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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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兜住兜牢民生底线,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困境儿童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工作。

2017年8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建立了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各项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省民政厅承担省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相关政策,不断规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大力提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服务水平,提高甄别核实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能力;加强信息化服务管理能力建设,推进与各级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数据对接,为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和定期核查提供依据;积极配合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部署,及时上传更新受助人员信息,推动救助资源数据共享,信息互联互通。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等关于引导和鼓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等关于引导和鼓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等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
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毕业分配
【发文字号】粤人发[2007]141号
【发布部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4.30
【实施日期】2007.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
施意见
(粤人发〔2007〕141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省内各高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6〕28号),我们制定了《关
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报考我省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分;报考有年龄限制的公务员职位,报考年龄可放宽2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参加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以适当加分。

其中,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及中央驻粤事业。

广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统筹项目布局,一体化、集成式建设。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省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市县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设区市(以下简称市)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市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操作规程和开发规划,组织开展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对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粤办函〔2024〕75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7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供销社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13日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以下简称“百千万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部署要求,探索供销合作社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新路径,更好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助力解决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持续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服务网络为依托,以生产、供销、信用综合合作为纽带,以拓展公共型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为重点,以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为核心,创新各类体制机制,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推动供销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合称“社村”)优势互补、融合发展,打造上下贯通的县镇村经营服务体系,促进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特色优势农产品产业提质增效,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助农兴村;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共建共享;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坚持积极稳妥、试点示范。

广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路径探讨

广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路径探讨
计 为 3中 ,文 14 % 4 7 6万
l 农 村 2l年第3 南方 o2 期

57 ・
扶 贫 工作
盲 占4 0 % 小学 占4 . 0 ,两者 合 计 为 4 . 8 _ 。 .8 , 02% 4 2 %3 ]
1 9 年 提 高 了0 1 个 百 分 点 ;机 收 面 积 占播 种 面 积 96 .0
三 、广东农 村扶贫 开发工作 的路径 选择 及 政策建议
( )创 新 扶 贫 开 发 领 导 体 制 ,转 变 各 级 政 府 一 职 能
着 纯 正 “ 州 普 通 话 ” ,初 中 没 毕 业 就 辍 学 已 经 成 雷
为 一 种惯 性 。广 东 省 贫 困人 口中文 盲 率 高达 4 . % 85, 他 们连 字 都 不认 识 ,更 别提 掌 握技 术技 能 了 ]。
二 、广东 农村扶贫 开发工作 的现 状及存在 此 ,整 体扶 贫 效果 不佳 。
IJ 凸越
2财政扶贫资金数量太少,占财政支出比例过低 .
从 1 8 年 起 ,省 经 济 总 量 稳 居 全 国第 一 。但 近 95
几 年 来 ,广 东 省 每 年 用 于 贫 困村 贫 困户 的 扶 贫 资 金
的 比重为 8 0 % 1 1 9 年提 高 了7 6 个 百分 点 。 .9, : 96  ̄ .8
广 东 省 雷 州 市 东 里 镇 东 塘 村 多 年 来 出 去 打 工 多 少
人 , 回 来 就 有 多 少 人 , 因 为 他 们 离 开 家 乡 ,说 话 没 有 人 能 听 懂 , 被 称 为 会 说 话 的哑 巴 。在 2 0 年 前 , 07 村 里 不 少 适 龄 儿 童 因 交 不 起 学 费 连 听 “雷 州 普 通 话 ”都 是奢 望 。尽 管 “ 升 初 ”入 学率 达 到 1 0 小 0 %, 但 由于 入 学 晚 , 1 g 才 上 初 中的 比 比 皆是 ,他 们 操 6;

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

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

十五、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我省各级筹集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贫开发资金:一是省财政安排下达的扶贫开发资金;二是对口帮扶市(含县、市、区,下同)安排拨付给对口帮扶地区的扶贫开发资金;三是贫困人口属地市(含县、市、区,下同)财政筹集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四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等。

其中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面的资金分配、拨付和管理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扶贫开发资金按以下原则加强筹集和使用管理:一是多筹资,限期到位。

省、对口帮扶市、贫困人口属地市按规定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要列入本级预算,确保足额安排,确保及时拨付到位。

在全省各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帮扶单位、对口工作队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更好地完成扶贫脱贫任务。

二是压实责任,县级统筹。

县(市、区)政府是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贵任主体。

省、市(含对口帮扶市)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下达,由贫困人口所在县(市、区)按经批准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并保证使用绩效。

三是精准使用,格监管。

除教育和医疗保障外,扶贫开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相关项目,确保项目精准、资金精准、措施精准。

建立健全从资金筹集使用到监督考核全过程监管机制,确保扶贫开发资金安全、规、有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6•【字号】粤府办〔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6日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保障捐赠人、受赠人、使用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每年6月30日为“广东扶贫济困日”。

