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
保障性住房523号文件
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变化情况说明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北京市住建委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京建发【2010】523号文件,现将文件中涉及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变化部分进行公示,以助于申请家庭更好掌握相关文件,根据文件精神结合自身情况,申请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2.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
具体材料如下:(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薄”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的,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3.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后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时,申请家庭出售或赠与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须年满三年,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日期(填发日期)或完税时间为准。
4.家庭成员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定向安置协议中已明确作为安置对象予以安置的,安置住房面积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5.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对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家庭进行定期复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830号)对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进行复核时,家庭年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超出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限价商品住房
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12.30
•【字号】津住建保〔2022〕42号
•【施行日期】2022.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关政
策的通知
津住建保〔2022〕42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结合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
关政策通知如下:
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交纳契税满5年后可依法上市转让(继承除外)。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关于“摇号选房”以及“购房人在购买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的规定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12月30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培训工作的要求,做好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确保每个住保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熟悉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提高窗口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单位要选派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在住保办件大厅进行政策咨询,并设专人接听咨询电话,耐心解释、解答。
同时,密切关注新情况、新动向,提高敏感性,确保稳定。
三、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已经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家庭,需将未婚子女纳入家庭人口的,可向区房管局申请家庭人口变更手续,不计入家庭成员累计申请次数,有效期不变;《意见》中《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有效期限以及重新申请程序依照《资格证明》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摇号入围家庭放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其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相应注销。
2017年10月31日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打击投机性购房,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切实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就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使用、上市管理等意见通知如下:一、严格购买条件审核(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于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不再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统一调整为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附件1)。
京建住(2008)226号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京建住[2008]22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等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九日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成员中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1175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配售。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限价商品房是指在政府规定的价格范围内销售的商品房,其价格受到政府的限制和管理。
为了保障市场秩序,维护购房者的利益,政府出台了《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二、限价商品房的定义和范围1. 限价商品房的定义: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内销售的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其价格不能超过规定的上限价。
2. 限价商品房的范围:适用于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中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
三、限价商品房价格的确定1. 政府定价机构负责确定限价商品房的价格,并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 限价商品房价格的确定要考虑房屋的建筑面积、地理位置、房屋质量等因素,并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公示。
四、限价商品房销售管理1. 开发商应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范围销售限价商品房,并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价格欺诈或变相涨价。
2. 购房者在购买限价商品房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购房资格证明,并签订购房合同。
3. 购房者享有限价商品房的购买权,但不得将其转让给非购房资格人员。
五、限价商品房价格监管1. 政府将建立限价商品房价格监管机制,加强对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2. 对于价格违规行为,政府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销售资格等措施。
3. 购房者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价格违规行为,政府将进行调查并及时处理。
六、限价商品房购房补贴政策1. 政府将根据购房者的经济状况和购房需求,制定购房补贴政策,以帮助符合条件的购房者解决住房问题。
2. 购房补贴政策包括贷款利率优惠、购房补贴金等,具体标准和申请流程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和管理。
七、限价商品房质量监督1. 政府将建立限价商品房质量监督机制,加强对开发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监管。
2. 质量监督包括对房屋结构、装修质量、使用材料等方面进行抽查和检测,确保限价商品房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八、限价商品房交易纠纷处理1. 对于限价商品房交易纠纷,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
2024年天津限价房申请条件
2024年天津市限价房申请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购房人条件:
1、符合《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即拥有本市住房公积金
账户并连续缴存满12个月的个人或家庭;
2、购买新建限价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必须为本市户籍居民或外籍人士,并且在天津市已连续缴存本市住房公积金满2年。
二、房屋面积限制:
1、购买面积小于或等于限价房面积的70%;
2、购买面积小于等于144平方米(含)的改造商品住房;
3、购买面积小于等于144平方米(含)的二手住房。
三、家庭条件:
1、购买限价房的购房人必须为本市户籍居民或外籍人士,并且在天
津市已连续缴存本市住房公积金满2年;
2、购房人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家庭成员应为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
年子女或者赡养子女,实行只有一个家庭成员可以享受购房补贴的政策;
3、购房人及其配偶未名下拥有非限制高价住房,且家庭在房产登记
中没有冻结、查封、扣押等记录。
五、宅基地配套政策:
购房人在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可申请政府提供的宅基地配套政策,
包括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农民进城购房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统筹
购房等。
六、购房补贴政策:
购买限价房的购房人可以享受一定金额的购房补贴,具体金额根据购房人的购房面积、工龄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等因素确定。
七、政府补贴政策:
