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则之公序良俗.ppt
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摘要】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公序良俗的基本价值观念和社会风俗习惯的要求。
该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具有重要地位,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有助于强化社会法治意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
深入研究和应用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积极探讨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对于推动法治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内涵、特点、界定、适用范围、地位、作用、内容、体现方式、运用、重要性、必要性、完善、意义、发展、前景、建议。
1. 引言1.1 什么是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主要内容是指民法中对个人行为的规范,以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和社会风气的良好形成。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充分体现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法律规范,其作用和意义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确立和运用,旨在促使社会和个人行为符合道德规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长期繁荣发展。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丰富多变,具有一定的弹性和广泛适用性,可根据不同的社会环境、文化习惯和当时的情况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运用。
1.2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和意义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和适用性,可以对各类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和裁判。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贯彻落实。
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观念之一,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构建和推广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持。
《民法基本原则》课件
诚信履行
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时,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
得滥用权利或违反诚信原则。
自愿原则的适用范围
合同领域
自愿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包括合同的订立 、履行、变更和解除等。
其他民事活动
除了合同领域,自愿原则还适用于其他民事活动 ,如物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
特殊情况除外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益 等领域,法律可能对自愿原则进行限制或调整。
04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含义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社会 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要求,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 人利益。
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
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02
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保持真实、守信,不得虚假陈述、隐瞒
真相或欺骗他人。
诚信原则的立法目的
03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民事活动的正常进行
。
诚信原则的实现方式
立法规定
通过立法明确诚信原则的具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为民事主体提供 行为准则。
司法适用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和舆论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促使当事人遵守公平原则, 防止不公行为的发生。
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
合同关系
侵权责任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 合理约定权利义务,不得显失公平或利用 优势地位损害对方利益。
在侵权责任中,公平原则要求根据实际情 况合理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平衡各方当 事人的利益。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 意愿,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选择权。
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 3、2004年5月,重庆张某将某商场告上法庭。 张某诉称,该商场在周年庆典时承诺,在场女顾 客如果脱下衣服只剩“三点式”,可任意在商场 拿走一件衣服,她立即照办并选走一件价值千元 的貂皮大衣,但出门时却被拦下,商场称其内衣 并非“三点式”,故不能拿走衣服。法院经审理 认为,商场的承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民法的立 法精神,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行为由此引 发纠纷不受法律保护,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有同等机会参与民事活动,行使和实现自 己合法的民事权益。 • (2)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不 得显失公平。 • (3)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适用过 错责任,责任与过错的程度应相适应。双方都无过错的, 应由双方对损失合理分担。 • (4)当实际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已导致维持原法律关系效 力即显失公平时,其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应得到相应的 变更。
第六节 公平原则
• 一、概念
• 公平原则是指在确立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时,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 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时要兼顾双方的利益,不得 仅顾自己一方的利益而对他方的利益忽略不计, 必须符合正义、公平的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 利益均衡。
二、具体含义
•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也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公平原则一般应包括 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 1 、处理利害关系时,应兼顾双方或多方利益 • 2 、司法审判时,协调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 四、公平原则的本质及判断公平与否
的标准
• 判断公平与否的标准,一般来说,应从社会正
义的角度,以人们公认的价值观、是非观作为
标准,也包括人们公认的经济利益上的“公
正”、“合理”。
• 五、公平原则的功能
民法的基本规则与原则
监护制度
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
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法律制 度。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通过自身行为取得、行使和处 分民事权利的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 行为能力。
法人
法人概念
01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