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是10月17日全国“扶贫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实施、扶贫济困、共促发展、共享成果的要求,以促进我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的全省性扶贫济困活动。

第三条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负责活动的执行实施,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当地扶贫济困日活动。

第四条受赠人是指省、市、县设置的慈善会、扶贫基金会、红十字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其他具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参与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可在当年5月31日前向同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当地扶贫济困日活动指定受赠人。

使用人是指捐赠财产使用计划的具体执行、实施人。

受益人是指捐赠财产的帮扶对象。

从2010年开始,广东省开始实施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双到”扶贫模式 富裕广东战贫困

从2010年开始,广东省开始实施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双到”扶贫模式 富裕广东战贫困

从2010年开始,广东省开始实施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双到”扶贫模式——富裕广东战贫困从2010年开始,广东省开始实施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8220;双到&#8221;扶贫模式——富裕广东战贫困本报记者贺林平《人民日报》(2011年05月22日05 版)&#8220;我对未来生活有信心了!&#8221;45岁的温其均,本是清新县秦皇村里有名的困难户,如今说话却响当当的,有了底气。

由于妻儿均患病,作为家中唯一的劳动力,温其均靠上山砍黄竹,一年忙到头也挣不到2000元,维持全家人的生计都难。

他把眼下生活的变化,归功于对口扶贫秦皇村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派来的2名驻村员工。

&#8220;他们出钱帮我修了新砖房,给我提供小牛和鸡苗,送我参加养殖培训班,还保证高价收购。

&#8221;看着一天天长大的牛和鸡,温其均心理充满着多年未有的希望。

富的地方富得流油,穷的地方穷得掉渣,这是真实的广东。

经济总量全国第一的广东,同时拥有70万户316万农村贫困人口。

如今,生活面貌正在发生巨变的,不仅是秦皇村,也有散布于粤东、粤西、粤北的3409个贫困村;不遗余力支持他们脱贫的,是来自全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央企驻粤公司与省级国企3409个对口扶贫单位和11524名驻村扶贫干部;联接帮扶者和被帮扶者的,是广东省从2010年开始实施的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8220;双到&#8221;扶贫模式。

规划到户、责任到人,扶贫责任制成了扶贫战线&#8220;硬杠杠&#8221; 连南县大坪镇西部的大古坳村,是个海拔800多米,总人口1397人的瑶族寨子。

远远望去,沿着山坡,土砖房一座挨着一座,不少房子一边倒塌,另一边却还住着人。

还有不少木板房地基就打在岩石上,常年风吹雨打,房子倾斜将倒未倒,让人担惊受怕。

村民们常年以玉米、番薯等为食,一些老人基本没吃过肉。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8.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 [组织形式] 本条例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型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规范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社);××县(市、区)××镇(街、乡) ××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五条[活动宗旨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

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与发展给予扶持和指导服务。

2.3共建美好和谐社会学案

2.3共建美好和谐社会学案

2013学年第一学期初三政治学案第二单元共同富裕社会和谐 2.3共建美好和谐社会第一课时I、学习目标——预习课本P56,找出如下问题:一、创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1.(课本P8小链接)我国建设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总布局是、、______、_____和___五位一体,总任务是______________。

2、我国现阶级,社会建设存在、、、等较多问题。

3、和谐社会的内容(或基本特征)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和谐社会的地位是_________;5、创建和谐社会的要求:①最大限度增加________,②增强______________,③确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公平正义的地位是______________。

7、如何促进公平正义?①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练习巩固:(一)单项选择: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布局是五位一体,总任务是()A.实现共同富裕 B.实现人均GDP翻两番C.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D.实现全面小康社会2.2012年7月26日,民政部、教育部等7部委下发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抚恤金提高至50万元以上,负伤人员先救治后收费,子女入学将有优先待遇,就业优先安排、个体创业给予优惠……这些具体的保障措施有利于( )①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②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③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3.2011年5月26日至12月15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为期约七个月的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以“全国追逃、全警追逃”的力度缉捕在逃的各类犯罪嫌疑人。

我国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清网行动”()①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②说明国家的工作重心已经发生了转移③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④杜绝了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A.①③B.①③④C.①②③D.①②③④4、全国目前除西藏外,其余30省(区、市)不同程度地公布了“异地高考’方案。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2.22•【字号】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22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条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文化教育与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村级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者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我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我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我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6•【字号】穗办[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我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的实施意见(2009年12月26日穗办[2009]25号)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0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全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完成省委、省政府交给广州市的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省《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开发扶贫”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对口帮扶思路,以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整村推进为平台,以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为工作对象,以增加贫困农户的收入和改善贫困村发展环境为目的,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实施“规划到户、责任到人” 工作责任制(以下简称“双到”工作),着力改善贫困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加快脱贫致富奔康步伐。

