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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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也在逐年上升。

重庆作为一个大城市,自然也不例外。

交通事故给当事人带来的伤害不仅仅是身体上的,还有心理上的。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需要有明确的规定。

一、交通事故的定义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中,车辆、行人、物品等相互之间发生碰撞、触碰或者相互冲撞、相互碰撞的事件。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受害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基础,适当考虑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不能正常进食而发生的费用。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需要和费用情况来确定。

(3)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需要到医院就诊、复查等而发生的费用。

交通费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需要和费用情况来确定。

(4)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工资情况来确定。

(5)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在精神上受到了伤害而发生的费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2.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主要包括车辆损失赔偿和其他财产损失赔偿。

(1)车辆损失赔偿车辆损失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到损坏而发生的费用。

车辆损失赔偿的标准应当根据车辆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来确定。

(2)其他财产损失赔偿其他财产损失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其他财产受到损坏而发生的费用。

其他财产损失赔偿的标准应当根据财产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来确定。

三、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主要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全责、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更正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更正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更正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更正通知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于近期下发,根据部分法院反馈意见和审判实践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二(一)第三款即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赔偿项目及标准项下的残疾赔偿金中被抚养人生活费部分更正如下:如果扶养人的身份为城镇居民的,无论被扶养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否在城镇,其生活费均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如果扶养人的身份为农村居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扶养人的身份虽然是农村居民但是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同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特此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016年1月29日附:《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附件: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标准根据当年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发布的《上一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调查数据确定。

2011全国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1全国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1全国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一、北京市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北京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73元;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262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986.00元/年;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141.00元/年;5、职工月平均工资48444元/年。

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为2010年标准,2011年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这三项标准可适用上述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二、河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河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河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30.26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838.49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82.21元;5、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27357元/年(2010年适用标准)。

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三、湖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湖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湖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元;2、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825元;3、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22元;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310元。

5、职工月平均工资1923.5元(2010年适用标准)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四、江苏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0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0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0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44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357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18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543元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关于2011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关于2011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关于2011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来源:交管局时间:2011年05月03日09:40 【大中小】浏览次数:1006 【打印】【收藏】发表日期:2011-4-29 部门:交管局宁公交管发[2011]34号各交警支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自治区统计局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1年度全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344元/年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334元/年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674.89元/年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013.2元/年五、职工月平均工资3262元六、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农、林、牧、渔业 21601元2、采矿业 74968元3、制造业 29707元4、电力、煤气及水利生产和供应业 55997元5、建筑业 28579元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7010元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4918元8、批发和零售业 30662元9、住宿和餐饮业 19106元10、金融业 63894元11、房地产业 30891元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810元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 37101元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8034元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3447元16、教育 37090元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4011元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5077元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5616元七、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财(行)发[2007]131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天按50元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5月1日起执行。

在本标准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

重庆市XXXX年及XX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重庆市XXXX年及XX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重庆市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印发2011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各分局交巡警支队,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现将2010年度重庆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公布如下,请在处理2011年5月1日零时至2012年4月30日二十四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参照执行。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53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277元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335元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 3625元三、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 35326元四、全市城镇经济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20790元五、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单位:元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办公室2011年4月30日印发注:本文非国家机关正式发文,而是本站参考历年文本格式制作!相关数据来源于《2010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百度文库,最终数据以《重庆市统计年鉴2010》和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发文为准。

2010年重庆市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庆市人身损害(医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一)2010年重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2010年重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康复费12、护理费13、后续治疗费(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2010年重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14、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30963元÷12个月×6个月=15481.5元15、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4621乘以20=92420元(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16、交通费17、住宿费18、误工损失19、精神损害抚慰金。

重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重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重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工具相撞、侧翻、坠落、失火、爆炸等
意外事件。

在重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重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两部分。

首先,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规定,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责任方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必要费用,并支付适当的丧葬费用。

具体的赔偿标准根据伤亡程度和治疗费用等因素而定,但总体来说,重庆地区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是比较合理和公正的。

