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宁财规[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4]4号)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9日附件: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资金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包括: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转移支付和奖励补助资金,社会筹集资金和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金。
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就业资金的投入。
二、就业资金支出范围及拨付程序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以及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等。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上线“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上线“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苏人社办函〔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上线“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0〕85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持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常态化不间断就业服务,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上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22号)要求,定于9月14日正式上线“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平台名称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二、服务对象高校毕业生和各类用人单位三、服务目标搭建全省统一、多方联动的线上服务平台,统筹资源、创新方式,集中举办特色招聘活动,提供就业见习、职业指导、政策解读、创业展示等多元化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高效对接。
四、平台栏目人社厅官网开设“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参照人社部平台栏目设置,结合我省实际,设置“8+2”服务栏目。
“8”:省级招聘平台、就业导引、直播带岗、就业见习、职业指导、就业政策、创业展示、求职登记8个栏目;“2”:“江苏招才月”系列活动、高校毕业生精准招聘平台2项特色专栏。
各设区市比照省级平台栏目设置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
(一)省级招聘平台:通过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江苏省职业介绍服务网、江苏校园招聘网,归集发布最新岗位信息,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供需对接。
(二)“江苏招才月”系列活动:省厅搭建活动平台,针对2021届优秀和我省紧缺急需高校毕业生,省市联动组织全省重点企事业单位对接全国重点高校,推介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引才政策和创新创业环境,有序开展针对性强的供需对接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5.17•【文号】人社部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先进制造业青年就业行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1.30【实施日期】2014.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园区)人社局,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30日2014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14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上级人社部门的工作要求,牢牢抓住“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坚持稳中求进、量质并重,把改革创新贯穿于就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收入分配、劳动关系调整各个环节,实现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新发展。
一、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一)确保完成城乡就业工作目标。
全市新增城镇就业16万人,新增城镇就业中大学以上人员占比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6.5万人,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万人。
(二)完善并落实就业政策。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就业促进政策,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公平、创业公平,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加强失业预防与调控,加快推进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建设。
(三)重视各类重点群体就业。
坚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结合产业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发挥市场配置主渠道作用,办好各类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
高校毕业生年终就业率达到95%。
做好离校未就业南京籍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完善服务措施。
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现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就业。
知识题库-人社劳动知识竞赛测试题及答案(十一)
知识题库-人社劳动竞赛测试题及答案(十一)一、单项选择题(10题,每题1分)1.《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 )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A.小型微型B.非公有制C.公有制D.各类答案:A解析:《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高校毕业生离校( )年内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国家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A.半年B.1年C.2年D.5年答案:B解析:《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补记职业年金所需资金由( )解决。
A.上级财政B.同级财政C.上级部门D.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答案:D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 )为待遇领取地。
A.其户籍所在地B.其退休时工作所在地C.其退休前上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D.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答案:D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11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11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根据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健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2020〕4号)有关要求,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维护就业局势稳定,现就加快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岗返还企业条件和标准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和“僵尸企业”名单;2019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2019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返还。
裁员率计算办法等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2019〕128号)相关要求执行。
其中,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到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其他企业裁员率标准暂按我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1.75%执行。
省稳岗返还政策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待上级政策明确、基金备付调剂达标后执行;对符合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予以补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6.29•【文号】人社部明电[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决策部署,积极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有效进展。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为贯彻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精神,定于今年7-9月,在全国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集中精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今年下半年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基本平稳。
