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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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公司法》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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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完整笔记 指定教材: 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二版。

定价:18.00元。

总论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 一、公司法的定义 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 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 二、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 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这一定义可以分解成三层意思: 1、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

2、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合法性 2、营利性 3、独立性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须有5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法考知识点

公司法法考知识点

公司法法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法法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公司法就是规定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解散等一系列事情的法律规定。

就好比是公司从“出生”到“死亡”都要遵循的一套规则手册。

②重要程度:在法考里那可是相当重要的。

很多时候商业活动、企业管理等都离不开公司法的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里如同大厦的重要支柱,撑起了商业法律关系这片大屋顶。

③前置知识:得先对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点了解,像什么是法人,什么是债权债务,毕竟公司也是一种法人,里面涉及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等。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场景太多了。

比如想开个小公司,怎么注册,股东们的权利义务怎么分,或者在大公司工作遇到内部股权纠纷等都得靠公司法来定规则。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公司法在整个法学体系里是商法的重要部分,就像星星座里的一颗很亮的星,与合同法、破产法等其他商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②关联知识:和民法里的法人制度紧密相连,毕竟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法人。

与证券法也有关系,公司要融资上市等就得遵循证券法,而证券法又和公司法里的资本制度、股东权益等有交集。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有一定难度。

因为里面涉及很多复杂的制度,像公司治理结构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的权限规范就很容易混淆。

- 关键点:我觉得理解公司的独立人格这一点很关键,还有资本制度这大块内容。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是重点考查内容,分值占比不小。

- 考查方式:有选择、案例分析等。

选择题可能考查个小知识点,像某个情况下股东的表决权怎么算。

案例分析往往会给出一个复杂的公司纠纷场景,让分析各方的权利义务,谁该承担什么责任。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公司的概念:简单说公司就是一群人(股东)为了赚钱之类的目的凑到一起,根据法律规定组建起来的一个组织。

它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可以独立承担责任。

就像是一个有独立“人格”的超级团队。

- 股东的概念:股东就是往公司里投钱拿股份的人,股东有对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呢。

新公司法笔记(精华版)汇编

新公司法笔记(精华版)汇编

《公司法》笔记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1、依法成立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独立享有财产权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自已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以及场所二、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社团性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

公司的社团性主要表现为它通常要求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公司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之日产生,至公司终止之日消灭。

公司签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法人资格终止之时,也就是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3、权利能力的限制1)性质的限制除了专属于自然人基于性别、年龄、生命、身体、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不能承受外,公司作为拟制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不再受性质的限制。

公司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公司可以作为其它公司的董事,可以成为资合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成为其它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还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

2)经营范围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其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才产生公示效力。

3)转投资的限制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借贷的限制只能向银行代款,企业之间不能拆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5)担保的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包括公司的股东、其他自然人、其他法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要求:A.首先,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否则,无效。

还必须遵守章程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无效。

B.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无效。

《公司法》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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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完整笔记指定教材: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二版。

定价:18.00元。

总论第一章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一、公司法的定义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二、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一、公司的定义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这一定义可以分解成三层意思:1、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

2、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1、合法性2、营利性3、独立性第三节公司的分类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须有5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独资公司:股东仅为一人,股东以其投入的资本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00227公司法自考重点笔记

00227公司法自考重点笔记

00227公司法自考重点笔记公司法是一门关于公司组织和管理的法律学科,涵盖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监管等方面内容。

学习公司法是在理解和掌握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和熟悉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和实务操作。

一、公司的定义和分类公司是指由外部股东出资,成立并独立存在的法人组织。

根据公司的性质和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可自由转让的公司。

二、公司的设立和登记公司的设立需要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签订公司章程、缴足注册资本、组织发起人会议、进行公司登记等一系列程序。

其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是为了避免重名或与已有企业名称相似,公司章程是制定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规定,注册资本是成立公司必须满足的资金要求。

公司登记的目的是向社会公示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律地位。

三、公司组织结构和股东权益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要事项。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监事会是负责对董事会的监督,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规范运作。

