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高空抛物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证明问题研究——从程序法角度审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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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高空抛物行为侵权责任的问题研究

关于我国高空抛物行为侵权责任的问题研究

关于我国高空抛物行为侵权责任的问题研究摘要:虽然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中第八十七条针对我国所存在的高空抛物现象已做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上仍存在很大的问题;同时在法学界,对有关的法律也尚存争议。

因此有必要全面、深入地对高空抛物现象及其法律条文进行分析,以求加深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研究,并寻找法律所不完善的地方,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法律价值高空抛物侵权的情形本身并不复杂。

通俗而言,是指行为不当、行为不规范、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行为人,由高空向下抛掷物体。

社会新闻中有关此类案例的报道屡见不鲜。

自己的财产或人身莫名被侵害,无论是谁都会首先想要找出行为人,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然而实际情况中当事人的财物或身体被伤害时都是事发突然,且地点随机、很多还发生在没有视频监控的场所,因而很多时候当事人根本没有办法获知侵权人是谁,只能自己承担受伤受损的后果。

面对这样尴尬无助的情况,受到身体伤害、财产损失者,自然心存怨恨,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却只能不了了之。

一、高空抛物的认定及有关法律规定(一)高空抛物侵权的界定就字面意思来看,高空抛物侵权的基本内容是“民事主体因他人从高处抛落的物品发生物理上的碰触而遭受财产或人身上的损害的事实”。

依此内容对侵权行为进行定性,是与一般侵权行为无异的;受害人可以根据《侵权法》中关于一般侵权情形的规定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但《侵权法》第八十七条在对高空抛物侵权的说明中,除却对字面意思进行描述外,还明确表示是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才适用本法条。

1法条的该项添附内容,明显是从受害人角度出发,针对的是在遭受高空抛物侵权出现时,受害人对实际危害情形认识不足而导致无法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的情形。

因此,如果要进一步了解高空抛物以及对《侵权法》第八十七条解析,就需要还原该类侵权情形的最基础模型,即从受害人受到损害为认识的起点开始推理。

建筑物高空抛物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证明问题研究——从程序法角度审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有关规定

建筑物高空抛物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证明问题研究——从程序法角度审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有关规定
分散 的考虑 , 相关 的所 有住 户相对 于 受损人 来言 , 更具 其 有损失分担能力 , 这是公平 责任 的体 现。此时众 多住户承
担的是 以替代性为本质 特征的补偿 责任而 非赔偿责 任 , 该
个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行使一定的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 , 当建 筑物发生损害时还应承担一定 的责任 。

个人拥有一个建筑物的所有权的情形完全不 同, 他是 由专
有权、 共有权和管理权组成的。建筑物的区分所有 的复杂性
常常致使业主之 间的关系处于既区分又结合的状态 , 因此各
个部分建筑物的所有人都应该对归 属于 自己的建筑物及整
使用人则可 以独立证明 自己没有 实施抛掷 、 坠落 等危险行 为, 若其无法 证 明或证 明失 败 , 应 和其余证 明不能 的被 则 请求补偿的建 筑物 实际 使用人 一起 承担 对受损 人损 失 的 补偿 。此种损失 的承 担和 分担方 式是 出于风险 的负 担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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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 程序 的始 终 , 含着 证 明主体 、 明责 任 、 明标 包 证 证 准 、 明要求等一些列 问题。高空抛 物损害赔 偿案件 的 自 证 身特点决定 了人 民法 院及各 方 当事人 在该类 诉讼 中要 对
相关的证明问题 予以特别 的理解 和把握 。
( ) 关 案 件性 质 的证 明 问题 一 有 建筑物高空抛 物致人 损 害诉讼 不 同于不 属 于建筑分担 的形式 予 以体 现 , 种 责 此 任分担方式便 于补偿 责任 的最终实现 。
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是建筑物高空抛物损 害赔偿 案件中
的实体法基 础, 其是指权利人 即业主对于一定建筑物 中对于
自己专有部分 的单独所有权 、 对共有部分 的共有权 以及 因共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摘要高空抛物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正成为一个危害居民安全的主要因素,并已引发不少纠纷。

