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消费贷款及相关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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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之我见财产保险行业借鉴国外经验推出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保证保险与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这一险种已经悄然退出保险市场。

然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形成的案件却仍在困扰着法院与法官。

由于对保证保险合同性质的不同理解,在适用法律上分歧较大。

有的法院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应当适用保险法来调整其纠纷。

有的法院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保证合同,应当适用担保法来处理,作出的判决也各不相同。

因此,仍有必要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再作探讨。

一、保证保险合同是采用保险形式的担保合同。

由于我国法律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未作明确界定,理论界对此也各持一词。

有的认为保证保险是保险的一种,理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三方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而保证合同只有两方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而保证合同则是单务无偿的合同;在保险合同期限中,只要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得承担保险责任,而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只是承担一种补充责任;保险合同的目的是降低或分散风险,而保证合同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获取商业利益,而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则以不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

因为保证保险合同符合保险合同的上述特征,保证保险实际上应是一种保险。

此即保险说。

主张保证保险为保证担保的意见认为:保证担保应当有三方当事人,保证保险也是三方当事人;保证保险依附于主债务合同,有从属性;保证保险承担的也是履行保证责任;保险公司实际上就是保证人,保证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担保。

此即保证说。

在实践中,我国保险界与司法界已有共识,实际上是采用了折衷的办法。

如中国保监会1999年第16号给最高法院告诉申诉庭的复函中说:“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2003-12-0914:47:52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正、及时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做出如下解释:一、关于保险合同的一般问题第一条(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所称保险利益,即可保利益,应当是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

除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外,投保人对因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保险利益:(一)物权;(二)合同;(三)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

第二条(保险利益的时效)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因此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是载有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

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保险单及符合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形式的其他保险凭证。

第四条(缔约过失责任)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投保单后,保险人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或者表示拒绝承保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条(投保人交费与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但是约定有交费宽限期的,保险人对在宽限期间内发生的承保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概述:本案例涉及一起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李某因购买汽车需要资金,向金融机构申请了汽车抵押贷款。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

然而在还款期限内,李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将李某抵押的汽车拍卖变现,用以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金融机构发现仍有部分债权未能收回。

于是金融机构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同时金融机构在处理抵押物时,也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了评估和拍卖,因此对于未能收回的债权部分,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需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在处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李某也应予以承担。

本案例提醒广大车主,在申请汽车抵押贷款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还款能力,合理安排贷款金额和还款期限,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如遇到还款困难,应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否则一旦违约,可能会面临财产损失和法律责任。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者:游本刚日期:2006年12月10日18时17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送审稿)为正确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关于保险合同的一般问题第一条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二条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时,保险合同成立。

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条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之前收取保险费的,保险人收取费用的时间,视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投保人在交付投保单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交纳的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视为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

第四条对于保险法第十三条中规定的“及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行业中同类险种正常工作流程所需要的时间确定。

投保人交付投保单后,保险人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也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投保人拒绝承保的,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提出按照临时保险单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可以从保险赔款中扣除未交的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

