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总18页)

合集下载

小区养狗管理规定

小区养狗管理规定

小区养狗管理规定

小区养狗管理规定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物业小区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区养狗管理规定1

一、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小区不提倡养犬。

三、本小区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请养犬人自律,并请全体业主自觉遵守,并积极参与监督治理工作。

四、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和养犬义务保证书。拒绝签订义务保证书的不得养犬。

五、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六、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八、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

九、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 公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城市区域为犬只限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可以根据城镇发展的需要规 定本辖区范围内的犬只限养区。
第七条各级城管部门建立养犬举报、投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养犬行为和犬类经营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举报,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 行为予以投诉。
准养犬死亡的,养犬人应当立即通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到城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人放弃所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送交犬只留检(收容)所,并到城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的,携犬人必须凭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狂犬病检疫、 免疫证明到农牧部门审核备案。在本市限养区饲养6个月以上的,须按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许可饲养烈性犬的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管理,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犬只的活动不得超出其 护卫区域。
养犬人不得擅自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进入限养区,但因免疫、诊疗等正当事由除外。
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正当事由携带烈性犬出户的,携犬人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等 。
第二十二条城管部门设立犬只留检(收容)所,负责收容流浪、遗弃、丢失以及没收的犬只。
公安部门负责对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修订)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修订)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二号)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19年8月8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0月9日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7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19年8月8日银川市第

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养犬许可管理

第三章犬只防疫管理

第四章养犬行为管理

第五章犬只经营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共环境卫生、规范养犬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和犬类经营行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坚持禁限结合、政府监管、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综合执法监督、市政、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的集中宣传和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养犬管理规定

养犬管理规定

养犬管理规定

下面是由编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养犬管理规定的范文,欢迎阅读。

养犬管理规定【一】一、本小区不提倡养犬;

二、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请养犬人自觉遵守;

三、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便于物业管理处与派出所联系办理办证手续。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一、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十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市人民府

文号:**市人民府令第78号

发布日期:2001-2-27

执行日期:2001-2—27

生效日期:1900-1-1

经市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对养犬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养犬活动,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根据《**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养犬管理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市区内养犬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工作由市控犬办组织实施,机关具体承办.卫生、畜牧、工商、城建等部门依其职责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五条在市区内,个人不得养大型犬,可以养小型观赏犬,但每户只可养一只。

本规定所称大型犬是指成犬体重超过八千克以上的大型犬种,小型观赏犬是指成犬体重不超过八千克的小型犬种。

第六条在市区内,个人养小型观赏犬,应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提供下列材料,由区机关批准,市控犬办备案:

(一)犬主的城市常住户口或身份证;

(二)居住地房照及居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

(三)犬的彩色照片两张;

(四)畜牧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

第七条获准养犬的个人,应在接到之日起15日内,到批准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由市控犬办统一制作.

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损坏或遗失后应及时申请补发。

第八条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第一年必须缴纳登记费,每只犬为200元,从第二年起缴纳费,每只犬为50元,每年一次。

第九条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养狗管理规定7篇

养狗管理规定7篇

养狗管理规定7篇

养狗管理规定 (1)

一、汽车司机

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管理规则。

2、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驾驶时不准吸烟、饮

食、谈笑和其他妨碍安全的任何动作,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3、行驶前必须检查车辆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

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出车。

4、行驶前,应检查周围有无障碍物,鸣号起步。

5、在上下乘员时,必须做到停稳开门,关门起步。

6、在行驶中,应随时注意来往行人及车辆动态,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

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拐弯5公里;车间、库房3公里;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

三通过并鸣号示意。

7、停车时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应按指定地点依次停放。停车

后应将钥匙取下,拉紧手刹。

8、在吊车下面装卸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不准在这时检查、修理车辆。

二、车辆修理安全规程

1、工作前检查起重设备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

2、修理车辆底盘特别是拆装轮胎时,必须顶稳千斤顶,并垫稳木枕或铁凳。

3、修理铲车等时,必须垫好枕木撑好撑架。

4、试车启动前,应先检查周围环境情况。在运转时检查故障,须随时注意

旋转部位,以防打伤头、手。

5、凡需进行试车,必须由持证人员驾驶,试刹车时,必须思想集中,注意

车前行人、堆物,并看清车后有无车辆。无驾驶证的修理人员,不准开动各种车辆。只准原地发动。

6、试高压火花时不准在加注机油入口处,以防失火。

7、油路系统发生故障时,汽油不准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软管直接注入化油器发动引擎。

8、车辆进行试车时严禁带人,驾驶室两旁不准站人,车辆未停妥,严禁上下。

文明养犬管理条例

文明养犬管理条例

文明养犬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免疫与登记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诊疗与经营