然而,过去各地法院的判决却有着形形色色的结果,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

针对高空抛物的归责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同时根据新近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侵权责任归属的探讨,提出现阶段可行的责任认定方式和一点微薄的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法(草案)》;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The phenomenon of Killer Litter, as we know the dangers lurking in the sky, has emerged as one of the most dangerous factors that threatens the security and lives of people living in the cities. This phenomenon is attributed to the mistakes of high-rise living. Though it cause personal injury and has aroused certain disputes. There is still no national united standard of solving such problem legally and the court judgments varies in every place of our countr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related cases, combined with the certain prescripts and clauses about killer littering from the newly published Draft Law on Tort Liabilit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feasible ways of at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y, as well as some meager suggestions.Key words: Killer Littering;Draft Law on Tort Liability;the Doctrine of Presumption;the Doctrine of No-fault Presumption;the Doctrine of No-fault Liability;the Doctrine of Fair Liability.随着城市人口的激增,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条件的日渐紧张,现代高层住宅大楼正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大厦日益普遍,高空抛物事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就高空抛物事件的侵权责任加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高空抛物事件一般包括以下构成要件:行为人、高处、抛物物品、制造侵权行为。

行为人是指具有抛物行为的主体,包括直接抛物者和共同抛物者。

高处是实施抛物行为所处的位置,一般指在室内或室外高层窗户、阳台等处。

抛物物品是指被抛物行为所投掷的实物,可以是生活垃圾、建筑材料等。

制造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抛物行为的故意或过失。

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划分标准针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划分,学界和司法实践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主要有三种观点:绝对责任观点、过失责任观点和过错责任观点。

1. 绝对责任观点绝对责任观点认为,不论行为人的过错与否,只要发生高空抛物事件,行为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这一观点主张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然而,绝对责任观点容易造成侵权行为人的权益受损,对于仅有轻微过失的行为人可能过于严厉。

2. 过失责任观点过失责任观点认为,行为人只有在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并且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才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一观点注重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但可能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足。

3. 过错责任观点过错责任观点认为,行为人只有在故意或恶意制造高空抛物事件时才应承担责任。

这一观点对行为人的过错要求较高,侧重于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但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可能不充分。

三、解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措施为了更好地解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高空抛物事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媒体、学校、社区等渠道,向公众普及高空抛物案例和法律法规,增强大家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认知。

2. 增加监控设施加大对公共场所的监控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发现和记录高空抛物行为的能力。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问题研究与应对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问题研究与应对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问题研究与应对近年来,高空抛物行为在城市中愈发频繁,给社会的安全和公共秩序造成了威胁。

高空抛物不仅对行人和交通造成危险,还可能导致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面对这一严重问题,了解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相应的法律应对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高空抛物行为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不仅包括行为人的责任,还包括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及社会安全的维护。

首先,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高空抛物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构成了侵权行为。

在行为人故意进行高空抛物的情况下,可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在行为人未满十六周岁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其法定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其次,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预防是非常重要的。

公众教育宣传和行为规范是预防高空抛物的关键。

通过媒体宣传、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教育,引导公众养成文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

政府和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高层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和监管,确保建筑物的窗户、阳台等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同时加装防护措施,减少高空抛物事故的发生。

在应对高空抛物问题上,强化法律保护和加大处罚力度也是必要的。

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打击力度。

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法审理高空抛物案件,对罪行严重的行为人进行重罚,形成威慑效应。

同时,建立健全相关赔偿制度,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到高空抛物问题的解决中来,共同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最后,应通过技术手段来加强高空抛物行为的监控和防范。

利用摄像头、安全监控设备等技术手段对高层建筑物周边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阻止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同时也可以通过使用防护网、封闭阳台等措施,减少高空掉落物品的可能性。

政府和物业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设备,以应对高空抛物问题。

综上所述,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问题是一个涉及到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重要问题。

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摘要:建筑物高空抛物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行为,存在着安全隐患、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威胁、影响城市环境整洁等问题。

本文从侵权责任角度出发,结合广泛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实践案例,阐述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等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保护建议,以期为建筑物高空抛物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一、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建筑物高空抛物是指建筑物内或外,单位或个人在高空中将垃圾、污水、烟蒂、石块等畜力抛物或排放到地面或其他公共区域的行为。

建筑物高空抛物具有高度危险性、高度威胁性、高度侵权性等特征,同时也是城市环境与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问题。