购买限价房的购房人还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购房补贴政策,包括购房补贴金额、贷款利率优惠等。
什么是限价房,限价房的购买条件2022(以北京为例)
什么是限价房,限价房的购买条件2022(以北京为例)⽣活中除了我们熟悉的商品房外,还有⼀种房⼦叫做限价房,它的价格会⽐商品房低很多。
那么什么是限价房,限价房的购买条件是什么?相信很多⼈都想要了解这⽅⾯的知识,下⾯店铺⼩编为你介绍北京限价房的购买的相关政策条件。
什么是限价房?限价房,⼜称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
是⼀种限价格限套型(⾯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家庭的住房困难,是⽬前限制⾼房价的⼀种临时性举措,并不是经济适⽤房。
限价商品房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思路,采⽤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
与⼀般商品房不同的是,限价房在⼟地挂牌出让时就已被限定房屋价格、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政府对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进⾏测算后,设定⼟地出让的价格范围,从源头上对房价进⾏调控。
限价房(price-limithousing)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地供应总量的70%。
⼟[1]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限价房的购买条件1、申请⼈持有本市的户⼝。
2、申请⼈家庭年⼈均收⼊低于三万元。
3、申请⼈家庭住房建筑⾯积⼩于六⼗平⽶。
4、属于⾸次购房。
5、原则上家庭⼈⼝在两⼈以上(包括两⼈)。
北京限限价申请流程⾸先购房家庭向街道办或乡镇政府提出购买限价房申请。
申购限价房的住户需填写《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及其它相关材料。
其次街道办处或乡镇政府对提交的审核材料、⼊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等⽅式对申请家庭的收⼊、住房、资产等情况进⾏初审。
并将符合要求的家庭材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户分离申请家庭情况应在户⼝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公⽰。
然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的材料进⾏复审,对复审合格的进⾏公⽰,且⽆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最后已上报的申请⼈材料会在北京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京建发〔2010〕523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23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保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格审核管理(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
具体材料如下: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附件1)。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的,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三)家庭成员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前已经正式办理退(离)休手续,通过资格审核后,因职工退(离)休养老金统一上调而超出收入准入标准的,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后,可继续保留申请轮候资格。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政策解读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政策解读部分单人户也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配偶或子女为本市以外或农业户籍可共同申请限价房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二)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家庭住房为公有住房的,计租面积应换算为建筑面积,其中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四)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
此外,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人员,如果符合申请须具备的户籍、收入和住房条件的,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确定。
与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可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
申请人配偶或子女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也可作为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限价房。
上年总收入单人家庭不超4.5万,2人户不超9万可申请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为上年家庭总收入除以家庭人口。
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
即单人户上年收入不超过4.5万元,2人户上年总收入不超过9万元。
申购限价房证明材料要带齐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宅需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家庭住房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有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它相关证明。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经过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区房管局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1年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申请人,持《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以上内容摘自人民网—天津视窗—政务频道具体可见/2009/2-2/483459122366281.html。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
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编号:Array户籍所在地:区(县)街道(乡镇)居委会街(胡同、小区、村)号(楼)单元室现居住地址:区(县)街道(乡镇)居委会街(胡同、小区、村)号(楼)单元室通讯地址:邮编: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填表说明一、核定表封面及表中第1-4页由申请家庭填写;第5-9页由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填写,其中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页不够的,可以复印加页;第10-12页由街道(乡镇)、区(县)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
申请家庭成员较多,收入情况证明栏不够,可复印空白表后填写。
二、本表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填写的专用申请核定表,申请人应具有北京市户口,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收入和总资产净值符合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准入标准,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
三、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表格填写一式三份。
四、封面中登记编号由工作人员统一填写,不需申请家庭填写。
五、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六、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家庭成员和其他共居家庭成员的所在工作单位填写、盖章。
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七、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应如实填写,在职人员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准盖章并签字;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由退休金和失业救济金发放单位盖章签字;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申请家庭收入证明中“上年本人收入合计”为家庭成员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当月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申请时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的准入标准,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八、特殊情况家庭认定:被拆迁家庭包括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的住房困难家庭。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
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印制
填 表 说 明
