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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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疑难相关知识点地役权与相邻权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疑难相关知识点地役权与相邻权

司法考试民法疑难有关知识点地役权与相邻权目录司法考试民法疑难有关知识点:地役权与相邻权司法考试民法疑难有关知识点——善意获得与时效获得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保证司法考试民法新增法律法规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所有权转移司法考试民商法条数字记忆司法考试民法疑难有关知识点:地役权与相邻权地役权与相邻权旳关系非常亲密, 两者很轻易相混淆, 可以通过比较分析来加以区别。

所谓地役权, 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旳以便与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旳权利, 是一种为增长自己土地旳运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旳他物权。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 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旳土地为需役地, 为他人土地旳便利而被使用旳土地为供役地。

老式民法上旳地役权关系发生在土地所有人之间, 由于我国旳土地所有人只有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 因而地役权关系更多地发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间。

地役权具有附属性和不可分性等特点。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下称相邻权), 是指互相毗邻旳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 因行使权利旳延伸或限制而发生旳权利义务关系。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相邻权, 对地役权未作规定。

虽然两者都是为了充足发挥互相毗邻或临近旳不动产之经济效益, 因不动产旳运用而有着亲密旳联络, 但两者是两种不一样旳物权制度, 不能互相替代或包括。

两者旳重要区别如下。

首先, 在产生原因方面, 也就是相邻权与地役权最本质旳区别, 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 是根据不动产权利而发生旳法定权利, 其成立即对抗第三人, 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地役权旳取得重要是依法律行为而获得, 一般是约定权利, 如可以基于当事人旳协议约定产生, 但此种行为属物权设定行为, 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置登记。

此外, 地役权也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获得。

另一方面, 在调整范围方面, 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旳一种最小程度旳调整, 其对不动产所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权程度而约定旳权利, 地役权对土有权或使用权旳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少;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旳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 并且可以运用其私法自治旳特性来弥补法律规定旳相邻关系内容十分有限旳局限性, 从而可以有效地运用土地和其他不动产资源, 更好地行使自己旳权利而向对方提出更高旳提供便利旳规定。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哪些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哪些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哪些区别作者: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7年第04期某市登记机构询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3.1.1规定: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那么,多层或高层住宅各楼层之间也存在着因用水和排水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这是否也是地役权?我单位有人认为这是相邻关系而非地役权。

因地役权和相邻关系都是以他人的不动产为自己的不动产提供便利,登记机构应该如何来进行区分?此外,小区内的消防水管、工厂的输油管线及建筑物上的广告牌是否都要进行地役权登记?金绍达:地役权是依照合同设立的(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地役权可以以时效取得,而《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为需役地而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为自己的不动产提供便利为内容。

以上这几个特点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是地役权。

如:消防单位敷设消防水管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工厂敷设输油管线是为了维持正常的生产,绝大多数并不是为了特定的不动产的方便。

建筑物上的广告牌则基本上是用来宣传某一事项,只有极少数的广告牌是为了特定的不动产的方便或使特定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而设置。

楼层之间的用水、排水关系并不需要设定地役权,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应当用相邻关系来调整。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是用益物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从表面上看有类似的地方,都是以他人的不动产为自己的不动产提供便利,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一、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扩张或限制,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定的。

