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自检自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和建筑节能综合检查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和建筑节能综合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02•【字号】黑建函[2009]205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和建筑节能综合检查方案》的通知(黑建函[2009]205号)各市(地)建(委)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和监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全面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试点检查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综合检查的通知》,我厅制定了检查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迎检准备,并将自检情况和迎检联系人速报省建设厅科技处。
在迎检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科技处联系。
联系人王首良联系电话:*************附件: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和建筑节能综合检查方案二OO九年七月二日附件: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和建筑节能综合检查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和监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全面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试点检查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综合检查的通知》,现制定如下检查方案:一、检查目的(一)进一步增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和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二)督促贯彻落实《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三)督促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落实国家建设部和省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四)总结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黑建工〔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工〔2020〕12号各市(地)住建局:我省开展城镇住宅老旧小区改造以来,各市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积极组织、统筹推进,改造工程取得一定成效。
同时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也暴露出“建设单位组织能力差、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引发人民群众和社会广泛关注。
为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落实工程属地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责任单位主体责任,省住建厅就加强全省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极端重要性老旧小区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消除安全隐患、创造美丽环境、完善社区功能,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的决策部署,也是扩大内需、建立内循环的重要举措,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对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做好老旧小区改造的前提。
各地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一楼一策”原则,合理确定改造内容,细化改造标准,大力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要高度重视老旧小区改造的安全文明施工,决不以牺牲生命为代价,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真正把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成便民工程、舒心工程和宜居工程。
二、加强监管,规范住建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地住建部门对辖区内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承担行业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要强化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工程标准规范以及《工程质量安全手册》、《黑龙江省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指引》要求认真组织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黑建房〔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黑建房〔2020〕2号各市(地)、县(市、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局、城管局,鹤岗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按照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今年继续按照2019年我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专项整治两年行动方案》以及《全省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突出整治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矛盾,对2020年整治内容进行细化明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整治1.超资质、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3.无预售许可证销售、捂盘惜售、捆绑销售。
4.未按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5.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商品房。
6.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7.违反有关规定将房屋交付给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买人。
8.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停缓建”。
9.未按要求开展项目资本金、预售资金监管。
10.未按要求填报企业信用档案。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1.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4.26•【字号】黑建质[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黑建质〔2013〕10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省农垦总局住建局(建委),省森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为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意识,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迎接住建部即将开展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监督执法检查,省住建厅决定2013年开展两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和时间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一次检查以迎接住建部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国检为主要目的,检查的工程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重点,时间拟于于5月中旬至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将随机抽查各市(地)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哈尔滨市地铁工程,每个市(地)抽查工程项目不少于4项(不含地铁工程);每个地市抽查1-2个县,抽查工程项目不少于2项;同时,每个地市另抽查1-2项乡镇规模以上建设工程。
第二次检查为质量安全综合执法检查,检查的工程覆盖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查时间为8月至9月,具体检查时间和检查工程数量另行通知。
二、检查内容(一)工程质量:1.各市(地)贯彻省住建厅召开的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要求情况,特别是落实加强企业质量行为监管、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质量保证金制度等情况;2.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3.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质量行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08•【字号】〔2019〕627号•【施行日期】201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2019〕627号各市(地)住建局: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做好迎国检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厅拟于5月15日起在全省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在各地市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对2019年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进行检查。
住宅工程重点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建筑工程重点检查学校、办公楼、医院等。
每个市(地)级(含所属县)抽查在建工程项目5个(市里4个、县里1个),不足5项的全部检查,其中公共建筑项目至少一个。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为必检项目,项目不少于4个。
(二)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若随机抽查的项目不满足此条件的,从受检城市的项目清单中再次抽取。
