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章_宪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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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第1-10章试题与答案

宪法学第1-10章试题与答案

《宪法学》第06章在线测试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A)。

A、单一制B、民族区域自治制C、准联邦制D、“一国两制”制 2、马克思原则上主张的国家结构形式是(C)。

A、联邦B、邦联C、单一制D、复合制 3、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是调整(C)。

A、国家的民族关系B、国家局部之间的关系C、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D、国家的阶级关系 4、1990年6月2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A)。

A、国旗法B、国徽法C、国歌法D、关于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5、决定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国国歌是在(A)。

A、1954年B、1949年C、1975年D、1982年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必须每日挂国旗的国家机关是(ABCD)。

A、最高人民法院B、全国人大常委会C、外交部D、国务院 2、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有(ABCD)。

A、历史传统B、民族的组成及其分布状况C、经济发展状况D、政治文化影响 3、根据国徽法的规定,可以悬挂国徽的国家机关是(ABCD)。

A、全国人大常委会B、国务院C、外交部D、人民法院 4、决定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民族原因是(ABCD)。

A、各民族的分布状况B、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C、各民族所处的外部条件D、各民族的战斗友谊 5、应当每日升挂国旗的场所有(AD)。

A、外交部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C、村委会D、出入境口岸第《宪法学》第04章在线测试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现行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A)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A、职工代表大会B、工会委员会C、厂长负责制D、承包租赁制 2、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C)存在。

A、一定范围B、一定时期内C、一定范围内长期D、长期 3、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B)。

A、国家所有B、集体所有C、个人所有D、公共所有 4、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C)。

第三章宪法

第三章宪法

第三章宪法第一节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P98宪法一词在中国古籍和古代立法文件中存在过。

比如《尚书》、《国语》中“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这里宪与法含义相通,泛指典章制度和法令。

宪法Constitution和Constitutional law的现代涵义始于18世纪。

在当时概念化的过程中,“宪法”或许是由博林布罗克首先使用的,该词实际上只是在1776-1787年间的美国才真正获得其基本和确切含义。

美国的整个传统是把“宪法”理解为实现“有限政府”的一种工具。

美国宪政留给世界最深远的思想遗产,就是不承认没有限制的权力———不论这种权力是以多么高尚的名目行使的,更不承认不受控制、至高无上的政府权力,其中当然也包括立法权。

这种理论直接来源于西方的怀疑主义及其对人性的不信任。

“宪法”意味着一个政治社会的框架,它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为了制约绝对权力。

[意]萨托利,《“宪政”疏议》在亚洲,日本最早翻译并正式启用宪法一词。

19世纪80年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先使用宪法一词,1908年清政府为敷衍民意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英国宪法-近代宪法的先驱;1787美国宪法-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1.宪法的分类:a)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英国是不成文宪法。

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根据宪法的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

如果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为刚性宪法;同于普通法律的是柔性宪法,如英国、加拿大和意大利的宪法。

c)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以国家政体为分类标准。

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是君主宪法;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是共和宪法。

d)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以是否具有创制性划分。

在宪法内容上有创制性的宪法,如英、法及苏俄宪法是原始宪法;模仿其他国家宪法中所规定的制度而制定的宪法叫派生宪法。

2.宪法监督制度,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和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第三章宪法

第三章宪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明确宪法的特征,了解使我国宪法的一般原理和现行宪法的基本内容。

着重掌握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和经济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深刻领会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增强宪法观念和公民意识,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发行公民的义务。

重点问题:宪法的概念与基本特征;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的特点;社会变革与宪法的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与基本特征;选举制度的原则与民主程序;中国国家机构的基本体系;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教学时间:2学时。

授课班级:03物流1、2;航海,轮机,制冷1、2;计算机1、2、3;机电,一体化,楼宇;电子1、2,计控;计机4,电气1、2。

教学日期:教学内容:一、宪法的基本原理。

1、宪法的概念2、宪法的主要特征:3、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

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原则。

社会主义原则。

法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平等原则。

二、国家基本制度——我国的国家性质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概念及特征2、公民的基本权利3、公民的基本义务4、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指导原则四、国家机构。