股东的权益包括出席和表决权、收益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等。

股东的出席和表决权是股东对公司决策的参与和表决的权利。

股东的收益权是股东从公司经营活动中分享利润的权利。

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了解权。

股东的监督权是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管理层的监督和追究权。

四、公司的经营和监管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筹建期的准备事项和运营期的日常经营。

筹建期主要包括注册资本的实缴、办理开业手续、购置设备等准备工作。

运营期主要包括公司经营业务、财务会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日常经营工作。

公司的监管主要包括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

外部监管包括政府监管机构对公司的法律合规性的监督和检查。

《公司法》笔记(整理)打印版

《公司法》笔记(整理)打印版

创建时间:2015/7/23 星期四 14:38更新时间:2015/12/22 星期二 16:00《公司法》思维导图(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股东会的会议制度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制度1. 会议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 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3. 以后的股东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 临时股东会——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5. 表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 特别决议——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即全部表决权的2/3)的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7. 会议记录——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法知识点

公司法知识点

公司法知识点一、公司法概述1. 定义与目的- 公司法是一部规范公司设立、运营、解散等活动的法律。

- 其主要目的是确立公司的法律地位,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设立1. 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应有两名以上五十名以下股东。

- 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两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发起人。

2. 设立程序- 制定公司章程。

- 确定公司名称。

- 确定公司注册资本。

- 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

- 确定公司的组织机构。

- 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三、公司治理结构1. 股东会-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 董事会- 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

-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3. 监事会- 监督公司的财务活动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四、公司资本1. 注册资本- 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总额。

2. 增资与减资-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公司债券1. 发行条件- 公司发行债券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 债券种类- 包括可转换债券、优先债券等。

六、公司合并与分立1. 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

2. 分立- 公司可以将其部分业务或资产分立为新的公司。

七、公司解散与清算1. 解散原因- 包括章程规定的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等。

2. 清算程序- 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八、公司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民事责任- 公司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 公司违法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4. 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公司及其责任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九、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1. 法律修订- 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需求,公司法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2. 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公司法的适用进行解释,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经济法 第二章 公司法 笔记

经济法  第二章 公司法  笔记

第二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含义和特征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基本特征包括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社团性、营利性。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滥用法人制度,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让股东承担责任,但须举证证明股东有滥用法人人格制度的行为。

二、公司的分类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即以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最主要的公司分类。

2、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即以公司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即以公司的交易信用来源和责任承担依据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即以公司之间在财产上、人事上、责任承担上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三、公司基本制度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由约束公司、法人代表人、股东、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行为的基本规则。

公司法的私法性的表现之一就是公司章程能自主决定公司很多的行为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笔记

公司法笔记

公司法笔记
公司法是涉及公司组织、经营和治理等方面的法律体系。

以下是一份简要的公司法笔记,包括了一些基本概念和要点:
1.公司的定义:
公司是一种法定的组织形式,具有法人地位,由股东出资设立,进行经济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的种类: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LLC)、股份有限公司(Ltd.)、股份公司等,不同种类的公司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

3.公司组织结构:
公司通常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机构负责公司决策、监督和管理。

4.公司成立程序:
包括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签署出资协议、办理工商注册等程序。

5.公司股权:
公司股权代表股东对公司的权益,包括普通股、优先股等。

6.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旨在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经营健康发展。

7.公司分立与合并:
公司分立是指将一家公司拆分为两个或多个独立的公司;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合并成为一个新的公司。

8.公司经营与财务管理:
公司经营包括日常经营活动、财务管理等,公司应遵守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

9.公司法律责任:
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如违反法规可能面临罚款、行政处罚等。

10.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法保障股东的权益,同时要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确保股东了解公司状况。

公司法笔记

公司法笔记

《公司法》听课笔记:01一、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公司对内关系与对外关系公司组织关系与公司部分经营关系:1、公司组织关系:包括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当中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三会相互之间的制约与制衡关系、各自权利义务与法律义务。

(公司法中及其重要的内容)2、公司部分经营关系:调整与公司组织相关的部分经营关系,典型的公司发行公司股票、债权中所发生的经营关系。

这部分是公司法调整的内容。

二、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是组织法:2个方面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内部组织关系(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公司内部组织机构)2、公司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3、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第二节公司法的渊源和地位一、公司法的渊源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特别公司法:二、公司的人格要素1、公司名称(1)概念▲是使公司人格特定化并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标记。

