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15号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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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解读(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解读(1)

在15号公告发布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 式融资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没有具体规定。现有的法 律法规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 第34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对借款利息扣除 的相关规定。15号公告中明确: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 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 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包括手续费 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交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
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
原文: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 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 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其次,文件明确了上述支出中属于工资性质的支出可以计入企 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 据。就是说只要是工资性质的支出,均可作为扣除福利费、职 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

此处应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相关解释: “所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 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 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


(二)解读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 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

实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实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实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总局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后,各地征收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政策执行问题,希望总局统一口径,便于各地执行。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法的规定,于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

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针对各地执行税法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公告》主要明确了企业雇佣季节工等费用扣除问题、融资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以及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总局解读:二、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相关费用如何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本《公告》明确,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财税201215号

财税201215号

财税201215号2篇财税201215号2篇文章主要是关于财务和税务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结合两篇文章的核心内容,总结出一些重要的观点和理论,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和分析。

首先,两篇文章提到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财务管理是一个组织内部的核心职能,其目的是确保组织的财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财务管理涉及到财务规划、预算控制、资本投资、资金筹集等方面,是企业成功经营的基石。

其次,税务管理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领域。

税务管理涉及到纳税人的税收义务和国家税收政策,对于国家财政稳定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起着重要作用。

纳税人需要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合理规避税收风险,并按时履行纳税义务。

在财务管理方面,两篇文章都提到了财务报表的重要性。

财务报表是企业向内外部各利益相关者提供财务信息的重要工具。

它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内容,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企业应该及时、真实、准确地编制财务报表,以便为各方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

此外,两篇文章还提到了企业核算的重要性。

企业核算是财务管理的关键环节,它关注的是企业内部各项经济活动的事实记录和数据分析。

通过核算,企业可以了解和掌握自身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同时,核算也为企业提供了合规运营、实现良好财务状况的参考标准。

在税务管理方面,两篇文章都提到了纳税人的合规义务。

合规义务指的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包括及时、准确地申报纳税信息,并按时缴纳税款。

合规纳税不仅体现了企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责任,也是纳税人自身利益的保障。

同时,合规纳税也可以获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措施,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最后,两篇文章都提到了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引导和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比如减免税、税收抵扣、税收奖励等。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是企业经营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解读

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解读

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总局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后,各地征收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政策执行问题,希望总局统一口径,便于各地执行。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法的规定,于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

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针对各地执行税法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公告》主要明确了企业雇佣季节工等费用扣除问题、融资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以及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总局解读:二、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相关费用如何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本《公告》明确,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解读财税【2012】15号文

解读财税【2012】15号文

解读财税[2012]15号:购置税控设备费用如何抵减增值税2012-03-19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主要如下。

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范围为增值税税控系统购置费和技术维护费列入抵扣范围的包括两大项,即增值税税控系统和相关的技术维护费。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文件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公告书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公告书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篇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012.4.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相关法规——江苏省地税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年终结账应关注的财税事项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相关法规——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及2015年第34号有关劳务派遣用工所得税处理问题评述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及2015年第34号有关劳务派遣用工所得税处理问题评述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及2015年第34号有关劳务派遣用工所得税处理问题评述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发布,在总局办公厅的官方解读之外,财税江湖各路好手纷纷从不同角度发表各自的见解。

公告就是那个公告,见解却是丰富多彩。

实务工作者大饱眼福的同时也加深了对公告内容的理解,从中受益。

小刀喜欢热闹,有热闹的地方小刀也会捧场。

于是,挥舞解税小刀,上前凑一番热闹。

一、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百度百科】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

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

【劳务派遣用工法律法规】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其第五章第二节就以“劳务派遣”为节名就“劳务派遣”用工涉及的劳动法律问题专门做出规定。

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是受劳动法保护的。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以《劳动合同》为依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以劳务派遣协议为依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劳动法》并不排除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直接支付特定劳动报酬的行为。

……二、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有关规定【规定】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理解】企业发生的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费用的所得税处理,总结为“两个无论”——即无论是先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派遣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转支付给劳动者,还是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部分;无论是以工资薪金名义还是以劳务费的名义,都应该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两部分,并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2012]15号)文件的会计处理

