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24
一、前言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本准则”)
于2024年5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对金融资产的类别、报告等方面作出
了规定,但未提出特定的运用指南。
本文就本准则应用提出相关指导意见,以期帮助企业科学运用本准则。
二、本准则的应用
(一)类别
在本准则中,金融资产分为流动性资产、可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
已发行金融资产、应收/付款项和其他金融资产,其中可交易性金融资产
适用于期货、股票、基金等实物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品。
(二)报告(披露)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对金融资产的投资情况进行报表披露。
具体包括:金融资产的类别、投资流程、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所投资资
产的风险特征和价值变动情况等等。
(三)评估
企业在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时,需要对被投资物进行评估,以便对各
类金融资产的投资有更准确的了解,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金融资产转移过程
(一)投资前准备
首先,企业应当明确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确定投资资金的数额和期限,并根据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组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2.15•【文号】财会[2006]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第五条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并分别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一)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
口 ・ 计 准 则 会
《 业 计 则 2号 金 资 转 》 析 企 会 准 第 3 融 产 移 解
银 川 市商业银 行
金 融 资 产转 移 及 其 涉 及 的终 止 确 认 是 会 计 实 务 中 的 一 个 难点 , 着企业结 构化融 资交易 ( 如资产证 券化 、 托 、 随 比 信 债
或 金 融 负 债 从 企 业 的 账 户 和 资产 务 、 与 国 际 金 融 市 场业 务 提 供 了制 度 保 障 。 参
一
、
新准则的主要 内容
1金 融 资 产 转 移 的确 认 条 件 。 足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经 济 . 满 事 项 可 以确 认 为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
6新 准 则 对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分 类 与 重 分 类 有 严 格 . 限 定 。 经 划 定 ,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 能按 第 十六 条 、 十 九条 一 符 才 第 的规 定 在 不 同类 别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中 转 换 , 且 要 求 在 会 计 报 并 表 中进 行 详 细 披 露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变 动 计 入 当期 损 益 但 的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禁 止 重分 类 , 此 , 业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因 企 必须 慎 重 , 不 能 以 改 变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分 类 的手 段 操
丁 自明
但 保 留 收 取 金 融 资 产 现 金 流 量 的 权 利 , 承 担 将 收 取 的现 金 并
流 量 支 付 给最 终 收款 方 的义 务 , 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 企 业 收 ①
到 了 与 该金 融 资产 对 等 的 现 金 流 量 时 ,才 有 义 务 将 其 支 付 给 最 终 收 款 方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者 等 ) 企 业 发 生 短 期 垫 付 如 。 款 ,但 有 权 全 额 收 回 该 垫 付款 并 按 照市 场 上 同期 银 行 贷 款 利 率 计 收 利 息 的 , 同满 足 本 条 件 。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 业 不 能 视 ② 企 出售 该 金 融 资 产 或 作 为 担 保 物 , 可 以 将 其 作 为对 最 终 收 款 但
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转移
第二十四章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金融资产转移第一节金融资产转移概述金融资产是企业所拥有的比较重要的一类资产,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时会为满足资产流动性或风险管理等需要,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转移给该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其他方。
《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有助于更准确地反映因金融资产转移业务对企业带来的财务影响。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这里所指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也包括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也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整体。
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意味着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全部或部分转移。
例如,企业将收取贷款本金的权利整体或部分地转让给另一方;或将收取贷款利息的权利整体或部分地转让给另一方;或将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整体或部分地转让给另一方;将收取应收款项的权利转让给另一方;等等,均属于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
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指企业收到转移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其金额往往与该所转移的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相同。
在某些情况下,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会存在一些机构(如服务机构等)代收现金流量的情况,这些代理机构不属于最终收款方。
例如,商业银行将附追索权或不附追索权的信贷资产出售给买方,同时受买方委托代收所售信贷资产本金和利息,并将收到的本金和利息及时交付买方。
这里的商业银行不属于最终收款方。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准则23号”)是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准则,规定了企业如何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和交易后能产生的节省原则,对金融资产转移进行会计处理。
准则23号共分为6个章节,分别是“范围”、“定义”、“分类”、“公允价值计算”、“转移会计处理”和“披露”。
首先,准则23号规定了金融资产转移的范围。
金融资产转移包括通过交易将金融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以及通过发行金融负债和金融工具来转移金融资产的经济利益。
同时,准则23号还明确了一些不在范围内的交易,如回购安排和权益法下的投资。
其次,准则23号给出了对相关概念的定义,如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经济利益等。
这些定义对于后续准则的理解和应用非常重要。
接着,准则23号规定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准则。
根据准则23号的规定,金融资产主要分为债务投资、股权投资和权益法下的投资三类。
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在转移会计处理和披露方面会有所不同。
准则23号进一步详细说明了如何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对金融资产进行计算。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能够获得的交易价格,准则23号强调了在计算公允价值时需要考虑市场条件和交易对方的特殊情况,以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允性。
在转移会计处理方面,准则23号规定了根据交易类型和交易结构的不同,会计处理也有所差异。
准则23号要求在金融资产转移后,企业应当根据公允价值和交易对方的特殊情况,确保经过转移后所产生风险、责任和经济利益等符合实际情况。
最后,准则23号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金融资产转移有关的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结构、公允价值计量依据等。
这些披露要求有助于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金融资产转移情况,提高信息透明度。
总的来说,准则23号对于企业会计中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提出了详细规定。
准则23号的实施对于规范企业金融资产转移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包括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准则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一般原则第四条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部分,除此之外,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整体:(一)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一项利息剥离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有权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但无权获得该债务工具本金现金流量,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的利息现金流量。
(二)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三)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企业发生满足本条(二)或(三)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且存在一个以上转入方的,只要企业转移的份额与金融资产全部现金流量或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即可,不要求每个转入方均持有成比例的份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0406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包括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准则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一般原则第四条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部分,除此之外,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整体:(一)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一项利息剥离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有权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但无权获得该债务工具本金现金流量,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的利息现金流量。