二、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要件。

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必须具备的行为要件是指个人或单位在建筑物内或外进行的高空抛物行为,包括抛掷、倒泼、倾倒等方式。

2.过错要件。

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必须具备的过错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存在过失或故意造成危害的情形。

即,在抛物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或未尽到注意义务,或者故意在高空中将垃圾等物品抛掷出去。

3.结果要件。

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必须具备的结果要件是指侵权行为的实际损害结果,即抛掷物品导致受害人的财产、人身安全遭受损害。

三、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涉及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种形式。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赔偿、禁止侵权、恢复原状等形式,责任承担主体为抛物行为人或被委托管理的单位。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形式,责任承担主体为抛物行为人或建筑物管理单位。

四、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法律保护建议1.加强立法,明确法律责任。

2.严格管理,落实责任制。

3.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管。

4.加强宣传,提高公众意识。

结语:建筑物高空抛物存在着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侵权性质,应该受到法律和社会的重视。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论文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高层建筑物越来越多,导致了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而且给社会带来很多的负面影响。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对于高空抛物侵权案件做出的裁判结果也是五花八门,往往出现相似案例却是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都产生了许多的争议,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虽然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有了明确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责任的分配和承担。

本文通过对比的方法,从实践与理论两个角度出发,寻找出确定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不足之处,分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应该使用的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保险目录前言 (1)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解析 (1)(一)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念 (1)(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征 (1)(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四)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2)(五)确定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必要性分析 (3)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3)(一)《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合理性分析 (3)(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理论缺陷 (4)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司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5)(一)我国关于确定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司法实践 (5)四、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体系构建 (6)(一)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 (6)(二)高空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分析 (7)五、结束语 (7)参考文献 (8)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探究前言高空抛物的侵权行为在现今高楼林立的社会已经屡见不鲜,甚至还有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

一方面,受害人承受着身体及精神上的伤痛和找不到加害人的气愤与无奈;另一方面,那些成为被诉方的无辜“捆绑者”将承担原本不属于他们的责任。

两方面的对立与矛盾也越发鲜明,双方权利与责任的博弈不容小觑,这就使得相关法律的颁布与实施迫在眉睫。

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问题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开题报告

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问题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开题报告

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问题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现代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带来了大量建筑物和高层建筑的兴建,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侵权问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产生的抛掷物对周围环境和人身安全造成的潜在威胁。

大量的报道和案例表明,由于建筑物不明抛掷物造成人身伤害,导致个人财产损失以及城市交通等方面的困扰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因此,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中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在没有明确指明责任人的情况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抛掷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建筑物或者附属设施的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这一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人在何种条件下才应当承担责任,也未对不明抛掷物问题的具体细节进行规定,给国内的法律实施带来了许多困扰。

本文旨在就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问题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在解决此类问题方面的不足之处,并对未来的侵权法律实践提出建议。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1. 研究内容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问题进行系统化的研究:(1)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产生原因和影响原因的分析;(2)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3)判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人责任的相关法律标准;(4)建立合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行为的发生;(5)对比国际上相关的法律实践,提出本土化建议。

2. 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并结合实地调研和专家访谈,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三、预期研究成果本文旨在对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问题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并针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和问题,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

预期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1)对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问题的产生原因和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分析;(2)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进行详尽的分析,并提出合理的法律制度建议;(3)提出合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制度建议,有效预防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行为的发生;(4)对当前国际上有关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问题的法律实践进行比较,提出本土化改进意见。

对高空抛物案件中各方责任问题的分析

对高空抛物案件中各方责任问题的分析

对高空抛物案件中各方责任问题的分析作者:张志成孙奇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49期摘要:随着中国的高速发展,中国的楼房也越建越高,自2000年中国高空抛物第一案发生以来,高空抛物现象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0年来关于高空抛物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暴露出许多相关法律规定的漏洞,尤其是在高空抛物案件中对各方责任的规定比较单薄,而《民法典》大大填补了高空抛物案中的漏洞。

下面我将从高空抛物案中各方责任角度剖析过往之《侵权责任法》的不足以及《民法典》先进性和缺失。

关键词:高空抛物;各方责任;《侵权责任法》;《民法典》我国从《侵权责任法》到《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出现了极大的变化,不仅从一开始的倡议性规定过渡为禁止性规定,即高空抛物不再只是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而且在高空抛物的各方责任的规定上也出现极大变化[1]。