要在努力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的前提下,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目标任务,实施工作调度,加强工作督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推动工作。
要重点在第三季度集中所有力量开展工作。
力争在今年底使大多数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并确保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实现就业。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力度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具体措施,全面推动政策落实,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实效。
要加快落实到城乡基层岗位就业的相关补贴、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企业吸纳专科以上毕业生在城市落户、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政策,着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渠道,扶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人社厅函〔2024〕104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促进工作,决定在全国集中开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行动主题助力攻坚就创青春二、行动时间2024年7月-12月三、服务对象(一)2024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二)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的失业青年(包括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四、行动目标聚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的求职关切,以实名登记台账为支撑,集中提供政策落实、招聘对接、困难帮扶、能力提升、权益维护等不断线就业服务,力争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年底前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五、工作内容(一)抓好新一轮政策落实落地。
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承接,推动政策能出早出,能出尽出,提高政策精准度。
在毕业生离校前集中开展政策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活动,发布就业创业政策清单,逐项开展“看得懂算得清办得明”宣传解读,把政策讲清讲透,提高政策知晓度。
公开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大力推行“直补快办”“政策计算器”等服务方式,推动资金补贴等政策集中兑现,提高政策落实率。
(二)及时发布求职就业指引。
毕业生离校前,地市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运用各种媒介,集中发布一封公开信和三个服务清单,即致2024届高校毕业生的一封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清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就业创业服务清单,为未就业毕业生等青年提供求职指引和便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05.30•【文号】人社厅函[2013]246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提出的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要求,为提高高校毕业生的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其实现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我部定于2013年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
一、目标任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1000所国家级重点以上的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企业上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使其掌握就业或创业的专项技能和实际能力,培训合格率力争达到90%以上,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90%以上,引导其在生产和服务一线实现技能就业、技能成才。
二、主要内容(一)做好组织动员。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承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任务。
要指导培训单位加强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的联系与对接,及时掌握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需求,确定社会需求大、就业前景好、高校毕业生认可度高的培训专业。
要加强与本地区教育部门和高等院校的协调配合,积极宣传培训政策措施,并通过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面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所开设的培训专业目录、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名单、培训鉴定补贴报销的经办主体和办理流程等信息,广泛动员有培训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选择适合的培训项目。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和创业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和创业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宁人社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和创业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2021〕7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就业政策统一清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化服务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112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9〕161号)的要求,为对接落实省市就业援助政策,促进省人社信息一体化建设,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补贴资金对稳就业工作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享受对象与条件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海外留学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2年内且为本市户籍、实现灵活就业的可申请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二、累计合并计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与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年限2021年7月1日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与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年限累计合并计算,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与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年限累计合并计算。
就业困难人员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与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年限不合并计算。
2021年7月1日起,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从申请审核通过当月开始计算。
三、进一步扩大创业成功奖励、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享受对象将2021年7月1日后,登记注册和实际经营均在我市,至少带动2名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申报纳税6个月以上的初始创业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创业成功奖励、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报范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象拓展至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每家创业实体最高可享受2万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7.25•【文号】人社厅发[2012]69号•【施行日期】2012.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
目前,2012届高校毕业生已陆续离校,其中尚有一部分高校毕业生仍在寻找工作。
各地要将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点,开展实名登记,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是准确掌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摸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底数,认真做好登记,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摸清底数。
各地可以通过办理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档案托管、人事代理、求职登记、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扶持政策落实、高校提供、与教育部门加强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工作人员入户走访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全面摸清辖区内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人数和基本情况。
(二)信息登记。