(三)被投诉举报到我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所参与建设的项目,作为此次执法检查的必检项目。
二、检查内容(一)各地部署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情况。
(二)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情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隐患查处情况等,监督机构建设情况,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情况。
(三)受检工程企业、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及受检项目监管情况,重点检查受检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模板支架和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黑建安[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黑建安[2012]14号)各市地住建局(建委、城建局),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松北区住建局:为深入贯彻落实4月17日全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动员会议精神,做好春季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春季开(复)工安全生产和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黑建安办函[2012]第6号)、《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建安[2012]10号)、《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2012]10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2012年5月8日-5月15日。
二、督查范围和数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以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工程及重要基础设施工程为重点,以文明施工等“三优”文明城市建设内容为重点。
每地(除哈尔滨外)抽查市本级工程不少于5项,其中,保障性住房工程不少于2项,抽查1县(市)工程不少于2项,其中保障性住房工程不少于1项。
抽查哈尔滨市本级工程(包括阿城、呼兰)不少于18-20项,其中,保障性住房工程不少于6项,抽查2-3县(市),每县(市)不少于2项,其中,保障性住房工程不少于1项。
三、督查内容(一)开复工手续办理情况;(二)施工总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持有情况;(三)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类别规定配备;(四)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审批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专家论证情况;(五)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六)塔式起重机运行工况显示与记录装置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使用情况;(七)施工企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执行情况;(八)现场基坑、模板、脚手架、临边洞口、建筑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搭设及防护情况;(九)现场围挡设置、入口及道路硬化、裸露地面绿化硬化、材料堆放、残土运输、扬尘控制等文明施工管理情况;(十)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安全监理工程师配备、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现场安全检查情况。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黑建建[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建建[2009]112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现将《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进一步推进全省建设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意见》,结合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这次排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着力解决城乡规划管理中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违规调整容积率的问题;着力解决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问题;着力解决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中的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通过排查,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标准,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明显减少,完善配套法规制度,推进体制机制建设,健全工程建设市场体系,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09•【字号】〔2021〕1415号•【施行日期】202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2021〕1415号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黑建建﹝2019〕5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省范围内正在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哈尔滨市检查项目不少于20个,其中县(市)检查项目不少于4个。
其他市(地)检查项目不少于5个,其中县(市)检查不少于1个。
二、检查时间2021年9月13日-9月30日。
三、检查重点(一)法定建设程序情况。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相关手续开工建设行为;已取得相关手续项目是否存在提前开工建设行为。
(二)工程招标投标情况。
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投标和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为重点,按照《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明确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建设方面17项内容进行检查。
(三)工程发承包情况。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承包单位无资质承揽工程,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母公司承接建设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等行为。
(四)从业人员履职尽责情况。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按规定配备和随意变更人员行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在岗或在岗未履职尽责等行为。
(五)工程过程结算情况。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预付款,未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进行价款结算并及时支付进度款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支付专业分包工程款、劳务分包款等行为。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排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质量排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11.07
【实施日期】2017.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省直管市住建局(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
近期,省住建厅在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检查时发现,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没有按照省住建厅《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规定进行施工、验收,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
为确保改造工程质量,省住建厅决定组织开展省、市、县三个层面的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排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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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大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暨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第二次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8.10
【实施日期】2017.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暨全省工程质量
安全提升行动第二次检查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
6月5日,我厅组织了开展了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执法检查,下发了《关于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检查情况的通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并对下步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
为认真贯彻落实8月3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按照《2017年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厅拟于8月中下旬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
产执法大检查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本年度第二次执法检查,各地即日起开展全面自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一、检查范围
(一)每个市(地)级(含所属县)抽查在建工程项目4-5个(市里3-4个、县里1个),不足的有几项检查几项。
(二)2017年在建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检查。
