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辩护词集锦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陪审员和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此向尊贵的法庭提出辩护词。
本案涉及贩卖毒品罪,即使这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将通过以下阐述,试图证明被告不应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我会展示被告的行为和背景,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证明被告应该得到减轻刑罚的机会。
背景和行为重构被告是一个年轻人,出身贫困,缺乏合法的工作机会和教育资源。
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被告在绝望中选择了错误的道路,贩卖毒品来维持生计。
被告并没有通过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利,而是在居民区域低调运作。
被告意识到他的行为是错误的,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深感悔过。
被告还表示,如果有机会重来,他将坚决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
相关证据的分析虽然被告承认了他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我们要认识到被告是在极度的经济和社会压力下做出的这一选择。
根据证据,被告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或导致其他严重犯罪。
他只是为了生活而进行了这个活动。
此外,被告自愿参与并积极合作,提供了关键信息帮助警方打击毒品犯罪。
这一行为表明被告对他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并表达了他对社会的关心。
他已经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并寻求重新开始的机会。
个人悔过和改造意愿的证明被告以自己过去的错误为教训,决心走上正道并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
为了证明这一点,被告已经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戒毒和职业培训课程。
他还与心理咨询师合作,以帮助自己摆脱毒瘾,改变不良的生活惯,重建家庭关系。
被告还获得了社区居民的认可,他们证明被告在此之后过上了正常、健康的生活。
他们确认被告已经远离了毒品,并希望法庭能给予被告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请求减轻刑罚的理由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要求法庭不单纯以被告的过去行为来判断刑罚的长短,而要关注被告现在的改变和悔过。
贩卖毒品虽然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们应该重点考虑被告的改正意愿以及他已经做出的努力。
最后,我请求法庭在判决时能够考虑被告的年龄和背景,给予较轻的刑罚。
这样能够保持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性,同时也给予被告一个积极悔过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贩卖毒品案辩护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担任被告________________的辩护人,根据本案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存在特情诱惑,应当从轻处
经过认真研究案卷,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特情诱惑犯罪情节理由有三其一,禁毒民警不早不晚,正好在买卖双方交易完毕时出现证明禁毒民警是得到情报后事先埋伏、守株待兔、一举擒拿。
公机关《抓获经过》印证了这一点
其二,按照常理,买卖双方当场交易毒品被抓,均属犯罪嫌人,双方均应被采取刑拘等强制措施。
但是本案事实却是:卖方即被刑拘,而买方却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证明买方是禁毒警为被告人安排的特情下线,否则无从解释
其三,买方陈述笔录,错把禁毒民警的手机号码说成被告人机号码,证明案发前后买方与禁毒民警及被告人都通过电话,导买方混淆了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
据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次犯罪,平时表尚好,加
之其贩卖的毒品被当场缴获,没有流向社会,客观上没对社会构成实际危害,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属于我国刑法规定及司法实践所施行的酌定从轻情节
三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情
被告人举报刘某非法持有毒105.980克,刘某可能获得的高刑为无期徒刑,属于重大犯罪案件,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以及酌定从处罚情节,建议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辩护人___律师事务
_________________律
_____________。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向法庭提交这份贩毒罪辩护词,本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感懊悔,并愿意积极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教育。
以下是我想向法庭说明的一些情况:
1. 对犯罪的认识:我对自己涉及贩毒的行为深感愧疚和悔过。
我深刻意识到贩卖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对个人、家庭和社区造成的伤害是不可弥补的。
我深切后悔自己犯下这样的错误。
2. 忏悔态度:我虚心向往悔过改正,担负起在改造自己、弥补罪恶造成的后果、重建家庭和社会信任的责任。
我将遵守法律,积极参与相关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力求改变自己,不再回头。
3. 影响认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法庭的耐心开导和相关人员的努力引导,我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严重性以及罚款、刑期等法律后果,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4. 担责意识:我意识到自己曾经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巨大伤害和痛苦。
我愿意承担起对家人、亲友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并尽可能弥补因自己不当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和伤害。
