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社会保险申请表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doc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一)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
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
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
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事业单位申请增加编制流程
用人单位聘用非事业编制岗位人员招聘流程1、申请岗位。
用人单位拟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应先申请岗位,填写《北京交通大学非事业编制岗位审批表》,明确需求信息和岗位职责要求后报人事处审批。
2、起草招聘启事,公布岗位。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参考人事处网站已发布招聘启事的格式要求起草招聘启事,明确岗位性质、主要岗位职责、岗位录用条件、聘用流程等事宜后报人事处。
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需求,统一对外发布招聘启事,公布岗位。
3、进行面试。
用人单位负责收集并审核应聘人员的应聘信息及证明材料,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初步筛选。
(建议至少按照3:1的比例)确定初步人选后,与人事处一起组织面试,通过考察后最终确定拟聘用人员。
4、体格检查。
用人单位负责通知拟聘用人员按照学校相关要求进行体检,可以选择到校医院进行《入职体检》,也可以选择到中关村医院进行《教师资格体检》。
5、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体检合格后,用人单位负责通知拟聘用人员填写《北京交通大学非事业编制岗位人员聘用审批表》,同时将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体检报告报送给人事处进行审批并备案。
6、办理入校工作流程。
人事处审批通过后,通知拟聘用人员办理入校工作流程,用人单位需办理以下工作:(1)签订合同。
与拟聘用人员具体协商《北京交通大学劳动合同书》以及《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任务书(适用于A类人员)》的相关条款,签订内容完整的《劳动合同书》和《岗位任务书》,一式三份,返回到人事处审核备案。
(2)审核《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申请表》的相关信息。
审核时注意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处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参加工作时间”精确到月份;“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为空。
同时注意以下问题:①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如果因为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学校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的,请提供相关说明并请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②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在来本单位工作之前曾经在北京市社保统筹范围内的其他单位缴纳过社会保险,请确认其在原单位的社会保险关系已经正常转出。
社会保险参保须知
社会保险参保须知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明确规定,符合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二、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又称社会保险费费基,它是计算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基础数据;缴费基数的高低决定缴费额的多少,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高低,缴费基数高社会保险待遇就高,反之就低;一缴费基数申报1、新增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参保单位为新参加工作包括职工流动到新单位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的,以其起薪之月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2、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每年4至6月参保单位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表式及报盘格式,申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收入;社保机构审核并按上下限标准核定后,作为本年7月至次年6月的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逾期未申报的,从7月1日开始社保经办机构按上月缴费基数的110%递增;二缴费基数核定按照每年省统一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2009年、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910元确定;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为201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1497元;三、缴费费率1、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苏政发201085号和徐政发200223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2、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徐政发201112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9%、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3、失业保险根据苏劳199869号苏财社199860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4、工伤保险徐政办发2010252号文件规定:根据参保单位行业风险等级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在%%之间;5、生育保险徐政发2002104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四、缴费金额1、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8%,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比例结算;2、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9%,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2%,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11%比例结算;大病医疗救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徐政办发2009124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单位和个人各缴纳50元;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元,全年12元,由个人缴纳;以上两项共计112元,其中:个人缴纳部分62元,每年一月份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除;3、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填写徐州市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每月6—27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单位同时申报办理职工参保手续;二变更登记参保单位如发生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单位类型、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隶属关系、开户行及帐号等信息变更,及撤销、解散、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复印件;2批准合并或分立的双方的协议书;3单位地址变动、迁移证明等;4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2、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用人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变更登记——原证收回,核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2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用人单位填写参保单位分立、分流申请表或参保单位合并申请表,新单位同时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保机构审核——原证收回,核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三注销登记当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情形时,应在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2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3社会保险登记证2、办理程序用人单位缴清社会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妥善安置好单位职工包括退休人员——社保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四单位人员增减变动1、初次参保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①有效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如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聘用干部表、录用干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手册或干部调动介绍信等;②新