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以维护正常生产或生活的最低需要。

而地役权是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所以一些学者把地役权称为“奢侈性的需求”。

论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论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相 邻 关 系 是 指相 邻 不动 产 的权 利 人 ,在 行 使 权 力 时 , 相 互之 间应
产权利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 ,并且能够基于当事人 意思自治来弥补 相邻关系的不足,从而更优质 的利用土地和其他不动产资源。 3 . 二者在有偿或无偿 、存续期间上的不同:相邻关系 中,相邻权 人行使权利是无偿 的,相邻义务人有容忍义务;地役权 既可 以是有偿 的也可是无偿的,具体情况双方可在契约 中自由约定,但一般情况下 是有偿的 。此外,相邻关 系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一般 随不动产的存 续而存续;地役权 一般有固定期限,由地役权合同约定 。 4 . 二者 的救济方式不 同:正是因为二者产 生原因不 同进而 导致二 者不 同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因此 ,在权利受损 情况下二者 的救济方式 也不相 同。相邻权受到侵害的,相邻权人只能提起侵权 之诉 ,在性质 上属于物权请求权,根据权利受到侵害的实际状况,要求相邻义务人 承担 “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等物权 责任 ,有 损失 的还要求赔偿损失。 而在地役权关系中, 地役权人可对妨害地 役权行使的人提起侵权之诉 ,供役地人可对地役权人 的权力滥用和损 害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 ,并可因此中止合 同的履行。 综上,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在调整土地利用方面早 已有明确分工 。 相邻权主要体现 了法定相邻关系的模式,但也在 一定程度上抑制 了私 法 自治原则 ,存在一些弊端 ,因此需要约定地役权来 弥补其在使用过 程 中的漏洞与不 足, 以实现 更优质 的土地 利用 。这两 项制度 互为依 托 ,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上实现了意思 自治,对维护法院 的权威和 当事人的权利都大有裨益。
现行立法大体相似 ,即德国立法将地役权 分为广义地役权与侠义地役 权。我们现在所说的地役权即为侠义地役权。 英国 以圈地运动为 界,之前在公有制土地之下,不存在对他人土 地的利 用问题 ;圈地运动之后 ,为使使用他人土地更加便利,也演进 出 地役 权 制 度 。美 国继 承 了 英 国法 这 - ̄ , J 度 。并 且 英 美 法 意 义 上 的地 役权也与我国大体一致 。 2对相邻关系和地役 权的相关论述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精品】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精品】

我不应把我的作品全归功于自己的智慧,还应归功于我以外向我提供素材的成千成万的事情和人物!——采于网,整于己,用于民2021年5月12日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李仁玉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 吴万军鲁东大学政法学院关键词: 地役权/相邻关系/探讨内容提要: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相似的两种法律制度,都涉及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

相邻关系属于最小限度不动产利用的调整,是实现相邻不动产和谐利用的必要前提,认识相邻关系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最小限度利用。

从妨害相邻关系的判断标准入手论证:凡是属于最小限度利用的情形,必然构成相邻关系,除此以外的不动产利用应以地役权约定实现,所以相邻关系属于对不动产权利的限制或延伸,地役权则是一种约定权利,属于用益物权。

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邻权)的制度演进(一)地役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地役权是伴随着土地私有而发展起来的制度。

在古罗马,凡是对他人土地的利用都归纳到了地役权名下,地役权成为一段时期内的唯一的用益物权,像后来的用益权、人役权、永佃权、地上权等用益物权都是从地役权演化而来的。

(1) 到了近代,随着欧洲单一民族独立国家的兴起,国家通过立法强化统一的意义,各种制度都以国内法的形式出台,地役权也不例外。

在欧洲大陆国家,法国率先制订了《民法典》,比较完整地继承了古罗马有关地役权的规定,把地役权分为法定地役权与约定地役权。

与法国不同,德国把相邻不动产利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认为是所有权的延伸与限制,将之规定为相邻关系,在所有权章节中规定,而对于当事人意定的不动产利用问题才认为是地役权问题,在用益物权章节里规定,由此形成了地役权与相邻权的二分法。