5. 防止再犯:面对此次惨重的教训,我深知再次犯罪只会带来更多痛苦和遗憾,我将以此为鞭策,真诚改过自新,以初心恪守法律底线,从而重新融入正常社会。
最后,我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和从轻判决。
我将在改造自己的道路上真诚努力,并积极参与相应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以证明自己的改变和自我价值。
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人:[被告姓名]。
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在本案中对贩卖毒品罪指控提出辩护词。
在辩护过程中,我们将陈述以下几点,以充分证明被告的无罪。
首先,我们质疑指控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贩卖毒品罪是一项严重的罪行,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支持指控。
然而,根据我方的调查结果,指控方提供的证据在可靠性和完整性上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要求法庭审查这些证据,并对其真实性进行评估。
其次,我们将阐述被告在案发期间的无辜行为。
通过调取证人证言和相关监控录像,我们会呈现出被告在案发时并未参与任何贩毒活动的确凿证据。
这些证据将清楚地证明被告无法被追究为贩卖毒品罪的责任。
最后,我们将指出被告对社会的积极贡献。
尽管被告可能存在一些不良的背景,但他/她在近期积极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并参与
社会正面活动。
这些积极举措表明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作出了改变,值得得到法庭的谅解和宽恕。
总结起来,我们将在辩护过程中强调证据的缺失和被告的无辜行为,并呈现被告近期的积极改变。
希望法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并给予被告应有的权益和解释的机会。
谢谢。
涉嫌贩卖毒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及刑期、罚金意见
涉嫌贩卖毒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及刑期、罚金意见XXXXXX接受被告人妻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鉴于被告人本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人对被告人将作有罪罪轻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犯意的提起来看,起意贩毒的不是被告人而是受XXX的诱导安排、指使从事毒品犯罪的。
在案证据证明是XXX在20xx年xx月份在XXX,问被告人是否能找到毒品而引起的。
2、该案属于诱导犯罪。
XXX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诱导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
该案我们不难看出,公安机关违规使用线人XXX的事实,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虽然贩卖毒品罪可以控制下交付,但是本案中的XXX并非侦查人员,在量刑时应当将该情节予以考虑进去,同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XXX、XXX 的全部罪行,成立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1、《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自首)《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相关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尽管不构成自首,但是在归案后,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起,因为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前后供述一致,能够积极主动、如实、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及同案犯XXX、XXX的犯罪行为,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端正。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贩卖毒品罪辩护词是怎样的相关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毒品犯罪当中,当事人一般会聘请专业律师来为自己打官司。
最常见的就是提交辩护词,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贩卖毒品罪辩护词是怎样的吧。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的家属王××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李××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审判长给予控、辩双方充分的发言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先后6 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贩卖毒品的数量等持有异议。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从法院复印的有关被告人张××、李××涉嫌贩卖毒品案的卷宗材料来看,被告人张××在其讯问笔录中提到过2017年7 月份在其住院期间安排李××和徐州人交易过,但没有提到具体交易多少克。
被告人李××在其讯问笔录中没有提到这笔毒品交易。
证人孟××在其讯问笔录中也没有提到这笔毒品交易。
证人吕××在其讯问笔录中提高2017年7 月到武汉买过毒品,具体情况不知道。
证人王××在其讯问笔录中并没有提到2017年7 月这笔交易。
《成功案例-贩毒罪 贩卖毒品罪 辩护词》高焰民
《成功案例-贩毒罪贩卖毒品罪辩护词》高焰民杨ΧΧ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广东金际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ΧΧ的委托,指派高焰民律师担任杨ΧΧ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认真分析了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
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
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参考和采纳。
一、被告人杨Χ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起意贩毒的不是被告人??是因为吸毒者的朋友曾思永举报,曾ΧΧ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分子,主动提出犯意引诱,要求购买毒品。