二、工作任务从2009年开始到2011年,用3年时间对广州市定点帮扶的梅州市、阳江市、茂名市3个市16个县(市、区)的335个贫困村,以及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含1500元)以下的农户,通过实施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责任制,与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综合扶贫措施,确保80%以上被帮扶的贫困人口达到农村人均纯收入2500元以上,基本实现稳定脱贫,被帮扶的贫困村基本改变落后面貌。

广东省特支计划

广东省特支计划

广东省特支计划
广东省特支计划是指为了促进广东省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提高农民收入,改善
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而实施的一项重要计划。

该计划旨在通过资金投入、产业扶持、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贫困地区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条件,实现乡村振兴。

首先,广东省特支计划着重于资金投入。

广东省政府将大力支持贫困地区的基
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改善农村饮水、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同时,还将通过财政扶贫、产业扶贫、社会扶贫等方式,向贫困地区注入资金,支持农民发展种植、养殖等产业,增加收入。

其次,广东省特支计划注重产业扶持。

通过实施产业扶贫项目,鼓励和引导贫
困地区农民发展特色产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政府将提供种子、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引进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帮助农民提高生产效率,增加产量。

同时,还将加强对农产品的收购和销售,拓展市场,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

此外,广东省特支计划还重视技术培训。

政府将组织专业人员对贫困地区农民
进行农业、养殖等方面的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他们的自我发展能力。

同时,还将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农民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提高就业技能,拓宽就业渠道,增加收入来源。

总的来说,广东省特支计划是一项重要的扶贫开发计划,通过资金投入、产业
扶持、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贫困地区农民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条件,实现乡村振兴。

希望通过政府的支持和农民的努力,贫困地区的农业生产能够实现脱贫致富,乡村振兴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广东 明年扶贫标准或超3450元

广东 明年扶贫标准或超3450元

均纯收入的3%作为新的扶贫标准。 3
l 州 贵
l 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首超城
I 镇居 民
作 暨 全 省 扶 贫 开发 工 作 会 议 透 露 ,
2 1年广 东省农 民人均纯 收人 为9 7 0 1 32 元, 今年 农 民人 均纯 收入籽 预 计增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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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贫困户认定标准、核查方法、程序
(一)相对贫困人口的认定标准
当前,全国以及我省对贫困对象的认定最关键的指标是收入指标,也就是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我省是以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201X年不变价)作为相对贫困人口的认定标准,同时要综合考虑“三保障”和家庭支出等实际情况进
行评议。

(二)相对贫困人口入户核查方法
核查相对贫困人口,最根本的是要准确核查其具体的收支情况,要通过上
门入户,向农户详细了解家庭收入支出的情况,进行比对核查,筛选过滤,去
虚存实,去伪存真,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对贫困人口的核查必须做到“二个全覆盖”:一是对相对贫困户的摸查要
做到全覆盖,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逐户登门核查,核清农户家庭资产、收入支出等情况,并详细记录在案,
由农户、村委干部、调查人员签名确认。

二是相对贫困村、相对贫困户的基本信息收集要全覆盖。

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建
档立卡工作的通知》(粤扶办〔201X〕76号)要求,逐项逐条,认真调查、核实、填报《贫困村基本情况表》和《贫困户基本情况表》。

(三)相对贫困人口的确认程序。

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粤贫[2011]12号

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粤贫[2011]12号

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粤贫〔2011〕12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现将《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认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认定办法(暂行)为激发全省人民先富帮后富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在全社会倡导感恩奉献、团结互助精神,推动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0〕1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授予对象是在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中,为扶贫济困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引领示范作用,遵纪守法,社会形象良好的捐赠者。

第二条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设金、银、铜杯。

名额不限,按实际审定的对象授予企业、个人和团体等捐赠者。

其中,中央驻粤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只授予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授予对象。

第三条坚持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弘扬善举,鼓励先进,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上年6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一年内向全省各地慈善会、扶贫基金会、红十字会捐赠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专项款物实际到账(含物折款)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授予金杯;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授予银杯;50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授予铜杯。

广东对口扶贫实施方案公示

广东对口扶贫实施方案公示

广东对口扶贫实施方案公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广东省制定了对口扶贫实施方案,并现予公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该方案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总体目标广东省对口扶贫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到2022年,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贫困地区脱贫摘帽,确保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扶贫范围本次对口扶贫的范围包括广东省与贫困地区的对口帮扶地区,主要集中在贫困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重点支持贫困地区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等领域。

三、帮扶措施1.产业扶贫通过引导农民发展种养业、加工业、旅游业等产业,帮助贫困地区实现产业升级,增加农民收入。

2.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包括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的交通、水电等条件。

