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彩色笔记(总则编)
司考之刑法笔记1总则
刑法总则一、犯罪构成♦刑法: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仅颁布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至今有7个修正案。
♦罪行法定原则:1.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2.具体要求是禁止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确定的罪行法定。
♦刑法的空间效力:A.属地管辖:1.国内犯(其他都是国外犯罪);2.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航空器、船舶(只要挂有本国国旗,不论停放何处)(汽车不是);3.包括行为地(实行地、预备地)和结果地;(共同犯罪部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国内,对该共同犯罪都可适用我国刑法;在未遂犯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均为犯罪地。
B.属人管辖:1.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其他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的,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法定刑最高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C.保护管辖:条件1.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2.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3.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4.按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处罚。
域外犯罪虽经外国审判仍可适用我国刑法,但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D.普遍管辖:1.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如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2.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为犯罪;4.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领域内;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据是国内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由具体要素组成,有客观(如行为)和主观(如故意)的构成要素要件、记述(如贩卖、妇女、毒品、儿童)和规范(淫秽物品、猥亵、侮辱、情节严重)的、积极和消极的、共同(如行为)和非共同(如身份)的、成文(绝大多数)和不成文(如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危害行为:人在其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不作为犯罪:行为人负有积极义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职务或业务要求、法律行为引起的、先行行为引起的),能作为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
刑法总论部分笔记
1.刑法的概念和性质2.刑法的根据和任务3.刑法的体系和解释4.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5.刑法的效力范围和有关原则6.犯罪概念和特征7.犯罪概念VS 犯罪构成8.犯罪构成概念和特征9.犯罪客体概念10.犯罪客体分类11.犯罪对象概念和特征12.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13.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和特征和意义14.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概念和具体表现15.犯罪客观方面VS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16.危害行为概念、特征、地位17.作为概念和实施方式18.不作为概念、表现形式、义务来源、分类19.作为VS 不作为20.持有概念和意义21.危害结果概念、特征、分类、地位22.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3.刑法因果关系VS 刑事责任24.犯罪主体概念、要件25.刑事责任能力概念、分类(程度)、相关因素26.辨认能力VS 控制能力27.刑事责任年龄概念、划分28.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概念、类型、意义、刑事处遇29.单位犯罪概念、特征、处罚原则30.犯罪主观方面概念、意义31.犯罪故意概念、构成、类型32.认识因素VS 意志因素33.直接故意VS 间接故意34.故意VS 过失35.犯罪过失概念、类型36.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37.过于自信的过失VS 疏忽大意的过失38.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期待可能性问题、严格责任问题39.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概念40.犯罪目的VS 犯罪动机41.认识错误概念、分类42.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概念、表现43.正当行为概念、分类、意义44.正当防卫概念、意义、条件45.防卫过当46.紧急避险概念、意义、条件47.避险过当48.紧急避险VS 正当防卫49.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念、分类、特征、意义、存在范围50.犯罪既遂概念、特征、类型、处罚原则51.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52.犯罪预备形态概念、特征、类型、处罚原则53.犯罪未遂形态概念、特征、类型、处罚原则54.犯罪中止形态概念、特征、类型、处罚原则55.共同犯罪概念、要件、认定56.共同犯罪的形式概念、划分57.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58.罪数形态概念、意义、学说、类型59.继续犯概念、要件、VS 状态犯、即成犯、接续犯60.想象竞合犯概念、要件、VS 法规竞合61.结果加重犯概念、要件62.结合犯概念、要件63.集合犯概念、要件、种类64.连续犯概念、要件65.牵连犯概念、要件66.吸收犯概念、要件67.实质数罪、想象数罪68.异种数罪、同种数罪69.并罚数罪、非并罚数罪70.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刑法总则笔记(含页码)
刑法学总则笔记1刑法: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维护其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根据其意志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⑶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由国家阶级本质决定的、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
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服务现代化建设、巩固人民民主的有力武器和重要工具。
⑷刑法的法律性质~①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广泛,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②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⑸刑法的制定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
⑹刑法的任务~刑法目的之展开,根据《刑法》2条,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①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②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即保护国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公民私有财产;③保护公民人身、民主及其他权利;④维护和稳定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⑺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②分则~关于具体犯罪、定刑和量刑的规范体系;③附则~略;④刑法总则与分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体现总则,二者相辅相成。
2刑法解释: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按解释效力分为:⑴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刑法含义。
包括:①用刑法条文解释有关刑法术语;②在法律起草或修订说明中的国家立法机关解释;③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实施的歧义解释。
