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驻朔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实施意见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驻朔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朔政办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驻朔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2〕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和省安监局与省国资委联合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驻晋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实施意见》(晋安监发〔2011〕55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驻朔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驻朔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履行对驻朔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职责(一)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驻朔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根据国家、省、市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督查,在重要时段、敏感时期和重大节日以及针对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每季度组织安全责任制考核、评估和通报。
(二)市安监局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对驻朔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要对县区监管的企业进行抽查,检查比例全年不低于30%。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1•【字号】朔政发〔2023〕49号•【施行日期】2023.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发〔2023〕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朔州市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朔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1日朔州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晋发〔2022〕29号),全面加强标准化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标准化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巩固深化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成果,优化标准化治理结构,增强标准化治理效能,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服务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
——全域标准化深度发展。
各行业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完善,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实现标准全覆盖,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先导作用凸显,健康、安全、环境标准支撑更加有力,标准化试点示范效能充分释放。
——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
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融发展。
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支持标准研究比率达到55%以上,标准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更加凸显。
——标准化工作机制更加完善。
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标准化条例》,全面改革标准化运行机制、提高标准的整体水平和质量,完善标准化相关政策,多角度、多渠道增强市场主体标准化活力。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7•【字号】朔政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06〕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朔州市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朔州市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在朔农民工的养老、工伤、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劳动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6〕22号)、《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6〕41号)、《朔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暂行办法》)(朔政发〔2004〕7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建筑企业资质的在朔承揽施工的企业、市外注册在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等)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内,具有我国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均为用人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其办理参加三项保险的申报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缴费按国家、省规定的比例,分别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朔政办发[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朔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24日朔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规范和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确保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5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为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及控股、参股企业以及未纳入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及控股、参股企业以及有收益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
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计算上交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措施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朔政办发〔2015〕82号•【施行日期】2015.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措施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朔州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4日朔州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措施大力推进资本市场发展,推动企业上市,是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的有效手段。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朔州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朔州金融振兴的意见》(朔发〔2015〕7号)精神,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明确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全市要推进5-10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各县区和开发区至少要推进1-2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
二、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
从2015年起,到2020年底,市财政每年安排适当资金,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每户事后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每户事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每户事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切实解决好企业改制上市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落实好《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民营企业办理完善土地使用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77号)精神。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开展摸底调研,摸清底数,针对已占用土地拟上市企业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朔政办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朔州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6日朔州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山西省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晋政发〔2018〕2号)要求,结合全市土地资源实情,决定开展朔州市第三次土地调查,为保证此次土地调查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土地调查的目的与意义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
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做好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是我市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
当前,我市正处于转型发展关键时期,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转型项目建设年”和“三大目标定位”,努力构建“2+7”产业格局,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各项要求,进一步查清土地资源市情市力和全市采煤沉陷区土地利用现状,同步开展市内河流调查确权,立足“大土地观”,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和生态治理提供支撑与保障,为全市转型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用地保障服务。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全方位推进工作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朔州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朔政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朔政发〔2018〕8号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和《中共朔州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朔发〔2017〕33号),市政府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05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99件,废止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90件,废止失效的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64件。
现将目录予以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废止失效的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朔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11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等五家企业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朔政发〔2006〕31号)2.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07〕68号)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变型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朔政发〔2007〕73号)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07〕80号)5.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朔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朔州富华燃气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朔政发〔2007〕103号)6.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朔政发〔2007〕111号)7.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07〕118号)8.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四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决定(朔政发〔2008〕16号)9.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治超工作的若干意见(朔政发〔2008〕31号)10.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意见(朔政发〔2008〕69号)1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朔政发〔2008〕82号)12.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五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决定(朔政发〔2009〕16号)1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的通知(朔政发〔2009〕25号)1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朔政发〔2009〕65号)15.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军分区随军配偶安置就业暨未就业期间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09〕69号)16.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09〕117号)17.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朔政发〔2009〕122号)18.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朔政发〔2010〕8号)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六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决定(朔政发〔2010〕10号)20.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0〕16号)2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意见的补充通知(朔政发〔2010〕49号)22.