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三典的法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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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判断题

法制史判断题

四、判断题(共 10 道试题,共 10 分。

)1. 西周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司寇、小司寇、士师、乡士和遂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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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错误2. 夏启通过暴力夺取政权,建立了夏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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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确3. “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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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确4. 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和大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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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确5. 奴隶制五刑最早来源于原始时期的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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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确6. 春秋时期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法治取代礼治等等,是这一时代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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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确7. 战国时期的指导思想其中包括“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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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错误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B. 正确8. 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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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确9. 楚国在悼王时任用李悝为令尹,实行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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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错误10. 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遭到晋国以孔子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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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错误四、判断题(共 10 道试题,共 10 分。

)1. 西周的买卖契约叫做傅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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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错误2. 所谓的“三国三典”,就是“刑新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轻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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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错误3. 晋国赵鞅铸刑鼎,遭到叔向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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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错误4. 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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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确5. 商朝的罪名包含:舍弃啬事、不从誓言、不吉不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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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确6. 炮烙是商朝死刑处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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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确7. 商朝初期的王位继承制度实行父死子继,辅以兄终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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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错误8. 劓殄是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确立“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 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 “ 重罪十条 ” 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 封建礼教的十种行为。 一曰反逆, 封建礼教的十种行为 。 即 “ 一曰反逆 , 二曰大逆, 三曰叛, 四曰降, 五曰恶逆, 二曰大逆 , 三曰叛 , 四曰降 , 五曰恶逆 , 六曰不道, 七曰不敬, 八曰不孝, 六曰不道 , 七曰不敬 , 八曰不孝 , 九曰 不义, 十曰内乱” 不义 , 十曰内乱 ” 。 凡是犯有这十种罪 名的, 从重处罚, 名的 , 从重处罚 , 并 “ 不在八议论赎之 限”。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由 廷尉、御史、尚书三部分构成。 廷尉、御史、尚书三部分构成。廷尉是最高审 判机关的长官,御史是中央监察机关。 判机关的长官,御史是中央监察机关。尚书是 司法行政长宫。 司法行政长宫。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为专门审 核刑案的官署。 核刑案的官署。 北周以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北周以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审判权掌 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二、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原 则。
服制, 服制 , 是我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来表示亲 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 晋律》 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晋律》中 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由此 由此, 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由此,服 制不但被用来作为确定赡养与继承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 与义务关系,而且也是亲属相犯确定刑罚 轻重的依据。服制愈近,以卑犯尊, 轻重的依据。服制愈近,以卑犯尊,处罚 愈重,以尊犯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 愈重,以尊犯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 以尊犯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相对变轻。 以尊犯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相对变轻。 这一原则确立以后,一直沿用到清末。 这一原则确立以后,一直沿用到清末。

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1.夏商两代的立法,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与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两个部族的传统习俗与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其中包含礼与刑两方面的法律内容。

同时夏商两代又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

“有夏服天命”、“致孝于鬼神”。

夏代政权从一建立时起,便宣称自己是“受命于天”的;对于那些违背“天命”者,自然要“恭行天之罚”。

商代的建立也以“受命于天”而自居。

“有殷受天命”、“天命玄鸟,降而生商”、“有方将,帝立子生商”。

夏代宣扬“受命于天”、“奉天伐罪”,所崇尚的“天”及“天命”仅处于一种自然神阶段。

商代则将“天”及“天命”人格化为形象的“帝”或“上帝”,并与祖先一起奉为神灵祭祀崇拜。

因此,商代已由简单的自然神崇拜发展成为与祖先神崇拜相结合,由单纯宣扬“天罚”进而发展到与占卜巫术相结合的“神判”。

2.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的天命思想和神权观念,继续宣称自己“受天明命”,继续打出“恭行天之罚”的旗帜。

周人通过总结汲取夏商两代颠覆的历史教训,对“天命”有了新的认识和解释。

他们不再盲目的迷信“天命”了,而是在“敬事上帝”的同时,提出了“不可不敬德”的要求。

于是西周统治者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认识出发,将“天命”与“民意”、德礼与刑罚紧密联系在一起,确立“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指导思想,形成了“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法世轻世重”的法制原则。

3.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动荡与激烈变革,形成了以儒、道、墨、法四家为代表的法律思想和法制主张。

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提出“礼治”、“德治”、“人治”的思想。

孟子把孔子的“仁政”思想发展为“仁政”学说,提倡“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

道家学派创始人老子,提出“自然”、“无为”的思想。

庄子继承和发展了老子“道法自然”的法律思想,明确提出了“帝王之德,以天为宗,以道德为主,以无为为常”的绝对“无为”的政治主张。

三国三典

三国三典

】《周礼·秋官·司寇》记载,我们可以看出西周时期依据当时的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优劣,统治者灵活运用刑罚手段,并提出“三国三典”的原则来指导立法,这就是著名的“三国三典”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与此同时,中国历代的统治阶级又人为地把治理国家划分为两个层面,即治吏与治民的综合。

孟子讲求“道性善” ,肯定人性本是善的。

“性善论”的理论基础是人人生而皆有四心:“恻隐之心”、“羞耻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由此概括为:仁、义、礼、智。