第五章收容与留检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文明典范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犬只经营服务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依法管理、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市、区县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养犬管理纳入市域社会治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管理、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犬只收容等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和疫情监测,实施犬只诊疗、防疫监督管理,指导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救治、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发展和改革、教育、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绿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

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

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给广大师生创造优良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校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管,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后勤服务处,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具体指导、安排、检查等工作。校内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物业公司负责校园环境卫生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包括校容校貌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校办公区、教学区、实习实训楼宇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饮食(食品)卫生和服务行业卫生管理、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工作。

第四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群众性的工作,各部门应密切配合,物业公司应认真负责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管理服务职责。经常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有关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师生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爱护校园、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

第二章校园环境管理

第五条校各部门和广大师生都有保持校园环境整洁、美观的义务和责任,所有通知、公告、广告、海报、消息等应一律张

贴在广告栏内,严禁在校园墙壁、公共设施或树木上乱贴乱画、乱涂乱刻及钉挂物品。在校园内设置广告、标语牌、橱窗、标志牌及悬挂条幅等须报校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加强校园园林绿化管理。绿化公司应及时对行道树、绿篱、花木、草地进行修剪、中耕、除草、施肥,防治病虫害。任何人不得随意践踏草地、损害树木、采摘花果。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7年银川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条例
目录
01 相关公告
03 修订的条例
02 相关决定 04 解读
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共环境卫生、规范养犬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实际,制定《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该《条例》经2007年3月29日银川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 议通过,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2007年5月18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条例》分总则、养犬许可管理、犬只防疫管理、养犬行为管理、犬只经营管理、法律责任、 附则7章42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条例
(2007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 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19年8月8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谢谢观看
修订条例是银川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年初,市司法局和市综合执法监督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当前养犬管理工作的实际,学习借鉴外地城市地方立法工作经验, 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请银川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初审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刊登在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将 条例修订草案分别呈送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就相关问题多次沟通。为使条 例更加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法工委先后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 执法单位和部分社区进行调研,并组织召开了立法专家咨询会议。在此期间常委会主要领导还专程赴自治区人大 常委会就条例修改情况向相关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并听取了其意见建议。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综合执法系统“行走银川、服务全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综合执法系统“行走银川、服务全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综合执法系统“行走银川、服务全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公布日期】2022.06.07

•【字号】银综执监发〔2022〕32号

•【施行日期】2022.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综合执法系统“行走银川、服务全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

《银川市综合执法系统“行走银川、服务全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经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2022年6月7日

银川市综合执法系统“行走银川、服务全域”专项行动实施

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深化“严细深实勤俭廉快”的工作作风,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统领,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和谐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区、市党委政府对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及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市创建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当前城市存在环境秩序问题和短板,开拓思维理念,明确工作方法,创造性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形成长效机制,为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和打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市凝聚强大工作合力。

养犬管理条例

养犬管理条例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昨天,银川市农牧局、银川市城市管理局就银川市犬只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的犬种发布公告,包括獒犬、圣伯纳犬、大丹犬等3 4个犬种将被禁养。

被禁止饲养的犬类品种包括:獒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寻血猎犬、灵秋田犬、纽芬兰犬、比利猎犬、法国狼狗、阿富汗猎狗、可蒙犬、阿根廷犬、爱尔兰猎狼犬、土佐犬、兰西尔犬、德国牧羊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苏俄牧羊犬、多伯曼犬、拿泼里獒犬、马雷马犬、大髯犬、斗牛獒犬、斯皮诺犬、英国老式牧养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拳师犬、威玛犬、臧獒、苏格兰牧羊犬、比利牛斯獒犬烈性犬。

记者从银川市城管局综合科有关负责人处了解到,银川市农牧、城管部门将随时对新发现的烈性犬种是否准养进行公告,公安、部队、科研单位等特殊部门饲养的工作用犬则不受本公告所列犬种限制,其他单位如需要饲养护卫用犬,属本公告所限犬种的,必须经城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饲养。(记者宗时风)

(宁夏日报)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6.09.30

•【字号】

•【施行日期】2003.01.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5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7月6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订<银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6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30日银川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

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综合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所在居民区内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养犬管理条例【最新版】

养犬管理条例【最新版】

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限制养犬区的犬只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限制养犬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状况、人口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畜牧)、卫生防疫、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

部门,负责犬只登记、收容,捕捉走失、无主犬只,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捕灭狂犬,依法处理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

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管理和疫病防治,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管理服务区域内养犬相关信息,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12345、110、互联网在线养犬管理平台等渠道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伴侣动物

