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3年第1号公告目录
附件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目录1. 中央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3)2. 北京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5)3. 天津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6)4. 河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8)5. 山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10)6.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12)7. 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14)8. 吉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16)9. 黑龙江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18)10. 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0)11. 江苏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2)12. 浙江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5)13. 安徽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7)14. 福建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9)15. 江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32)16. 山东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35)17. 河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37)18. 湖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39)19. 湖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41)20. 广东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43)21.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45)22. 海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47)23. 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49)24. 四川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52)25. 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54)26. 云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56)27. 西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58)28. 陕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60)29. 甘肃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63)30. 青海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65)31.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67)3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69)—2 —。
四川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
省价格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是
否
否
政府定价
八、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川发改价格〔2017〕310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司法部门
是
否
否
政府定价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省价格主管部门
司法部门
六、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1、主终端收费标准
城镇居民用户:成都市24元/月·户,其他市(州)23元/月·户;农村居民用户:22元/月·户。
2、副终端收费标准
以户为单位计算,第一台6元/月,第二台4元/月,第三台及以上每台2元/月。
川发改价格〔2019〕214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否
否
否
政府定价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七、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
拍卖金额100万元以下,费率3.5%;100~500万元,费率3%;500~1000万元,费率2.5%;1000~5000万元,费率1.5%;5000~10000万元,费率1%;10000~100000万元,费率0.5%;100000万元以上,费率0.1%。
是
否
否
政府定价
(四)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省价格主管部门
司法部门
是
否
否
政府定价
十、住房物业管理费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配备电梯的0.5~3元/m²,未配备电梯的0.4~2.5元/m²。
陕西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主
A、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B、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C、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D、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
E、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药效实验示范750-900元。
13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农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1988年令第1号),财综〔2012〕97号,财税〔2014〕101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
占用、挖掘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0.18-1.89元/平方米•天,详见陕财税〔2019〕26号附件1,其中,西安(含西咸新区)按表列标准征收;设区市(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各区、杨凌示范区按表列标准的70%征收;其他县(市)和独立矿区按表列标准的50%征收。
所在地税务机关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1)6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0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800元。
(2)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防空地下室标准的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元。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
伊州发改收费〔
交通运输 部门
否
(设立)的停车场(库 每小时0~8元。 、泊位)收费
2017〕3号等
否
交通
1. 拖拽10公里以内的按服务对象划分:小车每车次140~200元,载重量 新发改收费〔2007〕530 在30吨以内(含30吨)的大车每车次200~260元,载重量在30吨至45吨 号、乌发改费〔2009〕
门
部门
5. 医院门诊部、急救中心及个体私营诊所、社区门诊、医务室按经营
面1. 积焚:烧0处.1理0元收/费平标方准米为·日每(吨巴2州80)0元; ;固化处理收费标准为每吨2000 元;直接填埋处理收费标准每吨800元;可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处理
克发改发〔2016
(二)其他危废处置 收费标准为每吨200元;物化处理收费标准为每吨1300元;剧毒类废 〕362号、克发
地区等地、州、市)。 1. 按用水量计: 0.4~0.8元/立方米(乌鲁木齐市、和田地区);
政办〔2010〕
2. 普通垃圾:10~150元/月·户,建筑垃圾:495~600元/吨(伊犁州); 313号、昌州计
3. 各类办公、商业、服务等经营场所:0.05~2元/平方米·月(哈密市 、昌吉州、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巴州、博州、克州等地、州、
费
物预处理后永久安全储存收费标准为每吨200000元。允许最高上浮 改函〔2018〕1
是
十三、特种
20%,下浮不限; 2. 热脱附法处理收费标准为每吨1200元。
号 新发改收费〔
设备检验检 测收费(已 按经营服务 性收费管理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2011〕1738号、 价格主管部 市场监管
新发改收费〔 门
价格主管部 门
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2010-877
发改价格[2010]8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2、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3、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4、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6、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对涉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有关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
(三)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此次治理规范基础上,建立健全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分别纳入中央和省级《定价目录》,明确具体的定价项目、定价主体、定价内容、定价形式、定价部门和定价范围等,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2018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年修订)
中央定价项目
注:1、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中本票手续费、本票挂失费、本票工本费、银行汇票手续费、银行汇票挂失费和银行汇票工本费6项暂停收取,免收本行个人现金转账汇款手续费,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2、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自2020年1月1日起放开;
3、征信服务收费等项目,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研究调整收费管理方式。
北京市定价项目
天津市定价项目
备注:政府定价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和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参照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管理。
河北省定价项目
上海市定价项目