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同底一寸照片四张;2办理程序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续保登记表、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新增参保手续——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保证历卡;3其他特殊人员新增①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即伤残军人携带伤残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②突出贡献人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单位填写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补贴申请表表一和徐州市享受劳模待遇人员汇总表表二,带齐相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劳动模范及先进工作者的审批,需要到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门进行审核,经市总工会盖章确认;③离休干部遗属单位携带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离休干部证书,离休遗属证书,街道办事处开具的离休遗属无业证明,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2、个体参保转移至单位参保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①有效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如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聘用干部表、录用干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手册或干部调动介绍信等;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③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办理程序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体转入单位参保手续;3、市区统筹范围内单位间保险关系转移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①转入单位有效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如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聘用干部表、录用干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手册或干部调动介绍信等;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③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办理程序单位填写徐州市市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4、参保人员停保1解除劳动关系①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文件;②办理程序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停保手续2退休待批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资料不全等原因退休审批手续尚未办结,参保单位为避免下月再次产生应缴费用,可以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四项保险医疗保险不允许停止缴纳;由参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办理停保手续;3死亡待批参保人员死亡后,因当月医疗保险费不到帐、材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办理退保手续时,由参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办理停保手续;5、参保人员退保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应办理退保;①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死亡:死亡证明;出国定居:出国定居证明、公安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证明②办理程序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退保手续五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参保人员如果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原登记有误,需要及时变更修改;①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在职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派出所变更证明、单位证明等;退休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社区或单位出具的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更改证明、派出所变更证明等;②办理程序填写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关键信息业务需复核六退费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后的缴费;①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退休退费:养老保险处审核通过的退休审批表;死亡退费:死亡证明;②办理程序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退费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退费——业务复核;。
非编制教学辅助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农业大学文件川农大校人发〔2010〕2号非编制教学辅助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和加强非编制教学辅助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聘用岗位非编制聘用教学辅助人员的岗位包括科研助理、实验助理、管理助理和政工助理。
助理岗位原则上应是学校编制控制数空缺的补充形式,各中层单位可按学校核定编制数的25%以内设置助理岗位。
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超编设置助理岗位。
全校教学辅助人员聘用数原则上控制在300名以内。
二、聘用条件(一)大学本专科毕业生或具有硕士学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团队协作和敬业奉献精神。
(三)所学学科专业及能力和素质符合岗位需求。
(四)新聘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
三、聘用程序(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人事处、纪委、校工会教代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人组成的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助理岗位人员聘用工作。
(二)各中层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上报聘用计划,明确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经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由人事处组织业务考核组,或者授权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水平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公示后经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聘用。
四、聘用管理(一)人事处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书,主要内容应包括:聘用期限,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与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以及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合法内容。
首次聘期一般为1-3年,首次聘用期满,对表现突出、素质好、能力强者可续聘。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受聘者、用人单位和人事处各执一份。
(二)受聘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参加中层单位组织的年度考核,并按非编制人员岗位的20%评定优秀,考核结果作为其享受福利待遇、晋升岗位等级的依据。
员工社保参保申请表
年月日
人力资源审批
年月日
财务部审批
年月日
总经理审批
年月日
备注
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社保参保申请表
填表日期:编号:
个人信息
姓名
性别
□男□女
年龄
籍贯
部门
职务
电话
入职时间
转正时间
身份证号
身份证地址
户口性质
□本地农村口本地城镇口外地农村口外地城镇
申请参保项目
保险名称
□三险口五险口五险一金
保险明细
□养老口失业□工伤口医疗口生育口公积金
承担方式
口按社保规定个人和公司按比例承担口个人全额承担(工资中代扣)
非事业编聘用管理办法
第86号《北京理工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校长2013年3月6日北京理工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效益,构建灵活、多元、完善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系指不占用学校事业编制,因教学、科研、管理、教辅等工作需要,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者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各类聘用人员。
第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原则为:编制调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分类管理、项目优先,严格考核、合理流动。
第四条 学校根据用人单位需求、人员类别以及岗位类别确定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方式。
