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与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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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结论判定标准
一、依据《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及《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实行妇幼保健机构周期性评审、复合评价、调研性初评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制度。
二、妇幼保健机构等次结论判定标准实行千分制,其中周期性评审分数占85%,复合评价、调研性初评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分数占15%,依据所得总分数判定其等次。
甲等:总分达到900分以上。
乙等:总分达到800-899分。
合格:总分达到600-799分。
三、根据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的规定,评审所涉及的有关文件、文书、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如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本次评审资格。
四、在评审中发现群体保健工作、服务质量、服务安全等方面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应对评审结论实行单项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