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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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涉诉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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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对涉诉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分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体制的不断改革完善,各类矛盾层出不穷,产生大量信访问题,其中涉及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也不容忽视。

准确处理信访案件,特别是正确处理好缠诉缠访案件,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人民法院形象,也是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和构造和谐社会的大事。

为准确掌握涉诉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涉诉信访案件,近日,****中院组织人员对2004年全市法院涉诉信访案件进行了综合调查和分析。

一、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法院涉诉信访与行政信访具有一定联系,但又有本质区别。

涉诉信访往往与某一诉讼案件相关联,有其独特的内在规律,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诉讼性特点。

一是群众信访大幅度增长,法院受理审查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持续增多。

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全年,** **市法院系统共接待申诉、申请再审来访人员1741件人次(含市政法委联合接访),同比上升29.7%;来信16 37余封(含省法院、市人大、市政法委、市信访局等机关转办信),同比下降18%。

其中,申诉和申请再审重访或复访占57%,一事多次向多个机关、领导人(含法院领导)写信反映问题的占77%。

近年来,法院信访中,来访数量持续大幅度上升,来信逐年下降。

涉诉当事人多采取越级来访的形式申诉、申请再审和反映问题。

二是多部门信访问题突出。

一部分当事人为求案件得到领导高度重视,尽早得以解决,往往多部门上访,一封上访信寄到市委、人大、市府、政法委、法院等多部门,然后再由市委、人大、市府、政法委转办到法院,以此给法院造成压力。

三是信访老户问题多。

重复信访、反复越级信访在涉诉信访中占有较大比例,在基层法院显得特别突出,占基层信访量的73%以上,成为法院信访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之一。

有的群众经过多人、多次、多年、各级分别接待。

案件经过原审法院及上级法院反复审查、复查、听证,确属无理,但仍然缠访不止,最终成为上访老户。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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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2014年12月12日)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三种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结束——。

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2011年5月)为依法办理涉诉信访案件,规范涉诉信访秩序,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解决信访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或审查作出裁判、审查结论的,案件予以终结。

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作出结论的,案件予以终结。

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又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作出结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予以终结。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地方党委协调确定继续做好有关工作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制定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开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应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报送终结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备案表;(二)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报告;(三)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稳控责任书。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经审查符合形式条件的,备案后予以反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报送法院补正,或予以退回。

第七条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作出终结结论的人民法院应自行或委托相关法院告知上访人案件已经终结,并记录在案。

对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法院可在涉诉信访接待场所予以公示。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终结或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继续上访的,不再作为信访案件处理,并应协调、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切实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第九条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后,当事人违法上访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须知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须知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须知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引导群众依法逐级有序反映诉求。

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人法治轨道依法按程序解决,实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有机统一,确保信访秩序良好和社会和谐稳定。

现将司法机关受理信访事项范围予以告知:一、应向公安机关反映的信访事项(一)信访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要求复议的,应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对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不服要求复核的,应向作出决定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

(二)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不当申请变更的。

应由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提出。

(三)信访人对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要求复议的,应由被取保候审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对复议决定不服要求复核的,应由被取保候审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

(四)信访人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应由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向原委托鉴定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提出。

(五)信访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由被处罚人、受害人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六)公安机关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信访人认为采取上述强制措施不当申请行政复议的,应由当事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

(七)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给予行政赔偿或刑事赔偿的,应由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提出。

(八)信访人反映其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请求,但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要求复议的,应由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两篇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两篇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两篇篇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信访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第三条符合下例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予以终结:(一)经复查后作出的决定、鉴定、判决、裁定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意见合法适当,当事人又提不出新的证据的。

(二)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信访,所提出的要求超出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信访反映的问题已妥善处理,当事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访的。

(四)经认真工作,限于客观条件,案件仍无法侦破、无法执结或犯罪嫌疑人暂时无法抓获,当事人又不能帮助提供新的证据或线索的。

上款第(一)、(四)项中,案件终结后,如果发现或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或线索,办案部门应当立即恢复办案工作。

第四条作出案件终结结论必须遵循以下程序:(一)案件终结结论必须由中央或省级政法部门经复核后以书面形式正式作出。

(二)有权确认部门在作出终结结论前,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认真的复核,重点审查信访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或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符合案件终结标准的,按工作程序作出终结结论,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部长(厅、局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后作出决定。

(三)凡决定终结的案件,应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通知原办案部门,并通报有关信访工作机构。