(二)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三)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企业发生满足本条(二)或(三)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且存在一个以上转入方的,只要企业转移的份额与金融资产全部现金流量或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即可,不要求每个转入方均持有成比例的份额。
2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一部分准则概述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
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非常复杂,比如资产证券化、债券买断式回购、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保理、质押借款、债券互换、证券借贷等,都属于金融资产转移范畴。
金融资产转移涉及的最核心会计问题实质上是金融资产转移所导致的终止确认问题。
我们在CAS22中曾经分析过,终止确认将会对企业的经营损益状况带来直接的影响,也因此会给会计信息的各使用方带来不同的经济利益,因此,由于金融资产转移对终止确认具有特殊意义,其会计处理方法也带来了人们的极大争议。
以资产证券化为例,资产转出方将一组贷款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E)。
例如今年4月国家开发银行发售的“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国家开发银行以部分信贷资产作为信托资产委托给受托人(中诚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一个专项信托(SPE)。
具体来说,该部分信贷资产为涉及14名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借用的22笔贷款,截止于2006年4月28日全部未偿债权本金总额为57亿元。
该部分金融资产,如果作为出售处理,转出方将把该组贷款从其资产负债表上转销,风险资产的减少将降低转出方的风险资本要求;如果作为抵押借款处理,转出方将同时增加资产和负债,因此对于降低风险资本要求强烈的企业来说,将会想方设法把证券化作为销售处理。
在证券化复杂的安排下,到底该项交易应该作为销售还是借款处理?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有一个会计准则来规范,在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前提下,提高会计报表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其他金融资产转移亦然。
前面的分析说明,金融资产的转移会伴随有风险的相应转移,从会计角度看,对不同的参与主体涉及的风险要进行明确的划分,使风险的边界能够清晰地界定。
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信托、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企业结构化融资交易创新步伐的加快,金融资产转移所涉及的会计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转移是一项重要金融服务,它是指企业将其资产从一家金融机构转移到另一家金融机构的服务。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其金融资产转移到具有更加活跃市场以及更便宜的利率等各种优势的新金融机构上。
金融资产转移通常涉及到多个企业组织,因此,需要遵循专业的金融服务准则,以防止出现金融风险。
国家正式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第23号准则”)是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活动中的操作准则,旨在促进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活动中的财务稳定性和权力公正性。
第23号准则要求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做出合理的、完整的、真实的上传资料以及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第23号准则规定,企业应确保金融资产转移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及确保相关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披露。
此外,第23号准则还规定,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活动中必须按照“两阶段定价”原则,以保证活动的公正性,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
首先,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前,必须先进行“定价和估计”,即确定资产价值,以确保资产转移后不会产生财务损失。
其次,企业在实际完成金融资产转移之后,还要进行“核算和报告”,即检查实际的金融资产转移情况,以确保财务安全。
此外,第23号准则还规定,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活动中必须对所有涉及到的客户、服务提供者、金融投资者等负责任,以确保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充分保护。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详细的规则,有助于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活动中加强对财务风险的管控,以及有效地管理金融资产转移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通过遵守第23号准则的要求,企业能够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从而保证财务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目录一、总体要求/1二、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3(一)“1518继续涉入资产”/3(二)“2504继续涉入负债”/3三、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定义/4四、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5(一)确定适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规定的报告主体层面/5 (二)确定金融资产是部分还是整体适用终止确认原则/5 (三)确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是否终止/7 (四)判断企业是否已转移金融资产/8(五)分析所转移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11(六)分析企业是否保留了控制/20(七)流程图/23五、关于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25(一)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会计处理/25(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会计处理/29六、关于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31《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七、关于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33(一)通过对被转移金融资产提供担保方式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33(二)因持有看涨期权或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36(三)因持有看涨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38(四)因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40(五)因同时持有看涨期权和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41 (六)对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仅限于金融资产一部分/42八、关于金融资产转移中向转入方提供非现金担保物的会计处理/45附录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46附录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说明/59一、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本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认定以及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如果该合同权利尚未终止,只有在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规定时才能终止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将其已持有的金融资产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方的行为,并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资产负债表以外资产的形式收到对价或其他权益证明。
金融资产转移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分散风险、获取资金或满足性质相符的业务需求。
根据第23号准则,企业在进行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根据实质进行会计处理,即根据资产的实质性质和交易的实质经济影响来确定会计处理方式。
准则对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主要分为金融资产继续计量和金融资产转移利息和费用两个方面。
对于金融资产继续计量,准则规定了两种基本分类:已继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不再计量的金融资产。
已继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继续计量以后仍然能够继续享受其未偿还的净现金流量和其他经济资源的金融资产。
不再计量的金融资产是指企业已转移将其与现金流量或其他经济资源相关的大部分风险和回报的金融资产。
在金融资产转移利息和费用方面,准则规定了利息和费用要根据实质确定。
具体而言,金融资产转移之前已计提的利息和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或费率进行计量,而金融资产转移之后计提的利息和费用则要根据未偿还的资产组合以及转让交易的现金流量特点来计量。
第23号准则还对金融资产转移涉及的特殊交易进行了详细说明,如金融资产转让、金融资产转移后的继续参与权益、合并和收购中的金融资产转移等。
准则要求企业在进行这些特殊交易时,应当同样根据实质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具体交易情况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了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的会计处理方式,旨在使企业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计量金融资产,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和可靠。
这对于金融机构和其他从事金融资产转移业务的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操作性。
