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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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湖北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

【发文字号】鄂卫生计生规[2014]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4.16

【实施日期】2014.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药购销领域

不良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卫生计生规[2014]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商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医药生产(经营)企业:

《湖北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6日

湖北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采购、供应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和《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参与省内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购销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不良记录分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招标采购不良记录和采购使用不良记录。

第四条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具体负责指导各地建立和落实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制度,汇总各地上报的不良记录材料,予以核实和认定并公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不良记录,负责“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专栏建设和维护,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执行不良记录相关工作。

湖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处理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相关工作。

采购机构及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监管另行规定。

第二章行为范畴

第五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

(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招标采购不良记录:(一)提供虚假、无效文件;

(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四)对中标产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五)不按规定将本企业中标品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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