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 03]288号)的规定,为理顺我市水、气、热、环卫、校舍建设等专项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改革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合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收费管理,将现行的水源建设费、水资源增容费、煤气气源增容费、供热设施建设集资、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路灯设施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中小学校舍建设费9项收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上述9项收费不再单独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经省财政厅批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征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市内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包括“双D港”)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收对象为上述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管程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手续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市水务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缴纳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供水配套时,缴纳其余的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若建设项目的实际面积大于原批准面积时,应足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际面积小于原批准面积时,按实际面积办理缴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7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一)都市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征;都市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167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都市区Ⅲ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
都市区地域分档界定详见附件。
(二)都市区外的地区,其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心镇、一般镇3个档次划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配套费原则上不低于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90元计征。
二、使用范围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征收管理本次配套费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都市区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500万元调整为700万元。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四、执行时间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2007年4月17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各相关单位: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
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鞍财综[2004]96号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财综函〔2002〕354号)《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非〔2005〕667号)《关于同意鞍山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及鞍山市财政局(鞍财综〔2004〕96号)《关于调整海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相关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如下:一、征收范围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
二、征收标准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经海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实行住宅及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8元,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征收38元。
2、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标准按照海城市人民政府(海政发[1995]25号)《关于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通知》文件精神,继续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0元。
三、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属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主要用于市政道路、路灯、市政给排水管线、消防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四、征收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纳入(海政办发[2008]63号)《关于印发海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统一征收。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和建设项目开工前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要件,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一次性缴齐各项费用,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完费证明”后办理相关建筑手续。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不允许抵顶政府工程款项,如遇政策性减免和需抵顶政府工程款项的要经市长批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E-mail推荐发送】【字体:大中小】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省政府转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请示》(长府[2005]112号)收悉。
根据原吉林省物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两年来的运行情况,考虑长春市作为省会城市,在吉林经济建设中处于领跑地位,建设速度较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邻省沈阳、哈尔滨相比偏低的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长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重新核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主要包括城市供水设施、排水设施、环卫设施、公交设施、消防设施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等配套费。
二、征收范围凡在长春市(不含双阳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收标准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10元,其中:供水设施配套费10元,消防设施配套费5元。
四、征收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长春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统一征收。
由于长春市近年来需要改造的城市供水管网较多,并且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每年供水设施建设还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因此供水设施配套费可由市政府指定负责供水设施建设的部门自行收取,专项用于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长春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减免办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审批程序,提高收缴率。
六、征收和使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专款专用。
规划-收费-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的乱收费和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取消了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实行一站式收费,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一些分散收取的费用调整到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合并收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除国家文件规定的特殊建设项目外,凡在我市三环路以内进行新建、改建(包括技改)、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实际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由沈阳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代征收。
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制定的年度计划和财政下达的支出,预算指标,专款专用,其组成及标准是:住宅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费、人防费、材基、散基、电信、通邮、有线电视、水池防疫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公共建筑项目包括配套费、教育费附如、人防费、散基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工业厂房项目包括配套费、散基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
三、鉴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开发区、辉山风景区以及沈阳商贸金融开发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开发地区,上述四个地区的主管部门可以对位子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代征基础设施配套费(辉山风景区仍执行原标准)。
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对该地区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监督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及执行情况。
其它位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任何地区、任何部门末经市政府授权,不允许擅自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鉴于南站地区(东起南京街第一栋建筑,西至胜利大街西临街第一栋建筑,南起南五马路南临街第一拣建筑,北至北二路北临街第一栋建筑)、中街地区(东西南北顺城街路外侧第一栋建筑范围内)、商贸金融开发区是全市的黄金地区,也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最薄弱、最复杂的地区,所以上述三个地区内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均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
