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交叉时,哪些情形下企业不得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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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减税降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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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组合拳”: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推七项减税措施2018—04—2521:01:21来源:每日经济新闻0人参与0评论原标题:减税降费“组合拳”: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推七项减税措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再推出七项减税措施,减税措施预计全年再为企业减负600多亿元。

决定将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到10年,推出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相关优惠措施等,力争到三季度末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明显降低。

部署对银行普惠金融服务进行监管考核。

减税措施要点4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再推出七项减税措施采取以上7项措施,预计全年将再为企业减轻税负600多亿元。

一、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二、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三、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五、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

5%提高至8%.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六、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七、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今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

减税降费组合拳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全年再为企业和个人减税8000多亿元;大幅降低企业非税负担,全年要为市场主体减轻非税负担3000多亿元.在此之前,4月4日和3月28日召开的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都提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两次会议共提出8方面措施,将为市场减负超过7000亿元,体现了政府为市场减负的决心,将会极大地激活市场活力.其中4月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降低实体经济成本。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1986年12月10日(86)财税协字第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我国同美利坚合众国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美税收协定”),业经财政部以(86)财税字第323号文通知你局,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对执行中若干条文解释明确如下:一、对于确定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是否为缔约国的居民,在中美税收协定第四条第一款同时列有总机构所在地和注册所在地两个标准,这是适应双方国家法律的实际需要商定的。

在判断其是否为我国的居民时,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适用总机构所在地的标准;在判断其是否为美国的居民时,可以适用注册所在地的标准,凡是按美利坚合众国联邦的法律或州的法律,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可以承认其为美国的居民。

在实际执行中,鉴别其是否为美国居民,可以要其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填报本企业注册地及其所依据的法律,并按照总局1986年9月10日(86)财税协字第015号《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地在执行“注册所在地”标准判断其为美国居民公司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对于在美国按照联邦法律或州的法律注册成为美国的居民公司,如果该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或总机构设在第三国,根据我国同第三国的税收协定,同时为第三国居民时,即该公司不应视为美国的居民享受中美税收协定待遇;(二)为了防止中美税收协定有关“注册所在地”等条款规定被滥用,如果发现有第三国的公司主要是为了享受中美税收协定优惠的目的而成为美国居民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总局,由中美双方主管当局进行协商,不给予中美税收协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申报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汇总

企业所得税申报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汇总
企业所得税申报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汇总
2021年1月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 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解析:所得项目按法定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解析:所得项目按法定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解析:所得项目按法定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34号公告)发布的公告解读第三条对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计算进行了举例说明,笔者就此再进行归纳总结和说明。

一、关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根据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根据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除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外,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因此,这将必然产生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项目减免和税率减免的重合,同时由于企业所得税汇算表申报顺序的逻辑要求,还必然存在应税所得抵减免税项目所得额亏损的情况或免税所得抵减应税所得亏损的情况发生,所以,原报表仅规定了对所得项目设定12.5%的限制的办法,而在实际操作当中无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项目减半后的所得300万元以下的减免优惠落到实处,从而造成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扶植缩水,为此,税务总局将叠加享受的调整办法不再以实际税负率12.5%的限额为标准,而以减半项目所得与非减半项目所得的比率作为叠加享受优惠政策的调整系数,以包含叠加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额作为权数计算的孰小金额进行叠加优惠调整,从而最大限度地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落到实处。

二、关于34号公告第三条的解读:(一)解读及填表说明的分析解读中表述: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对于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

毕业论文—我国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分析及政策建议

毕业论文—我国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分析及政策建议

1.引言我国小微企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与状大,已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在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税费负担一直或多或少的制约着其步伐。

税费过重和过多是主要因素。

虽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但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制度并不完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合理。

在发展过程中,我们应该调整税费政策,积极制定优惠政策,并出台更多的鼓励政策,以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健康、持续、良性的发展。

2.我国小微企业的概念及其特点小微企业是小型微型企业的简称,不同的国家,不同地域,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以及不同行业对其界定的标准也有所不同,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动态变化。

2.1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在工业领域,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或资产在4亿元以下的企业都划为小微企业。

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要求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以上,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在零售行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是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1.5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的职工人数在100人及以上,销售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的是小型企业。

在批发业,划分标准是人数在2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的小微企业是,职工人数在800人以下或者销售额1.5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的职工人数在400人以上,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2.2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新标准,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房地产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一个企业员工数量,能决定其管理体系、企业文化、经营模式等,在很多方面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有本质不同。

哪些税收优惠可以叠加?

