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与嘉兴步云染化厂、嘉兴金禾化工公司等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民法典背景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完善
民法典背景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完善范兴龙4摘要:环境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侵权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的关键,我国立法和司 法领域一直在探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尚无具体法律适用标准,《民法典》亦未予以明确。
对此,应在环境侵权责任的认定中确立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先由原告进行初步证明,再由法官审查并推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最后由被告进行反驳。
另外,也要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区别处理,找到类案处理的具体适用方法。
关键词: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关联性推定因果关系一直以来困扰着无数法官与学者,尤其是在环境侵权领域中更是责任认定和 损害赔偿的核心环节。
环境侵权纠纷自身的长期性、潜伏性和复杂性,导致因果关系难 寻、难证、难识别。
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司法实践的混乱导致“类案不 同判”的现象长期存在,这不仅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会严重损害司法的 权威性和统一性。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仅涉及 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承担责任的确定,尚未对因果关系如何适用进行明确。
笔者通过实证分 析,在对有关理论整理和研究的基础上,试图找出可供我国司法实践借鉴的一般方法。
―、我国环境侵权纠纷司法运作现状及存在问题(一)司法运作基本情况统计分析为了探究我国目前有关环境侵权类案件中因果关系适用的情况,笔者从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的典型案例中选取了 200份民事裁判文书作为分析样本,H〕对因果关系的司法运作状况进行剖析。
**范兴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助理,法律硕士。
〔1〕裁判文书分析样本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环境侵权审判典型案例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5年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选编与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81法律适用2020年第23期1.案件类型:水污染(80件)、大气污染(40件)和噪声污染(28件)的数量最 多,分别占40%、20%和14%。
环境法综合案例必考噢
1.2003年5月7日,农民杨某等5人(以下简称甲)发现在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有大量鱼苗死亡。
经海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造成鱼苗死亡的原因是东盛造纸厂(以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经处理过的有毒氰化物所致。
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乙未予理睬。
2003年12月,甲向市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
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与乙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
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
无奈,到2005年1月,甲找到市环保局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拒绝了甲的要求。
因此,1995年7月,甲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与本案有关的诉论与赔偿问题。
问:(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此类应予提起的诉讼有何主要特点?【答案】1.(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1分)因为市环保局进行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
(2分)甲、乙双方在市环保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强制约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
(2分)所以甲方不能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若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2分)而不是上诉。
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特点有: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1分)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1分)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1分)2.凯伦酒店是一家中美合资三星级酒店,该酒店开业半年每天噪声不断,周围居民苦不堪言,纷纷向环保局投诉,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店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且未办理“三同时”手续。
“金玫瑰”轮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9 期
司船 舶 碰撞 损 害赔 偿 纠 纷一 案 ,青 岛海 事 法院于 2 1 00
年 5 2日作 出了 判决 ,认定 “ 盛 ”轮承担 5 %的碰 月1 金 5
诉讼 请 求于 法无据 ,法 院不予 支持 。 国家海洋局 北海环境监测 中心 、农业部 黄渤海 区渔业
撞责任 , “ 金玫 瑰 ”轮承担4 %元”。法院认为 ,农业部黄渤海 0 8 万 6 4 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 中心持有有效 的 《 渔业污染事故调 查 鉴定资格证书 》,且被告对该 《 评估报告书 》的真实性、
合法性均无异议 ,法院对上述单位 的鉴定资格予 以确认。
别程 序 法 》第 一百一 十六 条规定 : “ 权人 提供其 他海 债