各地在摸清情况的同时,要认真填写《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建立实名制信息数据库。
《登记表》中的信息要确保完整、真实、准确,不漏项、不缺项。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具体指什么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具体指什么?按照桂人社办发〔2013〕210号文件规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系指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具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教育学历、取得毕业资格的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应届高校毕业生。
同时,对在当地报到或求职的区内、区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登记范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具体指什么?按照桂人社办发〔2013〕210号文件规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系指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具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教育学历、取得毕业资格的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应届高校毕业生。
同时,对在当地报到或求职的区内、区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登记范围。
一、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的服务和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要求,为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从2013年起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服务和政策(1):(一)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的服务1.实名登记并全部纳入服务范围实名登记并全部纳入服务范围:各地对高校或教育部门提供的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按户籍地进行层层分解,由基层平台主动联系,对回到当地求职的,掌握就业服务需求;对未回当地的,掌握就业状况并宣讲政策;2.就业指导+“一条龙”创业服务针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其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3.就业困难毕业生“一对一”个性化帮扶各地要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工作对象,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确保实现就业;(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的政策1.地方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创业证》,摸清就业服务需求;2.对实名登记的所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3.对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及时提供就业信息;4.对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及时纳入就业见习工作对象范围,确保能够随时参加;5.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结合其专业特点,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6.地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到小微企业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7.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2.18•【字号】苏人社发[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5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1号)有关规定,现就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
二、享受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政策(一)培训补贴。
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以下简称《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中对企业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补贴标准和办法给予培训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全额补贴,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从2012年5月起至2014年底。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学生下厂定岗实习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学生下厂定岗实习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宁人社[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学生下厂定岗实习管理的通知(宁人社〔2011〕68号)各技工院校:学生下厂定岗实习是技工院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考核学校管理能力、教育质量、教学水平的主要依据,是推进校企合作、促进毕业生稳定就业和充分就业的重要保证。
各校要高度重视学生下厂定岗实习工作,把学生下厂定岗实习放在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切实抓好学生下厂实习安排、岗前教育、巡回指导、实习考核,既要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又要指导学生更好地服务于企业。
(一)严格落实校内实训和定岗实习教学计划各校要严格学制管理,科学、合理的安排好学生在校内实训和下厂定岗实习工作。
三年制初中生源校内基础理论课和专业理论课的授课时间不得少于3个学期,校内实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学期,下厂定岗实习时间不超过2个学期;三年制高中生源校内基础理论课和专业理论课的授课时间不得少于3个学期,校内实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学期,下厂定岗实习时间不超过1个学期;五年制的学生校内基础理论课和专业理论课的授课时间不得少于5个学期,校内实训时间不得少于3个学期,下厂定岗实习时间不超过2个学期,确保理、实课程教学安排达到1:1。
各校要严格规范教学行为,充分体现技工教育实施“双证制”的教学特点。
各学制学生下厂定岗实习的时间,必须安排在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后,春季招收的学生不得在12月底前安排下厂定岗实习,秋季招收的学生不得在5月底前安排下厂定岗实习。
坚决杜绝擅自调整学制、压缩校内实训课时、学生无证下厂实习等现象。
(二)严格学生下厂定岗实习管理各校要进一步完善学生下厂定岗实习的相关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措施、工作方案和工作职责,确保每届学生下厂定岗实习工作顺利实施。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技工院校新生注册及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技工院校新生注册及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宁人社[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技工院校新生注册及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2〕54号)各技工学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人社规[2011]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技工院校新生注册及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生注册(一)时间安排。
1、2012年10月10日前,各校进行网上电子注册申报。
2、2012年10月25日前,进行网上电子注册。
3、2012年11月15-20日前,进行网上电子补注册(二)注册程序。
1、学籍申报。
10月10日前,各校依据市招办的《录取审批表》,按照“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要求,申报电子学籍。
并将新生注册申请表(表一)、审批表(表二)和花名册(表三)一式两份,报我局人力资源开发处。
2、学籍甄别。
10月10-20日,我局将组织开展新生身份甄别工作,按照《南京市技工院校新生甄别表》(表四),对新生入学缴费、就读学校、注册专业、学制、层次、以及毕业颁发的证书类别、就业方式等进行甄别。
重点核查招生录取、学生缴费和新生入学情况。
3、学籍注册。
10月20-25日,对通过甄别的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各校注册时间另定)。
11月15-20日,对推迟入学的学生进行补注册。
(三)新生注册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2012年新生注册。
1、申请注册的专业、学制,与招生计划不一致的;2、申请注册的鉴定工种与《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规定的职业(工种)不一致的;3、纸质注册信息与电子注册信息不一致的;4、申请注册的学生所在校外班未经我局评估认定的;5、申请注册专业人数不足20人的;6、在“管理系统”中无法进行电子注册的;7、在其它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已注册学籍的。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工作自查督查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工作自查督查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宁促就字[2009]5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9.09.08【实施日期】2009.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工作自查督查的通知(宁促就字〔2009〕5号)各区县促进就业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67次常务会议关于就业工作“强化督促检查,加大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力度”的要求,切实做好就业工作,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国家和省将组织开展就业工作专项督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就业政策落实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就业工作督查的通知》(苏政传发〔2009〕155号)精神,现就开展我市就业工作自查督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督查活动安排第一阶段:9月中旬,各区县组织自查;第二阶段:9月下旬,由市促进就业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分组,有重点的选择部分区县进行抽查及迎接省政府组织的抽查;第三阶段:10月份,迎接国家组织的督查。
