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版轨道运输落道处理规定
(2020年)(交通运输)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精编
(交通运输)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交通运输)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和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八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0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0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行车组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应坚持安全导向,贯彻集中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行车组织基础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统筹内部各专业部门,合理制定行车计划,内容包括列车运行图、车辆运用计划、施工作业计划、乘务计划等。
其中,共线、跨线运行线路的行车计划应共同制定。
运营单位应做好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各设施设备系统兼容协调,能够按照最大设计能力稳定运行,保障行车组织需要,充分满足客流需求。
运营单位应建立行车指标统计分析制度,对行车计划持续改进和优化。
第五条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应以满足客流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线路客流规律及线网衔接等因素,有效发挥线路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时间,确定线路运营时间及各时段的行车间隔、停站时间、行车交路等。
运营单位应将列车运行图作为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组织内部各部门严格根据列车运行图的要求开展运营生产工作,保证按图行车。
列车运行图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常态化延长运营服务时间或缩小行车间隔的,运营单位应充分论证运用车数量、线路条件等设施设备能力及施工维修时间、人员配备需要等情况,确保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组织实施。
列车运行图应至少保存2年。
第六条行车指挥层级自上而下分为线网监控级、线路控制级和现场执行级,下级服从上级指挥。
线网监控级负责监控线网运行状态、统筹线网运营生产、指挥应急情况下线网列车运行调整,以及对外联络协调。
线路控制级负责本线路的运营状态监控、运行调整和应急指挥。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1日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2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20年6月1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应急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促进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有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用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多元投资、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管理的领导,统筹和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规划、项目审批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编制和管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系统和地面配套路网系统建设的统筹,并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2020年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行车组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应坚持安全导向,贯彻集中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行车组织基础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统筹内部各专业部门,合理制定行车计划,内容包括列车运行图、车辆运用计划、施工作业计划、乘务计划等。
其中,共线、跨线运行线路的行车计划应共同制定。
运营单位应做好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各设施设备系统兼容协调,能够按照最大设计能力稳定运行,保障行车组织需要,充分满足客流需求。
运营单位应建立行车指标统计分析制度,对行车计划持续改进和优化。
第五条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应以满足客流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线路客流规律及线网衔接等因素,有效发挥线路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时间,确定线路运营时间及各时段的行车间隔、停站时间、行车交路等。
运营单位应将列车运行图作为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组织内部各部门严格根据列车运行图的要求开展运营生产工作,保证按图行车。
列车运行图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常态化延长运营服务时间或缩小行车间隔的,运营单位应充分论证运用车数量、线路条件等设施设备能力及施工维修时间、人员配备需要等情况,确保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组织实施。
列车运行图应至少保存2年。
第六条行车指挥层级自上而下分为线网监控级、线路控制级和现场执行级,下级服从上级指挥。
线网监控级负责监控线网运行状态、统筹线网运营生产、指挥应急情况下线网列车运行调整,以及对外联络协调。
线路控制级负责本线路的运营状态监控、运行调整和应急指挥。
轨道管理规章制度最新标准
轨道管理规章制度最新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行管理,维护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列车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轨道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和乘客。