属于党委政法委交办、督办的案件,报党委政法委备案。

省级政法部门决定终结的案件,应报中央政法部门备案。

原办案部门应当在接到终结通知后7日内,告知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和乡(镇)、街道。

第五条告知当事人案件终结结论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劝其息诉罢访。

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27•【文号】法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15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实行诉访分离以及建立健全信访终结制度的指导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针对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实行诉访分离以及信访终结等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办理执行信访案件的基本要求1.执行信访案件,指信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诉信访,请求督促执行或者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

执行信访案件分为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两类。

2.各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设立执行信访专门机构;执行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交办督办以及信访终结的复查、报请、决定及备案等各项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机制,畅通执行申诉信访渠道,切实公开信访办理流程与处理结果,确保相关诉求依法、及时、公开得到处理:(1)设立执行申诉来访接待窗口,公布执行申诉来信邮寄地址,并配备专人接待来访与处理来信;(2)收到申诉信访材料后,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内部函文等方式,及时向下级人民法院交办;(3)以书面通知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信访当事人告知案件处理过程及结果。

4.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执行信访互联网申诉、远程视频接访等网络系统,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网络反映问题,减少传统来人来信方式信访。

5.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落实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制度:(1)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执行信访案件后,通过挂牌督办、巡回督导、领导包案等有效工作方式进一步督促办理;(2)设立执行信访案件台账,以执行信访案件总数、已化解信访案件数量等作为基数,以案访比、化解率等作为指标,定期对辖区法院进行通报;(3)将辖区法院执行信访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并提请同级党委政法委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4)下级人民法院未落实督办意见或者信访化解工作长期滞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或者执行局长,进行告诫谈话,提出整改要求。

涉法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涉法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政法[2005]9号)(政法[2005]9号2005年2月16日印发)第一条为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信访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第三条符合下例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予以终结:(一)经复查后作出的决定、鉴定、判决、裁定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意见合法适当,当事人又提不出新的证据的。

(二)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信访,所提出的要求超出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信访反映的问题已妥善处理,当事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访的。

(四)经认真工作,限于客观条件,案件仍无法侦破、无法执结或犯罪嫌疑人暂时无法抓获,当事人又不能帮助提供新的证据或线索的。

上款第(一)、(四)项中,案件终结后,如果发现或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或线索,办案部门应当立即恢复办案工作。

第四条作出案件终结结论必须遵循以下程序:(一)案件终结结论必须由中央或省级政法部门经复核后以书面形式正式作出。

(二)有权确认部门在作出终结结论前,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认真的复核,重点审查信访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或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符合案件终结标准的,按工作程序作出终结结论,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部长(厅、局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后作出决定。

(三)凡决定终结的案件,应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通知原办案部门,并通报有关信访工作机构。

属于党委政法委交办、督办的案件,报党委政法委备案。

省级政法部门决定终结的案件,应报中央政法部门备案。

原办案部门应当在接到终结通知后7日内,告知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和乡(镇)、街道。

第五条告知当事人案件终结结论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劝其息诉罢访。

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实施办法

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实施办法

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依据《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O13]26号)、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中政委(2O14]2号)、《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通知》、《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关于推进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工作办法》(X政法(2O14)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正在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第二章诉讼与信访分离第三条将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开办理。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作为涉法涉诉事项办理。

对依法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或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作为普通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湖北省信访条例》和《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管理办法》依法受理和办理。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应当依法受理信访事项的司法行政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或普通信访的认定情况进行甄别。

第四条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畅通和拓宽涉法涉诉信访渠道,充分尊重和保障信访人,包括在押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申诉控告权利,耐心听取了解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诉求。

第五条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党委、人大、政府等信访部门做好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流工作,及时接收、依法办理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按规定转交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第三章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范围第六条导入司法行政机关法律程序的主要情形。

1.对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投诉处理决定等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对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请求行政赔偿,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3.对全省各监狱、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请求刑事赔偿,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对全省各监狱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有异议,或者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按照相关规定向上一级监狱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的;4.对全省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有关社会组织人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和投诉;5.其他依法应当导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法律程序办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发文字号】高检会[2017]3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日期】2017.11.24【实施日期】2017.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的通知(高检会[2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衔接配合,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提升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质量和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信访人提出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事项性质、管辖分工依法审查受理。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引导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或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同一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两个以上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接待机关应当对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是否已经受理该信访事项、是否已经就该信访事项作出法律结论进行核查,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管辖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第三条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既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且正在审查程序当中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控告人待公安机关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法律结论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办理,但发现有新证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3•【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近日,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规律特点,创造适应群众新需要、体现时代新特征的涉诉信访工作模式,及时回应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依法维护群众权益作出部署安排。

