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9-01-19文号:财税[2009]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全文有效【大中小】浏览:182次评论:0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6.01•【文号】国税函发[1995]284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6月1日国税函发[1995]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新税制实施过程中,各种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特别是非法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最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广东地区发案率较高,作案金额较大,一定程度上给广东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具体情况,认真总结工作,吸取教训,在全省市、县局长会议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并印发全省贯彻执行。
总局认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这一规定,对于强化税务系统内部的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意识,明确职责,严格纪律,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确保增值税的顺利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现将原文转发给你们参考。
你们有何好的经验、作法,也望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一、严格专用发票的供应管理(一)、严格控制专用发票供应范围。
1.对未经税务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一律不准提供专用发票。
2.对已经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发现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税务资料以及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3.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
除停止供应专用发票外,立刻收回已领购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深国税发[2012]82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12〕82号)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既生产上述三类产品,又生产其他货物或者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7月1日起(所属期)均应按规定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
二、我市试点纳税人共11户(见附件1:《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企业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
请各单位务必对照《统计表》查漏补缺,如发现有符合条件但未填列在《统计表》的纳税人,应及时补增。
同时统一组织调查摸底和实地盘库工作,一方面了解试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购进农产品的基本情况;生产销售的产品种类、耗用农产品情况;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情况;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情况;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的情况等。
另一方面对纳税人期初库存产品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协助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填写《耗用农产品比率计算表》(见附件2)及《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转出核定表》(见附件3),并按规定于6月底前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作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2018-04-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
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2009年上半年国家颁布的增值税政策主要有42个(包括2008年签发2009年公布的文件),现归纳整理如下,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文中没用注明执行和废止时间的,除有关《批复》特批(《请示》中注明的)的时间范围外,均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一、征税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和销售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等产品和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包括旧货);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除此之外,还明确了以下政策: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⑵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12.14【实施日期】2015.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发布)补充公告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文件印发)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应的应税服务范围执行;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范围,按照《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附件1)对应的适用范围执行。
以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本公告统称为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刘芳 09:56:581、财政部关于案件诉讼费等财务问题的函(财金[2002]43号):一、关于诉讼费用(如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银行(原告)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先在“应收及暂付款’核算,诉讼案件终结后,法院裁定应由银行承担的诉讼费用,直接转入银行的业务费用;法院裁定应由对方当事人(一般为银行的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银行应连同债权本息一并向其追索,并根据追索结果作不同处理:(一)如果银行收回现金或实物财产,则先冲销在“应收及暂付款”科目列支的诉讼费用,再依次冲减债权本金、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枚利息;(二)如果由于债务人破产、死亡等原因,银行最终无法追回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则由银行作为损失款项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06.03
施行日期2007.06.03
文号国税函[2007]599号
主题类别增值税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纳税人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对此是否应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
经研究,现将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
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三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发文日期:2014年06月27日【全文有效】【主动公开】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中“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四、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项废止。
七、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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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
知
【标 签】征收增值税问题,简易办法,商品混凝土,简易办法征收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0﹞37号
【发文日期】2000-02-25
【实施时间】2000-02-25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增值税
注释: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其外购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较高,为了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便于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联知识:
1.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56号发文日期2006-10-17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国税函〔2009〕5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5号发文日期:2009年10月21日【全文失效】【主动公开】
失效时间:2011年03月01日
失效原因: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
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
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函〔2009〕19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
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
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
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
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
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
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饲料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饲料产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分析近几年,饲料行业的发展迅速,饲料产品产量急速增加,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饲料生产大国。
饲料行业有如此骄人的成绩,税收优惠政策功不可没。
增值税优惠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税率为13%。
(《增值税暂行条例》)[2、对部分饲料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1]121号)运用该政策关键在于能否准确区分免税“饲料”。
《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明确了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1、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另外,以下产品属于免税“饲料”:1)骨粉。
(《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4号))(2)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3)饲用鱼油。
(《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4)黄粉、白鱼粉和谷朊粉。
(《关于划分饲料添加剂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9]206号))下面产品不属于免税“饲料”:(1)饲料添加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2011.2.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王骏点评——这是一次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纳税人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如果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实质是进行一种“净权益”交易,或者说是一种类似于资本性交易,考虑到我国现行税制对股权交易并不课征任何流转税,因此对这种净权益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更有利于促进企业优化资产存量,使资产在资源配置中能够得到更顺畅的流动,对上市公司重组也是一个利好!另外,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准备期会有大量的资产重组业务,如何能够借助这个文件实现资产、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联合转让,也可以节约税负。
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之所以要废止,是因为其内容被包含在13号公告之中,内容被吸收和放大。
国税函[2009]585号之所以要废止,是因为其规定被彻底颠覆,征税完全变成不征税。
国税函[2010]350号被废止,原因不得而知,到现在这个文件连个鬼影都没有看见,就被废掉了,信息公开呀,我们做的还远远不够。
张伟点评——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初看印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彻底颠覆了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的规定,反映了国家对资产重组税收政策的支持,意味着日前国务院多次强调的对重组业务给予政策支持,变为了现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 538号, 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 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 加强征收管理, 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 13%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 [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 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 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 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 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 具有交互功能, 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 CD-ROM 、交互式光盘 CD-I 、照片光盘 Photo-CD 、高密度只读光盘 DVD-ROM 、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 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 (一次写入 CD 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 DVD-R 、一次写入蓝光光盘 HD-DVD /R , BD-R 、可擦写光盘 (可擦写 CD 光盘 CD-RW 、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 HDDVD-RW 和 BD-RW 、磁光盘 M0 、软磁盘 (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 (CF卡、 MD 卡、 SM 卡、 MMC 卡、 RS-MMC卡、 MS 卡、SD 卡、 XD 卡、 T-F1ash 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2008-1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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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
问题的批复
【标 签】增值税适用税率,橡胶制品,复合胶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办转字﹝2009﹞346号
【发文日期】2009-08-31
【实施时间】2009-08-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