这四者是“善”的萌芽状态,是人本身的道德本能与道德直觉。

当今中国,正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党的重要使命和人民的强烈愿望。

弘扬法治精神,是我们党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站在世界文明发展的历史高度,对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深刻认识。

荀子断言“人之性恶”,人性应当改造,也可以改造。

这就构成了荀子思想理论的基点。

他认为人恶的情欲是导致犯罪的原始的内在心理驱动力,这也就指明了预防和控制犯罪必须正本清源,改造人们的恶,并且由此指出了矫治人性的最有力的手段是“礼与法”。

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进建设和谐社会。

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中国历史性的巨变,在其发展长河中可谓深远。

一代代人才为之付出了艰辛的努力,随着社会的变革,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注定为之改革。

有多少次震动人心的改革就有多少次同样令人鼓舞的法制变革。

一个社会的进步,一个民族兴衰的发展史,都可以从法制中窥见一二。

法律制度最能集中、突出的反映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点,体现当时人们对自然、社会和人生的看法与做法。

《三国演义》中的法律观念:以曹操颁布《让县自明本志令》为例

《三国演义》中的法律观念:以曹操颁布《让县自明本志令》为例

《让县自明本志令》 与刘备的仁政思想 有异曲同工之妙
《让县自明本志令》 中曹操对法律的重 视与孙权的法制观 念有所不同
《让县自明本志令》 在三国演义中的法 律观念中占有重要 地位
05
三国演义中法律观念的局限性和启示
章节副标题
三国演义中法律观念的局限性
法律观念落后:三国演义中的法律观念受限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文化传统, 存在许多不合理的规定和落后观念。
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三国演义中的人物在处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时,有时会受到权力的干 扰和影响。这对现代社会也有启示,即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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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曹操颁布《让县自明本志令》对理 解三国演义中章节法副标律题 观念的意义
曹操颁布《让县自明本志令》在理解三国演义中法 律观念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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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公正性:法律往往被少数权贵所操纵,难以保证公正审判和平等保护。
重视人治轻视法治:三国演义中法律观念强调君主的权威和人治的重要性, 而忽视法治的价值和作用。 缺乏程序正义:法律程序往往被忽视,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不公正和不 合理的情况。
现代社会的法律观念演变
法律观念的演变:从传统到现代 法律观念的局限性:三国演义中的法律观念与现代社会的差异 法律观念的启示:三国演义中的法律观念对现代社会的借鉴意义 法律观念的未来发展:展望未来法律观念的演变趋势
法律观念在作品中的体现
尊重法律:三国演义中的人物普遍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规定。
强调公正:法律在三国演义中被视为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工具。
重视契约精神:在三国演义中,人们普遍重视契约精神,遵守合同和协议。 强调家族荣誉:家族荣誉在三国演义中被视为重要的法律观念之一,人们 为了家族荣誉而遵守法律。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三国时期:拨乱之政,以刑为先2.两晋时期:纳礼入律3.南北朝时期:礼律进一步融合二、主要立法活动1.三国时期主要立法太和三年(229年)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等人制成《新律》18篇,《州郡令》45篇,及《尚书官令》、《军中令》等共一百八十余篇。

《新律》是在秦汉律由简到繁以后,中国封建法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转折点,取得了较大的立法成就:(1)改《具律》为《刑名》,置于律首;(2)调整律典篇目,删繁就简;(3)消除不同篇章内容之间的重复或抵触;(4)改革刑罚,重新确定五刑;(5)缩小族诛连坐的范围。

2.两晋时期的主要立法魏元帝咸熙元年(264年),司马昭以魏律烦杂、混乱为由,命贾充、杜预等名儒重臣“参酌旧律,因时变法,务从简约”,制定新律。

新律于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或《晋律》。

《泰始律》吸收了《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无论在篇章结构体例还是具体内容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1)篇章结构体例的改革;(2)律令分修,简化律令;(3)进一步改革刑制;(4)官定律疏注释。

3.南北朝时期的主要立法北齐文宣帝天保元年(550年),以东魏《麟趾格》尚未精细为由,命群官议造齐律。

至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省并篇名,刻求清约,锐意创新,正式编定成《北齐律》。

《北齐律》在律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都有所创新,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其立法成就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开创12篇的律典体例;(2)首创《名例》篇目作为总则整体;(3)科条简要。

三、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1.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

律在多种法律形式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实现统治所依据的基本法典;令规定国家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制度。

2.格发挥了重要作用。

格为定罪科刑的单行法规,北魏“以格代科”,将律无正条者编为格,与律并行。

三国时期的政治思想与文化传承

三国时期的政治思想与文化传承

三国时期的政治思想与文化传承三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动荡的时期,国家分裂为三个割据的政权:魏、蜀、吴。

在这个时期,政治思想和文化传承都发生着一些变化和发展。

一、政治思想1、儒家思想的兴起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思想之一,由孔子创立,强调道德伦理和礼制。

三国时期,随着社会的动荡和伦理道德的败坏,儒家思想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和倡导。