《意见》共7个部分34条,对加强新时代涉诉信访工作总体要求以及完善系统化涉诉信访源头预防机制、立体化涉诉信访受理机制、实质化涉诉信访化解机制、精准化涉诉信访依法处置机制、智能化涉诉信访管理机制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党对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坚持源头治理与区分类别处理相结合、坚持机制创新与制度建设同步推进、坚持统筹社会力量联动化解信访矛盾、坚持运用现代科技实现创新发展的基本原则。

《意见》指出,加强涉诉信访源头预防、就地解决、前端化解,用好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机制,及时解决涉诉信访苗头性问题,“一站式”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把问题化解在基层和萌芽。

巩固提升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注重在党委领导下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

《意见》强调,打造网上申诉主渠道,全面应用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打通网上申诉与现场接访、来信办理、视频接访、12368“一号通办”等应用系统信息壁垒和数据互认通道,提供申诉申请、进展查询、法律咨询、第三方化解、结果反馈、满意度评价、投诉建议等服务,实现申诉信访“一网通办”,全面提升网上信访整体效能。

《信访终结制度》

《信访终结制度》

《信访终结制度》一、总体要求(一)明确依法终结的范围。

当事人不服政法机关生效法律结论,其救济权利已经充分行使、放弃行使或者已经丧失,反映问题已经依法律按政策公正处理,仍反复申诉控告、缠访缠诉,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政法机关可依法作出终结结论,对该信访事项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二)终结应当依法有据。

按照法定职责和案件管辖分工,依法进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工作,并对终结结论负责。

涉及诉讼的信访事项,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终结。

非诉讼信访事项,依据《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政策进行终结。

(三)慎用终结手段。

要严格审查把关,确保终结质量,防止因随意终结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甚至激化矛盾。

对当事人诉求尚有法律救济渠道的,应当引导其依法行使权利,一般不宜终结。

因刑事案件失去破案条件、民事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等造成信访人生活严重困难的信访事项,原则上不予终结,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救助帮扶和教育疏导工作。

(四)以终结促息诉息访。

把息诉息访要求贯穿依法终结工作全过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后,由党委和政府及其基层组织继续做好矛盾化解、教育疏导和帮扶救助工作,促使信访人停访息诉。

二、终结标准(五)法律问题解决到位。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经审查不存在执法错误、瑕疵,或者执法错误已经依法纠正、瑕疵已经妥善补正。

(六)执法责任追究到位。

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错误,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已经依纪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七)解释疏导教育到位。

从法理、道理、情理等方面对涉法涉诉信访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思想疏导。

(八)司法救助到位。

涉法涉诉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规定的,已经给予必要的救助帮抉。

三、责任主体(九)涉及诉讼监督的事项可由原办案单位按程序终结。

人民检-察-院对诉讼监督案件已经审查完毕并作出不予支持决定,信访人向原办案单位缠访缠诉的,由原办案单位按程序申报终结;信访人向检察机关缠访缠诉的,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和化解工作需要,建议原办案单位按程序申报终结,并附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办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办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办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办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办法(暂行)(202*年7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3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依法维护涉诉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涉诉信访秩序,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做好上访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实现“案结事了”。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以予以终结:(一)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生效裁判申诉或申请再审,或者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或再审维持的;(二)当事人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服进行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或再审维持的;(三)当事人对各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或驳回,没有新的事实、理由的;(四)因法律、政策等原因导致不能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五)进行恶意诉讼、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情况严重的;(六)其他依法可以进入终结程序的。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涉诉信访终结工作,对拟终结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进行法律释明;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拟进行终结的法院应组织听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拟报信访终结处理的案件,要报同级党委政法委核准,并逐级上报省法院。

对确认终结的信访案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档案。

第五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以下类型的涉诉信访案件依法予以终结,并协调地方党委、政府,确定稳控责任单位,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一)案件处理适当,人民法院已经对上访人进行了法律释明的,或者上访人的实际困难己经得到解决的,或者上访人的实际困难已有合理救助方案但拒绝接受的;(二)案件错误已经纠正,上访人的合法诉求已经得到司法保护的;(三)上访人签订息诉罢访协议或者承诺书后反悔的;(四)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上访人为精神病患者,且其上访行为是由精神不正常所致的;(五)有证据证明,案外人以牟利为目的或其他不正当目的,非法代理进行上访的;(六)其他符合终结条件的案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办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办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办法(暂行)(2010年7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3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涉诉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涉诉信访秩序,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做好上访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实现“案结事了”。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以予以终结:(一)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生效裁判申诉或申请再审,或者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或再审维持的;(二)当事人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服进行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或再审维持的;(三)当事人对各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或驳回,没有新的事实、理由的;(四)因法律、政策等原因导致不能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五)进行恶意诉讼、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情况严重的;(六)其他依法可以进入终结程序的。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涉诉信访终结工作,对拟终结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进行法律释明;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拟进行终结的法院应组织听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拟报信访终结处理的案件,要报同级党委政法委核准,并逐级上报省法院。