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朔州市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扩面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朔政发〔2010〕84号)2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0〕111号)2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0〕116号)25.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统计制度改革工作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的意见(朔政发〔2011〕10号)26.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1〕22号)27.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1〕51号)28.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社转型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1〕67号)29.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1〕93号)30.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1〕111号)3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朔政发〔2012〕18号)32.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2〕38号)3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朔政发〔2012〕41号)3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2〕54号)35.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2〕60号)36.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朔政发〔2012〕67号)37.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3〕24号)38.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3〕36号)39.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3〕37号)40.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3〕38号)4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3〕39号)42.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朔政发〔2013〕40号)4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措施的通知(朔政发〔2013〕67号)4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朔政发〔2014〕12号)45.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煤矿及涉煤企业经营困难实施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4〕16号)46.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4〕22号)47.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4〕24号)48.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朔州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朔政发〔2014〕25号)49.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朔政发〔2014〕29号)50.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朔政发〔2014〕35号)5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朔政发〔2014〕38号)52.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朔州市率先基本实现气象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4〕42号)5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4〕45号)54.朔州市人民政府、朔州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朔政发〔2014〕46号)55.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省政府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市级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4〕48号)56.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朔政发〔2015〕3号)57.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朔州市推进矿产资源市场化配量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5〕15号)58.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5〕16号)59.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朔政发〔2015〕17号)60.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5〕19号)6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区)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5〕21号)62.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朔政发〔2015〕22号)6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5〕24号)6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5〕25号)65.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5〕29号)66.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的若干意见(朔政发〔2015〕41号)67.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省人民政府工商登记前置变后置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5〕42号)68.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5〕45号)69.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朔政发〔2015〕48号)70.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六权治本强化审计监督的意见(朔政发〔2015〕52号)7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草牧业发展的意见(朔政发〔2015〕59号)72.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5〕67号)7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省政府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市级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5〕69号)7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朔政发〔2016〕10号)75.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6〕14号)76.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6〕15号)77.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朔政发〔2016〕22号)78.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朔政发〔2016〕23号)79.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6〕26号)80.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朔政发〔2016〕27号)8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6〕30号)82.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朔政发〔2016〕31号)8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加工贸易产业分布的指导意见(朔政发〔2016〕32号)8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6〕37号)85.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6〕38号)86.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6〕47号)87.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6〕54号)88.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6〕56号)89.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6〕59号)90.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6〕67号)9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6〕68号)92.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7〕18号)9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审改办等9部委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7〕27号)9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7〕28号)95.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7〕36号)96.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7〕37号)97.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7〕46号)98.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7〕50号)99.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朔州市全面供应国六标准车用燃油的通告(朔政发〔2017〕65号)100.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朔政发〔2017〕67号)10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7〕72号)102.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增加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7〕74号)10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7〕80号)10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7〕82号)105.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通告(朔政发〔2017〕88号)附件2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局等部门燃油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06〕55号)2.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08〕14号)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朔政办发〔2008〕64号)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农村有线电视事业发展的意见(朔政办发〔2008〕116号)5.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09〕9号)6.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朔州市关于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八项制度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朔政办发〔2009〕22号)7.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10〕66号)8.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朔政办发〔2010〕109号)9.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职责的通知(朔政办发〔2011〕53号)10.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等五个工作制度的通知(朔政办发〔2011〕88号)11.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平台建设的意见(朔政办发〔2012〕3号)12.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改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2〕9号)1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驻朔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2〕36号)1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朔政办发〔2012〕44号)15.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朔政办发〔2012〕53号)16.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管理的意见(朔政办发〔2012〕75号)17.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2〕97号)18.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2〕104号)19.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2〕105号)20.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2〕113号)21.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的通知(朔政办发〔2012〕116号)22.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数字朔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36号)2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非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意见(朔政办发〔2013〕55号)2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59号)25.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60号)26.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67号)27.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促进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朔政办发〔2013〕72号)28.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75号)29.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3〕83号)30.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95号)31.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96号)32.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企业用工秩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102号)3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104号)3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4〕1号)35.