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角色定位推进庭审实质化
检察院实质化庭审工作总结
检察院实质化庭审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检察院实质化庭审工作也迎来了
新的发展机遇。
实质化庭审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充分证据收集,以及在庭审阶段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的工作模式。
这一工作模式的推行,为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首先,实质化庭审工作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
通过深入调查和充分证据收集,
检察机关能够更加客观地了解案件的真相,确保庭审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这样一来,就可以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实质化庭审工作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提前收集证据、进行充分调查,检察机关可以在庭审阶段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避免庭审过程中的无谓争论和拖延。
这样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庭审效率,还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快速解决案件的需求。
最后,实质化庭审工作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深入调查和充分证据收集,
检察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并打击各类犯罪行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
这样一来,就可以提高社会的安全感和公共秩序,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总的来说,检察院实质化庭审工作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司法改革举措。
通过
实质化庭审工作的推行,不仅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还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希望各级检察机关能够进一步加强实质化庭审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工作心得:庭审的实质化研究
工作心得:庭审的实质化研究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就是庭审的实质化。
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选择。
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法官独尊,而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审查起诉的成果必须通过庭审来体现,庭审必须实质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表明了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者已经深刻认识到我国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的“侦查中心主义”违背司法规律。
只有以审判为中心,完善证据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司法保障公平正义的目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作为中国刑事司法环节上的重要一环,各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并适应这一新的改革任务,直面挑战、积极应对,真正成为“敢于担当、勇于监督”的国家法律的监督者和捍卫者。
而“以审判为中心”又叫审判中心主义,是指侦查、起诉和辩护等各刑事诉讼环节都须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
审判中心主义是刑事诉讼理论界针对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过分看重案卷移送的侦查中心主义倾向而提出来的,并不是否定我国刑事诉讼的分工合作机制,而是要使刑事诉讼回归到审判的本质上来。
我们需要对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与定位进行认真的解读。
一、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法院或法官独尊,而是要发挥审判的真正功能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整个诉讼制度和诉讼活动围绕审判而建构和展开,审判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作出裁决起决定性和最终性作用,是对我国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侦查为中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之间强调配合多、相互制约弱的弊端的纠正,是对司法机关相关关系进行科学定位后对司法职权的一种优化配置。
论刑事庭审实质化
论刑事庭审实质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庭审作为核心环节,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日益认同,刑事庭审的实质化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
实质化庭审是指在庭审过程中,注重充分展示证据,重视辩护权利,直接面对实质问题,并力求事实真相的一种庭审方式。
一、从过程到实质:主张事实真相的确认传统刑事庭审往往过于注重程序,较少关注实质问题。
这导致庭审过程中证据不足、法律逻辑混乱等问题。
实质化庭审强调事实真相,将证据的充分性作为判断标准,通过确凿、可靠的证据来确认被告人的罪行与非罪,以实现平等公正的审判。
实质化庭审强调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法官和辩护人需要紧密合作,通过审查材料、传唤证人、辩论等方式,形成对案件事实的清晰认知。
同时,法庭应主动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证据全面,避免重要证据遗漏,以充分展示事实真相。
二、注重证据展示:确保案件审理的透明公正实质化庭审应充分展示证据,以确保审判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首先,庭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开审判原则,让社会公众和媒体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其次,法庭应采取有效的方式呈现证据,例如引用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同时,应广泛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证人证言,确保每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三、加强辩护权利的保障:促进平等对话的实现实质化庭审强调辩护权利的充分行使,注重被告人和辩护人与法庭的平等对话。
辩护人具有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被视为案件审判的重要参与者,其作用不仅仅是为被告人辩护,更是为了发现和呈现案件真相。
因此,实质化庭审中应给予辩护人充分的时间、空间和权利,确保其充分发挥作用。
同时,实质化庭审还应加强辩护人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沟通与互动。