原先《侵权责任法》中仅对“可能加害人”做出举证责任的规定,而《民法典》中增加了对“真正加害人补偿责任”“物业责任”“公安机关责任的规定”。

这些变化可以说是多年司法实践和学术争辩的结晶,下面我就将对高空抛物案件中各方责任问题进行具体的探究。

1 “可能加害人”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典》都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说明高空抛物案件中由“可能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为在高空抛物案件中被侵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被高空抛物侵害后大部分处于受伤状态甚至死亡状态,此时如果被侵害人连起码的行动能力都没有更不用提自己去搜集证据并举证;如果由被害人的亲属起诉,因为其不是当事人,对证据会缺失第一现场的敏感度。

而且,被侵害人去举证会面临很多现实困难,比如光是搜集该建筑所有住户的信息就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而且因为是高空抛物往往属于民事案件,公安机关也往往会以此为由拒绝立案侦查,被侵害人只能通过物业手中的业主信息搜集证据,但是物业公司很可能一侵犯业主隐私为由拒绝提供信息。

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报告

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报告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中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兴盛,高层建筑的增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

我国在《中华人民XX 国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以前,并没有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案件作出具体明确的针对性立法规定,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类推适用其他类似的法律制度,导致相类似的案件情形却有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严重危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颁布,对高空抛物的司法判决有着重要的价值,为此类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准则。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在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之外,仍存在着自身的缺陷和不足。

尽管第87条已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理论界对此仍有诸多纷争,并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有诸多的实施困难。

因此,本文的就是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进行深入的剖析,分析其所具有的价值及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以及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的立法建议。

本文除引言与结语之外,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笔者分析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从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两个方面进行分别论述,在论证的过程中运用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和法的逻辑学,得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X畴,而侵权行为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行为仅是其一个特殊的行为类型。

此外,笔者从权利、义务、责任的角度出发,提出受害人的权利受损理应获得法律的救济,而侵权行为人、物业管理人、国家作为义务的承担者,面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部分笔者介绍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涵义、特征以及构成要件,作为一类特殊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加害人不明是其最大的特点和难点。

笔者分析了第87条所界定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所具有的构成要件,并对其各个构成要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

第三部分笔者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理论依据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

关于第87条施行的依据,笔者从其与价值两方面进行分析。

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问题

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问题

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高楼大厦遍布各大城市,高空抛物事件层出不穷,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然而,高空抛物事件的责任归属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应规定却缺失或不够明确,给处理该类事件的司法机构和个人造成很大的困扰。

本文将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问题。

一、高空抛物事件的责任归属高空抛物事件是指在高处向下抛掷物品,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行为。

高空抛物事件的责任归属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1. 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物业管理单位是高层建筑物的管理者,具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住户的管理和监管,确保住户不做出高空抛物的行为,同时也应当对高层建筑进行必要的加固和防护措施,预防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物业管理单位未对住户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管或对高层建筑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2.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直接责任人是指在高处抛掷物品的行为人,其应当承担高空抛物行为造成的后果。

直接责任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不得有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其如实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得逃避法律责任。

二、高空抛物事件的法律责任高空抛物事件属于侵权行为,其法律责任可归纳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 民事责任在高空抛物事件中,抛物物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物业管理单位也可能承担一定责任,但是其中具体的赔偿额度以及赔偿范围则需要进一步区分。

例如,物业管理单位如果未尽到应尽的管理和防护责任,也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刑事责任高空抛物事件如果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者财产破坏,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如果戕害他人生命,属于故意伤害罪;如果妨害他人财产,破坏他人财物,则属于犯罪妨害财产罪。

对于高空抛物劝阻无效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属于过失伤害罪等行为。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全因素和财产损失。

而对于高空抛物侵权事件的归责问题,以及责任主体的界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浅析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高空抛物侵权。

高空抛物侵权是指在高楼或者其他地方将物品抛下,造成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的侵害。

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他人的安全和财产利益,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当事人主要的义务是尊重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得随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需要追究侵权责任。