由 于 碰 撞 责 任 已 经 由 青 岛 海 事 法 院 判 决 清 楚 , 因 此 ,被 告 作 为 “ 盛 ” 轮 的 船 舶 所 有 人 应 当 承 担 本 次溢 金 油 污 染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海 洋 生 态 和 渔 业 资 源 损 失 中 5 % 的 5
、
被告金 盛船 务有 限公司从 其设 立 的海 事赔偿 责
该《 评估报告书》中确认的海洋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失费用
属于 此次油污损害 事故中 已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
复措施的费用 ,该损失范围和数额的确定符合 最高人民法
院《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中的有
关规定 ,因此 ,法 院认定 ,本次油污 损害 事故所造成 的损
失总额为人民币1 2 . 44 0 8 万元。 6 4 综上所 述 ,被告应 当承担本次溢油污染事故所造成 的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 : “ 权行为的损害 赔偿 ,适用侵 权行为地法律。……”。 侵
武汉海事法院2020年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武汉海事法院2020年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1.10.20•【分类】其他正文典型案例1.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与扬州润航船务有限公司等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16年9月14日,“润航88”轮在长江上游四川泸州龙船碛水域航行过程中,因操纵不当,触碰停泊在长江右岸的“泸江养殖5号”养殖设施,导致该养殖设施内驯养、繁育的圆口铜鱼严重损失。
案涉圆口铜鱼的科研项目责任方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与“润航88”轮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及船舶保险人就事故损失及事故责任承担产生纠纷,遂诉至武汉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武汉海事法院认为,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对其基于科研目的驯养、繁育的圆口铜鱼因案涉船舶触碰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润航88”轮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对该轮在航行过程中,因操纵失误发生船舶触碰事故所导致的圆口铜鱼损失,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圆口铜鱼是长江上游一种特有鱼类,也是长江上游的优势物种和重要经济鱼类,但是,随着三峡和金沙江梯级水电站的建成运行,圆口铜鱼栖息环境发生改变,种群数量急剧下降,再加上持续的高强度捕捞,圆口铜鱼濒危程度日益加重,并被《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定为极危等级。
圆口铜鱼若人工驯养、繁育成功,对于有效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以及水生态平衡,促进水产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案涉船舶触碰事故的发生,导致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历经多年驯养、繁育的圆口铜鱼损失殆尽,其科研价值损失巨大。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同时依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对案涉圆口铜鱼价值的科学评估结果,武汉海事法院认定“润航88”轮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判决“润航88”轮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向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赔偿经济损失3567316.00元。
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原创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湖市人民检察院诉嘉兴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案一、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嘉兴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倾倒大量含铬污泥,严重影响饮水水源安全,污染了环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案情201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嘉兴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将5000余吨含铬(gè)污泥倾倒在平湖市当湖街道大胜村林角圩(wéi)桥西南侧的池塘内,该区域属平湖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上述污泥中的含铬污泥是海宁四家皮革企业在制革生产过程中所产生,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海宁四家皮革企业将上述制革污泥委托给被告某公司进行处理。
2010年11月1日,平湖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11年4月8日,环保部门认定被告某公司的倾倒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某公司限期清除上述污泥,并对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1年11月7日,平湖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11月30日开庭审理。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此次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提出三点:第一,海宁四家皮革企业提供的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明显不符合危险废物检测的有关规定,检测对象与双方委托处置的对象不具有对应关系,被告某公司在承接四家皮革企业的制革污泥处置业务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
第二,被告某公司在运输、贮存制革污泥过程中,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污染了生态环境。