⑵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和检察院)解释刑法含义,若发生原则性解释歧义,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⑶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无法律约束力地解释刑法含义。
司法考试三色笔记
司法考试三色笔记一、民法总则部分(蓝色重点标记)1. 民事法律关系。
- 概念: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 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部分可标记为绿色补充内容)。
-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
- 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行为人与相对人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物权法部分(红色难点标记)1. 物权变动。
- 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法总则(清晰表格,超强记忆)
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述1、概念、分类2、刑法特点:1)保护利益和调整对象有广泛性2)任务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独特性3)强制力程度较其他部门法更为严厉4)最后一道防线5)与其他部门法联系:其规定的违法行为可发展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刑法惩治犯罪有利于其他部门法贯彻二、刑法规范1、分类:义务性规范(禁止性和命令行性)和授权性2、注意规定&法律拟制注意规定:在已有普通规定下的提示注意1)对相关内容的重申,并没有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2)只具有提示性,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法律拟制:刑法明文规定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1)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但由于刑法明文规定,因而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论处2)只限定于刑法所限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三、刑法解释分类:之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之二: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文:a)“没有特别的理由”应当首先采取“文”b) 即使“有特别的理由”,也不能脱离原文的文理含义论:扩大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补正解释◆私法——价值基础——平等的正义:尊重当事人意志;禁止拒绝裁判;法律漏洞难免◆公法——价值基础——分配的正义:重视“安全”是刑法的首要价值;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高,范围较窄五、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构成一、犯罪概述1、犯罪概念:1)核心要素:行为。
“无行为则无犯罪”2)本质特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且具有相当危害程度(社会危害性不是一成不变的,是统治阶级对行为的评价)3)法律特征: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性4)不仅有定性的要求,而且还有定量的要求二、犯罪客体1)区分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2)侵害客体即使犯罪的本质,也是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3)犯罪客体与实际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利益不完全相同4)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刑法对犯罪的分类及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都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的三、犯罪主体(一)自然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身份(特殊主体)1、未成年人A.定罪方面:1)不满十四岁:不负刑事责任23)已满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总则笔记
刑法的解释理由:文理解释(最基本-平义、扩大、缩小、反对、补正)、论理解释(依条文的体系、历史、比较、目的-终极目的)空间效力:国内犯-属地原则:非排他性1、领域内:领陆、领水、领空;船舶、航空器、海上钻井平台;2、只要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适用我国刑法;共同犯罪只要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放任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地,都是犯罪地;3、特别规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权;不适用大陆刑法;少数民族地区的,由自治区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国外犯-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原则有管辖权-属人管辖(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必须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保护管辖(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可以适用;但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普遍管辖对外国判决-消极承认时间效力:原则从旧兼从轻(先比较最高刑,再比较最低刑)1、行为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法律-从旧;2、行为时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刑法-从轻;3、行为时法律与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依行为时法律追究。
但是,如果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轻,则适用刑法;4、刑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犯罪的本质---法益侵犯性构成犯罪的具体要素:违法的客观要素;主观责任要素客观要素:行为、对象、结果、定罪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行为要素:无行为无犯罪三个特征:1、有体性。
人的身体的动静;思想观念不可能构成犯罪。
言论如发表可能构成犯罪;2、有意性。
有意识支配的行为动作;3、侵犯法益的行为动作。
具有侵犯法益的可能性。
刑法上行为的分类: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实行行为是核心,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现实危险性,并被社会生活所不允许的行为。
《刑法》总则读书笔记之犯罪
《刑法》总则读书笔记之犯罪第⼀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范围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第五条【罪⾏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于犯罪分⼦所犯罪⾏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准确把握和正确适⽤依法从严政策》(2010.3.24最⾼法刑⼀庭)罪刑法定和罪⾏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办理任何刑事案件包括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都必须严格遵守。
从严惩处不是⽆限度的,不是越严越好、越重越好,⽽是有标准、有限度的。
这个标准就是罪刑法定和罪⾏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就是刑法总则和分则中关于量刑情节和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规定,就是司法解释关于具体使⽤法律问题的规定。
不能为了从严⽽突破法律的幅度和界限,任意或变相加重被告⼈的刑罚,否则,即不可能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也不可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六条【属地管辖】凡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本法。
