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管理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1]127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07年,《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下发以来,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文件要求,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社会组织通过评估,加强了自身建设,提高了能力水平,社会组织公信力逐步提高。
2010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方案(试行)》(民发〔2010〕86号)的通知,把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纳入了民政范围管理标准化建设项目。
2010年12月,民政部颁布《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进一步为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供了政策法律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民政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性学术类社团和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的评估指标,并对前几年制定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基金会评估指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制定和修订后的指标印发给你们,上述评估指标主要适用于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也是各地制定评估指标的主要依据。
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并将省级制定的评估指标报民政部备案。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结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湘政办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信仰,侨务、宗教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3日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管理,根据中央关于做好民间信仰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是指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具有民俗性、自发性、分散性、地域性、历史传承性等特点。
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立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宇,但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
第三条民间信仰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尊重现实、把握特点、规范管理、积极引导”的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因俗而治,依法规范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尊重信众的信仰和风俗习惯,深入挖掘民间信仰的当代文化价值,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发挥民间信仰在道德教化、文化传承、公益慈善、民间交流、乡村振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民间信仰信众爱国守法、团结友善、服务社会、维护和谐,维护民间信仰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民间信仰工作负总责。
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有关工作,保障必要的工作力量和经费;统战、防范处理邪教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做好政策指导;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行政监管,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事务和重要事项;宣传、公安、国家安全、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文物、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工协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或综合执法机制,对民间信仰活动及相关场所进行监督和检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政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政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12.14•【字号】湘民发〔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政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59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审批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民政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的对象和范围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政事业类社会公益性服务组织,均应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合法组织资格。
具体为:1、为老年人服务的民办福利院、养老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2、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辅助工作,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3、从事婚姻介绍、培训服务的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婚姻服务中心等;4、从事社区便民服务的民办社区服务中心(所)等;5、其他民政事业类民办机构。
民政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分级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二、申请注册登记须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登记申请书。
内容包括:成立的目的、业务范围以及成立之后的主要活动情况、资金状况等;2、填写申请办理登记的有关表格;3、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理事会、董事会等议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人选,及其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的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湖南省民政厅文件
湖南省民政厅文件湘民办发…2006‟31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民政“十一五”规划△通知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直有关单位民政部办公厅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2006年5月29日印发- 2 -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根据《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精神,特制定《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一、“十五”期间民政工作情况“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民政部的精心指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与大力支持下,全省各级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全省民政事业进一步发展,“十五”计划目标基本实现。
(一)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初步建立。
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到2005年底,全省已经初步建立起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每年有10%左右的群众得到了民政部门的救助。
一是城市低保工作进一步规范。
到2005年底,享受城市低保140万人。
5年累计发放低保资金37.82亿元;保障人数由2000年15.47万人增加到2005年140万人,增长了9倍;人均月补差由2000年20多元提高到2005年66元,提高了3.3倍。
全省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城市低保政策法规体系,地方财政投入建立起自然增长机制,低保信息化建设全面启动。
二是救灾救济工作及时、有效。
全省共投入救灾资金13.5亿元,年均救助灾民200万人次左右,累计完成恢复重建住房50.2万间。
全省- 3 -建立“慈善超市”136个,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1600个。
三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取得新成绩。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社会组织抽查审计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社会组织抽查审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9.05.22•【文号】民办便函〔2019〕457号•【施行日期】2019.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社会组织抽查审计的通知民办便函〔2019〕457号各有关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的规定,现就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2019年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查审计时间2019年5月-8月。
二、抽查审计实施机构委托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兴中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嘉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10家会计师事务所实施2019年社会组织抽查审计。
三、抽查审计数量本次共抽查审计社会组织250个,其中社会团体(包括外国商会2个、国际性社团4个)202个、基金会23个、社会服务机构25个。
四、抽查审计内容对被审计社会组织的2018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报表、相关账簿进行抽查审计;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有效性;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查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核对是否存在重大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9]136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9]136号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各市州物价局: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团体有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湖南省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湖南省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纠风办等八部委《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我省规范行业协会服务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我省境内经各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是指社会团体除会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以外的有偿服务收费。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法对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实施管理。
