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青建工〔2023〕223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青建工〔2023〕223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保险机构、建筑施工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
我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9日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规范建筑工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行为,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理的作用,保障投保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5号)《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21〕41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应急管理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2〕193号)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等标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经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服务指南。
青海省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青建房[2008]501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房〔2008〕501号)西宁市、各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直各部门:《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建立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城镇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州(地、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州(地、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6.26•【字号】青政办[2014]110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1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6日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在业务活动中获悉的交易当事人的资料,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法利用所获取的信息。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改、国土、规划、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青海省房地产信息网,定期发布新建、存量商品房供应和成交等房地产市场信息,实行信息公开。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六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青政办〔2021〕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全省住建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着力提升我省住建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水平,助力我省住建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分类实施改革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附件1)所列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具体内容如下:(一)直接取消审批5项。
省级直接审批的4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事项、“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事项、“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事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事务所,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事项;省级、市州级审批的1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事项。
对于直接取消的审批事项,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就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发[2014]112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11.05【实施日期】2014.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就业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4〕112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青政〔2014〕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4〕167号)精神,结合省人社厅、经信委、财政厅《关于做好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就业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4〕85号)和我省就业工作实际,为妥善做好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就业创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快化解产能过剩企业兼并重组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举措。
妥善安置职工是实施企业兼并重组战略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国家化解产能过剩企业兼并重组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也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职工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妥善安置兼并重组企业职工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要注意把握工作节奏,稳步实施,防止因集中实施兼并重组造成规模性裁员和失业。
二、明确基本要求做好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坚持企业退出与保障职工权益统筹考虑,切实把职工安置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坚持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职工安置责任,建立运转有序、信息畅通、工作高效的工作机制。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撤消和注销制度(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撤消和注销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青建法[2006]251号•【施行日期】200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撤消和注销制度(试行)》的通知(青建法〔2006〕251号)厅机关各处室、站、办:《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撤消和注销制度(试行)》已经2006年8月17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本厅职责范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的本机关和被许可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变更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变更是指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而申请对原行政许可予以改变的;依法属于取得另一行政许可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条凡属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变更事项,申请人应当在其取得的行政许可失效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对变更行政许可的,本机关应依法和职责权限认真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决定书》。
第六条对作出不予变更的,本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不准变更决定书》。
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作出书面决定前,向被许可人说明不予变更的理由和依据,并听取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
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三章延续制度第七条对有有效期的行政许可,有效期满,被许可人准备继续从事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该项活动的,应申请延续行政许可。
第八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8.28•【字号】青建工〔2015〕306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15〕306号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培训机构及相关企业:现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8月28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加强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申报核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基本条件的通知》(建人专函〔2015〕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职业标准统一考核评价工作,对规范专业人员职业能力评价、实现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促进科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因此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开展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以造就一支高水平、高素质、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现场专业人员队伍,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二、明确任务(一)按照全国统一职业标准、统一评价大纲、统一证书样式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建立我省统一组织管理、统一考核评价的体系。
(二)构建规范的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岗位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提高考核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23〕317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建设单位,各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促进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阶段工作深度融合,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我厅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经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1月6日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三章合同与结算第四章各方主体责任与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风险分担原则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模式,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人力资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地产经纪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青建法[2011]708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9.01【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地产经纪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建法〔2011〕708号)各州、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发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我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坚决制止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利益,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了《青海省房地产经纪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九月一日青海省房地产经纪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我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委托人与他人达成房地产买卖、租赁等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房地产经纪活动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居间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7•【字号】青政办[2004]184号•【施行日期】200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04]18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建设厅关于《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省建设厅2004年10月)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把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与改善居住条件结合起来,坚持因地制宜、分别决策、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住房制度改革市场化的方向,促进住房发展,体现社会公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经国土、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对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以及公共设施等方面的要求,满足日照间距。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和节能环保的要求,不得擅自提高建设安装标准,不得超标准装修。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不得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材、产品及部品。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等事项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等事项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青建法[2006]250号•【施行日期】200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等事项的具体规定》的通知(青建法〔2006〕250号)厅机关各处室、站、办:《青海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等事项的具体规定》已经2006年8月17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青海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等事项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专业法律、法规及国务院412号令、省政府52号令的规定,为了规范本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等工作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建筑装饰设计乙级及其他工程设计丙级及其以下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十二条、十三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4、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0]126号),《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9号),《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8]194号),《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公通字[1997]60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85号)等。