辩护人有权向法庭提出相关申请、异议以及质询证人等,而法官和检察官应认真倾听辩护人的观点,并切实回应其提出的问题。
只有通过平等对话,才能实现庭审的实质化。
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
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一、本文概述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庭审实质化不仅要求庭审过程的形式公正,更强调实质公正的实现,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审理。
本文旨在探讨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通过分析当前庭审实质化面临的困境与挑战,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与实践,提出具体的改革建议与措施。
文章将首先概述庭审实质化的基本概念与意义,阐述其在我国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地位,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深入分析庭审实质化的现实困境,如庭审虚化、走过场等问题,并探讨其背后的原因。
随后,文章将介绍国内外在庭审实质化方面的成功经验与做法,为我国的改革提供借鉴与启示。
文章将提出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具体路径和方法,包括完善庭审制度、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律师作用等方面的措施,以期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有益参考。
二、庭审实质化的理论基础庭审实质化作为一种司法改革的目标,其理论基础深深植根于法治原则、程序正义以及人权保障等核心理念之中。
法治原则要求法律的实施应当遵循明确的规则,庭审实质化正是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
通过实质性的庭审,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擅断。
程序正义是庭审实质化的另一重要理论基础。
它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对于保障实体公正至关重要。
庭审实质化通过严格规范庭审程序,确保控辩双方在平等、对抗的平台上充分展示证据、展开辩论,从而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人权保障是庭审实质化的又一核心理论基础。
在现代法治国家,人权保障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追求。
庭审实质化通过确保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切实保障,防止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从而保障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
庭审实质化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法治原则、程序正义以及人权保障等核心理念。
这些理念共同构成了庭审实质化的价值基础,为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三项规程”背景下的庭审实质化
“三项规程”背景下的庭审实质化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体系日臻完善,人民群众的司法保障不断增强。
而“三项规程”的出台更是进一步加强了庭审实质化,大力推进审判公开、审判独立和司法责任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权益,提高审判公信力,加快全面依法治国步伐奠定了坚实基础。
庭审实质化是指将庭审程序化的规定转化为庭审实质化的依据,把主要精力放在审理案件的实质问题上,争取实现“快审慢抗、定点精准、公正有序”的审判目标。
三项规程是在这个背景下提出的,其实现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一、加强审判公开审判公开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将案件的审判程序、诉讼材料和判决结果等信息公布给社会公众,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庭审实质化就是在审判公开的框架下,对案件的实质问题进行审理,推进审判公开进一步深入。
在实施审判公开的过程中,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让人民群众普遍了解并熟知法律权益,提高行使司法权益的能力和意识。
此外,要加强审判机关的信息公开,及时向公众公布案件审理进展和判决结果,确保审判公开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同时,还应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作用,推进司法公正、促进司法透明。
二、强化审判独立审判独立是指庭审实质化的基础,也是法治建设的基石。
庭审实质化需要保障审判独立,确保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在实践中,需要强化法官的独立性,保证审判机关不受外来干涉,自行独立作出判断。
此外,还应加强审判质量的监管,对不当判决和判决不公现象加强制约和管控。
为保障审判独立,还可以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官考核机制,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法律能力,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在庭审实质化的过程中,还可以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审判实效和质量。
三、实行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是推进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保障。
实行司法责任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加快案件审理进度、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公正。
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
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江夏区人民法院彭笑美论文提要:庭审中心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有区别,也有联系。
庭审中心主义的核心是证据调查和事实认定以法庭为中心,其得以提出既有外部坏境的因素,也有诉讼内的现实动因。
从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的沿革来看,其目的也是以庭审中心主义为导向的,并基本形成了控辩对抗的格局,完善了相关配套机制。
从庭审中心主义的实现路径来看,应当注重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和被告人辩护权保障的完善和深化。
正文: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其基本目标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在我国现今的制度框架和实践背景下,如何推进庭审实质化,尚需立足现实参酌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研析。
一、庭审实质化是刑事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通过庭审实质化实现“以庭审为中心”,集中体现了司法规律的要求,也是优化我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
“以庭审为中心”是司法权行使的必然要求,司法的根本特性是判断性,司法判断的前提是亲历性,即亲身经历程序、直接审查证据。
而只有法院系统将之简称为“四个在法庭”。