第六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义务,限于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时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文件目录汇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文件目录汇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汇总一、关于诉讼程序部分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07.28)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10.08)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2010.05.19)关于妥善处理涉及本市城乡结合部50个重点村城市化工程建设相关行政案件的通知(2010.03.19)关于进一步提高民事再审裁判文书质量的若干意见(2010.01.15)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09.12.20)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2009.11.09)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2009.08.1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08.17)关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及按一审程序审结的再审案件上诉后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的通知(2009.07.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意见(2009.07.06)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2009.05.27)关于在审判活动中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通知(2009.05.2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09.04.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9.04.22)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通知(2009.03.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03.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03.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2009.02.27)关于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和管辖争议案件归口审理的通知(2009.02.2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审理好涉及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的通知(2009.02.04)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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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告悬赏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08.1612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第一批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翻译机构名册的通知2004.03.011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4.02.2412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失效]2004.02.1812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4.02.181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2004.02.161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若干规定2004.01.0612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3.12.2412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2003.12.021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2003.11.2712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和期货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3.09.2913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2003.06.1713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3.06.1213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2003.03.0513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2003.02.1214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12.2714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2.12.2714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12.2414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发布审理供热费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2.12.1014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振清的讲话--认真贯彻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努力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2002.11.0714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2002.10.1114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注册资金由他人投入自身未直接投入的开办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试行)2002.08.1914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2.08.1315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2002.08.0615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查封本市机动车档案机动车过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05.3115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本市法院对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范围的通知(节选)2002.04.0415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1.11.06 15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意见(试行)2001.10.3015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确认问题的规定2001.10.2915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2001.10.0915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1.09.2915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协助执行中如何处理重复查封等问题的复函2001.09.2916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2001.09.1716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死亡如何处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06.2516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彩票管理规程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2001.02.2616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中有关执行案件立案和执行问题的通知2001.02.192000.12.18 16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16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的通知2000.11.0217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08.1517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07.1817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0.07.1117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00.07.0318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通知2000.06.192000.05.29 18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需要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案件情况的通知》的通知18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0.05.2318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国内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2000.03.1019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1999.12.0319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暂行规定1999.12.0319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稿(之一)1999.12.0319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12.0319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9.11.2919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收费的有关规定1999.11.2919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1999.11.2919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1999.11.1919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1999.10.2920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刑事案件举报人能否作为证人写进判决书的请示的复函1999.10.2020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赔偿案件公开宣布决定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9.10.142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9.10.1320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的通知1999.08.3021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的几点意见(试行)》的通知1998.12.242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和《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347条第4款“情节严重”的意见》的通知1998.12.1821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1998.12.012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决定1998.11.1621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1997)赔他字第13号等三起国家赔偿案件的批复的通知1998.09.2921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北京市价格事务所、北京市拍卖行《关于贯彻对拍卖罚没物品实行拍卖估价的办法》的通知1998.08.042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内仲裁机关做出的生效裁决改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通知1998.04.2322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1998.03.242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7.10.202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12.0923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的通知1996.03.1323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暂行办法1995.11.2923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海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海关监管货物和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与海关相互配合的办法的通知1995.11.2423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06.2123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5.04.1024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94.04.2525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试行)1993.08.0125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案卷挂号问题的通知1993.06.1025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计划生育案件受理范围和执行问题的意见(试行)1992.09.0126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1991.09.0126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子女抚育、财产分割及住房安置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90.08.3026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我驻外使、领馆转递诉讼文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06.2026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被羁押的人停止行使选举权利问题的通知1990.01.3126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几类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1989.08.2526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的说明1988.08.2026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规定的通知1988.01.0527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处理方法的总结1987.12.1527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执行工作的几点意见1987.12.0127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1987.10.2027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北京海关关于执行《海关法》有关条款的联合通知1987.10.0628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1986.08.1228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06.0128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投机倒把案件的暂行规定1986.04.0128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1983.01.1528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法医、物证、声像等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保证保险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保证保险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010年第4期(总第79期)-I g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es A nd L a wN o.420l O(Sum N o.79)保证保险若干法律问题探讨杨留强1,翟伟静2(I.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河南巩义451200;2.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昆明650031)摘要:根据新保险法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和保证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状况,保证保险的概念、主体、标的、性质和法律适用已经较为明确,但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事故的认定、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保证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关系等法律问题仍需要探讨。

关键词:保证保险;保险事故;保险金额中图分类号:D F438.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4-0102—03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95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与原保险法比较,新保险法增加了有关保证保险的规定,并且将保证保险明确规定为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的一种。

由于新保险法对保证保险规定的比较单薄,新保险法并不能有效解决保证保险在我国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此。

本文进行专门探讨。

一、保证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各商业银行开始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因汽车消费贷款的银行风险较高,各商业银行要求贷款者提供可靠的贷款担保,各财产保险公司随之推出保证保险业务。

随着车贷险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经营风险日益显现,中国保监会于2004年1月15日下发《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号),废止原来的车贷险条款和费率,各保险公司暂停办理保证保险业务。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例分析[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贾汪支行(以下简称贾汪农行)。

被告王世猛。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以下简称贾汪保险公司)。

2001年4月13日,贾汪农行与贾汪保险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保险协议书)。

约定:为培育汽车消费市场,贾汪农行为不能一次性向指定汽车销售商支付货款的购车人提供购车消费贷款,并督促购车人向贾汪保险公司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

购车人(投保人)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险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2001年5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新城分理处(以下简称新城分理处)与王世猛签订《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约定:新城分理处向王世猛发放汽车消费贷款14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5月15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

年利率为6.534%.按季还本付息18810.73元。

若王世猛不能按期足额还本付息时,新城分理处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对逾期的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逾期利息。

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详细约定。

同日,新城分理处与贾汪保险公司、王世猛三方签订《分期还款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

约定:新城分理处向王世猛发放14万元汽车消费贷款,王世猛向贾汪保险公司购买“分期还款履约保险”等险种,若王世猛连续六个月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保险公司负责向新城分理处赔付王世猛所欠所有未清偿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

保险金额为154000元,保险费3080元,保险费由王世猛一次足额交纳。

保险期限为自2001年5月15日零时起至2003年11月15日零时止。

另约定贾汪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分期还款履约保险责任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详细约定。

合同签订后,新城分理处依约发放了贷款,王世猛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向贾汪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

