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现状及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国际先进经验介绍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允许任何公 民或组织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 诉讼,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有 力途径。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欧盟通过环境责任指令,明确了环境 损害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为成员 国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 了指导。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启示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 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制度的衔接 和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 律体系。
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预 防性诉讼,强调在环境损害发生前就 提起诉讼,以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的 发生。
03
完善建议探讨
立法层面完善建议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01
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原告资格,降低诉讼门槛。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02
将更多环境损害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如生态破坏、资源浪
费等。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03
制定详细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
02
存在问题分析
立法层面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 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 操作细则。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限 于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个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外,限制了 诉讼主体的范围。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对于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和不足之处 ,导致一些损害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
国外发展现状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立法完善
计。 但 同时, 我们 也不得 不看到, 我国在建 立环 境公益诉讼制 周 知 , 环 境 污 染 和破 坏 因为 潜 伏 性 、间接 性 、 复合 性 等 限制国外成功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则是 “ 谁主张 , 谁举证 ” , 而 环境公益诉 讼的原告很难 按照该 举证责任分担方式承担有效的举证。 原告举证能力主要受到以
很 多数 国家在 宪 法 上 规 定了公 民 的环 境 权 , 为 环 境公 益诉 下几 个 原 因 的 限制 : 一 是 环 境 损 害 的因 素 是 复 杂 的 , 损 害 表 现 讼的存在提供了法律基础。 英美 国家在复兴古罗马公益诉讼法
常常是潜伏 的, 原告方作为权 利主体 , 无法有效地证 明损害行 律传统的基础 上大胆地突破了传统诉权理论的桎梏, 拓 宽了原
为 与 结果 之 间 具有 法 律 上 所 要求 的 因果 关 系 ; 二是 由于 受 害人 告的资格 限制; 扩大了“ 损害” 的范围, 从传统诉讼中的经济或
1 5 0 1 人 民 论 坛 . P 。 P E . s T R . B u N E
维 护环 境 公共 利 益不 受 损害 。
诉讼 费用的承担方式不利于环境公 益诉讼 的发 展 。 2 0 0 7
年 国 务 院发 布 的 《 诉 讼 费交 纳 办法 》 第 四十 五 条和 第 四十 六 条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缺 陷
规定了诉讼费的减免情况 , 但是公益诉讼类的案件却没有被收 入其中。 另外,《 诉 讼费交纳 办法》 和其他 现行的其 他法律规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完善
浅析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完善【摘要】我国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而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当今,各国的环境立法趋势是不断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而此次新《民事诉讼法》仍然将公民个人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之外,这一做法值得商榷。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公民个人;原告资格环境问题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具有社会稳定风险,直接影响社会和谐。
环境立法应当充分认识我国社会转型期和环境敏感期共存,环境风险高发期与环境意识升级期叠加的严峻形势,妥善应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公众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新挑战,并有所创新,积极探寻保障公共环境权益的新机制。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众通过合法程序,化解重大环境纷争的有效途径,应予大力推进。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2011年8月环境保护部向全国人大环资委提交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建议稿,建议确定环保专业组织的环境公益诉讼资格,并提供了论证材料。
环境保护部的建议为:因污染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经依法登记的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
全国人大环资委研究认为,公益诉讼问题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中统一考虑。
在《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公益诉讼制度成为各方面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了大量认真调研,并通过专家座谈会、部门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也收到大量反馈,法工委还专门听取过环保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新增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表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表决通过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二、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界定公益诉讼制度原告主体范围先后经历了从“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团体”,再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推敲和演进。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近年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我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但也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就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建议进行分析探讨。
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现状1.法律法规的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2.检察机关的积极性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工作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积极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
一些检察机关还成立了专门的公益诉讼部门,加强了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3.取得一些成绩在一些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绩,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1.立法不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立法相对滞后,与社会发展和需求不相适应。
对于一些新兴领域的公益诉讼,法律法规还比较模糊,给了一些违法行为可乘之机。
2.检察机关力量不足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力量和资源比较有限,加上公益诉讼工作的复杂性,导致一些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面临困难。
3.司法保障不足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存在一些难题,导致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4.公众意识不高在公益诉讼中,公众投诉意识、配合意识不够高,也给了一些违法行为可乘之机。
三、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建议1.完善立法加快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一些新兴领域的公益诉讼进行法律规范,提高公益诉讼立法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2.加大投入对检察机关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行适当增加,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办案能力。
3.加强协作与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加强合作,优化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流程,保障公益诉讼案件的顺利办理。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研究
环保组织, 还包括一些像消费者协会 、 妇联等组织。这些组织
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 公司、 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 的出现可以解决公民个人在提起诉讼时信息不全 ,渠道不通 违法或不作为 , 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 , 法 等问题 , 同时还大大减少了法院的负担。 这些组织参与到环境 律允许公 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的制 公益诉 讼 中来 可 以对 大企业进 行监督 , 减 少环境 污染 的产生 。
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 .检察 的云南省陆 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其关联企业云南省陆良和 院、其他 国家机关 为维 护公共 利益 可以对实 施侵 害人提 起停 平科技 有限公 司 。司法界 、 公益界 人士认 为 . 这是 草根N G O 第
止 侵权 、 赔偿 受害人 损失 的 民事诉 讼 。 社 会 团体 在得到 受害人 授 权 的情 况下 , 也可 以提 起公益诉 讼 。 虽然我 国还没有 对 于环 境 公益诉讼 的立 法文件 , 但是从 以上 的活动 中我们可 以看 出 .