住宅工程重点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1年城乡规划效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1年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地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黑建规[2011]50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12.15【实施日期】2011.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1年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地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建规[2011]50号)各市(地)城乡规划(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各项要求,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我省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于2011年12月19日开始对12个地级市规划局、大兴安岭行署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规划(建设)局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现将《黑龙江省2011年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地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方案》要求准备好相关检查事宜。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黑龙江省2011年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地检查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和省有关文件的要求,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以“提升规划效能、推进民生工程”为主题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以下简称效能监察)实地检查工作。
为圆满完成检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内容(一)总结、考核2011年各市(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效能监察工作的推进情况;(二)评定、考核2011年各市(地)滨水规划建设情况;(三)检查《关于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质量实地检查情况的通报》(黑住保办[2011]1号,以下简称《通报》)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四)《关于做好“四节一环保”规划管理和设计工作的通知》(黑建规[2011]29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五)城建档案馆建设管理情况。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专项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黑建建[2010]1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02.03【实施日期】2010.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情况的通报(黑建建[2010]12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进一步推进全省建设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从1月18日起至1月27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抽调34人,组成8个排查组,对全省2008年以来所有立项、在建和竣工的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逐一进行了重点排查,并对各地市的排查工作进行抽查督导。
现将这次排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排查的基本情况这次排查,是在各地普遍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对市(地)提供124个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逐一进行了排查,抽查督导了17个3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
对排查的情况当场交换意见,指出了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的建议。
从排查和督查的情况看,各地对此项工作比较重视、行动迅速,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专项治理排查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并进行专项部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从排查的情况看,所排查的项目,基本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在工程建设实施、工程质量、招标投标活动等方面都有了明显提高,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建设实施监管得到进一步加强。
各地市进一步整治建筑市场环境,不断加大建筑市场执法力度,使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问题明显减少,无证施工、越级施工、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深入开展了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活动,提高了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了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备案率不断上升,并积极开展竣工结算备案,合同纠纷明显减少,加强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严格实行了工程总承包和劳务分包制度,建设监理制度,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通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07•【字号】黑建安[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11.0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通报(黑建安[2012]39号)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安全站,松北区住建局: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黑建安[2012]37号)的要求,省住建厅于10月23日至10月30日,组成4个安全生产检查组,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全省建设工程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
现将检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共抽查了77项在建工程,发现问题270项,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38份、停工整改通知书4份,对6家施工企业、7个项目负责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各地市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受检企业交换了意见,责成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督促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省住建厅。
二、总体评价各地市高度重视十八大期间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全国建设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及省住建厅工作部署,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了全面检查。
多数施工企业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检查,高度重视起重设备的登记备案和检测、验收,规范操作,做到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对工程收尾阶段易产生事故隐患等部位进行了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工程已经进入工程入冬前的收尾阶段,一部分工程已经停工,少量工程正在进行室内装修作业,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已经不多,部分脚手架已经拆除,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已经停止使用或已拆除。
对停工工程,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已经要求工程项目部上交停工报告。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棚户区改造工程实行业主参与质量监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棚户区改造工程实行业主参与质量监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黑建质[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棚户区改造工程实行业主参与质量监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质[2010]9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根据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决定在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中实施业主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现将《关于棚户区改造工程业主参与质量监督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各地市建设局(建委)认真贯彻执行,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关于棚户区改造工程业主参与质量监督的指导意见》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关于棚户区改造工程实行业主参与质量监督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与基本使用功能,保护群众利益,减少质量投诉,使广大人民群众住上放心房、舒心房,共同构建和谐社会,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决定在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中实施业主