德国法中的地役权的内容与范围就是法国法中的约定地役权,所以将法国法中包括相邻关系的地役权称之为广义地役权,将德国法中的地役权称之为狭义地役权。

本文中,如无特别交待,地役权仅指狭义地役权。

欧洲大陆的多数国家、日本与当时的中华民国都借鉴了德国的作法。

英国与美国的地役权制度的产生与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二)继承:继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同时也就继承了其上的地役权。 (三)取得时效:按传统民法,继续并表见使用他人土地可依据取得时效取得地役权。 三、地役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主体:依法享有地役权的人。此人既可以是土地所有人,也可以是用益 物权人。用益物权人也可以用自己取得用益物权的土地为第三人设定地役权, 但要受用益物权期限的限制。注意162条。 (二)客体: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他方土地。 1、该他方土地可能是所有人的也可能是用益物权人的。 2、所有人自己也可以在自己土地上设定地役权。 3、同一地役权有时可能以几宗供役地为客体。 4、同一供役地也可以作为几宗需役地地役权的客体。 四、地役权的基本内容和分类: (一)地役权的基本内容: A 地役权人权利:需役人在地役权设定行为所定目的范围内对供役地为有限的利用。 地役权人不能像地上权人、永典权人那样对土地全面排他利用,只能在目的 范围内局部利用。 地役权人对供役地有四种利用方式: 1、在地役权所定目的范围内对供役地进行某一方面的使用。通行。砍材。取土。 2、在地役权所定目的范围内取得供役地的某些天然孳息或土地构成部分。 孳息:砍材。 取得土地构成部分:挖沙取土。 3、在地役权所定目的范围内限制供役人对土地为某种利用。通风采光—报酬 4、在地役权所定目的范围内排除供役人某些相邻权的行使。噪声:甲给乙报酬
关键在于:甲乙未登记。地役权的从属性。 注意2007年卷三12题
案例 甲乙两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相连,但甲的土地没有合适的道路通 往公路。必须借道乙的土地才能通往公路。由于甲乙关系好,且乙 的土地一直荒芜,甲乙商量后乙同意甲通行,且未要甲支付任何费 用。两年后甲将自己的土地转让给丙,丙继续使用乙的土地作为通 往公路的通道。乙提出异议,乙同意甲通行,但未为甲设地役权, 也未登记,现在丙无权通行。如丙要继续通行必须支付2万元/年的 费用。丙认为自己无合适通道,只能使用乙的土地,且乙要求费用 太高,远远大于实际损失,故发生纠纷。本案如何处理?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考生问: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哪些的区别?
我们司法考试解答: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在内容上基本上是相同的,但是两者有本质上的不同,其区别主要体现在:
A.相邻关系为土地所有权内容当然的扩张或限制,是法定的;而地役权则为土地所有人间基于契约而生之所有权扩张与限制,是意定的。

B.因此基于相邻关系而发生的所有权的扩张或者限制仅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发生,即若不进行该种限制或者扩张那么土地所有人就无法正常实行其土地的利用,因此相邻关系进行的调整是法律的底线;而地役权则是于相邻关系之外土地所有人更进一步对自己权利的扩张,因为是基于合意设定所以其范围几乎是没有限制的。

C.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权利,乃是为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而地役权则是因他物权而受一时之限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D.因为相邻关系是法定物权,所以相邻关系之成立及对抗第三人,均不需要进行登记;而地役权作为意定物权,则需要进行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基于相邻关系所生之权利义务与所有权同时存在,不能单独的取得或丧失,即不因相对人的意思而发生变动;地役权则有所不同,地役权的取得需要有设立地役权的合同,地役权可以因期限届满,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等原因而归于消灭。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浅析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摘要:相邻关系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是不动产的权利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两者都是在不动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用于平衡相关人利益的制度,本文旨在从权利性质、产生依据等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别,以期有助于相关立法、司法实践。

关键词:相邻关系地役权区别地役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是最早的他物权制度。

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历经兴衰,最终为近现代民法所继承,为调整土地利用关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地役权是指:依据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简言之即不动产权利人为了利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对他人不动产享有的权利。

地役权制度对于合理、充分地利用土地及其他不动产,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根据《物权法》关于地役权的相关规定,地役权的设立,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地役合同,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也即地役权的生效采意思主义,但未经地役权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地役权登记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地役权的生效要件,只是地役权的对抗要件。

对于地役权权利义务双方而言,供役地权利人有容忍和不作为义务,即依照双方的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所有的土地,不得妨碍其行使权利并在合理范围内为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提供便利,与此同时,地役权人依此当然享有其基本的权利,即使用权。

但是这种使用权是有着界限和限制的,地役权人行使使用权需依照约定的目的和方法,而不能任意而为,同时他还必须履行最小损害义务,以实现尽可能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相邻关系的法律制度渊源于《德国民法典》,它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区分了地役权和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相互之间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和相邻权关系

地役权和相邻权关系

地役权和相邻权是《物权法》概念。

1.概念不同>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

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

一方行使使用权或所有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2.性质不同>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

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不要求土地相邻。

相邻权要基于相邻的土地。

4.地役权的权利行使只限于对土地。

相邻权包括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有着不同的法律特殊的气质,从而存在较大差异。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之差异在于:第一,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的规矩旨在界定所有权的范围,虽对原土地所有权进行了扩张或限制,但仍然是所有权制度的一部分,而并不构成新的、独立的物权;而地役权则是一种什么样的用益物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模范标准典范的物权类型。