法 制 4 9 .点
2 0 1 3 年第 1 0 期
我 国环境公益诉讼 的原告资格研究
赵 云 龙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 7 1 0 0 0 )
摘 要] 环境公益诉讼 中的原告作 为环境诉讼 的发动者 , 在 我 国的法律 规定 中缺乏明晰界 定 , 使得我 国环境公益诉讼往 往 因不 度 。”Leabharlann 二、 我 国环境公 益诉 讼的现状
我国现有法律条文中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已
经有 了N G O 提起 环境公 益诉讼 的成功 案例 。生 吃臭虫来缓 解 病痛 的王 建 有, 有 一场 特殊 诉 讼 , 原告 “ 自然 之友 ” 和重庆 市 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 , 《 宪法》 和《 环境保护法》 没有明确提 出“ 环境权” 概念。 新的《 民事诉讼法》 已增设了公益诉讼 , 规定 绿色 志愿者联 合会 。被告就是 因铬渣 污染 而被媒 体持续 曝光
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完善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权益的一种诉讼形式。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社会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公益诉讼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首先,我国公益诉讼的发起主体较为单一。
目前,大部分公益诉讼案件由环保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专业组织发起,公民个人参与度较低。
这导致公益诉讼的广泛性和深入性受到一定限制。
为了提高公益诉讼发起的多样性和广泛性,应鼓励和支持更多公民个人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提高公益诉讼的社会参与度。
其次,我国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问题亟待解决。
目前,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这对于许多社会组织和个人而言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在公益诉讼中减免或者免除一定的诉讼费用,或者由国家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基金,用于支持公益诉讼活动。
另外,我国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和举证难题也需要解决。
由于公益诉讼案件多涉及到环境、健康等方面的问题,证据的收集和举证难度较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相关部门对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同时,也可以通过建立公益诉讼证据收集的标准和规范,提高公益诉讼证据的可信度和可用性。
最后,我国公益诉讼的法律保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尽管我国有一系列与公益诉讼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为了加强公益诉讼的法律保障,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公益诉讼的程序和标准,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公益诉讼的效果和威慑力。
总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推动公益诉讼的发展,我们需要鼓励更多的个人和组织参与公益诉讼,解决诉讼费用问题,改善证据收集和举证难题,加强公益诉讼的法律保障。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社会进步和公正。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完善论文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实现对自然权利维护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缺失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从而使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受限,应当借鉴国外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制度规定,拓宽原告资格,承认环境保护团体以及其他公益组织的原告资格,从而建构我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完善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古罗马法谚“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而只有具备原告资格的主体才能成为原告,进而行使其起诉权并获得公正的裁判,所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掌握着环境公益获得司法救济的关键,意义重大。
何谓原告资格呢?《英汉辞海》对“standing”原告资格一词的解释是“因个人的利益或与案件的结果利害攸关而享有的法定起诉权利或资格”。
也有说原告资格是指当出现了权力或者权利滥用或误用时,谁可以提起诉讼。
原告资格是指可以合法提起诉讼的资格,也可称为诉讼的主观利益。
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在环境公益遭受损害或有遭受损害之危险时,可以合法启动环境公益司法救济程序的资格。
原告资格与原告地位不是同一概念,原告地位是具有原告资格的人的诉权获得法院认同后在诉讼的过程中所具备的法律上的地位,原告资格从收到具体的侵害时起就己经取得,而原告地位则是提起诉讼并法院受理时方可获得。
二、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借鉴1.日本的民众诉讼制度在日本,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主要体现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1962年制定的《行政案件诉讼法》第5条称当事人“为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的不符合法规的行为,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法律上无利害关系之资格提起的诉讼”为“民众诉讼“,是行政案件的一种诉讼形式。
总的来说,日本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主要包括取消诉讼、课以义务诉讼、居民诉讼、请求国家赔偿诉讼等。
在原告资格方面,目前,法学理论界较认可“具有法律上利益”为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即不再以实体法规定的权力为限,当事人亦可以针对法律上保护的其他利益起诉,虽然现在理论界对于“值得保护的利益”的具体含义尚无明确界定,但是将原告的环境利益作为值得保护的事实上的利益赋予其诉讼资格,扩大起诉范围。
我国环境诉讼制度中的若干问题及完善
般 诉 讼 中 的 各 种 限 制
在 一 般 的 诉 讼 案 件 中 . 有 与 诉 讼 环 境 遭 受 无 法 弥 补 的 损 失 或 危 害 只 案件 有 直 接 厉 害 关 系 的 人 才有 资格 成 为 原 告 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或 者 民 事
件 向法院提 起诉讼
如诉讼 那 么直接 和强 有力
12 环 境 诉 讼 的 预 防性 功 能 更 为 突 出 .