1、国家机构2、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国务院课后总结:通过教学, 学生已经了解宪法的一般原理和现行宪法的基本内容。

掌握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和经济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深刻领会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也增强了学生的宪法观念和公民意识,为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执行公民的义务奠定了理论基础.一、宪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法律常识]1、宪法的概念和分类宪法是指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2、宪法的主要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它有内容、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的程序、解释与监督实施均与部门法不同。

《宪法学讲座》课件

《宪法学讲座》课件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分工和制约机制,确保权力不被滥 用
监督原则: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利,保障公 民参与政治生活
法治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 民的合法权益
权利义务原则: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
宪法与法治中国建设
宪法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
宪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大法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宪法规定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原则 和目标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权 限
宪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宪法是法治中国 建设的根本大法
宪法规定了法治 中国建设的原则 和目标
添加标题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是指由国家元首或统 治者主持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人民或人民代表机关主持 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代表机关协商制 定的宪法
03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的含义: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决定国家的政 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方向和政策。
宪法规定了公民 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
宪法规定了国家 机关的职责和权 限
宪法与法治中国建设的未来展望
宪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 和作用
宪法与法治中国建设的未来发 展趋势
宪法与法治中国建设面临的挑 战和机遇
宪法与法治中国建设的未来发 展方向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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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正文,请阐述观点
宪法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正文,请阐述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以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以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以及释义一、前言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权威,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宪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将按法律规则进行。

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至关重要。

它包含了国家政治制度、国家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深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深化我国宪法治国理政有着重要意义。

二、总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律。

全文一共分为151个条款,它包括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政治体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运作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解读这一文本,探讨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精神内涵和具体内容。

三、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政治体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部分包括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政治体制。

我们可以理解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履行国家的立法权。

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履行全国政府的职能。

常委会是的常设组织机构,代表行使的职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规定了和副的产生和职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国家的法律地位和立法权限等。

通过这些条款的了解,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我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和运作,理解我国的政治体制和运行。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部分包括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言论出版权、宗教信仰自由权、财产权等多个方面的权利。

宪法也强调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公德等多个方面的义务。

2. 通过理解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和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五、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周叶中《宪法》(第3版)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圣才出品】

周叶中《宪法》(第3版)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圣才出品】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也是宪法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①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的严格体现在: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而普通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2.为什么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可以从宪法的内容及精神的方面来理解:(1)宪法的内容表明了“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①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现行宪法制定过程

现行宪法制定过程

宪法第一部分为序言,条文部分共有四章138条
宪法的性质和地位
序言最后一段: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 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 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 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 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现行宪法的制定过程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 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1982年制定,历经4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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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

第一节 宪法制定权
第 三 章 宪 法 的 制 定
八;、制宪权的界限。P86-87 制宪权是指创造具体的制度化的国家权力之权, 这些具体权力无疑都受到宪法的制约,因而创造这 些权力的制宪权是否存在界限也就成为了宪法学的 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1.在西哀耶士看来,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决定 国家权力的“始原的”力量,具有根本的性质。制 宪权可以不受任何原理和制度的制约。而在法律实 证主义者看来,制宪权的正当性是法学之外的事情, 超出了法学研究的范围。
第 三 章 宪 法 的 制 定
第一节 宪法制定权
第 三 章 宪 法 的 制 定
五、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p84 西哀耶士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他最早系统地提 出了宪法制定权概念及其理论。其主要观点见诸《第三等级是 什么?》一书。他认为,在自由国家惟有国民才享有制宪权, 并特别强调国民意志的权威性,提出国民不仅不受制于宪法, 而且不能受制于宪法,也不应受制于宪法。西哀耶士的制宪权 理论与其宪法观存在着密切联系。在他看来,宪法是既规定立 法机构的组织和作用,又规定执行机构的组织与作用的根本法, 但从根本上说,宪法从属于国民,只有国民才有权改变宪法, 国民意志永远高于宪法。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对德国宪法学 以及后来的宪政实践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一节 宪法制定权
2.实际上,制宪权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界限,是 一种受到制约的权力,主要表现在: 第 (1)受制宪目的的制约。宪法的作用在于为共同的 三 章 社会生活确立一般规则,而这一规则的本质则决定于统 治阶级的立宪目的。 宪 (2)受法理念的制约。立宪是一种立法活动,自然 法 的 会受到法的原理的制约。 制 (3)受自然法的制约。自然法确认人权的基本内容, 定 而保障人权也是宪法的基本价值。 (4)受国际法的制约。在一定条件下,国际法也能 制约制宪权,例如1946年日本宪法、1949年德国基本法。