时效与期间的区别
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时间条件,都涉 及时间的经过和法律效果的发生。
时效是法律事实之一种,其存在与否 及进行的条件,多依当事人的意志以 外的事实确定,具有客观性;而期间 一般被认为是诉讼行为的一种,其存 在和进行的条件,多取决于当事人的 意思,具有主观性。
适用规则
在民事诉讼中,当时效期间届满时, 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而是转 化为一种“自然权利”,且诉讼时效 的抗辩权发生与否取决于义务人的态 度,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而期间的经 过则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权利 消灭、权利取得等,且法院可以主动 适用期间的规定。
07
物权制度
物权制度概述
物权定义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制度的意义
物权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01
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期间制度概述
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某一期日与另一 期日之间的时间。
期间的种类
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由法律直接规 定,指定期间由人民法院 根据案件情况指定。
《民法基本原则》课件
自愿原则的限制条件
法律强制性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会对自愿原 则进行限制,规定某些民事行为 必须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 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保护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可 以对自愿原则进行必要的监管和 干预,防止市场失灵和无序竞争
。
合同正义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 遵循公平、合理、平等原则,确 保合同内容的正义性和合法性,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
合同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各种合同关 系,要求当事人遵守合同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欺诈、胁 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侵权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也适用于侵权关系 ,要求当事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 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
利
诚实信用原则还适用于无因管理 和不当得利关系,要求当事人不 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应当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社会发展的变化,成文立法可 能存在漏洞和不足之处,民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这些不足 ,为解决新问题提供法律基础。
民法基本原则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民法基本原则
古代民法的特点是等级森严、身 份差异,民法基本原则主要体现 在保护奴隶主或封建主的利益上
。
近代民法基本原则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近代民 法基本原则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和 平等自由,以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 为核心。
02
保障人权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 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从而保障了人权。
03
弥补法律漏洞
由于法律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 展,因此可能会出现法律漏洞。公序 良俗原则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为一 些无法可依的情况提供法律适用的依 据。
什么是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
什么是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领域中的一种基本原则,民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在判断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需要从法律行为的客体、内容、所附条件等方面进行判断,在判断公序良俗时一般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认识。
什么是公序良俗一、什么是公序良俗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中国现行法因受前苏联的影响,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样,而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来表达出同样的精神。
民法典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一方面,限制私权,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另一方面,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裁决。
因此,各国都将公序良俗等道德引入民法中,成为近现代民法的重要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于民法制订之初,乃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但于今,公序良俗原则则被视为与诚信原则同等的私法领域的大原则: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须在此范围内,始视为正当。
诚信原则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律内部对当事人间的权益加以调整修补,而公序良俗则是在同样的基调上,自外部对之加以限制。
二、公序良俗如何判断在具体案件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究竟是当事人约定实施或已经实施的行为,还是当事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例如,在以维持非婚同居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究竟是当事人约定实施或已经实施的同居行为,还是赠与合同?德国的学说和判例一般认为,违反善良风俗的判断对象,乃当事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而非其打算实施或已经实施的不道德行为。
这是正确的。
举例来说,男女之间的非婚同居行为在现今的一些国家中屡见不鲜,人们往往不再认为这是不道德的事情。
但是,如果当事人以同居关系的继续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或者以同居关系的终止作为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就会严重影响受赠人在决定是否同居这一极为重要的个人事务上的自由。
民法学课件完整版
债的履行原则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债的履行原则
包括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 务;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相互协助,共同完成 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其中继续 履行指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继续 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指违约方采取修理、重作、更 换等方式弥补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指违约方 以金钱方式补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
代理权行使规则
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前 者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后者则 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06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概念与分类体系概述