庭审判能全面、有效地提供亲历性条件,使法官得到鲜活、丰富的案件信息,从而获得正确作出司法判断的基础和条件。
刑事诉讼应当“以审判为中心”,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审判应发挥决定性作用。
如以庭下阅卷的方式实施审判,不仅不可避免地导致“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侦审联结”与“侦查中心主义”,而且其运作方式实与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等活动无本质区别,难以支撑审判的优越地位和决定性作用。
推动庭审实质化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就是克服“庭前实体审,庭审走过场”的弊端,实现庭审实质化。
因此,立法限制审前案卷移送(仅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实行由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并展开质证的控辩式审判。
庭审实质化与传统审判模式的区别
庭审实质化与传统审判模式的区别作者:曾逸飞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34期摘要:庭审实质化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也是我国刑事审判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
庭审实质化的核心集中体现在“四个在法庭”,即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与我国传统审判模式相比较,庭审实质化对现行的司法体制、制度、理念造成了非常强大的冲击,也对我国的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更加专业、更高标准的业务要求。
研究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的区别,有利于把握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方向,尽可能的走出传统误区,改良弊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目标。
关键词:庭审实质化;以审判为中心;传统审判模式一、庭审实质化的内涵201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就是要加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的审判权,确立审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
因此,庭审实质化这一概念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便应运而生。
庭审实质化这一概念实质是与中国传统审判模式中的“庭审虚化”现象互相对立的。
造成法院“庭审虚化”的客观原因有很多,既有我国传统的文化因素、历史因素,又有现阶段的行政体制因素,甚至还有法院内部业务水平等因素。
例如,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全案卷宗移送制度,使得法官在正式庭审前便接触到大量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直接影响了法官的自由心证,在庭审前已经酝酿出了判决意见。
正式庭审中无论相关证据、情节发生了何种变化,恐怕都很难推翻法官之前已经形成的固有印象。
先阅卷定罪再開庭宣判的模式使得正式庭审沦为了一种形式。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为克服“先定后审”这一弊端又确立了“复印件移送主义”,即检察院在开庭前只将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移送到法院。
这又使大量法官在庭审前毫无准备,庭审时不知所云,只能在庭审结束、全部卷宗移交以后坐在办公室里通过阅卷来定罪量刑,正式庭审变得更加无意义,造成“庭审虚化”。
论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路径
论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路径作者:郭凯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7期摘要:刑事庭审实质化是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主要作用体现在被告人刑事责任要通过庭审方式确认。
但现阶段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一些积弊和制度缺陷,法庭审判往往只是“走过场”,刑事庭审在很大程度上被虚化,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刑责确认有失客观公允。
因此,要全面实现实质化庭审,应当高度重视刑事庭审的关键作用,多管齐下,摒除庭审虚化的诸多成因,着力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
关键词:庭审实质化;审判委员会;辩护职能;独立审判一、庭审实质化的内涵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①,也是正确认定案件,确保案件处理公平、公正,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关键环节,其本质是通过实质性的法庭质证、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法庭听取辩诉意见等环节,最终形成客观、公正的裁判理由,以此来强化法庭审判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刑事庭审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决定性作用。
与实质化庭审相对立的是庭审形式化,它是弱化庭审对案件的定性功能,使被告人刑事责任认定过程脱离庭审阶段,于庭外或庭后解决,导致庭审往往流于一场“表演”。
在形式化庭审下的案件处理,通常存在入门三分罪、庭前预断、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诸多不良现象,严重背离司法亲历性,导致法庭调查和辩论并未对案件定性产生实质性影响。
该种形式的庭审对案件认定有百弊而无一利,且从近年发生的冤假错案中,不难发现形式化庭审对案件实体公正造成的严重影响。
为此,应坚决摒弃“表演式”庭审,杜绝“卷宗式”判案,真正实现使庭审环节于宏观处把控案件,于细微处斟酌案件,以确保法庭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以及保护诉权等方面切实发挥实质性、决定性作用。
②二、我国庭审实质化面临的困境现阶段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及追求庭审实质化的法律价值目标,对比我国司法实践,仍然存在极为严重的形式化庭审,阻碍了庭审实质化的发展步伐。
庭审实质化的检察应对
的妾求。因此,以树立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为主体,以提高证据审查能力和出庭公诉能力为“两翼”,提高公
诉实战技能,将成为检察机关应对庭审实质化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庭审实质化;证据审查模式;交叉询问;程序性辩护
中圈分类号: D92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CN61-1487一(2018)08-0077一04
二、庭审实质化对公诉工作的影晌 〈一〉对公诉办案理念的影响 作为连接侦查与审判的枢纽,审查起诉本是拦截侦 查环节错误的一种程序装置,但一些检察机关有着强烈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创新实践项目“司法改革背量下法律监督的深化与完善”(2017BSCX40)阶段性成果
[22]沪红会筹办春赈阴]. 益世报,1918-3-26. [23]红会发施,棉衣 [N].大公报,1918-12-5. [24]红会广施棉衣 [N].大公报,1919-1-13. [25]葛沽谢赈 [N].大公报,1917-12-28. [26]红十字会之成绩 [N] . 益世报,1918-2-6. [27] 关于赈灾之种种阴].大公报 ,1917-10-28.
