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冤假错案的纠正与正义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终极版doc
浅谈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文章摘要:不断见诸于媒体的冤假错案,其血腥和荒谬无不强烈地震撼人民的心灵,其给冤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严重地影响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动摇了国人对刑事司法权威的认同感,已经成为公安司法机关的死穴。
面对这些冤假错案的暴露与纠正,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且必须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体制。
关键字:冤假错案、成因、对策、制度、理念、监督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冤假错案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冤假错案给予准确界定,通常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给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案件被称为冤假错案。
所谓冤案一般是指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案件,无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还是适用实体法或程序法错误,都有可能造成冤案的发生;所谓假案一般是指故意捏造法律事实造成的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冤案和假案应当都属于错案。
冤假错案并不是当今中国单独所有,古今中外都有发生。
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不知发生了多少冤假错案,而且绝大部分最终是冤沉海底,得不到平反昭雪。
这些有据可查的案件散见于《后汉书》、《三国志》、《北史》等正史中。
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社会同样充斥冤假错案,连美国政府自己也承认自1973年至2003年这三十年间认定200多名囚犯有冤屈,比较突出的案例如在上一世纪60年代,美国人罗伯特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犯有抢劫罪,由此无辜蒙冤坐牢整整42年,直到2004年才被无罪释放。
重点高中素材谈应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2017高中素材:谈应如何防范冤假错案2017高考素材:副院长沈德咏谈应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
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
同时,相比较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
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不仅是我们刑事审判部门和法官应尽的职责,而且也是由于司法审判的最终判断性质所决定的。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
*总书记指示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
周强院长要求各级法院紧紧围绕这个目标,发扬优良传统,勇于改革创新,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刑事法官有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和人民法院的部署,依法公正审理每一个刑事案件,及时准确查明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依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如果办了冤假错案,公平正义就将荡然无存,司法的公正和也必将丧失殆尽。
因此,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底线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以完全根除。
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很多,故意陷人入罪者有之,认识错误者有之,能力不强者有之,技术落后者有之。
在当今中国政治清明、能力增强、技术进步的社会条件下,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冤假错案概率越来越小。
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
冤假错案_精品文档
冤假错案1. 引言冤假错案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发生的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错误判决或冤案。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无尽的痛苦。
本文将重点讨论冤假错案的成因、影响以及预防和纠正的措施。
2. 成因分析冤假错案产生的成因复杂多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2.1 司法体制问题司法体制是冤假错案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系列环节,如侦查、审判、执行等,都需要各部门的合作和协调。
对于一些地方来说,司法体制的不完善、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可能导致刑事案件的处理不公正。
此外,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会影响判决的结果。
2.2 证据问题冤假错案往往与证据问题密切相关。
证据的收集、保管和鉴定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造假、篡改等问题,都可能导致案件判决错误。
此外,科技手段的进步也给证据的真实性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图片、声音等可以被篡改。
因此,完善证据收集和鉴定体制,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对于预防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2.3 律师问题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起到了重要的辩护和代理作用,但是若律师不负责、不尽职,或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行事,可能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正。