固定期限合同适用于在法定工作年龄之内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全职工作人员;项目聘用合同适用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阶段性岗位聘用人员;劳务协议适用于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已办理社会保险的兼职工作人员以及正常享受退休工资的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派遣适用于用工期限2年以上,用人单位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劳务派遣的工作人员。
学校鼓励采用项目聘用方式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鼓励科研、物业管理等各项工作采用项目外包、以签订项目(物业)承包合同的形式完成。
第五条 学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用人单位的聘用责任和要求,依法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管理,维护学校与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各学院、机关职能部处、直(附)属单位等。
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等独立核算或独立法人单位依据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人员聘用管理规定,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章 聘用管理第七条 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是全校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校非事业编制岗位的用人规划,协同科学技术研究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做好教学、科研、教辅、学生工作岗位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编制核定、聘用审批和分类管理,指导和监督各用人单位规范、合法用工。
社会保险登记稽核表格
社会保险登记稽核表格1、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2、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3、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4、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4)5、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2—5)6、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1)7、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2)8、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表3—3)9、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表3-4)10、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表3—5)ll、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表3-6)1 2、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表3—7)13、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表4—1)1 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4—2)1 5、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表4—3)1 6、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表4—4)1 7、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表5—1)1 8、工伤职工医疗(康复)费用核定表(表5—2)1 9、工伤保险支出核定汇总表(表5-3)20、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表7—1)21、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7—2)22、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表7—3)23、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7—4)24、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7—5)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单位名称(章):参保单位制表人:社保机构审核人:社保机构(章)参保单位负责人:社保机构复核人:《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填写说明1、本表由用人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写。
2、单位名称:按工商登记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上的单位全称填写,行业类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填写。
3、登记类型、单位类型、经济类型、事业单位经费来源、隶属关系、参加险种:参保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所选择的括号内用“√”表示。
参保单位是事业单位类型的,还需在“是否是企业化管理”项内相应打“√”。
4、组织机构代码: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与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
5、工商登记信息:按工商执照的有关内容填写。
Xx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A类)暂行管理办法
Xx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A类)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构建多元、完善的用人机制,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事业编制人员(A类)(以下简称A
类非编人员),是指不占用学校事业编制,因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实验教辅等工作需要,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一般在专技或管理岗位上工作,享受事业编制待遇。
第三条A类非编人员聘用原则为:
(一)按岗聘用、编制调控。
各用人部门(单位)须在学校核定的部门(单位)编制范围内按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单位)A类非编人员聘用计划。
A类非编人员计入所在部门(单位)总人数,按学校核定部门(单位)总编制数已满员的部门(单位)不得超额聘用A类非编人员。
(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A类非编人员均由人事处统一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
(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学校人事处负责A类非编人员的统一管理,对学校各用人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各用人单位负责A类非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用表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用表1、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2、社会保险登记证(表2-2)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表2-3)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表2-4)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表2-5)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表2-6)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申报表(表2-7)8、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表2-8)9、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收入申报表(表3-1)1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申报核定汇总表(表3-2)1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表4-1)1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计划(表4-2)1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实缴清册(表4-3)1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计划实缴清册(表4-4)1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征收计划(表4-5)16、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表4-6)17、机关事业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及对应滞纳金明细表(表4-7)18、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4-8)19、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表5-1)2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结算单(表5-2)21、机关事业单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表5-3)2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表5-4)2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5-5)2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方式申请