〈二〉对证据审查模式的影响 在以往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背景下,将口供作为认 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是检察机关采信证据的主要方 式,主要表现为:以审查言辞证据为中心,只采信与口供 相印证的证据,而忽视与口供相矛盾的其他证据,将口供 作为决定起诉与否的主要依据,审查起诉的基本方式主 要也是审查以讯问笔录为核心的侦查案卷。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口供)作为一个证据种类,对于 侦破案件、查明案件事实乃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都起着 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口供这类证据由于具有主观性强、不 稳定的特点,加之侦查机关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导 致口供的真实性无法保证。通过梳理和分析以往刑事错 案产生的原因不难发现,对口供的过度依赖是促成刑事 错案的重要因素。尽管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的发生与发 展过程不尽相同,但口供中心主义的影子在各个诉讼阶 段却随处可见。 以赵作海案为例,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 供获取了赵作海的有罪供述,并以此口供为核心构筑了 有罪证据体系,然而该证据体系却与案件事实存在明显 的矛盾:①从井里发现的尸体已经高度腐烂,多次 DNA 鉴定都无法确定死者的身份;②警方根据残尸所确定的 死者身高约在 170CM ,而“被害人”赵振裳身高只有 165CM ;③赵作海虽然供认了犯罪,但无法按照其供述找 到“被害人”尸体的头和四肢;④从赵作海家里提取的 “作案凶器”上没有任何血迹,侦查机关也没有考察该凶 器的伤痕特征。检察机关最初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将案件退回补充债查两次,但是在政法委的协调下,最终 接受了侦查机关构筑的以口供为核心的证据体系,并主 要以被告人的供述来审查案件事实,忽视了口供证据与 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 在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
庭审实质化实施方案
庭审实质化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的日益丰富,庭审工作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庭审实质化是指在庭审过程中,注重审判的实质,强调审判的效果和效率,以实现公正、公平、高效的司法目标。
二、实施目的。
庭审实质化的实施旨在提高庭审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官的审判能力,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司法改革,为社会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三、实施原则。
1. 公正原则,庭审实质化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持庭审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高效原则,庭审实质化要求高效率,提高庭审效率,减少办案周期,加快司法审判进程。
3. 简便原则,庭审实质化要求简化诉讼程序,减少繁琐的庭前程序,提高庭审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4. 真实原则,庭审实质化要求审判过程真实可信,确保庭审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杜绝庭审造假现象。
四、实施措施。
1. 强化庭审管理,加强对庭审过程的管理,规范庭审程序,提高庭审效率。
2. 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的专业培训,提高法官的审判能力和素质,确保庭审质量。
3. 利用科技手段,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庭审过程的电子化、智能化,提高庭审效率。
4. 推动调解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减轻法院诉讼压力,提高庭审效率。
5. 完善庭审记录,规范庭审记录程序,确保庭审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杜绝庭审造假现象。
五、实施效果。
通过庭审实质化的实施,可以提高庭审效率,减少办案周期,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改革,为社会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六、总结。
庭审实质化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司法公正、高效的重要举措。
只有不断完善庭审实质化的实施方案,才能更好地提高庭审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改革,为社会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希望全体法官、律师、当事人共同努力,推动庭审实质化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庭审实质化 实施方案
庭审实质化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体系的进步,庭审实质化已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
庭审实质化是指在庭审过程中,侧重于案件的实质审理,注重事实和证据的查证和质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而非过分注重程序和形式。
庭审实质化的实施,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方案。
1. 加强庭前准备。
庭前准备是庭审实质化的重要环节。
法官应提前对案件进行充分调查和了解,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为庭审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同时,当事人也应积极配合,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和相关信息,确保庭审能够顺利进行。
2. 强化证据审查。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应当进行充分的质证和辩论,以确保庭审的公正和公平。
3. 注重当事人陈述和辩护。
庭审实质化强调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权利。
法官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当事人也应理性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积极参与庭审过程。