第三,被告某公司将上述固体废物倾倒于本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严重影响了饮用水水源的安全,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庭审结束后,平湖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2月16日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并请求确认协议有效。
经法院审查,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平湖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出具调解书。
渔业污染事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造成较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十至二十计算罚款。
造成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计算罚款。
造成特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计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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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完整word版)环境与资源保护案例分析题
1、武胜县冷冻三厂被判赔偿损失案【案情】1996年四川省武胜县张明学自筹资金购买了100吨铁船1只,船内设养鱼舱5个,养鱼水面积9 3.5万平方米,于同年5月投入嘉陵江养鱼,船体距上游武胜县冷冻厂排污口100米左右。
1997年10月1 7日上午9时许,县冷冻厂检修机器,清洗高压储液氨桶,清洗的污水直接流入嘉陵江,进入张明学的养鱼舱内。
10时左右,鱼开始跳动、死亡。
12时许,舱内鱼大部分死亡,共约5570斤。
张明学获知情况,立即请县环保局卫生防疫站、公安局派员现场察看,经环保监测人员采集水样化验:县冷冻厂排污口处污水每升含氨氮1737.374毫克,张明学船舱内养鱼水每升含氨氮129.30毫克,其中,非离子氨浓度每升水1. 62毫克,超过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非离子氨浓度应当小于每升水0.02毫克的80倍。
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县冷冻厂超标排污使部分江水变质,变质江水进入养鱼舱内,是张明学饲养的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依法赔偿张明学的经济损失。
为此,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思考题】1、作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成是什么?【法条链接】《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形式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完全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
浙江蝌蚪案
浙江蝌蚪案2009年4月13日,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志愿者杨素娟赴最高人民法院拿到了关于“蝌蚪案”的终审判决书,中心支持的该案原告代表人俞明达,听到这个耗尽15年的时光打的官司终于获得公平、公正解决的消息后,激动地说,这不仅是我个人对一个案件的胜诉,这是国家法治和环境法律援助的胜利。
该案历经基层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的多次审理、检察院的两次抗诉,原告才最后获得胜诉。
在这起诉讼标的不足50万元的典型的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围绕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等问题,各方对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差异甚大,致使该案久拖不决。
原告人俞明达原为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场长。
该养殖场位于平湖市钟埭镇西,自1991年4月开始美国青蛙的养殖和育种,1993年春,被中国特种经济动植物协会认定为全国美国青蛙育种基地,面向全国供种,当年获养蛙净利25万元。
但是,从1993年冬季开始,该养殖场发现,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污染,而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
后经嘉兴市环保局监测查明:该养殖场取水河道的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上游的嘉兴市步云染化厂、步云染料厂、步云化工厂、向阳化工厂和高联丝绸印染厂等5家企业(以下简称“5企业”),该5企业违反环保法规定,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水(主要是色度和COD(化学需氧量))不经处理,直排河道,特别是1993年和1994年的染化废水均比上年增加1万吨,致使下游七个乡约135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染,水质由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的II至III类下降为V类;其中,约53平方公里水域受到严重污染,水质远远劣于V类。
因此,该重污染区域内的河道水体,已因色度和COD严重超标而丧失了工业用水、养殖用水和村民生活用水的功能,并对农田灌溉用水构成威胁。
1994年春,处于严重污染水域内的养殖场与其他受害人,开始四处上访,数十次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5企业尽快治理,停止肆意排放。
论我国环境律师制度的构建
() 1 孟加拉 国环境律师协会 孟加 拉国环境 律师协 会 ( agaehE v om na L w B nl s ni n et - d r la yr soiin B L , e sc t ( E A) 是很多有 名 的国际 和国 内组 织 的成 A ao
员。作为一个律师群 体 , E A建 立 于 19 BL 92年 , 目标是致 其
此外 , 国很多州也建立了环境律师组织 。例如 路易斯 美 安那环 境律 师协会 ( o i aaE v m m lL w e) 是路 L us n n i e a a y r 就 i mn 易斯安那州律师协会下面 的一个 分会。路 易斯安 那环境 律 师协会每年出版两三个 资料集 , 供成员学 习、 使用 。
月蝌蚪几乎全部死 光 , 直接经 济损失 4 . 8 3万元 。俞 明达在 多次上访无果后 , 19 于 9 5年年底将 5家染化企业告上 法庭 , 此后该案历 经 了两 级检 院 抗诉 四级 法 院 审理 。20 0 5年 1 2 月, 最高人 民法 院决定 审理 此案 。为此 , 国政 法大学 法律 中 帮助中心为俞明达 出具 帮助 协议并指 派杨素娟 为原告 提供 法律援 助。2 0 0 9年 4月最高人 民法院作 出终审湖 南 医科 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J u n lo o il de c fHu a e ia iest o r a fS ca S n eo n n M dc lUnv ri y
Vo . 2 No 2 11 . M 8" 01 12 0
2 外 国环境 律 师 职 业概 况 .