一、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叁份,请使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涂改无效。 2.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 (18周岁以下)、具有法定关系的赡养人、抚养人。旁系 亲属及其配偶、子女不算家庭成员。 3.表中所有数字均填写阿拉伯数字,币种为人民币。 4.表中所指 “年” 为公元纪年,填写四位数; “月”、 “日” 填两位数,不足两位者前面补 “0”。 5.居民身份证号码:从左至右依次填写,不足 18位者后面不填。军人填写军人身份证号码。 6.婚姻状况、住房状况、工作 (学习) 状况、与申请人关系等均填写相应项前的序号。 7.家庭成员超过四人的,则应在附表中填写其他家庭成员信息,并与申请表一并提交。 8.如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无收入或资产的,也必须在相应的栏目填写阿拉伯数字 “0”,不得留 空白项。 9.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照片张贴处,应按照填表的先后顺序张贴一寸近期免冠彩照,填写附表 的申请家庭,应将其他家庭成员照片张贴在附表后页的照片张贴处。 10.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 庭成员,在填写申请表格时,其签名及按手印由其合法监护人代为签署。 11.提交申请材料时,申请人须亲自到申请受理现场。若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应由受托人凭 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代理提交申请材料并签名按手印。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表》 叁份。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 (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 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验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验原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 (验 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 (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的,提供 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 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 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 (由住房地址所在地社区出具证明)。 三、有关要求: 1.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城六区 (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 或长安 区非农业户口。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前 3年内有房屋赠与及转让的,不得申请。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办公用房的,不得申请。 6.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 3年。 7.申请人年龄单身应在 25周岁以上,且不得超过 70周岁。 四、咨询及投诉: 1.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办公地址:西大街 116号,西安房产交易大厦。
内江市城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表
内江市城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表区街道社区填表说明1、本表所填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应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利记载信息查询结果》,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2、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在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
3、申请家庭成员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或具有法定抚养、扶养关系。
申请时请根据下列所属情况申请填报家庭成员:(1)夫妻双方申报的,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应当作为申报家庭成员,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上)及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作为申报家庭成员。
(2)申请人年满35周岁的可以独立申报。
(3)离婚申报的,离婚协议(判决书)未判给申请人的子女,不得作为申报家庭成员;判给申请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作为申报家庭成员;离婚协议(判决书)判给申请人已满18周岁或已婚的子女,一般不作为申报家庭成员。
4、申报时需提交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住房证明等证明要件。
(1)身份证明:申请人和申请家庭成员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将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面上。
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主页和申报家庭成员的户口页。
未办理新身份证的,应当出具加盖派出所公章的户籍证明。
临时身份证和老身份证不作为申报的有效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和申报家庭成员根据实际婚姻情况提供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未婚证明(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申请当月有效)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判决书)及未婚证明,丧偶人员提供死亡证明及未婚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未婚的人员提供未婚证明。
(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申请当月有效;士兵或在校学生提供士兵证或学生证,不再提供未婚证明;法定结婚年龄是指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3)住房证明:申请人和申报家庭成员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利记载信息查询结果》2份,根据实际居住情况提供借住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限价商品房市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限价商品房的定义和范围限价商品房是指根据政府相关政策和要求,对商品房的售价进行限定的住房。
限价商品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个人购房、单位购房等。
第三章限价商品房的价格确定限价商品房的售价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土地成本、建设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公布于社会。
售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限价商品房的销售程序限价商品房的销售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
开发商应依法及时公示房源信息,并通过公开摇号、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销售。
购房者有权自由选择购买方式,但需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章限价商品房的购房资格限价商品房的购房资格应符合政府相关政策和要求。
购房者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联系、户口簿、购房申请表等。
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审核机制,确保购房者的合法资格。
第六章限价商品房的监督和检查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限价商品房销售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购房者也应积极监督市场,如发现违规行为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七章限价商品房的纠纷处理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限价商品房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如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相关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解决。
第八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其他特殊规定,以特殊规定为准。
以上为《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的内容摘要,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
京建发〔2010〕20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20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办: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编辑本段一、资格审核备案管理(一)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时,需填写家庭情况核定表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区(县)、街道(乡镇)两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全体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时应提供居民有效身份证件。
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或军队团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标明身份证件号码。
(二)各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和时限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初审和复审工作。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复审后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备案审查,并下发《备案结果通知书》(附件1),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三)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备案结果通知书》后,应在《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或《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的“备案情况”栏中加盖“已备案”或“不予备案”印章。
印章标准:章长3.5cm,章宽1.0cm,用一号仿宋字体。
通过备案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及配租通知单》(附件2)、《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或《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附件3)。
住建“部国五条”细则:“限价”“限购”标准细化
住建“部国五条”细则:“限价”“限购”标准细化>国务院办公厅1日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表示,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将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同时,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省级政府,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一季度公布控制目标通知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在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对行政区域内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应指导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存在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也应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稳定。