凡在中华⼈民共和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本法犯罪的⾏为或者结果有⼀项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章犯罪第⼗七条【年龄对未成年⼈责任能⼒的影响】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七条之⼀【年龄对⽼年⼈责任能⼒的影响】已满七⼗五周岁的⼈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2002.7.24全国⼈⼤常委会法制⼯作委员会,法⼯委复字[2002]12号)刑法第17条第⼆款规定的⼋种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为⽽不是指具体罪名。
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
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第一章总则一、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刑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保护国家的政权和社会的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惩治犯罪行为。
在刑法适用中,应当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保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事实性原则、法定刑原则、罪刑相应原则、最后的状况原则、法律适用原则等。
在刑法适用中,应当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的适用程序等。
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的适用程序等。
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的规定适用于哪些领域,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刑法的规定可以适用。
刑法适用范围的确定,涉及犯罪法益的保护、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刑法的适用条件等内容。
二、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的适用程序等。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构成了一种犯罪行为。
刑法的适用条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认定犯罪的条件,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等内容。
刑法的适用程序是指刑法规定的认定犯罪的程序,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等程序。
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是保护国家的政权和社会的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惩治犯罪行为。
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的具体体现,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刑法责任的制度,是刑法实践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罪一、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构成了一种犯罪行为。
其中,行为是指犯罪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结果是指犯罪行为产生的影响;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其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关联。
法律硕士《刑法学》总则课堂笔记(一)
法律硕士《刑法学》总则课堂笔记(一)罪与数罪一、实质的一罪: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
(一)继续犯:(持续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案例:非法拘禁罪、窝藏罪、窝藏脏物罪、遗弃罪。
处断:应按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想象充合犯:(想象数罪)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案例:如杀A死B,A伤,按杀人罪处理。
处断:从一重处断,不数罪并罚。
(三)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处罚:按刑法分则条例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二、处断的一罪:指实质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一)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案例:为报复杀A母、今天杀A父、明天杀A处断: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的处断原则)(二)牵连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本罪),而方法行为成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处断: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吸收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处断:应当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总则笔记
4.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
(1)主犯:
①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组织领导者——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整体责任。
②集团犯罪中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其所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罪行负刑事责任。
③聚众性犯罪的首要分子。
(2)从犯:
①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2)总则规定:
①刑事责任年龄,
②刑事责任能力,
③主观罪过: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④是否属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3)分则规定: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对象、情节)。
三.犯罪构成
1.客体:
(1)分类:
①直接客体:简单、复杂;
②同类客体:分则;
③一般客体: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客体与对象:
①客体决定犯罪性质,
II.行为具有造成某一结果发生的具体危害为既遂——危险犯,如危害公共安全罪。
III.只要犯罪行为进展到一定程度即为既遂——行为犯(行为与结果密不可分),如伪证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脱逃罪、强奸罪、贩卖毒品罪、“持有型”犯罪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持有假币、非法持有毒品、窝赃。
③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
③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I.对于教唆犯,应按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一般为主犯。
II.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III.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
5.共犯与犯罪形态:
(1)在简单共犯即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一人使犯罪既遂的,共犯整体即遂。
(2)在复杂共犯的场合,整个共同犯罪的过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
②一些只有发生特定的结果才处罚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罪,
刑法学笔记刑法总则(1)
刑法学笔记刑法总则(1)
第一章、刑法概述犯罪概念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刑法的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s):①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
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 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四、刑法的空间效力(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经典笔记