表(表6-1)2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职)人员待遇计算单(表6-2)26、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结算单(表6-3)27、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结算计划(表6-4)28、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表6-5)29、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表6-6)30、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单(表6-7)3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计划(表6-8)3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拨付计划(表6-9)33、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汇总表(表8-1)34、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明细表(表8-2)35、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表12-1)3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提取申请表(表12-2)表2-1社会保险登记表单位名称(公章)申请日期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单位名称单位简称地址邮编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机构代码:机构类型:有效期限:颁发单位:批准成立信息批准单位:批准日期:批准文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电话:经办部门及负责人部门名称:姓名:电话:经办人员姓名:电话:单位类型(性质)经费来源隶属关系主管部门编制总数退休人数在编人数其中财政全额拨款非财政全额拨款缴费账户开户银行户名银行账号拨付账户开户银行户名银行账号参加险种情况参加险种参加日期参保地备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意见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社保经办机构:(盖章)办理日期:年月日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填写说明1、本表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写。
表2-5_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
特殊工种标识
视同缴费标识
跨统筹转入
统筹内转入
其他
申请参保险种
申请参保日期
职工隶属分支机构名称
参保个人 另外填写
本人缴费扣款开户银行 本人缴费扣款银行账号 个人缴费档次
本人最近月工资
户名
社保业务办理方 式
代理
本人自办
备注
本人
承诺未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本人依法申请参加社会保险,请予办理。
申请人签章:
社保 机构 填写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监制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
单位盖章:
单位:元,保留整数
单位社保编号:
业务类别
参保职工登记
参保个人登记
一次性缴费人员登记
姓名 证件名称 出生日期 户口性质
住址 联系电话 个人身份 用工形式 登记原因
新参保
性别
民族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学历照片源自户籍地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特殊人群标识
参加工作日期
经审核,该人员符合社会保险参保规定,予以登记。
经办人:
复核人:
社保机构盖章:
日期: 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申请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填写,按政策超龄补缴等一次性缴费人员参保登记时也要填写此 表。 2、单位签章:根据参保人员类别不同,此处可为参保单位公章、代理机构签章。没有代理机构的 参保个人和一次性缴费人员此处可以不填。 3、单位社保编号:指社保机构在计算机系统中为参保单位分配的唯一标识代码。 4、业务类别:根据实际情况在选择的方格“□”中用“√”表示。 5、证件名称:一般为居民身份证;外国人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港澳台居民为《台 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6、证件号码:与证件上登记的编号一致,其中居民身份证号码应为18位。 7、姓名、性别、民族应与提供证件上信息一致,其中外国人的民族栏应填所在国籍。 8、出生日期:按政策规定如实填写。 9、照片: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半身白底冲洗的彩色证件照片。 10、婚姻状况:按未婚、已婚、丧偶、离异等分类填写。 11、学历:参照GB/T 4658-2006分类表填写。 12、户口性质:按本地非农业、外地非农业、本地农业、外地农业、港澳台、外籍分类填写,本 地指本省内,外地指省外。 13、户籍地:按本人户口簿上所示内容填写。 14、住址:本人常住地址和信函邮寄地址,按照省_市(县)_区_路(街)_号_楼_单元_室 格式填写。 15、个人身份:按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企业管理人员、企业技术人员、工人、自由职业者、个 体经营者、现役军人、无业人员、农民、学生、离退休人员、其他等分类填写。 16、特殊人群标识:参保人员属于劳模英模、残疾人、工伤1-4级、复转军人、原工商业者等特殊 群体的,此处应填“是”,并另外进行特殊信息登记。 17、参加工作日期:本人首次加入单位日期或首次就业日期。 18、用工形式:按原固定工、原合同制、原临时工、合同制、编制内、编制外、其他等分类填写, 其中,编制内外指的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用工。 19、特殊工种标识:属于人社部门认定特殊工种的,此栏填“是”,并进行特殊信息登记。 20、视同缴费年限:具有人社部门认定的视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的,此处填“是”,并进行特殊 信息登记。 21、申请参保日期:指按规定本人应参保日期,滞后登记且在规定期限的要进行补缴。 22、最近缴费月工资:指本人申报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23、参保个人另外填写:业务类别为参保个人登记的要填写此区域内容,其中采用银行扣款方式 征收个人社保费地区要填写扣款银行开户信息;个人缴费档次可在40%-300%间任意选择。 24、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参保单位、社保机构、本人档案留存。
聘用编外人员情况汇报
聘用编外人员情况汇报篇一:编外人员自查报告东方市第六小学关于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自查情况的报告根据东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东编〔20XX〕10号)和有关文件精神,我校组织实施了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一)批准机构和实际设置情况1.批准机构情况(历史现状):我校创办于1995年9月1日,隶属于东方市教育局,机构级别为股级,本单位属全额事业单位。
2.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
(二)核定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1.核定编制情况:根据东方市编制委员会《关于东方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配方案的批复》(东编〔20XX〕14号)的文件规定,我单位事业编制123名,其中: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23名、差额拨款事业编制0名、经费自理事业编制0名。
2.实有人员情况:目前实有在编在岗人员80人(其中工勤人员4人),其中:全额拨款80人、差额拨款0人、经费自理0人。
(三)领导职数核定和实际配备情况-1-1.领导职数核定情况:单位领导正职(股级)1名,副职0名。
2.实际配备情况:单位领导正职(股级)1人,副职3名。
(四)编外人员情况编外聘用人员15人,其中:特岗教师4人,“4050”公益性岗位人员11人,签订合同书11人,缴纳五项保险15人。
二、核查自查实施情况1.整理机构编制审批文件一件,文号为东编﹝20XX﹞14号关于东方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配方案的批复;装订基础档案一式三份。
2.整理人员信息资料(一式三份):(1)核查信息生成表6份(包括核查自查情况公示1份);(2)干部职工花名册1件;(3)空岗卡0件、干部职工介绍信16件、招工表0件、合同书0件、顶替表0件,其中:由于学校档案室经历了几次搬迁加上以前学校档案管理制度不太完善的原因,导致从20XX年7月以前进入六小教职工的介绍信全部丢失,共有65人(王贤萍、卢万林、谢裕玲等65人)找不到上述凭证,经到教育局档案室查找,用“工资变动(确定)审核表”代替。
2023年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维护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学校聘用的除事业编制人员、退休回聘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
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是指学院(部)、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机关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依法聘用、分类管理、合理流动。
第二章聘用管理第四条学校核定编制内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按照学校规定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学校核定编制外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学校委托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应报学校备案。