??2?、购买毒品的资金是由“总部”提供的,出售毒品的收入全部要交给“总部”??3?、被告人实际上没有从贩卖毒品中获得任何收益??被告人杨ΧΧ仅负责收取了毒资50元,要上交给“总部”以后,才能得到百分之十的提成。
“我的那份还没赚到。
”(见2012年11月25日《讯问笔录》P4)4?、毒品的来源及销路,即交易毒品的上线和下线、交易地点均不是被告人联系的,也不明知毒品交易的数量是多少货的来源都是“总部”的,我不清楚是从哪里整来的。
买家找“总部”买货(“白粉”),“总部”告诉我见面的地方。
(见2012年11月25日《讯问笔录》P4、P3)。
我不认识他(购买毒品的男子)(见2012年12月18日《讯问笔录》P2)。
5?、被告人完全是受“总部”安排、引诱、利用、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总部”许诺以百分之十的提成引诱、利用被告人。
2012年11月24日“总部”找我通知我有活干。
直到晚上22时左右我接到“总部”的电话,叫我到华新住宿那条巷子,见买家收钱。
是“总部”告诉我这样干的(见2012年11月25日《讯问笔录》P2、P3)。
我和肥仔都是为“总部”打工,“总部”安排我在贩卖毒品中负责收钱,而肥仔负责出货(白粉毒品)(见2012年12月18日《讯问笔录》P2)。
贩卖毒品辩护词
贩卖毒品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就涉及到贩卖毒品的指控。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不否认我当事人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我要为他提出一些辩护理由,以期能够在这个庭审过程中为他争取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不是单方面的责任。
毒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涉及到各个层面的因素,包括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
贩卖毒品是一个供求关系的结果,如果没有需求,就不会有供应。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将责任归咎于我的当事人,而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
其次,我要提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非一个恶意的犯罪分子,而是被迫陷入困境。
他是一个家庭负担重的人,为了维持家庭的生计,他不得不寻找一种赚钱的方式。
然而,由于他的教育水平有限,他没有其他技能和职业可以从事,贩卖毒品成为了他唯一的选择。
虽然这并不能为他的行为辩解,但是我们应该考虑到他的处境,对他的判决应该更加审慎。
此外,我还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他并没有使用毒品,也没有故意将毒品传播给他人。
他只是在追求生计的过程中,不得已选择了这条错误的道路。
因此,我们不能将他与那些有意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他人健康的犯罪分子相提并论。
最后,我要呼吁法庭在判决时能够考虑到我的当事人的悔过之心。
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他希望能够有机会重新开始,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对他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提出了一些辩护理由,希望能够在这个庭审过程中为他争取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贩卖毒品是错误的,但我们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我的当事人,我们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他的悔过之心,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
贩卖毒品辩护词
辩护词------被告人A贩卖毒品罪一案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本人作为被告人A的辩护人,经过充分了解本案案情,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定性没有异议,将对被告人A作罪轻辩护。
理由如下:一、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本案的部分事实认定不当。
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B和C的犯罪时间较早,但是A是后来才加入的,且加入时间比较晚。
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加入的时间确切的说应该是2012年5月底6月初左右。
之前的毒品犯罪行为与被告人A是毫无关系的。
起诉书笼统的认定自201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三人贩卖毒品。
这样,毫无疑问,不仅会将被告人A加入之前的其他两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算到A的头上。
而且会对被告人A加入之后,A没有参与的犯罪行为(即B亲自放置毒品的行为)也算到A的头上。
由于A并不是贩卖毒品的获利人和指使人,他仅仅只是一位受雇佣者。
因此,A应该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不应该对他人的犯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其没有具体实施的贩毒行为的毒品数量,均不应该计算到被告人A的身上。
根据只能根据已经清楚的A具体有参与的贩卖毒品的数量计算。
而公诉机关这样的认定,其结果必然会加重A的处罚。
这明显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能会最终造成判决的不公正。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依法应该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根据《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
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
结合本案,被告人A虽然参与了毒品犯罪,但A是受雇于B的,其行为仅仅按照被告人B的指示,帮B放置毒品。
A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仅此而已。
由于A是后来加入的,贩卖毒品的犯意是B起的,与A没有任何关系,在A加入之前,B的贩毒行为已经一直在进行。