4. 提高庭审效率。
庭审实质化并不意味着放弃程序和规范,而是要求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提高庭审效率。
法官应合理控制庭审时间,避免庭审过程中的拖延和无谓的辩论,确保庭审能够高效进行。
5. 强化庭审裁判。
庭审实质化的最终目的是要求法官能够依法公正裁判。
在庭审结束后,法官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总结。
庭审实质化的实施方案,旨在提高庭审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加强庭前准备、强化证据审查、注重当事人陈述和辩护、提高庭审效率和强化庭审裁判,可以有效推动庭审实质化的落地实施,为司法体系的进步和完善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各级法院和司法机关能够认真贯彻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不断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庭审实质化的检察进路
庭审实质化的检察进路作者:庞良程黄洁梅韦晓一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6期摘要:庭审实质化改革至今,刑事庭审虚化现象仍未得到有效转变。
现实因素、制度因素、理念因素、能力因素等阻碍了庭审实质化的实现。
庭审是否实质化虽然呈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但关键性的因素往往取决于审前阶段。
可以通过强化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等途径,发挥检察机关主导责任,加快推进庭审实质化。
关键词:侦查中心主义以审判为中心庭审虚化庭审实质化检察主导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所在。
“两高”先后出台“三项规程”、《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等文件,各地司法实务部门也在不断探索建立符合本土司法需要的庭审实质化模式。
庭审实质化应如何实现,检察机关应如何参与推动,仍有诸多问题值得探讨、研究。
一、司法现状:当前刑事庭审的虚化表现筆者从广州地区近年来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不认罪或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中,随机选取了100个案件进行庭审录像观摩。
除了量刑程序虚化、当庭认证和宣判率低等问题外,从检察履职角度考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四类人员”出庭率低仅以传统宣读方式出示言词证据,难以暴露言词证据、鉴定意见中的矛盾,也难以发挥庭审发现案件疑点、证据问题、消除争议、查明事实的功能。
刑事诉讼法增加证人作证的相关规定后,证人出庭率虽有所上升,如广州地区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从原来的0.61%上升至3%,[1]但依然存在事实类证人(目击证人、侦查人员)出庭困难的问题。
在有“四类人员”出庭作证的庭审中,也容易出现出庭证言不稳定或作证效果不理想等状况,加大庭审结果的不确定性和起诉风险。
(二)举证效果不佳当前的刑事审判往往庭审时间短,而庭后阅卷、制作法律文书周期较长。
为满足法庭对庭审效率的要求,公诉人大量使用批量举证、打包出示、选择性宣读等示证方式,可能影响举证的全面性和理解的准确性。
实践中,有些公诉人僵化理解举证顺序,机械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顺序进行举证,证据内部逻辑不清晰,庭审效果不佳,且极少进行实物举证。
论刑事庭审实质化
论刑事庭审实质化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实质化庭审着重强调审判活动的公正、科学和效率,旨在实现真正的司法正义。
本文将从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内涵、优势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刑事庭审实质化,首先意味着注重庭审直接参与当事人的功能。
在实质化过程中,庭审活动更加注重对当事人的直接调查、质证和辩论,而不仅仅通过书面材料作为判决依据。
这有利于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和主张,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其次,刑事庭审实质化也强调判断依据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在实质化庭审中,法官将更加注重对证据的权威性和完整性的审查,以保证判断依据的真实可信。
同时,法官会对证据之间的矛盾、合理性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进行深入思考和权衡,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第三,刑事庭审实质化也强调庭审活动的效果和效率。
在实质化过程中,庭审活动更加高效率地进行,减少了繁琐的程序问题,提高了审判效率。
同时,实质庭审也有助于减轻法官负担,使法官更加专注于案件真相的探寻与判决的依据,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然而,刑事庭审实质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庭审现场秩序的维护。
实质化庭审注重当事人的直接参与,可能导致现场秩序混乱、争议激化等问题。
因此,需要法庭加强对庭审秩序的管理,确保庭审活动的有序进行。
其次是庭审资源的配置问题。
实质化庭审对法官和庭审设施的要求较高,需要更多的人力和财力投入。
然而,现实中庭审资源有限,无法满足实质化庭审的要求。
因此,需要考虑如何平衡庭审资源和负担,确保实质化庭审的可行性。
最后,刑事庭审实质化也面临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的挑战。
实质化庭审强调庭审活动的公正和科学,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精细修订,以保障实质化庭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实质化庭审还需要配套相关的司法制度改革,以确保实质化庭审的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刑事庭审实质化是当前法律发展的方向,其注重审判活动的公正、科学和效率,更加关注当事人的直接参与和判断依据的客观性。
工作心得: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实现路径
工作心得: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实现路径在司法行政化、控辩失衡、侦查中心主义、以案卷笔录审查为主等因素的制约之下,我国刑事庭审依然普遍存在走过场、庭下看案卷判案等虚化现象。