宪法期末复习重点

宪法期末复习重点

第三章/同步练习/宪法的制定第三章/同步练习/单项选择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制宪权范畴的是()。

A.修宪权B.立法权C.质询权D.违宪审查权2.下列选项中最早系统提出宪法制定权概念的学者是()。

A.亚里斯多德B.卢梭C.布丹D.西哀耶士3.自然法学派一般认为宪法制定权是()。

A.始原的创造性权力B.国家权力C.主权权力的体现D.统治阶级的最高决定权4.下列选项中宪法制定权曾受国际法制约的是()。

A.1954年制定的中国宪法B.1946年制定的日本宪法C.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D.1936年制定的苏联宪法5.现代各国宪法普遍将制宪权主体规定为()。

A.国民B.国王C.政府D.制宪机构6.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该委员会具有以下哪些特征?()A.它享有宪法制定权B.它是制定宪法的具体工作机关C.它是制宪权主体D.它的权力来源于《共同纲领》7.我国宪法制定唯一一次行使了制宪权的是()。

A.《共同纲领》B.1954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8.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

A.《共同纲领》B.1954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9.下列宪法中没有要求宪法必须获得国家立法机关成员2/3或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通过的是()。

A.1787年美国宪法B.1936苏联宪法C.1954年中国宪法D.1958年法国宪法第三章/同步练习/简答题1.简述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

2.简述制宪权的性质。

3.简述宪法制定的一般程序。

4.简述制宪权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同步练习/辨析题1.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

2.制宪机关与制宪权主体。

第三章/同步练习/论述题答案试阐述制宪权的界限。

第三章/同步练习/材料分析材料1:在所有自由国家中——所有的国家均应自由,结束有关宪法的种种分歧的方法只有一种。

那就是求助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

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惟有国民拥有制宪权。

01-3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三章-宪法的制定)

01-3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三章-宪法的制定)
宪法条款文字含义的解释,以使其更符合立宪原意;
C、限制解释,是对宪法规范所做的窄于该含义的
解释,也是使其符合立宪原意。
(2)文法解释,是指用文法规则分析宪法规范的文
字排列、联系及标点符号和句子成分,以解释宪法
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3)逻辑解释,是运用逻辑学的方法,对宪法规范 的内容以及所用概念的内在联系的分析,阐明宪法 规范的含义,以避免前后矛盾,求得对宪法规范的 一致理解。
心的自然权利实际上约束着制宪权。 (4)受到国际法的制约。——比如战败国的制
宪权必然受到战胜国宪法以及国际条约的制约
和影响。
(二)宪法制定机关

1. 制宪权主体 2. 制宪机关
1. 制宪权主体
• ——制宪权的享有者。 请思考:我国宪法制宪权主体是谁?
2. 制宪机关(制宪主体)