01
02
03
物权定义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宣告失踪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 律制度。宣告失踪的目的是为了结束失踪人 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 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 度。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效 果,如继承开始、婚姻关系终止等。但宣告 死亡并非自然死亡的必然结果,如果失踪人 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 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 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法的基本原则 PPT课件
意思自治中的关系
人 —— 我关系 我 —— 人关系 人 —— 人关系 自愿 - 不受非法干预 表现:财产自由 婚姻自由 契约自由 遗嘱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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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的语源 —— 信用——又称诚信 作为法律术语的“诚信”,是一个外来 词 拉丁文、法文或英文中译“好的信用”或“良信” 诚信原则——作法律术语使用早于公序良俗 《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中 大量适用“诚实信用”一词 其适用范围涵盖物权法、诉讼法两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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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的定义
在建立民事交易关系时 当事人基于内心诚实或真诚对待,不欺不诈 并在订立、履行合同时,言不轻诺,诺而有信 以及在遇到争议纠纷时 本着善良愿望或以与人为善的心态 处理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原则 诚实信用是当事人外在行为 与内在心理主观意愿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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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的结构
诚实信用:GOOD FAITH(善意) 不欺不诈 言不轻诺,诺而有信 与人为善——诚于心、形于外 关 系:当事人之间 当事人与社会之间 ——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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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私权神圣与公序良俗原则
私权神圣—— 可以抽象为权利理念 权利理念—— 主体珍重自己民事权利的理念 (1)民事主体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权利主体 (2)意识到享有起码的民事权利的内容 (3)应意识到自己的民事权利是否被侵 (4)民事权利被侵害能够意识到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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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神圣的内涵
私权神圣—— 社会对于民事权利和私人利益 给予最大限度的合法保护 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利 以及其他公力 非依照法定程序或者合法理由 不能对民事权利和私人利益 给予任何限制、剥夺或者干预的原则
8
平等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内心意愿与外部行为 平 等 诚实信用 私权神圣
公平自愿
意思自治
民法课件ppt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 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
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
或16岁以上)、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10 岁以下)三种情况.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两年/四年/公告期)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 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 追偿.乙对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甲 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他有义务替甲偿还债务. 在乙代甲偿还债务之后,他与甲就形成新的 债务关系,有权向甲追偿.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
法人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法人的种类
• 企业法人
• 非企业法人
其他民事主体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合伙
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 为投资人个人所有,雇工达到 一定人数的经济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 格,企业的全部财产归业主个 人所有,业主对企业所产生的 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1。丁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三人要求
偿还5万元、3万元、2万元
2。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要求
偿还10万元(之后此人与其他两人形 成新的债务关系)
案例:甲乙两人各出资五百元合伙经营饮食店. 后因经营不善,拖欠债务两千元.甲为逃避 债务而出走,下落不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 起诉,要求乙赔偿全部债务,而乙只愿意承担 一千元.此案应如何处理?
弱 智 儿 童
案例:某甲出生于1984年3月,2001年4月被 某工厂招为工人.同年11月,他不慎将某乙的一 台录音机摔坏.乙要求甲赔偿,甲说没有钱赔.乙 找到甲的父亲某丙,要求丙代甲赔偿,丙说甲已 离开家庭独立生活,家中不应当负赔偿责任. 丙还认为,甲现在还不满18岁,是个未成年人,他 所在的车间应当对他承担监护责任,因而应由甲 所在的车间代甲赔偿损失.问,这一问题应如何 处理?
论公序良俗
论公序良俗财金103 1001010322 马天艺关键词:公序良俗道德底线法律延伸并驾齐驱一、公序良俗概念、简介以及探究目的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
我国现行法并未采纳公序良俗的概念和表述,但《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我们可将此条规定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通常,违法禁止性规定的,即为违反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为了进一步了解公序良俗与法律的关系及其对于法律的作用和重要意义,并加深大家对公序良俗的理解,我们对公序良俗原则做出了探究并进行了总结。
1公序良俗是道德底线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人们的行为不能突破道德的底线,而非要求人们做到什么层次的道德水准。
这一原则确实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也是以公序良俗为限制的,法官判案不可以超越这个底线。
至于这个底线在哪里,是什么样子,法律是无法做出明确规定的,因为他是因着社会发展,人们道德理念的变化而变化的。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甲在混乱中丢失一万元,乙恰巧拾到,却没有归还失主而是趁机占为己有。
从法律上来讲,乙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盗窃罪,却明显的违反了人们对公共道德的要求,进而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而公序良俗随社会变化而变化,人们对于道德底线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古代,未婚女子如果在街上露出胳膊或腿便是违反了当时的道德底线,而在现代,则是很平常的事情。
由道德底线的变化与公序良俗的不可规定性,我们又可讨论公序良俗与法律的关系。