其二,高空抛物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因非法行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高空抛物明显是一种非法行为,因此对于其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具体的归责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确认。

当确定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后,需要进一步分析具体的归责问题。

抛物行为是否是故意的,是否存在过失,以及造成的后果等等。

这些都是确定归责的重要因素。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责任划分。

除了归责原则外,高空抛物侵权事件的责任主体也是需要明确的。

在高空抛物侵权事件中,责任主体应当包括:其一,实施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

对于实施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侵权责任。

如果是个人行为,那么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是单位行为,那么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二,监护人或者单位的监管责任。

在一些情况下,实施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人可能是未成年人或者受雇于某单位,此时监护人或者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监护人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教育,单位也需要对员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管,以避免发生高空抛物侵权事件。

高空抛物侵权事件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应当得到严格的法律界定和规范。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开题报告范文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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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伦理与社会责任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伦理与社会责任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伦理与社会责任高空抛物行为是指在高楼建筑或其他高空环境中,有人将物体故意向下抛掷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也严重侵犯了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

本文将讨论高空抛物行为所涉及的法律伦理和社会责任问题,并探讨相关的防范措施。

一、法律层面高空抛物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和违反治安管理等方面。

首先,高空抛物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属于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其所造成的后果将根据情节的严重性进行刑事处罚。

其次,高空抛物行为还可能导致财产损害。

当物体从高处抛下,砸中他人的车辆、窗户等财产时,被砸中者可以要求侵权者进行赔偿。

最后,高空抛物行为也违反了治安管理的规定。

根据公安部门相关法规,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将被视为扰乱社会治安行为,对行为人将进行行政处罚。

二、伦理层面高空抛物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直接违背了基本的人伦原则和道德规范。

首先,高空抛物行为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关怀。

每个人都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的影响,并且尊重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其次,高空抛物行为背离了社会公德和个人责任。

作为公民的我们,应该积极遵守法律法规,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高空抛物行为忽视了公共安全意识。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人们的行为举止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和安全。

高空抛物所造成的一次次伤害和事故,都在提醒我们应加强对公共安全的重视。

三、社会责任除了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伦理规范的要求外,高空抛物行为也应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共同行动。

首先,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强化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人们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警惕性。

其次,应加强物业管理和社区监督。

通过加强小区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完善监控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最后,应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惩罚机制。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加大惩治力度,建立相应的罚款和刑事处罚,以威慑潜在违法者。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高空抛物指的是由高处抛掷物体,可能造成危害或伤害他人或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城市环境中经常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法律限制和追责是非常必要的。

高空抛物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两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对于侵权行为,只有在侵权行为主体主观上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高空抛物行为中,如果是故意将物体抛下,并且明知会给他人造成危害或伤害,可以断定是有过错的。

在这种情况下,高空抛物行为主体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的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伤害或财物损失,这种行为主体的过错性就不那么明显了。

在这种情况下,依据过错责任原则,需要证明行为主体具有过错,才能追究其侵权责任。

在中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高空抛物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追责主体也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施行物体行为的个人承担责任,因为这种行为是个人行为,与他人无关。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施行物体所在的楼层的业主、物业、拥有者等共同承担责任。

这是因为高空抛物行为是在楼层内进行的,与楼层的安全管理有关,楼层的管理者应对所属楼层的安全管理负有责任。

高空抛物行为的归责原则可以根据情况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在实践中,应根据事实和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侵权责任的追究主体。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除了行为主体个人,楼层的业主、物业、拥有者等也应与行为主体共同承担责任。

这样才能有效防止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确保城市环境的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高空抛物是指在高空抛掷物品,不经意间或者故意将物品扔出窗外,造成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威胁,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高空抛物事件的归责原则及责任主体有着明确规定。

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谁侵权、怎样证明侵权和谁举证等方面。

(一)谁侵权在高空抛物事件中,侵权人往往是那些居住在高层且对楼下环境毫不关心或者居住环境拥挤的人群。

对于侵权人来说,其高空抛物行为对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威胁和损失,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

因此,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怎样证明侵权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常常涉及到事实认定,一般需要通过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和实物证据等多种形式综合证明。

其中,最有力的证据是现场勘查记录和实物证据。

如果现场有摄像头,调取监控录像也能够提供证据。

根据证据,法院会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定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谁举证在高空抛物事件中,举证一般是由受害方承担。