安徽省定价项目
福建省定价项目
江西省定价项目
山东省定价项目
河南省定价项目
广西自治区定价项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辖区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服
海南省定价项目
重庆市定价项目。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30元/件·年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10元/件·次
发改价格规 〔2019〕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行业主 管部门
是否 涉企
是否行 是否涉 政审批 进出口
前置 环节
银监会 否 否 否
环节服务收费
(三)民航飞行
校验服务收费
(四)民航空管 服务收费
(一)船舶进出
港、靠离泊服务 五、沿海、长 收费 江干线主要港
口及其他所有
对外开放港口 (二)货物港务 的服务收费 费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信部电〔2003〕
454号、工信部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电管函〔2009〕 243号、工信部 电管〔2013〕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交水规 〔2019〕2号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 发展改革委 部
是
否
是
注: 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4—
〕557号
人民银行
不超过3.25元);
向收单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
不超过3.25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10元,不 得另行收取纸张费、打印费等其它费用。
交水规 〔2019〕2号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行业主 管部门
陕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陕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9年版)
说明:
1.法律法规、地方定价目录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本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或不再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清单;
2.标记为“*”的为拟放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因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定价目录的修订,暂未从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删除;
3.水、电、暖、气等重要商品、运输价格和行政事业性、公益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列入目录清单,仍按现行办法管理。
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1
收费项目
批准单位
文件依据
收费主体
收费对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 气象技术服务费 防雷技术服务费 拍卖佣金 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铁路专用线过轨费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费 汽车客运站收费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 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 土地登记代理费 土地测绘费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费 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
34
公证服务费 股权托管服务费 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费 信用评级服务费
委托者 委托者 委托者 委托者
35 36
37
鄂价工服规〔2013〕103 具备资质的信用评级机 号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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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者 产生垃圾者 排污企业 委托者 委托者 买受人 委托者 过轨货物 所有者 委托者 使用汽车客 运站场地单 位 委托者 委托者 委托者 委托者 委托者 委托者 委托者
2
3
4
5
6
省定标准 鄂价费规[2014]66号 中央授权 鄂价费规[2014]21号 省定标准 省定标准 鄂价法规[2012]205号 省定标准 鄂价费规[2012]109号 中央立项 鄂价费规[2012]13号 省定标准 中央立项 鄂价费规[2012]196号 省定标准 鄂价房服[2008]105号 省定标准 鄂价费[2010]248号 鄂价房服函字[2000]180 省定标准 号,鄂价房服[2002]45号 中央立项 国测财字[2002]3号, 省定标准 鄂价房服[2007]77号 省定标准 鄂价工服〔2014〕87号
22
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 省定标准 鄂价房服[2004]286号 务费 鄂价房服[2006]273号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 中央立项 鄂价费规[2011]27号 服务费 省定标准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费 防震减灾技术服务费 安防工程检测检验费 矿山在用设备安全检测费 矿山救护服务费 省定标准 鄂价房服[2008]20号 中央立项 鄂价房服[2004]277号 省定标准 省定标准 鄂价房服函[2007]75号 省定标准 鄂价房服函[2007]49号 鄂价房服函[2008]59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安政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规章的适用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安政发〔201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决定对撤地设市以来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对606件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县区、各部门要对本县区、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力促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606件)安康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6日附件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606件)01.安康市人民政府2001年工作安排(安政发[2001]1号)02.安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2000年全市城建资金审计情况的报告》(安政发[2001]2号)0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1年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安康代表团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01]3号)04.安康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1]5号)05.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生物科技工业园区十项优惠政策》的通知(安政发[2001]6号)06.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今年防汛抗洪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1]8号)07.安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安政发[2001]10号)08.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通知(安政发[2001]11号)09.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安政发[2001]12号)10.安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交通局、农业局、安康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管理职责的意见》的通知(安政发[2001]13号)11.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安政发[2001]14号)12.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烟叶收购工作的通告(安政发[2001]15号)1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安康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地籍调查的通告(安政发[2001]16号)1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安政发[2001]17号)15.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投资环境整治年活动的通知(安政发[2001]18号)16.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1]19号)17.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1]20号)18.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的纲要》的通知(安政发[2001]21号)19.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计划局等四个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安政发[2001]22号)20.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政发[2001]23号)21.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安政发[2001]25号)22.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今冬明春水利和农田基本建设的通知(安政发[2001]26号)2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发[2001]27号)24.安康市人民政府2002年工作安排(安政发[2002]1号)25.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1年至2010年安康市妇女发展规划和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安政发[2002]2号)26.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安康市城区出租车等公交客运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安政发[2002]4号)27.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组团参加第六届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02]5号)28.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安政发[2002]6号)29.