(2)特征唯一性——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特定性——公司名称只能该公司使用。

(3)构成行政区划+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公司种类)(4)法律意义①特定公司特定化商号区别于其他同行业组织。

②表明公司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维护交易安全。

③表明公司的地域,确定公司的管辖法院,有利诉讼。

2、公司的能力(1)行为能力①概念▲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②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区别于自然人)n 通过公司机关来实现,即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的行为直接代表公司,其行为无需授权和追认,自然代表,有公司承担后果。

n 代理人(须有公司之授权委托)(2)公司侵权行为能力①概念▲公司因实施特定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相关人员的损害,进而要求承担相关的责任。

②构成要件n 公司机关成员非成员实施的不代表公司。

n 执行职务职务之外的不是公司的侵权责任。

n 符合一般的侵权行为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n 法律后果对外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内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责任。

公司法笔记(超强超全)

公司法笔记(超强超全)

公司法笔记第十一章公司破产一、基本概念【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满足而设置的一种诉讼程序。

【破产法】是调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各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进行整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

【清偿不能】是指企业法人欠缺清偿能力,即对于已到清偿期限,而且已受清偿请求之债务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处于全面地、长期地不能清偿之财产状态。

【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企业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是由法院或者由法院指定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的,由全体债权人参加并行使债权和破产处理参与权的临时性决议机构。

【破产财产】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破产清算组】是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处分财产的权利被剥夺,其所有的财产构成破产财产,而由法院组织成立的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分的临时性机构。

【和解】是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由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企业整顿和延期清偿债务或者减少债务数额等达成协议,从而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整顿】是债务人为履行其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主持下,采取必要措施恢复生机,以最终清偿债务,免遭破产的一种制度。

【破产宣告】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依法裁定和宣布债务人破产的一项程序。

【破产清算】是破产宣告后,清算组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进行接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了结破产企业债务的活动与程序。

【破产责任】是指有关责任人违反企业破产法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基本理论1.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1)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新公司法笔记(精华版)

新公司法笔记(精华版)

《公司法》笔记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1、依法成立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独立享有财产权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自已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以及场所二、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社团性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

公司的社团性主要表现为它通常要求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公司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之日产生,至公司终止之日消灭。

公司签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2、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法人资格终止之时,也就是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3、权利能力的限制1)性质的限制除了专属于自然人基于性别、年龄、生命、身体、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不能承受外,公司作为拟制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不再受性质的限制。

公司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公司可以作为其它公司的董事,可以成为资合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成为其它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还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2)经营范围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其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才产生公示效力。

3)转投资的限制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借贷的限制只能向银行代款,企业之间不能拆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5)担保的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包括公司的股东、其他自然人、其他法人)提供担保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要求:A.首先,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否则,无效。

还必须遵守章程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无效。

B.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无效。

自考公司法重点笔记

自考公司法重点笔记
第八章
公司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审计;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公司合并、分立的形式与程序;公司形式变更的条件与程序
第十章
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的种类与程序;清算组的组成与职责;清算财产的分配与债权人的保护
第十一章
公司破产
破产的界限与原因;破产债权的申报与确认;破产财产的分配与破产程序的终结
自考公司法重点笔记
章节
主题
重点笔记
总论
公司法概述
公司法的定义、性质、精髓;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同上
第二章
公司法简史
了解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和主要变革
第三章
公司设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与程序;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出资等要求
第四章
公司资本
公司资本的构成;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出资方式;股东出资的责任
第五章
股东与股权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权的保护;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义务与责任;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第七章
公司债
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债券的种类与特点;债券的偿还与违约处理
分论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与解散等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份发行与转让、上市等规定
第十七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公司法知识点

公司法知识点

1.公司的概念:我国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担当责任的企业法人2.公司的特征:①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组织。

营利性是公司最本质特征之一,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利润;其二,公司应当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②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作为法人必需具备的条件:1)必需依法设立2)必需有独立的财产3)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③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④公司是一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3公司的种类(一)——以投资者的责任为标准大陆法系: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英美法系:合伙封闭式公司公众式公司有限合伙公司的种类(二)——以两个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母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从属公司第13条第2款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担当民事责任。