第五条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审批的管理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的政策,审批经中央和省级民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的政策,审批经同级民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改革委规范庆典、研讨会和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改革委规范庆典、研讨会和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湘发改办[2011]1049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改革委规范庆典、研讨会和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办[2011]1049号)各处室,委属各单位:《湖南省发展改革委规范庆典、研讨会和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经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发展改革委规范庆典、研讨会和论坛活动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湖南省发展改革委规范庆典、研讨会和论坛活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划庆典、研讨会和论坛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办庆典、研讨会和论坛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和省文件规定。
按照“合理计划、提前申报、严格审核、统一规范”的原则,统筹安排、从严控制。
经批准举办的,要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做到依据明确、确有必要、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确保实效。
二、严格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审批程序。
每年1月20日前,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填报本年度《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申报审批表》,委办公室会同监察室初审后分类汇总,按程序统一报批。
年初集中申报时无法预见,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指示确需新增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由主办处室、委属单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委办公室提交计划,再按程序报批。
委机关或机关处室、委属单位举办或承办的庆典活动,除国家法定节日的庆典活动由委党组审批外,其他一律由委党组审批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协办省直部门或市州举办的庆典活动,委党组审批后,由承办部门或市州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委机关或机关处室、委属单位举办或承办的面向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由委党组审批;举办或承办跨地区、跨系统、非业务性研讨会、论坛活动,由委党组审批后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现将《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附件: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湖南省民政厅2022年7月18日附件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第一部分民政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一、社会组织管理(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法人)2021.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09.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12.29(二)行政法规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02.06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10.256、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06.017、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2013.12.07(三)部门规章8、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1.10.159、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18.01.2410、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2011.03.0111、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2000.04.101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2010.12.2713、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2010.12.271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2010.12.2715、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2005.06.0116、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1999.12.2817、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2010.12.2718、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11.1019、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2010.12.2720、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2004.06.0721、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2006.01.12(四)政府规章22、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2017.12.2823、湖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办法 2017.12.28二、社会救助(一)行政法规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03.02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10.01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006.03.01(二)政府规章4、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03.06.015、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2007.12.016、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008.03.01三、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12.29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12.29(二)地方性法规3、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1991.10.014、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3.10.0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10.01(三)部门规章6、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2006.01.017、村级档案管理办法2018.01.01四、区划地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8.03.11(二)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03.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02.28(二)行政法规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2019.01.01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2002.07.015、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1989.02.036、地名管理条例 2022.05.01(三)部门规章7、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20.01.018、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2008.09.019、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2005.06.2810、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0.12.27五、社会事务(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2021.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018.10.26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04.27(二)行政法规4、婚姻登记条例 2003.10.015、殡葬管理条例 2013.01.016、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08.017、残疾人预防与残疾人康复条例 2017.07.01(三)部门规章8、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2006.01.239、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2012.10.0110、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1992.08.2511、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1993.03.3012、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2006.08.011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08.0114、工伤保险辅助器配置管理办法 2016.04.01(四)政府规章15、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2017.12.28六、养老服务(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8.12.29(二)地方性法规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6.01.01(三)部门规章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20.11.01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11.01.01七、儿童福利(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2021.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1.06.01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21.06.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6.03.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01.01(二)行政法规6、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019.05.25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05.25(三)部门规章8、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2019.01.019、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2014.12.0110、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05.25八、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09.