第三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运营安全。
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事故发生。
第六条乘客应当遵守车站秩序,依次排队上下车,不得携带危险物品乘坐火车。
第七条乘客应当遵守列车安全规定,不得在车厢内吸烟、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升应急处置水平,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车站管理第九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统一的车站管理标识,规范车站管理流程。
第十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车站设施设备完好,保持车站环境整洁。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车站安保力量,确保车站安全。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遵守车站秩序,保持车站站台畅通,便于乘客上下车。
第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车站安全规定,不得在车站内拥挤、奔跑。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车站安全管理,加装监控设备,确保乘客安全。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车站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置紧急情况。
第十六条乘客应当主动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列车管理第十七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列车设备,确保列车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清洁列车内部环境,保持列车卫生。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列车安保力量,保障列车安全。
第二十条乘客应当按照车厢内指示行动,不得随意乱动。
第二十一条乘客应当遵守列车安全规定,不得在列车内大声喧哗。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列车安全检查,确保列车设备正常。
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列车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置列车故障。
轨道交通轨行区管理办法-最新版
***轨道交通集团(工程施工期)轨行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期轨行区范围(以下简称轨行区)内各阶段安全管理,统一协调各专业在轨行区的施工作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轨行区任何活动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工程施工期各参建单位在轨行区的作业及其管理作出规定。
第三条凡进入轨行区作业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以及***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轨行区管理机构第四条轨行区管理组织设两级管理机构:第一级是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由轨道交通集团成立,具体领导协调轨行区管理工作;第二级是轨行区调度办公室(以下简称调度室),轨行区工程施工期阶段由铺轨施工、监理单位及各申请单位组成,并具体负责轨行区日常管理。
第五条长春地铁工程施工期阶段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由轨道交通集团安委会、工程管理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的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六条工程施工期领导小组架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员:第三章施工期轨行区管理第七条工程施工期阶段轨行区是指由土建单位交付给铺轨单位的所有工程部位,轨行区管理范围包括:(一)车站:车站站台层站台围闭以外的区域(含上空);(二)隧道:整个隧道内部空间;(三)高架:车站及区间。
第八条本阶段进入轨道交通轨行区范围内的任何活动(包括施工作业、施工运输、工程检查、新闻采访等),均应先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四章轨行区管理机构分工与职责第九条各部室分工为:安委会:负责统筹、领导、协调轨行区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工程部:负责按照轨行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督促调度室做好轨行区调度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检查铺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轨行区的巡道检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审核所辖施工单位轨行区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并督促落实;负责督促车站安装施工单位做好属地管理;负责对各参建单位在轨行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轨行区施工与运输管理办法
轨行区施工与运输管理办法(试行)1、目的为确保沿线参建单位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便于轨行区内的集中统一指挥,合理的调度土建、装修、机电系统设备安装单位紧张有序的作业。
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1)、按《轨行区场地交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所有已移交的区域。
2)、具体包括:所有距车站站台边缘0.5米的范围内(含上空)、区间任何距离轨道中心线3.0米范围内(含上空),或是任何区间风道、风井、连通道及折返线等。
3)、本办法仅适用于施工期间,移交运营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4)、本办法对停车场、车辆段及出入段线同样适用。
3、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3.1、组织机构3.2、定义及职责1)调度长(一)组成:由深圳地铁三号线投资公司指定专人担任。
(二)职责:管理、指导轨行区调度室工作。
协调公司本部与外单位于工程运输管理计划会议上未能商妥的问题;协调公司内各部、室间于工程运输管理计划会议上未能商妥的问题;审核需于《工程运输通告》中颁发的有关章程,签发《工程运输通告》。