公司的种类(三)——以投资者的责任为标准本公司分公司: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居处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13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担当。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 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的种类(四)——以国籍为标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公司的种类(五)——以公司对外担当责任的基础人合公司(企业):无限公司, 合伙。

资合公司:股份。

人合兼资合公司(企业):。

4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 活动, 解散以及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属于私法公法:调整国家及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关于公共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

私法:调整国家及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关于私人生活的法律规范2公司法属于私法中的商法3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组织法6公司法的特征(一)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二)强制性和随意性的结合(三)公司法表现为成文法(四)公司法具有肯定的国际性7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企业社会责任原则2爱护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权益原则(1)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2)确认股东的广泛权利(3)确保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4)爱护职工的合法权益3股东同等原则4有限责任原则5权力制衡原则8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依《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成立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行为。

公司法重点整理笔记

公司法重点整理笔记

公司法重点整理笔记1、法人制度的价值:①独立的财产第一,公司财产均来自股东的出资。

股东一旦出资把自己的财产交给公司,就失去对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取而代之的是股权。

该财产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

第二,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抽回已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要坚持资本真实的原则,不能减少其自有资本。

第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公司在符合公司法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外,属于特定行业的,要符合该行业有关法规所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对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第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宣告破产2、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两个主体,股东和公司两种权利,股权和所有权两种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一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法院可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

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条件:(1)公司设立合法,已取得法人资格(2)股东滥用控制权,进行了不当的行为。

(3)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4、公司的目的: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所谓以盈利为目的,是指公司必须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取超出资本的利润并将其分配给投资者。

5、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1)性质上的限制(2)法律上的限制第一,对公司转投资方面的限制(15条、16条)第二、对公司提供担保行为的限制(16条)第三、对公司提供贷款方面的限制(3)目的上的限制,对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目的: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6。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公司的含义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所有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自考00227《公司法》授课笔记

