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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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

问题的公告

【标 签】浙江省,商业预付卡,增值税问题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3-08-15

【实施时间】2013-08-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关于纳税人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为加强对此种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提货券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二、纳税人以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服务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并收取货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纳税人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款(或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可采取财务与税务会计处理分离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一)按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销售货物既有适用17%税率的,也有13%税率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适用13%税率的部分多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四)销售货物既有征税货物,也有免税货物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免税货物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五)预付卡既用于购买货物又用于消费非应税项目(如商场中的咖啡厅、餐厅、电影院)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四、对在我省范围内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跨店消费,售卡门店与实际消费门店不一致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实际消费门店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门店,对在我省范围内其他门店进行消费的部分,月末按内部结算单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预收账款(或其他往来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往来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五、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9〕7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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