因此,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对于减少冤假错案具有积极的作用。
3. 影响冤假错案的发生对相关各方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3.1 被害人及家属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是冤案的受害人及其家属。
他们将经历长期的心理痛苦和经济损失。
对于冤案的受害人来说,失去自由和名誉的打击是不可估量的。
3.2 社会公信力冤假错案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让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怀疑。
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3 法治建设冤假错案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社会的法治环境。
法治建设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冤假错案的发生将对法治体系和法治意识产生负面影响。
4. 预防和纠正针对冤假错案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预防和纠正:4.1 加强司法体制建设完善司法体制,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减少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确保司法公正。
关于冤假错案的反思报告
关于冤假错案的反思报告冤假错案是指在司法程序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对被告人的定罪判刑是错误的或不公正的情况。
这些案件的存在不仅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动摇了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
反思冤假错案的问题,是为了引起社会对司法制度的关注,并通过对冤假错案的反思和总结,推动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冤假错案让我们认识到司法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无论是司法程序的漏洞,还是司法人员的不当行为,都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例如,审查不严、证据不足、审讯过程中的非法手段等都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
这些问题的存在让我们看到司法体系中迫切需要改进的地方,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
冤假错案使我们认识到司法失误对被告人的巨大伤害。
冤假错案不仅会剥夺被告人的自由,还可能摧毁其声誉和人生。
冤假错案给被告人和其家庭带来的痛苦和困扰是无法估量的。
因此,我们需要反思冤假错案给被告人带来的伤害,警醒司法从业人员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真正的公正和正义。
冤假错案使我们认识到司法体系中的改革和完善的必要性。
只有通过不断改进司法制度,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才能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例如,建立健全的证据收集和保护机制,加强对刑事审判的监督,提高律师的辩护能力等都是改革司法体系的重要举措。
冤假错案的反思也让我们认识到社会各界对司法的参与和监督的重要性。
司法是公共事务,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监督。
只有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因此,我们需要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司法,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共同推动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冤假错案的反思是对司法体系进行自我检查和改进的重要途径。
只有通过对冤假错案的深入反思和总结,我们才能真正认识到司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
同时,冤假错案的反思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以推动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实现真正的公正和正义。
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机制方案
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机制方案一、前言冤假错案是司法领域常见的问题,它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为了解决冤假错案问题,建立健全的纠正工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方案旨在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机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体思路1. 提高冤假错案查处的效率和力度,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2. 建立健全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确保在发生冤假错案时能够及时纠正,保障当事人的权益;3. 发挥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多部门的协同作用,推动冤假错案纠正工作全面展开。
三、具体措施1. 健全冤假错案查处机制(1)建立健全冤假错案排查机制,将冤假错案排查列入各级司法机关日常工作之中,确保对冤假错案的排查不间断、不断面;(2)加强对冤假错案的报案和申诉受理工作,设立专门的冤假错案受理窗口,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渠道畅通;(3)建立冤假错案督办机制,对查处冤假错案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激励和惩戒查处工作不力的责任人。