自考00227《公司法》授课笔记

.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一)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二)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三)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四)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公司法最具有价值也是最核心的内容是:(一)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二)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三)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人格的独立性,公司还表现为独立于自己的股东和其他(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表现为独立于政府.: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主述定义分析,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特征:;在公司成立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1.资本:公司的资本是投资者即股东投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公司章程上必须明确记载全部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2.章程:公司的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原则的文件.它向社会公众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资本数额.权利以及一系列为公众了解所必需的内容.3.机关:公司的机关是能就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机构.它代表公司享有的权利.承担义务.参加诉讼.在大多数情况下,董事会是公司的机关.公司机关还须对内执行业务.它的职权是由法律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强调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否定公司的社会责任.,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1.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这些限制包括:a.经营范围的限制b.转投资的限制c.作保证人的限制2.行为能力3.侵权行为能力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a.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而非未经授权的公司职工所为b.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而非基于其个人资格实施的c.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2.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负无限连带责任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2.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料.3.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合伙企业是强调人的联合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公司企业是单体企业,功能通常也比较单一.集团企业是多法人的联合体,功能强大而且多元化.现代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往往成为某一集团的成员,以增强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公司依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从我国《公司法》来看(一)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二)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1.分公司与公司相比具有以下特征:a.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要资格b.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c.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d.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e.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f.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2.分公司与子公司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a.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子公司则完全相反.b.分公司与子公司虽然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凡是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必须以本公司为共同被告;而以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则无须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三)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法律调整,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四)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五)按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除了被立法所采纳的分类,主要还有以下几种理论分类:(一)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依据股东对公司责任形式而定)(二)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作为划分标准)(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劳合公司;(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出划分标准):1.外部约束,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一整套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2.内部约束,以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为核心的动作机制:1.投票权2.分红权3.转让股份的权利4.认股权5.知情权.组织制度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分工与职责,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是保证公司法人财产始终处于高效有序运营状态的主要手段;也是保证公司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基础.我国《公司法》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种职能分设股东会(进行决策).董事会(负责业务执行)和监事会(从事监督),明确分工,职责分明,互相制约.(即新三会)但注意与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即老三会)的关系.党委会这样的党组织是政治组织,按党章办事;工会是群团组织;公司法上的组织是经营管理机构.党组织和工会的存在与公司法并不矛盾.我国公司法吸纳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在国有公司,还吸纳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还规定了公司在讨论决定经营管理事务时应听取职工的意见等.科学管理原则还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分配.行使职权的程序.方法等方面体现.,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法律自然要求公司遵循“游戏规则”.公司的营利活动不能以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必须对他人.对社会负责.我国《公司法》上关于资本金的规定.发行债券的条件等都体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另外,公司法还要求交易者积极地提供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以确保交易能在双方充分享有信息权的情况下进行..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共同利益,有时也包括了其他主体的利益.这种理论反映的是公司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以纠正立法上对股东们利益的过度保护,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我国《公司法》选择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所有公司以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原则;以《公司法》为基本法,再针对特种类型的公司制定特别法.总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公司法实现上成了民法上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原则均适用于公司法.当然,公司法具有更多的国家干预色彩,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这点又与民法有所区别.因此,在适用公司法时,既要注意符合民法原则,又要注重其自身的特殊性..发行.交易.服务及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司法与证券法是姐妹法,性质有许多相似之处.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应当适当分工,注意协调,即使同样涉及股票.债券的内容,公司法重心是市场要素的界定和规范,证券法重心在市场交易的关系调整.,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破产法适用的对象是企业法人.就这个意义上说.破产法所规范的主体与公司法基本上是一致的.,有两个概念必须首先区分,一个是“理论上的企业法”,一个是“现实中的企业法”.理论上的企业法与公司法是种属关系.企业包括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和集团企业.公司企业仅是企业的一种,可以说公司法仅是企业法的一种,但它是最重要的一种,其他种类的企业由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现实中的企业法,由于受传统体现及观念的影响,形成了“部门树立”错综复杂的局面.公司改制后,应以我国《公司法》为依据..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当时的殖民公司有两种类型,一类是行会性质的合组公司,另一类是合股公司.“南海泡沫”事件:是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上的重要分水领.为抑制过度投机,英国议会通过了泡沫法案.这次立法将股份公司严格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规定了种种限制,同时规定只有法人团体才可以公开发行股票.1825年开始,英国议会颁发了一系列法令,逐渐放松了对公司在设立方面的限制.1834年颁布了《商事公司法》(The Trading Company Act of 1834),接着在1837年颁发了《特许公司法》(Letter Patent Act).