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09.01(二)行政法规3、志愿服务条例 2017.12.01(三)地方性法规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若干规定2022.01.015、湖南省募捐条例 2021.03.316、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2012.12.01(四)部门规章7、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2016.09.018、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2016.09.019、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2018.09.0110、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19.01.0111、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 2021.02.02九、其他(一)行政法规1、彩票管理条例 2009.07.01(二)地方性法规2、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2009.01.01(三)部门规章3、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 2014.03.014、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1999.12.235、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07.016、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2011.08.017、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2011.09.018、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8.08.16第二部分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07.1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04.2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09.0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0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03.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12.29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07.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05.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07.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2010.10.01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05.15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09.203、重大行政程序暂行条例2019.09.01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01.01三、地方性法规1、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7.01.012、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2018.11.30四、政府规章1、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18.07.102、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07.103、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17.04.014、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11.10.0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10.01.016、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10.04.177、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2007.06.018、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01.05.01第三部分党内法规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10.24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09.04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10.01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6.01.015、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10.276、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10.277、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2015.12.25(注:以上标注的时间为最新颁布/修订后,开始实施的日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
知
正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7号HNPR-2010-01008)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等单位<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32号)、《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湘政办函[2000]1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省属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2]52号),并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结束——。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10.25•【字号】湘民函〔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民函〔2023〕36号各市州民政局,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现将《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2023年10月25日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我省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优势和独特作用,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办函〔2023〕57号)有关要求,以实际行动助推湖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扩大国内需求、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方面积极作为,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贡献行业协会商会力量。
二、重点任务(一)形成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
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聚焦扩大内需、培育壮大实体经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招商引资、防范化解风险等重大问题,利用扎根行业、贴近企业和专家团队资源优势,通过调研走访、数据分析、问题研究、政策咨询、专家座谈、专题研讨等方式,切实摸清本行业领域发展中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形成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和建言资政成果。
获得等级评估在有效期内4A级(含)以上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2024年年底前至少向有关部门报送1篇有利于推进本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调研报告或建言资政成果。
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论坛活动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发言稿
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论坛活动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发言稿近期,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论坛活动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论坛活动乱象的清理整治,整治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举办的各类论坛、峰会、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
论坛活动是进行信息交流和思想碰撞的重要平台,对于加强合作,传播知识、凝聚共识,推动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采取了诸多措施行动,遏制各类论坛乱象,使其规范发展。
但不可否认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比如,有的论坛热衷于做表面文章,片面追求轰动效应,侧重“表演”功能;有的活动数量逐年上升,主题交叉重复、内容空泛;有的随意冠以“中华”“国际”等字样或进行不实宣传,误导公众。
在这些乱象中,既有正规组织或单位举办超出自身职能范围的各类活动;也有非法社会组织以假乱真,盗用正规组织名义举办各类“山寨”论坛活动,实施诈骗敛财等违法行为。
这些问题不仅背离了论坛的初衷和有关规定,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损害参与者和正规组织或单位的合法利益,破坏市场秩序,更容易助长各种不良风气,影响社会公信力。
因此,必须进一步清理整治。
此次11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清理工作,可以说很有针对性和必要性,就是要坚持规范合法、打击非法,并支持各类主体依法依规举办论坛活动。
整治工作既有重点,如明确重点清理打着官方旗号、假冒正规组织名义举办的各类“山寨”论坛活动,内容空泛、“形式主义”论坛活动等7种情形;也有力度,如坚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及时公开曝光等,这些举措不仅能对不法行为起到有效震慑,有利于维护正规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解决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促进论坛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论坛活动绝不是越多越好,而是必须规范有序、名副其实。
各地各部门应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强化联合整治举措,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深入治理论坛活动过多过滥问题,推动论坛活动不断提高质量,使其充分发挥促进发展进步的价值作用。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19〕3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19〕3号各市州民政局、各省本级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部署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省民政厅制定了《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2019年5月5日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部署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省民政厅将开展社会组织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要求,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社会组织收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坚决杜绝社会组织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防止出现行业垄断和欺行霸市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二、清理内容(一)清理社会组织会费。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制定或者修改是否召开了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是否超过4个层级,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是否存在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并收取会费;社会组织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是否存在向同一家会员企业重复收取会费现象。
(二)清理社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
社会组织是否按照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社会组织是否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社会组织是否存在不合理收费项目,是否降低了盈余较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是否存在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是否存在价格垄断、欺行霸市行为。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加强对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管理,现就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除外)。