鸡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快我市老城区改造和鸡冠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步伐,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和使用方向,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根据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鸡西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0〕67号)和《关于鸡西市收取城市集中供热工程费的批复》(黑价经字〔2009〕320号)精神,鸡冠新区一期工程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含供热施工费用)可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5元收取。
具体分配为供热45元、道路桥涵和绿化40元、上水10元、排水15元、煤气10元、环卫5元。
老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收取。
鸡冠新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地域划分界限为东至红胜街、南至鸡兴东路,西北以文化路为界。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老城区改造和鸡冠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均由市城乡规划局统一代收,缴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用于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供热设施、供气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使用范围为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老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由市政府统一支配。
建筑红线外由市政府委托供热企业实施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经市政府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工程量按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支付。
供热、供水、供气等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企业不得再向开发企业或单位收取建筑红线外的任何配套费、施工费和设施费。
鸡冠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要严格执行《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鸡冠新区开发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鸡政发〔2010〕37号)第七条有关规定,其中供水、供气配套费、供热配套费、工程费根据各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总概算,按照收费额度拨付各建设单位包干使用。
道路、桥涵、绿化、排水、环卫配套费全部用于鸡冠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由鸡冠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恩施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恩施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
标准的通知
文号:鄂价工服规〔2013〕6号| 发布日期:2013-01-25
恩施州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分别报来的《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收悉。
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的总体要求,鄂财综发[2011]2号和鄂价费
[2011]47号文件对城市及建制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政策和原则作出了规定。
依据规定,现将恩施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批复如下:
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中心镇、特色镇可提高5元/平方米)
二、恩施州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45元/平方米调整到65元/平方米,
利川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30元/平方米调整到40元/平方米,鹤峰县、来凤县、巴东县、咸丰县、建始县、宣恩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20元/平方米调整到30元/平方米。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建成区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收取。
对学校教学用房、非盈利幼园(托儿所)、医疗机构工作用房、社会福利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军事设施等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家省政府规定给予减免减征的,从其规定。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免收、减收和缓收。
四、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与本批复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法规文号:渝府发[2009]1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二、使用范围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请记住天津财税网三、征收管理本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执行。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7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
四、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09年11月24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一、主城区Ⅰ档范围(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0620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仅供参考)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各相关单位: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
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获滨州市政府同意建筑内无供暖设施不缴费全媒体记者陆继国报道晨报滨州2011年8月29日讯去年,本报曾接到过多个涉及暖气收费不合理的问题,明明车库或地下室没有供暖配套设施,小区物业却强行向业主收取暖气费,这导致了物业与小区业主之间产生了矛盾和纠纷。
没有供暖配套设施,该不该收取供暖费用?今日,记者从滨州市物价局获悉,近日,滨州市政府同意了滨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滨价发[2010]172号)。
建筑物内不安装供暖配套设施的,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管网和热源建设费用部分。
据了解,滨州市政府同意将新开工计划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由现行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含义务教育学校配套设施建设2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70元,增加的20元部分专项用于城区集中供热热源建设。
按年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和收缴情况,设定3年的征收期限,到期后停止或改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已开工或已建成建设项目凡申请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以及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不做调整。
建筑物内不安装供暖配套设施的,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管网和热源建设费用部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仍按滨政发[2007]22号和滨政发[2010]32号文件执行。
摘自2011.8.30《鲁中晨报》车库无暖管也收开口费文章来源:滨州新闻网点击数:69 更新时间:2011-9-20 9:11:27记者雷岩茹实习记者张润泽报道滨州新闻网9月19日讯车库不供暖,却要收取暖气开口费。
如此做法,引起了小区居民的普遍关注,到底该不该交,怎么个交法,小区居民一时也没了主意。
位于黄河五路渤海十一路附近的昆仑小区,冬季取暖设施热力开口缴费的问题引起了小区居民的热议。
9月19日上午,记者在彭李办事处西李居委会所建的昆仑小区办公室了解到,小区往年由居委会烧锅炉供暖,今年将由鑫诚热力公司统一供暖,昆仑小区居民需要提前缴纳热力开口费,30元/平方米,包括没有供暖设施的高在2.2米以上的阁楼、储藏室和车库。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府办函〔2019〕58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已经七届第3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标准通知如下:一、自印发之日起,市区范围内(清城区、清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表执收:序号项目类型等级区分计量单位基建投资额标准调整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4%征收)1地下室独立设置元/平方米建筑面积33001322民用建筑1-6层(不设地下室)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700681-6层(设地下室)元/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807层及以上元/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803工业建筑---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600644临时建筑---元/平方米建筑面积900365围墙---元/米(长度)700286园林绿化工程---元/平方米用地面积500207市政道路工程------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4% 8市政管线工程常规工程---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4% 零星工程电力元/米(长度)70028其他元/米(长度)30012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明确规定可予减免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不得减免。
三、今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按照《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原标准《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府办函〔2017〕260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4.29•【字号】湘价费[2007]51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湘价费〔2007〕51号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你们《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收悉。