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约谈和问责。
严惩骗购房资格行为通知称,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
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行政区域的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
要严查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商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两限房在哪里申请,如何办理
两限房在哪里申请,如何办理很多人都知道限价房,但是却对两限房很陌生,所谓的两限房全称为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也被称为“两限”商品住房。
那么哪些人可以申请两限房?两限房在哪里申请,如何办理?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两限房申请条件一、本市城八区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年收入、住房及总资产净值须符合以下标准:人均住房面积在15㎡及以下3人及以下家庭成员家庭年收入在8。
8万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在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成员庭年收入在11。
6万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在76万元及以下。
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准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居民收入、住房及房价等情况对准入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
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各区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
三、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应按照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之差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比例为35%。
两限房申请流程两限房申请流程是按资格审核四步走,实行申请、审核和备案制度。
(一)申请。
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1、家庭成员身份证以及户口本。
2、婚姻状况证明(包括所有家庭成员)。
3、租赁合同或者现住房产权证明。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及收入证明;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组织评议、入户调查、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2篇)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准入、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房建设、申请准入和销售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本市限价商品房宏观政策制定、任务下达、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房具体政策制定、计划编制以及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民政、财政、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房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限价商品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销售第六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已婚(离异满____年)或者年满____周岁的单身,并在本地工作、居住;(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____倍以下,家庭总资产低于____万元;(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____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____平方米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____平方米以下(含____平方米);(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限价商品房申请审核表5.doc
天津限价商品房申请审核表5 登记编号□□□□□□□□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申请人户籍地址区街申请日期年月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一、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家庭人口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关系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学习)单位上年收入(元)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家庭上年总收入(元)家庭上年人均收入(元)二、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住房地址住房性质住房类别建筑面积(M2)计租面积(M2)产权人或承租人产权人或承租人与申请人的的型关系2008年1月1日以后家庭成员出售、赠与、置换住房情况住房地址住房性质住房类别建筑面积(M2)计租面积(M2)原产权人或承租人交易时间住房类型栏填序号私产-1、直管公产-2、单位产-3、廉租房4、经济租赁房5、市场租赁住房享受政府租房补贴6、市场租赁住房7、其它8。
住房类别栏填序号高层楼房-1、多层或老式楼房-2、平房-3。
家庭现住房套(处)数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M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M2)注以上收入金额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面积在小数点以后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以后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三、申请人承诺本申请人保证所填内容真实无误,所提供的有关证明真实有效。
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本人自愿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愿意遵守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授权和配合管理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情况的核查。
申请人(签章)年月日四、申请人提供证件列表序号证件名称页数 1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 家庭户籍簿(复印件)3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原件) 4 家庭住房证明 5 其他申请人提供证件原件审核无误,复印件共件、页,附于申请表后。
经办人签字注以上复印件纸张规格均为A4复印纸,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五、区房管局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公示情况年月日至年月日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等情况在进行了公示。
公示情况为公示无异议,经审核,该家庭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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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
2009-02-27 /publish/portal0/tab75/info42129.htm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
事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办理时限:39个工作日及10日公示期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3、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4、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5、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6、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7、复员转业军人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8、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9、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10、危房户需提交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11、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12、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及1175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程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不再提供上述材料,只需提供拥有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同时,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工商、税务、交通、金融等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2、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
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时限:22个工作日(复查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复审
标准: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
时限:16个工作日(复查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告知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