二、开展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必须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三、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四、社会团体申请营业登记,其经营范围应与社会团体设立的宗旨相适应;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其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社会团体设立的非法人经营机构,其所得的当年税后利润,应全部返还给所从属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利润分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社会团体独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载明其宗旨是为该社会团体的事业发展服务,其返还给该社会团体的当年税后利润,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六、社会团体所办非公司企业的经济性质,根据投资来源依法核定。
七、社会团体投资设立企业法人的程序,依照有关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办理,登记注册后,必须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佚名
【期刊名称】《人民公交》
【年(卷),期】2012(000)006
【摘要】近日,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政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了《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
【总页数】1页(P22-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P393
【相关文献】
1.《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正式颁布施行 [J],
2.上海市静安区举办社会组织庆祝建党100周年主题活动《静安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十法》发布 [J],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3.苏州市社会组织党委举办庆祝建党400周年暨“红社发布”活动 [J], 孟莉;黄晓晓
4.江西省举办新时代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研讨会暨江西省社会组织公益项目成果展[J], 胡燕
5.黄山市民政局举办社会组织“百社进百村”新闻发布会 [J], 曾新文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1.04.06•【文号】民社管函〔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43号各全国性社会组织:当前,一些全国性社会组织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沦为非法社会组织的“挡箭牌”;有的评比表彰违规操作成为社会诟病的对象;有的通过各种途径向会员乱收费牟取经济利益;有的举办研讨会、论坛偏离宗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今年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党和国家大事多、喜事多,全国性社会组织都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强化遵纪守法意识,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努力为党的百年华诞营造良好氛围,为新征程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行为自律,严禁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各全国性社会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国家机关22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精神,严格对照“六不得一提高”要求,坚决做到不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等便利;不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
要积极响应上述通知要求,采取有力举措,切实加强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管理,坚决抵制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积极发动会员或会员单位踊跃参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行动,进一步营造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浓厚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表彰管理,严禁借建党百年乱评比乱表彰各全国性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69号)和《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等政策规定,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严禁借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之机违规开展各类评比、评选、评奖等活动。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迅速开展宣传和学习《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迅速开展宣传和学习《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8.18•【字号】湘民办函[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迅速开展宣传和学习《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民办函〔2014〕30号)各市州民政局:近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4〕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各级民政部门要迅速开展宣传和学习《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泛开展《实施意见》学习宣传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宣传平台,以群众畅谈、专家访谈、经验交流会、政策宣讲会、网民互动、公益宣传片等形式,组织开展《实施意见》的宣传。
要积极协调宣传等有关部门,制定宣传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社会宣传。
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村务(居务)公开栏、宣传册、宣传单、宣传标语等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任务要求向社会公开,扩大政策知晓度。
要通过宣讲殡葬政策、惠民措施,倡导生态安葬和文明节俭办丧事,普及殡葬科学知识,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深化殡葬改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对于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具有重要的作用,形成有利于推进殡葬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实施意见》是我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成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
民政系统党员干部要认真组织学习《实施意见》,深刻把握《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和行动,做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宣传者和践行者。
新规则 新方向——解读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展会、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管理的通知
新规则新方向——解读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展会、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管理的通知
龙艳
【期刊名称】《中国会展》
【年(卷),期】2017(000)009
【摘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和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开展节庆论坛展会摸底普查和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13]26号)、
【总页数】3页(P28-30)
【作者】龙艳
【作者单位】《中国会展》编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4
【相关文献】
1.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以市政府名义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
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J], ;
2.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举办高校毕
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 [J], ;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举办各类展会论坛等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J], ;
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规范管理社会组织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的通知 [J], ;
5.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节庆活动管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有关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民发[2014]3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06.03
【实施日期】2014.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民发〔2014〕32号)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的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内设机构根据其具体章程、业务范围和会员主体自行设立。
为全面推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发展,现就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意见》出台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申请,不再颁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再受理社会团体非法人组织机构代码申请。
二、对《意见》出台之前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我厅一律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受理社会团体非法人组织机构代码申请。
并请在按此通知后的30个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
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湘民发[2015]1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3.23
【实施日期】2015.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民发〔2015〕16号)
各市州民政局,各有关省级业务主管单位,各省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重大活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我厅依据相关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湖南省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2015年3月23日
湖南省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照《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业务研讨、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社会组织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及产品展示推介为目的。
要按照节俭办事的原则,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