环境律 师是指熟 悉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 , 并愿 意从 事环 境法律 实务的律 师。2美 国劳 工部 的《 【 职业展 望手册 》 认为 环境律 师可以作 为利益团体 (ne s gop ) 废 物处理公司 it et ru s 、 r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00524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00524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
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
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
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
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
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
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
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
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
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
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
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
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
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42.(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
环境法案例思考题
2016年环境法案例思考题案例1:2007年10月,在南京某居住小区里,王某将其在一楼的住宅改为饭店,并在该地区工商所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
饭店营业后排出的油烟废气、废水和风机噪声影响了小区的环境和周边业主正常的生活,多次受到大家指责,但王某以工商登记注册为由置之不理,不作任何改进。
2007年11月25号,楼上住户李某新买一床蚕丝被晒在外面,被王某饭店排出的油烟废气熏坏,李某要王某赔偿,王某认为不是他故意所为,而是自然风向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不愿赔偿。
李某投诉到某媒体,希望媒体介入帮助维权。
媒体联系该区工商所了解到,该饭店开业未经环评,排污未申报。
但该区工商所所长认为,给予饭店注册登记是考虑到经济的发展,对饭店的污染投诉问题是环保局的职责范围,不属工商所管辖。
媒体认为王某违反了物权法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就以上报道从环境保护法的角度进行法理分析,回答以下问题:1、工商所长的回答对否为什么2、王某说的不可抗力是否成立王某是否构成环境侵权和民事侵权3、王某应承担哪些环境法律责任及其构成要件4、对此事情,谈谈你的看法。
案例2:A市甲养殖场承包了水库的600亩水面养殖淡水鱼。
乙造纸厂位于距水库2000米处,自投产后第一年有一定数量的污水沿河道排入水库。
甲养殖场共向水库投放鱼苗10万尾,投资8万元。
2000年10月,甲养殖场工作人员发现水面上漂浮了很多死鱼,经打捞共有1000余条。
养殖场当即通知乙造纸厂,并要求赔偿损失。
乙造纸厂认为其排放水量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排污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环保局调查后认定鱼死的原因是造纸厂排污所致,但造纸厂排污确实合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养殖场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1、分析该案中的法律关系;2、造纸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案例3:河南省某县农民张某,承包水库水面,用网箱养鱼,并租了一条水泥船和雇佣两个工作人员在水库中日夜看护,张某本人也经常住船看护。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二、被告人卓文走私珍贵动物案三、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诉李永明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四、韩国春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五、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六、杨国先诉桑植县水利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七、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九、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2015年2月,被告人董传桥将应由黄骅市津东化工有限公司处置的废碱液交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刘海生处置。
后刘海生联系被告人刘永辉租用被告人李桂钟停车场场地,挖设隐蔽排污管道,连接到河北省蠡县城市下水管网,用于排放废碱液。
2015年2至5月,董传桥雇佣被告人石玉国等,将2816.84吨废碱液排放至挖设的排污管道,并经案涉暗道流入蠡县城市下水管网。
同时,从2015年3月起,被告人高光义等明知被告人娄贺无废盐酸处置资质,将回收的废盐酸交由娄贺处置。
娄贺又将废盐酸交由无资质的被告人张锁等人处置。
张锁、段青松等人又联系李桂钟,商定在其停车场内经案涉暗道排放废盐酸。
2015年5月16、17日,石玉国等人经案涉暗道排放100余吨废碱液至城市下水管网。
同月18日上午,张锁等人将30余吨废盐酸排放至案涉暗道。
下午1时许,停车场及周边下水道大量废水外溢,并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致停车场西侧经营饭店的被害人李强被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本案废碱液与废盐酸结合会产生硫化氢,并以气体形式逸出;李强符合硫化氢中毒死亡。
