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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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朔政发[2013]38号
【发布部门】朔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5
【实施日期】2013.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实施意见
(朔政发〔2013〕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努力把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办法》的责任感
《办法》的实施,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是依法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步骤,是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举措。

《办法》的施行,标志着全省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基本确立,是新时1 / 2
期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崭新起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贯彻实施《办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特别是要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县(区)和乡(镇)两级政府的责任目标进行考核,抓好、抓实,推动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有新突破、新发展。

二、突出重点,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办法》,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一)及时核查供养对象情况,做到“应保尽保”。

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及时组织对新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五保条件的,全部给予五保待遇,并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

对已亡或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核销,每年年底各县区需将新增的五保供养人数上报市民政局。

对于新增对象暂未享受省级转移支付的,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1:1预算资金实施保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明确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实行“按标施保”。

我市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在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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