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限额25名以上,1856年调低至20人;划清了合股公司与个人合伙的界限,规定了合股公司的股份可以不经全体成员同意而转让.(2)确立了以登记方法成立法人的程序;(3)确定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这三项原则构成了公司法最基础性的内容.1948年,英国全面汇总了以往颁发的公司相关立法.一是对公司监管力度加强;二是公司立法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以后,英国公司法的发展一方面是应国内公司法改革需求的推动,另一方面也受到欧洲公司法统一进程的影响.在早期,美国法律基本上都是在沿袭英国的立法例.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各州纷纷制订公司法.美国于1950年由全美律师协会制定了供各州立法参考的公司法蓝本《示范公司法》,其后经过多次修订.在1984年对该法作了全面修改,形成《示范公司法》(修订本).1992年美国法律协会经过认真研究,发表了题为《公司治理的原理:分析和建议》的报告.2002年美国总统签署了一项旨在结束“代道德标准和虚假利润时代”的企业改革法案—《美国2002年上市公司财会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又称《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一是独立审计;二是信息披露;三是公司治理结构1673年颁发了《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是世界上最早进行的公司立法.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和两合公司两种.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从法律上规定了股份公司,并明确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并对18世纪末出现的股份两合公司作了规定.现行的法国《商事公司法》颁布于1966年,这是戴高乐时期法典化复兴的成果之一,后来经过了多次修正.1.公司设立原则不断演进2.率先提出了资本确定原则3.在公积金方面的规定非常有创造性,被各国公司法所效仿年,德国制订《有限责任公司法》.1937年,德国颁发了《股份有限公司法》.首先借鉴英美法系授权资本制的经验,改变多年奉行的法定资本制. 德国现行的《股份公司法》在1965年颁发,1998年做了一次修订.1968年生效的.第二号.第三号.第四号.第六号.第七号和第八号指令都是公司法方面的重要指令.经过多次修订的《欧洲公司条例》在2004年正式实施,这是欧盟公司法协调中的重要里程碑.1.降低由于欧盟成员国之间在公司方面法律规定的不同而给股东.债权人或第三人带来的风险2.消除欧盟在规模上运作公司时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年,清朝政府颁发了《奖励公司章程》,鼓励集股创办公司,该章程于1907年又进行了修订.1904年1月21日,清朝政府颁布《公司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该法规定公司分为四种: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1910年,清农工商对原《公司律》加以修订,定名为《商律草案》,其中公司律334条,未及决议,清朝灭亡.的公司律略加修订,定名为《公司条例》,规定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公司法》,于1931年施行.1946年,对原《公司法》作了比较大的修改,增列了有限公司.此后,我国台湾地区对该法进行多次修改.1970年修正后的公司法是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公司法.该法继1997年增订关联企业专章后,又于2001年进行了一次彻底的修正.2005年又再次进行修正.,政务院于1950年12月29日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了私营企业的三种组织方式:独资.合伙.公司,公司的五种组织方式: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1951年3月30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分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54年9月2日通过了《公私合营企业暂行条例》.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公司立法发展迅速,1993年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1999年.2004年对该法先后进行了修订.2005年10月27日再次修订后于2006年1月1日实施,共13章219条.现行公司法是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1.放松对公司的管制,赋予股东更大的自治权2.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3.降低设立公司的条件4.吸收国外的成熟公司制度5.体现了司法对公司治理的谨慎介入,包括介入股东大会.公司解散等6.加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专章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合伙契约说:学者认为公司设立是出于各股东的合意,其决议和章程对合意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设立行为是一种合伙契约行为.单独行为说:学者认为公司的设立是各股东之间以组织公司为目的的个别单独行为的联合.共同行为说:多数学者珠设立是两人以上为了共同目的所进行的一致行为或共同行为.公司设立的原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同的,总的趋势是设立的限制条件越来越少,公司设立从禁止.限制主义走向自由主义.一般认为公司的设立原则有以下几种,,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核准主义最初为法.德等国采用,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准则主义又经历了由单纯准则主义到严格准则主义两个阶段.我国公司法颁布之前实行的是严格的核准主义原则,公司法颁布以后,实行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原则.公司设立的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行为募集设立的主要特征:1.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2.募股的顺序是先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然后余下部分由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认购3.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法律对此规定的程序严格且复杂.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创建公司的一系列活动,是一种过程.而公司成立则标志着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说,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结果.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行为性质不同;(2)行为效力不同;(3)行为主体不同.,尚无法人资格的创建中的公司.由于设立中的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也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一是公司成立,由公司继受,如果发起人有过错,公司可追索发起人的责任二是公司不能成立,其责任由全部发起人共同承担,发起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确定股东;2.确定企业规模;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4.制定公司章程;5.出资与验资;6.工商登记.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东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1.确定发起人并签署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内容:a.发起人各方简介b.公司设立的依据和方式c.各方出资方式.折股比例d.注册资本.股份总数e.公司经营范围f.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g.违约责任h.协议修改.变更与终止i.协议的生效2.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3.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a.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b.通过公司章程;c.选举董事会成员;d.选举监事会成员;e.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f.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g.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4.工商登记.,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1.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2.发起人必须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3.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列名,并签字盖章关于发起人行为能力的要求;2.发起人的国籍或住所地的要求;3.法律的特殊要求,受法律禁止的人员不得作为发起人;4.发起人人数的要求.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3.发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不得充当发起人取得报酬;2.获得特别利益;3.可以用倾向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等出资;4.可以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2.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如果发起失败,没人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a.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b.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息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连带损害赔偿责任..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契约,是公司与其股东.董事或监事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依据.2.公司章程是公司事务公开的手段,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制约条件,各国公司法均将公司事务的公开性作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所在地.经营范围.公司股份和每股代表的金额.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址.订阅章程的时间(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本公司设置的股份种类.各种特别股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特别股股东或受益人的姓名和名称及住所.有关实物出资的事项.设立费用及其支付方法.盈余分配方法.公司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三)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不列举也不强调记载,其内容由发起人按照实际需要记入章程的事项。