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今年防汛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2]7号)30.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2002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安政发[2002]8号)31.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的通知(安政发[2002]9号)32.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2]10号)3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02]11号)3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1年至2005年安康市地方病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安政发[2002]12号)35.安康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6.8”洪灾后做好卫生防病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安政发[2002]13号)36.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五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安政发[2002]14号)37.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体改办)等28个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02]15号)38.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2]17号)39.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2]18号)40.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通告的通知(安政发[2002]20号)41.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强河道采砂专项治理整顿的紧急通知(安政发[2002]21号)42.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安政发[2002]22号)4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2]24号)4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卷烟市场的通告(安政发[2002]26号)45.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2]27号)46.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2]29号)47.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安政发[2002]30号)48.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2]31号)49.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相关税收征管体制的通知(安政发[2002]32号)50.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中药现代化科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02]33号)51.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冬春水利与农田建设的通知(安政发[2002]34号)52.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2]35号)5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老龄事业“十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安政发[2002]36号)5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政发[2002]38号)55.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乡镇企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快乡镇企业重点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安政发[2002]39号)56.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政发[2003]1号)57.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普通高中建设与发展的意见(安政发[2003]2号)58.安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安康市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03]3号)59.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安政发[2003]5号)60.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今年防汛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3]6号)61.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3]7号)62.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2003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安政发[2003]8号)6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城区防汛抗洪实施预案》的通知(安政发[2003]9号)6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紧急通知(安政发[2003]10号)65.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救灾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3]11号)66.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开展经营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03]13号)67.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3]14号)68.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防汛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3]15号)69.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安政发[2003]17号)70.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灾民生活安排的紧急通知(安政发[2003]18号)71.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抗洪救灾、灾后重建和重点经济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3]19号)72.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冬春水利与农田建设的通知(安政发[2003]21号)7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安政发[2003]22号)7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安政发[2003]23号)75.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3]25号)76.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安政发[2003]26号)77.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安政发[2003]27号)78.《安康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暂行)》(市政府1号令)79.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4]1号)80.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春季动物防疫工作的紧急通知(安政发[2004]2号)81.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安政发[2004]3号)82.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的通知(安政发[2004]4号)8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4]5号)8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今年防汛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4]6号)85.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安政发[2004]7号)86.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安康市2004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安政发[2004]9号)87.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安政发[2004]10号)88.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蚕茧收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4]11号)89.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城区防汛抗洪实施预案》的通知(安政发[2004]12号)90.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业税税率降低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4]13号)91.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4]14号)92.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安政发[2004]15号)9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瀛湖库区绿化治理的决定(安政发[2004]16号)9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为全市残疾人做好八件实事的通知(安政发[2004]17号)95.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科技局等40个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通知(安政发[2004]18号)96.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4年中国秦巴药业投资贸易洽谈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4]19号)97.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爱女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04]23号)98.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信访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4]24号)99.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4]25号)100.