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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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朔政发[2013]36号
【发布部门】朔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31
【实施日期】2013.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13〕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06〕77号)于2011年1月6日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废止。现将重新修订的《朔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31日
朔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行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属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协调的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应当规定保障其权利实现的途径;应当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权限、
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立项规划、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论证听证、法律审核、讨论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决定”、“细则”、“通告”、“通知”、“意见”、“规则”、“命令”等,但不得称“条例”。
为实施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冠以“实施”一词。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但条款较多,内容复杂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的文字表述,应当规范、准确、简洁、严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二章起草
第九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社会管理领域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
第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复杂问题且法律问题较多的,应当邀请法制机构提前介入。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同级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同级其他部门职责相关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应当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