2. 加强冤假错案调查和审查(1)探索建立冤假错案独立调查机构,专门负责对冤假错案进行独立调查,保证调查的客观公正;(2)加强对冤假错案的审查机制,建立行政、司法复核机制,确保冤假错案得到公正审查。
3. 加强冤假错案纠正机制(1)制定冤假错案纠正工作的具体流程和规范,确保纠正操作规范化、程序化;(2)建立冤假错案纠正信息平台,提供冤假错案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3)对冤假错案纠正进行审核评估,确保纠正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四、工作推进机制1. 加强各部门协作(1)建立冤假错案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相关部门之间能够及时共享冤假错案相关信息;(2)加强对冤假错案的协同查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各部门互相协助,共同推进冤假错案的查处工作。
2. 强化宣传教育(1)加强冤假错案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于冤假错案纠正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2)定期发布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成果,增强公众对于冤假错案纠正工作的信心和支持。
时政案例冤假错案
时政案例冤假错案冤假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在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中出现错误,导致当事人受到冤枉或者错判的情况。
这些案件不仅对被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也触动了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底线。
以下将以中国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为例,探讨其原因和对策。
一、衡阳疑似强奸案2024年,湖南衡阳发生了一起疑似强奸案,原告杨秀珍指控多名男子轮奸自己并拍下了性爱视频。
然而,后来经过调查发现,杨秀珍所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嫌疑,法院最终判定该案为冤假错案,杨秀珍被判处拘役一年。
该案的冤假错案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司法机关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存在疏忽,没有充分核实证据的真实性;二是对法律程序的应用不当,没有严格依法审理案件;三是社会舆论的影响,可能导致了司法判断偏颇。
为避免类似案件发生,应加强司法机关对案件证据的审查,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准确性。
同时,应加强对社会舆论的引导和监督,减少对案件判断的干扰。
二、四川强奸案2024年,四川广安发生了一起嫌疑人百万富翁“张爱玲”强奸案。
该案的被告人“张爱玲”自称是一名成功的企业家,在公众眼中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然而,经过警方调查和DNA比对,最终发现“张爱玲”实为一名普通女性,其自称的成功企业家身份纯属虚构。
该案最终被判定为冤假错案。
该案的冤假错案原因主要是认定被告人身份的不准确和证据认定的不全面。
未能及时掌握被告人的真实身份和调查其背后的动机,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针对这类案件,应加强对被告人身份的核实,提高调查取证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同时,培养司法人员探究真相的勇气和能力,避免被舆论干扰,真正做到公正审判。
三、河南诈骗案四、宁夏贩卖婴儿案2024年,宁夏发生了一起贩卖婴儿案,涉及多名被告人。
然而,在后续调查中发现,原告人的指控存在不实之处,无法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该案最终被判定为冤假错案。
该案的冤假错案原因是在收集、审查证据过程中的疏忽和不专业。
这是一起复杂的案件,侦查机关未能细致入微地分辨证据真实性,导致对被告人的无端指控。
对冤假错案的反思
冤假错案
My opinion:
• 1.减少、最终杜绝刑讯逼供: • ①从观念层面矫正刑讯逼供产生的思 想根源:从有罪推定走向无罪推定 • ②建立更为科学规范的考核方法 • 2.“以侦查为中心”转向“以审判为中心” • 3.建立完善的纠错机制
第七组展示
内蒙古冤案有望翻案 被冤判青年已成白骨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第一 毛纺厂一厕所内一名女子被奸杀。 同年6月,呼格吉勒图被作为凶 手并被执行了死刑。 9年后的2005年,在内蒙古境内 接连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 赵志红落网。赵供述称,9年前的 奸杀案系他所为。
呼格吉勒图生前照片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在赵志红认罪后,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组成了“4·9” 案核查组,有核查组成员后来也明确对新华社记者表示, “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用老百姓的 话说就是冤案”。可核查定论并不等于最后的法律结论, 法律结论需要体现在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上。但呼格吉勒 图案的重审,至今仍然未能启动。这一拖就是9年,直到 近日得到司法系统高层指示后才有了启动重审的迹象。
事实已定,为何再拖?
• 在谈到此案因何在赵志红落网9年后,法律程序却没有任 何启动迹象时,长期关注此案的公安部刑侦技术专家吴 国庆说:“现在这个事情已经反映到中央了,相关方面要 求公检法三家给出意见,而公安机关的意见早已经明确, 关键的问题在法院。” • “这个案件的事实部分早已经明确,不应该存在任何悬念。 但是,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必然就有多名责任人被 追究刑责和党纪政纪处分。而当年公检法三家单位的办 案人都已经有了相应职务的调整,有的甚至已经升职或 调迁,难度可想而知!”向记者提供笔录的内蒙政法系统 的一位重要领导,毫不隐晦地对记者说。
“疑罪从无”原则让正义正当时