宁波海事法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宁波海事法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8•【分类】其他正文案例1宋某某在休渔期使用禁用渔具以拖网作业方式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案号:(2021)浙72民初1300号基本案情宋某朝系渔船船主,明知处于禁渔期间,仍于2020年8月28日凌晨,驾船在浙江苍南海域使用禁用渔具以拖网的形式进行捕捞作业,被苍南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查获,渔获物鳗鱼1143斤、杂鱼3847斤、肉鲳51斤、小黄鱼21斤。
经评估,造成水产品直接经济损失3万9千余元,生态修复方案建议增殖放流大黄鱼鱼苗2.97万尾。
裁判结果经宁波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被告宋某朝赔偿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损失修复费用,以增殖放流鱼苗形式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并承担本案专家咨询费。
典型意义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宋某朝正在监狱服刑。
宁波海事法院为配合防疫需要,采取在线诉讼的形式进行审理,远程连线在监狱服刑的被告宋某朝。
法官在线询问被告相关案件情况,并征求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宋某朝的调解意愿,通过隔空撮合,积极促成案件调解。
该起案件中,宁波海事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多种线上平台办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相关诉讼权利,提供有效的海事司法服务。
在保障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案件快调快结,促使被告自动履行,让被告对惩罚心服口服,并主动成为海洋法治的宣传者和传播者,提升公民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社会上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案例2杨某武等在休渔期使用流刺网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案号:(2020)浙72民初1457号基本案情2019年5月上旬至6月18日休渔期期间,被告杨某武、葛某足在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沿江村牛尾塘海域使用禁用渔具流刺网非法捕捞鳓鱼等水产品,渔获物由陈某莲贩卖给他人,得款30000余元。
经浙江省三门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杨某武、葛某足所使用的网眼为85毫米的流刺网属于国家规定禁用渔具。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考核试卷
3.污染者
4.合理性、有效性
5.环境监测数据、损害评估报告、法律法规
6.预防、控制
7.生态环境恢复、受害者补偿
8.数据准确性、方法选择、评估范围
9.环保部门
10.公平合理原则
四、判断题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五、主观题(参考)
D.财政部门
19.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考核中,以下哪个方面体现了赔偿的有效性?()
A.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B.赔偿金的支付与使用情况
C.损害评估的准确性
D.生态环境恢复的程度
20.以下哪个原则强调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A.全部赔偿原则
B.预防原则
C.修复优先原则
D.市场化原则
5.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时,需要收集的资料包括_______、_______和_______等。
6.生态环境损害的预防原则强调在损害发生之前采取_______和_______措施。
7.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应主要用于_______和_______。
8.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的准确性受到_______、_______和_______等因素的影响。
14.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考核中,以下哪个方面体现了赔偿的公平性?()
A.赔偿金额的分配
B.赔偿金的支付与使用
C.损害评估的准确性
D.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
15.以下哪项不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类型?()
A.土壤污染赔偿
B.水污染赔偿
C.空气污染赔偿
D.噪音污染赔偿
我所经历的嘉兴人大第一个质询案
我所经历的嘉兴人大第一个质询案作者:唐永兴来源:《浙江人大》 2019年第11期唐永兴“在人大工作近10 年,记忆最深的事是1996 年4 月2 日,我们17 名嘉善籍的嘉兴市人大代表在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就郊区步云乡工业废水排放严重污染大云镇附近水域问题,联名向市政府提出质询。
这是嘉兴市人大代表在市人代会上首次提出质询案。
”密集监督,整治成效不明显上世纪90 年代,随着染化业的快速发展,步云从一个经济落后乡一跃成郊区工业经济发达乡,而步云乡下游的嘉善、平湖7 个乡镇135 平方公里水域却因此受到污染,其中50 平方公里水体劣于五类水标准。
1993 年开始,嘉善县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不断接到群众投诉。
我带着县人大常委会的同志去实地调研,一名村干部说:“我们这里方圆十里河江中都是这种红色的河水,就像‘血’流成河。
水稻青苗大片死亡,养殖的蟹、鱼虾全军覆灭……”污染给大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6万元,全镇40 多亩蟹塘无法投苗养殖,120 亩大棚瓜苗近半死亡。
县、镇两级人大多次到实地了解情况,但大云、步云分属不同行政区划,我们无法直接行使监督权。
1995 年嘉兴市“两会”期间,嘉善、平湖的34 名人大代表分别向大会提交了治理步云染化污染的议案,嘉善代表团还约见了嘉兴市环保局,当面提出意见建议。
同时,省、市人大、政府先后5 次赴步云乡检查,嘉善县人大常委会也参加了其中几次检查活动。
3 月,市政府召集嘉兴郊区和嘉善县人大及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
4 月,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对步云5 家污染厂作出各5000 元的罚款,并提出治理要求。
1995 年5 月至6 月,根据省、市人大的统一部署,我们多次组织在善的市人大代表开展《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检查重点就是步云染化厂的污染问题,并向省、市人大如实反映情况。