——具体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
部分修改的主要方式:
方 式 优 点 修改内容 非常明确 缺 点 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 以新的内容代替旧的内容,修改 之后重新公布宪法。 因需要重新公布宪法, 增加了宪法修改的频 率
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废除宪法条文 中的某些规定,修改之后,也需 要重新公布宪法
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的 内容。宪法修正案是指以修改宪 法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 于宪法典之后,按照“新法优于 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 则,凡与新条文相抵触的旧条文 一律无效。
讨论与思考:
1.如何认识“制宪权”的归属? 2.如何区别“制宪权主体”与“制宪机关(制宪 主体)”? 3.如何理解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的区别? 4.如何理解无形修改? 5.如何理解宪法解释的原则? 6.如何理解宪法解释的方法? 7.我国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的主体、程序。

宪法纲要

宪法纲要

第一编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章宪法的概念定义: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本质: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与民主有关;更集中&全面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释同:具有法律效力;优于普通法:义异:西方侧重组织方面的内容。

内容上:最根本、最重要。

对法:依据。

特根本法效力上:最高(约束力、强制力)对人:准则。

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制定&修宪机关。

通过或批准程序。

征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法律化宪法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前提民主事实)分意义:认识、了解;研究;立宪&行宪;形式:成文&不成文;刚性&柔性;钦定&民定&协定;类其他:原生&派生;纲领性&确认性&中立性;规范性&名义性&语义性;政治自由主义;君主立宪主义;社会改良主义;独立民族主义;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之重要宪法文件及意义1908《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1911《十九信条》: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191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资产阶级共和国式的宪法式文件。

1923《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

193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国民党统治时期最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也是旧中国生效时间最长的宪法性文件。

193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由人民制定并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无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1945《中华民国宪法》:国民党统治时期唯一的一部正式宪法,也是其逃离大陆以前最后的制宪闹剧。

1945《陕甘宁边区施政纲要》:抗战期间,指导边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宪法性文件。

1946《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解放战争时期重要的宪政建设纲领。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宪定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义(制宪权力主体所享有的,并通过宪法制定机关所行使的一种权力。

第三节宪法的制定

第三节宪法的制定
第四,制宪权的自律性,制宪权体现一个 国家的独立意志,它的具体运用过程与制宪内容, 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不受本民族之外的 其他意志的制约。
2003年美国占领伊拉克后,为伊拉克制定 的宪法,就是一种外来强制。1946年日本制定的 战后宪法,实际上的制定者是美国占领当局和占 领当局的司令官麦克阿瑟将军。
第三节
宪法的制定
一、制宪权的含义与性质
1、制宪权的概念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 按照一定的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 种权力。对制宪权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的表述。 制宪权是宪法制定行为的根据,制宪权、 修宪权和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修 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 为制度化的制宪权。
3、公告草案内容及每个条文的论证理由。 4、宪法草案的通过与批准。现代各国的宪 法草案多由议会、代表机关议决通过。为了保证 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大多数国家对宪法制定的 通过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一般制定宪法要通过 国家立法机关2/3以上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 能通过。美国宪法第7条规定,要经9个州制宪会 议的批准,即足以使本宪法在各批准州成立。有 的国家还需要全民投票来通过。 5、公布宪法。
制宪权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征:第一,制 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的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 目的,例如保障人权、限制政府权力,遵循宪法 和宪政发展的客观规律。
第二,制宪权的公共性,制宪反映的是人 类治理国家的经验总结和升华,在客观上反映着 社会的公共职能,具有公共性。
第三,制宪权的统一性。按照卢梭提出的 “人民主权”理论,人民的主权是不可分割和不 可转让的。制宪权应当是这种人民主权的真实表 现,具有统一性和完整性。
我们从实证法学的角度来看,上面这种观 点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我们还 是应该把制宪权看作是一个国家统治的最高决定 权比较恰当。