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政发[2004]26号)101.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安政发[2004]27号)102.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肉)设置规划的意见的通知(安政发[2004]28号)103.安康市人民政府批转安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产权集中管理、权属变更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04]29号)10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04]30号)105.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困难群众生活安排的通知(安政发[2004]32号)106.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康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4]33号)107.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发[2004]34号)108.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04]35号)109.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安政发[2004]36号)110.安康市人民政府2005年工作计划(安政发[2005]1号)111.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刘建民同志在全市畜牧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安政发[2005]5号)112.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通知(安政发[2005]6号)11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安政发[2005]7号)11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今年防汛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5]8号)115.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为全市残疾人做好十件实事的通知(安政发[2005]9号)116.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安政发[2005]12号)117.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5]13号)118.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城区禁止三轮摩托车载客营运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安政发[2005]14号)119.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逐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安政发[2005]15号)120.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通“畜禽产品绿色通道”的通告(安政发[2005]16号)121.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康市2005年度企业工资指导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05]17号)122.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安政发[2005]18号)12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企业投资小水电建设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5]19号)12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活动的紧急通知(安政发[2005]20号)125.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换发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05]21号)126.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安政发[2005]22号)127.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安政发[2005]23号)128.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康市乡财乡用县监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05]25号)129.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安康市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安政发[2005]26号)13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草)试点粮食供应和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1号)131.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汉阴县药王乡政府迁址更名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2号)132.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平利县长安、双杨、正阳、张家四乡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3号)13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全市煤炭行业关井压产成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4号)13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旅游黄金周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5号)135.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6号)136.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文物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安政办发[2001]7号)137.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01年“扫黄打非”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9号)138.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查处大功率无绳电话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10号)139.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0年工作总结的报告(安政办发[2001]11号)14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搞好2001年农科教结合实施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12号)141.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迎接“五一”旅游黄金周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13号)142.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局、工业经济局、财政局《安康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14号)14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1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15号)14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清理整顿盐业市场打击非法加工经营食盐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16号)145.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实现我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申报达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18号)146.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乡镇财税机构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19号)147.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政府信息网建设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20号)148.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安康市第十二届运动会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21号)149.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专项斗争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22号)15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23号)151.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24号)152.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蚕种市场管理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25号)15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血液管理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27号)15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城建局、交通局安康市2001年城市道路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和2001年创建平安大道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28号)155.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文稿审签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29号)156.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调研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31号)157.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五一旅游黄金周安全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33号)158.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五一”旅游黄金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34号)159.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小麦条锈病防治的紧急通知(安政办发[2001]35号)16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38号)161.