对确认终结的信访案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档案。

第五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以下类型的涉诉信访案件依法予以终结,并协调地方党委、政府,确定稳控责任单位,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一)案件处理适当,人民法院已经对上访人进行了法律释明的,或者上访人的实际困难己经得到解决的,或者上访人的实际困难已有合理救助方案但拒绝接受的;(二)案件错误已经纠正,上访人的合法诉求已经得到司法保护的;(三)上访人签订息诉罢访协议或者承诺书后反悔的;(四)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上访人为精神病患者,且其上访行为是由精神不正常所致的;(五)有证据证明,案外人以牟利为目的或其他不正当目的,非法代理进行上访的;(六)其他符合终结条件的案件。

政法[2005]9号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政法[2005]9号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政法[2005]9号中央政法委2005年2月16日印发第一条为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信访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第三条符合下例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予以终结:(一)经复查后作出的决定、鉴定、判决、裁定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意见合法适当,当事人又提不出新的证据的。

(二)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信访,所提出的要求超出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信访反映的问题已妥善处理,当事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访的。

(四)经认真工作,限于客观条件,案件仍无法侦破、无法执结或犯罪嫌疑人暂时无法抓获,当事人又不能帮助提供新的证据或线索的。

上款第(一)、(四)项中,案件终结后,如果发现或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或线索,办案部门应当立即恢复办案工作。

第四条作出案件终结结论必须遵循以下程序:(一)案件终结结论必须由中央或省级政法部门经复核后以书面形式正式作出。

(二)有权确认部门在作出终结结论前,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认真的复核,重点审查信访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或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符合案件终结标准的,按工作程序作出终结结论,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部长(厅、局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后作出决定。

(三)凡决定终结的案件,应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通知原办案部门,并通报有关信访工作机构。

属于党委政法委交办、督办的案件,报党委政法委备案。

省级政法部门决定终结的案件,应报中央政法部门备案。

原办案部门应当在接到终结通知后7日内,告知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和乡(镇)、街道。

第五条告知当事人案件终结结论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劝其息诉罢访。

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

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2011年5月)为依法办理涉诉信访案件,规范涉诉信访秩序,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解决信访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或审查作出裁判、审查结论的,案件予以终结。

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作出结论的,案件予以终结。

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又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作出结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予以终结。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地方党委协调确定继续做好有关工作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制定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开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应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报送终结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备案表;(二)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报告;(三)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稳控责任书。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经审查符合形式条件的,备案后予以反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报送法院补正,或予以退回。

第七条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作出终结结论的人民法院应自行或委托相关法院告知上访人案件已经终结,并记录在案。

对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法院可在涉诉信访接待场所予以公示。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终结或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继续上访的,不再作为信访案件处理,并应协调、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切实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第九条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后,当事人违法上访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6.22•【字号】豫司文[2006]117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司文[2006]117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对信访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办理的原则;(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实事求是的原则;(五)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以下制度:(一)领导责任制度。

省厅和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及各直属单位都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领导组织,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及信访工作人员按职责分工负具体责任。

(二)定期排查制度。

对重点信访事项、重点信访人、重要信访问题要进行定期排查,把信访工作重心从事后接待处理,转移到事前调处上来。

(三)领导接访和包案制度。

各级、各单位领导要定期接待来访群众,掌握信访动态,亲自参与处理信访事项。

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实行领导包案制度。

(四)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各单位都要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相关部门、人员,专题研究信访工作。

(五)听证制度。

对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会,邀请相关人士参加,依法公开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六)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制度。

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运作中的问题探究

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运作中的问题探究

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运作中的问题探究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依法治国深入贯彻落实,群众的维权意识大幅增强,由此就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涉法涉诉问题。

这些问题通过信访的方式汇总到一起,逐渐形成媒体、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难点所在,之所以称之为难点,是因为这些涉法涉诉问题越来越明显的呈现出时间跨度大、诉求面广、诉求者的需求急迫、处理难度大以及反复处理等特点。