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他接着说:“敌人可用两种说法向工农群 众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说你们没有进行 选举,政府不是选举产生的;二是国家没有宪 法。政协不是选举的,人家可以说你们是用武 力控制了位子,是自封的;共同纲领不是全民 代表通过的,而是由一党提出,其他党派予以 同意的东西。你们应从敌人手中拿掉这个武器。 我同意你们的意见,把共同纲领变成国家的根 本大法。”
在决定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同时,召开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制定宪法 制定宪法的问题也纳入中共中央的统筹考虑 制定宪法 之中。按照全国政协组织法的规定:中国人民政协全 体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到1952年底,一届政协即将 到期,因此应尽快召开第二次会议,否则就要召开第 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考虑到在较短的时间内无法 完成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要做的各项准备工作, 加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全国人民心中的崇高地 位,中央决定先在1953年召开第二届全国政协会议, 在晚些时候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是在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6月至8月, 为同苏共直接交换意见,取得斯大林 斯大林和苏联对即将成 斯大林 立的新中国各项工作的支持,刘少奇秘密访问了苏联。 在会谈中,斯大林 斯大林谈到了宪法问题,建议 建议中国现在可 斯大林 建议 用《共同纲领》,但应准备宪法。 刘少奇问:“您所说的宪法是否指社会主义性质 的?” 斯大林摇摇头说:“不是,我说的是现阶段的宪 斯大林 法。”
我国修改宪法时的原则
王兆国说: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而是 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 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 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二、中国的宪法制定
1、新中国为什么是行使宪法制定权? 宪法制定的标志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取 代原“中华民国”宣告成立,依据国际法,这 只是“政府的继承”,而非“国家的继承”, 因为这一权力转移的性质是一国政府发生更迭 而非国家领土的变更,所改变的是中国国家主 权的代表者由旧政权转为新政权,因而并未改 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继续存在的事实。

第三章 宪 法

第三章 宪 法

第三章宪法(参考教案)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的内容,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及各国家机关的主要职责,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权利义务观念。

主要内容:一、宪法概述二、我国的基本制度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我国的国家机构重点难点:一、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四、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五、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六、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教学时间:4课时▲第三章宪法▲第一节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先看一段录像◆宪法说到宪法,大家感到并不陌生,因为我们平时经常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母法等等。

那么如何完整的表述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是指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基本特征:▲(一)我国宪法是我国治国的根本大法这是我国宪法在法律上的基本特征,也是我国宪法与我国其他法律最根本的区别所在。

我国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诸如国家的国体、政体、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内容原则不得与宪法的内容及原则相抵触,否则该普通法律全部无效或抵触的部分无效。

我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的要求更为严格。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所以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及通过的要求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
所谓“美国精神的基础”
2、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立宪意义的)成文
宪法的制定
1775年:北美独立战争
1777年:《独立宣言》、《邦联条款》
1783年:独立战争胜利,十三州内部矛盾
1787年:在华盛顿的倡议下,于费城召开宪法会议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宪法会议=制宪会议
★代表=后世的“国父们”:共55人,多为种植园主、 商人、银行家等,但其中34人是lawyer,8人是各州 的judge,另有立宪理论专家1人。如詹姆斯•威尔逊, 立宪理论专家;富兰克林,代表平均年龄44岁,富兰 克林最高龄81岁;汉密尔顿,30出头、律师、会议期 间的活跃人物;麦迪逊,36岁,会议的书记员、核心 领导人物。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
第一节 宪法制定权
一、宪法的制定
(一)有关宪法制定的理论:宪法制定权 理论
★简称“制宪权”理论,主要阐述制宪权 的性质、主体以及与修宪权的关系等问题。
★理论动机:通过制宪权约束国家权力 (包括立法权)。但有两种思考进路:事 实论和规范论。
1、理论的提出——法国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西耶斯(《第三等级是什
2、理论的变迁——德国
★近代宪法时期,德国在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下排 斥该类理论,将制宪权=宪法修正权=立法权。代 表人物:拉班德、耶利内克
★施米特的学说(事实论)
(1)制宪权是存在的,是一种有能力对政治统一 体之体制作出全盘确定(决断)的实力或权威的政 治意志;
(2)这种权力是一种“原生性权力”,总是处于 “自然状态”之中,不受任何规范性的约束;
么?》) (1)制宪权主体:国民(第三等级),但没必
要分别行使,可委托不同于通常立法机关代表 的特别代表行使。 (2)制宪权无界限:宪法是国民意志的产物, 国民意志只服从自然法,本身就是一种“法”; 国民代表的意志也是独立的。 (3)宪法制定权力与宪法所制定的权力不同。 (4)宪法修正权是制宪权的作用(视同)。