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1、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
2、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利制约思想。
3、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刑法的思想基础。
4、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国民意志体现在法律中,而非体现在网民对具体案件的看法中。
二、罪刑法定原则(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国家刑罚权的确认),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规定)。
(二)基本精神: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三)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权和自由。
(三)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贯穿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1)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
其余全都不能(如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判例、国际条约/公约)。
(2)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 年12月29日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明确性的实现与分则条文中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和引证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
(2)罪的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即刑法不能干涉国民生活的私领域。
如男女裸聊、夫妻看黄片。
刑法学总则部分重点归纳
独角兽重点提示:属地管辖的例外:法律规定有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第一:我国港澳台地区适用本地区刑法;第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三,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根据本民族特点,针对刑法部分条文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
独角兽重点提示:纯正的自然人犯罪,是指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常考的有,行贿罪、受贿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三、行为独家兽重要提示: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
例如,持有假币罪。
四、危害结果五、因果关系的判断无介入因素f 前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f 因果关系不中断介入因素不是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前行为是导致危害结 果发生的主要原因f 因果关系不中断 介入因素是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L 介入因素非常异常, 即前行为通常不会导致发生介入因素,因果关系中断2.介入因 素不异常,即前行为通常导致发生介入因素f 因果关系不中断六、客观(违法)阻却事由特别提示:正当防卫中防卫不适当:需要特别注意,防卫不适时的处理 办法:1.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2.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3.没有 故意也没有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七、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行为人的 行为 有介入因素八、犯罪形态注意:本章节重点看一下犯罪的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九、共同犯罪十、罪数中重点的知识点注意: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别:牵连犯两个行为,想象竞合犯只有一个行为。
十一、刑罚的体系(重点)注意: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或没收全部财产,应分别执行,不能用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十二、刑罚的裁量(重点)十三、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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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彩色笔记(总则编)~~不法是客观的,而责任是主观的~~第一部分刑法论一、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渊源、分类1、刑法概念:规定犯罪及刑罚的法注意:这里的“犯罪”不仅仅是事实描述,而更是一种价值评价2、刑法渊源:刑法典(修正案是刑法典的组成部分);1个单行刑法(创立骗购外汇罪;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大到所有中国的单位;将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附属刑法:其他法律中的刑法规定;(中国没有明确的附属刑法)3、刑法分类: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二)刑法之法律特征1、调整和保护利益的广泛性与不完整性2、最后手段性(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性)3、保障性(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三)刑法之机能刑法的机能实际上就是指刑法的作用,具体是指刑法在客观上可能发挥的作用和主观上人们希望和追求刑法发挥的作用1、行为规制机能: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
刑法是面向未来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报复犯罪指的是禁止自我重复和禁止别人模仿。
例1:如张三偷钱,没人管,那么别人也会去模仿,所以要禁止,防止犯罪传染。
例2: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律不能禁止精神病人模仿、复制自己以前的行为。
(其本身无正常意识)。
用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极为罕见的行为即使是社会危害性极大也是不能当作犯罪来处理,否则就违反了行为规制机能(如刑法第17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负刑责的情形)。
国民得以自由活动的前提条件,是确立公正且透明的行为规范,使其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
在此规范的范围内,人们的自由活动将被保障,同时,当违反规范侵害他人利益时,将被追究责任。
2、保护法益机能:刑法能够保护而且值得保护的利益。
例如:刑法认为男子的性权利不值得保护。
当侵害的法益发生变化时,罪名也随之发生变化。
(转化犯)3、自由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使国民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四)刑法的目的1、第一层次:刑法的整体目的:保护法益2、第二层次: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同类客体)。
3、第三层次:各个条文的目的。
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
例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中的重婚罪(五)刑法的解释→任何解释都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按解释的效力分为: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按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平义解释)、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的根据主要是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
文理解释是一种基本的但并非简单的解释方法。
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论理解释方法;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进行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1)扩大解释。