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之路在我国仍然面临诸多困境。
一方面,要正确理解庭审实质化的内涵,厘清“审判中心主义”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探讨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路径,实现定罪量刑辩论实质化、庭审证据调查实质化和心证形成庭上化。
一、以审判为中心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分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是相较于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的运作倾向所提出,在侦查中心主义的模式下,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配合弱化了相互制约的基本功能,侦查阶段形成的证据、笔录和卷宗材料往往直接决定着后续的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形成了近乎于“流水线式”的诉讼过程,审判阶段也因此而沦为这一操作工序的最后加工者,完全受制于侦查阶段,庭审走过场形式严重。
但是,随着冤假错案的大量出现以及我国当前人权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通过剖析冤假错案的形成原因,多是源于侦查阶段的证据存在问题,导致后续诉讼阶段对前期有问题的证据未进行排除。
于是,“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被正式提出。
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是强调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流程当中的中心作用,要摆脱“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侦审联结”与“侦查中心主义”下对于庭审阶段的桎梏和束缚,做到庭审实质化。
可以说要想使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必须走好庭审实质化这一步。
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就是审判去空洞化,也即与现在的庭审虚化现象相对应的,也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
工作心得:推进庭审实质化程序
工作心得:推进庭审实质化程序审判是一项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予以判断、裁决的司法活动。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而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只有经庭审程序依法审查后才能予以确认。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刑事庭审实质化指的是定罪量刑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庭审的方式进行,并且只能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判决。
其本质要求是:案件的审判必须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护都必须在法庭,裁判结果也必须形成于法庭。
法庭审理是确保案件获得公正处理、实现诉讼效果的重要场所和最终程序。
推进庭审实质化作为我国现代诉讼制度改革的一记重拳,其中心主旨在于充分保障庭审环节在整个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发挥关键性作用,力求事实的查明、诉权的保护、证据的认定等一系列庭审活动的作用都能够在庭审中得到直接体现。
从整体上看,这一改革政策的落实与司法体制、机制及相关理念的变化密切相关,是践行依法治国理理念,全面建成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将庭审实质化落到实处,仍待紧密围绕当前司法体制框架和实务背景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刑事审判活动现状概述(一)以侦查为中心“七九”刑法的实施,奠定了我国公、检、法三大机关对刑事诉讼的三方分工、各自负责的刑事审判制度的基础。
其中公、检、法三方分工明确,既存在着相互合作的空间,也具备相互牵制的权利,使得法律指导原则得到了较好的执行与实施。
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分别承担着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司法职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有着完全的决定权,但问题也随之而来。
比如,在庭审前,检察机关仅能够在限定的范围内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而法院更是无权在审前阶段就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进行司法审查。
除上述外,“全案卷宗移送制度”的确立,也在一定程度上夯实了“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审判制度。
实践中,法院在审判定案的过程中,很大程度只能依赖检察机关移送的案卷资料和证据,导致整个司法程序欠缺公正,难以凸显出法院审判地位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思考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思考中共中央在进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为了构建全面科学的法律体系,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要逐步形成以审判为核心的诉讼体制。
这就要求在进行诉讼活动中,将司法规律和法治规律作为切入点,破解制约司法工作中较为突出的公平正义等问题。
以审判为核心,使得我国相关刑事诉讼流程能够具有较为科学的判决标准,实现了法律审判活动的实质化,切实做到证据调查、量刑活动以及判决结果的有序进行,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标签:审判中心;庭审实质化;诉讼改革doi:10.19311/ki.1672-3198.2017.19.0681 我国目前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依法治国体系下,要求以审判活动作为诉讼制度的核心,以此实现案件证据的收集与事实的明晰,形成较为完整的审判流程。
在此基础上以审判作为中心,将庭审工作作为诉讼工作的核心,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询以及法庭辩论的形式,对原被告双方的意见进行收集。