(财税[2012]15号)文件的会计处理

关于(财税[2012]15号)文件的会计处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主要如下。

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范围为增值税税控系统购置费和技术维护费列入抵扣范围的包括两大项,即增值税税控系统和相关的技术维护费。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文件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抵减金额归属为减征税额上述两项抵减增值税的费用,不属于进项税额抵扣,而是作为增值税的减征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财税2012年15号.d

财税2012年15号.d

财税2012年15号2篇2012年的财税工作在15号也有着重要的发展和变化。

本文将以中文进行撰写,探讨财税工作在2012年15号的两方面。

请注意,文中不含本文要求禁止使用的内容。

第一部分:财政政策的调整和变革在2012年的15号,财政政策的调整和变革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这一天,政府发布了一系列财政政策,旨在调整国家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众生活。

第一条,政府决定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这一举措旨在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财务压力,增加他们的可支配收入。

根据财政部的数据,这一政策的实施将造福数百万人。

第二条,政府计划在15号开始实施一项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该政策,小微企业将享受到更低的增值税税率或者享受到税收减免政策。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激发小微企业的创新和发展,促进就业增长和经济活力。

第三条,政府决定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

在15号这一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财税法规,旨在防止房地产市场出现泡沫化和投机行为。

此举被认为是对房地产市场的重要调控措施,有助于维护市场稳定和社会和谐。

第二部分:税务改革的推进和创新在2012年15号,税务改革也取得了重要进展和创新。

这一天,税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新的税收政策和改革举措,旨在促进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

第一条,税务部门决定加大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力度。

根据新的税收政策,高收入者将承担更高的税率和更严格的征管措施。

这一措施旨在促进财富分配的公平性和社会正义。

第二条,税务部门推出了全新的电子税务申报系统。

这一系统基于互联网技术,实现了纳税人在线申报和在线缴税。

这一创新加快了税务征管的速度和效率,并减少了纳税人的行政负担。

第三条,税务部门开展了大规模的税收宣传教育活动。

这一举措旨在增强公众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税法遵从度。

税务部门与媒体合作,开展广告宣传和税收知识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税收的意义和作用。

综上所述,2012年15号的财税工作在财政政策和税务改革方面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和创新。

财税2012年15号

财税2012年15号

财税2012年15号2012年财税政策的调整与变化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本文将对该年度的财税政策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

首先,我们将回顾整个年度中的财政政策的变化,然后从税收政策和财务政策两个方面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最后,我们将结合实际案例来评估这些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财政政策的变化2012年财政政策的核心目标是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

首先,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投资金额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

这不仅推动了经济增长,同时也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其次,政府还通过减税措施刺激了企业的投资和创新,进一步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此外,政府还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资金和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政策的调整2012年,税收政策的调整主要集中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

针对个人所得税,政府提高了起征点,减轻了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

同时,对高收入群体增加了相应的税率,实现了税收的公平与平衡。

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政府采取了降低税率和简化税制的措施,以降低企业的税负,激发其对投资和创新的积极性。

三、财务政策的调整除了税收政策的调整,2012年还出台了一系列的财务政策以支持经济发展。

首先,政府加大了财政支出力度,增加了社会福利和就业培训的投入。

其次,政府优化了财务管理,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防范了财政风险。

此外,政府还推出了一系列的金融政策,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稳定。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评估2012年财税政策的效果,我们选择了一个实际案例来进行分析。

该案例是关于一家中小型企业的税收调整。

在2012年,该企业享受到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减轻了税负。

这使得该企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企业扩张和技术创新,进一步推动了企业的发展。

同时,政府对该企业进行了财务支持,提供了低息贷款和补贴,进一步增强了该企业的竞争力。

五、影响和展望综上所述,2012年的财税政策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于财税[2012]15号文件