众 所 周 知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一旦 发 生 ,它 所 造成 的 后果 是不 可 逆 转 的 . 即 使 有 恢 复原 状 的 可 能那 往 往 也 是 需要 消耗 许 多的资 源 因此 环境诉 讼 的存 在 的价 值更 多 在 于事 前 的预 防而 不 是事 后 的补救 环 境诉 讼 中一般 都规定 公 民 采 取 一定 的 司法 手 段 加 以排 除或 阻止
是到 法 院提起 环境 诉讼 的案件 却 没有 太 多的增加 究竞是 什 么 问题 阻碍 了我 国环 境诉讼 制度 的发展 ?根
据环 境诉讼 自身的特 点 。 阐述 我 国环境 诉讼 中存 在的 问题 . 而提 出完善 我 国环境 诉讼 知道 的若 干见解 。 从
关 键词 : 境诉 讼 ; 境 纠纷 环 环
我 国环境 诉讼 制度 中的若 干 问题及 完善
杨 升
( 门科 技 大 学 澳 门 9 9 7 ) 澳 9 0 8
摘 要 : 着 我 国 社 会 和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 此 而 带 来 的 各 种 环 境 问题 也 越 来 越 突 出 。 虽 然 近 几 年 随 由 来 . 各 种 媒 体 和 社 会 组 织 对 环 保 的 大 力 宣 传 以 及 我 国 立 法 机 关 在 环 境 立 法 上 的 大 力 投 入 下 , 国公 民 在 我 的 环 保 意 识 和 维 权 意 识 有 了一 定 的 提 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到 环 保 部 门进 行 投 诉 的 各 种 案 件 也 呈 现 出逐 年 增 加 的 趋 势 . 但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
湖北警 官 学院学报
J o u na r l o f Hu b e i Uni v 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De c . 2 01 3 No. 1 2 S e r . No. 1 4 7
第 1 2期 总 第 1 4 7 期
维 护环 境 公 共 利 益 , 符 合 条 件 的有 关 机 关 和 社会 团体 根 据
法律的规定 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并 由人 民法院追究责任 的一种诉讼制度 。作为一种新型诉讼制度 , 它不仅注重环 境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 更注重对侵 害环境公益行为的制
裁与预防。 环 境 公 益诉 讼 之 所 以被认 为是 解 决 环 境 问题 的 理想选择, 就 在 于 其 具有 其 他 制 度 无法 比拟 的价 值 。m
一
、
环 境 公 益 诉 讼概 述
对 其环 境权 的剥 夺 , 但考 虑 到 诉讼 的经 济性 和 秩序 性 , 立 法
应 该 首先 明确 环 境 公 益诉 讼 的适 格 原 告 范 围 。 这 既可 以防
环 境 公 益诉 讼 是 一 种 新 型 诉讼 形态 ,起 源 于 2 0世纪
止滥诉现象的发生, 也利于有限司法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 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运行的实践来看 , 对 原告 资格 的要求尽管呈现 出越来越 宽松 的趋势, 但为了避免浪 费有
关立法大多也 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
二、 我 国 环境 公益 诉 讼 原 告 资 格 的立 法 现 状 ( 一) 实体 法上 的 有 关规 定 2 0世 纪 中 期 以来 , 环 境 污 染和 破 坏 日益 加 剧 , 严 重 影 响 了 民众 生 活与 社 会 发 展 , 促 使 环 保运 动 逐 渐 高 涨 。 面对 环 境 危 机和 环 境 问题 的增 多 , 人 们 开 始试 图寻 找 一 种 新 型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完善近年来,环境保护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带来的挑战,各国纷纷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政府或具有特定资格的组织、个人代表公众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环境权益的一种法律手段。
本文将探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并探讨如何完善这一制度。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仅给人类的生活造成威胁,也对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环境违法行为者的责任,确保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遏制环境破坏行为的发生。
此外,环境公益诉讼还可以激励企业和个人更加注重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经济增长。
然而,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实施方面还有一定的空白和不足。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和程序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多为政府部门,公众参与度相对较低,而在程序上也存在一些限制,如立案门槛高、证据收集难等问题。
为了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工作,明确法律法规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并加大对环保组织和公众参与的支持和保护力度。
其次,调整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和举证要求,降低立案门槛,为公众提供更多方便快捷的途径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此外,还可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门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处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高效率和公正性。
最后,要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使更多的公众了解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法律途径,提高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
总结起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几点建议
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几点建议作文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否认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此,本文将提出几点针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建议。
首先,加强司法保障。
目前,我国已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然而,仅有法律法规的存在是不够的,需要加强司法实施力度。
法官和检察官应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对环境法律知识的了解和应用能力。
同时,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的监督,确保公正和公平。
其次,加大对环境公益组织的支持。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往往是环境保护组织,他们在环境监督和维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应当加大对这些组织的支持力度,包括政策和经济上的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项经费,鼓励和资助环境公益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影响力。