法官在听取意见的同时,需要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以及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裁决,简而言之,法庭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平台,需要对案件中涉及的证据进行收集,对违法行为进行量刑以及对审判结果的公布,最终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而在当前的我国,“审判中心主义”有着较为明显的局限以及不足,首先在侦查体系下,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控诉,使得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下,法官在进行审判工作的过程中,对于卷宗过度依赖,这就使得法官的责任心无法得到培养,工作能力难以得到提升。
最后,审判中心的法律框架,使得刑事诉讼结构难以得到有效完善,阻礙了现代化诉讼体制的形成与完善。
2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重大意义“以审判为中心”有着较为深厚的理论深意,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于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活动而言,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诉讼制度改革活动的开展,使得刑事法律活动中的公正问题得以有效解决,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主要涵盖了侦查、起诉、审判等几个主要环节。
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路径和方法
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路径和方法作者:白雪峰何晓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02期摘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四个在法庭”的要求,即“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因此,刑事庭审实质化成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但这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在实务中推行庭审实质化改革,必须重视微观层面的制度和技术设计。
关键词:侦查中心;审判中心;庭审实质化;权利保障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38-02作者简介:白雪峰(1971-),男,汉族,贵州安顺人,本科,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研究方向:刑法学;何晓(1986-),男,汉族,贵州开阳人,法学硕士,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二级法官,研究方向:刑法学。
在整个中国刑事审判模式的演变过程中,庭审中心也是法院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基本上形成了公诉与辩护之间的对抗模式,相关的配套机制正在逐步完善。
从以庭审为中心的实现路径来看,强调直接言词原则和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是刑事审判中实质性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合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如何进一步推进庭审实质化,需要立足于当前诉讼制度运行现实考虑,结合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研析。
一、刑事审判实质性改革的理论(一)庭审的基本功能和理念庭审的目的在于发现真相,即通过搭建一个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的平台,实现叙述事实和阐明道理两个功能。
从路径上,包括直接言论、辩论对抗、证据裁判、不间断审判等方面。
刑事司法有专政司法和公正司法两种理念,必须高度重视刑事司法理念对实际操作的重要影响。
在专政司法理念下,政府权力几乎来自国家暴力机关,人民的自由和生命财产往往受到起诉和审判的威胁。
审判职能的实质是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检查过的产品上加盖印章,刑事审判的功能主要体现为惩治犯罪,谈不上能够取得民众的拥护。
在公正司法的理念下,刑事审判重视诉讼程序和审判技巧的规范,并调和公共权力与人民之间的利益冲突。
庭审实质化—阳光审判的必由之路
庭审实质化—阳光审判的必由之路为了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随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方案,突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彰显了公正审判的必然逻辑。
为确保中央改革要求落地见效,优化完善审判特别是庭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庭审实质化的意见,在部分法院试行一段时间后,又于同年12月发布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简称“三项规程”),进一步深化了庭审实质化的改革内容,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三项规程”在全国实行。
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意义庭审实质化改革涉及各类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辩护、审判、执行等环节,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刑事诉讼中严格落实证据裁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疑罪从无规则等人权保障的理念。
庭审实质化就是将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离,严格按照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那些被告人不认罪和疑难复杂的案件。
