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安全管理制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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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堡小学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制度。
二、用火管理
1、值宿室、锅炉房等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操作时必须有人监护。操作间严禁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2、严禁在图书室、阅览室、实验室、教室、办公室、教师宿舍、会议室、库房等重要场所内使用明火。凡是需要动用明火作业,必须事先申报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批准,采取措施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方可动用明火。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准留有火种。大风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3、禁止在上课期间动火施工。
4、校内焚烧废物,应在校园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特殊焚烧和大量焚烧,应事先报校安全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的焚烧,须有专人在现场负责安全,焚烧完毕应浇灭余火,将灰烬倒在安全地点。
5、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废弃的放射性有毒固体、液体、气体处理排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准点燃或随意排放。
6、对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
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7、用火、用电警示标志醒目,防护用具完好。
三、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给予责任人行政处理;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严肃处理。
中央堡小学
二〇一三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