第三,强化法律责任追究。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和惩罚违法行为,然而,目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
要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追责,采取更加严厉的法律措施,确保违法者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第四,注重整体效益。
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环境利益,所以在实施环境公益诉讼时,不能过分强调少数人的私人利益。
应注重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权衡各方利益。
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要综合考虑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一个平衡点。
同时,要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评估和监测,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
综上所述,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但也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要加强司法保障,加大对环境公益组织的支持,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注重整体效益,才能更好地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现状及完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
执行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行 政 诉 讼 法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1 条 借 用 第三 人 的 概 念 规 第 2
响或者存在受到严重影响可能性者 ” 即要 ,
求 的原 告 须 具 有 “ 际 损 害 ” 以 L jnV 实 。 ua N t n l i l e eain案 为转 折 点 , ai a W l i F d rt o df e o
的原 告 而 使 公 民环 境权 益 和环 境 公 益 被 摒 弃在 司法 保 护 范 围 之外 。
艳 (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 学院
南 昌 3 0) 3 ( I 3)
基金 项 目:本 文为江西省社会科 学研 究 “ 十一 五”2 0 年度规 划项 08
国 外 环 境 公 益诉 讼原 告 资格
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或利益遭到 了侵犯。 在 美国,私人还没有取得所有环境公 益诉讼 的起诉资格 ,1 7 年制定的 《 92 清洁 水法》 中对原告资格进行 了一定的限制 , 其
中将 “ 民” 限 定 为 “ 利益 受到 严 重 影 公 其
情 况 来 看 ,扩 大 环 境 公 益 诉讼 原 告 资
-= 1l I :
行政机关不履行其法定职责 ,对环境 资源
破 坏 行 为 采取 放 任 的态 度 ,甚 至 包庇 企 业
我环公诉原资的 国境 益 讼 告 格
法 状 完 现 及 善
■ 熊
▲
污染环境等 ,受害人又 因某些原因无法提 起诉讼 ,其他人 员根据法律规定是无法提 起行政诉讼 的,则该行为将无人制止 ,其 结果将是 非常严重 的。有一些环境行政行 为没有明确 的相对人 ,由于不存在 明确的 受损害对 象,这类行政案件 由于缺乏适格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完善
原告方提起诉讼, 这种情况下 多以检察机关为原 告方起诉 , 所 需 的诉讼费用应 由国库开支予 以保证 。
《 中国环境报》 报道, 2 0 1 1 年l O月 l 9日, 云南省曲靖市中
级 人民法 院正式受理 了自然之友 、 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 及 曲靖市环保局作为原告提起 的关于曲靖铬渣污染事件的公 益诉讼 。原告在诉讼请求 中要求 , 被 告赔偿 因铬渣污染造成 的经济损失 。然而, 经过 艰难 的取证后, 污染 范围、 污染程度 以及污染造成经济损失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 , 但7 0 0 万 元高额的鉴定费 ,让原告很头疼 。笔者查阅了一些关于环境
定的原则 ;环境公益诉讼 救济的是私益诉讼无法救济的或者 我 国三大诉讼都严格规 定了各 自的诉讼时效:刑事诉讼 客观上有救济的效果主观上也不是 以此为 目的对环境本身的 法 中规定 的追诉 时效是 5年到 2 O年 ; 行政诉讼法 中的起诉时
损害 , 包 括现 实的损害 以及未来有可 能造成 的损害 。 效 一般 为 3个 月; 民事诉讼 的时效一般为 2年, 特殊时效为 1 近年来 , “ 环境公益诉讼” 渐成 热词, 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的 年 ,最长时效是 2 0 年 。环境 公益诉讼与 以上三大诉讼不 同, 案件越来越多。其实 , 这 样的进步, 来得并不容易 。回顾我 国 其保护 的是 国家和社会公共环 境利益 , 因此 , 对诉讼时效的规 公益诉讼发展的历程 ,全 国律师协会环境 资源 与能源法专业 定不应该像三大诉讼一样太严格 。由于环境 侵权 的特殊性尤 委员会 副主任周塞军 说: “ 长期 以来 , 我 国的环境保护属于政 其是损害结果的潜伏性和滞后性 ,在判断损 害结果的事实和 府主导型, 许多环境损害赔偿 纠纷是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 如 提供有关证据方面具有复杂性 ,要较之一般 的民事诉讼具有 果政府部门怠于 履行职责 ,将很难追究排污者 的责任 。这样 更高的难度 。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 , 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适当 的模式 , 不符合 ‘ 公众参与 ’ 环境保护 的国际潮流 , 也不适应现 地延长诉讼时效的期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在环境保护 的要求 。 ” l 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公 民个 人尚未成 为原告主体 周塞军说 , “ 个人也应 该成 为环 境公益诉讼 的原告主体。 ”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分析
及 3位 研 究 生 就 松 花 江 水 污 染 事 件 向黑 龙 江 省 高 级 政 诉 讼 法 》 2条 规 定 , 民 、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认 第 公 法 人 民 法 院提 起 了 国 内第 一 起 以 自然 物 ( 鳇 鱼 、 花 为 行 政 机 关 或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鲟 松
中 图分 类 号 : 2 D9 5 文 献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1—9 7 ( O 1 0 —0 1 17 4 6 2 1 ) 1 1 4—0 4
20 0 5年 1 2月 7 日 ,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3位 教 授 本 案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民 、 人 和其 他 组 织 。《 北 法 行
般 认 为 , 境 公 益 诉 讼 是 指 由 于 自然 人 、 环 法 止滥 用诉权 , 节约 司法资源 的作用 , 是在环境 诉讼 但
人、 其他组织 的违法行 为或不作 为 , 使环境 公共利益 中, 由于环境 侵害行 为的特殊 性 , 使得 大量环境 侵害 遭受 侵害或 即将 遭 受侵 害 时 , 律 允许 其他 的 自然 案件无 法进入 诉讼 程 序 。首先 , 境 侵 害行 为具 有 法 环
环 保 法 庭 提 起 了两 起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 保 团 体 的 诉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检 察 院 不 予 追 究 被 环 而
讼 主体资格也得 到 了认 可 。实践 中的大胆探 索告诉 告人刑 事责任 的案件 。三大诉讼 法虽然 语言表述 上