辩护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经***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为其提供辩护。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仔细研究了起诉书,现就本案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斟酌采纳:一、犯罪事实方面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其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量刑方面被告人具有如下罪轻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一)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一)法定量刑情节第12条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性质、后果、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司法机关发觉,但是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本案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三)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其他同案犯而言,犯罪情节较轻,地位较轻,作用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
毒品犯罪辩护词
毒品犯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先生/女士: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以此函向贵庭提出辩护词,针对指控我所代理的被告在毒品犯罪方面的指控,我将就以下几点进行辩护:
一、证据不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参与毒品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指控必须以充分的证据为基础,而不仅仅是猜测或推测。
然而,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未能清晰地证明被告与毒品犯罪有关。
二、证人证词的矛盾与不可信性
控方所引用的证人证词存在矛盾和不可信性。
在案发现场,控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词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其中有些证人甚至在不同的时间和场合提供了不同的陈述。
这种矛盾和不可信性使得这些证人的证词不足以作为定罪的证据。
三、非法搜查行为
被告的辩护团队认为,控方在搜查过程中存在非法行为。
根据我所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搜查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且必须经过合法授权。
然而,控方所进行的搜查行为并未获得合法授权,且未能遵守法定程序。
因此,所收集到的证据应当被视为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
四、证据链的断裂
控方所提供的证据链存在断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证据链必须完整、连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然而,在此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链存在断裂,无法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因此,这些证据无法作为定罪的依据。
基于上述理由,我要求贵庭对被告的指控进行无罪判决。
我相信贵庭将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并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
谢谢贵庭的审理。
此致,
(辩护律师姓名)。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doc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doc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本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参加庭审等,现根据本案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以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本案除物证证据外,尚没有人证能够证明被告人谢某构成走私毒品罪。
无论从被告人的供述内容上,还是被告人与他人的qq聊天记录上以及其他证人证言笔录上都无法直接证明被告人具有走私毒品的故意。
故本案只有物证证据即毒品是从被告人携带的旅行箱内的两罐奶粉中检验出来的,但却没有其他旁证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人知晓两罐奶粉就是毒品或含有毒品。
如果单凭被告人携带了毒品这一点就判断被告人是明知毒品而携带并不能令人信服,也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故仅凭此对被告人定罪并判处死缓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二、被告人对全部与所涉犯罪有关的供述笔录及庭审供述如装有毒品的奶粉从何处来、作何用途、去往哪里均有明确、合理的交代,且每次供述的笔录内容均相互一致、十分吻合,没有任何遮遮掩掩、吞吞吐吐之感,也没有任何矛盾之处,完全符合一个涉世不深的女孩抱着追求涉外婚姻的美梦,天真的以为是去马来西亚见其男友的家长并达到早日结婚的目的,而实际上却不幸被其所谓的男友利用,成了代他人走私毒品的牺牲品。
又如被告人谈到曾在其男友听课证上看到男友是乌干达人,事后经查证确有同名的乌干达黑人并经被告人辨认该乌干达人确系其男友等。
这些情况均充分说明了被告人的供述没有任何隐瞒和歪曲事实之处,也能较充分地说明被告人对所携带的毒品一无所知,其完全是清白无辜的,否则他的口供不可能解释的清清楚楚、顺理成章、且完全符合常理。
三、公诉方的证据到目前为止,均无法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携带毒品的主观意图,也没有能够证明被告人有参与走私或贩卖毒品而从中获利的证据,本案也无法排除被告人被他人利用携带毒品而自己并不知情的可能性。
袁某何某贩卖毒品广东辩护词
袁某何某贩卖毒品广东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员和各位评判员:大家好!我是袁某何某的辩护律师,我在这里为他们进行辩护。
袁某何某被指控贩卖毒品,我们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袁某何某进行辩护,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词。
首先,我们希望大家能够客观公正地看待这起案件。
袁某何某无论是作为被告人还是普通公民,都享有应有的法律权益和人权。
在审理此案之前,我们呼吁法庭确保袁某何某接受一个公正、公平的审判,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袁某何某被指控贩卖毒品,我们将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证据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辩护。