保证保险之必要法律问题研究

保证保险之必要法律问题研究

rq r u e y Thec re tlg sai n o u o n r slmie n o m aie o a a te n a elc e uies r l . u r n e ilto fo rc u ty i i t d a d n r lz d f rgu r n e i g s f a k
法 律 界 定 和 判 例 指 导 ,相 关法 律 认 知 的 分 歧 使 纠 纷 各
l 世 纪 末 2 世 纪 初 ,保 证 保 险 应 保 障 商 业 信 用 的 9 0 迫 切 需 求而 出 现 。其 最 初 形 式 表 现 为 由一 些 个 人 商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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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探 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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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l期 0
9, 0 ,NO. 2 07 03
g a a teu d u t dyt esr n u a tet a su a c au e ie . u n e n o be l to gg an e ta s n ev era z s r h r h r l l
Ke wo d:Gu a te i u a c ; u a te ; ns r n e J r eai n Ap lc to fl w y r r an e ns r n e G a n e s I u a c ; u a r lto ; p iai n o r l a
Absr c : Ac o t a t c mpa yt emo e as tm uc sa l h e t f o s m e rd ti n e ers o go fc mm ec a n d r yse q ike tbi m n n u r e i.nu d r kc n l o h s oc c h t i o ri l h ba k a dt eb n fto s r n ec mp yt ed u l e ndo u s i g, a ̄ tee e g sa etme n n e e fi u a c o a o b ed ma fp ru n gu rm e m re st i s h i n n h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05年12月13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审理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12月13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2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审理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案件,统一全省执法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依据保证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由于投保人不按期限偿还购买机动车的借款所引发的保险事故给被保险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具有担保性质的保险。