其次,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损失主要包括车辆损坏、财物损失等。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责任方应当支付维修费用或者按照车辆残值进行赔偿。

对于其他财物损失,责任方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在重庆,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是根据车辆价值、财物价值等因素而定,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重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建立在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基础上的。

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赔偿。

同时,也提醒广大驾驶人在道路上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希望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执行,能够有效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011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2011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2011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与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承包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租赁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请求被挂靠单位、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处理。

第六条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该雇员因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由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的;(三)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第八条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九条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管期间,维修人或者保管人驾驶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高速公路占用、损坏赔偿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高速公路占用、损坏赔偿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高速公路占用、损坏赔偿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0.05.31•【字号】渝价[2000]288号•【施行日期】200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高速公路占用、损坏赔偿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288号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重庆市交通局,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为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制订《重庆市高速公路占用、损坏路产赔偿标准》(见附表)如下:一、高速公路受国家保护,占用、利用、挖掘、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利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或必须在高速公路上临时施工作业的,应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缴纳利用、占用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超限运输单位应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缴纳为保障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监护措施的实际发生费用。

造成公路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四、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责令交通事故当事人或机动车所有人先行赔偿,并及时予以恢复。

交通事故当事人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路产损失后,其费用由交通事故责任者按责分担。

五、对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行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损坏程度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缴纳占用费或赔偿费。

当事人提出自行修复的,还应按修复费用的50%缴纳技术监制费。

六、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收取公路占用费和赔偿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财政审核后拨付。

重庆市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重庆市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

需指出的是赔偿义务人除了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该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费用,即因就易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交通事故赔偿分为财产与人身损害赔偿,财产赔偿原则上以直接损失为主,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可达20年。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重庆市财政局渝财行[2007]109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住院伙食费”: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在主城区出差,不得报销早餐补助,中晚餐按误一餐报一餐的补助方式,其标准为:中、晚餐各16元。

2011年车祸赔偿标准

2011年车祸赔偿标准

2011年车祸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应在医疗机构申请伤害鉴定,此外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都是对方应赔偿的依据。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七级伤残赔偿8年。

6.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重庆市交通事故一级伤残赔偿标准(赔偿项目与计算方法)

重庆市交通事故一级伤残赔偿标准(赔偿项目与计算方法)

重庆市交通事故⼀级伤残赔偿标准(赔偿项⽬与计算⽅法)重庆市交通事故⼀级伤残赔偿标准(赔偿项⽬与计算⽅法)⼀、残疾赔偿⾦:(1)受害者不满60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均可⽀配收⼊×100%×20年(2)已满60不到75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均可⽀配收⼊×100%×【20—(受害⼈实际年龄—60)】(3)75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均可⽀配收⼊×100%×5年⼆、被扶养⼈⽣活费:(1)被扶养⼈未满18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或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18—被扶养⼈实际年龄)年×100%。

(2)被扶养⼈已满18岁未满60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或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20年×100%。

(3)被扶养⼈已满60岁未满75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或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20—(被扶养⼈实际年龄—60)】年×100%。

(4)被扶养⼈75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或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5年×100%。

三、护理费:(1)护理⼈员有收⼊的:参照误⼯费的规定计算;(2)护理⼈员没有收⼊或者雇佣护⼯的: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员原则上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员⼈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受害⼈恢复⽣活⾃理能⼒时⽌;但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四、误⼯费:(1)受害⼈有固定收⼊的:误⼯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

(2)受害⼈⽆固定收⼊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计算。

(3)受害⼈⽆固定收⼊的,且受害⼈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业上⼀年度职⼯的平均⼯资计算。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渝价[2013]379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渝价[2013]379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渝价〔2013〕379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市价格认证中心:为了统一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程序、标准和方法,规范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27日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程序、标准和方法,规范价格鉴定行为,客观、公正地确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渝价〔2013〕86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活动。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简称“车物定损”),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经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当事人和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采用相应的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直接损失价格进行鉴定、复核裁定的过程。

