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与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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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XXXX有限公司女工与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女工的劳动保护,除享受男工共同保护外,根据其生理特点,发育成长情况,给予特殊保护,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合同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不得拒绝安排女工、不得在女工怀孕期、产

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和取消应享有的待遇。

二、女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并建立女工健康情况档案。对查出的疾病

应及时进行治疗。

三、禁止安排女工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以及繁重体力劳动。

四、女工较集中的地方,应按规定和条件配备女工卫生保健设施,并有专人

管理。

五、各部门也可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的女工劳

动保护措施。

六、女工“五期”保护

1、经期

女工在月经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和冷水作业以及繁重体力劳动。

2、孕期

(1)女工在怀孕期间,各部门不得安排繁重体力劳动,如攀高、抬举等作业。(2)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怀孕在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并酌情削减劳动定额,准许在劳动时间适当休息。

(3)怀孕女工如不能胜任原工作时或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又无子女的女工,可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调整适当工作。

(4)女工在企业制定的医疗机构的孕期检查和分娩所用的医药费、接生费应按公司规定给予报销。

3、产期

(1)女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前未休息或者提前生产的可将不足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

(2)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

(3)女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院检查证明,可按病假处理。

4、哺乳期

(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工,其所在部门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不含路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作为劳动时间。

(2)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婴儿身体特别虚弱,又有医务部门证明的,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以适当延长。(3)女工哺乳期间不得加班加点,不得安排有毒有害工作及强体力劳动。周岁婴儿以内一般不安排夜班工作。

(4)如女工较多又有条件的部门可设置托儿所或喂奶室。以上各项规定,违反计划生育的不包括在内

5、更年期

各部门对更年期的女工,要关怀保护他们,防止在更年期期间因生理和心里原因发生事故和问题。

七、权利及义务

1、企业应努力改善女工的沐浴、冲洗保健等卫生设备条件,并建立健全各

种制度。

2、女工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工会及上级主

管部门反映,所在部门领导及主管部门应尽快作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也可直接向上级劳动部门控告或向法院起诉。

3、违反女工的劳动保护规定,侵害女工劳动保护权益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

负责人,将根据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八、公司不得招收未到法定年龄的人员进公司工作

九、监督检查

总经办负责对公司女工的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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