“疑罪从无”原则让正义正当时最高法21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表示,《实施意见》提出防范冤假错案,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2月21日中国网新闻中心)盘点震惊全国的冤假错案:胥敬祥抢劫案,被关押13年,胥敬祥才判无罪走出了监狱;乡村教师徐计彬强奸案,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5年后被宣判无罪;孙万刚强奸杀人案,被判处死刑8年后,才被认为原判“证据不足”,认定孙万刚无罪;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16年后,再审判决宣告无罪;李久明入室杀人案,张绍友“奸杀侄女”案,赵作海杀人案,念斌投毒案......这些重大冤假错案虽然被纠正了,但是他们有的被告人身陷冤狱长达十余载,青春年华已逝;有的被告人甚至已被错误地执行死刑,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他们的亲属长期奔走呼号,走上漫漫申诉之路,甚至倾家荡产,上演家破人亡的悲剧。
冤假错案的纠正虽然彰显了法律的正义,但迟到的正义使正义大打折扣,所以冤假错案重在防范。
长期以来,侦查机关、起诉机关的考核体系不科学。
侦查机关过分追求破案率、起诉机关过分追求成功追诉率,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个别执法人员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无视人权,甚至根据政治权力和人情关系去办案,在执法过程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深层次原因。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最高法《实施意见》的发布,对司法系统人员起到相当大的震慑作用,让司法人员特别是具体办案人员认识到枉法办案对自身会产生何种后果,让树立坚守法律程序的意识,让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做法切实改变。
“《实施意见》中提出防范冤假错案,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明确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原则是“疑罪从无”。
关于冤假错案的反思报告
关于冤假错案的反思报告冤假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对当事人做出了错误的判决或定罪的情况。
这种情况对当事人和社会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需要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总结。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冤假错案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
一旦一个人被冤枉入狱,不仅会直接损害其人身自由,还会影响其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
即使最终证明无罪,也无法挽回被剥夺的时间和名誉。
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慎重认真,避免因为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冤假错案也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一方面,冤假错案会降低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导致对司法机关的质疑和不满情绪。
另一方面,冤假错案也会给其他潜在的冤案带来警示作用,让人们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针对冤假错案,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需要进行深刻反思,找出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和调查,避免因为证据不足或程序失误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司法机关需要建立更加公正、透明的审判机制,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够依法公正审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司法机关还需要加强对冤假错案的赔偿和纠正机制,让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和恢复名誉的机会。
除了司法机关,整个社会也需要对冤假错案进行深刻的反思。
媒体和公众应该对冤假错案保持高度关注,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促使其更加公正、透明地处理案件。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法律常识和法律权利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总之,冤假错案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和调查,建立更加公正、透明的审判机制,加强对冤假错案的赔偿和纠正机制。
同时,整个社会也需要加强对冤假错案的关注和监督,加强对法律常识和法律权利的宣传,共同努力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冤假错案的千年“冤魂”们,何时翻教案平反昭雪
近年来,围绕着冤假错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这些冤魂们经过千辛万苦、数十年的漫长等待,终于等到有关部门的平反和昭雪。
他们遭受的不公正待遇和痛苦,至今还令人心酸。
然而,这样的冤情究竟何时才能得到真正的平反和昭雪呢?本文将探讨冤假错案千年“冤魂”们何时翻教案平反昭雪的问题。
一、对冤假错案的认识我们需要对于冤假错案有着全面的认识。
冤假错案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瑕疵或是有意篡改等原因,而导致对某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公正的侵犯。
而这种侵犯,往往是毫无道理和法律依据。
要翻教案平反昭雪的冤魂们,就是因为遭遇了这样一种不公正的待遇。
他们是社会的弱者,他们需要用最艰辛的努力争取自己的权益。
二、冤魂们的痛苦和辛酸第二点,我们需要了解冤魂们的痛苦和辛酸。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越来越强调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
然而,尚存于社会中的一部分冤魂们,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无法获得公正的审判和对待。
他们要么被误判,在狱中度过几十年的冤狱,不能自由地呼吸、生活;要么被不公正对待,素未谋面的判决令这些受害者家庭破碎,被冤枉的人们失去了尊严和信任,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冤魂们的绝望和失落,反映着一个司法大国的弱点和不足,这也是对我们法治社会的一种警醒。
三、翻教案平反昭雪的必要性在当前许多领域仍不能保证人权和公正的情况下,翻教案平反昭雪的必要性愈加明显。