因此,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这一准则的规定,确保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能够提高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风险管理水平。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列问题作出解释:(1)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2)金融资产终止确认;(3)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本准则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例如,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属于金融资产转移。
再如,企业将销售商品形成的应收账款采用附追索权出售方式卖给商业银行等。
二、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一)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从企业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其中,“几乎所有”通常是指达到或超过全部风险和报酬95%的情形。
1.以下情形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1)不附追索权的金融资产出售;(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的,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2.以下情形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1)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出借方的合理回报;(2)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3)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买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4)附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卖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5)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二)本准则第九条对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应当终止确认作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1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2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31。
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
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
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第五条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并分别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4 第六条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一)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二)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准则23号”)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重要的规定,对金融资产转移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说明。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准则23号,本文将详细介绍准则23号的核心内容,并通过实例进行解析。
准则23号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时点、会计处理、公允价值计量以及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准则23号明确了金融资产的转移确认时点。
根据准则23号的规定,金融资产的转移确认是在满足以下条件时进行的:转移资产的全部或部分权益是否已经转移给受让方,原持有人对资产持有的权利是否已被有效转让,受让方是否具有对资产的重要权益以及对资产经济利益和风险的取得等。
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后,金融资产的转移确认才能进行。
其次,准则23号对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准则23号的规定,对于满足转移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原持有人应按照实际购买或出售的交易价格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资产特性和交易类型决定所需确认的交易损益、资产减值损失或者资产价值调整的金额。
准则23号还规定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原则和方法。
根据准则23号的规定,应根据市场数据或者可得数据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将其作为转移确认时点的资产或者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在公允价值计量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市场没有活跃的情况下的市场假设和有关信息。
最后,准则23号对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
根据准则23号的规定,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情况,包括转移确认的条件和时点、转移所涉及的金融资产及其金额、转移确认后继续留有的风险和利益等信息。
下面通过一个实例来解析准则23号的应用。
公司将一笔银行贷款的权益转移给了另一家金融机构,转移金额为100万元。
根据准则23号的规定,该转移是否满足转移确认条件?如果满足,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准则23号的规定,要判断转移是否满足确认条件,需要确定是否转移了资产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并且转移方是否具有对资产的重要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以下是您本次答题情况:一、单选题1、()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A、金融资产转移B、交易性金融资产C、继续涉入资产D、继续涉入负债【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金融资产转移。
2、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的第一步是()。
A、确定报告主体层面B、确定对金融资产的整体或部分是否适用终止确认原则C、是否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D、按照继续涉入的程度确认该金融资产【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答案解析】确认报告主体层面是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的第一步。
3、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的第二步是()。
A、确定报告主体层面B、确定对金融资产的整体或部分是否适用终止确认原则C、是否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D、按照继续涉入的程度确认该金融资产【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答案解析】选项B的说法是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的第二步。
4、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包括()步。
A、5B、8C、9D、10【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答案解析】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共9步。
5、()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认定以及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相关会计处理。
A、《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B、《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C、《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D、《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6、()核算企业(转出方)由于对转出金融资产提供信用增级(如提供担保,持有次级权益)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时,企业所承担的最大可能损失金额(即企业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
A、继续涉入资产B、继续涉入负债C、交易性金融资产D、金融负债【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继续涉入资产科目。
7、()本科目核算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中因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而产生的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读一、引言企业会计准则23号(以下简称”准则23”)是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部分,该准则对金融资产转移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和规定。
金融资产的转移是指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金融资产进行转让的行为。
本文将对准则23的主要内容进行深入解读,并探讨其中涉及的重要概念和规定。
二、准则23的背景金融资产转移是金融机构常见的业务行为之一,旨在转移风险和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然而,金融资产转移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风险,因此需要准确、透明的会计处理方法来反映真实的经济状况和金融风险。
准则23的制定旨在规范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方法,强化信息披露,增加会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
三、准则23的适用范围准则23适用于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对金融资产进行转移的会计处理。
准则23还适用于非金融机构将其金融资产转让给金融机构的情况。
四、准则23的核心内容1. 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确认要求根据准则23,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资产转移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确认该转移:•实际控制的转移,即金融机构不再享受金融资产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和承担与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