重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重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重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在重庆市,交通事故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每年都有大量的交通事故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而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因此,了解重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员,其家属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而在重庆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对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也有着明确的标准。

首先,根据重庆市《交通事故死亡伤残赔偿标准》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员,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金。

具体来说,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家庭状况、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其家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

这一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其次,对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受害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赔偿责任方的能力。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家庭经济状况,避免因赔偿标准过低而无法满足受害人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也需要考虑赔偿责任方的经济能力,确保其能够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此外,在确定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时,也需要考虑到赔偿金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赔偿金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家属的实际损失情况,避免因赔偿标准过低而无法真正起到补偿的作用。

同时,也需要保证赔偿金的公平性,避免因赔偿标准的不合理而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总的来说,重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其确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保障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赔偿责任方的经济能力和赔偿金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希望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执行,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受害人家属的权益,减少交通事故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重庆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重庆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重庆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在重庆市,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是由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于车祸死亡赔偿标准的了解,不仅可以帮助受害者及其家属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让公众对交通安全有更深入的认识。

下面将详细介绍重庆车祸死亡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受害者,其家属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具体来说,根据受害者的身份和家庭情况,赔偿标准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赔偿将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等内容。

其次,关于丧葬费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受害者,其家属可以获得相应的丧葬费用赔偿。

这些费用将用于支付受害者的丧葬仪式及相关费用,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再次,针对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祸死亡的受害者家属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这一赔偿金将根据受害者的身份和家庭情况而定,以补偿家庭因受害者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后,对于抚恤金的赔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害者的家属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抚恤金。

这一抚恤金将用于补偿家庭因受害者死亡而造成的精神损失和生活困难,以帮助家庭渡过难关。

总之,重庆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是由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来说,了解这些赔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充分了解自身权益,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是非常重要的。

希望通过对重庆车祸死亡赔偿标准的了解,能够让更多的人关注交通安全问题,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重庆市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人身损害、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重庆市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人身损害、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2011年重庆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6251元一、2011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19.9%2011年重庆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6251元,与2010年的20790元相比,增加了5461元,同比名义增长26.3%,增幅提高6.9个百分点。

扣除物价因素,2011年重庆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19.9%。

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一小时经济圈最高分区域看,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由高到低依次是一小时经济圈、渝东北翼和渝东南翼,分别为26597元、25323元和23119元;同比名义增长率从高到低依次为渝东北翼 27.1%、一小时经济圈26.5%和渝东南翼19.0%。

%三、城镇私营单位金融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最高,行业差距缩小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金融业(主要是各种保险代理、典当行和投资咨询公司)37415元,是全市平均水平的1.43倍;采矿业29677元,是全市平均水平的1.13倍;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9376元,是全市平均水平的1.12倍。

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农、林、牧、渔业18791元,是全市平均水平的72%;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主要是一些小的区域性行业协会)20057元,是全市平均水平的76%;住宿和餐饮业20694元,是全市平均水平的79%。

年平均工资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之比,由2010年的2.59:1下降到1.99:1。

附注:1.指标解释(1)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即从业人员,是指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的所有人员数。

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2)工资总额:是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最新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最新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最新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的危害⼤家都知道,但是交通事故还是年年都在发⽣。

发⽣交通事故以后赔偿问题就是⼤家最关⼼的事情了,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与⼈民⽣活⽔平的不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也会出现地域性与时间性的差异。

那么,最新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最新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相关法律条⽂与知识,为您提供⼀定的参考。

最新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重庆保监局官⽅微信近⽇发布消息称,该局指导市保险⾏业协会与司法机关密切合作,已制定出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调解项⽬参考标准(试⾏)》,率先在巴南区探索实施。

精神抚慰⾦:10万元以内赔偿标准规定,精神损害抚慰⾦按照被侵权⼈伤残程度,在10万以内进⾏赔偿。

参考标准:10级0.3~0.4万元,9级0.5~0.6万元,8级0.7~0.8万元,7级0.9~1.2万元,6级1.3~1.6万元,5级1.7~2万元,4级2.1~2.5万元,3级2.6~3万元,2级3.1~4万元,1级4.1~5万元,死亡3~4万元。