著名的文化人士蔡邕就是当时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提倡国家要建立公平正义的政治制度,强调君臣之间要有道德担当和忠诚信义。

同时,在这个时期,很多文化人士都强调了儒家的“和为贵”思想,认为和睦的国家才是真正的强国。

2、道家思想的影响道家思想是一种以道、无为和自然为中心的哲学思想,强调人类应该追求自由、自然和无拘束的状态。

在这个时期,道家思想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很多人认为政治制度应该以自然为主导,让人民自由自在地生活,这就是当时一些文化人士在理论上提出的“无为而治”思想。

就像蜀汉的刘备有时候就会参照“太极”的观念去管理国家。

3、法家思想的诞生法家思想是中国思想史上较为特殊和短暂的一种政治思想,受到了墨家和儒家思想的影响。

在三国时期,法家思想开始有所发展,并逐渐成为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元素。

蜀汉的法家大臣诸葛亮提倡的征伐北方就是法家思想的代表之一,而这也大大地影响了整个三国时期的政治思想。

二、文化传承1、文学艺术的繁盛三国时期,文学艺术有了极大的繁荣,这主要得益于古代文字、字画、音乐等艺术形式的兴盛和发展。

在这个时期,文学创作和艺术表现都体现了强烈的审美倾向,同时也对后世的文学、艺术和审美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智慧与勇气的传承三国时期的人物形象各具特色,而他们的智慧和勇气更是被后世广为传颂和欣赏。

在这个时期,古代文化的传承非常丰富多彩,其中蜀汉的诸葛亮是这个时期的代表性人物。

他非常重视学问,尤其是儒家学问,但同时会应用道家思想和法家思想,故智慧更广、思想更深远。

魏国的郭嘉则是另一位智慧出众的人物,他在军事、外交、文学等各个领域都有着独具特色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五服制罪
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 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 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 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 范围内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 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 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 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 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 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晋律增加或变更的篇名
为加强宫廷警卫,增加《卫宫律》;为管 理关津往来,增设《关市律》;为防止水 火灾害,增加《水火律》;为维护中央集 权,增设《违制律》;为调整分封制,增 设《诸侯律》。 晋律恢复魏律一度废止的《厩律》,将魏 律的《囚律》并于《系讯律》之中,删除 了魏律中的劫略、惊事、偿赃、免坐四篇。
五服的九族
九族中,纵向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 父母、己身、子、孙、曾孙、玄孙;横向,有己 身、兄弟、堂兄弟、再堂兄弟、三堂兄弟、姊妹、 堂姊妹、再堂姊妹、三堂姊妹。围绕着纵横向的 九族,形成了九族与五服的家族结构图。往上数, 上辈中有叔伯父母、堂伯父母、再堂伯父母、祖 伯父母、堂伯祖父母、曾祖伯父母、姑、堂姑、 再堂始、祖始、堂祖姑、曾祖姑等。往下数,下 辈中有侄妇、堂侄妇、再堂侄妇、侄女、堂侄女、 再堂侄女、侄孙妇、堂侄孙姑、侄孙女、堂侄孙 女、曾任孙妇、曾侄孙女等。
律学发展的意义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得到了官府的 重视。从曹魏时起在官府设立律学博士, 专门传授律学,从此历代均有律学博士的 建制。当时的律学家陈群、贾充、张斐、 杜预、刘颂等人均为国家重臣,他们参与 立法,使律学发展所取得的成就为立法所 吸收。特别是张斐、杜预对于法律的注释 文本,被国家推崇为权威之作,颁行全国, 两汉时期的私家律学复归于官方解释。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讲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学习重点:掌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儒家化的表现。

主要内容: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二、立法概况三、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四、司法制度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1、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曹操认为:治理太平之世,统治者应致力于礼乐教化,以淳朴风俗;而治理乱世,统治者首先应树立法律的权威,以安定社会。

2、两晋:纳礼入律首先,晋代统治者认为“礼治”是法制的灵魂。

其次,晋代统治者认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系之于礼。

再次,晋代统治者在立法实践中“纳礼入律”,使礼律合一的思想得以充分体现。

礼律合一在晋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3、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南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多拘守魏晋主张,因而无大建树。

北朝统治者是异族入主中原,对中原文化,尤其儒学充满兴趣。

他们热衷“汉化”,所以他们更加注重礼地法的指导作用,注重礼与律的统一。

思考:为什么传统中国社会少数民族政权总要汉化。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一)立法概况:1、三国时期:《魏律》又称为《新律》(见教材P151)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见教材P152)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3、南北朝时期:《北齐律》(见教材P155)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1、出现了律、令的区分。

(见教材P152)2、出现了格与式两种法律形式: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

(见教材P154)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一)刑事法制1、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1)“八议”制度:(见教材P156)1)《新律》中首次入律。