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4〕5号)36.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约法三章”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的意见(朔政办发〔2014〕15号)37.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朔州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4〕18号)38.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朔政办发〔2014〕23号)39.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14〕24号)40.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4〕37号)41.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朔政办发〔2014〕52号)42.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4〕86号)4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4〕89号)4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朔政办发〔2015〕2号)45.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机关正版软件使用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6号)46.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28号)47.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36号)48.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37号)49.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等五个规定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45号)50.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46号)51.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农发行朔州市分行信贷合作进一步推进项目融资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50号)52.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全面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朔政办发〔2015〕54号)5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乡参保居民(职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64号)5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朔州市财政局朔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77号)55.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5〕86号)56.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5〕88号)57.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的意见(朔政办发〔2015〕92号)58.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朔政办发〔2015〕93号)59.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5〕99号)60.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朔州市国税局朔州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国地税合作的意见的通知(朔政办发〔2016〕19号)61.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电动专用车及乘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6〕20号)62.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朔政办发〔2016〕26号)6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朔州市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意见(朔政办发〔2016〕29号)6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朔政办发〔2016〕30号)65.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意见(朔政办发〔2016〕34号)66.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6〕35号)67.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治理欠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朔政办发〔2016〕36号)68.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6〕37号)69.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6〕42号)70.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6〕45号)71.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6〕49号)72.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6〕50号)7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6〕56号)7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6〕57号)75.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居民住宅小区用电一户一表智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6〕61号)76.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6〕62号)77.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6〕90号)78.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6〕93号)79.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6〕99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税费共治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9〕34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税费共治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税费共治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9〕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朔州市税费共治办法》《朔州市环境保护税和水资源税共治实施办法》和《朔州市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及个人所得税共治实施办法》等三个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9日朔州市税费共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形成依法治税的强大合力,拓展和提升税收治理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西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和公众积极参与的税费征收管理共治体系,形成税费共治格局。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税费征收管理共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税费共治职责,对税费共治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收管理共治工作。
第四条市、县两级不定期召开税费工作联席会,统筹推进税费共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税费征收管理共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共治工作,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定期或实时与税务机关共享税费关联信息。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人民政府领导进企业精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人民政府领导进企业精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4•【字号】朔政办函〔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人民政府领导进企业精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函〔202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领导进企业精准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4日朔州市人民政府领导进企业精准服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王一新副省长在朔调研指示精神和市党政代表团赴深圳考察学习精神以及规模企业倍增工作部署,着力解决重点项目投产入规、重点企业深交所上市、重点智能化改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经研究,决定开展市政府领导进企业精准服务工作,方案如下:一、主要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需求导向、实效导向,以调查研究、解决难题、政策宣讲为主要内容,采取深入企业调研、现场办公、重点督导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
在做好企业全方位服务的基础上,重点加快推进年内有望年内可投产且能对今年增长贡献出力项目的收尾、验收和入规入统工作,加快推进已完成股改、具备上市基础条件企业上市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快推进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陶瓷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建设,带动陶瓷产业提质增效。
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示范作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
二、服务对象以行业龙头企业、年内可拉动增长的项目企业、典型示范项目企业为重点,建立市、县分级负责机制,市级层面负责全市重点推进入规入统、上市、智能化改造企业和各行业龙头企业,共40户(附件1)。
县级层面负责除市政府领导服务外其他骨干型、成长型以及问题突出型减停产企业,确保重点企业全覆盖,具体名单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朔州市国有企业老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朔州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朔政办发[2011]65号【发布部门】朔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7.27【实施日期】2011.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朔州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1〕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四部门制订的《朔州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朔州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1号)文件精神,2011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从我市实际出发,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多方筹集、落实资金、完善手续、平稳链接、分期分批、全面解决的原则, 2011年4月30日前,将全市国有企业(包括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统筹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确保2011年10月底前基本实现上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人员范围和待遇支付项目(一)将全市参保企业在参保前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和安装配置辅助器具以及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朔政办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20〕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朔州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朔州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93号)精神,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围绕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各项改革措施,按照数字政府建设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全覆盖的要求,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
2020年底前,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目录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
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更加科学高效,交易活动更加规范有序,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和查处力度明显加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运行,市场主体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拓展覆盖范围,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一)修订完善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3—2024年行动计划(2023)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3—2024年行动计划(2023)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朔政办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3—2024年行动计划(2023)的通知朔政办发〔2023〕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朔州市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3—2024年行动计划(2023)》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8日朔州市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3—2024年行动计划(2023)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服务业稳定恢复发展,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聚焦提振微观主体信心,补短板、锻长板,加快促进生活性服务业恢复发展,在更广范围激发市场活力;聚焦产业转型升级需求,着力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壮大,在更高水平上支撑制造业转型;进一步帮助服务业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全市服务业提质增效,助推高质量发展。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恢复发展(一)商贸服务1.加速“烟火气”回归。
持续开展文旅消费季系列行动,支持商贸零售、住宿餐饮等重点领域消费,促进汽车、家电、家居、油品等大宗商品消费。