一方面,受害方理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另一方面,侵权人对高空抛物的行为心知肚明,因此存在难以承认自己的过错的情况,所以在案件审理中,双方需要充分合作,并通过各种手段来获取证据。

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个人个人属于主体,因此其进行高空抛物行为是侵犯了他人的权益,侵犯了公共秩序和社会规范,对于个人行为,在法律中受到明确的惩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作为集体主体,具有维护公共环境安全和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责任。

业主委员会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高空抛物事件的预防和防范,加强对居民教育宣传,加强对高空抛物事件的甄别和处置,做好相关记录和救援工作。

如果业主委员会没有尽到以上职责,造成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其也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三)物业公司总之,高空抛物侵权事件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居民需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得随意将物品从高空扔下,同时,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等机构也应该及时采取措施,提高居民的公德心和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居住环境。

浅析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

浅析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

浅析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拔地而起,但随之出现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高层建筑抛物人不明的损害案件。

虽然新出台的《侵权行为法》对此做出了规定,但是理论界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从高空抛物这一侵权行为出发,通过对一般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分析和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实际影响,得出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

关键词:高空抛物归责原则社会公平救济方式一、高空抛物行为的性质在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性质分析前,有必要对这一行为的概念做出简要界定:“从高层建筑物及高空设施中抛出物品,对邻近该建筑物及高空设施的人造成的人身损害,但不能查明该侵权行为人实践中,高空抛物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存在混淆的地方,所以应当对这两种行为做出明确的区分。

共同危险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危险的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两者的区分是很明显的(1)前者只有一个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只是无法确定谁是侵权行为人。

后者是二人或二人以上都实施了侵权行为,只是无法确定其中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2)前者的主体只有一个人,后者的主体有多人。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理论界没有争议,而高空抛物行为的认定却存在巨大的争议,原因就在于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那么法律应当如何妥善解决致害人不明这个问题。

二、高空抛物行为争论的焦点对于侵权行为人不明的高空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目前理论界存在三种不同的归责原则,(1)过错说,把这种侵权看成一般的侵权行为,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行为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我国高空抛物行为侵权责任的问题研究

关于我国高空抛物行为侵权责任的问题研究

关于我国高空抛物行为侵权责任的问题研究摘要:虽然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中第八十七条针对我国所存在的高空抛物现象已做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上仍存在很大的问题;同时在法学界,对有关的法律也尚存争议。

因此有必要全面、深入地对高空抛物现象及其法律条文进行分析,以求加深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研究,并寻找法律所不完善的地方,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法律价值高空抛物侵权的情形本身并不复杂。

通俗而言,是指行为不当、行为不规范、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行为人,由高空向下抛掷物体。

社会新闻中有关此类案例的报道屡见不鲜。

自己的财产或人身莫名被侵害,无论是谁都会首先想要找出行为人,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然而实际情况中当事人的财物或身体被伤害时都是事发突然,且地点随机、很多还发生在没有视频监控的场所,因而很多时候当事人根本没有办法获知侵权人是谁,只能自己承担受伤受损的后果。

面对这样尴尬无助的情况,受到身体伤害、财产损失者,自然心存怨恨,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却只能不了了之。

一、高空抛物的认定及有关法律规定(一)高空抛物侵权的界定就字面意思来看,高空抛物侵权的基本内容是“民事主体因他人从高处抛落的物品发生物理上的碰触而遭受财产或人身上的损害的事实”。

依此内容对侵权行为进行定性,是与一般侵权行为无异的;受害人可以根据《侵权法》中关于一般侵权情形的规定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但《侵权法》第八十七条在对高空抛物侵权的说明中,除却对字面意思进行描述外,还明确表示是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才适用本法条。

1法条的该项添附内容,明显是从受害人角度出发,针对的是在遭受高空抛物侵权出现时,受害人对实际危害情形认识不足而导致无法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的情形。