6-14,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6-14,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天朝田亩制度》的意义与不足:
积极意义:太平天国所坚持的政治、经济制度包含有朴素的农民成份和平等要求,如平均土地和保荐官员等,并把历史农民起义所提出的纲领发展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是旧式农民反封建思想的结晶。
消极意义:它所追求的平均一切社会财富,消灭私有的手段实行人类平等的思想违背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同时它所主张的废除一切封建土地制度,势必剥削农民和其它劳动者合法占有的土地,使广发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引起广大农民的不满;它所确立的政治制度仍无法摆脱封建专制的窠臼(kē jiù ),甚至较之中国历史上封建政权之专制更有过而不及。
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关。
宣政院是一个与世俗权力机关并行的宗教权力机构,是主持全国的宗教管理和宗教审判的最高机关,掌管僧人和僧官的刑民案件,长官由帝师担任。
元代开始出现诉讼代理制度。
十、明朝的法律制度
《大明律》是中国法制史上又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律典,其特点主要有:第一,体例结构上,《大明律》以名例和朝廷六部命名,并结合传统的以事项分类的编制体例,门类划分较细,便于检索;第二,律典文字浅显,通俗易懂;第三律首附有《服制图》《五刑图》《六脏图》等图表,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大明律》不仅反映了明初统治者注重立法和严于修律,而且相较以往律典也有所发展。
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令是国家规章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汇编;
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赦令的汇编;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典即指《唐六典》,它是唐朝的一部行政法典。
律令格式间的关系:首先,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其次,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不过,到了唐朝的中、后期,由于社会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律又无法适应这种变化,同时又不能随意修改,所以格赦这些能及时反映当朝皇帝意志和适用性较强的法律形式地位渐高,并常常替代律的作用。

三国法律适用总结(2篇)

三国法律适用总结(2篇)

第1篇一、引言三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充满战乱与变革的时代,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这一时期,魏、蜀、吴三国各自建立了相对独立的政治和法律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

本文旨在总结三国时期的法律适用情况,探讨其特点、影响及其在后世的影响。

二、三国法律适用特点1. 法律形式多样化三国时期的法律形式丰富多样,包括律、令、科、比、故事等。

律是基本法典,具有普遍适用性;令是皇帝发布的诏令,具有强制性;科是针对特定事项的规章;比是比附定罪,即对律法中未规定的事项,参照类似事项定罪;故事则是前人处理案件的案例汇编。

2. 法律适用原则明确三国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注重明确的法律原则,如罪刑法定、罪责自负、刑罚适度等。

这些原则在《魏律》、《蜀律》、《吴律》等法典中均有体现。

3. 法律适用灵活多样三国时期的法律适用较为灵活,既注重法律规定,又考虑实际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和制度,以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

4. 法律适用与政治紧密相连三国时期的法律适用与政治紧密相连,法律成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工具。

在法律实践中,统治者往往利用法律手段来巩固政权、调整社会关系。

三、三国法律适用影响1. 维护了国家统一和稳定三国时期的法律适用有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稳定。

在战乱频繁的背景下,三国统治者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为国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2. 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三国时期的法律适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法律对土地制度、税收制度、商业贸易等方面的规定,为农业生产、商业贸易提供了保障,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繁荣。

3. 丰富了法律制度三国时期的法律适用丰富了法律制度。

在继承秦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三国法律在形式、内容、适用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4. 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三国时期的法律适用为培养大量的法律人才创造了条件。

在三国政治舞台上,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法律家,如诸葛亮、钟繇、杜预等,他们为后世法律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2023司考三国法总结范文

2023司考三国法总结范文

2023司考三国法总结范文题目:2023司考三国法总结一、引言司法考试是对法律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考核,是法律职业资格的重要入口。

2023年司法考试的三国法科目是法学基础的重要内容,通过对三国法的学习,不仅可以深入了解中国法律传统,还可以对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有更深刻的理解。

本文旨在对2023年司考的三国法科目进行总结,对于学习者和考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三国法概述三国法是指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体系,包括秦朝的法家学说、汉朝的儒家学说和晚期的道家学说。

三国法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对后来的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1. 秦朝的法家学说秦朝法家学说以商鞅变法为代表,实施了一系列变革,例如建立郡县制度、实行九品中正制等,使得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和科学。

法家学说强调法律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提倡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对中国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2. 汉朝的儒家学说汉朝的儒家学说在法律领域主要体现为礼法合一的思想,即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

儒家学说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社会的和谐,对于司法制度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原则和要求,例如儒家的“仁义”思想在汉朝法律中得到了一定的体现。

3. 晚期的道家学说晚期的道家学说提出了“无为而治”的思想,即在法律领域中强调放松对人民的管制,倡导自由、平等的社会秩序。

道家学说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理论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法律精神的构建和法治观念的提升方面。

三、三国法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三国法的出现和发展,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奠定了基础,对后来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1. 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制度三国法主张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强调法律对所有人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这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方向和基本原则。

2. 社会秩序的维护三国法以法律为手段,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

这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思路和范例。

三国时期的法律与司法

三国时期的法律与司法

三国时期的法律与司法在三国时期,法律与司法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正义。

本文将从三国时期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法律条文的制定和执行、重要案例以及司法制度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在三国时期,法律制度主要以官方制定的条文为基础,主要有《魏律》、《蜀律》、《吴律》等,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