第二,两者发生的因果关系不同。

相邻关系是所有权内容的伸展或限制,这种伸展或限制是由法律直接规矩的;地役权则可由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之间基于契约发生,地役权作为财富权,亦可因继承取的,另外在“兼具连续同表见的要件”下,地役权还可依时效而取的。

第3,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在法律制度里面的作用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对土地间利用关系的一种什么样的最小限度的改变调整,它并没有超越所有权的范围,至多是所有权的扩张;而地役权则是在这种最小限度的改变调整之外的一种什么样的更广泛的改变调整,主要依当事世间的意思表示而形成建立,对于相邻关系具有弥补其不够的作用。

第4,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在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上不同。

相邻关系中,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矩,除非权利人使用权利给邻人造成损失消耗,相邻权人使用权利是无偿的;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则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双方可在契约中权利约定。

另外,地役权的存续期间,也可任由当事人约定,并的设定永远的长期永久地役权;而相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所谓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农地使用权人、典权人乃至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传统民法称地役权,谓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权,故地役权系在他人土地(供役地)上存有负担,以提高自己土地(需役地)价值之权利。

地役权以为需役地的利用方便或提高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利用供役地为内容。

所谓“以他人土地供便宜之用为内容”,具体包含以下几点含义:(l)地役权的内容是以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关系存在为前提,地役权须为需役地自身利益而设,并非为了带有不同需求的需役地所有权人的利益。

换言之,土地上权利人的变更,不影响已经设定的地役权的存续,此点恰是传统民法中地役权与人役权的区别所在。

即人役权是为了特定人的利益而设定的,所以人役权具有很强人身性,不得转让和继承,而地役权则是为特定地的需要而设定的,所以具有随地而动这样一种很强的从属性;(2)地役权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需役地的利用方便或提高需役地的利用价值的利益。

此种利益不仅指经济利益,如通行地役权或取水地役权等,也包括精神上或情感上的利益,如为需役地上的视野宽广而设定的眺望地役权、安宁地役权等;(3)地役权的具体内容相当繁多,均由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予以约定,而非基于法律的明定。

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可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不得与其他用益物权制度的内容重复,否则地役权无独立设定的必要;(4)地役权的内容,在需役地上往往体现为一定积极的行为,如通行或伐薪地役权等,而在供役地上则体现为不作为的容忍义务,如容忍他人的通行或不得建筑高楼等。

地役权内容的实现一般非以占有为要件,所以地役权不同于一般物权的排他性而具有相容性;(5)地役权的取得可无偿亦可有偿,完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由于是法定限度以外的要求,所以大多是有偿的。

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是指南针,也是尺子,它为我们设定行为准则,也为我们明确行为方向,在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现今,你是否也对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有疑问呢?下面就跟我一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除了体现在基本保障和更高追求外,作为彼此独立的法律制度,二者主要差异还在于:第一,产生的原则不同。

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便利,是维护正常生活和生产的最低需要。

地役权是根据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是地役权人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而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

第二,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律上对土地间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

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独立的他物权,属于所有权的内容。

而地役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在相邻关系得不到调节时,可通过约定加以弥补。

地役权不仅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且还是一种独立物权形式,为用益物权的一种。

考虑到这一制度有存在的必要性。

因此,物权法设专章规定了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通过以上我整理的,有关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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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生活愉快!。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我国《物权法》第七章和第十四章分别就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作了规定。

《民法通则》对相邻关系也有原则性的规定,而地役权则是一种全新的制度。

根据《物权法》规定看,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关系都是不动产关系,都是对不动产物权的一种限制,都是使用他人的不动产,二者的内容表面相似,但二者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关系。

如相邻关系的邻地行走要尽量减少损失,选择就近路线行走;地役权则为了最大经济利益或其他目的,须在他人土地上使用地役权,才能使自己的不动产提高效益。

一、相邻权相邻权是指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基于法律规定而派生地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

如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通行权,用水排水权、采光权等。

是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方的权利称为“相邻权”。

(一)相邻权是一种物权,但不是独立的物权。

物权关系不仅包括不动产的毗邻者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而且包括在一定地理环境(如环境污染)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相邻关系有以下特征:1、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

虽然相邻关系以不动产毗邻为条件,但它所指的却是毗邻各方在各自行使财产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

这种法律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

彼此均为“不动产权利人”,如某水泥厂与邻近村民毗邻。

3、相邻关系依附于不动产,但不因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变更而变更,不动产灭失,相邻关系也就不复存在了。