2、公序良俗是法律延伸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作者:郭璇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09期摘要: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它起着维护国家和社会的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越来越多涉及“公序良俗”的问题已经摆到了我们面前。
对于立法者和执法者而言,如何让这项原则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方面,要加快有关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条例的出台,另一方面,也要培养法官遵从公序良俗的法律意识,从而,使我们的审判活动与裁判结果更具公信力,提升其社会效果。
作为普通民众,我们不能将其仅仅作为一种口号、标语,而应在切实遵守、维护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将其作为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有力武器。
关键词:公序良俗;道德;标准;秩序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9-0025-01社会生活瞬息万变,越来越多的新鲜事物涌进我们的眼球。
其中不乏令人诧异的事情:“代孕妈妈”协议、“人乳宴”、器官买卖行为、以骨灰盒抵工资……当这些事件的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时候,我们的法官在法律中似乎很难找到与之相对应的明文规定,但这些行为的确超出了社会民众的心理道德底线,有违善良的社会风俗并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于是,智慧的法官搬出了一块法律基石——公序良俗原则。
一、“公序良俗”的起源与概念一般认为法律中的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规定。
在罗马法上,公序指的是国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良俗指的是市民的一般的道德准则。
二者含义广泛,且随时间、空间的不同而异,并非一成不变,且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在德国的有关判例中,“公序良俗”被表述为“一切公平和正义的思想者之礼仪感”。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按照学界通说,这里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于其他立法例中的公序良俗。
民法的基本原则课件
自愿原则在民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从事特定的民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包括合同的内容、履行方式等。
当事人有权自由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解除、撤销等。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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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尊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公正、平等地分配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各个方面,体现在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解除、民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
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解除方面,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应当基于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
通过遵守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的行为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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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课件
目录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01
CHAPTER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所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
通过自愿原则,民法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自由和权利,使得他们能够自由地参与民事活动,实现自己的利益和需求。
同时,自愿原则也强调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尊重和维护,确保了民事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03
CHAPTER
公平原则
01
02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障民事活动的公正性和平等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秩序。
民法总则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
People who often blame themselves can often get forgiveness from other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民法总则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存在于生活得方方面面,例如民法总则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包括什么内容,相信许多人想要知道。
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服务行业的兴起,创业就业的群体不断增加,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对于民法总则的解读成为许多人的迫切需要,那么下面就民法总则公序良俗原则为内容详细为您解答。
民法总则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存在于生活得方方面面,例如民法总则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包括什么内容,相信许多人想要知道。
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服务行业的兴起,创业就业的群体不断增加,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对于民法总则的解读成为许多人的迫切需要,那么下面就民法总则公序良俗原则为内容详细为您解答。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起源根据学者的研究,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上,所谓公序,即国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良俗即市民的一般道德准则,二者含义广泛,且随时间的不同而不同,非一成不变。
违法公序良俗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近现代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都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
表述在德国民法中,与公序良俗相当的概念是善良风俗。
在英美法中,与此类似的概念是公共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多次提及公序良俗。
如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于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典法普法课件ppt
04
人格权编
人格权概述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 、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 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
格利益请求权。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 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天赋人权,是民事主体 生来就应当享有的权利,不待民
事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
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提前终止合同 效力的行为。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民典法普法课件