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包括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和投保人(借款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贷款人)之间的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二、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案件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审理该类案件涉及到的担保问题,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三、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所涉案件的案由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确定。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提起诉讼的,确定为借款合同纠纷;贷款人依据保证保险合同提起诉讼的,确定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后,向投保人追偿的,确定为保证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纠纷;贷款人一并向借款人和保险人提起诉讼的,确定为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四、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起诉的,由债务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贷款人依据保证保险合同起诉的,由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后,向投保人追偿的,由投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贷款人将债务人和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第19卷(2020年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第19卷(2020年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第19卷(2020年1〜6期)总目次司法论坛试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制度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困难的法律原因及对策独任检察官制度与上海检察机关新型办案组织发展改造规律研究六十年冲突与协调-----特定罪犯改造中的基本矛盾及其矫正路径法治视野下对暴力伤医行为的研究后疫情时代犯罪态势分析与诊断式防治对策探析基因编辑问题引发的法律思考我国采用“毒树之果”理论的路径探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司法介入经济治理的研究郑海,陈嘉鑫1.1范思力2.1杨帅卫2.5王雪峰3.1连春亮3.9应文舒,杨阳4.1程昭凯5.1吴攀艺5.8李丹屏6.1刘辉6.8案例研究“担保贷款两头骗”司法争议问题研究----以2014-2018年的裁判案例为研究样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司法适用现状-----基于41份判决书为例的实证研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现状实证研究-----以374例一审判决为样本从裁判立场谈贞操利益的民法保护朱纪玲1.9赵春玲2.13丁培3.17汪义双5.12宪法与行政法学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论我国司法解释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刷脸”技术的立法规制-----兼议个人信息权保护农村征地拆迁冲突的生成与化解研究论“灰色地带”的“罚款”的法律性质-----以《水法》第70条为例社会治理共同体视角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问题研究石东洋,李龙军1.14唐旭1.19乔淑贞2.10王悦3.23何紫瑶4.6徐鑫森,李化5.17法理学从形式与内容看黔东南侗族习惯法的变迁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论建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规范化路径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对现代刑事诉讼法观的启示杨鸿雁3.27王远钊6.15张晓慧6.20朱巧红6.24民商法学合同法减价制度再建构论对知识产权的有限扩展保护强制缔约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比较法视域下的商事登记制度论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则的构建论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不及于滞纳金消费者滥用撤回权的完善进路研究-----以“职业退货人”为切入点强制地役权的内涵及功能价值研究金融借款中的保证保险探究个别清偿撤销例外制度中“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司法认定及法律完善范有为1.23周若玮1.30童扬虹,周旳1.36黄新宇,邓中孟1.42薛恒2.17杨方2.23林璐2.28刘尉,黄新宇2.32李媛媛2.37裴度3.3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6129经济法学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之规范路径研究甘文强3.37CISG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王景玉3.44论越权担保行为的法律效力王越4.11医疗责任商业保险制度构建路径探究范辉4.16试论财富传承的公证法律服务曾育生4.21关于适用《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陈斌5.21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之厘定王为林6.27“住改商”问题与对策之思考张亚男6.32德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新近改革介评价格算法合谋的反垄断规制——事前管控与事后追责定价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周美华1.46周羽中5.26张义成5.34刑法学扫黑除恶进程中的刑法介入限度研究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之适当性探讨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刑法视角下的新《药品管理法》网络背景下侮辱罪的流变及刑法应对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非法集资犯罪防控对策研究-----以某理财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通讯网络诈骗犯罪生成路径研究 类比推理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被害人谅解影响死刑适用的正当性根据再论证浅析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之降低-----对“大连女孩被害案”的刑法思考刑法文本中的“公共财产”与“公共财物”研究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争议问题遵循传统理论:盗窃行为“公开性”之辩驳涉二维码犯罪问题研究文献综述张帆1.51陈祖瀚1.58彭卓宇1.64魏健酌2.41李韬2.45徐猛,叶子禾2.51刘 彬3.48班 飞4.25孙海珠4.31杨亚茹4.35曾妮4.39王琦4.43李国歆,郭珊珊5.39谭健强,梅责友6.36郭 真 6.42诉讼法学知识产权案件刑事附带民事程序研究证据法视域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探究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关系研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监检衔接研究-----以补充侦查(调查)为切入点全面普及无纸化送达的实践困境与改革进路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权源研究新时代刑罚执行变更检察监督的优化与创新论口供的审查与规制-----以错案预防为视角引诱、欺骗方法所获供述排除标准研究公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言词证据危险性的社会学解读-----场域理论的视角律师调解现状与完善关于命案现场刑事证据链形成的研究检察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实务研究-----以办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为视角刑事被告人答辩制度在我国的构建研究 律师法律援助责任辨析监察案件中法院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 程序正义视域下留置规则优化路径刑事缺席审判的法理反思与制度优化 精准化量刑建议下控审关系的规范与优化鲍伊帆1.69祝佳瑶1.75刘超1.79王昱蕴2.57徐丹阳2.62 魏永省68左媛媛,黄俊阳,韩健,黄伟2.73张璐3.53卢 炜3.58翟星晨4.50 张恭样4.54夏天宝4.60 韩易浦5.45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5.49向昱洁5.54王义淑5.58杨自立6.46 吴楷文6.50伍素贞6.54 吴金波6.58130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6我国减刑程序的缺陷及其完善-----以听证制度的构建为切入点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案件质量评查“案件化”办理制度设计问题研究国际法学外层空间反卫星武器法律规制研究李征6.64钱小帅6.68赵耀东5.61警察学论公安行政处罚适用新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基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改内容的分析合同制民警研究新形势下爆炸犯罪的预防及处置对策研究公安机关有效疏导消极社会情绪问题及方法探讨警察最小作战单元警情处置战法运用研究移动支付视域下非法转移信用卡内资金的法律思考治安管理处罚中被处罚人主观方面研究非警务警情分流对策分析“智慧警务”视野下的社区警务工作升级探析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的思考现场处置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战法探析-----以持刀斧砍杀为例由一起杀人案件谈侦查讯问方法的运用警务督察新视野:警务督察结果对公安改革的优化研究由美国警察跪压黑人致死事件说开去-----以警察跪压控制为视角对警哨的若干思考优化警民关系视角:提升社区民警沟通能力研究曾文远1.85李铭1.91缪笑寒1.96葛致锋2.77姚本佐2.81庄嘉3.64陈亮,王栋3.70张志辉,张永锋4.65吴依,郭光芝4.71陈伟4.75赵锋4.78曹小丽5.67于龙,张金锋,赵晓辉5.72李铭5.78李铭6.72张续明,于龙6.76侦查专论犯罪心理画像在犯罪现场重建中的应用研究笔迹鉴定的科学性探析魏陈陈2.85胡家栋2.91监狱学苑代际差异理论:监狱学研究的新视角-----评连春亮教授新作《第三代囚犯研究》监狱“讲师团”政治改造教学的改进与创新理性解读服刑人员自杀防控问题监狱罪犯离监探亲问题探析监狱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对罪犯有限自治模式的思考新媒体视野下监狱刑罚执行三大改进研究“枫桥经验”的行为构成要件解读接纳与回归: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支持系统调查研究-----以上海市为例新形势下创新罪犯管理手段的几点思考监狱服刑人员交代余罪问题刍议-----处置四个真实案例的启示论狱徽的功能我国监狱政治工作沿革及当代思考治本安全观视阈下监狱教育改造问题研究监狱毗邻空间安全问题初探论监狱企业立法监狱执法文书规范探讨乔成杰1.100李成1.103徐为霞2.94陈世定3.75高倩3.79姚学强4.81张国敏4.87孙博葳4.93班智慧,付文波4.100赵祝源5.83郝艳杰,彭春芳5.88孙双华5.93陈嘉鑫6.80蔡小松6.89陈世定6.93汪前臣6.97警官教育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人才培养现状及对策公安院校网络环境下翻转课堂的个性化教学探究-----以《公安应用写作》课程为例陈孝钰1.106左馥4.103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613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复学后的警校日常教学应急处置方案探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背景下警务实战训练策略研究朱建波4.108张文泽5.98新媒体背景下高校共青团发挥思政教育的路径浅析一流专业建设背景下打造监狱学专业实训金课我国公安院校水上教学课程的困境与出路孙昳暋,汤海5.101孙延庆,徐为霞6.101刘文境6.107教育新论新时代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再认识微课开发困境和策略研究-----以安徽省微课发展状况和高职《刑事侦查学》微课为例招录便捷机制实施下的刑事侦查技术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究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体系的审视与重构论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学教育目标疫情期间公安院校线上教学的认识和思考-----以安徽公安职业学院为例疫情背景下公安院校警务技能课程的变革司法警官院校学生党支部组织力提升路径研究广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刍议广西韩传信1.109殷艳梅1.112崔盼盼2.100张莉,陆岳松2.104成功2.108都军霞2.113刘文境,姚本佐3.84陈金峰3.87治区司法厅组织培训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课题组3.90混合式教学模式在高职心理学课程中的探索与实践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示范项目的建设与思考-----以《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干预》课程为例大数据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获得感”提升的路径研究创建“6S”文明宿舍对高校学风建设的作用研究我国职业教育的短板-----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借鉴意义发挥高职院校党委政治核心作用的路径创新强化高等政法院校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育人属性的思考基于PBL与急救护理情景模拟综合课程的探讨校企合作视阈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实践-----以安徽警官职业学院为例抗疫背景下大学英语线上教学的思政聚焦度及有效性提升研究构建科研创新团队,推动高职高质量发展基于云端开放式课程教育平台的线上教学管理模式改革与创新-----以安徽警官职业学院为例在探索实践中提高网课教学质量-----以(JavaScript高级编程》课程线上教学为例叶巧雅3.99姚峰3.103努尔曼古丽•阿卜力米提,全佳松4.111刘晓璐4.115杨杰4.118马燕霞,王明霞4.122陶宏光,仲龙5.105陈永侠,李秀川,杨秀木5.109蒋玲玲5.112孙洁5.117荣艳冬5.121尹向兵,王琦6.110朱敏6.115文化纵横论法治类图书对法治文化传承的作用新时期以来安徽现实主义小说创作的成就与经验阚明旗3.105薛磊3.108综论平台论性骚扰的成因与扩张加强“村改居”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思考埃及知识分子的绝唱-----以《日落绿洲》为例摘要社会生态系统视域下城市垃圾分类研究-----以合肥市F社区为例信息时代的“瘾”与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安徽省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回族流动人口管理研究论“饭圈”文化中的网络暴力消费主义思潮对大学生价值观的影响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分析-----以众安保险为例《启东日报》副刊的文化考察突发公共事件下网络舆情困境与解困之路试论“一云多屏”视域下我国教育类报刊的转型策略多源流理论视角下合肥市改厕政策推进分析张小余1.116伍芳1.122赵婷婷1.125丁京2.117方达夫2.124殷艳梅3.112范雁南,王清平3.116董敏,张永军3.121张澳香,耿西亚3.125陈进4.126魏丹丹5.124杨陌冉,何静6.119李郡茹6.123132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2003-12-09 14:47:52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正、及时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做出如下解释:一、关于保险合同的一般问题第一条(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所称保险利益,即可保利益,应当是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