但 我们 , 环境公益诉 讼 原告 资格 的 合理 构建 已刻不 容 不 尽 相 同 , 核 心 均 是 只 有 案 件 与 自身 有 利 害 关 系 ,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私益保护受到高度重视,而与之相对的公共利益却存在受到侵害而无从救济的现象。
《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人权保障。
白皮书单列“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人权保障”章节,并指出中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强调中国将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不断的实验、失败和创新中发展,需要不断的尝试。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司法状况由于立法的缺乏和滞后,我国环境公益的现状是先有司法后有立法。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从原告的角度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四类,分别为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1.由环保行政机关提起从实践看,作为行政主体的环保机关并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环保机关主要通过行使行政权来维护生态环境,处罚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
案情简介:该案件始于2009年9月,位于昆明市的三农农牧公司和羊甫联合在还没有建成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就允许农民进入生猪养殖小区,生猪养殖产生的废水直接进入地下水系统,导致了龙潭水质恶化,周围数公里黑臭,牲畜不能饮用。
事故发生后,官渡区环保局下令停止养殖,做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但被告却不理会环保局的处罚,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继续生猪养殖,直至三月初生猪养殖废水泄漏事故再次发生,导致大龙潭氨氨等严重超标。
2010年8月,昆明市环保局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污染治理费417.21万元,以及事故专项应急监测费和治理成本评估费15.5万余元。
昆明市中院认为,环保局为保护该市生态、生活环境,追究危害环境的侵权责任,挽回环境侵权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代表国家向两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是自2008年底昆明市中院环保审判庭挂牌以来首例由环保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突破了传统诉讼中“直接利害关系人”的限制,认可了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资格,扩大了公益诉讼原告范围。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的完善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的完善陈凤1,吴迪2(1.东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哈尔滨150038;2.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北京102488)摘要: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的关键所在,我国在这一领域仍处于发展阶段,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标准过高、范围过窄,且公民个人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起诉资格一直被排除在制度之外,无法满足司法实践发展的现实需要。
立足国情,审慎借鉴各国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我国应当赋予公民个人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降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协调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多重身份问题,构建更加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环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2.68;D9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626X(2021)01-0119-07近年来,我国环境危机愈加严重化,环境侵权案件呈现复杂化、扩散化趋势,环境侵权行为对个人利益以及社会公益都带来巨大危害。
自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施行至2019年12月,根据中国法院网的统计数据得知,全国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已经达到5184件,社会组织作为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为330件,占比6.36%;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为4854件,占比93.63%。
近5年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相较于2015年之前年均8件的状况有了大幅度增长。
环境污染案件类型呈现出多元化特点,包括大气、土壤、野生生物、海洋、森林、人文遗迹以及自然保护区等,涉及领域扩展至21个省份。
生态环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环境公益诉讼则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渠道。
为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的改革是必由之路。
相较于世界各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呈放宽趋势,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上仍然采取严格限制政策,公民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诉讼能力和资格依旧被排除在制度之外,严重影响我国环境保护建设进程。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与完善
作者简介:薄一凡(1994-),男,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2013级本科生,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王薇(1996-),女,河南信阳人,河南师范大学2013级本科生,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与完善薄一凡王薇(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摘要:虽然近几年我国出现的一些重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公益诉讼领域的立法完善和司法进步,但是相应配套措施的缺失仍然使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面临很多问题。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国内现状;建议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允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出于公益的目的,针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制度。
与一般的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
一是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是非直接利益的相关性。