如某化肥厂被某村村民的住房包围,该厂车辆、行人必须从该村村民的巷道中行走,后来因该村民集体搬迁移居别处,相邻关系也随之消失。

4、相邻关系主体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是相互相邻的。

5、相邻权的行使必须以从相邻权利人取得必要的便利为限度,不得借口行使相邻权去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超过必要限度的,相邻权利人有权拒绝提供这种便利。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一、
二者性质不同。

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所有权的延伸和扩展。

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他物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

二、
产生根据不同。

相邻权是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其成立即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

地役权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

此外,从取得方式上讲,地役权更宽泛。

三、
存在条件不同,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土地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等建筑物相邻。

四、
权利存续及有偿性不同,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地役权的取得有偿与否也取决于地役权的设定方式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存续期间是法定的,通常是无偿的。

五、
调整功能不同。

相邻关系是维护不动产正常生产和利用的最低需要,而地役权可以通过双方的约定实现最大限度的调节,使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

六、
权利受到侵害后救济请求权不同。

相邻权受到侵害之后只能以所有权
的行使遭到侵害为由提起救济之诉。

而当地役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单独以地役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救济之诉。

七、
权利指向性不同。

基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各自在行使权利时,不能影响邻人对其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及安宁,而且还要容忍邻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自己的不动产。

因此相邻权是相互的、双向的。

而地役权是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目的是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所以地役权是单向的。

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如何界定

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如何界定

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如何界定地役权和相邻权这两个法律概念有十分相近的地方,那么应该如何界定二者呢,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如何界定在审判实践中,区分两类纠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首先,相邻关系依法律规定而产生,而地役权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

从我国民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来看,由于相邻关系主要基于法定,所以不能完全取代约定的地役权。

例如双方约定,相邻双方一方使用另一方土地通行,并给予对方一定数额补偿,这属于地役权而非相邻关系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纯粹根据其相互间的约定而设定便利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此种权利是地役权而不是相邻权。

但如果相邻双方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土地通行(别无他路可走),则属于相邻关系的问题;其次,地役权强调的是在土地之上发生的权利。

而相邻权不仅包括土地权利,还包括所有相邻不动产发生在空间的权利;第三,地役权一般需要登记,因为相邻关系在实质上是对相邻各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约束,它不需要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而进行登记。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相邻关系不同于地役权,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四条【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法硕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法硕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法硕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是土地法律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土地
利用和土地权益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首先,我们来看地役权。

地役
权是指土地权利人对自己的土地行使支配权时,对相邻土地享有的
一种特殊权利。

这种权利是以一块土地为服务对象,对另一块土地
的权利限制或利用。

地役权通常包括通行权、通风权、采光权、排
水权等,它们是为了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相邻土地权益的平衡而
设立的。

地役权的设立通常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包括协商达成协议
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等方式。

相邻关系则是指两块相邻土地之间的关系,包括相邻土地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利益冲突等。

相邻关系是土地权利人之间的一种
法律关系,它涉及到土地的使用和权益保障等方面。

相邻关系通常
包括邻地通行、邻地排水、邻地采光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在相邻
关系中,各个土地权利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尊重相邻土地
的权益,同时也享有自己的权利。

因此,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在土地法律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和适用
范围。

地役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关系,是针对具体的土地而设立的,而相邻关系则是指相邻土地之间的一般性法律关系,包括各种权利
和义务。

在实际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地役权和相邻关系都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各方权益的平衡。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联系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联系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联系所谓地役权,指的就是因为和邻⾥之间的特殊关系,对于某些公共权⼒必须要共享⽽制定出的⼀系列的约束相邻关系之间的权利。

那么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联系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间的联系: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都与不动产的利⽤有着密切的联系。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都是权利⼈为了⾃⼰不动产的便利或经济效益,对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施加⼀定的负担,对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的权利⼈的权利进⾏部分限制,要求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义务。

2、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作⽤功能类似。

但地役权是在相邻关系的基础上的进⼀步发挥:相邻关系的规定旨在规范相邻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利害冲突,为相邻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设定法定标准,即根据不动产的⾃然条件为了正常⽣活⽣产⽽必须有的最低要求,即基本的必要的要求。

