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视觉识别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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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视觉识别系统使用管理办法(xx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形象,规范并推广企业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特制定《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视觉识别系统使用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定义及组成

标准字、标准色为核心展开的完整的、系统的视觉表达体系和识别符号。

第四条VIS基本要素包括:

(一)核心要素:标识、标准字、标准色和标准组合等;

(二)要素组合:制作准则、横竖组合、简称组合、禁用组合等;

(三)要素展开:标识在明度、特别色彩上的应用等。

第五条 VIS应用要素包括:

(一)办公用品:名片、工作证、公司便签、传真、信封、文件袋、文件夹等;

(二)办公环境:接待前台、形象墙、户外指示牌、导向牌、会议室门牌、会议室内装饰等;

(三)运作环境:公司标识牌、户内警示牌等;

(四)交通运输:公司商务车、大巴车、中巴车等;

(五)宣传用品:户外灯箱、司旗、彩旗、桌旗、吊旗等。

第三章使用原则

第六条公司形象的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VIS基本要素不得随意更改,因公司名称和

注册商标发生变更而导致的VIS变更除外。

第七条公司品牌形象传播的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VIS应用要素不得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更改VIS应用要素,需经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报送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八条公司VIS是公司重要的知识产权,在使用中需注意保护。在由外部合作单位制作宣传物料使用公司VIS时,只允许提供单独适用的标识文件。

第九条公司VIS是公司战略性资源,VIS管理和使用涉及到全公司范围,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该承担相应职责,使公司VIS得到正确推广、规范使用。

第十条全体员工有责任学习、理解、宣传VIS规范,有义务在日常工作中积极推广落实,展示自己的职业素质和公司形象。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在日常工作、内部活动、对内开展业务和对外从事采购、宣传等业务活动中,均需严格按照公司VIS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名称和注册商标发生变更后,VIS管理部门应根据情况适时对VIS进行变更调整。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VIS管理部门是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分支机构人事行政部/综合部协助管理。

第十四条总公司综合管理部VIS管理职责:

(一)负责定期检查公司VIS在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二)负责组织公司VIS的调研、规划和设计,制订及下发公司VIS手册;

(三)负责对公司VIS标准的解释、VIS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公司日常的行销宣传品的设计、审核与管理;

(五)负责公司所有的商标注册,并按公司VIS标准要求实施;

(六)负责制定VIS年度推广计划,实施宣传和培训工作;

(七)负责制定总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执行VIS的考核标准;

(八)负责在公司的展会、业务运作以及对外宣传活动中,审核、监督和推广公司VIS 标准。

第十五条各分支机构人事行政部/综合部VIS管理职责:

(一)负责落实执行公司的VIS规范,并根据VIS标准,制定本机构VIS落实细则,报总公司审核备案;

(二)负责定期检查本机构各部门的VIS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三)负责制定本机构VIS年度推广计划,实施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本机构执行VIS的考核标准;

(五)根据部门实际情况与需求,对应用要素提出修改意见,在经过总公司审核备案后,对应用要素进行修改。

第五章VIS手册使用规范

第十六条VIS手册是公司VIS标准文件,是公众和员工对其有效识别的依据,公司及员工在日常经营及宣传活动中必须严格以VIS手册为标准,以保证公司VIS的完整统一。具体活动执行中,如遇VIS手册未涉及的部分,必须报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企业名称的使用

(一)VIS手册中,企业名称分别为全称“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语全称“FORESE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简称“xxxx”,英文简称“FORESEA LIFE INSURANCE”。

(二)“xxxx”特指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专有名词,除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

各下属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使用。

(三)“xxxx”包含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各下属分支机构。对外统称“xxxx”或按照工商注册名称统一称谓。

(四)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在对外招投标、合作及开展相关工作时,应当使用全称“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五)在同时使用“xxxx”字样和分支机构自有名称时,应严格按照如:“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范进行制作、使用。

第十八条企业标志的使用

(一)企业标识为xxxx专有,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简化、变造、污损、残缺使用。各分支机构不得另行设计标志。

(二)除特定的标志(如司徽)可单独使用标志图形部分外,企业标志图形部分和中英文名称应组合使用。

(三)以下情况应当使用企业标志:

1.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突出位置;

2.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所辖公众场合、重大仪式庆典场所、人员聚集地等重要场所的突出位置;

3.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组织的各类活动、会议和工作现场;

4.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出版物和宣传品的突出位置;

5.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在使用各自的资质进行对外招投标、合作和开展相关工作时。

(四)企业标志同分支机构名称组合使用,组合方式严格按照标志与分支机构名称标准组合形式、比例大小和标志颜色使用,不得简化、变造、污损、残缺使用。具体示例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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