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与诉讼请求并无直接利害关系。
二是惠益的公共性。
也就是说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最终获得利益的是广大公众或者特定区域内的大多数人。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与重要性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是由我国严峻的环境现状决定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具体来说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有利于保护环境;另一方面是有利于事前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与不足我国早在1996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但直到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才提出了环境权的概念,提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含义,不可谓不缓慢。
2005年11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2014年新修订的《环保法》,这些相关规定的出台表明了我国一直在努力致力于环境公益诉讼法制的建设。
但与社会的深度关注、公众的热切期待形成鲜明的对比的却是“在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2个月期间“零公益诉讼”的尴尬局面,这其实是在暗示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社会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良好、彻底的宣传,也证明了普通公民对于该类诉讼的不了解、不信任。
浅谈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缺陷和完善
随着 人们环 保意 识 的增强 ,众多 的环保 社 团也在 中国建 立起 来 。环 保社 团无论 是 在推动 环境 法 的制 定 ,还是 在参 与环境 管理 , 进行环 境保 护 的教育 以及监 督环 境法律 实施 方面 都发挥 可替代 『不 的作用 。特别是 当政 府活 动或其 他活 动污染 破坏 环境 ,当政 府和污 染者 、破 坏者不 愿意 消除 污染破 坏或 为受 害的公 众提供 充分 的保护 和救济 ,个 人 面对 强 大的政府 和 环境 污染 破 坏者无 能为 力时 ,环保 社 团可 以代 表公 民个人 或公众 ,采 取各 种合 法措施 包括 提起诉讼 来 保 护公 民合 法 的环 境权 益 。 3 环境 保 护行政 监督 主 管部 门的原 告主 体资格 、 “ 环境 保护 是 国家的一 项职 责”是 中 国宪法 的原则 ,环 境保护 行 政监 督 主管部 门代表 国家行 使 监督权 ,对 违反环 境法 律法规 、破 坏 环境 资源 的行 为进行 监督检 查 ,实 际上是 接受公 众 的委托管 理环 境 资源 ,肩 负着维 护公 众环境 权 益和 国家 的环境权 益 的重任 。而在 环 境污 染 的案件 中 ,证 据 的收集 和提供 时一个 复杂 的过 程 ,而作 为 对 环境 保护 工作实 施统 一监督 管 理的行 政主 管部 门 ,环 保部 门拥 有 与其它 机关单 位部 门 多部能拥 有 的检测技 术 、设备 ,能 够切实 的掌 握 污染 的证据 。因此 ,环境保 护行 政监督 主 管部 门应 以公 众受 托人 各 国家环 境资 源所 有权 代表人 大额 身份 ,直接 对侵 害公众 或者 国家 环 境权益 的行 为提起 环境 公益 诉讼 。 三 、检 查机 关是 否能 作为 环境公 益诉 讼 的原告 的探讨 除 了前述 的个 人 、团体 、环境 行政监 督 管理 主管部 门可 以作 为 环 境公益 诉讼 的原 告之外 ,有 些学者 还认 为检 查机关 也应 该作 为环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完善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完善[摘要]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为人类带来了丰厚的物质回报,但由此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也埋下了令人担忧的隐患。
如淮河近年来污染严重,沿河两岸频频出现“癌症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甘肃徽县儿童血铅超标问题等等。
众多专家、环保组织积极奔走、呼吁,以期为受害者争取权利。
然而,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尤其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严重缺乏,导致诸多公民维权无门。
文章试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概念解析、对国外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发展状况的阐述,得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路径。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完善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相关基本概念(一)环境公益诉讼资产阶级工业革命之后,人类社会驶上高速发展的快车道,随着人们利用自然资源能力的断加强,对环境破坏也日益严重。
进入20世纪30年代以来,全球爆发环境危机,不断出现环境公害事件,环境保护问题逐渐为人所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逐渐引起关注,所谓的环境公益诉讼,具体是指任何个人、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当其认为有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发生,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损害后果时,依照法律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违法行为人停止环境损害行为及赔偿公益损失的诉讼活动。
它可以弥补现行法律对环境公益保护的缺失,弥补行政权力对环境公益保护的不足。
(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它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对此新型诉讼制度,各国称呼不一,如环境民众诉讼、环境公民诉讼(EnvironmentalCitizen-Suit)等,但其内涵基本一致。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显著的特征:首先,它是指被诉行为侵害了或危及到社会性的公共环境权益,一般并不直接损害原告私人的利益。
公益诉讼4+11领域
公益诉讼4+11领域一、引言在我国,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旨在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
本文将探讨公益诉讼在4+11领域的应用与发展,并对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挑战及对策进行分析。
二、公益诉讼的定义与意义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针对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弥补私益诉讼的不足,强化对公共利益的保障,提高司法救济的公平性和效率。
三、4+11领域概述4+11领域,即生态环境、消费者权益、社会保障、知识产权四个重点领域,以及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公共安全、土地资源、金融证券、互联网金融、文化遗产、教育、电子商务、公益慈善等十个重点领域。
在这些领域,公益诉讼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与挑战1.现状:近年来,我国公益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的领域逐渐拓宽,原告主体多元化,法院审理程序日益完善。