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现就棚户区改造工程实行业主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促进和谐”为目标,以业主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为手段,通过借鉴大庆市新建住宅工程让业主代表参与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督,省森工总局柴河林业局在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中,组织优秀管理干部、群众代表和棚改回迁户代表作为业主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的作法,在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中实施业主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建安[2017]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01.03【实施日期】2017.0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黑建安〔2017〕1号)各市(地)住建局(委)、房产局、城管局、水务局、环卫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各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为认真汲取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事故教训,贯彻落实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和省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专项督查检查的通知》要求,省住建厅于12月4日至12月11日,共抽调专家29人,组成7个检查组,对全省住建系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从检查情况看各行业主管部门能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住建系统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要求,成立由主管领导挂帅的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精心安排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制,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各检查组在听取了当地住建、房产、城管等有关部门近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后,及时传达了省委、省政府及省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查看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关资料,并对现场进行了实地检查。
进入冬季,我省大部分地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经停工并办理了中止监督手续,主要在施工程大部分集中在哈尔滨市市区。
本次检查共计抽查在施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2项,涵盖地下综合管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冬施项目,发现问题和隐患42项,下发整改通知书12份;抽查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营企业85家(含燃气企业35家、供热企业26家、供水企业18家、污水处理企业6家),发现问题和隐患123项,下发整改通知书62份;抽查公园1处,发现其未制定应对极端天气应急措施;抽查既有建筑16栋,现场发现隐患问题3项。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进程的通知-黑建建[2010]10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进程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进程的通知(黑建建[2010]10号)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自2009年12月底我厅下发了《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以来,全省认真开展了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成立了组织机构,召开了专门会议,对这项工作作了全面部署。
今年1月18日我厅又分组对全省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进行重点排查,并对各地市的排查工作进行抽查督导。
从排查和抽查的情况看,有的地市至今未开展自查工作;有的地市进展迟缓;有的地市项目梳理的不细。
多数县(市)排查工作尚未开展。
针对以上情况,现对各地市开展自查工作做进一步的要求:(一)各县(市)要立即对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进行自查。
(二)各地市要切实做好3000万元-50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的自查工作,并对各县(市)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督导。
(三)各地市要于2月25日前将自查的书面工作总结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通知》中附件1、2、3报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
各地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站在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按期完成排查和抽查工作。
对排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按兵不动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保证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分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分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黑建函[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分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黑建函[2010]9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提高全省勘察设计质量水平,省建设厅在总结2009年质量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2010年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分项检查。
我厅将根据工作安排在一年时间内分时段开展勘察质量专项检查、外省设计企业在我省参与设计的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施工图行政性审查及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情况专项检查及其他等专项检查。
一、勘察质量专项检查1、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勘察质量检查我厅勘察设计处和行政执法局将会同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省内及当地有关专家共同对当地在建工程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现场进行处罚。
时间安排在4月初至5月初进行。
2、检查内容:勘察报告、土工试验记录、实地检查、及野外原始记录、作业现场的钻机钻头取土等情况;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情况及勘察企业人员配备情况等。
3、钻机长、记录员、试验员的执业资格与持证上岗情况。
二、外省设计企业设计质量专项检查1、检查对象为2009年1月以来在我省辖区范围内由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完成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各地市要先统计本辖区内的此类建筑工程项目,我厅将结合所掌握的备案信息情况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进行检查。
时间安排在7月初至8月初进行。
2、检查内容为工程设计质量、合同备案情况、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及有无挂靠、恶意竞争行为等。
对设计质量存在问题的单位我厅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约谈设计人员;对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单位我厅将记录在案,按有关规定处罚,禁止其继续在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并上报建设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黑建规[2011]6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黑建规[2011]6号)各地、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森工建设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近年来,随着省政府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各地棚户区改造迅速实施,已取得显著成效。
但由于我省棚户区面积存量大,改造任务繁重,改造成本较高,许多棚户区改造项目缺乏长远考虑,规划科学性不足,导致建设质量和品位不高,未能从根本上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市形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提高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品位的有关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民生工程的建设品质,现就我省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编制质量(一)强化整体意识,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棚户区改造作为我省十大民生工程的重中之重,是促进城市建设提档升级和提高城市化水平的有利契机。
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的制定,要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整治环境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
要坚持统一规划、综合配套的原则,对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进行同步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体现“四增四减”原则,优化人居环境。