6 月13 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德葆、嘉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许国桢等领导率队对步云染化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关于环保的案例
关于环保的案例【篇一:关于环保的案例】要从我做起,首先选择有利于保护城市环境的生活方式。
善待城市---我们的家园、善待地球,共创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1。
节约城市资源减少城市污染(1)节水为荣,随时关上水龙头,防止滴漏。
(2)慎用清洁剂,尽量用肥皂,减少洗涤剂中的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
2。
绿色消费环保选择(1)用无铅汽油、无镉铅电池、无磷洗涤剂,减少水与空气的污染。
(2)购买低砩家用制冷器具、无砩发用摩丝,减少对臭氧层的污染。
3。
重复使用多次利用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多使用耐用品。
如不使用一次性塑料和餐盒,减少白色污染;不使用一次性筷子;自备购物口袋或提篮。
4。
分类回收循环再用不乱丢弃废电池、废塑料等垃圾、废物;将垃圾分类投放,变废为宝,使资源循环再生,造福人类。
5。
保护自然万物共存不猎杀、使用重庆市珍稀动物和受保护的动物,关爱与保护野生动植物;植树造林,爱护我们身边的每一寸绿地、每一株花草、每一片树木。
6。
讲究卫生保护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制造噪音。
作为新时代的小学生,我倡导重庆市同学门以及广大市民提高保护环境的意识,也建议叔叔阿姨们加入我们的倡议队伍中来,为保...要从我做起,首先选择有利于保护城市环境的生活方式。
善待城市---我们的家园、善待地球,共创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1。
节约城市资源减少城市污染(1)节水为荣,随时关上水龙头,防止滴漏。
(2)慎用清洁剂,尽量用肥皂,减少洗涤剂中的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
2。
绿色消费环保选择(1)用无铅汽油、无镉铅电池、无磷洗涤剂,减少水与空气的污染。
(2)购买低砩家用制冷器具、无砩发用摩丝,减少对臭氧层的污染。
3。
重复使用多次利用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多使用耐用品。
如不使用一次性塑料和餐盒,减少白色污染;不使用一次性筷子;自备购物口袋或提篮。
4。
分类回收循环再用不乱丢弃废电池、废塑料等垃圾、废物;将垃圾分类投放,变废为宝,使资源循环再生,造福人类。
鱼塘被污染损失如何索赔?
47农家之友 2016. 02农家顾问 求助热线本栏责编 王林秀鱼塘被污染损失如何索赔? 问:我是乡镇的鱼业养殖户,2015年8月鱼塘的鱼大批死亡,总计2495公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万多元。
经环境监测站检测,认定上游200米的养鸡场排污是致鱼死亡的直接原因,我现在可否要求该养鸡场赔偿? 答: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66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及因果关系的推定。
受害人只需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自己受到了损失,且排污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养鸡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鱼塘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陈宙龙)合同期满后仍存在劳动关系 问:2015年6月份,我同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该公司仍让我在原岗位工作且按原合同约定发放工资。
2016年初,我在下班途中意外受伤住院治疗,该公司以我不是职工为由拒付任何费用,请问我能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答:你在某公司工作至合同期满后仍在原公司原岗位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你与该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
你在下班途中意外受伤属于工伤,该公司应配合你进行工伤认定,并支付相关费用。
(黄元)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 不作为遗产继承 问:请问死亡抚恤金是不是遗产,是否应当按照遗产进行分割? 答: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但死亡抚恤金可以参照遗产继承,须照顾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施琴)遗产分配有异议如何处理 问:我父亲生前立有遗嘱,把他的房产给他的孙子继承,但他去世前写有委托书让我去卖房,现在房子已卖掉了,他的其他子女对遗产分配有异议,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你父亲虽然立有遗嘱把他的房子给他的孙子继承,但立遗嘱后又出具委托书让你卖房的,应视为该行为实际变更了其遗嘱。
由于他未对卖房所得另立遗嘱处分,该部分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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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与嘉兴步云染化厂、嘉兴金禾化工公司等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浙江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与嘉兴步云染化厂、嘉兴金禾化工公司等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要旨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加害人就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提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钟埭镇定云村。
法定代表人:俞明达,场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祥,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素娟,中国政法大学教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嘉兴市步云染化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郊区步云镇北首。
