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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深圳发展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附件1深圳发展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8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有效监督关联交易业务,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第3号令)、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相关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必须持续关注关联交易状况,对于违反或可能违反诚信及公允原则的关联交易,本行应停止交易或对交易条件作出重新安排。

第三条本行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

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决定,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要求对本行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就具体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有权要求本行提供审查有关关联交易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本行董事会(通过/授权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行内部相关单位按本办法审批关联交易、报送关联交易资料。

第七条本行首席内部控制执行官负责监督、评估关联交易管理状况。

第二章关联方的界定第八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内部人。

(二)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其他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审计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审计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审计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一、目的审计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会”)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常设委员会,其目的在于协助董事会行使与下列事项有关的监督职责:(一)公司财务报表和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包括财务报告内控制度的执行及其有效性);(二)内部审计功能的有效性;(三)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年度独立审计;(四)对独立审计师资质、独立性和工作表现的评估;(五)公司在法律和监管要求方面的合规性;(六)公司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执行及其有效性;(七)关联交易的公平和公正性;及(八)本规程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委员会本身不负责计划或实施审计,也不负责判断公司财务报表完整、准确或符合通用会计准则;此类事项由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负责。

二、组织(一)规程。

委员会至少应每年审议并重新评价本规程,任何修订建议均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二)成员。

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的至少三名委员组成,所有委员应为公司董事,多数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且其中的一名委员应为专业会计人员。

委员会每一委员的任期应与该委员的董事任期一致。

如果任何一位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则自动失去委员会委员资格,且董事会应依法任命新的委员。

委员可以在第一任期结束后再次当选。

董事会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席。

董事会还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副主席。

如果主席不能出席某一次委员会会议,则副主席应主持该会议,否则,主席应提名另一名委员会委员代其主持会议。

(三)公司按如下序列组织内部审计人员:1.增设首席内部控制执行官(CIC)。

首席内部控制执行官直接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其职责包括:1.内部审计;2.关联交易控制;3.评审和监控合规性;4.评审和监控反洗钱。

合规性和反洗钱工作不向首席内部控制执行官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人力资源部的辅助下并参考其意见,评价首席内部控制执行官并决定其薪酬。

其薪酬水平并应得到薪酬委员会确认。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xxxx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总经理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关联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处理。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七)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章关联人报备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八条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九条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二)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金融监管局依法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二)资金运用类:包括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三)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四)保险经纪业务类: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六)金融监管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引言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负责处理大量的金融交易。

在这些交易中,存在一种特殊的交易关系,即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具有潜在的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透明的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2. 目的和范围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关联交易的管理,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保障客户利益,防范风险,维护银行业务的稳定运行。

本文档适用于银行内部所有与关联交易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3. 定义和分类3.1 定义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银行管理层成员。

3.2 分类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和程度,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股权交易:包括股票转让、增资、减资等与股权相关的交易。

- 资金往来:包括存款、贷款、债券发行等与资金流动相关的交易。

- 资产转让:包括不动产、设备、股权等资产的买卖、租赁等交易。

- 业务合作:包括合作开发、市场推广、合资经营等与业务合作相关的交易。

- 其他类型:包括衍生品交易、担保交易、投资者关系等其他类型的交易。

4. 关联交易审批流程为了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审批流程,明确交易的决策权和责任。

具体的审批流程如下: 1. 关联交易提议:交易方向银行提出关联交易提议,包括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对手等信息。

2. 预审与评估:银行内部设立专门的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对提议进行初步评估,评估包括风险评估、合规评估、经济效益评估等。

3. 决策审批:审批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关联交易,并设定相关的条件和限制。

4. 合同签订与执行:一旦关联交易获得批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条件和限制签订合同,并监督执行合同。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X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订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第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六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七)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银行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银行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银行一、绪论为规范银行关联交易管理,防范潜在风险,维护银行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所有关联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资金融通、保险、担保等关联交易活动。

二、关联交易管理机构和组织1.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由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委员会成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和决定关联交易事项。

2.设立关联交易管理部门,负责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部门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定期检查和核实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情况。