⽐如甲拥有⼀块东西北三⾯环湖的宅基地,南⾯是⼄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地。

甲建好房屋出⼊必须要经过⼄的农地才能到达农地南⾯的马路,⼄基于甲所享有的相邻权为甲留了⼀条⼀⽶多宽的⼩路。

⽽地役权则是为了提⾼需役地的利⽤价值提出的进⼀步改良的或奢侈的需求,如为了精神上或情感上的利益,为需役地上的视野宽⼴⽽设定的眺望地役权、安宁地役权等,甚或为了营业竞争⽽设置的营业限制地役权等。

在前例中,因甲房屋周围风景好,经常有游客到甲的家中⼩憩,后来甲经批准将⾃⼰的房屋修缮改装成农家休闲中⼼,为了⽅便游客的车辆出⼊,需要拓宽道路,还得有停车场。

这些需求超过了⼄基于甲的基本的必要的⽇常⽣活需求所承担的容忍义务。

甲在不能取得所需⼟地经营权的情况下,就只有与⼄协商通过地役权合同在⼄的承包经营地上设⽴地役权。

3、地役权的设定可排除或改变相邻关系的适⽤。

相邻关系中权利受到限制的不动产当事⼈可以通过设定地役权排除相邻关系的适⽤。

以上就是⼩编给⼤家介绍的内容。

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只要是关于邻⾥之间的关系的和权⼒的有关事项,⼤家就最好还是要谦让⼀些。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之一,为了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民法体系,我们应该要不断的探索未知,更要加强对已存的法律关系进行审视,以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其中,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探讨就是很好的例子。

经历从无到有,再见证在实践中的作用,学者们应该在理论的基础上扩大两者的探讨范围,从而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实际,以体现法律的真正价值。

标签:相邻关系;地役权;所有权;不动产1 两者概念之比较1.1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还用专章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

《物权法》第七章对《民法通则》第83条进行了较为具体化的分析,内容从基本概念、原则到具体适用以及对损害的救济都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其法律特征,强调的是以不动产为前提,由一方权利主体给予另一方必要的便利,以保证不动产权利的正常实施,这样的一种便利的范围应该是对低的义务限制。

由此,笔者认为,相邻关系的本质是权利之间的一种制衡,是自由这一概念本质的另一种体现,它并不是简单的单方权利,相反的,正应该是权利双方互相的限制,使得以绝对性为特征的所有权在实践中更好的发挥功效。

1.2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农地使用权人、典权人乃至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

据有关资料,起草《物权法》时,对于是否规定地役权制度,有学者曾主张以相邻权取代地役权的物权立法模式,使得地役权制度很有深入讨论的必要。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比较(成稿)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比较(成稿)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比较在物权法中,与地役权制度最接近的制度便是相邻关系,两者均涉及他人不动产的利用,在某些方面有所交叉与重叠,但又各具其内涵,极易混淆。

澄清二者之关系,对于其在实际中的处理运用,对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建立均有现实意义。

一、地役权所谓地役权,系指土地使用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中,不动产使用人的土地称需役地,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相应的,享有地役权的人成为地役权人,供役地权利人称为供役地人。

地役权在本质上是相邻土地各方所有人意定的产物,构成一项独立的物权,是以用意为内容的不动产他物权,是土地用益物权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形态之一,其成立必须满足不动产登记要件。

一般而言,地役权有以下特征:其一,地役权是地役权人使用他人(供役地人)土地的权利;其二,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所享有的权利;其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而存在。

它是地役权的固有属性,也是其与其他用益物权的本质区别。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即使需役地或供役地的权利发生转移(如将其使用权移交他人),地役权也不可分。

二、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防止来自邻地侵害的权利。

二是排水和流水的使用。

三是邻地使用权。

相邻关系的实质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限制和延伸,是所有权内容限制的一种,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具体实现。

相邻关系的主体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其客体不是物而是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所获得的权益;相邻关系与自然自理环境有关,更强调毗连性。

三、比较我国《物权法》第七章和第十四章分别就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作了规定,《民法通则》对相邻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

7第七讲地役权与相邻关系1

7第七讲地役权与相邻关系1

第七讲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一、地役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 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指某种权利人对其他人的土地享有一定的利用和支配权,其本质是一种与不动产权利有关的建设用地利用权。