因此,如果要进一步了解高空抛物以及对《侵权法》第八十七条解析,就需要还原该类侵权情形的最基础模型,即从受害人受到损害为认识的起点开始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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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空抛物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证明问题研究——从程序法角度审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有关规定摘要:《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建筑物高空抛物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在先而补偿为辅、真正加害人和可能加害人并存、可能加害人的人数和身份不确定、对可能加害人的身份确认遵循证明责任倒置,在证明不能的情况下实施推定等实体问题上的特殊性决定了诉讼中相关证明问题也将不同于普通的侵权案件,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期限、证明标准及证明风险都将成为建筑物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诉讼中需要专门把握的特殊方面。

关键词:建筑物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补偿;证据;证明责任倒置一建筑物高空抛物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问题的研究基础———实体权利义务分配建筑物高空抛物损害赔偿案件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规定的一类特殊侵权案件。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实际使用人给予补偿。

某一自然人遭到了现代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某一窗口抛下的建筑物以外的其他物品的袭击,进而对其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后,鉴于事发突然、摄像头等监控设施的不完备、建筑物的构建复杂、实际使用人数的庞杂等原因,当穷尽一切手段和方法都无法确定造成损害的危险行为是哪一建筑物实际使用人(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可能为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占有人等)做出时,受损人可以请求存在加害潜在可能的全体相关建筑物实际使用人对其已有的损失给予补偿。

被请求补偿的建筑物实际使用人则可以独立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抛掷、坠落等危险行为,若其无法证明或证明失败,则应和其余证明不能的被请求补偿的建筑物实际使用人一起承担对受损人损失的补偿。

此种损失的承担和分担方式是出于风险的负担和分散的考虑,相关的所有住户相对于受损人来言,其更具有损失分担能力,这是公平责任的体现。

此时众多住户承担的是以替代性为本质特征的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该补偿责任属于单方责任,即由被请求补偿的全体建筑物实际使用人承担受损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当然,抛物侵权行为也可能是与该建筑物内的任何部分所有权人均不相干的某一外来人在建筑物的公共部分所实施的,并在实施后实行了逃逸。

此种情况下仍只能依照公平责任原则,由一定范围内的建筑物住户对受损人所遭受的损失实施具有道义上的补偿。

一定范围内的建筑物住户对补偿责任的承担应以平均分担、按份分担的形式予以体现,此种责任分担方式便于补偿责任的最终实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物高空抛物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实体法基础,其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定建筑物中对于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过去的一个人拥有一个建筑物的所有权的情形完全不同,他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组成的。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的复杂性常常致使业主之间的关系处于既区分又结合的状态,因此各个部分建筑物的所有人都应该对归属于自己的建筑物及整个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行使一定的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当建筑物发生损害时还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建筑物高空抛物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相关诉讼证明问题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与关键。

证明问题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包含着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要求等一些列问题。

高空抛物损害赔偿案件的自身特点决定了人民法院及各方当事人在该类诉讼中要对相关的证明问题予以特别的理解和把握。

(一)有关案件性质的证明问题建筑物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诉讼不同于不属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伤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实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下列侵权诉讼包括:……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4项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伤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对建筑物高空抛物损害赔偿案件的辨别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

致害物的可抛性和抛掷行为本身的作为特征是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

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致损物件是单一的,该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作为侵权,是因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其特殊性在于侵权物品的权属不明,无法查清真正的行为人。

而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在性质上归属于物件损害,是由地球引力等自然原因而非人的主动行为直接造成的,但这种消极、被动的行为通常是由于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失引起的,即所有人或管理人对物的瑕疵和不当维护及管理存在过错,且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身份是确定的。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对致害物品系建筑物以外的其他物品且该物品为人为抛掷物而非自然坠落物的证明成为对案件类型定性的关键。

通常情况下,自然坠落物抛弃物要么是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要么是附着于其上的其他物品,而抛掷物可以是具有可抛性可以是任何物品。

在特殊情况下,某一物品其既可能来源于建筑物以外,也可能归属于建筑物本身;既有成为抛掷物的可能,也有成为坠落物的可能。

此时生活经验、科学方法及其他技术手段成为证明给自己造成损害的侵权物品为来源于建筑物内的抛掷物的重要方法,而对行为损害和物件损害区分的关键在于致人损害之物所产生的致人损害结果是否是在人力的直接作用下形成的。

此外,建筑物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也应区分于建筑物之外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

诚然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多发生在建筑物领域,但绝非仅限于建筑物领域。

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外延要小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发生范围更加广泛。