如果一个国家不能保障公民的权益,民众的合法权益就难以获得保障。
翻教案平反昭雪既是对冤魂们的公正与补偿,也是国家法治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体现。
四、何时能够翻教案平反昭雪然而,我们在面临历史的问题和现实的难题时,显然不能盲目乐观。
在司法领域中,是存在着审判对等、权利正义、人性格局和先进科技等多种问题并存。
而这也成就了冤假错案的乱象和被难以彻底遏制的现象。
虽然政府和司法部门都在努力改善这种情况,但问题的“千丝万缕”意味着没有短时间内根除这些问题。
因此,我们无法预测何时会翻教案平反昭雪。
冤假错案带来的警示意义
冤假错案带来的警示意义摘要:一、冤假错案的概念与影响二、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1.司法体制问题2.司法人员素质问题3.证据采集和审核问题4.诉讼程序不规范问题三、冤假错案的警示意义1.完善司法体制2.提高司法人员素质3.严格证据采集和审核标准4.规范诉讼程序5.加强司法监督与问责6.提升民众法治意识正文:冤假错案带来的警示意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冤假错案的发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这些案件不仅对当事人和家属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而且对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深入分析冤假错案的原因,总结其警示意义,对于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一、冤假错案的概念与影响冤假错案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对无辜者进行追责、定罪和处罚的案件。
这类案件的发生不仅使当事人承受了不公正的待遇,还可能导致家庭破裂、社会不安定等后果。
此外,冤假错案还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削弱了法治的权威。
二、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1.司法体制问题:我国司法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有不合理之处,如司法权力过于集中、审判程序不够公开透明等,这些因素为冤假错案的发生提供了土壤。
2.司法人员素质问题:部分司法人员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不足,可能导致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错误判断。
3.证据采集和审核问题:证据是案件审理的基础,冤假错案往往与证据不足、证据采集不规范、证据审核不严格等问题密切相关。
4.诉讼程序不规范问题:诉讼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如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冤假错案的警示意义1.完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司法公正、公开、透明。
2.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司法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司法人员能够秉公执法。
3.严格证据采集和审核标准:规范证据采集、审核、运用等环节,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4.规范诉讼程序: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
冤假错案的来历和典故
冤假错案的来历和典故
冤假错案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名誉、生命和自由,也关乎国家的法治与正义。
本文将从冤假错案的定义、原因、历史著名案例以及防范和改革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提高人们对冤假错案的认识,推动司法公正。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冤假错案的定义。
冤假错案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对无辜者或罪行较轻者的错误判决。
这类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司法审判中的失误,如证据不足、取证不当、审判不公等;另一类是受到政治、社会等因素影响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多种原因,如司法人员的素质问题、证据获取的合法性、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正义等。
这些原因共同作用,使得冤假错案对社会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它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还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影响社会稳定。
在历史上,有许多著名的冤假错案案例。
如我国“文革”时期的“刘少奇案”,以及近年来被平反的“陈满案”、“呼格吉勒案”等。
这些案例反映出冤假错案的发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涉及司法、政治、历史等多方面原因。
为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
其次,完善证据采集、审查和运用制度,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确实性。
再次,加强审判程序的公正,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此外,加大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对已发生的冤假错案进行平反,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总之,冤假错案问题是全球性的难题,我国在防范和改革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仍有必要继续努力,坚决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以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有效维护。
克减冤假错案应当遵循的三个原则_刘宪权
= 关键词 > 冤假错案
司法公正
克减 原则