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明确购买毒品的时间和地点。
据我们所知,涉事案发生在某酒店,但具体时间和地点仍存有争议。
我们要求法庭调取相关监控录像、酒店记录和证人证词等进一步证明袁某何某与贩卖毒品之间的联系。
其次,我们对于检方提出的毒品来源亦有异议。
袁某何某承认购买了毒品,但他们从未参与到毒品的生产和贩卖过程中。
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证据,袁某何某只是进行了个人使用,对于毒品的贩卖并没有直接相关。
我们希望能够进一步调查毒品的来源和涉及到的其他人员,以便厘清他们的责任。
此外,我们还强调袁某何某是初犯,他们在案发前一直是无犯罪记录的普通公民。
我们应该认真考虑他们心理因素及所受的社会压力等方面的影响,在判决时考虑到是否能够对袁某何某采取适当的刑罚,并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们愿意为袁某何某提供相应的帮助,帮助他们远离毒品,重返社会。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以公正、合理的判断对待袁某何某的案件。
我们相信,他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希望能够做出有效的悔改。
我们请求法庭考虑到他们的个人情况和家庭关系等因素,对他们进行适度而公平的判决。
以上是我为袁某何某进行的辩护词,请法庭审议。
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听取我们的辩护意见,并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谢谢大家!。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一、被告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起诉书控告被告人贩卖毒品证据不足。
二、在量刑上,被告人存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且仅为特定人代购毒品,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
一般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时候,聘请的刑辩律师都会为当事人向法院出具辩护词进行相应的辩护。
像贩毒这样严重的犯罪中,更是需要有一份优秀的辩护词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下面是小编提供的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仅供大家参考。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甘肃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亲属李某某的委托并经其同意指派我所律师高XX依法为其辩护。
通过庭前调查阅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本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人对被告人王某某将作有罪罪轻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彭某某和张某某的全部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纵然不构成自首,但是被告人王某某在涉案以后,因为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所以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抓捕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坦白交代,如实陈述自己及同案犯彭某某和张某某的全部罪行,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三次讯问笔录,可知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前后完全一致,而且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任何掩饰、隐瞒情形,认罪态度十分端正。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集锦
仅凭搜缴毒品的重量认定已灭失毒品的重量,一则违背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二则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平、公正,三则缺乏说服力,容易引起被告人的对立情绪。
因此,在一案中,既有追缴毒品又有灭失毒品的,对灭失毒品的重量,在被告人与吸毒人员不能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以已追缴的毒品作为认定的依据但可结合案件情况作为情节考虑。
重大贩卖毒品案的一审辩护词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一、本案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以非法交易为目的,这是贩卖毒品罪的重要特征。
“非法贩卖”包括了毒品的所有者是谁,贩卖给什么人,在什么地方贩卖,也就是说,毒品的来源要明确、贩卖的对象要明确、非法贩卖的地点也要明确。
本案控方指控1:2011年7月分,被告人廖某伙同王某、何某到广州市“罗冲围”长途汽车站附近找一外籍人士购买10克毒品海洛因,回咸宁市崇阳县后出售给熊某某、邬某某等人吸食。
虽然被告人廖某供述:2011年廖某受王某邀约去广州购买海洛因,同年7月份的一天,王某带廖某到广州市罗冲围长途汽车站附近黑人的租房,与黑人见面后,以每克315元的价格找黑人买了10克,购回的10克海洛因是王某介绍人买走的,出卖价格为每克430元。
但是被告人与证人王某的笔录完全是相互矛盾:1.去的时间不同,若王某说的2011年9月是公历,那月的阴历是八月上旬至下旬的日期;2.受邀约的人不同,王某称是受何某邀约的;3.联系上线的人不同,王某根本不清楚廖某去哪里购买的毒品;4.王某对廖某去哪里、在何人处购买毒品情况不清;5.王某对廖某购回的毒品是怎样出卖的不清楚。
被告人廖某对所谓的吸毒人员熊某某、邬某某是完全不认识,并没有出售给这两个人。
而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均不能证实毒品的来源,贩卖的对象是谁。
控方仅出示了被告人的几份询问笔录和一些作为物证类的照片,但这些证明只能证明崇阳县公安局在崇阳县天城镇鹿门铺村二组液化气站处抓获被告人,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698.09克。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最新范文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xxx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人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x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一审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认真研究了案件有关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同时,鉴于被告人xxx对明知xxx 和曹xxx 贩卖毒品一事不持异议,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 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