•重要的经济利益是否已经被转移,包括现金流量的收益权和与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
2. 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计量方法准则23规定了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计量方法,主要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转移,一般适用于金融衍生品和可交易的金融资产。
•以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转移,一般适用于长期持有的金融资产。
3. 金融资产转移的信息披露要求准则23要求金融机构在其会计报表中充分披露与金融资产转移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转移的金融资产种类、金额和会计处理方法。
•转移后可能继续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转移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业绩的影响。
五、准则23的影响与启示准则23的实施对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管理和会计报表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资产转移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规定的一个主要事项,其中规定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程序、方法和原则。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内容进行综述和解析,旨在为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提供参考依据。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将其金融资产从一定的金融机构转移到另一定的金融机构或者相同机构内部,以改变资产所有权的经营行为。
金融资产转移包括:存款转移、拆借转移、买卖转移等。
1.1存款转移存款转移是指企业将持有的存款从一定金融机构转移到另一定金融机构或者同类机构内部。
存款转移的原因可能包括:银行的利率改变、双方的贷款利率发生变化、企业有意改变资金分布等。
1.2拆借转移拆借转移指的是企业将其在一定金融机构拆借出去的资金转移到另一定金融机构或者相同机构内部,以实现资金分配的调整。
一般情况下,拆借转移一般比存款转移的运行程序简单,只需要双方确认拆借转移时间和转移金额后,进行及时支付即可完成。
1.3买卖转移买卖转移是指企业在一定金融机构买入的金融资产转移到另一定金融机构或者相同机构内部。
买卖转移的过程比较复杂,一般会经历以下几个环节:先在一定金融机构买入金融资产,再转移到另一定金融机构,最后在另一定金融机构卖出该金融资产。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准备工作金融资产转移前,企业应做好准备工作,以避免发生任何不必要的麻烦。
首先,企业应确定转移金融资产的种类和数量,以确定需要重新调整资产分布的规模。
其次,应确认两家金融机构之间的费用问题,以确保转移过程是否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再次,应确认转移金融资产所需的法律和政策文件是否齐全,以确保转移过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三、金融资产转移的实施过程金融资产转移的实施过程要求企业将确定的金融资产从一定金融机构转移到另一定金融机构或者同类机构内部,以实现资金分布的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目录一、总体要求 (1)二、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3)(一)“1518继续涉入资产” (3)(二)“2504继续涉入负债” (3)三、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定义 (4)四、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 (5)(一)确定适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规定的报告主体层面 (5)(二)确定金融资产是部分还是整体适用终止确认原则 (5)(三)确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是否终止 (7)(四)判断企业是否已转移金融资产 (7)(五)分析所转移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 (9)(六)分析企业是否保留了控制 (17)(七)流程图 (19)五、关于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21)(一)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会计处理 (21)(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会计处理 (24)六、关于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26)七、关于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27)(一)通过对被转移金融资产提供担保方式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 (27)(二)因持有看涨期权或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 (29)(三)因持有看涨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 (31)(四)因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 (32)(五)因同时持有看涨期权和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 (33)(六)对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仅限于金融资产一部分 (34)八、关于金融资产转移中向转入方提供非现金担保物的会计处理(37)附录二 (38)《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说明 (38)一、本准则的修订背景 (38)二、本准则的修订过程 (39)三、本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39)(一)进一步明晰金融资产转移及其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 (39)(二)进一步满足金融资产转移创新业务的实际需要 (40)(三)进一步反映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最新变化对本准则的影响 (40)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本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认定以及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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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 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 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 资产应当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 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 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 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 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 情形)之和。
(2)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 最近市场上也没有与其有关的实际交易价格的,应 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 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该金融资产整体的公
允价值确实难以合理确定的,按照金融资产整体的 账面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
4. 企业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 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 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产生的收入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所转移的金 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得指 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负债。
(1)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 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 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 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 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并将该金融资产扣 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企业与金融资产转入方签订服务合同提供相关 服务的(包括收取该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并将所 收取的现金流量交付给指定的资金保管机构等), 应当就该服务合同确认一项服务资产或服务负债。 服务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作为 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 应当在该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摊销, 确认为各期收入。因担保形成的资产的账面价值, 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7. 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或持有一项看涨期权, 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摊 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b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收 到的对价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所转移金融资产在期权到期日的摊余成本和继续涉 入形成的负债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 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继续 涉入所形成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期权行权的,应 当在行权时,将继续涉入形成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行 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 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 方(转入方)。
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 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金融资产转移
一、准则的内容框架
新准则由以下三章24条组成:
第一章 总则(3条):主要是规范制定准则的目 的和依据、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