哪些税收优惠可以叠加?

哪些税收优惠可以叠加?税法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多项税收优惠能有效为企业减负,但是种类繁多的税收优惠,能否土豪地使用叠加包?这个还真得看情况,看完本文就知道如何任性地使用税收优惠啦!一、高新技术企业与“两免三减半”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同时还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使用?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当前的“两免三减半”政策都明确规定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2]27号规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与其他优惠方式存在交叉的,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与“两免三减半”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即减半期间按25%的税率减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财税[2009]69号、财税[2012]27号)二、可叠加使用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均可叠加使用。

(财税[2009]69号)三、总分机构的税收优惠总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支机构能否也享受呢?1. 如果是地区特有的优惠,总机构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分支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享受;2. 如果是对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所得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不能享受。

例如: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以内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如果是以法人为主体享受的税收优惠,分支机构和总机构一样,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例: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重点软件企业按10%的税率。

看完本文,你知道什么税收优惠不能叠加了吗?。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1、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再继续。

2、免征有关政府性基⾦范围再扩⼤。

3、与⾦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扩⼤。

⼀、⼩微企业政策有哪些⾃2012年1⽉1⽇⾄2016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6年1⽉1⽇⾄2016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6年1⽉1⽇⾄2017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册公司的⼩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项和第(⼆)项所称从业⼈数,包括与企业建⽴的职⼯⼈数和企业接受的⽤⼯⼈数。

从业⼈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作。

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位。

三、⼩微企业优惠项⽬(⼀)优惠政策(执⾏⾄2017年12⽉31⽇)1、符合哪些条件的⼩微企业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1)增值税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形资产的销售额。

污水处理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污水处理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1、财税〔2001〕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2、《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已失效)第二条“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在享受免征增值税同时,随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也予以减免。

3、201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对污水处理行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5.2:“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上述污水处理劳务按照退税比例70%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取消了一直以来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污水处理费先行全额征收增值税,后即征即退70%,企业实际向国家承担了30%的增值税额及全额随征附加税费。

将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优惠由免税改为即征即退,原来免税优惠享受优惠比例为100%,享受优惠程度比原来免税政策低。

(二)企业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详解(三):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详解(三):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19年修订)填报详解(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一、表样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本知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与征管的要求,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为处理企业所得税征管事宜所使用的具有固定格式的报表。

它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以规范格式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据以征收、分析、评估、检查企业所得税所使用的重要资料。

(一)税法是纳税申报表设计的法理依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机制的基础性部分,是税收政策的具体体现形式,所有税收政策都体现在企业纳税申报当中。

纳税人应当根据法律要求,通过纳税申报表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税务机关列示和陈述过去所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和纳税义务。

(二)纳税申报表是税法的具体落实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功能及其填报的内容,具体反映和体现了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每一项政策、每一项法律规定都会在纳税申报表上有合适的“位置”,以调整、约束、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

(三)纳税申报表填报体现税法实施的力度、深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按照税法的基本规定来进行填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列方式、方法,决定了税收政策对纳税人的影响程度,实际上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力度和深度的具体体现。

三、表单基本情况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纳税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

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本表按照间接法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过程设计,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

