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1 总则1.1 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总的原则是,保证其身体和心理健康以及体质能力足以胜任正常和异常情况下的工作,不至于引发导致危害工作和公众安全与健康的误操作。
1.2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应以职业医学的一般原则为基础,主要目的是评价放射工作人员对于其预期工作的适任和持续适任的程度,并为事故照射的医学处理和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本底资料。
1.3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受到应急照射或者事故照射时的健康检查,以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患者和受到过量照射放射工作人员的医学随访观察。
1.4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实施。
放射工作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责任和义务、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权利和义务应同时符合GBZ188的相关要求。
1.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程序应同时符合GBZ188的相关规定。
1.6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1.7 放射工作单位对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者,应当按规定期限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1.8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按照GBZ98执行。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应符合GBZ98和GBZ/T164的要求。
1.9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的格式与内容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2.1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获得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资格,并在其获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2.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a)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b) 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c) 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技术;d) 具有辐射细胞遗传学检验设备和用生物学方法估算受照人员剂量的能力;e)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新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一)
监护档案
工作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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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日期:
填写说明
为规范医疗机构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和水平,切实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GB1887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8)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制定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且务必认真组织并落实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培训和个人剂量监测等工作,详细记录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经历,履行法定义务,依法、有序、规范地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1、本档案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三个档案融合在一起,便于放射工作单位填写;
2、本档案由放射工作单位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填写并终身保存;如果放射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由新的工作单位重新建立本档案,原档案由原单位终身保存;放射工作人员可向单位要求复印本人的档案;
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主管负责人:
放射工作负责人:安全防护负责人:
单位地址:
电话:
上级主管部门:
放射诊疗许可证号:
辐射安全许可证号:
放射人员基本情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接触情况
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情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常规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附:个人剂量监测结果超过5mSv调查报告粘贴处
应急或放射事故受照剂量情况
应急事件或事故调查报告粘贴处:
放射性疾病诊疗或医学观察情况
放射性疾病或医学随访资料粘贴处:。
浅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档案的建立
浅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档案的建立摘要】目的探讨目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档案的建立及改进措施。
方法通过分析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档案的意义、内容、要求,总结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法。
结果放射工作单位和工作人员能按规定接受防护知识培训、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但是放射工作单位未规范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结论需要尽快制定相关标准,促进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有利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工作。
【关键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档案规范化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是我国新时期职业卫生工作的核心,是落实“三个代表”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根本宗旨,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为了解决职业病人诊断难、职业病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大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责任,理顺了监管体制,完善了诊断鉴定制度,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保障问题。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制度之一,《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档案由放射工作单位建立并保存,包括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1 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档案的意义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制度之一,其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人员的防护知识培训、个人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等内容。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知识培训档案是记录放射作业人员参加工作以及放射工作适任性的评定记录[1];个人监测档案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一名放射工作人员一定时间周期的累积剂量,是确定性效应的评判参考,也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能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损害:根据所记录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对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进行评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放射科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达到职业健康标准的才允许上岗工作。
二、放射科工作人员必须遵循《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三、从事放射操作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个人剂量检测。
四、所有检测结果应存档管理。
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工作人员健康资料。
X X X市X X X医院