2)轨行区调度室(一)组成:轨行区调度室(以下简称调度室)是调度长的具体执行机构,由三号线公司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相关部、室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设调度员和办事人员若干。
人员、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将另文公布。
(二)职责:负责收集、汇总各施工承包商申报的周(日)计划,定期召开工程运输管理计划会议,协调各施工承包商申报的(日)计划,编制《工程运输通告》;组织、指挥和实施调度长批准的《工程运输通告》;负责协调审批日变更计划和临时补充计划,组织并监督有关单位执行审批的日变更计划和临时补充计划;合理安排、协调、指挥参建单位计划/调度室对线路、机车(轨道车)车辆的使用;对轨行区的工程与运输进行实时的调度指挥与管理,有权立即停止危及线路和运输安全的任何施工;负责工程运输中的安全事宜,负责调查、分析、处理、上报与轨行区相关的事故及违反施工计划的行为;向调度长汇报工程与运输计划的执行情况;制定轨行区的管理方法、安全制度及组织措施,并监督执行;制订冷热滑调试计划,组织、指挥和实施调度长批准的冷热滑调试等计划;协调与运营线的有关工作,监督、协调通过运营线相关的轨行区工作。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2020年)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6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客运组织管理第三章运营服务管理第四章运营安全管理第五章运营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运营,包括行车组织、客运组织与服务、设备设施运行与维护、车站与车辆基地管理、运营安全管理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路基、隧道、高架、列车、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冷却塔、变电站、控制中心、机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安全运营、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公路与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辅助工作。
轨道运输落道处理规定范本
轨道运输落道处理规定范本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规定目的在于规范轨道运输落道处理程序与规范,确保轨道运输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适用范围包括轨道运输公司、落道处理人员及相关责任方。
二、定义1. 轨道运输:指在铁路、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轨道交通系统上进行的运输活动。
2. 落道处理:指在轨道运输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对其进行处理、修理或移动的过程。
3. 落道处理人员:指因轨道运输故障或事故而负责进行落道处理的专业人员。
三、轨道运输落道处理程序1. 接到通知当轨道运输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相关人员应立即接到通知,并迅速到达现场。
2. 现场评估落道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对轨道运输车辆的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受损程度、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需要紧急处理等。
3. 制定处理方案基于现场评估结果,落道处理人员应制定详细的处理方案。
处理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移动方式、所需设备、人员分工等。
同时,需做好应急预案,确保处理过程中的安全与顺利。
4. 准备设备与人员根据处理方案的要求,落道处理人员应及时准备所需设备与人员。
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吊车、起重机、修理工具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操作员、修理工等。
5. 落道处理操作根据处理方案,落道处理人员进行落道处理操作。
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6. 完成处理当轨道运输车辆成功进行落道处理、修理或移动后,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确保车辆恢复正常运营状态。
同时,需对处理过程进行记录,以备后续审查使用。
四、相关责任方的职责1. 轨道运输公司轨道运输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落道处理管理体系,确保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时能迅速、有序地进行落道处理。
同时,需进行定期演练,提高处理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2. 落道处理人员落道处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培训与考核取得相应证书。
在进行落道处理时,需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操作的安全与有效。
轨道运输落道处理规定
轨道运输落道处理规定一、前言轨道运输进展至今,已成为现代化交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紧要构成部分。
随着轨道交通的不断进展和区域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开会显现一些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问题。
这些问题若不适时处理,就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与效率产生较大影响,同时也会对广阔乘客出行带来不便。
因此,针对轨道运输落道处理问题,适时订立规定并加以贯彻执行,不仅有助于加快处理效率,保障运营安全,也有利于优化广阔乘客的旅途体验,实现城市轨道交通的持续进展。
二、落道处理的适用范围轨道运输落道处理规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的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以及对车辆的机电设备、轨道线路、信号系统等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
其中车辆故障包括但不限于:(1)电力系统故障:重要包括车辆供电、制动及传动系统等方面的故障,如电缆断线、变频器故障、电机故障等;(2)机械系统故障:重要包括车辆车门、转向架、减震器等机械部件的故障,如车门失灵、减震器漏油等;(3)电子系统故障:重要包括车辆通讯系统、监控系统、轨道交通信号系统等方面的故障,如车内广播失效、信号系统异常等。
三、落道处理的流程1.报告故障车辆发生故障或者机电设备、轨道线路、信号系统等需要维护保养时,车控中心工作人员应适时向维护和修理部门报告并认真说明故障情况。
维护和修理部门负责对故障进行初步的判定和分析,并依据故障情况判定是否需要进行落道处理。