法定代表人:熊为民,厂长。
委托代理人:俞新民,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嘉兴市金禾化工有限公司(原嘉兴市步云染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郊区步云镇人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许水金,厂长。
委托代理人:俞新民,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嘉兴市步云富欣化工厂(原嘉兴市步云化工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郊区步云镇东村联合桥。
法定代表人:张富根,厂长。
委托代理人:吴伟,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嘉兴市向阳化工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郊区步云镇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培根,厂长。
委托代理人:俞新民,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嘉兴市高联丝绸印染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郊区步云乡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左云峰,厂长。
委托代理人:杜亚炜,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因与被申请人嘉兴市步云染化厂(以下简称染化厂)、嘉兴市金禾化工有限公司(原嘉兴市步云染料厂,以下简称染料厂)、嘉兴市步云富欣化工厂(原嘉兴市步云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嘉兴市向阳化工厂(以下简称向阳化工厂)、嘉兴市高联丝绸印染厂(以下简称印染厂)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5月31日作出的(2000)浙法告申民再抗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和请再审。
本院作出(2004)民二监字第123-1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养殖场法定代表人俞明达、委托代理人陈建祥、杨素娟,染化厂、染料厂、向阳化工厂委托代理人俞新民,化工厂委托代理人吴伟、印染厂委托代理人杜亚炜出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平湖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染化厂、染料厂、化工厂、向阳化工厂、印染厂均是嘉兴市郊区步云乡村办企业,分别创办于1985年至1993年间,主要生产染料中间体及丝绸、化纤印染。
期间产量逐年大幅增加,1994年比1990年染料和中间体分别增长20倍和2倍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并直排或渗漏进入河道污染水域,为此,嘉兴市郊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曾于1995年4月8日对染化厂、染料厂、化工厂及向阳化工厂超标排污进行了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养殖场位于平湖市钟埭镇西片,与嘉兴市郊区步云乡交界,位于五家企业(上述染化厂、染料厂、化工厂、向阳化工厂、印染厂的统称,下同)下游约六公里,在五家企业排放污水污染区域内。
养殖场于1991年开办,主要经营美国青蛙的育种及销售,被中国特种经济动植物协会筹委会选为美国青蛙的育种基地。
养殖场自1994年4月起发现饲养的美国青蛙蝌蚪开始死亡,至9、10月间绝大部分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元,养殖场认为青蛙蝌蚪死亡是由于五家企业的水污染造成,但未能提供直接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蝌蚪即死于水污染。
以上事实有嘉兴市建设环境保护局文件及调查报告、嘉兴市郊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处罚决定、平湖市审计师事务所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平湖市人民法院认为:五家企业在生产染料、中间体及丝绸、化纤印染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水严重超标,并直排或渗入河道及养殖场所饲养的青蛙蝌蚪死亡,造成经济损失均是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蝌蚪即死于水污染,故无法确定养殖场损害事实与五家企业污染环境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属证据不足,养殖场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并于1997年7月27日作出(1996)平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驳回养殖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80元由养殖场负担。
养殖场不服,向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五家企业在生产中产生的工业废水,未按环境保护要求处理,直排或渗人河道,造成附近河网水域严重污染;养殖场1994年饲养的青蛙蝌蚪几乎全部死亡,遭受经济损失,均系事实。
本案是养殖场主张水污染致害责任的赔偿权利,水污染致害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上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在证明过错责任问题上的倒置,有关有污染水域的违法行为及水污染造成青蛙蝌蚪死亡的损害事实的证据,须由养殖场举证。
关于五家企业超标准违法排污的行为,养殖场已充分举证证实,而构成水污染致害责任前提条件的损害事实,即青蛙蝌蚪的死因及青蛙蝌蚪体内含致死物质化学成分与五家企业排放的污水所含成分相符的鉴定结论,养殖场不能举证。
抗诉机关提出的关于陈幼臣的证明,该证明所述的试验蝌蚪,仅是单方行为,不能证明任何事实,且作出的水质指标监测分析,仅说明用被污染的河水饲养蝌蚪,可能导致死亡;关于平湖市水产局及浙江省淡水渔业环境监测站的分析报告,两份分析报告是依据分析人员对养殖场观察到的情况,结合有关水质监测数据及化工废水一般含有的有毒物质,加以分析,从理论上推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故陈幼臣的证明和两份分析报告均不能作为认定损害事实存在的有效证据;关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微量物证鉴定书,该研究所没有应鉴定的青蛙蝌蚪样本,仅凭环保部门的调查报告、水质指标监测数据及有关证明、分析报告等文检材料,依据国家标准,作出了是否责任明确的物证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同样不具有证据效力。