浅谈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浅谈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欠税行 为。这种超 前性应体 现在企业 在进行 经营 或投 资活动 时, 将税收作 为一个 重要因素 来考虑 , 税收 因素提 前放在 即把 企业的经营 决策活动 中来 设计和安排 。
3 防 范 风 险 原 则 、
定 的税收执法 环境等 , 认识税收 筹划的积 极意 义 , 充分 创造稳
保证必要的技术 、 员 、 人 资金以及税收 筹划方案上 的可行 的变更等。因此, 工业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增强风险防范 管理 , 性, 如此才能实现企业所得 税税收筹划的切实落实 。 意识 , 采取措施分散风险 。
二 、 业 企 业 所得 税 筹 划 现存 问题 工
四 、 业企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收 筹 划 策 略 工
方面。
1 企 业 所得 税税 收筹 划 意 识薄 弱 、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收 筹 划过 程 中存 在 的 内 外部 问 题 , 提 出相 应 并
的 解 决 对 策 , 后 进 一 步 提 出我 国 工 业 企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收 筹 最 划 的 主要 策略 。
由于 当前我国税收制度不够 完善 、 税收执法随意性 大等因 素 , 多数 工业企业往往缺乏企业所得 税税收筹划意识 。通常 大
1投资方面的税收筹划 、
随着社 会主 义市 场经济环境和条 件的 日益成熟 , 国内越来
越 多的工业 企业开始关注税收筹划所 产生的效 益 , 是 占大 特别 比重的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问题 。 制约我国工业企业企业所得 税税收筹划因素包括外部环境因素和内部环境因素, 其中外部 环 境因素主要指我 国税收制 度的不完善 、所得 税体 系不完 备 、
采用不同的坏账处理方法税收计算如下 :
直接转销法 : 000 3% 360 1 00 × 3 = 900 2 应收 账款余额 百分比法 :1000 30 ) 3% 341 (200- 60 × 3 = 982 从以上的会计处理上可 以看 出 , 采用应收账 款余额百分比 可以增加 当期扣除项 目, 降低 当期应纳税所得 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001号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001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现通知如下: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是指: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安永税务】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

【安永税务】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

其他税种:重组中涉及到的பைடு நூலகம்他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在发生重组时,除了涉及到不动产的转移,也会涉及动产的转移,因此不仅涉及到契税、土地增值税,还会涉及到间接税等。对于现行法规中对企业交易涉及到的相关税收问题的规定我们也在此一并梳理,以便系统性参考:
资产重组的增值税
根据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9。
此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中关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明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也就是说,对于资产重组中的动产以及不动产的转移,应缴纳的增值税,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即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可以不予以征收增值税。
意料之中的政策延续:政策导向早已在两会期间宣布
前文提到,早在今年两会期间即3月初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已提到继续实施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到期优惠政策,只是正式文件尚待出台。契税政策已于两会期间同时公布,将优惠政策延续三年,即到2020年12月31日。土地增值税优惠延续政策虽然姗姗来迟,于近日才予以公布,但也不出意料地将原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优惠政策同样地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
主要内容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计算征收。同时,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按照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核定的市场价格的3%-5%缴纳。17号文和57号文中有关企业交易的相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优惠政策归纳如下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2.22施行日期2010.02.22文号国税函[2010]79号主题类别企业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一文理清企业所得税的税会差异

一文理清企业所得税的税会差异

一文理清企业所得税的税会差异本文旨在用最通俗的表述和案例,让读者一次性看懂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并在财税工作中举一反三地应用。

一、应纳税所得额相较农业税、关税、印花税等历史悠久的税种,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的出现不算早。

它的计算方法,说简单,也挺简单,一句话就可以概括:以公司利润为基数,乘以税率即可得到应纳税额。

说复杂,也挺复杂,三两篇文章肯定讲不完,因为会计和税法两种视角下,对利润的认定存在差异,涉及到的调整事项非常多,实务中遇到的情形也各种错综复杂。

为了让不熟悉它的人最直观地明白怎么算所得税,我们来搭建一个简易模型,帮助理解其中的细节。

主题干:A公司202X年收入100万,成本60万,费用10万。

适用所得税税率25%。

应纳税所得额,就是税法视角认定的利润额。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A 公司202X年的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60-10)=30】万元,应纳税额为【30*25%=7.5】万元。

(接主题干)A公司202X年的100万收入当中,有4万元是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因此,尽管税前会计利润仍是30万元不变,但应纳税所得额需调减4万元,变成【30-4=26】万元。

这是因为国家鼓励购买国债,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需要交所得税,这是一个纳税调整项。

那么第二个基础概念呼之欲出:税会差异的存在,是由于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导致的。

公司财务报表说“我今年赚了30万利润”,税务局说“公司购买国债是为国家做贡献,对应的利息收入不用交税”。

这就是税会差异的众多表现形式之一。

再来看下一个例子:(接主题干)A公司202X年的10万元费用当中,有4万元是坏账信用损失。

针对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信用损失,是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估计事项。

怎么评估,计提金额多少,虽然准则中有规定,但受主观判断的影响仍然较大。

2019年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带答案)