但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xxx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
另外,本案程序上存在多处违法之处。
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从量刑方面来看,xxx有多个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xxx在本案中属从犯本案中,虽然xxx知道贩卖毒品一事,但结合案件事实、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及庭审对三被告人的发问,可知贩卖犯罪行动方案的策划(包括毒品来源、毒品接洽地点、毒品价格及数量)xxx 都不知道,非法获利所得也不归xxx 所有,所以xxx 在本案中只起辅助作用,其是为了吸食毒品才参与了犯罪行为,属于《刑法》上的从犯,对其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xxx 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能够当庭认罪被告人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多次讯问以及辩护人会见中,xxx 对自己的错误行为都有明确的认知和深深的忏悔,认罪态度好。
为了不让毒品危害社会,还主动要求公安机关抓获给xxx 赊销毒品的上线,其悔罪表现明显。
庭审中,xxx 对知道xxx 给曹xxx 卖毒品的基本事实一直都是认可的,只是对于毒品的交易细节、价格、数量不知情,这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一致的,并无反复的情况。
所以,其当庭认罪这个量刑情节应当予以认定。
3、本案是典型的特情引诱犯罪,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首先,本案属于犯意引诱。
本案中,一开始曹xxx 、xxx 、xxx都没有犯意,举报人李东、马刚在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的控制和安排下,积极引诱曹xxx贩卖毒品,曹xxx 又联系xxx 买毒品,最后才有了本案的发生。
贩毒罪辩护词
贩毒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代表被告,提出以下辩护词,以争取公正审判和合理的判决。
一、证据不足首先,我们坚信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在贩毒活动中起到了重要角色。
贩毒罪需要明确的证据确认被告对贩毒行为的有意参与。
然而,由于调查人员对于从中获取的毒品的处理方法不够透明,我们无法确认被告是否曾直接接触到这些毒品,或是参与了其生产或销售过程。
二、证人可信度质疑除此之外,我们对部分证人的可信度表示怀疑。
他们所提供的证词可能受到了干扰或误导,或者受到他人的操控。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分析以疑点证伪这些证人的证词,进一步质疑他们的证言是否可靠,是否足以支持被告的有罪定罪。
三、精神状态影响被告在被捕时正在经历严重的心理困扰和精神状态不稳定。
根据相关医学证据,被告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
这种疾病可能导致被告的判断力受到损害,从而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
我们将会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精神状态对于其参与贩毒活动的能力有重大影响。
四、罪行严重性评估最后,我们请求法庭对于判决的严重性进行合理评估。
考虑到被告的个人背景和前科记录,以及他在这起案件中的具体参与程度,我们认为判罚应当符合被告实际的贩毒活动程度。
在量刑过程中,我们将会提出一系列有关被告背景和行为的证据,以期望法庭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结语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们坚信被告是无辜的,且贩毒罪的指控不成立。
希望在这次庭审中,您能够公正评估所有证据、听取辩护意见,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以上辩护词,是基于现有情况和法律条款的综合分析所得。
相信法庭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还原真相。
谢谢。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山东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XXX律师担任XXX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并会见被告人XXX,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鉴于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在尊重其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XXX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毒品扩散的范围小,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是被告人XX主动联系XXX买毒,XXX只是帮助被告人XX联系被告人XXXX购买,自己主观目的并不是以此盈利,只是存在侥幸心理截留了300元,且被告没有以此为业,其帮助联系毒品就是因为自己有吸食毒品的毛病,为了自己能从中吸食一点毒品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关于毒品数量问题,本案被告人XXX在笔录中陈述其从中抠出大约0.2克毒品,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认被告人XXX 贩卖毒品的数量应相应减少,对XXX从轻处罚。
对于XXX一案,并没有抓获现行,起获毒品,主要靠口供等言词证据。
这首先说明被告人如实供述,坦白交代的认罪态度,虽然自己扣出0.2克实属不应该,但应认定被告人XXX贩卖毒品的数量中扣除该部分,对XXX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并表示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
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XXX在案发后主动、积极、彻底、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说明XXX已经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有强烈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和“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等规定,对XXX应当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四、对被告人XXX的量刑意见。