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39号)162.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教育局、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40号)16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01年蚕茧交售奖罚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41号)16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兑现2000年蚕茧上交目标责任书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42号)165.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蚕茧收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43号)166.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转发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14号、陕政办发[2001]39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44号)167.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全市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45号)168.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二级公路网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46号)169.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文物局《安康市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47号)17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副食品风险和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48号)171.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安政办发[2001]49号)172.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灾害防范委员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50号)17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三轮农用运输车管理移交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51号)17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52号)175.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53号)176.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矿产局《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54号)177.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56号)178.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清收到逾期扶贫贷款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56号)179.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安政办发[2001]57号)18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市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安康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59号)181.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61号)182.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全省煤矿安全整顿和关井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62号)18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涉及利用外资规范性文件专项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63号)18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审批新建(办)加油站、液化站、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64号)185.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设置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66号)186.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关于印发《安康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67号)187.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教育局《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加强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报告》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68号)188.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69号)189.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保今秋学校按时开学和确保学校师生安全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70号)19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监察局《深入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71号)191.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举办陕西省安全生产普及教育展览安康市巡回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72号)192.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平利县女娲乡采矿企业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予以行政追究的情况通报(安政办发[2001]74号)19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安康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75号)19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公民献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76号)195.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77号)196.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十一”旅游黄金周各项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1]78号)197.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安康市2001年度企业工资指导实施方。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安康市...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安康市...第一篇: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安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行发【2005】113号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安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行发【2005】113号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安康市物价局、财政局:你们《关于提请核准的报告》(安市价发〔2005〕36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安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安康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通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1、安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
2、岚皋、紫阳、镇坪、平利等9个县按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收取。
3、根据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汉阴县蒲溪镇、旬阳县蜀河镇等10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收取。
城市配套费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为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其中由省消防局监审项目的城市配套费由你市统一收取后按3%的比例上缴省财政。
四、城市配套费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陕价行发〔2005〕17号文件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21.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1年第8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现予以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7号公告同时废止。
目录清单将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进程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30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胡和平2017年12月21日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服务价格,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经营者)以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传递等方式开展各类有偿服务活动的收费。
第三条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应当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工作。
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其主管领域的经营性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的管理、监督职责。