推动夜间经济发展,丰富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供给,打造文化特色更加鲜明的夜间消费场景。
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各类“烟火气”空间场所,持续推进便民经营点优化设置和规范管理,简化夜间活动审批程序,探索实行包容审慎市场监管,不断优化夜间消费营商环境。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朔政办发〔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8〕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朔州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3日朔州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3号)精神,为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长效机制,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蔓延势头,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始终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总体思路,加强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逐步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形成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有效控制非法集资案件增量,逐步化解存量风险,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重点任务(一)落实责任,完善机制。
1.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主体。
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确保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配合有力、保障充分。
2.完善组织协调机制。
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工作机制,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及时调整、充实、完善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下称“处非领导组”)工作会议。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单位帮扶企业情况的通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单位帮扶企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朔政办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单位帮扶企业情况的通报(朔政办发〔2010〕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和驻朔各单位:2009年以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的决策和省委、省政府“三个千方百计”、三个坚定不移”的部署,并出台了一系列帮扶企业的政策措施,对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将2009年各有关部门帮扶企业情况及2010年的帮扶意见通报如下: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将城镇职工医保收费标准由6%降至4%,全市减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4000万元,其中减收平朔工业公司近600万元,减收小峪煤矿300多万元。
将企业养老保险金缓交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涉及资金1.1亿元,其中朔能硅铝合金厂和800名职工,缓交资金2500万元。
将失业保险收费标准由3%降至2%,全市减免失业保险金1300万元。
同时积极开展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培训工作,共培训职工1800人,支出培训资金90万元。
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积极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担保,2009年共为44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47笔,完成担保贷款1.52亿元,比2008年的8900万元增加了70%,相当于前两年完成保额的总和。
三、金融部门全面落实支持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
2009年与非公有制企业签订融资贷款意向1.36亿元,实际完成贷款1.25亿元,到位率91.76%。
其中为右玉图远公司发放贷款4000万元,为应县田仁乳业发放贷款790万元。
2010年以来又与规模以上企业签订贷款意向12.09亿元,现已落实2.35亿元。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朔政办发[2010]134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朔政办发〔2010〕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朔州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朔发〔2009〕42号),设立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定市内人员境外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朔政办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8〕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朔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25日朔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建设工作方案为加强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建设,创新政府服务机制,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和社会管理能力,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各部门热线号码繁多、服务流程不规范、职责不清晰等问题,统一整合热线资源,彻底解决政府部门电话“记不住、打不通、办不了”问题,建设便民、利民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2018年6月份前,依托朔州市政务外网、政务云平台和朔州市114电话服务热线平台,通过适时整合县(区)、政府职能部门及公共服务单位热线资源,建设朔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
形成一条线、一张网、一支队伍的运行模式,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群众诉求受理一体化、服务优质化、办理快速化的服务机制,把朔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打造成市政府便民利民和网络问政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二、受理范围12345政府服务热线是市政府建立的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主要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公共服务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及意见和建议。
(一)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事项。
1.咨询类:包括对行政职能职责、政策规定、办事流程等政务信息工作的咨询。
2.求助类:包括对行政职权范围内的管理、服务等方面工作提出的求助。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关于集中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百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关于集中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百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朔政办发[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关于集中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百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0〕1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和驻朔各有关单位:市人社局《关于集中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百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集中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百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市人社局 2010年7月28日)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08〕79号)、《朔州市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扩面专项行动计划》(朔劳社发〔2008〕42号)文件精神,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完成三年扩面专项行动计划,现就集中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力争到2010年底(三年目标计划的最后一年),全市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以及人员较多、劳动密集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参加养老保险,不留空白点。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重点凡在朔州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均属参保范围。
工作重点是生产经营较稳定、用工人数较多的工矿企业、交通运输业、餐饮服务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药店等。
三、实施步骤此次专项行动共分四个阶段,时间从8月1日-11月10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7〕90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7〕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朔州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31日朔州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促进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聚焦做强主业,不断改善民生,提升社会公共服务管理质量和运营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17〕26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针对不同企业特点,分类处理,不搞“一刀切”,允许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剥离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决定-朔政发[2005]63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7.07施行日期2005.07.07文号朔政发[2005]63号主题类别国有资产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决定(朔政发〔2005〕63号)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根据《朔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朔政发〔1997〕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坚持依法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提高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朔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朔政发〔1997〕8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登记和管理工作,明确管理的权利与责任,自觉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主动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领导组,成员由财政、监察、审计、工商等部门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从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职责为:(一)负责管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登记、清查、处置等日常工作,并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二)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行的监管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切实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职能,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朔政发〔2016〕27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5.12施行日期2016.05.12文号朔政发〔2016〕27号主题类别老年人保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朔政发〔2016〕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精神,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一)放宽养老服务业准入。
实行“先照后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力量开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
(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在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举办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餐桌等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
2016年底前全市至少要建成1个方便实用、功能齐全、规模适度、长效运行、具有示范作用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5个规范化、标准化、有示范效应的城市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每县(区)至少建成2个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示范点。
到2020年,城市社区和农村千人以上的村都要有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三)机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机构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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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朔政办发[2008]34号
【发布部门】朔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22
【实施日期】2008.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8〕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朔州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朔州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
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2号)有关精神,结合市属企业的实际,为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一)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