三、关联交易管理原则1.公平交易原则:银行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建立在公平、公正和互惠的基础上,不得损害银行利益。

2.风险控制原则:银行应对关联交易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制定相应风险控制措施,防范潜在风险。

3.信息披露原则:银行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公开性。

4.独立性原则:银行应保持独立自主的经营决策权,不受关联企业的干扰和控制。

五、关联交易管理措施1.建立关联交易审批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建立关联交易风险评估模型,对关联交易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制定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3.建立关联交易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合同内容、标准和要求,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

4.建立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关联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五、关联交易管理监督1.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管理层。

2.银行监管部门应对银行关联交易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情况。

3.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应对银行关联交易进行独立评估和备案,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六、总结关联交易是银行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但也是潜在风险的源头。

通过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防范潜在风险,维护银行利益,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关联方的识别与确认第四章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第五章关联交易的种类第六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标准第七章关联交易的报告与披露制度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即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关联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董事会负责批准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负责审议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本行有关关联交易制度,并报董事会审批;(二)确认本行的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名单,并向董事会报告;(三)审查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审批;(四)向董事会报告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五)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六)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本行关联交易情况;(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辖属的授信业务审批小组负责预审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收集与管理关联方的信息,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本行授信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本行公布的关联方认定标准以及关联方信息识别关联交易,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前期调查、申请、预审等项职责。

第九条营业部负责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本行资本净额。

第三章关联方的识别与确认第十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总7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12下一页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

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三十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的风险状况,缩减商业银行对一个或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商业银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报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

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向监事会做出专项报告。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披露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下列事项:(一)关联方与商业银行关系的性质;(二)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三)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四)关联方所持商业银行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五)本办法第十条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六)关联交易的类型;(七)关联交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八)关联交易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及相应比例;(九)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银行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办法银行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其它关联方进行的各种交易行为。

这些交易可能涉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的项目,包括贷款、担保、直接投资、融资和投资银行服务等。

这些交易的性质往往比较敏感,因为它们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或市场垄断等问题。

为了保护银行及其利益相关者,监管部门会制定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和控制措施,以约束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

下面介绍一些常见的管理办法。

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任何一家银行都应该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关联交易的定义、申报与审批、风险评估、情况披露等方面的内容。

制度应该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建立申报审批机制和内部审计程序,监督和管理关联交易的风险。

二、申报与审批制度银行应该建立关联交易申报制度,要求所有的关联交易都要进行申报,并有专人负责审核其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申报应包括涉及交易所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信息,以及涉及各方人员的信息。

关联交易审批机制应该明确审批程序、资格要求、评估要素等,要求关联交易的审批基于独立的决策者、公平的评估以及足够的信息公开。

三、关联交易风险评估银行应该对关联交易进行细致的风险评估,并相应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

评估应该包括关联交易的风险程度、涉及的方面和规模、是否符合银行的交易策略和业务方向等。

同时,银行应该建立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如资金流向的管控、资产负债平衡的维护、信用风险的管理等。

四、情况披露机制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情况披露机制,对关联交易进行及时透明的披露,保证市场公正公平。

情况披露应当包括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对策略等内容。

银行应该在年度报告、公开透明、客户沟通等方面开展积极的披露宣传工作,公开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并定期进行情况说明。

以上是关于银行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办法的一些简单介绍。

银行虽然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关联交易方面,银行需要时刻警醒并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断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切实维护银行自身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本行、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

本行监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督。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业务支持由委员会秘书所在部门法律合规部负责,由其牵头组织全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并负责制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关联方的范围及分类第五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方分为银监会定义的关联方、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包括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同)定义的关联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联方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定义的关联方。

2023修正版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和业务往来。

由于关联方具有亲密关系或利益捆绑关系,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条件等问题。

为了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需要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 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制定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明确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原则,建立透明、公正、公平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保障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一切交易和业务往来。

3. 关联交易申报和审批3.1 申报程序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前,应提前向公司董事会递交关联交易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性质、金额、支付方式等信息。

3.2 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将对关联交易申报进行审查和决策。

审查过程应充分考虑交易的公平性、价值合理性以及对公司利益的影响,确保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关联交易原则4.1 公平原则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原则,即交易价格、条件、条款等应当与独立第三方之间的交易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水平。