除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外,投保人对因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保险利益:(一)物权;(二)合同;(三)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

第二条(保险利益的时效)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因此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是载有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

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保险单及符合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形式的其他保险凭证。

第四条(缔约过失责任)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投保单后,保险人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或者表示拒绝承保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条(投保人交费与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但是约定有交费宽限期的,保险人对在宽限期间内发生的承保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汽车贷款合同诈骗起诉案例分析

汽车贷款合同诈骗起诉案例分析

汽车贷款合同诈骗起诉案例分析案例名称:汽车贷款合同诈骗起诉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小王为购买一部车,通过汽车贷款公司贷款,并签署了《汽车贷款合同》。

在还款过程中,发现合同中存在一些附加条款,使得他需要支付更多的费用。

小王发现被骗后,决定起诉该公司。

双方的基本信息:起诉方:小王被告方:汽车贷款公司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小王的身份:借款人权利:享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进行贷款支付和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权利。

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如未按时还款,需承担逾期利息和滞纳金。

履行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

期限:贷款期限为2年,还款周期为1个月。

违约责任: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需承担逾期利息和滞纳金的违约责任。

2.汽车贷款公司的身份:出借人权利:收取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和各项费用。

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支付给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料进行审核。

履行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放款和审核义务。

期限:贷款期限为2年,还款周期为1个月。

违约责任: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或审核借款人资料不符合要求,需承担违约责任。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借款人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贷款,并要求出借人提供相关审核材料。

2.出借人有权收取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和各项费用,并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3.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如未按时还款,需承担逾期利息和滞纳金等费用。

4.出借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支付给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料进行审核,如未履行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该汽车贷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依法执行。