同时,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司法机构来负责审判案件,如魏国设立的侍中、尚书等职位,并由司空和御史中丞共同组成审判团队。

蜀国则设立了丞相和御史大夫来负责审判案件,吴国也有相应的司法部门。

二、法律条文的制定和执行在三国时期,法律条文的制定和执行主要由朝廷负责。

朝廷会派遣官员担任监察官,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的执行公正。

同时,朝廷还会定期修订法律条文,以适应时代的需要和社会的发展。

法律的执行不仅包括对罪犯的定罪和处罚,还包括对民事纠纷的处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重要案例在三国时期,有一些重要的案例对于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比如,蜀汉刘备时期,曾有一案涉及世族之间的争斗,最终得到公正的处理,使得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得到了巩固。

同时,魏国司空曹操也曾处理了一起纠纷案件,以法律为准则,公正地裁决案件,为后世的司法制度发展打下了基础。

四、司法制度的影响三国时期的法律与司法对后世的影响不可忽视。

其中,法律条文的制定和执行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借鉴。

而对重要案例的公正审判也塑造了后世对司法公正与权威的认知。

此外,司法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执法也提升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综上所述,三国时期的法律与司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的建立为法律的执行提供了基础,法律条文的制定和执行为后世的法律发展提供了经验和借鉴,重要案例的公正审判塑造了后世对司法公正与权威的认知。

三国时期的司法制度对于后世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国法法律适用选择总结(2篇)

三国法法律适用选择总结(2篇)

第1篇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三国时期(公元220年-280年)是一个特殊的时期。

这一时期,魏、蜀、吴三国鼎立,各自为政,形成了不同的法律体系。

三国法在法律适用选择上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本文将对三国时期的法律适用选择进行总结和分析。

一、三国法律体系的差异1. 魏国法律体系:- 魏国法律以《魏律》为主要法典,强调“重刑轻罪”,注重维护皇权。

- 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方面。

2. 蜀国法律体系:- 蜀国法律以《蜀科》为主要法典,借鉴了汉律,并有所创新。

- 法律体系相对简单,主要侧重于刑法和军事法。

3. 吴国法律体系:- 吴国法律以《吴律》为主要法典,受到魏律和蜀科的影响。

- 法律体系较为丰富,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多个方面。

二、三国法律适用选择的原则1. 属地主义:- 三国法律均以地域为依据进行法律适用,即在同一地域内,适用当地的法律。

2. 属人主义:- 对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如皇室成员、官员等,适用特定的法律。

3. 事件主义:- 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发生地,选择相应的法律进行适用。

4. 混合主义:- 结合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和事件主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法律。

三、三国法律适用选择的案例分析1. 魏国案例:- 《魏律》规定:“凡民有犯,先察其轻重,然后决其罪。

”- 案例一:某魏国百姓在野外拾得财物,被指控盗窃。

根据属地主义,适用魏律进行审判。

2. 蜀国案例:- 《蜀科》规定:“军中犯法,依军法论处。

”- 案例二:蜀国将领在军中犯法,根据属人主义,适用军法进行审判。

3. 吴国案例:- 《吴律》规定:“犯罪之人,先审其情,然后定其罪。

”- 案例三:某吴国商人因商业纠纷被指控欺诈。

根据事件主义,适用吴律进行审判。

四、三国法律适用选择的影响1. 法律多元化:- 三国法律适用选择的原则和案例分析表明,三国法律体系具有多元化特点,反映了不同地域、身份和事件的差异。

2. 法律适用灵活性:- 三国法律适用选择的原则和案例分析表明,三国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内容主要发展 (一)刑事立法
1.“八议”入律 2.“官当”入律 3.确立“重罪十条” 4.“准五服以制罪”列入律典 5.刑罚制度进一步改革 (1)废除了宫刑 (2)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二)民事立法
1.买卖、借贷立法 2.婚姻、家庭和继承立法 (1)婚姻立法 (2)家庭立法 (3)继承立法
“听赎”,并创设“例减”制度。
三、隋朝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诉讼和司法制 度
(一)中央审判机关为大理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为刑 部,负责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案件及州县徒刑以上案 件;御史台掌纠察,兼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州刺史 (郡太守)、县令兼理狱讼。
(二)诉讼制度允许按级上诉,直至御前直诉,取消刺 史对死刑和处决权,死刑报皇帝批准。
分两类不准结婚:“违律为婚”,“婚娶违律”。 (四)离婚
分强制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情况
十三、家庭立法
严格维护父权和夫权为内容的家长制统治。 (一)子孙在家庭中必须无条件服从家长, 不得违反家长教令。家长只要不犯“十恶”罪, 子孙不得告发;不得分家别立户籍,要尽孝道。 (二)在家庭中“夫尊妻卑”,妻“义同卑 幼”,法律上同罪异罚;妾在家中地位更不如 妻。
(四)考课制度
按一定的标准考核官吏政绩优劣的制度。 唐代考核分为“上上”至“下下”九等。
(四)致仕制度
十、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维护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特权
(1)议(2)请(3)减(4)赎(5)官当(6)免官
2.其他定罪量刑原则
(1)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
(2)自首减免刑罚 (4)共犯区别首从
(3)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
《北齐律》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