养殖场主张已死亡蝌蚪达270多万尾,按其提供的农业部渔业发(1996)14号《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的规定,养殖损失量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养殖单位提供的发票、生产原始记录及旁证予以核定,养殖场也不能提供损失量经核定的证据。
本案因青蛙蝌蚪死因不明、死亡的数量不清,无法判定五家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与养殖场主张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驳回诉讼请求正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1998年10月20日作出(1998)嘉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作出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3月10日以(2000)浙检民抗字第15号民事抗诉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污染环境是特殊侵权,因此对环境污染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应该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可推定养殖场的青蛙蝌蚪死亡是由于上述五家企业直排工业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所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仍适用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存在错误。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并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审计报告、调查报告、庭审笔录予以确认。
同时,养殖场为证明青蛙蝌蚪死亡原因,提供了以下证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96)司鉴所微字第15号《微量物证鉴定书》、中国特种经济动植物协会筹委会陈幼臣1995年11月25日出具的水质检测分析、浙大动物科学学院朱炳全的证明、浙江省淡水渔业环境监测站《关于平湖钟埭镇联丰村附近水质监测指标的分析报告》。
五家企业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抗辩:嘉兴市郊区步云乡生产技术推广站出具的1994年步云乡美国青蛙养殖情况明细表、养殖户杜建新、陈刚的陈述,嘉兴市水文局的气象资料等,以证明在五家企业污染所及并在养殖场上游水域的众多养殖户所养青蛙蝌蚪没有发生大批死亡的情况,造成养殖场养殖区域污染的污染源并不确切,养殖场的青蛙蝌蚪死亡也可能系高温天气或其他原因所致,因无死亡青蛙蝌蚪物体作为鉴定的基础,且鉴定结论超越其职能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养殖场所举其他证据仅是对青蛙蝌蚪死亡原因的一种推测,无法直接证明死因,五家企业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养殖损害不具有普遍性及造成养殖场养殖区域污染的污染源不确切,对五家企业提供的抗辩证据该院予以确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五家企业超标排放废水造成附近水域污染以及养殖场1994年饲养的青蛙蝌蚪因故几乎全部死亡遭受损失均系事实。
因养殖场没有对死亡青蛙蝌蚪进行科学鉴定,故其死因不明。
养殖场申诉理由及省检抗诉理由均主张,对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因果关系判断应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世界各国处理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普遍适用的原则,本着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予以认可:根据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受损人需举证证明五家企业的污染(特定物质)排放的事实及自身因该物质遭受损害的事实,且在一般情况下这类污染环境的行为能够造成这种损害。
本案养殖场所举证据可以证实五家企业的污染环境行为及可能引起渔业损害两个事实,但由于养殖场所养殖的青蛙蝌蚪的死因不明,故不能证明系被何特定物质所致,故养殖场所举证据未能达到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前提。
根据嘉兴市郊区步云乡生产技术推广站出具的1994年步云乡美国青蛙养殖情况明细表及养殖户杜建新、陈刚的陈述,证明在五家企业污染所及并在养殖场上游水域的众多养殖户并未发生青蛙蝌蚪大批死亡的情况,养殖场所举证据也未能证明1994年在其养殖水域存在青蛙蝌蚪大批非正常死亡的普遍现象,这一损害并不具有普遍性。
由于养殖场据以推定的损害原因不明、证据有限,其所主张的因果关系推定不能成立,其遭受的损害无法认定为系五家企业引起,故要求五家企业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省检察院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在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上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01年5月31日作出判决:维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嘉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
养殖场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五家企业违法排放严重超标的染化污水,长期污染养殖场合法取水河道,证据确凿充分;养殖场是全国美国青蛙育种基地,已向全国十个省市供种,1994年遭受五家企业污染侵害,致使270多万尾美国青蛙蝌蚪死亡,价值万元,证据充分;五家企业违法污染行为与养殖场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来认定,在五家企业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对养殖场的污染损害结果可以免责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改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