第五条经营性服务价格依据定价方式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六条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进行必要的引导,依法规范其价格行为。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范围:(一)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二)不具备竞争条件的重要中介服务价格;(三)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服务价格;(四)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价格。
省级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模板】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苏价服[2004]26号苏价服[2015]20号
土地交易市场
5
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国土资源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江苏省定价目录》
苏价服函〔2013〕102号
矿业权的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协议)、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
出让招拍挂按成交价4%-0.5%,协议按1-3万元/宗;转让按3%-1%双方各半;出租1.5%-0.2%;抵押1000元/宗。
苏价服〔2005〕64号
苏国土资发〔2005〕89号
依照法律、法规进入江苏省各级土地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
出让1-1.5元/㎡;转让2-3元/㎡;出租0.8-1.2元/㎡,抵押按宗收费,最高不超过苏南20000元/宗,苏中12000元/宗,苏北7000元/宗。其他详见文件
附件2
省级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收费项目
行业
主管部门
设立依据
收费文件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执收单位
备注
1
省粮油商品市场交易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粮食
《江苏省定价目录》
苏价费(1994)第109号、
苏财综(94)110号;
苏价农函〔2001〕93号
苏政发〔2015〕119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康市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0日安康市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理念引领新发展,加快培育“绿色崛起、追赶超越”新动能,着力构建“发展为要、生态立市、开放兴市、产业强市”新格局。
根据中省政策和部署要求,结合安康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把招商引资作为“一把手”工程。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把招商引资作为开放发展的第一抓手和最强动力,坚持内资与外资、国企与民企、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大项目和中小项目一视同仁,由“一把手”负总责,落实“亲自接待、亲自洽谈、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压实行业部门招商责任,形成大招商格局,着力破解制约招商引资的关键性难题。
二、全面提升招商引资承载能力。
聚焦中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月河川道“重点开发区域”,聚力保障“四区三园”水、电、路、气、讯等生产要素需求,灵活运用PPP等模式,切实加大园区标准化厂房、办公、生活及配套设施建设力度,确保“十三五”期间建成面积年均增长15%以上,提升园区综合承载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突出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大力营造“识商、亲商、安商、扶商、富商”的浓厚氛围,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理直气壮地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消除企业家后顾之忧,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着力招引和培育一批全省、全国知名的现代企业家。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安政办函〔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安政办函〔2017〕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0日安康市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
(1)公务用车(指公务用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客车、校车,含新能源汽车,不包括执法执勤等专用车辆)(2)办公用计算机(包括台式、便携式,不包含图形工作站和移动工作站)(3)办公用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投影仪、传真机、刻录机、一体机、碎纸机(4)移动储存设备(包括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5)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6)计算机软件(指非定制的通用类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7)打印复印纸、信纸、信封、硒鼓、粉盒(8)办公用照相机及器材、摄像机及器材(9)办公用空调(10)音视频会议系统(11)电视机、电冰箱、饮水机、电话、照明设备(12)家具用具(包括办公家具、学校桌椅床柜)(13)图书、教材及教辅材料(用于科研、馆藏图书及百科、年鉴图书以及订阅的报刊、杂志除外)(14)公务服装、鞋帽及配饰(15)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与办公用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2.工程类。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办公用工程。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年修订)
中央定价项目
注:1、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中本票手续费、本票挂失费、本票工本费、银行汇票手续费、银行汇票挂失费和银行汇票工本费6项暂停收取,免收本行个人现金转账汇款手续费,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2、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自2020年1月1日起放开;
3、
北京市定价项目
天津市定价项目
备
河北省定价项目
吉林省定价项目
上海市定价项目
安徽省定价项目
福建省定价项目
江西省定价项目
山东省定价项目
河南省定价项目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
辖区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服
广西自治区定价项目
海南省定价项目
重庆市定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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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小型车(客车≤7 座,货车≤2 吨)2 元/小时-3元/小时,24 小时上限价格为 30-40元; 2、大型车(8 座≤客车≤19 座,2 吨<货车≤5 吨)4 元-5元/ 小时,24 小时上限价格为 40 -45元。
3、超大型车(客车≥20 座,货车〉5 吨)6 元/小时,24 小时上限价格为 50-75 元。
安价函(2018)7号安发改物价函(2019)136号、245、311号
设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否
否
否
成本加合理收益
下列车辆进入停车场免收停放费用:(一)执行公务的公、检、法、军、警车辆;(二)正在履行职责的救护、救灾、抢险、殡葬、工程、环—1—卫、园林、邮政快递等车辆;(三)进入停车场不超过 10分钟-30 分钟的车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免费车辆。
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小型车(客车≤7 座,货车≤2 吨)2 元-3元/小时,24 小时上限价格为 30 元;
2、大型车(8 座≤客车≤19 座,2 吨<货车≤5 吨)4元-5元/ 小时,24 小时上限价格为40 元。
3、超大型车(客车≥20 座,货车〉5 吨)6元-8元/小时,24 小时上限价格为 50 元。
安价发(2017)25号安发改物价函(2019)123号安价函(2018)32号安发改物价函(2019)338、408、444号
否
否
否
成本加合理收益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拖车费
分1-5类车基价:400元-1500元,空驶费:5元/公里-13元/公里,拖行费:15元/公里-50元/公里
安发改物价(2019)612号
设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否
否
否
成本加合理收益
基价内包含10公里以内空驶费和1公里以内拖行费,10公里以上,每拖行1公里按拖行费标准收取。
1、特殊情况下的拖、吊作业,在收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以下比例加成
⑴夜间加收10%;⑵冰雪路段加收20%;⑶夜间冰雪路段加收25%;
⑷隧道内作业加收20%
2、拖、吊运载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和车辆,收费标准由施(被)救双方协商确定。
3、表列内容未涉及的业务类型和情况,收费标准由施(被)救双方协商确定。
吊车费
分1-5类车基价:1000元-3750元,空驶费:5元/公里-13元/公里,超时费:200元-600无/小时
安发改物价(2019)612号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否
否
否
成本加合理收益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旅客站务费
一级客运站:0.5-1.5元(1-3类)
二级客运站:0.2-0.5元(1-3类)
一、二级各类客运站售票金额在10元(不含10元)以下,旅客站务费统一按0.20元/票收取。
安发改物价(2019)781号
设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是
否
否
成本加合理收益
车辆站务费
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四级站和四级站以下站4%。
安发改物价(2019)781号
环保
危险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
1、一级医疗机构日生产医疗废物400-500元/月
2、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住院
床位数按每日每床位 2.1 元收取,门诊病人按三人折合一个床位数收取。
3、西医类诊所按每年 1200 元收取;中医和口腔类诊所按每年800 元收取。
4、对产生医疗废物数量不稳定的企业或单位,按每公斤 6.0 元标准收取。
安发改物价(2019)496号
设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
是
否
否
成本加合理收益
说明
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及中心城区收费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暂按原《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标准执行。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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