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
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人专字[2006]229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07.14
【实施日期】2006.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
法的通知
(青人专字〔2006〕229号)
各州、地、市人事局、建设局、房产局,各有关厅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要求,为做好我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现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遵纪守法,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其报考条件如下: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在房地产行业从事经纪工作累计满1年;
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2年;
3、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3年。
(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聘担任工程及经济类初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
3、。
青海省房产交易中介费收费标准文件
青海省房产交易中介费收费标准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海省的房产交易市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的房产交易中介费收费。
第三条所有从事房产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中介公司、经纪人等,都必须按照本标准收取中介费。
第四条中介费的收取应当合法合规,不得存在强制收费、乱收费等行为。
第五条完成房产交易中介服务后,中介机构应当开具详细的中介费收费明细,明确标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本标准的制定、调整和解释权归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有。
第二章中介费的计算方式第七条中介费的计算方式可以根据房产交易总价、面积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结合计算,具体如下:(一)按照房产交易总价的比例收费,比例范围为0.5%-2%。
根据房产交易总价不同,可设立不同的收费档次,比例由低到高逐渐增加。
(二)按照房产面积的比例收费,比例范围为1‰-10‰。
根据房产面积不同,可设立不同的收费档次,比例由低到高逐渐增加。
(三)按照房产交易总价和面积综合计算,比例范围为1‰-3‰。
将房产交易总价和面积两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根据不同的比例档次进行收费。
第八条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中介费的计算方式,但不得超出本标准所规定的比例范围。
第三章中介费的收取和支付第九条中介费的收取应当在房产交易完成后进行。
中介机构应当向房产交易双方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并取得双方的签字确认。
第十条房产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中介机构开具的收费明细,及时、足额地支付中介费。
第十一条若房产交易中介服务终止或中途撤销,双方应当协商并按照已完成的服务部分进行中介费的支付。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收取的中介费应当及时入账,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房产交易中介机构的中介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中介费的合法合规收取。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标准的中介机构,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
2023年青海省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不动产登记的生效时间考试题
青海省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 不动产登记的生效时间考试题本卷共分为2大题50小题, 作答时间为180分钟, 总分100分, 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 每题2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 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税收所具有的特征是。
A: 强制性、无偿性、特殊性B: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C: 强制性、固定性、特殊性D: 固定性、无偿性、特殊性E: 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2、目前, 我国唯一全国性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范是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在2006年10月31日发布的, 这个执业规则将不定期进行修订。
A:《房地产经纪人道德准则与执业标准》B:《不动产中介经纪业伦理规范》C:《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D:《地产代理操守守则》E: 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3、关于物业管理主要法规政策的叙述, 正确的是。
A:2007年9月, 原建设部印发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供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约时参考使用B:2007年1月,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通知C:2007年3月, 原建设部颁发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2007年12月, 原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E: 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4、违规预售商品房行为的, 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C:原资质审批部门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E: 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5、下列选项中, 目前正在为越来越多的大型房地产经纪机构所接受。
A:直营连锁经营B:特许经营C:连锁经营D:设立分支机构E: 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6、下列问题类型中, 是含有房地产经纪人精心组织的短语或对客户已使用的关键词进行重复的问题。
A:指引型问题B:镜像型问题C:封闭式问题D:开放式问题E:工厂的生产设备7、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08.24
•【字号】青建房〔2016〕287号
•【施行日期】2016.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制工作
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青建房〔2016〕287号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我省二手房市场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QF_2016-0001),并从9月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实行网上签约管理。
请各地充分认识推行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意义,积极提倡和引导二手房交易当事人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做好示范文本使用事项和市场交易风险提示等宣贯工作。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8月24日。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和房地产经纪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和房地产经纪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青发改收费〔2014〕73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和房地产经纪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发委),建设局: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精神,决定放开我省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和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和相关信息等咨询服务,以及进行房屋租赁代理、房屋买卖代理等经纪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方和受托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青海省房地产经纪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为委托人提供价格合理、优质高效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分别标示,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收费后不按约定义务履行服务职责,以及串通涨价、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秩序。
四、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证书办理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证书办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06.01
•【字号】青人社厅函〔2019〕261号
•【施行日期】2019.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证书办理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9〕261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有关单位:
201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现已开始办理,为保证证书办理规范、高效、有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合格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37号)规定,201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我省有5人通过资格考试(通过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资格证书办理须知
(一)提交有关资料。
资格证书由考生所在单位统一负责办理,办理资格证书
须提交以下资料:准考证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资格证书办理时限及地点。
资格证书办理时间为2019年6月,逾期不予办理。
办理地点为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省社保局一楼服务大厅第65、66号工位(城西区五四西路86号)。
联系电话:0971—8258591
附件:201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1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移交全省建设工程各类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职能的公告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移交全省建设工程各类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职
能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08.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移交全省建设工程各类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职能的公告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青办字﹝-2016〕75 号)和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的通知)) (青事改办发〔2018〕5 号)精神,撤销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理的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为确保全省建设工程各类执业资格考试、注册、认定以及咨询等工作的连续性,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决定,从2018年9月10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处承担全省建设工程各类执业资格审查、注册、认定及咨询、投诉等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全省建设工程各类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用收缴、证书打印、发放和遗失补办等工作。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处(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28号建工大厦12 楼,************)
省人事考试中心(青海省西宁市西山一巷5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28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青建工[2011]814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11.07【实施日期】2011.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11〕814号)西宁市建委、监察局,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监察局,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青海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及其相关人员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行为是指在上述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相互串通招标投标事项,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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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人专字[2006]230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07.17
【实施日期】2006.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试行办
法》的通知
(青人专字〔2006〕230号)
各州、地、市人事局、建设局、房产局,各有关厅局、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事厅
青海省建设厅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青海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职业水平,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注册和管理。
凡经我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下,在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一种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我省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负责全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省建设厅负责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青海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组织考试教材、命题工作,统一规划、授权组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省人事厅负责审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工作,会同省建设厅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持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省境内的房地产经营机构中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有资格申请参加青海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省人事厅颁发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