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物权法的性质、发展趋势与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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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这种所有权及整个立法观念与这种社会生产方式变化不相适 应,导致社会-经济危机、社会非均衡发展、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 由此导致国家计划和对经济的干预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全面实行。而 与此相配合的法律理论便是所有权社会功能或所有权社会化理论。 该理论旨在否定个人所有权的绝对排他性,强调个人所有权的社会 义务。由此引发了物权立法乃至整个私法立法的重大变革:由个人 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观念转变。从时间上说,这一变革发端于20世纪 初,盛行于50、60年代,一直延续至今。这一时期为物权立法的社 会本位时期或社会化时期。
第二讲 物权法的性质、 发展趋势
与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01
物权法的性质
02
物权法的名发展趋势
03
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引言
近代法典化确立个人自主的所有权制度,建立了自治的私法, 形成自由契约和竞争的经济秩序,推动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迅速 发展和提高;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分工逐步深化,使生产的商品化、 社会化、资本化和国际化程度空前提高。但与此同时,所有权观念 仍然是建立在个人主义观念基础上,整个私法仍然是以个人为本位, 以鼓励和保护人们自由地行使权利为目的。
一、物权法的性质
反观债法,债法是关于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制度,世 界各国的债法因此具有普遍的、共通的性质。也正因如此, 债法极易演变为国际间通用的法律制度。
而我国的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物权法,这就 是我国物权法的固有性、土著性。另外,我国《物权法》 上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 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等,也具有鲜明的固有法性 质和土著化
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 贸易的发达,经济交往的频繁,以及世界交通的便利,使 一个国家的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连接在一起,造成对财产 的支配关系的物权法国际化,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中的物权 制度因此出现了大同小异的趋势。
同时,两大法系关于财产权的观念也出现了不断接近、 日益融合的趋势。
一、物权法的性质
4.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性质
物权法因国家、民族、历史传统和国民性的差异而有 所不同,这称为物权法的固有法属性或土著法属性。
由物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内容所决定,各国 的物权法,尤其是前资本主义时代的物权法是存在很大的 差异的。在整个20世纪,各国民法关于物权法的规定也有 不同。
因物权法和各国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与一国的经济 体制唇齿相依,所以各国物权法的内容,尤其是其中关于 重要财产如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规定,会因各国家、各 民族的经济制度、经济体制和历史传统的不同而不同。
一、物权法的性质
3.物权法为强行法 以绝对适用法律抑或相对适用法律为标准,法律可以 区分为强行法与任意法。 强行法指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必须适用;任意法 指是否适用法律,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 物权关系因涉及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国家利 益和社会利益,故其规定大多不许当事人任意变更,必须 绝对予以适用。因此,物权法原则上为强行法。 但物权法既然总体上属于私法,也须遵循私法自治原 则,也有较多任意性规范。
一、物权法的性质
5.物权法具有公共性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世界完成有自由资本主 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度,所有权绝对原则(又称财产所有 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或所有权绝对性原则)得以修正, 规定所有权负有社会义务(亦即所有权的社会化),就是 要求财产所有人在行使财产所有权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 的公共利益,恪守公共福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权利滥 用之禁止原则,否则其行使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就要被裁定 为非法。财产的有权社会化的结果,即使物权法具有了公 共性的色彩。
二、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2.物权种类的增加
在财产所有权方面,因土地空间权制度的形成,产生 了空间所有权,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其代表。在用益物 权领域,一方面是某些传统的用益物权,如永佃权日趋式 微,并呈现出消亡的趋势;另一方面是土地空间权制度的 出现,产生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空间役权制度。
在担保物权领域,也出现了担保物权的种类增多的现 象。浮动抵押、权利抵押、财团抵押、最高额抵押、证券 抵押、所有人抵押等。权利质权,高速公路、桥梁、渡口 等的收费权(应收账款)都可用来设定权利质权,还产生 了特殊留置权。
一、物权法的性质
债权通常只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 系只是一种私人间的利益关系,与社会和第三人、国家的 公共利益无关,所以可以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自由意思变 更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的大部分规范只是所谓的倡导性 规范。
而物权,不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来变更物权法的 规范,而只能依物权法的规定享有物权、取得物权,以及 为物权的其他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物权法的规范,实际 上是国家立法政策对社会财富进行的物权配置在物权法上 的反映和表现,其本质就是国家立法政策对社会财富进行 物权配置的所有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物权具有对世的效力; (2)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各种物权尽管都具有私权的性 质,但其与社会、经济均有着密切的关系,它们在一定程 度上也承载着社会义务,物权人不能突破法律的限定对其 加以利用;
(3)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 或集体。
一、物权法的性质
2.物权法为财产法 规范民事生活,保护财产秩序的法律,为财产法;规 范亲属关系(婚姻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以保障 身份秩序的法律,为身份法。物权法以规范人对财产的支 配关系(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各种物权关系) 为内容,其性质显然为财产法。
二、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3.物权关系中的意思自治 在物权法领域仍然存在相当大的意思自治空间。 物权法虽为强行法,但同为私法组成部分的物权法,也必然 贯彻意思自治的品质。可以说,物权法定和意思自治是解读整部 物权法的两把重要钥匙。法定之外乃自治的空间,物权人在法律 允许的范围内仍可就某些方面进行自由约定。物权法符合私法的 特性,仍贯彻着意思自治原则。
一、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为私法 民法为私法,而物权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当属 私法。 但物权法为私法,是从整体、总的方面来考量, 并不否定物权法蕴涵有公法的规范。值得注意是,涉 及物权的公法规范,还更多在存在于行政法和其他公 法之中。
一、物权法的性质
物权法具有相对较多的公法性规范的根本原因在于我 国物权法需要体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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