本文从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运作的现状出发,分析了其中的问题。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现状;问题探究引言:法治社会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已经从之前的法律小白变身成为了自己的维权大师,这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好事,说明我国的依法治国战略已经从基层得到了贯彻。

但是群众过激的维权意识也给涉法涉诉问题的解决带来很大的麻烦,尤其是一些当事人认为问题解决的结果不能让他达到他期望的满意度,便长时间不间断地甚至抛家舍业,到处进行上访,已经严重到影响到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

所以制定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1.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含义涉法涉诉问题通过信访的方式还是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案件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利部门对案件处理的结果不满意,认为其自身在某种意义上受到了不公平的法律待遇,从而引发的上访事件。

有些苛刻的群众便利用这一制度过度维权,处理结果达不到其预期值就一再上访,这样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信访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把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落实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等一系列重要改革以保障上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简单来说,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就是对于信访制度的补充与完善,在信访制度的基础上,出现了一些涉法涉诉信访反复申诉、毫无节制的问题,面对这种问题才制订了现在的信访终结制度,对于那些已经得到妥善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依法不再进行处理。

1.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分析1.司法机关受理过程存在瑕疵司法机关是公平正义的代名词,所受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很紧迫的问题,但是现在的社会,还是存在这个金钱与权力相互勾结的情况,所以很难避免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个别司法人员收到金钱、权利以及一些个人情感的影响,在办理案件是出现瑕疵,这样一来,当事人就会受到法律的不公平待遇,无法平复心情的当事人,便选择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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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涉诉信访终结办法(暂行)
(2010年7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3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涉诉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涉诉信访秩序,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做好上访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实现“案结事了”。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以予以终结:
(一)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生效裁判申诉或申请再审,或者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或再审维持的;
(二)当事人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服进行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或再审维持的;
(三)当事人对各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或驳回,没有新的事实、理由的;
(四)因法律、政策等原因导致不能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
(五)进行恶意诉讼、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情况严重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进入终结程序的。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涉诉信访终结工作,对拟终结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进行法律释明;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拟进行终结的法院应组织听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拟报信访终结处理的案件,要报同级党委政法委核准,并逐级上报省法院。

对确认终结的信访案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档案。

第五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以下类型的涉诉信访案件依法予以终结,并协调地方党委、政府,确定稳控责任单位,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一)案件处理适当,人民法院已经对上访人进行了法律释明的,或者上访人的实际困难己经得到解决的,或者上访人的实际困难已有合理救助方案但拒绝接受的;
(二)案件错误已经纠正,上访人的合法诉求已经得到司法保护的;
(三)上访人签订息诉罢访协议或者承诺书后反悔的;
(四)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上访人为精神病患者,且其上访行为是由精神不正常所致的;
(五)有证据证明,案外人以牟利为目的或其他不正当目的,非法代理进行上访的;
(六)其他符合终结条件的案件。

第六条各中级人民法院是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申报责任主体;同级党委政法委是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核准主体;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确认主体。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将本地区拟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汇总后,逐级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拟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组织专门合议庭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及时进行终结;终结后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并报送省委政法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反馈给各中级人民法院。

对不符合条件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定期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各中院。

第七条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拟终结备案,应提交下列村料:
(一)涉诉信访终结申请表;
(二)涉诉信访案件审查处理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涉诉信访人员基本情况,信访事由及处理过程;
(三)稳控责任书,包括具体稳控措施,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四)相关法律文书。

第八条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由上访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案件一审法院负责告知上访人,告知事项如下:
(一)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重复信访;
(二)上访人员实施非正常上访或其他违法上访行为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其信访相关诉求,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

负责告知的审判人员应制作告知笔录,并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对法院的告知工作不予以配合的,负责告知的审判人员应当记明情况附卷,并由法院两个以上的人员签字。

各中级人民法院将本辖区内己终结案件的告知笔录汇总后,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九条对己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涉案法院或进行终结的法院可以在其涉诉信访接待场所或法院的公告栏等场所予以公示,同时通知上访人所在的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做好稳控工作。

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信访案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处理结果,提高信访案件终结工作的公信力。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方便上访群众查询;同时注意保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涉诉信访终结后,上访人员采取非正常上访或具有其他违法上访行为的,按照属地原则,由相关法院配合稳控责任单位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予以惩处。

第十一条涉诉信访终结过程中,因结论不正确、程序不严格、措施不得力或其他违法违纪等行为,引发恶性信访事件的,要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并在年终绩效考核中酌情予以扣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涉诉信访工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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