三国时期的政治体制与法律制度

三国时期的政治体制与法律制度

三国时期的政治体制与法律制度三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动荡的时期,三个国家魏、蜀、吴相互争夺并称霸一方。

在这个时期,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革和创新,对后来的中国政治和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政治体制的变革在整个三国时期,各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而最突出的是魏国的政治体制。

魏国采用了东汉末年建立起来的官僚体制,设立了丞相、大将军等各式官职,进行管理。

而丞相则是担任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的人,基本上拥有着向皇帝报告、行使权力的职能。

相比之下,蜀汉和东吴则相对较少设置这些官职,更多地采用了地方豪族的势力来掌控政权。

这种政治体制的差异是导致三国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外,三国时期的政治体制还体现在各个国家的军事组织上。

魏国坚持统一主权,将各地的军事都统一管理,在军队的组织和指挥上,有明确的制度和条例。

而蜀汉和东吴则相对灵活一些,更多地依靠地方势力组建自己的军队,这使得蜀汉和东吴的军队在实战中更具机动性和灵活性。

二、法律制度的创新三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创新和发展。

首先,各个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和刑法,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这些法律包括土地制度、私法、刑法等多个方面,涉及到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治理等方面。

其中,魏国的法律制度最为完善,吸收了汉代的法律经验,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创新,为后来的中国法律奠定了基础。

其次,三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得到了扩大。

在这个时期,国家开始意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稳定和治理的重要性,因此开始加大对于非政治犯罪的打击力度。

这一点体现在各个国家的诉讼制度改革上,各个国家开始加强对于刑事犯罪的打击,并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司法机构,使司法制度更加完善。

此外,三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还体现在对于军队和士兵的管理上。

为了保持军队的纪律和作战效能,各个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军法和军纪条例,明确规定了士兵的义务和标准,加强了对于军队的管理。

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军队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三国法重点章节

三国法重点章节

三国法重点章节三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文化艺术繁荣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三国法重点章节”展开详细的阐述,以期能够引起读者的兴趣和共鸣。

三国时期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东汉末年的黄巾起义。

黄巾起义的爆发使得中央政府对于军事和民生都无法有效管理,各地纷纷建立自己的武装力量,法制也随之瓦解。

到了三国时期,刘备、曹操、孙权三方势力逐渐形成,各自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刘备的蜀汉,重点章节主要是以《蜀汉法》为基础。

这部法律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职责和权力,特别是对于军事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

同时,蜀汉法还重视对民生的保护,规定了土地和财产的归属以及对农民的保护措施。

此外,蜀汉还注重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设立了法律学院培养法律人才,以确保法律的执行。

在曹操的魏国,重点章节主要是以《魏律》为基础。

《魏律》是一个相对严格的法典,对于军事、政治和民生都有详细的规定。

曹操注重军事力量和政治统一,因此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权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曹操还提出了“三纪六律”的理论,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行为准则,以确保政府的高效运作。

在孙权的吴国,重点章节主要是以《吴律》为基础。

《吴律》对于经济和财产问题有着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商业和海洋事务有着严格的管理。

吴国经济相对发达,因此法律对于贸易和商业活动的规范非常重要。

此外,吴国还注重对于文化和教育的发展,推行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才。

在三国时期,虽然各国的法律体系各有侧重,但都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和法治的理念。

三国时期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政权的巩固。

不仅如此,三国时期的法律还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国时期的法律重点章节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通过对三国时期各国法律的比较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当时社会的政治、军事和经济状况,进一步认识到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同时,也可以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为现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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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三典”所谓“三国三典”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这是中国古代统治者在长期的治理国家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为中华民族所特有的治国思想。

据《周礼.秋官.司寇》记载,西周时期就已提出了根据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优劣灵活适用刑法手段的“三国三典”原则。

在此原则中,“国”即社会,而中国古代统治者又将治理社会划分为两种层面,即治吏和治民,而明君要“治吏不治民”。

这一思想对封建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疑难分析】:怎样理解明初重典治世法制思想确立的历史背景?明朝开国君主朱元璋确立了强化封建中央集权的“重典治世”政策。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是早在《周礼·秋官·司寇》中就已记载的中国古人关于根据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的优劣灵活适用刑法手段的“三国三典”原则。

朱元璋认定明初是乱世,因为北方的蒙古军事贵族仍虎视中原,抗元农民起义余波未平,各地起义时有发生,而受两宋及元朝吏治失之过宽的影响,明初官僚队伍纪律松弛,贪赃枉法行为不断发生,在统治集团内部又有不同派系的争权夺利、皇权与相权的斗争。

朱元璋接受“明君治吏不治民”的思想,认定要用“重典”来“治吏”就可达到“重典治世”的目的,“乱国”的局面就可扭转。

第二节明朝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在律方面主要是《大明律》的制订。

它是中国历史上又一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二、令方面主要是《大明令》的制订,它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三、大诰与榜文。