2.判定落道处理情况依据故障情况的不同,可以实行限速行驶、临时停车、返程放行等措施,也可以实行落道处理措施。
判定落道处理的重要因素包括:(1)车辆是否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安全停车;(2)车辆故障是否影响运营时间表和乘客出行;(3)车辆故障是否需要对该车进行维护和修理保养。
3.落道处理假如判定需要进行落道处理,车辆应驶离正线至侧线或场线,维护和修理部门负责对故障车辆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理或更换,直至故障解决为止。
期间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保护和安全疏导,保障运营安全和旅客出行。
轨道运输落道处理规定模板
轨道运输落道处理规定模板一、引言为保障轨道运输的安全、顺畅和高效运行,规范落道处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理本领,特订立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全体企业员工,对于轨道运输操作失误、设备故障和其他紧急情况下的落道处理供应明确的管理和考核标准。
二、定义与范围1.落道:指轨道运输中列车或车辆脱离正常运行轨道的情况。
2.核心线路:指紧要运输线路,包含主干线、周边线和普通线路。
3.轨道运输部门:指负责轨道运输实施和管理的部门。
三、管理标准1.安全意识的培养:1.轨道运输部门需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落道处理工作的重视和安全意识。
2.对于新入职员工,轨道运输部门需进行系统培训,确保其熟识并掌握落道处理操作流程和相关规定。
3.落道处理工作必需在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考核后方可上岗。
2.落道处理操作流程:1.落道处理应遵从“快捷、稳妥、有序”的原则,确保安全、便捷地恢复轨道运输正常秩序。
2.落道处理由轨道运输部门负责调度,调度员应乐观响应,并依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3.落道处理操作流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环节:1.发现落道情况后,调度员需立刻向相关部门汇报,并通知现场人员到达事发地方。
2.确认落道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阻拦后续列车或车辆进入落道区域。
3.预先规划好落道处理方案,包含人员调度、设备运输、道路封闭等。
4.落道处理过程中,应确保直接参加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在需要时供应相关保护设备和器材。
5.恢复轨道运输正常秩序后,对落道原因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3.应急处理预案:1.轨道运输部门需订立完满的应急处理预案,包含落道处理的各个环节和步骤。
2.应急处理预案应明确责任分工、调度流程和工作要求,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以提高应急处理本领。
4.信息共享与协调:1.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落道事件和处理情况及时准确地传递。
2.在落道处理过程中,需与相关部门进行紧密协调,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四、考核标准1.落道处理工作需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1.落道处理操作流程的熟识程度和准确性。
轨道运输落道处理规定
轨道运输落道处理规定1、引言为了确保轨道交通安全运行,避免出现重大事故,规范轨道运输落道的处理流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轨道交通车站内外和线路上发生的列车故障、路轨故障、设备故障、人员事故等情况,规定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流程、程序进行处理,以确保安全、快速的恢复轨道交通运营。
2、基本原则2.1 安全原则以人员安全为第一原则,减少事故的发生并确保事故发生后的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 效率原则尽可能保证轨道交通线路的快速恢复运营,缩短故障修复时间,尽量避免对正常运营的影响,减少旅客滞留时间。
2.3 质量原则保证处理流程规范、技术可靠,操作程序严谨,确保交通运营恢复后安全、充分、可靠。
3、处理流程3.1 报告阶段当发生轨道运输故障时,运营现场人员应第一时间发现并立即向运营指挥中心报告,提供详细的故障信息。
3.2 指挥阶段在运营指挥中心的协调下,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处置,制定详细的处理方案,确保处理流程清晰易懂、操作规范。
3.3 救援阶段根据处理方案,开始进行救援工作。
必要时可调用应急救援车、设备进行故障恢复,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3.4 交通恢复阶段在确保现场安全的前提下,对故障现场进行彻底清理、抢修工作,力争最短时间内恢复轨道运营,以确保列车运营的正常安全。
3.5 后续处理阶段对故障后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更新完善应急预案;根据故障原因,总结故障处理的优劣,并制定完善的改进措施。
4、应急处理措施在轨道交通运作过程中,事故和故障难以避免。
应当建立应急预案,预设应急处理流程,在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情况下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防范措施,以尽可能避免任何形式的伤害和损失。
应制定相应的处置流程、应急联络单位,确保各种应急资源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配置。
5、责任实施及监督各责任部门和单位应严格落实本规定的要求,甄别故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制定必要补救措施。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1日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2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20年6月1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应急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促进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有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用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多元投资、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管理的领导,统筹和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规划、项目审批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编制和管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系统和地面配套路网系统建设的统筹,并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轨道运输规章制度最新版