X X X年X X 月X X 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七年六月三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完整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完整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___Name:Work Unit:Unit ___:Gender:Date of Birth:Place of Birth:___:n/Title:Residential ID Number:Home Address:Postal Code:Personal Contact Number:___:01 Primary School02 r High School03 Technical School04 ___05 High School06 ___07 r College08 ___09 ___ or above___:___ and Code1 ___ Uranium Mining1A Uranium Mining and Milling 1B ___1C Fuel Manufacturing___1E Fuel Reprocessing1F ___1G2 Medical ___2A ___2B Nuclear Medicine___2D ___2E Other2F3 Industrial ns Industrial ___3A Industrial n3B luminescent Paint Industry 3C ___3D Well Logging3E Accelerator n3F Other3G4 Natural Sources Civil n4A Coal Mining___4C Oil and Gas Industry4D Mineral and Ore Processing 4E Other4F5 ___5A Veterinary Medicine5B Scientific Research5C Other5D n ___Start and End Year Work Unit MonthDepartmentType and Name of Harmful Factors n Measures______~ Year/Month~ Year/Month~ ___DepartmentnType of n___Cumulative DoseExcessive ___RemarksPast Medical History (___)Disease Name Diagnosis Diagnosis FormNumber Date n___Menstrual HistoryMenarche (years) ___:Cycle (days)d (days)Marital HistoryMarriage Date:___ Status and Health Status:Obstetric HistoryGravida:。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
5其它
教育5A兽医学5B科学研究5C其它5D
非放射工作职业史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
部门
工种
有害因素种类、名称
防护措施
放射工作职业史
项目
年月~年月
年月~年月
年月~年月
工作单位
部门
工种
放射线种类
每日工作时数或工作量
累积受照剂量
过量照射史
备注
既往患病史(包括职业病史)
编号
疾病名称
诊断日期
铀矿开采1A铀矿水冶1B铀的浓缩和转化1C燃料制造1D
反应堆运行1E燃料后处理1F核燃料循环研究1G
2医学应用
诊断放射学2A牙科放射学2B核医学2C放射治疗2D
介入放射学2E其它2F
3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业应用
工业辐照3A工业探伤3B发光涂料工业3C放射性同位素生产3D
测井3E加速器运行3F其它3G
4天然源
民用航空4A煤矿开采4B其它矿藏开采4C石油和天然气工业4D
诊断单位
治疗经过
转归
月经史
初潮(岁)末次月经或停经年龄:
婚姻史
结婚日期:年月日配偶接触放射线情况:
配偶职业及健康状况:
生育史
孕次:,活产:次,早产:次,死产:次,自然流产:次,
畸胎:次,多胎:次,异位妊娠:次,不孕不育原因:
现有男孩人,出生日期:年月;女孩人,出生日期:年月
子女健康情况:
个人生活史(长期生活地区,饮食习惯,有无地方病流行地区或疫区生活史、药物滥用情况及烟酒嗜好等)
监测结果总评价:
附件:
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历次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探讨
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档
4 . 3 规范健康监护档案内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何建
立 ,笔者认为 ,至少应包括 以下内容 :( 1 ) 劳动者的职业史和 职业病危害 因素接触史 ;( 2 )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资料 ;( 3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 隋况 ;( 4 ) 职业病诊疗等劳
பைடு நூலகம்
3. 1 放射 工作单位方面。放射工作单位是放射工作人员职
业健康监护的义务主体 。当前 ,用人单位为最大限度地获取 经济效益 ,不愿意或不主动为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
护和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
位接触人数分布 ;( 9 ) 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材料 ;( 1 o ) 职 业健康监护委托 书 ;( 1 1 ) 职业健 康检查结果报告和总结评价
一 i 工 作 园 地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探讨
一 齐玉萍
笔者结合有关法规 和工作实践 ,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 监护档案管理的制度化 、规范化 、科学化方面作 了进一 步探
讨 ,并提出相应对策。
职业危害及其有关的防护知识不 了解 ,不知道享有健康检查 的权利 。三是没有认识到档案资料是职业性放射病诊断与治
疗 的重要依据。
1放射工作 人员职 l 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的依据
《 职业病 防治法 》、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 法 》等法律法规 ,对放 射工作人员职业健 康监护及档案管
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措施
4 . 1 加大卫生监管力度。要始终坚持执法监督与服务指
导 、处罚 与教育相结合 的原则 ,本着 “ 严格执法 、热情 服
GBZ_235-2011_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5.10 在保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广义的职责范围内,必要时,主检医师可以向用人单位建议增加 除国家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之外必要的健康检查项目。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应符合GBZ 98和GBZ/T 164的要求。 4.9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的格式与内容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5.1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获得放射工作人 员职业健康检查资格,并在其获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5.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91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 21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
GBZ/T 216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
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
GB/T 16148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
GB/T 18197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的医学处理规范
GB/T 18199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及治疗方案
3 术语和定义
GBZ/T 191和GBZ 2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GBZ 235—2011
3.1
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
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二、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三、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四、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駆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八、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 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九、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十、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五、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的员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应当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施,加强个体防护。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一、基本概念
(二)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 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 人员。 (三)职业照射: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 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职业照射是指除了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予 以豁免的实践或源所产生的照射以外,工 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的所有照射。
二、接触电离辐射的职业
1.核工业系统: A.核原料的勘探、开采、冶炼与精加工 部门。 B.核燃料及反应堆的生产、使用或研究 部门,核电站等。 2.放射性核素及其制剂的生产、加工和使 用部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接触电离辐射的职业
3.生产、使用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开放源) 以及含有开放源的产品部门,如夜光粉, 气灯纱罩、核医学诊断用放射性试剂等。
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 和原则
(一)目的: 放射卫生医学监护是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 全面的健康管理,包括常规医学监护(如健康检 查、医学评价和保健等)和异常受照人员的医学 处理及观察等。其目的在于:评价职业人员的健 康状况,保证职业性人员的健康状况在开始就业 时和就业后都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为事故受照 射和职业性疾病诊断时提供健康本底资料。