宪法法律制度

宪法法律制度

(一)、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
1.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构成 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
2.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有机结合
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 提和基础,而对敌人实行专政又是人民民主 的有力保障。 人民: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 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敌人:现阶段是指那些极少数敌视和破坏我 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 子。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1982-12-04(现行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 2004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04年3月14日于北京 请阅读:/c/2004-0315/17352055139s.shtml
3.爱国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 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 广泛政治联盟。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 的重要特点之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政协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 事务及群众生活、统一战线的内部关系等重大问题, 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协商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批 评和建议,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政协委员听报告
(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1)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 共同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 营经济和外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重要组成部分。 (2)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 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的法律地位和层级

宪法的法律地位和层级

05
宪法实施与保障制度
宪法实施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宪法至上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
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代 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
法治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
宪法和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最高准则,任何 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 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如人身自由、信仰自由等。
国家机构条款
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 运作方式。
社会经济条款
规定国家的经济制度、财产权 和社会福利等。
其他条款
包括宪法修改程序、宪法解释 权等。
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层级关系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 法律效力,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 触。
宪法修改的程序与要求
宪法修改的程序
宪法的修改通常比制定更为严格,这是为了确保宪法 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一般来说,宪法的修改需要由立 法机关提出修改议案,然后经过全民公投或立法机关 特定多数的通过才能进行修改。具体的修改程序和要 求可能会因国家而异。
宪法修改的要求
宪法修改的要求通常包括修改的必要性、合宪性、合 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修改的必要性是指宪法的内容 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需要,必须进行修改 。合宪性是指修改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 精神。合理性是指修改的内容必须合理、公正、平等 ,不得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可行性是指修改 的内容必须切实可行,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可和支 持。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享有广泛的权 利和自由,国家有义务提供必要的保障措 施。
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制度

最新第三章-宪法的制定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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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制宪主体、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构
制宪机关
常设的机构 构 临时性机构 经任命产生
工作机构(不独立)
无权
三、宪法制定程序
宪法制定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 历的阶段和具体步骤。
(一)制宪机构设立:确保制宪机构 的民主性与权威性 (二)宪法草案的提出:确立原则,协 调利益 (三)宪法草案的通过:多由议会、代 表机关议决通过,一般要获得国家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
1954年宪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的制宪机关由全国政 协转移到了全国人大。
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为制宪机关,但从 我国的宪政实践来看,全国人大就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而人民为制宪权主体。
谢谢
结束语
谢谢大家聆听!!!
14
——[美]《联邦党人文集》
制宪权的特点
制宪权是“始原性”、“创造性”的权力。 制宪权主体的包容性,决定了制宪权在政治上的 正当性。 从制宪权行使的结果看,他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 从国家的构成上看,制宪权具有排他的统一性.
二、宪法制定机关
1、宪法制定机关:由国民选举的具有独立 制定宪法的机关。 2、我国的制宪机关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
“在所有自由国家中──所有的国家均应当自由,结 束有关宪法的种种分歧的方法只有一种。那就是要求助 于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如果我们没有宪 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
——[法] 约瑟夫.西耶斯
“一个政府无论在什么时候组织和怎样组织起来, 人民为了授予它必要的权力,就必须把某些天赋权利 转让给它。”
我国宪法的产生
临时宪法,制定此文件的全 国政协实际上行使了一定范 围的制宪权。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 府委员会一致决定成立以毛 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 会,起草五四宪法。

简答宪法的制定程序

简答宪法的制定程序

简答宪法的制定程序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在最高国家政权机关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简答宪法的制定程序,希望大家喜欢!简答宪法的制定程序1954年宪法制定程序(一)全国政协制宪建议的提出1952年12月24日,全国政协会举行扩大会议,一致同意中国共产党的建议,决定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第10款的规定,筹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