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按照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续签应经学校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三章待遇管理第七条非事业编制人员所需工资经费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一)学校核定编制内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比照学校事业编制同岗位人员确定,工资经费由学校承担;(二)学校核定编制外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以协议工资制为主,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成都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发放实行实名制,对于未在学校登记备案的非事业编制人员不得发放工资。
第九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学校承担工资经费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学校承担;用人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条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与非事业编制人员根据岗位情况约定,并写入劳动合同。
第十条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暑??期间工作安排由用人?第十二条学校??解决核定编制外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成都户口。
非在编人员管理制度
非在编人员管理制度非在编人员管理制度一、领导机构成立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党办、组织部、校办、人事处、纪检委、计财处及用人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非在编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非在编人员相关政策制定、岗位审批、人员招聘、薪酬待遇等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非在编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二、非在编岗位设定聘用非在编人员应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严格控制、依法管理的原则,针对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岗位,在人事处核定的总编制数之内,由领导小组根据岗位定编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各用人单位使用非在编岗位指数,对空缺岗位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使用非在编岗位指数,各用人单位通过招聘程序聘用非在编人员,不得擅自招聘使用。
经费包干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非在编岗位。
三、招聘条件1. 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身体健康,有履职能力;自觉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保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年龄满18 周岁以上。
2. 学历条件。
招录非在编人员,教学岗位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管理服务岗位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技术岗位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同时持有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工勤岗位及其他特殊岗位可招聘适合岗位要求的其他学历人员。
3. 具体条件。
招录非在编人员的具体条件,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报学校非在编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四、招聘程序及要求1. 按照用人单位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批的空缺岗位指数,人事处于每年2 月、8 月份别在校园网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岗位、招聘条件及报名时间;2. 招聘非在编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报名、资格初审,人事处负责资格复审、笔试、面试、体检、公示。
经费包干单位自行组织招聘;3. 用人单位对受聘者核实相关信息,填报《非在编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经单位盖章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4. 受聘者办理入职的相关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在学校法律顾问的指导下,与受聘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湘社险[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社险[2007]7号)各市州社保局(处),中央在湘及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切实维护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的养老保障权益,根据《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缴费主体和方式我省境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为缴费主体办理缴费登记并为其临聘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为加快推进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方便用人单位,中央、省属在长用人单位原已参加的各主要社会保险险种在省直接管理的,其临聘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由湖南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直接办理;其它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
二、参保缴费的办事程序用人单位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社保专干,负责办理本单位临聘人员参保缴费事务。
具体办事程序如下:(一)领取并填报相关表格。
用人单位社保专干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参保缴费相关表格,并按要求予以认真填报。
(二)提供参保缴费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供临聘人员参保缴费专题报告(原件)及机构成立批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用人单位与临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临时聘用人员2024年度事业单位标准协议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临时聘用人员2024年度事业单位标准协议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临时聘用人员定义与资质1.1 临时聘用人员定义1.2 临时聘用人员资质要求2. 聘用期限2.1 聘用起始日期2.2 聘用终止日期3. 工作职责3.1 临时聘用人员工作内容3.2 临时聘用人员工作标准4. 劳动报酬4.1 薪酬结构4.2 薪酬发放时间与方式5.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5.1 社会保险5.2 福利待遇6. 工作条件与环境保护6.1 工作条件6.2 环境保护7.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条件7.2 合同解除条件8. 违约责任8.1 临时聘用人员违约责任8.2 事业单位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机构10. 合同的生效、终止与续签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终止条件10.3 合同续签条件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2. 知识产权保护12.1 知识产权归属12.2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3. 通知与送达13.1 通知方式13.2 送达地址14. 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临时聘用人员定义与资质1.1 临时聘用人员定义临时聘用人员是指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由事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劳动,不享有事业单位编制内待遇的劳动者。
1.2 临时聘用人员资质要求2. 聘用期限2.1 聘用起始日期临时聘用合同的起始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2.2 聘用终止日期临时聘用合同的终止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3. 工作职责3.1 临时聘用人员工作内容临时聘用人员应按照事业单位的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具体工作内容如下:(1)负责____工作;(2)负责____工作;(3)负责____工作;(4)负责____工作;3.2 临时聘用人员工作标准临时聘用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执行岗位规程和工作要求,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2024年编外人员劳动合同模板(机关事业单位专用)
编号:__________2024年编外人员劳动合同模板(机关事业单位专用)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024年编外人员劳动合同模板(机关事业单位专用)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地址: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二、合同前言2.1 背景和目的鉴于甲方为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拟聘请乙方作为编外人员,为甲方提供相关劳务服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2.2 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定义与解释3.1 专业术语(1)编外人员:指在机关事业单位中,不占用正式编制,以合同形式聘用的工作人员。