(四)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④正常的造血功能,如红系、粒系、巨核细胞系等,均 在正常范围内。 例如外周血: 男 血红蛋白 120-160g/L,红细胞数(4.0-5.5)×1012/L; 女 血红蛋白 110-150g/L,红细胞数(3.5-5.0)×1012/L; 就业前 白细胞总数(4.5-10)×109/L,血小板数(110300)×109/L; 就业后 白细胞总数(4.0-11.0)×109/L,血小板数(90300)×109/L。 高原地区应参照当地正常范围处理。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随着现代化生产工艺和技术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的工作环境及所接触的相关物质也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
这些特定的工作环境和物质可能会对工作者的身体健康产生不利的影响,从而导致各种职业病或健康问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一种重要的职业健康管理工具,它记录了工作者的职业暴露情况、体检结果、职业病及其他健康问题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帮助企业或组织合理地评估和管理工作场所的健康风险,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工作者的身体健康。
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定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指管理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机构对某一职业人员进行的综合性健康监护,包括该职业人员在工作场所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工作环境不良引起的职业危害因素暴露情况和相关健康状况的监测和记录、分析,以及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疗措施的跟踪、记录和评估等内容所形成的记录文档。
其目的在于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同时为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预防提供科学依据。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主要内容(一)职业暴露情况记录职业暴露情况记录是指对职业暴露因素及其程度的监测和记录。
随着职业暴露发生的不确定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监测手段的建立和不断优化对于完整记录职业暴露情况至关重要。
1、职业暴露因素职业暴露因素指某一职业人员在从事工作时所造成的内源性和外源性暴露因素,如:各类化学物质、尘、放射线、噪声和电磁辐射等,以及慢性病和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
2、暴露情况暴露情况记录包括职业暴露源、暴露时间、暴露方式、暴露程度和暴露频度等,以便及时评估风险。
(二)体检结果体检结果包括体检前病史、体检过程、检查结果和诊断结论四个方面。
体检前病史要求工作者提供个人健康情况、家族病史、患病和手术史等,以及职业暴露情况和个人行为生活方式等信息。
体检过程必须要按照正确的顺序依次进行,包括身高、体重、生命体征、肝肾功能、血液、心电图等常规指标。
检查结果应当被记录下来,例如,X射线检查、职业病检查、化验和超声检查等,以及诊断结论和处理意见,如是否需要住院治疗、服药剂量和次数、是否需要休息等。
放射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三、建立培训档案,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培训的时间、考核成绩等资料。
四、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存。
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隐私权和保密权。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拒绝或者提供虚假档案材料。
六、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开放射工作单位时,有权向放射工作单位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工作顺利进行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在公司承担长期分包任务的承包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4.术语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5.职责5.1 公司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5.2 行政后勤部负责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5.3 行政后勤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5.4技术安全部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做好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5.5 财务部负责按时支付职业健康体检费用,并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6.管理要求6.1 职业健康体检6.1.1 公司应当每年一次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6.1.2 公司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后勤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6.1.3 公司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6.1.3.1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6.1.3.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6.1.3.3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6.1.4 公司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6.1.4.1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6.1.4.2 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6.1.5 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和放射防护知识与相关法规的培训作如下规定。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1、上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新聘放射工作人员或调入本单位从事放射工作前,应参加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定期参加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调离放射岗位或离开单位时,应参加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4、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放射工作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工作人员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有职业禁忌证或疑似职业病者不得从事该职业。
(2)、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放射工作有关的健康损害的人员时,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职业病病人及疑似职业病病人要及时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对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要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
二、个人剂量监测: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配戴个人剂量计。
2、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本单位采取每90天送检1次。
三、放射工作人员培训1、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培训;做到每个人员都进行培训,考核合格。
2、上岗前必须参加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能少于4天。
3、在岗期间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能少于2天。
四、放射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1、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档案。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终生保存。
2、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相关检查档案。
五、费用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和防护知识培训的费用均由本单位负责支出,不得向放射工作人员收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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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检查机构
教育培训情况表
培训日期
培训内容
培训机构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表
作业场所
名称
检测日期
复测
机构
个人剂量监测结果
监测时间
监测结果
监测机构
备注
职业病诊疗情况表
诊断情况
诊断日期
职业病种类
诊断机构
治疗情况
治疗日期
病情
处方
治疗机构
主治医师
放射工作人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姓名
单位
电话
建档日期
放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日期家庭地址
工种学历技术职称
职业健康检查表编号所在作业场所名称
职业史
既往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表
上岗前检查情况
检查日期
结论
检查机构
在岗期间检查情况
检查日期
结论
检查机构
复查项目
复查结论
复查机构
离岗时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