刑罚的目的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进行教育挽救。
XXX现已认罪认罚,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
请法庭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让其早日回归社会,报效社会和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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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搜缴毒品的重量认定已灭失毒品的重量,一则违背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二则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平、公正,三则缺乏说服力,容易引起被告人的对立情绪。
因此,在一案中,既有追缴毒品又有灭失毒品的,对灭失毒品的重量,在被告人与吸毒人员不能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以已追缴的毒品作为认定的依据但可结合案件情况作为情节考虑。
重大贩卖毒品案的一审辩护词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廖**的委托,指派潘盼盼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庭审,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现本着依法辩护的原则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以非法交易为目的,这是贩卖毒品罪的重要特征。
“非法贩卖”包括了毒品的所有者是谁,贩卖给什么人,在什么地方贩卖,也就是说,毒品的来源要明确、贩卖的对象要明确、非法贩卖的地点也要明确。
本案控方指控1:2011年7月分,被告人廖某伙同王某、何某到广州市“罗冲围”长途汽车站附近找一外籍人士购买10克毒品海洛因,回咸宁市崇阳县后出售给熊某某、邬某某等人吸食。
虽然被告人廖某供述:2011年廖某受王某邀约去广州购买海洛因,同年7月份的一天,王某带廖某到广州市罗冲围长途汽车站附近黑人的租房,与黑人见面后,以每克315元的价格找黑人买了10克,购回的10克海洛因是王某介绍人买走的,出卖价格为每克430元。
但是被告人与证人王某的笔录完全是相互矛盾:1.去的时间不同,若王某说的2011年9月是公历,那月的阴历是八月上旬至下旬的日期;2.受邀约的人不同,王某称是受何某邀约的;3.联系上线的人不同,王某根本不清楚廖某去哪里购买的毒品;4.王某对廖某去哪里、在何人处购买毒品情况不清;5.王某对廖某购回的毒品是怎样出卖的不清楚。
被告人廖某对所谓的吸毒人员熊某某、邬某某是完全不认识,并没有出售给这两个人。
而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均不能证实毒品的来源,贩卖的对象是谁。
控方仅出示了被告人的几份询问笔录和一些作为物证类的照片,但这些证明只能证明崇阳县公安局在崇阳县天城镇鹿门铺村二组液化气站处抓获被告人,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克。
经鉴定:白色塑料袋封装的淡黄包圆柱体一包(净重克)中检见海洛因成份,海洛因的含量为/100g。
而这些证据同样也不能证明这些毒品的来源,毒品贩卖给什么人,也就是说,这些毒品既没有卖家也没有买家,这些毒品还是用于贩卖吗?根据刑事证据运用规则,控方对证明廖某对这些毒品卖以贩卖为目的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但控方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廖某是对这些毒品是以非法交易为目的。
难道现场查获的毒品就一定是被贩卖的毒品?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严格禁止类推适用,否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罪,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毒品的来源,贩卖的对象不明确,非法贩卖的地点也不明确。
现有证据不能形成锁链证实被告人有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该条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嫌疑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就是司法实践中“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规则,强调“以证据为根据”而不是“以事实为根据”,是防止在认定案件事实上发生错误导致冤错案件。
因为一旦忽视或轻视“证据”,就可能导致以捉摸不定的“事实”为根据认定案件事实,其结果势必导致冤错案件,该条的规定就是要求对被告人的供述必须有其他的证据相印证才能据以定案。
另,对被告人妻子存在建设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是其妻子一人在外务工所挣,用于家庭生活的积蓄,属于合法收入,对该冻结的款项,司法机关依法应返还。
二、即便认定被告人有贩卖毒品的行为,被告人亦有依法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1.指控的被告人2012年4月3日贩卖毒品的行为属犯罪未遂。
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
被告人贩卖毒品行为是在公安机关的全程监控下进行的,属于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不仅不会产生犯罪结果,而且也不会造成任何实际危害。
请合议庭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依照《刑法》第23条未遂犯的规定进行处理,给予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口供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在无知中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到案后,他深为自己的行为自责,请求律师向法院转达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意愿。
3.本案涉案的毒品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
4.家庭条件特殊,父母年迈,孩子未成年,由妻子一人承担照顾家庭的重担,妻子长年外出务工,经济来源全靠妻子所挣,可谓是不堪重负。
鉴于被告人家庭的特殊情况,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刑事司法是一项关系到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应该慎之又慎,容不得半点疏忽和懈怠。