4.2 价值合理原则关联交易应在价值合理的基础上进行,即交易的价格应能够反映交易物品或服务的真实价值,并符合市场价格的水平。

4.3 利益最大化原则关联交易应最大化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确保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战略具有积极影响。

5. 关联交易的监督和报告5.1 监督机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监督机制,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关联交易的监督和审查,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5.2 监事会审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5.3 外部审计公司应定期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6. 处理关联交易中的利益冲突在关联交易中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 公开披露利益冲突事项;- 参考独立评估报告,以辅助决策;- 通过投票机制,获得股东的同意;- 推动相关方面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关联交易行为,保护银行客户利益,确保银行风险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以及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银行关联交易应依法、合规、公平、公开、自愿原则,遵守商业银行监管规定,确保市场竞争公正,防范利益输送、集团风险传染等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制定并完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关联交易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不断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与评估。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意识,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分类与限制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分为常规性交易和特殊性交易。

第八条常规性交易是指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之间的日常业务交易,包括存贷款、债券、股票交易、担保业务、咨询费等。

第九条特殊性交易是指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之间的非常规业务交易,包括股权转让、重大合同、关联收购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对关联交易设定合理的限额和比例限制,具体实施细则由银行内部制定。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查与决策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审查机制,确保所有关联交易都能符合合规要求,并经过充分的内部审查、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审查机制应包括风险识别、合规审查、内部决策等环节,确保关联交易不会对银行自身、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造成损害。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对关联交易可能涉及的风险和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的合规审查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合规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使关联交易过程透明化、公平化、市场化、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夫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及时披露的原则关联股东、与关联主衣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做出专项报告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五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为人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五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条第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条第、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六条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公司关联人;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公司关联人;第七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第八条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本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十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日常关联交易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2、销售产品、商品3、提供或接受劳务4、委托或受托销售与日常经营不相关的非日常关联交易: 1、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2、购买或出售资产3、对外投资 4、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5、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6、签订许可协议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提供财务资助10、提供担保 11、租入或租出资产12、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第十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要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意见第十一条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十二条以下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审批: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万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以下的关联交易第十三条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必须提请董事会审议: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关联交易协议金额在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以上的关联交易对于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需聘请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交易对方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项的规定)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第十七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标准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十条第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计;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付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第五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二十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关联交易公告文稿关联交易的协议书或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涉及的*批文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意见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一条公司发布的关联交易公告包括以下内容: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董事会表决情况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说明交易性质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范本)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范本)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引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

由于关联方的存在,这类交易可能面临利益冲突、不公平待遇等风险。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介绍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管理流程和相应的责任与承担。

2. 基本原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遵循基本原则:2.1 公平原则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交易价格和条件公正合理,并与市场价格相一致。

2.2 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股东和其他相关方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包括交易条件、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2.3 独立性原则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保持独立性,防止关联方过度干预和操纵公司的运营和决策。

2.4 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应以维护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为导向,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3. 管理流程关联交易的管理流程应包括环节:3.1 交易审批公司应设立交易审批机构,对所有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应包括核查交易标的和金额的合理性、风险评估、关联方关系的披露等环节。

3.2 交易决策公开公司应将每项关联交易的决策公开,包括交易的基本信息、理由、利益相关方意见等。

相关决策应经过董事会或其他相关机构的讨论和表决。

3.3 交易条件公正公司应确保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并在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易条件。

交易条件的确定应参考市场价格和业内标准。

3.4 信息披露公司应及时向股东和其他相关方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包括交易标的、金额、交易条件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

披露方式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定期报告等。

4. 责任与承担4.1 董事会责任董事会是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应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董事会应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进行审议和决策,并对审批程序的完善和执行负责。

4.2 内部控制责任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关联交易合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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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深圳发展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GG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有效监督关联交易业务,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GG年第3号令)、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相关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GG年修订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必须持续关注关联交易状况,对于违反或可能违反诚信及公允原则的关联交易,本行应停止交易或对交易条件作出重新安排。