第二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8条):主要是规 范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的确认。 第三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13条):主要是 规范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的会计处理方 法。
场利率作为折现率。
5.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 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即不属于本准则第七条所指情形), 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 融资产。 (2)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 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 认有关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 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2、金融资产转移种类
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1)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 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2)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 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 例转移等。
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 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 和报酬,如将贷款整体转移并对该贷款可能发生的信用 损失进行全额补偿等。
企业需要通过计算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 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在计算金融资产 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可能的现 金流量波动,并采用适当的现行市
(2)以下情形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 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a)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 是原售价加出借方的合理回报;
(b)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 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 (c)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 该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买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 或到期前行权;
(b)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 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c)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 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 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 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 止确认部分的金额,应当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部分和 未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对该累计额进行分摊 后确定。 3. 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按相对公允价值 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进行分摊时,未 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企业出售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 或发生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有关的其他市场交易的,应 当按照最近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9. 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 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 产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 该期权行权价格之间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 的资产;同时,按照该期权的行权价格与时间价值 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10. 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和购入一项看涨期权 (即上下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 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 转移日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同时, 按照下列规定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8.企业因持有一项看涨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 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 的,应当在转移日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转移金融 资产,同时按照下列规定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1)该期权是价内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期权 的行权价格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余额,计量继 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2)该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 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余额,计 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不应当终止 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如采用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 (2)转出方在金融资产转移后只保留了优先按照公允 价值回购该金融资产的权利的(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 产的情况下)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 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 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 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继续
(1)该看涨期权是价内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 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之和, 扣除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继续涉入 形成的负债。 (2)该看涨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所转移 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和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之 和,扣除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继续 涉入形成的负债。
(d)附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 该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卖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 或到期前行权; (e)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 对金融资产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 偿。
(三)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1、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计量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 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1、企业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 2、金融资产转移种类 3、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三)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1、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计量
2、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计量
3、金融资产的继续确认与计量 4、继续涉入方式的金融资产转移 5、金融资产转移中非现金质押物的会计处理
(3)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 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 定比例转移等。
3、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 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 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 该金融资产。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1、企业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
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1)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2)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 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 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 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 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 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