误⼯费:⽆固定收⼊每天80元标准对于误⼯时限和误⼯标准均作出较为严格规定。

误⼯标准⽅⾯,被侵权⼈有固定收⼊的,误⼯费按实际减少收⼊计算,应提供收⼊损失证明(如收⼊减少证明、⼯资表、银⾏⼯资卡⼊账明细、完税证明等⼯资实际发放证据)。

被侵权⼈不能举证证明有固定收⼊来源,但能举证证明其从事⾏业或相近⾏业的,误⼯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业上⼀年度私营或⾮私营职⼯平均⼯资计算。

被侵权⼈不能举证证明有固定收⼊来源,也不能证明⾃⼰所从事⾏业的,误⼯费⼀般按照80元/天标准计算。

护理费:植物⼈不超过10年住院期间护理,护理⼈员有收⼊的,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参照误⼯费规定计算护理费。

若未提供证据,以当地护⼯⼯资标准计算护理费,⼀般为80元/天。

特殊情况确需2⼈护理的,参考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后续护理依赖,被侵权⼈伤情严重,确需院外长期护理的,护理时限和护理依赖程度须进⾏司法鉴定。

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导言: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一方或多方之间的车辆碰撞、自身侧翻、翻滚等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重庆市作为中国重要的中西部城市之一,交通事故频发,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重庆市制定了一套完善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以下将详细介绍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赔偿责任的划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可分为全责、主责和次责。

全责是指一方全权负责全部赔偿;主责是指一方负主要责任,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次责是指一方负次要责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财产赔偿标准1.机动车辆损失赔偿:根据重庆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机动车辆损失赔偿标准分为全损和部分损失两种情况。

全损是指车辆无法修复,只能报废处理;部分损失是指车辆可以修复,需要支付修理费用。

全损赔偿标准为:根据车辆市场价值和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一般为车辆市场价值的90%。

部分损失赔偿标准为:修理费用+残值误差费用。

2.道路设施损坏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道路损坏,应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

如需修复,费用应根据修复难度及工程量来决定,一般由交通管理部门做出修复费用评估。

三、人身伤亡赔偿标准1.医疗费用: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需就医救治的,应由肇事方承担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包括门诊、住院、手术、康复等费用,按照实际费用进行赔偿。

2.丧葬费用:交通事故中,造成死亡的需要支付丧葬费用,包括丧葬费、悼念费、寿木费等,根据被害人家庭情况和经济能力进行合理赔偿。

3.残疾赔偿: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应按照《残疾等级鉴定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等级和肇事方的责任程度确定赔偿金额。

4.误工费和护理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影响被害人工作能力的,应支付误工费。

对于伤残较重无法自理的,还应支付护理费。

5.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创伤,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的,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重庆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重庆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重庆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重庆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如下:
1、死亡赔偿:按死者年收入的101%计算,即:①死者为自营经营者的,按死者最后3年度完税所得的年均额的1.5倍支付赔偿;②死者为代交税费的个体工商户的,按报税申报总收入的1.5倍支付赔偿;③其他情况,按死者最近3年度实际收入的1.2倍支付赔偿。

2、财产损失赔偿: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单位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

3、残疾赔偿:按专家鉴定意见对残疾程度,依法支付一定比例的赔偿款。

4、医疗费用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依法计支医疗费用赔偿款。

5、其他抚恤金:依法支付一定金额的抚恤金。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在2004年5月1日后,其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2011年车祸死亡赔偿新标准】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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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
关于印发2011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分局交巡警支队,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
现将2010年度重庆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公布如下,请在处理2011年5月1日零时至2012年4月30日二十四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参照执行。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532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277元
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335元
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 3625元
三、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35326元
四、全市城镇经济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20790元
以上数据取自《2010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2011年4月8日公布),最终数据以《重庆市统计年鉴2010》为准。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交通巡逻 2010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办公室 2011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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