地役权是一种在相邻关系中引起的,具有某种限制意义的权利。

与其它地役权不同,地役权是指以相邻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为对象的权利。

2. 地役权的构成要件要求地役权依据法定规定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件:(1)被役地和役地的相邻关系;(2)役地的建设用途与被役地无碍;(3)役权人对役地实行建设等行为的需要;(4)役地上的附属权利尽量不受影响。

上述四个要件是地役权构成的基础,如果以上要件不完全具备,即无法构成地役权。

二、相邻关系的规定1. 相邻关系的基本特征相邻关系是指两幅或两幅以上的不动产在一定境界线上相接壤,其地役权互相影响的关系。

相邻关系是地役权得以存在的基础,是地役权得以实现的前提。

相邻关系具有承认相互占用、互相影响、互相限制、互相补偿的特点。

2. 相邻关系的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通过协议、申请、登记等方式,确定相邻关系。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人向他人土地设立地役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协议,设立管理范围、管理时间、管理内容等项目,达成协议后,应当到法定机关进行登记,标明地役权的起止时间、地役权范围和植物的数量等相关信息。

三、地役权的种类和内容1. 地役权的种类根据其具体内容和役地的用途等差别,地役权可分为以下几种:(1)绿化役权:指役地上种植、养护、保持一定数量或质量的绿化植物的地役权。

(2)管线役权:指役地上建设、维护、管理公共设施、公共管线等的地役权。

(3)通道役权:指役地上通行、跨越、维护他人地面及地下管道等方面的地役权。

(4)排水役权:指役地上进行排水,保持役地及其附属物不受影响的地役权。

2. 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建设的方式和标准;(2)维护和保养方式和标准;(3)对于役地造成损失的补偿方法和经济数额;(4)解除地役权的条件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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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两种立法例
地役权是一个与相邻关系有联系的概念。

这主要是因为在当今大陆法系关于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存在
两种立法例: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合并规范立法例和分别规范立法例。

(1)合并规范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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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国为代表的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采合并规范模式。

在这些国家,相邻关系也称为法定
地役,法定地役与约定地役共同称为地役权,规定在用益物权一章中。

(2)分别规范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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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日本、瑞士等)采分别规范的规范模式。

按照分别规范模式,地役权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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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约定地役(及时效取得地役权),规范在用益物权编中;法定地役视为相邻关系,规定在所有权一章
中。

这样立法安排的理由是,地役权(约定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而相邻关系只是对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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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制。

由此可见,各国对地役权规定并不完全一致。

那么,什么是地役权,约定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法定地役)有什么区别呢?我们不妨按照法国模式,先弄清什么是广义的地役权。

二、广义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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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在我国包括土地使用权人)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而有限地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11
就是地役权。

地役权一般涉及两个地块,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

其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行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对应地,前一块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后一块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附带有供役的义务,称为地役人。

因此,地役,从需役地的角度,地役权是一种权利,而从供役地的角度则是一种
负担或义务。

作为一种对他人土地的一种便宜性权利,地役权从取得方式或发生根据上有两个,一个是依据法律规定,一个是依据当事人约定。

于是,地役权被分为两类:约定地役和法定地役。

顾名思义,
法定地役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对他人土地的一种便宜性权利;而约定地役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
产生的对他人土地的一种便宜性权利。

法律之所以规定某人对他人土地享有地役,主要是因为如果不给予他这样的便宜,则他对自己的土地利用便不可能或不方便,法律强加给当事人供役义务,以使各自的土地都能得到有效的利用。

而在法律上无供役义务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基于约定而赋予另一方当事人利用其土地的权利,便产生了约定地役。

« I —1 I _ 在地役权取得中还存在时效取得,即和平地、公然地(表见地)、连续利用他人土地达法定时效期间的,可以请求登记为地役权人。

例如,甲和乙相邻,甲原有道路通往公路,但须绕一个弯路,为取
方便,即弃原路而改走乙之土地,乙碍于情面,一直未提出异议。

如果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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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效期间(比如20年)的话,那么甲即可以请求将其形成的通行事实登记为通行地役权。

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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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产生基础为法律规定,但在采分别规范的模式国家里,在地役权规范中也承认这种取得方式。

在这一点上,分别规范模式中的地役权也并不完全是基于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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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法定地役与时效取得地役的区别在于,法定地役的取得只要具备取得要件(最主要的是有此必要)即可立即取得,而时效取得本质上并没有这样的必要性,但经过法定期限后,法律上对这种事实予以承认,取得地役权。