二、督查自查内容(一)督查内容1、中央和省就业政策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扩大内需拉动就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扶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职业培训提升就业能力等就业政策落实情况,通过政策扶持就业人数、享受政策人数占当地新增就业人数的比重,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岗位情况;就业资金筹集、支出和结余情况;贯彻落实就业政策过程中创造的新经验新做法,以及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2、重点群体就业政策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
主要包括:2009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情况,自主创业政策落实情况,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
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中政府的购买行为
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中政府的购买行为张瑞【摘要】It is necessary for government to purchase employment services of the graduates with-out job after graduation so as to promote graduate employment .But there are deviations in the practice of employment promotion ,such as internalization in purchase conduct ,arbitrariness in purchase pro-cedure ,vagueness in purchase standard and absence in purchase supervision .Government’s purchase conduct needs urgently improving .This study proposes to improve the ways from such methods as constructing patterns of multiple supply and demand ,clarify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multi-parties , improving the service processes of purchase and introducing the mechanism of multi-party evaluation . Finally ,the emphatic points of the government’s purchase conduct shall be laid on such aspects as w hy to purchase ,from w hom to purchase ,w hat to purchase and how to purchase ,so as to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employment service of the graduates without jobs .%政府购买就业服务对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非常必要,但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定位偏差,主要表现为购买行为“内部化”、购买程序“随意化”、购买标准“模糊化”和购买监管“缺失化”等几个方面。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南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调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南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调查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宁人社[2013]180号【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07.16【实施日期】2013.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南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调查的通知(宁人社〔2013〕18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健全对城乡劳动者政策统一、服务共享、机会均等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公共就业服务,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经市统计局审议批准(批准文号:宁统法[2013]69号),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统计数据情况,对本市农村劳动力资源进行摸底调查,并建立完备的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数据库,全面掌握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况。
二、调查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即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0周岁的南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
三、调查内容以2013年5月31日为时间节点,调查该时间节点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南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就业和失业状况。
四、调查方法分为一次性普查和动态跟踪两种。
其中一次性普查为上门入户调查。
一次性普查完毕后,对调查信息进行动态跟踪,实时更新数据。
调查人员上门对辖区内农村劳动力资源进行调查并填写调查表,通过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对调查数据进行录入,各区就业管理中心对辖区内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五、调查步骤(一)准备阶段(2013年8月上旬)组建市、区人社部门两级专门工作机构和队伍,组织协调信息系统修改、统计口径确定、区工作方案制订、工作培训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3年8月中旬~2013年11月)1、上门调查(2013年8月中旬~2013年10月)各区根据辖区内农村劳动力资源情况,指导调查人员上门对辖区内农村劳动力资源进行普查,填写《南京市农村劳动力资源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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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
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宁人社[2013]189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8.01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
(宁人社〔2013〕189号)
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14号)要求,从2013年起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力争使每一名在我市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
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其中,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支持其创业成功;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创业培训、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技能;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帮扶其尽快就业。
二、工作措施
(一)做好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管理服务工作。
要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服务系统,实现在全市范围内的信息共享、业务互通、统一标准和规范服务。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采取全市集中统一登记方式进行,2013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于2013年8月底前携相关材料到南京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北京东路63号人才大厦一楼服务大厅)办理未就业实名制登记手续(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的毕业生可就近到区人社局办理)。
办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登记的毕业生可事先在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南京毕业生就业网()上相应模块进行信息预登记,并在七天内带上相关材料到现场进行登记确认。
各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实名制登记的本地生源未就业毕业生落实到相应的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并对高校毕业生求职应聘、就业手续办理、就业见习、就业帮扶、就业创业培训等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与服务。
要积极为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