其他内容:该汽车贷款合同中的附加费用存在明显欺诈成分,违反了《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借款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索取相应的赔偿和追究相关责任。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个人贷款考前冲刺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个人贷款考前冲刺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个人贷款考前冲刺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60题)1、()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解决市民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伤病就医时的资金短缺问题的贷款。

A.个人住房装修贷款B.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C.个人医疗贷款D.个人旅游消费贷款【答案】 C2、实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低进低出”的利率政策的个人贷款是()。

A.个人旅游消费贷款B.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C.个人医疗贷款D.个人汽车贷款【答案】 B3、借款人购买()时,可以向银行申请个人耐用品消费贷款。

A.钢琴B.自住商品房C.10万元以下自用车D.经济适用房【答案】 A4、以下关于设备贷款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设备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可以浮动B.设备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5年C.借款人如想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银行提出申请D.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和保证三种,也可采取经销商担保和厂家回购方式【答案】 B5、关于商用房贷款的担保,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采用抵押方式申请商用房贷款的,借款双方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B.采用质押方式申请商用房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物必须符合《担保法》的规定C.采用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商用房贷款的,借款人应至少提供第三方一般责任担保D.采用履约保证保险申请商用房贷款的,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答案】 C6、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A.—周B.两周C.三周D.四周【答案】 C7、《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不包括()。

A.租金B.利息C.违约金D.损害赔偿金【答案】 A8、下列关于保证的表述,错误的是()。

A.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B.连带保证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C.连带保证具有一般保证的属性D.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保证【答案】 D9、关于申请商用房贷款需要具备的条件,说法错误的是()。

论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论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业 务经验 不足 ,再加 上理 论 界对 保证 保 险的研 究没
业 务 的种类 之一 ,而 我 国 《 险法 》只规定 了信用 保
保 险而 未规 定保 证 保 险业 务 ,故 而 中国人 民银行 的 这一批 复 就一 度成 为 在 中国 开展保 证 保险业 务 的依
有 跟上 ,立法也 相对 滞后 ,因而 在相 关保 证保 险业
在英 国提 供合 同担保 ,英 国几 家 公 司相继 开办 此项
业 务 ,并 逐渐推 向了欧洲 市 场 。在我 国 ,保险 公 司 开办保证 保险业 务起 步较 晚 ,而且 业 务范 围小 ,涉
担保主合同的债的履行利益,所以它是担保合同而
不是保 险 ” 在美 国的判 例 中 , 有偿 保证 为保 险 的 。 视
保证保 险合 同产生 于约 1 世纪末 或 1 世纪 8 9
初 ,它是 随商业 信用 的发 展 而 出现的 。最早 产 生 的
保证 保险 是诚实 保证 保 险 ,由一 些个 人商 行或 银行 办理 。1 0 年 ,美 国马里 兰 州 的诚 实存 款 公 司首次 91
院 的判 决 均 认 为 保 证 保 险 实 为 担 保 而非 保 险 ,如 18 95年 1 2 月 6日意 大 利 最 高 法 院第 2 5号判 决认 8 为 : 至于 与保 险 企业 缔 结 的保 证保 险 , “ 实质 上具 有 担保性 质 ,其 目的 不是 转移 被保 险人 的风 险 ,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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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工 业 学 院 学 报
来进 行监督 和规制 。然 而对于 保证 保 险究竟 是保证
还是保 险 ,是适用担 保 法还是 适用 保 险法 ,最 高人 民法 院前后 的看法也 不一 致 :先是 将保证 保 险认定 为担保 行为 ,但 随后 又在 有关 判决 中确认 保证保 险 合 同具 有独 立性 ,不 同于担 保 合 同 ,而在 其制定 的 保 险纠纷案 件 司法解 释征求 意见 稿 中又规 定 :保 证 “

车辆贷款的法律规定(3篇)

车辆贷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车辆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在我国,车辆贷款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消费信贷方式,为众多消费者提供了购车便利。

然而,随着车辆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也日益完善。

本文将对车辆贷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车辆贷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车辆贷款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都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车辆贷款中,借款人通常需要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担保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车辆贷款中,抵押权、质权等物权问题受到物权法的调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车辆贷款业务涉及消费者权益,应遵循该法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组织、业务和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车辆贷款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应遵循该法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是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规范,车辆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应遵循该办法的规定。

三、车辆贷款的法律规定1.贷款合同(1)合同主体:贷款合同当事人包括贷款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贷款人应为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借款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保人应为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合同内容:贷款合同应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3)合同签订:贷款合同应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签订,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也应签署担保合同。

2.贷款发放(1)贷款发放条件: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2)贷款发放程序:贷款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发放贷款,包括审查借款人资料、签订合同、发放贷款等。