四篇大诰是明初重典治世的产物,朱元璋死后,大诰不在具法律效力。

榜文是“教民榜文”。

是一种特别刑事法规。

它一般是皇帝的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案例,文前题有“为禁约事”,或“申明教化事”,悬挂于各级衙门门首及各地申明亭中,以让百姓知法守法。

它的法律效力高于明律,内容上也多为苛求罪名的法外酷刑,是“重典治世”的产物。

四、条例是明朝制订、修改较频繁的法律形式。

它有司法机关根据案例拟定条文,教由皇帝批准颁布,称为永久性的法规。

明孝宗后制订的《问刑条例》是其典型代表,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五、会典。

它是以朝廷六部官制为纲的各类行政法规的汇编,体制仿自《唐六典》、《元典章》,《大明会典》其主要代表。

【概念辨析】:1.《大明律》这是明王朝的基本法典。

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元年,至洪武三十年制定完毕,颁布天下。

《大明律》经过三十年的修订,才正式形成最后的体例,其修订时间之长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是罕见的,这主要是受朱元璋“重典治世”思想的影响,律典最终的风格也反映了这种思想。

《大明律》内容上承袭唐律,体例上则继承了《元典章》的体例风格,即《名例律》置于律首,以行政六部的顺序来编排律文,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大明律》的颁布不仅反映出明朝统治者注重立法、严于修律,而且较之前代法典,它确有重要发展。

正因如此,《大明律》能贯彻明代始终,并且对清代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2.明《大诰》朱元璋坚持“重典制世”的政策。

他认为明初是一个乱世,单有一部《大明律》是不够的。

因此,他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亲自制定带有特别刑事立法性质的的明《大诰》,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

《大诰》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加上明太祖的例令等,分为《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部分。

比较《大明律》,《大诰》的规定超出律文许多,处罚也更为残酷。

《大诰》有优于《大明律》的使用效力。

《大诰》是朱元璋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是惩办罪犯,震慑臣民的有力工具。

至洪武三十年,朱元璋下令将《大诰》条目附载于律文,加重了犯罪的刑事处罚,以致出现了“轻重失宜”的结果。

直到明朝中叶,明政府才宣布律后所附诰废而不用,《大诰》结束了其历史使命。

3.《大明会典》明洪武十三年,皇权与相权争斗的结果,使明政府废除了中书省和宰相制度,六部等中央行政机构摆脱了宰相的控制,直属于皇帝领导,中国的封建行政体制出现了重大变更。

这一变化,加速了明朝行政法规的建设。

自明英宗时期开始编纂具有封建行政法典性质的《大明会典》,至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初编制完成,又经过明武宗正德年间的参校补正,正式颁布天下。

《大明会典》采用“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体例,在六部下分司、科,标明种种条注,体例结构规范、系统,便于实际执行。

这是唐《六典》后又一部比较成功的行政法典。

其后又有《嘉靖续编》、《万历重修回典》等法典的制定。

【疑难分析】怎样理解条例这一法律形式在明朝的变化和作用?一、例的使用盛行于两宋,延及元朝,到了明朝,例的应用更为广泛,成为律、诰以外最为灵便的法律武器。

二、明代对条例的删修是非常频繁的,主要有;(1) 明太祖年间,下令损益所增条例,将条例按类附入律后;(2)明孝宗时期删修了《问刑条例》,使律、例并行进一步合法化;(3)明世宗嘉靖、神宗时期编辑了前朝诏令及《问刑条例》等共计382条,分类附于律文之后。

至此,明代以律为主,以条例为附注补充的律例合编体制确定下来。

采用律例合编体例编纂的《大明律集解附例》最终改变了唐宋以来的法典编纂形式,并对清代立法带来了直接影响。

第三节明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基本内容】:一、刑事方面。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断罪无正条”时确立“比附”类推原则;对涉外案件运用属地原则。

(2)刑罚体系由五刑二十等级及凌迟、充军、迁徙、枷号、刺字、廷杖等组成。

(3)对犯罪与刑罚处置上,明朝相比唐朝,体现了“重重轻轻”的特点,即对于典礼风俗教化方面的犯罪,明朝处罚较唐代为轻;对贼、盗、财产、钱粮等犯罪,明朝处罚教唐代为重。

首先,它加重了对危害专制统治罪名的处刑;其次,创设“奸党罪”、“交接近侍官员”以加重对侵害皇权罪的处罚;第三,对财产罪处罚加重;第四,一六赃罪处罚官吏贪污犯罪。

二、民事方面。

(1)所有权上:在财产所有权方面强调先占原则;(2)契约关系上减少官府的干涉;(3)婚姻家庭关系上,进一步贯彻纲常礼教原则;(4)财产继承方面,贯彻保护直系卑亲属继承权的原则。

三、行政方面。

(1)中央废除丞相制度,由六部与通政使、左都御史、大理卿组成九卿。

地方设省、府、县三级。

(2)官吏的选拔任用,以八股经义取士为主。

(3)明朝官员的考课分为“考满”、“考查”。

(1)明代的监察制度完备,都察院、六科监察都是监察机构。

四、经济立法方面。

主要有赋税制度、专卖制度、矿冶制度、海外贸易制度等。

【概念辨析】:1.“奸党罪”在明朝“重典制世”的立法思想下,明太祖洪武年间创设了“奸党罪”,这在中国古代法律史是首创。

其内容主要有: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运用计谋使犯人逃脱死刑处罚、听凭长官旨意任意增减犯人刑罪、朋比结党、扰乱朝政等等。