201 年 3 月 26 日, 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依法对张辉 ! 3 张高平叔侄强奸致死案启动再审程序 "经开 庭审理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定罪 ! 适用法律错误 , 当庭宣告张辉 ! 张高平无罪 "至此, 该案两 名被告 张高 平和 张辉 因发生在杭 州 的强奸致 死 案 已被错 误羁 押 近 r 年 "这 起 / 张 氏叔侄 强 奸致 死 案 0 o 是继 20 r 年 / 赵作海案 0之后又一起严重的冤案 " 当然 , 我们更应该看到, 浙江高院的纠正错误之举极 o 具 /首例 0 价值 "冤假错案绝不是一个偶然的社会法律现象 , / 一切存在的东西 , 在它取得存在的一般社 会条件还在发生作用的时限内, 我们是无法凭着一己的好恶使他从历史上 消失的 " 0¹只要人类的功利 主义还在作祟 , 只要冤案存在的社会条件还在发生作用 , 那么冤案便不可避免 "然而 , 我们完全可以构 建并运用某些制度或原则来克减冤假错案, 构建这些合理制度或原则 的 目的不仅仅在于将冤假错案的
例如民意或舆论会 因为对事实真相的不了解, 情绪受到媒体导向,进而产生波动变化 "这种情况时有发
生 , 如在 / 许霆 案 0中 , 由于许霆 在二 审法庭 上的 种种 出位表 现 , 在其 父 亲 扬言 / 判 1 年 以上 就 不退 钱 0 0 后 , 民意 便从 最初 一边倒 地挺 许 , 迅 速 分 化 瓦解 "在 这 一 过 程 中 , / 许 霆 案 0的事 实 本 身 并 没有 发 生 变 化 , 只是 民众 的好恶情 感发 生 了变化 "这种转 变本 身就说 明 , 民意或舆 论并 没有 一个 统一 的标 准和 固定 的形 态 , 极 易受 到各种 信息 的干扰 , 而且 民意 或舆论 还可 能是 民众非 理性 甚 至 是极 端 的情 绪 表达 , 故 而 很 容 易会对 司法 公正 造成 负面影 响 , 妨碍 司法 公 正 的 实现 " 例 如 , / 佘祥 林 案 0的酿 造 与 / 被 害人 0家 ¼
关于冤假错案的纠正意见
关于冤假错案的纠正意见示例文章篇一:作为一名小学生,冤假错案这个话题对我来说有点难呢,不过我还是想跟您说一说我的想法。
您想想,要是一个好人被冤枉了,那得多委屈啊!这就好像本来一只善良的小兔子被说成是偷吃胡萝卜的大坏蛋,小兔子得多伤心呀!比如说,有个人明明没有偷东西,却被大家说成是小偷,被警察抓走关起来了。
这多不公平呀!他的家人会多么着急和难过呢?他自己在里面得多害怕和无助啊!那为什么会有冤假错案呢?也许是有人故意说谎,诬陷好人。
这就跟在学校里,有的同学故意说别人坏话一样,太坏了!也许是警察叔叔们调查的时候没搞清楚,就像我们考试的时候没看清题目就写错答案了。
那怎么才能纠正这些冤假错案呢?首先,得好好调查,不能随便听别人说啥就是啥。
就像我们做数学题,得一步一步认真算,不能马虎。
要找到真正的证据,不能光凭感觉。
还有啊,要是发现错了,就得赶紧改正,不能怕丢脸。
这就像我们写错字了,得赶紧擦掉重写,不能装作看不见。
而且,得给被冤枉的人道歉,还要补偿他们。
不然他们心里的伤怎么好呢?我觉得呀,冤假错案是非常不好的事情,会伤害很多无辜的人。
我们一定要努力避免,让每个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对待,您说是不是?我的观点就是:冤假错案绝对不能有,一旦发现必须立刻纠正,还大家一个公道!示例文章篇二:作为一名小学生,冤假错案这个话题对我来说真的太深奥太复杂啦!不过我还是想努力说一说自己的想法。
你想想啊,要是一个人明明没做错事,却被冤枉了,那得多委屈啊!这就好像你在学校里,明明是别人弄坏了东西,老师却怪在你头上,你心里能好受吗?冤假错案就像是一场可怕的噩梦。
本来无辜的人,被错误地关进了监狱,失去了自由,见不到自己的家人和朋友,这得多痛苦啊!这就跟你特别期待去游乐场玩,结果突然下了大雨,所有的计划都泡汤了一样让人失落。
那怎么才能纠正这些冤假错案呢?首先,警察叔叔们在查案的时候,一定要特别认真,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不能随便就下结论,对吧?就像我们做数学题,要是粗心大意,答案就错啦。
司法纠错:化解冤案
司法纠错:化解冤案在现代社会,司法系统的公正与正义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的基石。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偶尔也会出现冤案,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不公。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打击冤假错案,司法纠错机制应运而生。
司法纠错,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与程序,旨在化解冤案,恢复当事人的名誉和尊严。
本文将从司法纠错的意义、实施和改进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司法纠错的意义重大。
冤案不仅损害了个人权益,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公信力和法治形象。
只有通过司法纠错,才能还原真相,根除冤情冤案。
司法纠错的存在,使冤案不再只是一个个被深埋的痛苦,而是带有法治光辉的一次化解、启示和警戒。
它对于改进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公正性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其次,司法纠错的实施需要一套完善的机制和程序。
冤案纠正机制,需要依法建立,由独立的纠错机关负责。
此机关应具备强大的调查和裁决权力,能够有效地收集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冤情冤案作出最终裁决,确保冤案能够得以纠正。
在实施过程中,须加强对各方面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防止滥用权力和造成其他不良后果。
此外,为了确保司法纠错机制的有效性,还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司法纠错机制应与审判监督机制相结合,相互促进。
审判监督机制可以及时发现、纠正审判错误,而司法纠错机制则可以使冤情冤案得到更全面、更细致的调查和裁决。
其次,司法纠错机制应与社会监督机制相衔接。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和监督司法纠错工作,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促进司法的公正和透明。
总之,司法纠错是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一环。
它能够化解冤案,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
然而,司法纠错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在推行司法纠错的同时,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为冤案的化解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让每个人都能够真正感受到法治的温暖和力量。
(662字)。
冤枉与公正有什么关系?