它在诉讼程序的设置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等关键环节、关键事项的基本规程,避免了以往庭审程序虚化、非法证据排除难、疑罪从无难等问题,有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二、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主要内容庭审实质化是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确保公开、公正审判的方法和路径,主要内容有:1、每一个定案证据均须经过庭审严格的审查,体现了直接言词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疑罪从无等刑事诉讼精神和原则。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确定了庭前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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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角色定位推进庭审实质化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在庭审中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真正通过庭审来查明案件事实”。
这是审判机关释放出的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强烈信号,值得检察机关高度关注。
多年来,庭审形式化的弊端饱受诟病,突出地表现在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不出庭问题上,书面证言在庭审中被广泛应用,法庭调查流于形式,法庭质证难以进行。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两层要义:其一是“直接原则”,是指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法官应该直接对证据进行审查,未亲历证据审查的法官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其二是“言词原则”,是指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应该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以书面方式举出的证据一般不予采纳。
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体现当事人诉权的主导作用,也有利于帮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因此是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采用的一项重要诉讼原则。
推行直接言词原则,对推进庭审形式化转向庭审实质化,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以及公诉人要有忧患意识,对上述变化给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予以足够的重视。
这些挑战至少包括:关键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如拒不出庭可能导致部分证据不被法庭采信,案件变数增加,如出庭则又可能带来证据内容当庭变化,公诉人始料不及、难以应对的情况将会大大增加;侦查人员如拒不出庭,则很可能在被告人翻供
的情况下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应对不利,如出庭效果很差,不仅会影响案件效果又有放大舆情的风险;由于证人等出庭几率的增加,公诉人对法庭交叉询问以及证据合法性调查的庭审的掌控能力、应对技巧和心理素质等将受到全面的考验。
公诉人应当直面这些挑战,有所转变,积极应对。
一是坚持角色定位。
检察官在我国的刑事司法程序中一直扮演着法律监督者的角色,是不偏不倚的“法律的守护人”。
在庭审前,面对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三方构造,公诉人应当恪守客观公正义务,对全案证据严查细审,通过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调查的方式完善证据体系,认罪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与意见,将涉及到的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解决在庭前,确保案件起诉时证据标准确实、充分。
在庭审中,面对被告人和辩护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三方构造,公诉人更应承担起法律监督者的角色,既与辩护方形成对抗关系,履行指控犯罪的职能,同时又要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是提升理念。
首先,慎用“遵循先例”原则。
参阅以往的判例审理类似案件,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者的内心确信,但是经验法则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历史条件乃至个人主观认识的局限。
如果考虑到刑事政策在变化,以往高度依赖口供、依赖书面的局面将会打破,那么同类案件“以后不一定就能判”,同时法官的思路也在变化,同类案件“以后就不一定能这么判”。
实现这样的理念转变,虽然对提起公诉的门槛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对于减少甚至避免本身证据存在
瑕疵的“带病起诉”问题是大有裨益的。
其次,转变对被告人口供的过度依赖。
推行直接言词原则,将极大冲击“口供是证据之王”的传统办案思维,为此,公诉人应当有意识地弱化对口供的过度依赖,强化证据之间的补强与印证,尤其是重视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同时,在庭审前要高度重视对被告人口供获取合法性的审查,对于被告人可能在庭审阶段翻供要有清醒的预判和充分的应对策略。
第三,对鉴定意见也要认真审查。
鉴定意见不是免检产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正确性以及能否作为定案根据,有待进一步的审查采信。
要尽量把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庭前,要尽量把鉴定意见发生重大变化、对鉴定意见审查不细致或者过分信任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导致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的案件,解决在起诉前。
三是完善机制。
出庭数量、质量和内容要求的变化,将“倒逼”公诉工作机制作出新的调整。
首先,要完善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机制。
比如,加强同侦查机关的联系,对于一些案件中需要对鉴定意见进行补强的,要积极地联系公安机关,积极推进鉴定人出庭工作的开展;对于涉及到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要积极地与侦查机关沟通,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询问,是解决“办案说明”被滥用及其先天证据能力瑕疵的根本方法。
其次,推进关键证人等出庭有效化工作机制建设。
要把庭前对证言的复核、固定工作做到位,把对出庭有疑虑的证人、被害人的思想工作做到位,加强某些敏感案件证人等隐蔽性出庭工作方式的研究,把相关人员的出庭方式和保障措施研究、落实做到位,确保指控效果。
第三,创新公诉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