因此,法定取得仍然有别于时效取得。

我们下面所讲的法定地役
(相邻权意义上法定地役)均不包括时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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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广义上的地役权包括法定地役、时效取得的地役、约定地役。

时效取得的地役兼具有法定地役与约定地役的一些特征。

三、法定地役权(相邻权)与约定地役权联系与区别
(一)约定地役和法定地役的共同特征
在大陆法国家,地役权是一种对他人土地的一种权利,即属他物权的一种。

但地役权与用益性质的他物权却具有本质的不同。

这些不同点构成地役权的最主要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它是服务于特定土地或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它对“地”不对“人”,丧失需役地所有权或
使用权即意味着丧失地役权;取得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通常也随之取得为利用该土地所附带的地役权,除非地役权是基于当事人约定产生的。

例如,A土地使用权人甲为了避免绕道行走,与B 土地使用权人乙达成一项约定通行权,如果甲将 A 土地转让给丙,那么,A也就自然地丧失该约
定地役,且丙不能当然地取得甲与乙之间约定地役权。

因此,不管是约定地役,还是法定地役(相邻权),地役权基本上是服务于特定土地的权利,它不能脱离特定的土地而存在,这在物权法中称为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 I —1 I _ (2 )地役权不以占有他人土地内容或目的,而只是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义务。

地役权通常只是给予地役权人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或为了低成本地利用自己的土地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供役人提供地役并不因此丧失对土地的占有甚至利用,而只是承受了某种负担或不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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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上对其土地没有根本的影响。

例如,相邻通行权只是赋予其通行的权利,而不包括在土地上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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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或种植树木的权利;相邻管线通过权仅限于管线地通过并进行必要施工的权利,而对通过的土地或建筑物没有任何权利。

因此,地役权不是对他人土地全面占有和享用的一种权利,传统民法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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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入用益物权,只是从它是对他人之物享有权利的角度讲的。

(3 )地役权不是一种独立的他物权,不可独立转让、继承或进行其他处分。

这是以上两点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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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必然结论。

而其他形态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基本上可以像所有权人那样去利用物,甚至有些用益物权(指地上权、永佃权)还可以转让或被继承。

地役权则欠缺这种权能,它只是非独立存在的不可单独转让的附属于需役地所有权的一种附属性权利。

作者认为,不管约定地役,还是法定地役(相邻关系)均具有上述特征。

而且地役权还具有共同的
内容。

根据使用的方式或用途地役可分为:通行地役、引水或排水地役、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通风地役、邻地利用地役等。

另外,传统大陆法中还将取土(沙石)地役、放牧权、采集权等也放入地役权,但是这类地役权本质上属于一种取得权或收益权,与役使他人土地权利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作者不把它归入地役权范畴。

总之,地役权是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而不得不役使他人土地而产生的权利。

它的基本功能是调
整不同土地所有者之间因共同利用各自土地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使在相邻土地归属于不同主
体的情况下,使需要借助他人土地才能够利用自己土地的人,得以顺利利用自己的土地。

因此,只要在土地归属或利用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就存在地役权或与地役权相类似的制度。

也许对役使他人土地的权利称谓在各国不同,或没有赋予这种权利以物权地位,但总有调整相邻土地之间发生的相互利用规范。

正因此,在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中都存在地役权制度•
(二)约定地役(狭义的地役权)与法定地役(相邻权)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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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生基础
约定地役和法定地役的区别主要是权利产生的依据或基础不一样。

法定地役(或相邻权)是依
据法律取得,而约定地役(或狭义的地役权)则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供役或需役的协议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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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

法律之所以强加给某地块以供役义务或赋予某地块以权利,必须有合理的理由。

这种理由是
两块土地之间的一种自然需要,或者因为地形、地势,或者因为位置、距离,或者为了达到和睦利用各自土地的目的,法律有必要强加给某块土地以义务,给予某块土地以权利。

因此,法定地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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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权)是建立在一定范围的每个土地权利人都能够利用各自土地的自然需要性上的。

一般来说,这种自然需要是以土地的相邻、邻近为基础的。

而约定地役则毋须有自然必要性,可以超越相邻或邻近关系(当然并不是必须的),某地块之所以承担某种义务或负担是因为他作出承诺或同意。

换言之,约
定地役产生于当事人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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