伴侣动物

• 11日,昆明盘龙区一法院家属 区内一寄养在车棚的野猫生的 四只小猫被人虐待而死。据收 养野猫的主人家说在11号凌晨 听到猫凄惨的叫声,她们赶紧 下楼发现这只野猫的四只小猫 被人虐待而死,并且放在母猫 面前。小猫身上布满弹孔,浑 身是血。其中一只小猫脖子被 绳子拉长,胸被剖开,心脏外 露,另外两三只小猫头被踩扁。 据记者观察,小猫身上的弹孔 为金属玩具枪所致。估计是10 日晚上,有人用玩具枪把小猫 打得遍体鳞伤,无力逃跑,然 后再进行虐待致死,并特意放 在母猫身边。
4.我国伴侣动物法律制度及其缺陷
• 没有专门保护伴侣动物的规定,仅包含在一些其 他的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的部分条文中,例如 1988年实施的《动物防疫法》及2001年修订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部分涉及伴侣 动物的保护 • 所涉及伴侣动物的范围很局限,对犬类规定较多, 其他种类的伴侣动物并未谈及 • 中国对伴侣动物保护监管主体也不明确。有的是 卫生局的下属,有的是农业局的下属,从全国层 面来说,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主体的 不明确容易形成监管漏洞。
• 纽约州立大学的研究发现,伴侣动物可直接使人的感觉变 好,使环境变得更安全。儿童孤独症患者长期和小动物接 触交流,慢慢就会变得愿意与人接触了。 • 在教育研究领域发现,通过让儿童接触、爱护小动物,可 以培养善心和爱心,激发责任感,启迪儿童智力与情感, 促进儿童的心理健康成长。

养犬管理条例

养犬管理条例

养犬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免疫与登记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收容、领养与经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搜救等工作犬,动物园、科研机构、表演团队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城市建成区、中心镇建成区以及县(市、区)

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县(市、区)人民政府、湾新区(高新区)应当将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由公安、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发展和改革、教育、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上牌,查处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养犬行为,查处犬只扰民、伤人事件,捕杀狂犬、疑似狂犬。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采用牵束引带约束犬只、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不文明养犬行为,流浪犬只捕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1年)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1年)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9.26

•【字号】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号

•【施行日期】2021.11.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号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于2021年2月25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6日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1年)

(2001年1月19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4年10月20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11年9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21年2月25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1年9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总18

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公告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07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07年5月1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养犬管理

条例》的决定

(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5月12日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共环境卫生、规范养犬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和犬类经营行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坚持禁限结合、政府监管、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银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区、县(市)城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的许可登记、备案工作。

农牧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犬类免疫的管理和疫病的防治。

公安部门负责对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统一供应、接种,诊治被犬伤害者,并对人患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的登记注册管理。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机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城市区域为犬只限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可以根据城镇发展的需要规定本辖区范围内的犬只限养区。

第七条各级城管部门建立养犬举报、投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养犬行为和犬类经营

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举报,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投诉。

第二章养犬许可管理

第八条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登记制度,每户限养一只犬,但禁止饲养烈性犬。

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到城管部门办理许可登记手续:

(一)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住所。

(二)公安机关确定的治安重点保护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具备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并与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

(三)出具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养犬申请人,城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犬只准养证》,并采取植入电子标签等便于查验的管理措施。

《犬只准养证》由市城管部门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买卖。

《犬只准养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的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城管部门予以公告。养犬人应当每年在犬只有效防疫期内携带犬只及犬只防疫证明到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检验。

《犬只准养证》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城管部

门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经许可养犬的个人和单位须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集中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养犬许可登记、犬只收容所日常维护及其他管理工作的开支。

饲养导盲犬、助残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二条限养区外(农村地区)养犬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饲养犬只免交管理服务费,由动物防疫机构强制免疫,城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到城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交犬只免疫证明,可以免交管理服务费。

第十四条准养的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60日以内对其妥善处理。

准养犬遗失、转让、赠与或者随养犬人迁移的,养犬人应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以内到城管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准养犬死亡的,养犬人应当立即通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到城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人放弃所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送交犬只留检(收容)所,并到城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的,携犬人必须凭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到农牧部门审核备案。在本市限养区饲养6个月以上的,须按本条

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犬只防疫管理

第十六条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狂犬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的犬只,应当及时向城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卫生防疫部门对疑似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确认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犬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患病犬经无害化处理的,由城管部门注销养犬登记。

第十八条发生狂犬病疫情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防治措施,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养犬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四)不得在住宅公共区间设置犬窝、搭晒犬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