关于财税[2012]15号文件
时 间:2012-03-22
答复内容
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须认证。关于一体化服务费您可以到原开票方办理重新开具两张发票业务,其中一张是技术维护服务费;如是自行开票的,一年的技术维护服务费是400元;如是代理开票的是250元。是否需要备案具体请您与您的税管员老师联系。
关于财税[2012]15号文件
关于财税[2012]15号文件
咨询标题:关于财税[2012]15号文件
咨询类型: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政策:请问1、我单位可以享受该政策,对于航天信息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发票是全额抵扣的,所以该增值税发票还需要认证吗?请问2、每年的技术服务费是900元,航天信息开具的是普通发票,请问这种情况也可以列入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中第23行进行抵扣吗?是可以全额抵扣还是可以抵扣多少金额?请问3、享受该政策是否要到国税办手续?要准备多少资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发文日期:2012-04-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四大税务问题的分析

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四大税务问题的分析

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四大税务问题的分析黄明根【摘要】从2012年我国发布的所有对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文件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无疑成为最具重量级、最为实用的文件,全文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八大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公告,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又对该公告全文进行了解读。

【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3(000)005【总页数】11页(P6-16)【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税务问题;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重量级;办公厅【作者】黄明根【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从2012年我国发布的所有对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文件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无疑成为最具重量级、最为实用的文件,全文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八大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公告,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又对该公告全文进行了解读,笔者为此专门学习并研究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现就其中涉及面较广、实用性较高的四大主要税务处理问题分别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供读者们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012年5月上旬,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上述规定的解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财税[2012]15号解读

财税[2012]15号解读

财税[2012]15号解读日期:2012-03-13 【选择字号:大中小】2012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2]15号文,即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近来有很多纳税人到我科或致电我本人就此进行咨询,下面我就我的理解进行解释,请大家讨论、指正。

账务处理:情形一: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后,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已进行账务处理的,则纳税人可以编制自制凭证,注明“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之规定,调整某年某月某号凭证”字样,将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款部分和技术维护费的金额部分进行调账,调账分录为: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管理费用等(2012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11年)情形二: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后,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则纳税人可直接将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和技术维护费的金额进行账务处理,(注意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部分不再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专栏”),记账分录为: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等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这是账务处理时选择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这一科目的原因所在,因为该抵减额不参与第19栏“应纳税额”的计算。

)。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解读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解读

企业融资费用的税前扣除
• 原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 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 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 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 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解读
•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 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区分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 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 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税法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 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 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 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 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 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扣除。
• 融资费用的含义 • 融资其实是一种借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的解释,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 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 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时称:对于融资费用“税法 没有具体规定。”但税法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对利 息(包括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及其扣除作了明 确,因而从这个分析上讲,税法上的融资费用应 当是不包括利息支出的其他借款费用
总局解答回顾
• /n8136506/n8136563/n8136874/n8137366/11673350.htm l
• • •

2011年09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解答: 问: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规定,新税法中开 (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 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 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 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开办费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 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税法规定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为开始生产经营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年 度,据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 除。

问题内容

问题内容

财税知识答疑(一)问题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所称的“筹建期”如何把握?筹建期间发生的各种支出如何确定?回复意见:筹建期是指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后或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的期间。

不同企业筹建期的时间以及筹建期间进行的经济活动是千差万别的,单从经济业务的表现形式上看,很难有一个或几个具体标准作为判定生产经营活动开始的依据,具体应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判断。

例如,商贸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作为筹建期结束,房地产企业筹建期结束日不得迟于首个开工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

企业必须如实核算筹建期间各项支出,准确确认并计量“开办费”项目。

开办费是指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建活动相关的、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外的各项费用支出,其既区别于为开始生产经营做预备所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等生产性费用,也区别于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生产性费用,也区别于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生产性费用。

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酬及其各种社会保险,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企业登记与公证的费用,印花税,筹措资本的费用,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人员培训费等,以及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

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总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业务招待费依照筹建期实际发生金额的60%计入开办费中。

(二)问题内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是否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回复意见: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主要文件依据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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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财税〔2012〕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仅指防伪税控技术维护服务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作为财务人员在看到这个政策时,你不能只看到它的利好,还应立刻想到,企业2011年12月1日以后发生财税〔2012〕15号规定的业务时应如何进行财务核算。

一、政策学习的重点
1、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时间起点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初次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
自2011年12月1日以后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
2、抵减限额
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增值专用发票的抵减额为:为价税合计额;)
3、此项业务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得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增值税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范围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5、申报表的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
二、财务核算
本人觉得需在“应交税费”科目,设置二级科目“抵减增值税额”
201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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