3.教育医疗扶贫加强对贫困地区教育医疗事业的支持,改善贫困地区的教育医疗条件,提高贫困地区群众的受教育水平和健康水平。

四、实施保障为了确保对口扶贫工作的顺利实施,广东省将加大对扶贫资金的投入,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监督和考核,同时加强扶贫工作队伍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对口扶贫工作的有效实施。

五、公示意见征集现将广东省对口扶贫实施方案向社会公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该方案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为15天,意见和建议可通过邮件、信函等形式发送至广东省扶贫办公室。

六、结束语广东省对口扶贫实施方案的公示,是广东省对贫困地区扶贫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广东省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

希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共同为脱贫攻坚事业贡献力量,让贫困地区的人民早日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6年8月9日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正式发布。

二○○六年八月九日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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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1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通过扶持产业发展,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提高人口素质,开展技能培训,促进转移就业等措施,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的原则,推进农村地区科学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并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农村扶贫开发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专项农村扶贫开发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专项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相衔接。

执行上述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贫困地区建设项目。

第六条每年六月三十日为广东扶贫济困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扶贫济困活动,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支持农村扶贫开发。

第二章扶贫开发对象第七条农村扶贫开发以贫困户和贫困村为对象。

农村扶贫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农村扶贫开发对象中的贫困户,是指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家庭,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

第九条农户申请为贫困户的,由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评议、审核结果应当在农户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公示。

公示期间,村民提出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采纳。

不予采纳的,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第十条贫困村的确定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县、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不低于省贫困户、贫困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制定本市贫困户、贫困村标准。

第十二条贫困户经帮扶后年人均纯收入超过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标准且有稳定收入来源,贫困村经帮扶实现帮扶目标任务的,应当认定为脱贫。

第三章扶贫开发措施第十三条实行发达地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定点帮扶贫困村、贫困户制度。

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提出帮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承担定点帮扶任务的发达地区、国有企业等有条件的单位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项目、人力,其他单位每年筹措一定的资金、安排人力,扶持被帮扶贫困地区、贫困村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十四条实行农村扶贫定点帮扶的,帮扶方和被帮扶方应当订立帮扶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帮扶方应当制定帮扶计划,按照计划完成帮扶任务。

被帮扶方应当主动配合完成帮扶计划。

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帮扶档案,实施动态监测管理。

第十五条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扶贫开发专项贷款的发放范围和贷款规模,探索金融业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新途径。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到贫困地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兴办工商企业和发展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事业,以及从事科技推广、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等活动。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开展扶贫项目策划、贫困人口统计、经济数据分析、咨询服务等专业性活动。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宣传活动,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款捐物支持农村扶贫开发。

第十九条对勤劳思富的贫困户和贫困村,应当优先予以扶持。

第二十条鼓励贫困户自主创业、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

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费等优惠。

第二十一条实行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扶贫开发工作措施得力、脱贫率高、成绩突出的,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热心捐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勤劳致富光荣宣传活动,增强贫困户、贫困村脱贫致富的信心,引导贫困户、贫困村积极脱贫。

贫困户和贫困村被认定为脱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贫困户和贫困村向其学习,通过广播电视等各种方式宣传其自力更生的脱贫事迹,弘扬脱贫致富光荣的社会风尚。

第四章扶贫开发资金第二十四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包括:(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定点扶贫资金;(三)金融机构扶贫开发专项贷款;(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扶贫资金;(五)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并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扶贫资金增长机制。

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定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村、贫困户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发展扶贫产业、开发人力资源、培训贫困农民劳动技能、移民扶贫。

扶贫开发专项贷款重点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结贫困户发展生产以及支持贫困户危房改造和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扶贫资金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第二十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应当依据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贫困人口数量、农民收入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合理安排。

对资金使用效益好的地区,可以适当倾斜。

分配方案由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资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当列明项目对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涉及贫困人口的数量、增收效果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资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二十九条定点扶贫资金的使用,由承担扶贫开发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会组织与扶贫开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商定。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村扶贫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账,并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管理。

第三十一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侵占。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应当按照扶贫开发项目进度及时拨付,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扶贫开发对象。

第三十二条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情况每年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个人大额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捐赠人反馈。

公示内容包括:扶贫开发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及责任人、项目内容、项目地点、投资规模、完成时间及扶贫资金数额等。

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扶贫开发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扶贫开发项目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应当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组织实施,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

第三十八条大中型农村扶贫开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变卖或者毁坏扶贫开发项目的设施、设备和资产。

确需处置的,应当由村民大会通过,并经帮扶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九条贫困村村民及其推选的代表有权对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待遇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获取的优惠待遇,获取经济利益的,依法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承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未完成农村扶贫开发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予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截留、挪用或者侵占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变卖或者毁坏扶贫开发项目的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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