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111】号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日期:【字号大中小】2010-05-26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京建法〔2019〕16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三)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四)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保障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北京市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管理,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一、施工单位责任1.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
2.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规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档案。
3.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二、监管部门职责1.北京市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力度,确保施工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2.监管部门要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3.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处置和调查处理。
三、处罚制度1.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监管部门有权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2.对严重违反安全法规的施工单位,监管部门有权暂停其施工资质,直至吊销资质,并在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宣传教育1.北京市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工人的安全意识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2.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加强施工单位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共同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五、总结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对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紧密合作,共同努力,构建安全稳定的施工环境,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贡献力量。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京建施[2009]67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9.09【实施日期】2009.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9〕675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租赁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吊篮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吊篮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
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14•【字号】京建法[2007]241号•【施行日期】200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07]241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二○○七年三月十四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施工现场监督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用的负责协助监督执法人员开展施工现场安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建设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协管员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协管员统一协调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管员的招聘、培训和考核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协管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建设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用的协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三)年龄为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条件允许的可适当放宽;(四)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现场经验、业务能力,责任心强;(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然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然监督工作,尺度现场施工安然监督行为,提高现场施工安然监督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然出产打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撤消工程的现场施工安然监督及打点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然监督打点,遵循属地打点和层级监督相结合、施工安然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然监督打点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安然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然监督机构〞〕进行。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然监督工作,具体的监督工作可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然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然监督机构〞〕进行。
第五条按照层级监督原那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现场施工安然监督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组织全市施工安然专项查抄。
按照施工安然属地打点原那么,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辖区内已打点安然监督存案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然监督工作,对工程参建单元的施工安然行为和现场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然专项查抄。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按照分工负责轨道交通工程现场施工安然监督工作。
第六条安监、公安、消防、质监、卫生、环保、城管、市政市容等行政主管部分依法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打点时,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及其安然监督机构做好相关打点工作。
第二章现场施工安然监督打点第七条市、区〔县〕安然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尺度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施工安然监督工作。
现场施工安然监督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安然监督人员〞〕的监督查抄,不替代建设工程各参建单元的日常安然出产打点及查抄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京建施[2009]889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9〕889号)各区、县建委、安全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安全监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111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四月五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47 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3年5月7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京建施[2009]675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9〕675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租赁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吊篮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吊篮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
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法
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法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5〕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京建法〔2015〕9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21•【字号】京建施[2006]651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6〕651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依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范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提高施工安全监督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层级监督原则,加强对区县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与指导,组织有关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对跨区县的轨道交通、地铁和城市道路等工程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一、总则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广大职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市城区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监督内容及要求(一)总体要求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志,并评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监理工程师、安全检查员的责任,做到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培训教育和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并组织应急演练。
(二)施工现场基本安全要求1.建设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通道,通道上必须设置专业的标志,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工人和施工机械较快地撤离现场。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工程项目设计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设置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立临时保护设施,包括临时封闭和隔离设施等。
(三)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要求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操作规范和安全防范措施。
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操作要求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的作业规范,并通过合格的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和确认。
(四)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要求1.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要求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的作业规范,并通过合格的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和确认。
3.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要求必须符合作业人员的操作规范,并进行专项训练和教育。
四、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的方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完成。
(二)检查结果处理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安全隐患,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理,消除隐患,惩罚责任人,并及时上报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京建法[2015]9号文及附件
京建法〔2015〕9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京建法[2015]9号文及附件
京建法〔2015〕9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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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施…2006‟65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依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印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规定通知抄送: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委有关处室及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7月25日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范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提高施工安全监督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层级监督原则,加强对区县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与指导,组织有关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对跨区县的轨道交通、地铁和城市道路等工程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市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全市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第七条按照施工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到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填写《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表JD-1),并提交以下资料:1、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和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2、建设单位确认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的付款计划。
3、建设工程施工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社会人员安全需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由施工企业编制防护措施方案,送交建设单位确认的手续。
4、施工企业制定的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包括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5、建设单位做出的不对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承诺。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交付建设单位。
在市建委办理监督备案手续的,由市建委及时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转发给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按照《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到区(县)建委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安全监督备案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确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人,发给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表JD-2),制定监督计划。
监督计划应当包括:巡回监督组设置、监督依据、监督内容等。
重点工程项目除制定监督计划外,还应当制定专项监督方案。
第十条区(县)安全监督机构采取巡回监督抽查的方法,对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
施工安全行为监督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参建各方履行法定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工程实体防护监督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为监督抽查重点包括:1、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提供施工现场地上、地下管线及毗邻建(构)筑物的资料情况。
2、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情况。
3、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资格及履行职责情况。
4、需要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论证及审批情况。
5、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
6、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情况。
7、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资料(验收表、安装资质、拆装方案等)及检测报告,群塔作业施工方案。
8、拆除工程的专项方案审批情况。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体防护监督抽查重点包括:1、深基坑的边坡位移、沉降监测记录及超限部位的处理情况;监理单位对边坡支护施工过程检查验收情况。
2、高大脚手架(20米以上)及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监理及施工单位的验收情况;剪刀撑的搭设、高大脚手架与建筑物的拉接、模板支撑体系最顶端自由高度等是否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
3、塔式起重机的基础情况;施工升降机笼门机电联锁装置、上限位开关设置、电动吊篮屋面机构的安装、独立保险绳的设置、物料提升机的停靠装置等安全装置的情况。
4、临时用电的配电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实行分级配电、逐级保护、高压线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等,以及其他机电设备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的情况。
5、“三宝”、“四口”安全防护情况。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必须由两名以上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监督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5、依法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安全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安全监督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监督的工程项目建立施工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五条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表JD-1)及相关资料;2、《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表JD-2);3、《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3);4、《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JD-4)及责任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5、《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表JD-5)、《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JD-6);6、事故报告、鉴定与检测报告等;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表JD-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表JD-8)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表JD-9);8、安全监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照片、音像及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收集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3)。
人员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变更后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填写《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JD-4),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表JD-5),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表JD-6),责令立即停工,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责任单位根据要求整改后,应向安全监督机构上报责任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总承包单位向安全监督机构报送由总承包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JD-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审查表》(表JD-8)。
第十九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工作的监督,收集由施工单位填写并经监理单位核查签字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表JD-9)。
第二十条监督档案应装订整齐,监督档案的纸张规格应统一采用A4幅(297mm╳210mm)尺寸,大于A4幅尺寸的文件,应按图纸折叠方法折叠成A4幅尺寸。
第二十一条监督档案应由安全监督机构统一保管,一般工程竣工后保存1年。
需要借出时,应办理相应手续。
到期需要销毁的,应经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用复印件作为存档资料时,均应加盖责任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计算机信息输入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审批程序,确保数据输入的及时、准确。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负责人、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必须做到:熟练掌握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认真学习有关业务知识;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做到仪容整齐,语言和举止文明,尊重管理相对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监督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用表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用表表JD-1 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表JD-2 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表JD-3 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注: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附技术职称证、岗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2表JD-4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编号:工程名称:地址: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许可证号: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形象进度: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经抽查,施工现场存在以下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要求:整改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区建委监督机构( )、市建委监督机构( )等复查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进行下一道工序。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名)安全监督人员(签名)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名)安全监督人员(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表JD-5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编号:━━━━━━━━━━━━━━━━━━━━━━━━━━━━━━━━(当事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执法组织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该行为。
(逾期不改,本执法组织将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如对本通知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