轨道运输规章制度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轨道运输的安全、高效和有序进行,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并且维护运输设施的正常运转,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高铁、地铁等各类轨道运输。
第三条轨道运输规章制度,是指借助于轨道设施、依照统一的操作规程和标准,通过铁轨、电动车辆等工具,所从事的客运或货运活动。
第四条所有从事轨道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轨道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全体员工安全意识。
第六条轨道运输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设备设施,确保运输安全稳定。
第七条轨道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措施,确保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处理,减少损失。
第八条乘客应当遵守轨道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随意翻越围栏,攀爬设备,或者在车厢内乱扔物品等影响安全行为。
第九条乘客在携带行李时需注意包裹好,不得悬挂在车厢门上,以免造成他人受伤。
第十条乘客应当配合车站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物品上车。
第三章营运管理第十一条营运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时刻表,保证列车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列车运行中,应当按照规定速度行驶,不得超速行驶。
第十三条营运单位应当保证列车的干净整洁,提高乘客的乘车体验。
第十四条乘客应当遵守车内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乱扔垃圾等行为,保持车厢内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营运单位应当为残障人士、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章社会责任第十六条营运单位应当多方联合,加强社会公益活动,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
第十七条营运单位应当重视节能环保,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环境。
第十八条营运单位应当依法纳税,守法经营,不得偷逃税款。
第十九条营运单位应当立足于本地发展,促进当地经济繁荣。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刑事责任。
轨道运输落道处理规定
轨道运输落道处理规定第一条背景与目的为了确保企业的运输安全和工作效率,规范轨道运输的落道处理过程,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旨在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以及货物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对轨道运输落道事故的防备和处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全部涉及轨道运输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安全责任1.落道事故责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统一承当,并向上级汇报。
2.落道事故责任人应乐观调查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并做好事故记录和分析报告。
第四条落道事故分类与处理1.轨道运输落道事故分为细小、一般和严重三个级别,依据不同级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细小事故:指因轨道运输装卸操作欠妥、设备故障等引发的影响较小的事故;–一般事故:指因轨道运输装卸操作欠妥、设备故障等引发的影响较为严重的事故;–严重事故:指因轨道运输装卸操作欠妥、设备故障等引发的影响极为严重甚至造成人员伤亡或重点资产损失的事故。
2.细小事故处理:–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暂时停止相关装卸作业,确保没有连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形成事故报告,认真记录事故经过,责任人等信息;–负责人依据事故报告进行调查和处理,确定事故原因,采取改进措施,确保仿佛事故不再发生;3.一般事故处理:–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暂时停止相关装卸作业,确保没有连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组织应急抢救工作,保护人员安全;–进行事故现场勘察,收集证据,形成认真的事故报告;–负责人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找失事故原因,并订立整改措施;–依据调查报告,对责任人予以相应的惩罚并记录在档案中;–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仿佛事故不再发生;4.严重事故处理:–立刻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部门、领导,确保抢险工作有序进行;–组织救援工作,抢救伤员,防止次生事故发生;–立刻调查事故原因,手记证据;–成立临时事故调查组,进行全面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快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负责人订立整改措施,并进行严厉问责和惩罚;–将事故报告上报上级,接受监督并自动接受调查;–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仿佛事故不再发生;第五条整改与监督1.负责人要对落道事故进行全面的整改,在整改期间,暂时停止有关工作,直到整改合格为止;2.监督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执行;3.对于屡次发生重点落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4.审核部门要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对整改不到位或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进行问责。
站台轨行区落物现场处置方案