冤枉与公正有什么关系?公正作为社会法治的基石,承载着人们对于平等、公平的期望,而冤枉则是一种与公正相对立的悲剧。
尽管我们常常期望公正能够驱散冤枉,但事实上,冤枉与公正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关系。
本文将就冤枉与公正的关系展开探讨,从多个角度分析这一对矛盾之间的博弈,旨在引发读者对于公正的思考。
一、冤枉是公正道路上的障碍在许多案例中,当冤枉发生时,公正似乎被动摇了。
冤枉指的是无辜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或者被错误地指认为犯罪者。
尽管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平等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冤枉本身就是一个充满悲剧色彩的词语,它让人们怀疑公正的真实性,质疑法律的公信力。
冤枉通常源于证据不足、言辞偏见或者司法失误等原因。
举个例子,某个人因为某种原因而被错误地指认为犯罪嫌疑人,尽管他从未参与过任何犯罪活动。
他可能失去亲人的关怀、朋友的信任以及社会的接纳。
这一冤枉不仅对他个人造成了伤害,也破坏了公正的原则。
因此,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冤枉对公正的挑战,并为深化法治建设而努力。
二、公正助力消除冤枉冤枉存在的同时,公正亦在积极助力于其消除。
冤枉的根源通常来自于人们对于真相的错误认知,或者是制度的漏洞。
而公正的理念和制度可以帮助我们恢复真相,为无辜者正名。
首先,公正的司法制度对于冤枉的纠正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制度确立了程序正义的原则,如无罪推定、审判公开等,旨在减少冤枉案件的发生。
同时,公正的司法机构也能为冤假错案的受害者提供救济途径,诉诸法律来恢复公正。
其次,公正的社会舆论对于冤枉的消除起到了关键作用。
当冤假错案被曝光后,公众的关注和声音会推动相关部门和人士关注并重视该问题。
这种公众舆论的压力可以促使制度改革,减少冤枉发生的概率。
三、构建公正的社会环境为了在冤枉与公正之间实现平衡,我们应当致力于构建公正的社会环境。
在这样的环境下,冤枉的机会将被最大限度地降低,公正的理念将坚守人们的心灵。
首先,教育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
通过教育,人们可以学习公正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培养公正意识并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
怎么看待冤假错案
怎么看待冤假错案近⼏年社会上发现的冤假错案情况越来越多,冤假错案也带来了巨⼤的反响,引起了很多⼈的关注。
特别是冤假错案中的受害者,可能⼀⽣就在冤屈中度过,受到了很多维权跟折磨。
那么,怎么看待冤假错案?跟着店铺⼩编⼀起来议论下。
怎么看待冤假错案1、法治精神和契约精神不够。
法律中有两个原则,疑罪从⽆和⽆罪推定。
疑罪从⽆原则是指在刑事司法中出现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不能证明有罪的两难情况下从法律上推定为⽆罪。
⽆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和判决其有罪前,应推定其⽆罪。
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存在“宁可错抓、不可错放”的懒汉⼼态,也存在“先⼊为主”,认定有罪然后去论证⽀持的做法,出现诱供甚⾄是刑讯逼供。
2、过分强调破案率。
当前,⼀些公安机关过分强调破案率,过分强调“命案必破”,过分强调办案效率和时间要求等,这⽆形之中给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增添了压⼒,甚⾄会形成外在的⼲预因素,进⽽影响到办案质量。
3、技术⽔平和办案能⼒存在差异。
实践中,受制于认识⼿段、取证设备和办案⼈员能⼒⽔平等因素,在取证的及时性、取证量的多少、时间的长短、证据的保存、档案的记录和完善等存在差异。
4、社会环境对刑事司法活动的不良影响。
当前,我们的办案和判案,容易受到社会舆论、公众、媒体等⽅⾯的影响,尤其是重⼤刑事案件、社会关注度⾼的案件和媒体曝光率⾼的案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缓解舆论压⼒,在案件的处理上更会显得急躁,更容易产⽣冤假错案。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三条审判⼈员职责审判⼈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员不得接受当事⼈及其诉讼代理⼈请客送礼。
审判⼈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中关于违法办案的法律规定《⼈民法院审判⼈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第三章违反责任第⼆⼗三条独任审判员违法审判的,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
第⼆⼗四条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评议结论错误的,由导致错误结论的⼈员承担责任。
冤假错案严重影响公平正义
冤假错案严重影响公平正义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
他指出,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
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习近平强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冤假错案的纠正与正义
作者:郑馨蕊
来源:《传播力研究》2018年第19期
摘要:十八大以来,我国加速了纠正冤假错案的步伐。
十八届四中全会也进一步确立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让“法治中国”的构想更趋清晰。