通过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引导项目建设增加绿化,增加公共空间,增加文、教、体、卫以及商业网点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减少居住人口数量,减少建筑总量,减少建筑密度,减少环境污染。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整顿机关作风优化营商环境自检自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整顿机关作风优化营商环境自检自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7.18•【字号】黑建函〔2018〕465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整顿机关作风优化营商环境自检自查的通知黑建函〔2018〕465号各市(地)住建局:为深入贯彻省第十二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和省委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按照《省住建厅2018年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要求,我厅将对各市(地)、县(市)作风建设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按照《省住建厅对市(地)住建行业整顿机关作风优化营商环境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及《建筑管理主管部门整顿机关作风建设优化营商环境考核细则》(附件5,以下简称《考核细则》)内容进行检查。
二、检查方式本次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市(地)、2018年7月27日前完成自检自查和对所辖县(市)抽查,抽查所辖县(市)比例不低于60%。
7月30日前,各市(地)将自查、抽查情况形成的书面报告并加盖章后邮寄至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各市(地)检查报告需覆盖所辖各县(市)情况。
根据各市(地)自检自查情况,我厅将按照市(地)50%,县(市)30%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检查要求各市(地)、县(市)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认真对照《考核办法》《考核细则》各项内容进行核查,按时报送检查报告,及时整改发现问题,整顿机关作风,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并作好省级抽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联系人:曹新笠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7月18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18•【字号】黑建函〔2019〕508号•【施行日期】201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黑建函〔2019〕508号各市(地)住建局:9月3日至23日,省住建厅组织开展了全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共抽检在建工程100项,建筑市场下达执法建议书9份,现将建筑市场执法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如下:一、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存在问题: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多人未在岗履职。
处理意见: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通报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二、牡丹江市江南华府三期一标段项目存在问题: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项目经理赵玉坤未在岗履职。
处理意见: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自通报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项目,项目经理赵玉坤自通报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三、哈尔滨万达文化旅游城配建住宅-6一标段(G1-G9、Y、Y1、S1、地下车库一期)存在问题:建设单位将总包合同中已包括的土石方工程违法发包给哈尔滨春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处理意见: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自通报之日起记入不良信用信息6个月;哈尔滨春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四、哈尔滨满族风情村A座-上京华府D31#栋。
存在问题: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施工单位项目班子管理混乱,质量员、安全员履职尽责不到位。
处理意见:哈尔滨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通报之日起记入不良信用信息6个月;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五、哈尔滨上京广场商住小区三期C13#、C14#、C15#;二期C5#楼项目存在问题: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项目经理郭佳平履职尽责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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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
自检自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函[2018]39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8.06.20
【实施日期】2018.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自检自查的通知
(黑建函〔2018〕39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按照省领导在对近期开展的“政府承诺不兑现”专项督查发现问题上所做批示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效预防棚改居民逾期不能回迁安置、政府对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承诺等“政府承诺不兑现”新问题发生。
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对所有申报省计划的棚改项目,认真开展“自检自查”。
现将自检自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检自查的内容
1.棚改项目推进情况。
对棚改项目是否存在停工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因政府承诺不
兑现所产生的“停工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2.各地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迁
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意见》(厅字〔2017〕35号)情况。
是否能够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在2018年底前基本解决棚改居民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
3.各地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实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责任制的意见》(黑建保〔2018〕5号)情况。
4.其它“政府承诺不兑现”问题。
二、自检自查时间安排
1.成立自检自查领导小组并制定自检自查方案阶段(2018年6月19日至22日),各地要成立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自检自查领导小组,并认真制定自检自查工作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各部门在自检自查中应承担的具体责任,需多个部门联动的,政府领导要做好协调工作,确保事事不落地,事事有人管,部门间不推诿、不扯皮。
2.开展自检自查并制定整改措施阶段(2018年6月22日至30日),对可能产生的政府不兑现承诺问题认真进行自检自查,发现问题立即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做到真查找、真整改,切实做到不走过场、不敷衍。
确保对排查发现的问题,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对于受政策限制,当地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反馈,做到当地能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立即开拓思路多渠道寻求解决办法,做到面对问题“不等不靠不回避”。
3.整改验收阶段(2018年7月1日至15日),各地领导小组要及时对自检自查工作组织回头看,确保无遗漏、无死角。
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力争将问题彻底解决,不留历史问题。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成立领导小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部署安排,靠前指挥,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将排查工作任务做进一步的细化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做到职责分工明确,层层传导压力,层层抓落实,层层履职尽责,确保自检自查取得实效。
2.认真排查问题。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加大自检自查力度,实现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做到有效防范、遏制新问题发生。
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苗头问题,立即整改。
3.认真做好矛盾疏导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强化责任意识,积极营造“诚信政府”的良好氛围。
对“政府承诺不兑现”所引发的社会问题,要及时表明政府态度,并认真做好矛盾疏导工作,防止矛盾升级。
请各地于7月5日前将自检自查情况(附表1-3)上报省住建厅,并将其它排查情况和整改结果存档备查。
7月上旬,省住建厅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的自检自查及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在抽查中,如发现排查不利,漏报、瞒报、虚报自检自查情况的市县,将建议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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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0日
附件1
棚改项目“停工隐患”统计表
项目名称列入计
划年份
所存在停工隐患
及产生原因
整改
措施
整改
时限
政府责
任领导
部门责
任领导
具体推进
责任人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