(2)劳动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规定双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3.2 关键词解释(1)合同履行:指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服务。
(2)合同期限: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四、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1) 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2) 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3) 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4) 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的义务1)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 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3) 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
4) 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的权利1) 按照约定获得劳动报酬。
2) 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
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办法
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本区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基本权益,根据《厦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厦委办发〔2006〕53号)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是指本区(不含镇、街)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内,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且聘期在6个月以上、不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辅助岗位和工勤岗位。
(具体岗位设置见附件)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应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严格控制”的原则,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充分发挥在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行政运行效率,控制行政运行成本.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由机构编制、人力资源、财政、机关后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具体用工指标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招聘及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工资待遇由财政部门负责.第五条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应根据“自下而上”的原则,由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研究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区委编委会研究后下达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一般每半年研究一次。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限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确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重新申报。
重新申报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的,应在指标期满前三个月提出。
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非在编雇用人员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即机关事业单位作为用工单位与本区劳务派遣机构签定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在核定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内,向用工单位派遣非在编雇用人员。
非事业编制人员工作协议书
协议编号:非事业编制人员工作协议书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受聘人员:(以下简称乙方)出生年月:性别:民族:籍贯:现在住址:户口所在详细地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聘用岗位第一条甲方根据岗位需要,聘用乙方在承担岗位工作。
二、聘用期限与工作地点第二条聘用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工作地点:西安。
三、乙方的上岗任务第三条聘期内,乙方应全职在甲方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受聘其他单位。
第四条聘期内乙方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目标以乙方签订的《XX单位聘期工作任务书》为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聘期内,甲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地点以外的地点工作的,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的基础上,需重新签订《XX单位聘期工作任务书》,作为合同补充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工作时间第六条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五、劳务报酬第七条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劳务报酬,乙方劳务报酬(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劳务报酬)为每月______元,津、补贴___元。
其中,加班加点计发劳务报酬,事假、病假扣除标准按国家和甲方规定执行。
第八条甲方于每月七日以人民币形式通过甲方指定银行支付乙方上月劳务报酬。
第九条甲方有权根据其财务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务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劳务报酬。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如乙方为退休人员、自主择业人员,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甲方将不再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甲方为乙方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等情况,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进行赔付,甲方不进行其他额外赔付。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安龙县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了适应医院发展需要,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保障医院和医院聘用人员(以下简称院聘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院聘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岗位院聘人员是指医院聘用的非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院聘人员主要从事临床医疗护理财务等专业技术和技术工人工作。
二、聘用条件院聘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18—35岁。
2、应聘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医疗组专科及以上文凭)或有关职务职称。
3、遵纪守法,热爱医疗卫生工作,热爱安龙县人民医院,爱岗敬业,经医院体检合格,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4、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执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聘用办法1、医院办公室公布招聘信息。
2、应聘人员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书(毕医院资产。
5、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院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违者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严重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2)严重失职,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无证者五年内未考取执业证,医院自行解聘;(5)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6)聘用人员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7)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8)院聘人员由医院指派外出进修学习的人员,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自行外出学习者,解除劳动合同;(9)年龄:男性满55岁,女性满50岁的,自行解聘。
6、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与聘用人员解除合同:(1)在医院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医护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