冤假错案不仅会令人不寒而栗,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也让大众对中国的法治与法制失去信心。
只有敢于、勇于纠错,加强监督,不再出错,才能更好的彰显中国的法治精神。
民众也要相信,正义不会迟到,如果真的偶尔迟到了,也要信任法律,相信它永远不会缺席。
关键词:错案纠正;正义;依法治国
一、错案纠正亦是正义之体现
毋庸置疑,冤家错案是非正义的体现,那么对于冤家错案的纠正是否是正义的体现素有争议。
笔者认为,正如美国最高联邦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所说“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错案纠正亦是正义之体现。
如果正义真的迟到了,也要认识到迟到的正义也是一种正义。
即使10年以后得以改判,纠正了错案,能让冤情得以洗刷,那么这就是一种正义。
迟到的正义也是一种前进的姿态,而绝不是倒退。
相比较没有正义来说,迟到的正义是一种进步。
并且,国家还会给当事人一定的赔偿,用以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
从中央到地方,通过国家赔偿对当事人进行人文关怀,对当事人赔礼道歉,尝试调解,俨然变成了一种新思路。
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国家赔偿法》正式颁布,并在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赔偿。
虽然《国家赔偿法》还有诸多方面存在缺陷,应当予以完善,但不可否认,从它开始实施的那一天,对中国的法治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冤家错案纠正是正义的迟到
前文已经论述,冤家错案亦是正义的体现,但却是一种迟到的正义。
迟到的正义总会带来一些难以拟补的损失,因此结合我国的实践现状,笔者认为,为了防止更多的冤家错案的发生,要想使正义不迟到,应该从下面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完善立法
我国的立法还存在着很多空白与漏洞,法与法之间的边界模糊,造成地方保护主义泛滥。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刻不容缓。
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起草制定,要严格依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限进行,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明确不同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
国务院
部门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不得扩大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还要完善授权立法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尽量减少立法空白与漏洞,完善立法。
(二)有法必依
1996年4月9日,呼格吉勒图和被带进新城分局。
办案警察看到呼格吉勒图的第一份口供,认为“这份口供不支持呼为凶手。
案子最初迟迟没有进展,据呼格吉勒图在1996年5月7日的笔录,他遭到警察逼供,公安局的人强迫呼格吉勒图按照他们的话说,不让呼格吉勒图上厕所。
警察骗呼格吉勒图说受害人没有死,认罪就可以被放回家。
呼格案造成错误的原因是公安违反法律的规定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是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足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没有进行实质的审查就提起公诉;是法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在仅有口供的情况下判处了被告有罪。
有法必依是法制社会要求的核心,如果设立的法律没有被作为标准运用,法律就会被架空。
在立法逐渐完善的基础上,我国的法院,检察院,公安要紧跟法律的脚步,追随党的号召,有法必依,减少错案的发生。
(三)加强监督
我国的司法职权分配比较特殊,检察院是公诉机关,同时也是监督机关,这就导致检察院的职权范围过大,法院在审判中畏首畏尾,不利于监督的实施。
今年通过的《监察法》使得检察院的自侦职能被分离出来,慢慢的,监督职能也会从检察院分离出来,监督将会落实到实体,监督的作用将会被更好的发挥。
三、对冤家错案纠正的感想
和谐社会的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可是既让实体完全正义又想程序完全正义,对目前的中国司法系统来说,仍然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即使不断改善,也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漏洞。
中国是一个有着14亿人口的大国,我们必须承认并接受,即使再怎么完善监督,冤案也是在所难免的。
所以司法有二审,有再审,有国家赔偿用来救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应该正确的看待冤假错案,每一个冤假错案都体现了司法的漏洞,都推动了立法的改革,加强了执法的监督,我们都希望没有冤假错案,国家的法治能充分保护无辜的人不被冤枉,让犯罪的人获得应有惩罚,尊重和保证人权,但我们也要明白完全的公正还需要很长的路走,在遇到冤假错案的时候,我们不应该偏激,应该相信国家,相信法律,相信正义会战胜邪恶,相信它迟早会到。
内心要抱有希望,相信它一定不会缺席。
参考文献:
[1]蔡定剑.冤假错案与人权保护[J].法学,2000(04).
[2]熊继宁.正义与法律[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1).
[3]高灿.浅谈正义对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性[J].才智,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