第三条本行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

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决定,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要求对本行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就具体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有权要求本行提供审查有关关联交易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本行董事会(通过/授权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行内部相关单位按本办法审批关联交易、报送关联交易资料。

第七条本行首席内部控制执行官负责监督、评估关联交易管理状况。

第二章关联方的界定第八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内部人。

(二)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其他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本行内部人包括本行董事、监事、总行和分行(含直属支行、总行营业部,下同)行长助理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或资产转移、提供/接受服务等交易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原则上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成年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十条外籍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原则上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十一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行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办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十三条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作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十四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十G五条本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本款所指“关联方”包括:(一)本行内部人及其近亲属,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本行控股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本行内部人及其近亲属投资或担任董事长、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经营班子成员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与控股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第十六条关联方的识别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十七条董事、监事、总行行长助理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董事会秘书处向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上述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处及时汇总并提交总行合规部。

上述人员之外的分行行长助理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业务和资产转移业务、提供/接受服务等交易的其他人员,应当由员工所在单位的合规部门/岗位负责收集员工填写的《自然人关联方信息报告表》后主动向总行合规部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董事会秘书处向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过董事会秘书处向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上述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处及时汇总并提交总行合规部。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条本行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条件但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包括本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总行合规部报告。

第四章关联方信息管理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本行股东、董事关联方信息的收集。

监事会秘书处负责本行监事关联方信息的收集。

总行合规部负责总行/分行行长助理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资产转移或提供/接受服务等交易的其他人员关联方信息的收集。

总行各部门负责向总行合规部主动报送本单位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资产转移或提供/接受服务等交易的人员的关联方信息;各分行的合规部门/岗位负责向总行合规部主动报送本单位分行行长助理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资产转移或提供/接受服务等交易的人员的关联方信息。

第二十二条关联方信息的收集主要通过填写书面表格的方式进行。

上述各责任部门通过有效方式负责向各自负责的信息收集对象发出《深圳发展银行关联自然人关联方信息报告表》(附件2)或《深圳发展银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方信息报告表》(附件3),请其填写并签名确认(如为法人则需加盖法人公章),并负责将该表回收后,将表格的书面原件及电子文档统一提交总行合规部汇总。

第二十三条总行合规部负责全行关联方信息的汇总,至少按季维护、更新关联方信息库。

如关联方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则必须实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方信息库的访问管理,包括权限授予与回收;上述管理事项,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通过(授权)总行合规部进行。

第二十G五条OA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有关审批结果(审批程序在另文规定)维护和更新访问授权名单。

如因岗位调动等原因,已经被授权的员工不再需要访问该信息库,各单位要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OA管理部门,取消其访问权限。

第二十六条无访问权限的部门或人员如需查询有关关联方信息,可向总行合规部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所有单位和人员在使用关联方信息库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复制、泄露、传播信息库中的内容。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界定及分类第二十八条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授信类关联交易:包括各类授信、信贷资产的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包括自有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提供/接受服务等。

(三)监管部门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信贷资产的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表内外业务。

第三十条提供/接受服务是指本行向关联方,或关联方向本行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顾问咨询、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房屋租赁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六章关联交易的识别、审批程序第三十二条本行所有涉及关联交易的办理单位(包括经办单位、管理部门)均要在工作流程中增加“本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条款,并获取客户声明,声明中应有“与深圳发展银行有无关联关系”的条款。

第三十三条交易办理单位(包括经办单位、管理部门)要登录OA关联方信息库进行查询。

但限于关联方的构成情况在不断变化之中,关联方信息库只是交易办理单位识别、认定关联方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单位在办理业务时要实事求是地识别和确认关联交易。

第三十四条本行各部门、各分支行工作人员应根据本行公布的关联方信息认真识别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仔细区分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并建立明确的工作程序。

第三十G五条总行合规部为关联交易复审/咨询部门,各经办单位应将有疑问的关联交易提交总行合规部复审确认。

合规部应建立明确的工作程序,及时将复审结果反馈经办单位,并建立详细的复审记录。

第三十六条总行法律事务部为关联交易法律审查部门,各经办单位应将经合规部确认的关联交易提交总行法律事务部审查,法律事务部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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