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如将刑法第341条中“出售”,解释为“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将刑法第116条中的“汽车”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则是一种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是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如果完全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
应否做出扩大解释,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对于一个行为而言,其处罚的必要性越大,将其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大,但如果行为离刑法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越远,则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小。
换言之,“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律条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因此,处罚的必要性越大,做出扩大解释的可能性就越大;处罚的必要性越大,扩大解释的扩张程度便越宽。
(2)缩小解释。
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如将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则是缩小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的保障人权的思想,并非意味着在任何场合都尽可能做出缩小解释;事实上,任意做出缩小解释反而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将刑法第232条中的“故意杀人”的“人”限制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或者“年满1周岁以上的人”,可谓缩小解释,但严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精神。
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3)当然解释。
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如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认为因偷税被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则是当然解释。
(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4)反对解释。
即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如刑法第50条前段规定,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此即反对解释。
反对解释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能采用:一是法条所确定的条件为法律效果的全部条件;二是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条件为法律效果的必要条件。
(5)补正解释。
即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如认为刑法第63条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则是补正解释。
补正解释必须符合立法目的,符合刑法的整体规定。
在刑法解释中,补正解释不意味着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解释为犯罪。
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的。
(6)体系解释。
即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的目的在于避免断章取义,以便刑法整体协调。
刑法是存在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整体,它不仅要与宪法协调,而且本身也是协调的。
因为刑法体现正义,要对相同的案件作相同的处理,对相似的案件作相似的处理,对不同的案件作不同的处理,绝对不能自相矛盾。
如果做出不协调的解释,必然有损刑法的正义性。
所以,使刑法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
“对一个本文某一部分的诠释如果为同一本文的其他部分所证实的话,它就是可以接受的;如果不能。
则应舍弃。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来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体系解释并不意味着对刑法中的任何用语都必须做出完全一致的解释,更不意味着刑法用语必须与其他法律用语的含义相吻合。
由于语言的特点等原因,刑法中的许多用语也具有相对性,即同一用语在不同条款甚至在同一条款中可能具有不同含义。
同时,肯定刑法用语的相对性是为了实现刑法的协调与正义,所以,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7)历史解释。
即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历史解释也不意味着必须永远按照过去的观念解释现行刑法或对旧刑法的解释必须仍然适用于新刑法,而是应注重刑法变更的历史原因。
例如,私自开拆、隐藏、毁弃邮件、电报罪,已由旧刑法中的渎职罪调整到新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解释者应当把握这种调整的理由并做出新的解释,而不能按渎职罪解释本罪的构成要件。
(8)比较解释。
即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在进行比较解释时,不可忽视中外刑法在实质、内容、体例上的差异,不能只看文字上的表述与犯罪的名称,而应注重规定某种犯罪的条文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从而了解相同用语在不同国家的刑法中所具有的不同含义。
例如,日本刑法第246条规定了诈骗罪,第246条之二规定了使用计算机诈骗罪,第248条规定了准诈骗罪,而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后两种罪名。
不能认为,使用计算机诈骗与准诈骗的行为,没有被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因而不得定罪处刑;相反只能认为,这些行为包含在我国刑法第264条、第266条规定的盗窃罪、诈骗罪之中。
(9)目的解释。
即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任何解释都或多或少包含了目的解释;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条文,都有其特定的法益保护目的;在确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必须以其保护法益为指导。
目的解释的前提是正确确定刑法规范的目的。
就刑法而言,难以确定的是分则具体条文的目的。
例如,规定盗窃罪的第264条的目的,是保护财产的所有权,还是保护财产的占有?规定受贿罪的第385条的目的,是保护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还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对此,又需要根据宪法原则和刑法理念与现实,采取多种解释方法来确定。
在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时,既可能采取某一种解释方法,也可能同时采取某几种解释方法,对不同条文可能采取不同的解释方法(如对A条进行扩大解释,对B条进行缩小解释),但解释必须符合刑法目的。
二、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第3、4、5条)不仅对刑事司法而且对刑事立法也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来源于“法不禁止即允许”的人权主义要求。
形式的侧面:(限制司法者)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行政规章不能规定罚责,但可以解释犯罪构成);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事后法:禁止重法(即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3、禁止有罪类推:形式的侧面要求禁止一切类推,但为了克服形式侧面的缺陷,实现刑法的正义,现在则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法定刑必须有特定的刑种与刑度。
如果刑法对某种行为没有规定刑罚,那么,根据“没有法定的刑罚就没有犯罪”(Nullum crimen sine poena legali.)的原则,该行为便不是犯罪。
实质的侧面:(限制立法者)1、(立法)明确性: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适用的对象。
注意:虽然刑法规定本身不太明确,但如果能够通过解释使之明确,也不失为明确,只有那种本身不明确,且不能使人们做出明确解释的规范,才属于不明确的规范。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1)国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不要仅因违反程序规定便以犯罪论处;只有在不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非常严重和高度现实时,才宜以犯罪论处,否则必然违反宪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