规范和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与标准,对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节约土地资源与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经研究,现就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批复规定的征收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单位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政府办学校、地下排污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
二、同意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建筑面积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报建统一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你市财政部门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报建手续时执收;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你市财政部门委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代征。
三、同意适当调整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1、调整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具体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面积×规划容积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2、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含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方式供应的土地,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项目确定土地起始价,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起始价的部分按30%的比例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琼价费管函[2013]304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琼价费管函[2013]304号2013年5月21日)
海口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海价〔2013〕77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市所属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海口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用地类别,不同容积率标准等条件,按不超过琼价费管〔2010〕99号文规定标准,制定不同房屋建筑应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其他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及减免办法等相关问题,请按照《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结束——。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聚恶台EVENT“天下第一恶人大赛”上,以为胜券在握的魏无心突然见到未死的小鱼儿,气急败坏又无可奈何,只能与之进行最终的比武。
在这场比武中,化身为江小鱼的您将会看到游戏中一些基本操作的讲解,包括人物的装备方法和普通、集气及招式三种攻击方法。
哈哈儿客栈EVENT教学第一阶段结束后,剧情会回到一天前的哈哈儿客栈。
十大恶人之一的“笑里藏刀”哈哈儿会提醒你这个月该与杜杀学习武艺。
为了能够通过最严厉的杜杀的考验,从哈哈儿手中骗得一本秘籍。
ITEM得到一本秘籍:笑佛经。
恶人谷前村EVENT在前往十大恶人之首的“血手”杜杀屋的路上,会遇见初来恶人谷的魏无心和魏晶灵兄妹。
态度不友好的哥哥和鬼灵精怪的妹妹,是来找屠娇娇的,不过,还没有弄明白这其中的关系,二人便离开了。
杜杀屋EVENT乖乖地来到杜杀屋中后,杜师傅简单地考验了下你的武功,并交代了新任务:去后山打十张狼皮。
后山谷地西BATTLEVS野狼(狼皮×10)。
杜杀屋EVENT回到杜杀屋中,不见了杜杀,却见一头猛虎守在屋中、向自己扑了过来。
通过教学解说,学会“瞬杀”技巧将它打败。
BATTLEVS猛虎。
EVENT制服猛虎后,小鱼儿猜到这是杜杀为了考验自己的武功而做的安排,喜欢作弄人的他灵机一动,骗杜杀将老虎杀死。
杜杀有些不悦,命令小鱼儿速去练功。
入谷隧道EVENT闲不住的小鱼儿没有练功,反而跑去谷口溜达,谁知刚巧碰上了来投奔宋三的“杀虎太岁”巴蜀东。
正在戏弄他的时候,宋三及时出现,向小鱼儿求情后将巴蜀东带走。
巴蜀东不明白宋三为何如此惧怕眼前的小鬼,宋三正在解释小鱼儿和燕南天的关系时,十大恶人之一的“半人半鬼”阴九幽出现,将二人杀死。
小鱼儿不想被阴九幽知道自己已经知道燕南天和自己身份的事情,于是溜到了杂货商老西的店里。
BATTLEVS巴蜀东。
ITEM得到剧情物品,巴蜀东的缅刀。
老西杂货铺EVENT为了不让阴九幽发现自己刚才和宋三、巴蜀东在一起,于是小鱼儿在老西的杂货铺里大声地吆喝和嘲笑老西。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二、使用范围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三、征收管理本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执行。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7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
四、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09年11月24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一、主城区Ⅰ档范围(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河府办[2014]13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府办〔2014〕13号)
源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5日起,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具体如下:
序号收费项目计量单位基建投资额标准调整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11-6层建筑元/平方米1250元50元27-9层建筑元/平方米1600元64元310-19层建筑元/平方米1900元76元420层以上建筑元/平方米2200元88元5工业厂房(含钢结构)元/平方米800元32元6临时建筑元/平方米500元20元
二、在上级或本市有关文件中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可按照规定减免。
三、市区内拆迁安置户自建自用的商住、住宅建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区内农民宅基地、村民保留点、农民生产生活用地内自建自住的商住、住宅建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市区内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筑按标准的50%计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8日
——结束——。
烟价[2009]50号《关于调整蓬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请示的批复》
关于调整蓬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请示的批复(烟价[2009]50号)蓬莱市物价局、财政局:你们《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蓬价[2009]17号)收悉。
根据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现予批复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们。
烟价[2004]88号文《关于蓬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同时废止。
附件:蓬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财政局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蓬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一、收取范围凡在蓬莱市城市规划区内(含大辛店镇和北沟镇)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需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用途及收费标准1、用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规划红线外供热管网、管道燃气管网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市政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建设规划区域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等设施建设。
2、收费标准(1)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8元收取。
经审核,不需要配套供热管网和管道燃气管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5元收取。
(2)新建工业建筑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4元(不含供热、管道燃气、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配套设施)收取。
(3)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的,用户应与供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供热,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公共建筑供热,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
已实行区域供热且管网符合集中供热要求的居民住宅、商住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30元收取;管网不符合集中供热要求的居民、商住户,分别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70元收取。
对新建未实行锅炉房供热的居民住宅、商住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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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0]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我省房地产业和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渡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
具体标准为:(一)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20元/㎡;
(二)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收标准为150元/
㎡;
(三)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90元/㎡。
三、减免征收范围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1、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2、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
3、工业类项目;
4、限价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补缴已减免费用。
四、我省城镇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
征收范围。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用地类别,不同容积率标准等条件,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细化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按规定减免征收范围制定具体减免办法,报省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价格、财政、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执收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