在会议上,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对建议做了说明,指出: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国家任务,有必要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定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改变现在由人民政协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方法,以求进一步地巩固人民民主,以发挥人民群众参加国家建设的积极性。

到会的民主党派代表对中国共产党的建议表示赞同,认为这个建议是适时的,符合全国人民要求的。

(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制宪决议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在最高国家政权机关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政协有就有关国家建设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的权利。

[24]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20次会议,正式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议》指出:于1953年召开由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在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将制定宪法,批准国家五年建设计划纲要和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

针对有些党派和团体对能否制定宪法问题抱有怀疑的情况,毛泽东与周恩来做了对宪法问题的解释。

毛泽东认为,现在制定宪法困难总是会有的,但困难是可以克服的——我们的《共同纲领》经过大家讨论,实际上搞起来,前后也不过一个月。

[25]周恩来认为,起草宪法虽然有困难,但是可以解决的。

宪法不是永恒不变的,它只是规定现在要做的事情,我们将要制定的宪法是现阶段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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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宪法的制定
目的和要求:
①了解宪法制定权的概念、性质、基本特征和界限;
②弄清制宪权主体和制宪机关;
③掌握宪法的制定程序。

重点:第二、三节
难点:第一节
教学过程:
第一节宪法制定权
一、宪法制定权的概念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制宪权往往包含制宪权主体、制宪行为和权力属性三个构成要素。

二、宪法制定权的性质
制宪权是一个国家统治的最高决定权的具体体现,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运用制宪权,具体创造宪法,以巩固统治关系。

三、宪法制定权的基本特征
(一)制宪权的正当性
制宪权的形式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

(二)制宪权的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
一方面,制宪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制宪作为人类治理国家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又在客观上反映着社会公共职能,具有公共性。

(三)制宪权的统一性
制宪权作为一种权限,其存在形态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和转让。

(四)制宪权的自律性
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它的具体运用过程与制宪内容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不受除本民族意志之外的其他意志制约。

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宪权的自律性是国家权力独立性价值的必然要求。

四、宪法制定权的界限
(一)受制宪目的的制约
(二)受法的理念制约
(三)受自然法的制约
(四)受国际法的制约
战败国的制宪权受战胜国宪法的影响或国际条约的影响。

如: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具有很明显的国际化倾向,表现为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和明确规定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又如:战后日本制定的新宪法的基本原则,受波茨坦宣言的制约与美国宪法的影响。

第二节宪法制定机关
一、制宪权主体
制宪权主体是使宪法正当化的前提要素。

对制宪权主体的认识有五种观点:
历史主体说,认为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有不同的制宪主体,君主、人民都会成为制宪权主体。

人民主体说,即制宪权主体是人民。

制宪机关与主体重合说,即制宪权主体就是制宪机关。

阶级主体说,认为制宪权主体归在社会中占主导或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阶层或集团。

理论主体与事实主体分立说,认为理论上人民是制宪权主体,实际上由特定的制宪机关具体行使制宪权[f21。

笔者赞成第五种观点,认为制宪权是一种权力,权力的享有与行使可以分解,享有制宪权的人并不一定必然地行使其所享有的制宪权,制宪权主体包含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与行使主体,前者是制宪权的享有者,后者是制宪权的实现主体——通过享有主体的委托行使一定权力制定宪法。

二、制宪机关
(一)制宪机关的概念
制宪机关是经过公民选举产生,根据民意行使制宪权、具体负责宪法的制定的机构。

(二)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构
1.产生的方式不同
制宪机关由公民选举产,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而宪法起草机关主要通过任命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2.性质不同
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而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构,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

3.存在的期限不同
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性的机构;而宪法起草机关则是临时性的机构,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4.行使的权力不同
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关无权批准宪法。

第三节宪法制定的程序
一、制宪机构的设立
二、宪法草案的提出
三、宪法草案的通过
四、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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