目录
• 民法典总则 • 物权编 • 合同编 • 人格权编 • 婚姻家庭编 • 继承编 • 民事责任与救济
01
民法典总则
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
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生命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生命 安全的利益,依法受法律保护 的权利。
身体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身体 完整的利益,依法受法律保护 的权利。
健康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保持 生理机能健康的利益,依法受 法律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姓名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决定、 使用、变更姓名,并排除他人侵
害的权利。
名称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决定、 使用、变更名称,并排除他人侵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民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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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公序良俗的概述
第二部分我国司法对公 序良俗的适用
第三部分对中德判决的 比较 第四部分公序良俗原则 具体化的建议
一、公序良俗的分类
(一)卡尔•拉伦茨的分类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 行为完全无效。帝国最高法院把“善良风俗”理解为“所有 善良和合理思想的理智感觉”。Larenz在其著作《德国民法 通论》中对此总结为以下八种类型:
第一,卡脖子式合同或束缚性合同。即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 为对方当事人设置过分严格的义务,限制对方当事人的人身 自由或经济自由,使对方当事人或多或少受人摆布或左右, 如超过一定期限的独家交易合同等即是。这种行为之所以违 反善良风俗,不仅在于过度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自由,而且 还危害了自由发展人格的基本权利以及自由竞争的秩序。
第二部分我国司法对公序良俗的适用及问题
一、四川庐州情妇遗嘱案
(一)事实
“蒋伦芳与黄永彬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 因双方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1990年7月,被告蒋伦芳因继承父母 遗产取得一套房屋,1999年,因城市建设该房被拆迁,由拆迁单位 将一套住房作还房安置给了被告蒋伦芳,并以蒋伦芳个人名义办理 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遗赠人黄永彬与原告张学英相识后, 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非法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 蒋伦芳还房以8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但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 的税费由蒋伦芳承担,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
他从1942年左右起到死亡时止,一直与离婚的M女士像夫妻一
样生活在一起。M女士依据一份被继承人所书遗嘱,请求继承。
该份遗嘱的内容是:我的遗愿,M女士应成为我的唯一继承人。
我与我的妻子分居已达七年,分居时我己对其作了补偿,她不
再有权继承我的任何遗产。我仅以上述处分,向在我艰难的处
境中给予我支持的M女士致谢。
第七,违反道德目的的无偿资助和遗 嘱资助。
第八,违反现行婚姻秩序和家庭秩序 的行为,法律行为如违反了婚姻的道 德本质以及亲属法的基本价值,则属 于违反善良风俗。
(二)梁慧星的分类
认为序行为或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 第二,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 第三,射幸行为、违反人格和人格尊重行为或限制经济
款中的30000元赠与其子黄勇在外购买商品房。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 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 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还房一半 40000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赠与原告张 学英所有,2001年4月20日,沪州市纳溪区公 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沪纳证字第148号 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遗赠人黄永彬去逝, 原、被告双方即发生讼争,也即原告张学英诉 至法院,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
于是,M女士根据遗嘱,向州法院申请向其颁发作为唯一
继承人的遗产继承证书。但州法院认为该遗嘱将被继承人的遗
嘱排除在遗产继承顺序之外,于是驳回了M女士的诉讼请求。
3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原告 张学英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 持。被告蒋伦芳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 以支持。
第三部分德国司法对公序良俗的适用
已婚但无子女的男性被继承人于1965年死亡,终年59岁。
第二,针对合同另一方采取的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 第三,《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方面,否 定了在一个双务合同中,只要存在给付与对待给付间的不成 比例,即可认定违反善良风俗。 第四,违反善良风俗并造成第三者损失,特别是造成债权人 的损失。 第五,合同双方都具有违反善良风俗的目的。 第六,将专属人格权和隐私领域进行商业化利用的行为。专 属人格权涉及到信仰、良心、头衔等领域,这些领域的自由、 权利是不得通过法律行为进行商业化交易的,否则即违反善 良风俗。
自由行为类型; 第四,违反公正竞争行为类型; 第五,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或违反劳动保护行为类型; 第六,暴利行为。
二、公序良俗的意义及功能
公序良俗原则的性质是一般条款、概括性条款,与“诚实信用 原则”、“公平原则”等术语一样,都是使法官所作的价值判 断正当化的工具,具有弥补强行法和禁止性规定不足的作用。 虽然这与“法不禁止即自由”和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等 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是正如同民法中还有权利不得滥用等限制 一样,公序良俗原则本身就是要起到一种消极作用,即对当事 人意思自治的限制,而这种限制也是得到各国法律肯定的。尽 管我国在民事立法中尚没有使用公序良俗这一术语,但是根据 学者的一般观点,我国民事立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 德”中蕴涵了这一概念。公序良俗作为概括性条款,无疑弥补 了我国成文法因立法滞后等局限性所导致的漏洞,也成为法官 所寻求的法外标准之一,为“无法可依”类案件提供判案依据。
1沪州市纳溪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论证道:“遗赠属一种民事法律行 为,民事行为是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处分自己的权益的意思自 治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成立,但遗赠人行使遗赠 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七条的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 行为无效。遗赠人黄永彬基于与原告张学英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 下遗嘱,将其遗产和属被告所有的财产赠与原告张学英,是一种 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属无效行为。
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夫妻之间均应相互 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自1996年认识原 告张学英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以及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 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