汽车消费信贷法律实务

汽车消费信贷法律实务

第三节 汽车消费信贷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汽车抵押登记制 所谓汽车抵押担保是指抵押人(即买受人)以所购汽车为出卖人设定第一顺
序的抵押权,在抵押人没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时,出卖人可将汽车拍卖、折价或 变卖,从中获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合同是登记性合同。 按照«担保法»规定,抵押物应办理抵押登记 的,抵押担保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 法律层面的规则 作为一个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独立法人,汽车金融公司在
我国民商事法律活动中,受到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 法»和«公司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的规制。其中,«民法通则»主要论述了消费 信贷购车的合法性,是保证汽车消费信贷的基本大法,«物权法»解决了消费信 贷购车中汽车所有权转移问题,«担保法»提供了以汽车进行抵押的基本法律依 据,是汽车消费信贷债权人顺利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等。
第二节 汽车所有权的转移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这样的问题,即在汽车抵押式分期付款销售中, 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又将该车卖于第三人,这时汽车的所有 权需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若出卖人与买受人尚未到车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 登记,而且与第三人亦未办理登记的,一般认为,这时就同一汽车上存在着两 个债权,实现买受人与第三人的债权由出卖人自己决定。 即汽车所有权属于先 实际占有汽车的人。 对未能取得汽车所有权的一方,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若出卖人与买受人未办理汽车所有权移转登记,而与第三人办理了所 有权移转登记的。 在先买受人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他可基于合同追究出卖人 的违约责任。
第一节 汽车消费信贷的法律规制
3.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章层面的规制 全国各省市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汽车金融公司、汽车消费信贷发展情况

保证保险是保险,不是担保

保证保险是保险,不是担保

保证保险是保险,不是担保所谓保证保险,是指债务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如果债务人不能向其债权人履行债务,则保险人就向债权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形式。

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被保险人是借款合同的债权人。

从外观上看,保证保险与保证非常相似,有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就是保险公司作为保证人的一种担保。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汽车、住房等耐用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相继开办了分期付款购车、购房等保证保险业务。

但是由于对此类保险定性有争议,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确,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

梁慧星先生于2006年3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表了题目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的文章,[1]对于保证保险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论述。

笔者不太赞同该文的某些观点,于是不揣浅陋也发表自己的粗浅看法,就教方家。

为行文方便,下文把梁慧星先生的此文称为梁文。

一、关于保证保险的性质梁文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借用保险合同的形式,实现担保债务履行的目的。

换言之,保证保险合同,……是采取保险形式的一种担保手段。

”其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投保人自己对于保险标的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与《保险法》第12条关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显然不合。

”其二,“保险事故之是否发生,取决于投保人自己的主观意愿”,违反“保险事故必须是客观的、不确定的、偶然发生的危险”的保险法原理。

笔者认为,保证保险虽然与一般的财产保险比较而言具有某些特点,但是它依然符合保险法的基本原理,就是“本来意义上的保险合同”,而非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

现通过如下三个问题的回答进行论证:第一,保证保险的投保人真的没有保险利益么?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中一般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利害关系,也就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

保险利益必须被法律所认可,且可以确定。

保险利益原则的真正目的在于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避免赌博行为和防范道德危险。

[2]由于只有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才有可能因保险而获得利益,也才有可能由此而不当得利,因此保险利益的享有者应该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非投保人。

汽车按揭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汽车按揭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汽车按揭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相关纠纷案件,甲方张先生与乙方某汽车金融公司签订的汽车按揭借款合同出现了纠纷。

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张先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乙方:某汽车金融公司,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合同签署时间:20XX年XX月XX日;合同签署地点:XXX 市XXX区XXX街道XXX号;借款金额:人民币XX万元;借款用途:购买甲方的车辆,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按揭还款;还款期限:XX个月;还款方式:每月XX日,由甲方通过银行委托扣款方式自动划拨还款;利率:XX%;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乙方可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甲方需承担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权利义务:甲方有权使用车辆并对车辆进行维修及保养,不得将车辆抵押、转让、出租或做担保;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数还款。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汽车按揭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方有权使用车辆并对车辆进行维修及保养,不得将车辆抵押、转让、出租或做担保,同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按揭还款;乙方有权收取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并有权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数履行各自的权力和义务。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该合同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具有法律效力且具有可执行性;若双方发生纠纷,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或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其他:本案中,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数还款,导致乙方采取法律措施,因此甲方需承担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数履行各自的权力和义务,以保证合同正常履行,避免出现纠纷。

汽车贷款合同纠纷起诉书模板

汽车贷款合同纠纷起诉书模板

汽车贷款合同纠纷起诉书模板
原告:XXX 公司
被告:XXX 公司
原告 XXX 公司是一家注册在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专业提供汽车贷款服务。

被告 XXX 公司是一家汽车经销商,与原告有合作关系。

原告和被告曾就买车贷款业务达成合作协议,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纠纷。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XXXX原告加之迅速签订了一份汽车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XXXX,贷款期限为XXXX。

然而,被告在处理贷款款项时出现了失误,导致原告不能按时收到贷款款项,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本人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特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被告承担因合同纠纷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2.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未到账的贷款款项;
3.要求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人认为,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原告遭受损失。