一、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2)二、应急组织与职责 (2)1.车站成立风险应对与协调领导组 (2)2.成员职责 (3)三、应急处置 (4)1.处置方案 (4)2.后期处置 (5)四、注意事项 (5)五、其他 (5)1.应急物资准备与保障 (5)2.现场处置方案的管理要求 (6)3.工作原则 (7)附件: (8)1.应急部门及联系人 (8)2.事故流程 (9)站台轨行区落物现场处置方案一、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运营突发事件是指在运营线路、车场发生人员伤亡、火灾或因车辆、设备故障及损坏、大客流冲击、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其它异常原因造成影响运营的非正常情况。
为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防与处臵,确保抢险救援工作的及时、有序、快速、高效。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
而轨道落物这件事可大可小,一但处理不及时可能会引发出更大的事故,因此要制定此预案。
二、应急组织与职责1.车站成立风险应对与协调领导组组长:站长副组长:值班站长成员:调度指挥、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宣传接待、善后处理和原因调查等六个应急处理工作组。
2.成员职责●站长为风险应对与协调领导组组长,全面负责指挥,协调各部门、工作组的应急工作,组织事故抢险工作所需人力、物力等资源。
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事故调查组组织工作。
●站长为现场施救组组长,负责现场救援的组织指挥;值班站长为后勤保障组组长,负责后勤保障组织工作;总工程师为事故调查副组长,协助现场救援工作及事故原因的调查工作。
●质量和安全部门参加原因调查组,协助现场救援工作,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上报工作。
●治安保卫参加后勤保障组,负责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协助现场救援、负责刑事案件的侦察及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生产技术部参加现场施救组,组织技术力量对现场救援进行技术支持,指导救援方案的实施,对事态进行监测和评估,配合调查工作。
●机械和物资管理部门参加后勤保障组,具体经办应急材料物资、机械设备等的组织和运输,协助现场救援组工作,并负责核实机械设备、物资等方面的损失情况。
2020新版轨道运输落道处理规定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新版轨道运输落道处理规定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2020新版轨道运输落道处理规定一、车辆发生落道后必须立即停止运行以防事故扩大待车辆停稳后应采取如下措施立即发出落道停车信号并对落道车辆采取防跑车措施而后向运输调度汇报。
二、车辆落道时应采取如下措施1.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要站在安全地点确定上道方案及防范措施备齐上道所需工具、材料后方可作业。
2.在落道地段实行区间封闭严禁其它人员通行。
三、在斜坡上处理掉道时不准摘下老钩不准松绳处理顺序应由上向下暂时不处理的车要用钢丝绳固定在道上或打上保险杠抬掉道车时人员只准站两侧不准站在车的下方。
四、在串车提升发生落道时应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1.将下方防跑车装置进行关闭。
2.若最下方车辆发生落道应先对该车辆实施可靠的支掩而后处理落道该车上方车辆影响上道作业时可摘钩牵引至合适的安全地点再将钢丝绳与下方车辆连接可靠而后处理落道。
3.若最上方车辆发生落道应先对下方各车辆固定牢靠而后处理落道4.若中间车辆发生落道应先对上、下方各车辆固定牢靠而后处理落道。
若上方车辆影响作业时可按下方车辆落道处理方式进行。
五、处理重型车辆、大型货载车辆和煤矸车辆落道时应先卸载采用空车上道方式处理落道。
六、上道作业时要有防止车辆倾倒措施。
七、采用导链或手动千斤顶上道作业时其吨位应与实物相符严禁使用不完好的工具作业。
八、用千斤顶作业时每次抬起高度不得大于150mm并及时用枕木垫好、垫稳千斤顶上端有防滑物支垫。
轨道运输落道处理规定
轨道运输落道处理规定一、目的为规范轨道运输落道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运输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轨道运输企业及其相关人员。
三、管理标准1. 轨道运输落道准入条件1.1 轨道运输企业应持有合法的运输许可证明,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1.2 轨道运输企业应具备完善的落道管理体系和监控设施。
2. 轨道运输落道行为管理2.1 轨道运输企业应设置专门的人员负责落道行为管理,并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2 轨道运输企业应明确落道行为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分工,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2.3 落道行为应严格遵守运输计划,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2.4 落道过程中,轨道运输企业应配备专门的指挥人员,保证落道行为的顺利进行。
3. 轨道运输落道安全管理3.1 轨道运输落道前,应检查车辆及相关设备的完好性,并确保可以正常运行。
3.2 按照相关规定,轨道运输企业应对落道区域进行安全巡查,确保没有杂物、障碍物等危险因素。
3.3 轨道运输企业应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带等安全设施,提醒落道人员注意安全。
3.4 落道行为应遵守相关安全标准,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4. 轨道运输落道顺序管理4.1 轨道运输落道按照先到先落的原则进行,必要时可以根据安全、紧急等特殊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
4.2 落道过程中,轨道运输企业应确保落道车辆与其他车辆之间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发生碰撞事故。
4.3 若在落道过程中遇到其他车辆或人员的冲突情况,应及时停止落道行为,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四、考核标准1. 落道行为管理考核标准1.1 落道行为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1.2 轨道运输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的落道行为管理制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1.3 轨道运输企业是否按照管理权限和责任分工负责落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2. 落道安全管理考核标准2.1 落道前是否进行车辆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并进行相应的维护修理。
2.2 落道区域是否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清除危险因素。