设立“奸党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封建中央君主集权,防止臣下篡权变乱。

这种犯罪具有刑法上的不确定性,很容易成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

终明一代,政府屡兴大狱,肆意杀戮朝廷重臣与封疆大吏,大多基于朱元璋重惩“奸党罪”的法律规定。

“奸党罪”的设立导致明代冤狱丛生,官僚阶层内耗严重,终致统治集团内部危机四伏,影响了统治效能的发挥。

2.六赃罪明代法律将贪污受赃归纳为六种形式:监守赃、常人赃、窃盗罪、枉法赃、不枉法赃、坐赃。

《大明律》将这六种贪赃罪绘制成图标于律文之首,以表明政府严厉打击官吏渎职犯罪、“重典治吏”的决心。

但立法者将官吏利用职权授受贿赂的渎职犯罪与偷窃等侵犯财产犯罪相提并论,就犯罪学而言是不科学的。

【疑难分析】;如何理解明朝刑罚适用上的“重其所重”与“轻其所轻”这是明朝政府的刑罚适用原则。

明初,政权尚不稳定,小规模的农民起义不断发生,政权内部受元政府贪污腐败风气的影响,官僚阶层腐败严重。

因此,朱元璋确定了“重其所重”的原则。

所谓“重其所重”就是明律与唐律相比较,在某些事项上如果唐律处罚比较严厉,那么《大明律》则规定的更加残酷。

这些事项主要是涉及盗贼及贪污挪用官府钱财粮物、谋反谋大逆等严重政治性犯罪。

如谋反大逆罪,唐律处斩,明律处凌迟死;唐律规定盗窃四十五匹以上,处加役流刑,无处死刑的规定,而明律规定三次触犯盗窃罪的,处以绞刑。

在实施“重其所重”政策的同时,明政府又确定了“轻其所轻”的原则,即在涉及“礼典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的犯罪方面,比较唐律,明律处罚较轻。

如“闻父母丧匿不举哀”,唐律处流刑两千里,明律改为“杖六十,徒一年”;对于“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罪,唐律处徒三年,明律处“杖一百”。

由于这些犯罪并不直接危及皇权与国家统治,适当减轻对一般性犯罪的处罚,不仅有利于突出打击某些严重犯罪,而且也有利于缓和社会上的反抗情绪,巩固封建专制统治。

所以,明朝统治者在刑罚适用原则上做了这些重要调整。

第四节明朝司法制度【基本内容】: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由“三法司”组成,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2)地方司法机构由省、府、县三级构成,另外,军人诉讼独立组成审判系统,由各省军事机构中的“断事司”负责审理军人之间的诉讼。

(3)锦衣卫、东厂是明朝的特务司法机构,厂卫参与各种审判活动。

二、诉讼制度。

(1)严厉处罚诬告的行为;(2)严禁越诉;(3)军官军人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4)明确地域管辖原则;(5)重视民间的半官方组织的调解“息讼”,申明亭、乡约均是半官方的组织,负责田土、婚姻、斗殴、相争等纠纷的调解工作。

三、审判制度。

(1)逐级复审原则。

(2)会审制度完备。

有“热身”、“朝审”、“大审”等。

【概念辨析】:1.申明亭明代为贯彻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效用,很重视基层单位的司法建设,在最基层的乡一级设置申明亭制度。

这种制度赋予乡间长老与地方保甲长调处民事案件与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权力。

凡是在本乡有犯罪经历的人员,均在申明亭中表明其罪名及所受刑罚,以警戒其它人员。

如这些人员改正悔过,则可以予以勾销。

2.锦衣卫明朝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相比以前各个王朝,最大的变化是在普通司法机构之外建立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

其中“卫”就是指锦衣卫。

它原来是明朝皇帝禁卫军十二卫中的一个,是贴身警卫,负责皇帝的安全保卫。

朱元璋将锦衣卫的职权扩大到司法审判领域。

锦衣卫只听命于皇帝,无需普通司法机构的批准,它们可以秘密行使侦察、逮捕、刑讯乃至审判等各项权力。

这开启了特务司法机构兼管司法审判的恶劣先例。

其组织机构为南、北镇抚司,南镇抚司负责本卫的法纪与军纪工作,北镇抚司直接受命于皇帝,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的程序限制与都察院的监督。

它直接承接皇帝交办的重大刑事案件,同时也插手其它案件的侦察、逮捕、刑讯、审问等各项工作。

朱元璋曾下令禁止锦衣卫干预司法,明成祖时期予以恢复。

锦衣卫在明代成为君主御用的秘密司法审判机关,权势显赫,插手正常的司法审判,对明代的司法体系造成严重影响。

3.东厂东厂是明代臭名昭著的宦官特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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