希望法庭能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愿意配合法庭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并接受法庭的判决结果。

特此起诉。

原告 XXX 公司
代理人(签名):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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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消费贷款及相关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关于汽车消费贷款及相关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近几年来,在全国范围总额数千亿元的如火如荼的汽车消费信贷热潮之后,也留下了以千亿元为单位计算的不良帐款。

随之,全国法院及仲裁系统受理的汽车消费贷款及相关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有的法院年受理的此类案件以千件为单位计算。

普遍反映,由于这类案件类型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在适用法律的认识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导致各地裁决结果很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实施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效率。

笔者作为执业律师,近些年也较多地处理了这类案件,对这类案件的总体情况和个案情况有了较多的了解。

为此,特就汽车消费贷款及相关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一些观察与研究,以资同仁们批判和参考。

一、汽车消费贷款及相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表现现象实践中,这类业务的基本作业模式是:购车人先与汽车经销商签定购车
合同,然后凭购车合同到银行申请贷款,同时银行要求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此外,银行与经销商、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又签定了名称不同、内容大同小异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此时,购车人在这个业务体系中身兼三重身份:在购车合同中是购车人,在借款合同中是借款人,在保险合同中是投保人。

由于部分购车人信用道德严重沦丧、社会基本信用体系的缺失、国家机构信息封锁和不作为,银行和保险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严重不到位,上述因素的结合,导致了相当一部分购车人有意识地充分利用上述因素的漏洞,发生了借款不还款的现象。

其中的最大受害者就是银行和保险公司。

综合已经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案件的情况,纠纷案件存在以下类型:1、假冒他人身份签订《购车合同》、《借款合同》及《保险合同》;2、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或伪造的购车证明签定《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
3、在签订《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时出具虚
假资信证明,如虚假婚姻证明、虚假职业证明、虚假收入状况及还款能力证明等。

4、一车多贷,即:只有一个真实的购车关系,却与多家银行、多家保险公司签订多个《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
5、多车多贷,即:存在多个购车关系,借款关系及保险关系;
6、套贷,即:虚增购车价格,贷款金额远远高于所购车辆的实际价格,或贷款金额包括首付款和车辆购置附加税等其它费用;
7、贷款未用于购买车辆,而是挪作它用;8、以个人名义贷款,但所购车辆或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为法人单位。

9、用已经购买的车辆,作为新购车辆进行贷款。

在借款人发生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银行贷款后,银行纷纷以借款人为第一被告、保险公司为第二被告(有的银行列汽车经销商为第三被告,视银行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协议而定),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1、解除借款合同,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2、保险公司承担连带或者保险赔偿责任;3、经销商承担连带或其他责任(多
数案件中,经销商同时也是《借款合同》的担保人)。

[!--empirenews.page--]二、关于银行与借款人《借款合同》纠纷问题银行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是案件纠纷的一个部分或者一个环节,对于《借款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一般认为,(1)对于经过审查认定,确系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购车证明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案件,因有贷款诈骗犯罪嫌疑,应当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对于涉及债务人出具虚假资信证明,骗取银行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或一车多贷、套贷、用已经购买的车辆,作为新购车辆进行贷款的案件,根据《合同法》第54 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消”,只要债权人银行没有提出变革或撤消合同的诉讼请
求。

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涉及以个人名义贷款,但所购车辆或贷款给法人单位使用;贷款未用于购买车辆,而是挪作它用等案件,均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

该违约行为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亦应认定有效。

2、对于《借款合同》有效,但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案件的处理在案件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债务人抗辩实际履行情况与《借款合同》、《购车合同》约定不符的理由,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借款合同》约定的车辆型号与债务人实际购入车辆型号相同,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高于债务人购买车辆价款;(2)《借款合同》约定的车辆型号与债务人实际购入车辆型号不同,导致《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高于债务人购买车辆价款;(3)《借款合同》约定的购车数量高于债务人实际购车数量,导致《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高于债务人购买车辆价款;(4)一车多贷,但债务人仅使用了其中一笔贷款;(5)
贷款部分被债务人挪作它用,部分由经销商使用;(6)债务人即未提取车辆,亦未是收到贷款;等等。

对于涉及一车多贷、套贷、用已经购买的车辆作为新购车辆进行贷款。

贷款未用于购买车辆行为的案件,如果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应当按照《借款合同》有效来认定。

有些案件,债务人在法庭上抗辩其是在空白的《借款合同》及《购车合同》上签字,债务人没有使用或仅使用了部分贷款,其余贷款均被汽车经销商挪用。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合同》本身还是应当按照有效合同认定,对于责任的承担,则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有法院经过调查研究后,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当银行既起诉债务人,又要求经销商(如:经销商同时又是《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债务人提出上述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的抗辩的,在有证据证明经销商确未按约定将银行划入其帐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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