公益诉讼在多个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如腾格里沙漠污染案、诉苹果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等。
2.挑战:尽管公益诉讼取得了进展,但仍面临一些挑战,如诉讼原告资格认定困难、证据收集不易、司法鉴定费用高昂、法官专业素质不足等。
五、推动公益诉讼发展的对策与建议1.完善立法:明确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认定标准,降低起诉门槛;加大对公益诉讼的财政支持力度,如诉讼费用减免、奖惩制度等。
2.提高法官专业素质:加强法官队伍对公益诉讼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公益诉讼审理水平。
3.优化证据收集机制:建立健全证据收集、鉴定的绿色通道,降低诉讼成本。
4.建立多元化诉讼机制:鼓励和解、调解等方式在公益诉讼中的应用,提高诉讼效率。
5.强化执行力度:加大对公益诉讼胜诉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六、结论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在4+11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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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内容摘要:“十五”时期,环保指标是我国唯一没有完成的国民经济发展指标,反思其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没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依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大量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以原告不适格为由止步于起诉阶段,长此以往一些环境侵害行为和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将无法制止。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环境公益诉讼逐渐引起关注,所谓的环境公益诉讼,具体是指任何个人、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当其认为有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发生,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损害后果时,依照法律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违法行为人停止环境损害行为及赔偿公益损失的诉讼活动。
它可以弥补现行法律对环境公益保护的缺失,弥补行政权力对环境公益保护的不足。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现状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逐渐增多,但由于诉讼法领域理论和立法发展的滞后,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往往找不到可以直接援引的法律依据,而现行的诉讼法对原告资格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强调“直接利害关系原则”,致使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108 条强调原告必须是实体权利受到侵害的人,而我国民事诉讼法所采取的是比较彻底的原告一元化,即有权发动诉讼的原告只能而且必须是受害者本人, 而环境公益是一种比较抽象的社会公共利益,有时难以确定一个直接的、具体的受害者担当原告,这显然对环境损害的受害人非常不利。
《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借用第三人的概念规定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对于纠正作为原告必须是行政机关相对管理对象的错误观点具有一定意义,而实际上“第三人”仍然与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或可能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这些规定大大限制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原告范围,一般公民因环境公益受损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往往以原告与环境损害结果之间无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
《刑事诉讼法》中授权检察机关可以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除此之外,立法上没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踪迹,就更无法对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资格的严格限制,非常不利于对公民环境权益和环境公益的保护。
对于环境污染行为,如果一些环境行政机关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环境资源破坏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甚至包庇企业污染环境等,受害人又因某些原因无法提起诉讼,其他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是无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则该行为将无人制止,其结果将是非常严重的。
有一些环境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相对人,由于不存在明确的受损害对象,这类行政案件由于缺乏适格的原告而使公民环境权益和环境公益被摒弃在司法保护范围之外。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状况(一)美国在发源地美国,环境公益诉讼被称为“公民诉讼”、“公共诉讼”或“民众诉讼”。
1943年的纽约州工业联合会诉伊克斯案件中,第二上诉法院首次提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其有关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
1970年美国颁布的《清洁空气法》首创了著名的“公民诉讼条款”,规定任何人可以对污染空气的行为提起诉讼,而不需要原告证明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利益遭到了侵犯。
在美国,私人还没有取得所有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1972年制定的《清洁水法》中对原告资格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其中将“公民”限定为“其利益受到严重影响或者存在受到严重影响可能性者”,即要求的原告须具有“实际损害”。
以Lujan v. National Wildlife Federation案为转折点,美国最高法院开始修正此前相对宽松的原告资格规则,并渐渐趋于严格,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这种严格限制原告资格的价值取向在美国联邦法院都占据了上风。
这种局面一直到2000年的Friends of the Earth, Inc. idlaw Environmental Services 案才得以扭转。
在两种价值取向的交锋过程中,宽松的原告资格规则终于在美国联邦法院又占据了主导地位。
虽然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还不够完善,而且历史进程极为缓慢而曲折,但总算是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打破了传统定势,给各国环境纠纷解决制度树立了很好的榜样。
(二)英国英国在认识到传统法律不足以阻止环境侵害之后,也修改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英国的《污染控制法》就有“对于公害,任何人均可起诉”的规定。
1994年修订的第三版《英国皇家检察官准则》将“公共利益检验”作为提起公诉的条件之一,而代表政府参与民事诉讼“被列为检察总长各项职权之首”,也就是说,总检察长不但可以代表公共利益主动请求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而且还可以在私人没有起诉资格的时候帮助私人申请司法审查。