掉道管理规定
掉道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掉道”是指机车在行驶过程中,出现了车轮脱轨的情况。
它是铁路运输中的常见问题,由于掉道会影响列车运行安全,故必须进行规范处理,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中国铁路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区段掉道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加强铁路运行安全管理和资源利用,保持铁路的正常运行秩序。
本文将就“掉道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规定内容(一)掉道的定义和分类掉道是指车辆或机车发生轮轨分离的情况,包括向道和侧方掉道。
其中向道掉道是因为车轮对轨向力过大、轨道弯度过大或道床维修等原因引起的,侧方掉道则是由于不规范操作或车辆故障等原因造成的。
铁路部门要根据掉道情况的分析,及时排查掉道的原因和管理措施,以保证铁路安全运行。
(二)掉道的治理和处置铁路部门要在铁路播报掉道信号后实施处置。
在停放掉道车辆时,地勤人员要进行现场询问、检查和控制,从而快速找出掉道原因并进行有效的处置。
若需要撤离掉道车辆,则必须通知相应的铁路部门进行人员和设备的调动和协调工作。
(三)掉道的原因分析铁路部门要对掉道车辆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并及时采取修复和预防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内部操作规程和操作机制的监管,提高职业素养和工作效率。
(四)掉道的信息记录和管理铁路部门要编制明确的掉道信息报告表和管理标准,对掉道车辆的经过、掉道位置、处理方法等信息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给铁路监管部门。
同时,要加强车辆跟踪管理,防止情况的扩大和复发。
(五)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铁路部门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评估程序。
同时,应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监督和培训,提高铁路管理与安全意识,减少各种危险行为的发生。
三、规定的实施效果自《关于加强区段掉道治理的通知》颁布以来,铁路部门加强对掉道的治理和监管,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掉道率和行车延误率明显下降。
广大铁路职工在日常工作中,注重操作规范,严格遵守铁路管理条例,确保列车正常安全行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裁定扣押铁路运输货物。
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应当予以协助。
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写明:要求扣押货物的发货站、到货站,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货物的品名、数量、货票号码等。
三、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附协助执行通知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扣押货物的发货站、到货站,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货物的品名、数量和货票号码。
在货物发送前扣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始发地的铁路运输企业由其协助执行;在货物发送后扣押的,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目的地或最近中转编组站的铁路运输企业由其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在中途站、中转站扣押铁路运输货物。
必要时,在不影响铁路正常运输秩序、不损害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在最近中转编组站或有条件的车站扣押。
人民法院裁定扣押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应当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海关、边防、商检等有关部门协助执行。
属于进口货物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我国进口国境、边境站、到货站或有关部门送达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属于出口货物的,在货物发送前应当向发货站或有关部门送达,在货物发送后未出我国国境、边境前,应当向我国出境站或有关部门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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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版轨道运输落道处理规
定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0新版轨道运输落道处理规定
一、车辆发生落道后必须立即停止运行以防事故扩大待车辆停稳后应采取如下措施立即发出落道停车信号并对落道车辆采取防跑车措施而后向运输调度汇报。
二、车辆落道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要站在安全地点确定上道方案及防范措施备齐上道所需工具、材料后方可作业。
2.在落道地段实行区间封闭严禁其它人员通行。
三、在斜坡上处理掉道时不准摘下老钩不准松绳处理顺序应由上向下暂时不处理的车要用钢丝绳固定在道上或打上保险杠抬掉道车时人员只准站两侧不准站在车的下方。
四、在串车提升发生落道时应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将下方防跑车装置进行关闭。
2.若最下方车辆发生落道应先对该车辆实施可靠的支掩而后处
理落道该车上方车辆影响上道作业时可摘钩牵引至合适的安全地点再将钢丝绳与下方车辆连接可靠而后处理落道。
3.若最上方车辆发生落道应先对下方各车辆固定牢靠而后处理落道
4.若中间车辆发生落道应先对上、下方各车辆固定牢靠而后处理落道。
若上方车辆影响作业时可按下方车辆落道处理方式进行。
五、处理重型车辆、大型货载车辆和煤矸车辆落道时应先卸载采用空车上道方式处理落道。
六、上道作业时要有防止车辆倾倒措施。
七、采用导链或手动千斤顶上道作业时其吨位应与实物相符严禁使用不完好的工具作业。
八、用千斤顶作业时每次抬起高度不得大于150mm并及时用枕木垫好、垫稳千斤顶上端有防滑物支垫。
九、用导链作业时悬挂点应安全可靠检查周围支架、顶板情况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十、在有架线地点处理落道时应先停电挂好接地线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十一、严禁长距离10m以上拉落道车辆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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