2019年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带答案)

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一、单选题1.2019 年 1 月 17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3 号),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一定的税额幅度内减征部分地方税费,该幅度为( D )。

A.30%B.40%C.45%D.50%2.2019 年 1 月 17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3 号),规定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55 号)规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和“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 万元”分别调整为( A)。

A. 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 万元B. 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4000 万元C. 从业人数不超过 25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 万元D. 从业人数不超过 25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4000 万元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C )。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 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C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A.9 % , 9%B.8 %,9%C.9%,10%D.9%,11%4.张某是销售童装的小规模纳税人, 2019 年 5 月的销售额为 80000 元,当月应纳增值税为( C )元A.0B.1553C.2330D.24005.2018 年,我国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一、现代服务业1. 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2.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内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4.对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代参展单位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和参展者的食宿费,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征营业税时扣除。

对省经贸委、地税局认定的省重点物流企业可参照享受国家试点物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服务外包企业1.我省南京、苏州、无锡及苏州工业园区等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对试点城市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企业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的具体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兔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原内资、外资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只是简单地表述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来以适用税率,没有将税收优惠政策中有关直接减免税额的规定体现出来,给纳税人的信息不全面O 即纳税人在按照这个公式计算出”应纳税额”后,仍然无法具体明确实际上应该缴纳多少税款,自己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到底应当在哪一个环节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通过两种方式让企业充分了解各种税收优惠的实现环节:一是凡有关在收入中予以免除或者扣减的优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现;二是凡有关低税率和直接在税额上予以减免或者扣减的税收优惠,应当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中,除了原有的直接减免税额和低税率优惠外,又增加了投资抵免的优惠方式,即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在实际缴纳所得税时,需要再减去可以减免或者可以抵免的税额。

所以,本条直接将减免税额和税收优惠中允许抵兔的税额写入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中,使得计算公式能够更进一步反映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款,这是对原内资、外资税法有关规定的一个改进和完善。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公式是一般情形下企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有时其所计算出来的数额并非是企业最终实际应该缴纳的税额,即如果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国际税收抵免情形时,通过本公式计算出来的数额,还应减除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后的余额,才是企业的最终实际应纳税额。

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区别

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区别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经营逐步由单一的产品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化,通过收购兼并.参股,控股,重组等形式,快速扩展经营规模和经营领域,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因此产生大量的关联交易。

关联双方通过明确产供销关系,可以优化资本结构和内部资源配置,提高资产盈利能力,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快速发展.通过相互拆借资金.相互担保,及时筹措资金,可以有效地把握投资机会,降低机会成本,提高资金营运效率。

但是,关联交易毕竟是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受利益的驱动,在交易中难免存在不公平的内幕交易。

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更加突出。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形式复杂繁多,关系错综复杂.本文主要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问题进行分析研究.1 关联交易问题的形式关联交易属于中性经济范畴。

它既不属于单纯的市场行为,也不属于内幕交易的范畴.从大方面说,主要是生产经营中的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主要体现为上市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转移。

其主要作用是,为了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动用内部的行政力量,确保存合同的有效执行。

但在我国,上市公司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上市改组时是由集团公司一块优质资产为主整合的,与母公司存在着产、供、销及其他方面的密切联系,不可避免地产生大量关联交易。

这种交易毕竟是市场竟争、公开竟价方式不同,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很容易使关联交易失去公平性。

以下介绍我国上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关联交易问题的形式及关联交易的定价问题。

1.1 原材料购销业务问题在我国,企业上市前资产“剥离"得不彻底,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同业竞争现象,在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业务中存在着大量的关联购销业务。

较为普遍的做法是,为了扶植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往往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股份公司提供原材料,而又以较高的价格买断并包销股份公司的产品,利用原材料供应渠道和产品销售渠道向股份公司转移价差,实现利润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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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交叉时,哪些情形下企业不
得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类型很多,当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时,在哪些情形下,企业不能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发〔2007〕39号文件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处于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税收减免与汶川灾后重建税收优惠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明确了对灾区企业、灾区个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0〕107号文件明确,如果纳税人按规定既可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享受国家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适用的政策,但两项政策不得叠加使用。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本通知规定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与流转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
营业税的办法。

如果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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