如果总检察长不愿意履行这项指责,个人可以请求总检察长让他自己去督促诉讼。
如果总检察长允许,就可以由个人提起诉讼,即通过出借总检察长的名字,使得禁止令和宣告令这些基本上是捍卫私人权利的救济转而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公法救济,检举者才是实际参与诉讼的人。
为加强国家对环境公害诉讼的干预,英国还建立了由公共卫生监察员代表公众利益进行群体诉讼的制度。
(三)法国法国对环保团体提起公益诉讼采取了开放的立法态度,赋予环保团体更多的诉讼权利。
主张由环保团体代替受害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借助环境公益诉讼的胜诉来保障特定的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进一步维护公共环境利益。
除了团体诉讼以外,法国还是最早出现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参与民事诉讼的国家,早在1906年,法国的法律就赋予检察官在公法秩序受到损害时,为维护公法秩序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
如今,参于民事诉讼在法国已经成为检察官的重要职权,公共秩序受到损害时,检察机关可以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者,作为主要当事人(联合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
(四)印度印度早在1986 年的环境法中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并且通过判例不断扩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最终赋予全体公民。
该国明确规定所有公民都享有起诉权,世界范围内尚属首次。
在1984年的Bandhuya Muki Morcha v India 案中,帕格瓦蒂法官认为由于受害人知识水平和权利意识的欠缺以及可利用资源的匮乏,应该允许具有公共意识的公民或者相关社会团体帮助他们进入法院获得正义,并应重新设置相应的程序,即赋予公民代表原告资格。
为了避免过度宽松的主体资格可能导致的滥诉及其他问题,对代表原告的限制必须是基于善意并为公共利益而起诉,基于个人私利或任何别有用心的动机,法院不予受理,并且不允许政客和其他人为了延长行政决定的合法性或者获得某一政治目的而滥用环境公益诉讼。
针对公共义务不履行和滥用权力的状态,任何一个具有公共意识的公民或社会公共团体,都可因具有公民的身份而以自己的名义享有起诉权。
在Gupta v Union of India案中,Bhagwati法官指出,即使没有专门的损害,任何公民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侵害公益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
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我国在借鉴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设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笔者认为,下列几个主体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一)公民个人环境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具有整体性,其所有权属于全体社会成员,侵权行为人实施了环境侵权行为,侵犯了某一具体的环境权益,就意味着他对整个环境公共利益的侵害,每个公民都可以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寻求司法救济。
为避免诉讼的泛滥增加司法机关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本文认为还应该在立法上对公民个人作为原告给予适当的限制,例如要求起诉人应当提交侵权行为人损害公益的证据等。
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例如,浙江省农民陈法庆,因环保问题屡次与当地政府对簿公堂,数年如一日,在较为艰难的境况下顽强致力于环境保护事业;同时是在同污染行为作斗争中,他所表现出来的规则意识和理性精神,唤醒了公众环保意识。
赋予公民个人以环境公益诉讼之诉权,从法律上保障公民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是对环境损害进行补救的根本途径。
(二)环保团体及其他团体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环境资源保护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等特点,个人难以掌握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加之环境资源破坏者一般都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被告更是实力强大的环境行政机关,使得公民个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常常处于劣势地位,相较于公民个人来说,环保团体更加具有优势,环保团体拥有专业人员、较强的技术基础、雄厚的资金和一定社会影响力,可以在公民个人面对造成污染的公司法人或者组织存在有不知、不能和不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提起诉讼。
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在承认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拥有诉权的同时,同样应重视环境保护团体的作用。
其他热心环境保护的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有利于对环境的保护。
(三)人民检察院2005年1月,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也明确提出,国家有必要完善环境民事公诉立法,明确赋予检察院以环境民事公诉权,并规定具体的诉讼程序和规则,使检察院能够作为公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追究环境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自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机关就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面目出现,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检察机关对民事活动重点监督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自然包括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
环境公益诉讼确立检察院的原告资格,既可以实现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法律监督权,又能更好地实现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
当环境公共利益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检察机关能够作为环境公益的代言人提起诉讼而达到其法律监督的目的。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加公益诉讼,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我国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还是作了大量的实践和探索工作。
近年来全国多省检察机关纷纷效仿公益诉讼,初步改变了公共利益无人保护或保护不力的现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在实践中,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规定。
参考文献:1.王桂五.人民检察制度概论.法律出版社,19822.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3.刘世昕.环保总局:完善环境民事公诉立法应提上议事日程.中国青年报,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