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家庭条件等综合情况,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潘盼盼律师执业机构: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址:湖北咸宁市崇阳县新法院正对面二0一二年十月九日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沈娟的家属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我们介入此案后,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调阅案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娟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被告人沈娟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案中,其实被告人沈娟作为被告的同时,也是一个受害者。
1、起意贩毒不是被告人沈娟。
2、贩卖毒品的资金不是被告人沈娟提供的。
3、被告人沈娟并没有实际分得贩卖毒品带来的任何收益。
4、毒品的来源及销路,即交易毒品的上线和下线都不是被告人沈娟联系的。
5、被告人沈娟是受其他被告人安排、指使参与了毒品犯罪的。
关于这点,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中已经予以确认。
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均已说明此事实。
6、被告人沈娟在起诉书指控的具体的犯罪事实中所起的作用不重要。
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其只是帮助把毒资从一个房间放到另外一个房间。
综上,被告人沈娟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没有出资贩卖毒品,也不是毒品的所有者,更没有从贩卖毒品中获得任何收益,而且是受他人安排、指使从事犯罪的。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相关事实和证据,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会议纪要关于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关于主、从犯认定的精神。
被告人沈娟在整个过程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沈娟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沈娟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
从今天的庭审来讲,被告人沈娟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
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三、沈娟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沈娟以前从未有过刑事处罚记录,同时,同于步入社会时间不长,对于法律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多,并充分了解其这一参与贩毒行为的法律后果。
所以鉴于其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法院应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沈娟一是从犯,二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三是纵观本案犯罪事实可知被告人沈娟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
所以恳请法院在量刑时考虑酌情对被告人沈娟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娟系从犯,自愿认罪,有多种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沈娟予以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提供合议庭予以参考,谢谢辩护人: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小勇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审判长、审判员:潘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潘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过庭前会见和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一、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虽然潘某在公安机关承认其贩卖毒品,但潘某在庭审中表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预先写好笔录的情况下逼迫其签字的,潘某的该说法虽然没有证据加以证明,但至少潘某推翻了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也就是说潘某不承认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二、关于证人张某的证言。
证人张某证实的内容体现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辩认笔录。
但从这二个笔录里可以看出,张某在同一天同一个时间段里所做的证实内容相互矛盾,无法自圆其说,属疑点证据,依法应不予以采纳。
1、买卖毒品数量不符。
张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2010年3月7日晚,其向潘某购买了二个小零包,在辩认笔录里证实向潘某购买了克***。
而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为一个小零包,数量为克。
因此,本案公诉机关指控潘某贩卖一个小零包所采纳的证据不足。
2、买卖毒品次数不符。
张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向潘某购买过三次毒品,而在同一日同一时段所作的辨认笔录里证实的次数为五次,张某的该证言自相矛盾。
3、买卖毒品的毒资金额不符。
张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里先是供述其向潘某购买过三次毒品,购买毒品的毒资共计400元,而其在随后的笔录里又证实向潘某购买毒品的金额为800元。
张某在同一询问笔录里前后证实的内容不一致,无法吻合,具有明显的不真实性。
其次,张某证实与潘某联系的手机号码有四个,分别为、、、,但从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来看,本案除了张某的该证词外,没有任何证据能印证张某证实的这四个手机号码为潘某使用过或是用潘某的身份证明开户。
庭审中,辩护人也询问过潘某,潘某没有承认这四个号码为其曾经使用过。
综上,张某的证词存在诸多疑点,具有不真实性,属疑点证据,且张某作为证人,应出庭接受法官、公诉人、辩护人以及潘某的质询,本案张某没有法定事由不出庭接受质询,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具有唯一性和排它性,因此,张某的证词依法应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