建筑物通常是指由围护结构组成的能够遮风档雨,供人们在其中居住、工作、生产生活、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如住宅、公寓、宿舍、办公、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等。

而构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造物,人们一般不在其中进行生产生活活动,如烟囱、水井、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

建筑物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包括违章建筑物、经营性建筑物、建筑过程中的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等多种情形。

(二)有关诉讼标的的证明问题建筑物高空抛物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受损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承担的特点在于以侵权过错责任所产生的赔偿在前,以公平责任所产生的补偿在后。

实体法对责任承担的规定体现在程序法上即要求作为原告的受损人在不能确定真正加害人进而无法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时,才能以承担补偿责任为由起诉可能加害人。

如此以来,受损人可以成为两个相互独立而又彼此联系的诉的原告———赔偿之诉和补偿之诉。

赔偿之诉在类型上属于包含着确认成分的给付之诉,该诉的诉讼标的应为受损人和真正加害人之间的赔偿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补偿之诉在类型上属于给付之诉,该诉的诉讼标的应为受损人和真正加害人之间的补偿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若赔偿之诉顺利提起,则受损人无需再提起补偿之诉;若赔偿之诉被驳回,则受损人还可提起补偿之诉;若赔偿之诉因原告无法确定真正加害人而无法直接提起时,受损人可径直提起补偿之诉。

赔偿之诉中对真正加害人的身份证明将分配给作为原告的受损人是无可厚非的,而补偿之诉是以真正加害人身份的无法确定为提起前提的,此时受损人是否需要对赔偿之诉提起不成的情况进行证明呢?笔者认为,受损人在起诉状中应将真正加害人无法查明的情况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证据在证明标准上可给予适度的降低,毕竟诉前审查只是形式审查。

此后,在补偿诉讼进行过程中若已被起诉的可能加害人主张真正加害人的存在,则应由其承担证明责任。

真正的侵权因果关系的确定是对某一建筑物住户实施免责的情形之一,真正的侵权人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唯一主体,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其对受损人所受损失的承担事实上就是对可能加害人补偿责任的免除。

基于相邻关系的熟悉程度、建筑位置高度的相近性等原因,在补偿之诉进行中对真正加害人的确定的证明责任理应分配给已被起诉的可能加害人。

但是,对于已被起诉的可能加害人在补偿诉讼中发现并证明真正加害人确实存在这一情形,法院不宜依职权或依申请责令可能加害人退出诉讼、将真正加害人变更为被告。

从法理上看,变更被告应基于同一诉讼标的,而受损人是以补偿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提起的诉讼。

因此,若已被起诉的可能加害人对真正加害人存在于他们其中或之外后进行了积极有效的证明,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真正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而应判决驳回原告请求补偿的诉讼请求。

此时根据“不告不理”原则,若受损人继续向真正加害人主张赔偿责任的,应自行协商或另诉处理。

此外,有学者认为,被侵权人可以就其遭受的实际损失与受益人或可能的行为人实际支付的适当补偿的差额部分,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1]。

笔者认为,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上看,赔偿责任和补偿责任是相排斥的,而非相衔接的。

从诉讼法里的角度上看,在赔偿之诉中若真正加害人因自身经济状况而只能对受损人所遭受的损失无法赔偿或只能进行部分赔偿时,受损人不得以赔偿不足为由再次提起补偿诉讼。

所以在赔偿之诉中判决真正加害人承担责任后,受损人再以赔偿不足为由提起补偿诉讼的,法院应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予以驳回起诉。

这是与赔偿之诉被驳回后受损人再提起补偿之诉的情形相区别的。

(三)关于补偿之诉中被告适格的证明问题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一般多发生在区分所有的现代建筑物中。

所有权的区分、建筑物的复杂性、商品房销售对象的不特定性以及房屋租赁的频繁性致使不存在同一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因而很难确定谁是责任人。

原告所主张的民事补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确定被告的具体身份及人数范围的前提和基础,究竟是以“户”为单位承担补偿责任,还是以“人”为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是实体法应予解决的问题。

从实体法上看,补偿作为公平责任的体现方式,既要求损失的负担在受损人与补偿人之间保持公平,也要求在各位补偿主体中保持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因此,以“户”为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是较为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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