2023年公司法理解适用笔记

2023年公司法理解适用笔记

2023年公司法理解适用笔记一、总则部分。

1. 公司的定义与类型。

-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023年公司法下的公司类型仍然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股东人数有一定限制,通常在50人以下。

股份有限公司则更强调资合性,其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 对于特殊类型的公司,如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它在治理结构等方面有特殊的规定,以适应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特殊需求。

2. 公司的设立原则与登记制度。

- 公司设立遵循准则主义为主,核准主义为辅的原则。

准则主义是指只要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就可以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 公司登记制度方面,登记事项更加全面和规范。

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

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认缴出资。

但需要注意的是,认缴并不意味着不承担责任,股东仍需按照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 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必要的实质审查。

如果发现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况,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如撤销登记等。

3. 公司的章程。

-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具有法定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特点。

它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 章程的内容涵盖公司的基本运营规则,如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等)、公司的利润分配等重要事项。

- 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一般需要股东会作出决议,并且经代表一定比例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具体比例根据公司类型和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二、公司的资本制度。

1. 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是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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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完整笔记指定教材: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二版。

定价:18.00元。

总论第一章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一、公司法的定义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二、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一、公司的定义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这一定义可以分解成三层意思:1、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

2、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1、合法性2、营利性3、独立性第三节公司的分类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须有5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独资公司:股东仅为一人,股东以其投入的资本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法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有时也称控股公司。

它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或虽不足半数以上的股权但实际控制了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子公司:有时也称附属公司,它被母公司控制了多数股权或投票权。

3、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调整,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与特别法上的公司。

4、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可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未获准上市交易,因而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

非上市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5、按公司的国籍。

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二、理论上的分类1、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这种分类的标准是依据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而定的。

2、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这种分类是以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作为划分标准的。

公开公司是指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

多数情况下是指股份年股份有限公司,有时仅指上市公司。

封闭公司是指股份全部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这种公司通常是有限公司,其人数有一定的限制,股份的转让也有较严格的限制。

3、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这种分类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为划分标准的。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一、责任有限原则二、股权保护原则三、管理科学原则四、交易安全原则五、利益分享原则第五节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一、公司法的体例从公司法的发展历史分析,世界各国公司法大致分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

德国法系以其条文严谨、论理缜密见长,英美法系则以切合实际为特点,而法国法系则立于两者之间。

第六节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一、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二、选择两种公司形态三、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四、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五、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而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六、专章规定法律责任七、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第二章公司法简史第一节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公司、公司法的早期发展(11世纪~1720年)在英国,最早被称之为公司的商业组织,是由从事海外冒险的商人组建的殖民公司。

由于英国东印度公司在早期公司发展中的地位,按英美学者的通说,一般认为其是现代股份公司的鼻祖。

我国亦有学者支持德国学者黎赫曼的主张,即现代股份公司起源于17世纪初的荷兰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

“南海泡沫”事件是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的重要分水岭。

二、英国“泡沫法令”以后的公司与公司法的变化1843年,格兰斯顿成为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他促成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这部公司法为现代英国公司法确立了三大原则:1、划清了个人合伙与合股公司的界限2、公司只需登记便可成立3、公示主义英国著名公司法学家高维尔称誉格氏为“毫无疑问是现代公司法之父”。

1948年以来的英国公司立法凸现如下几个特点:1、政府有形之手对公司监管力度加强2、公司立法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第二节大陆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史一、法国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正式以制定法取代了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

1673年的商事条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与两合公司两种。

第三节我国的公司法发展史一、旧中国早期公司立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诞生于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1904年1月)第三章公司法设立第一节公司法设立的概述一、公司设立的定义与性质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对于设立行为的法律属性,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和说法,归纳起来大致有:1、设立行为是协议行为2、设立行为是单方行为3、设立行为是共同行为二、公司设立的原则公司设立的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在法律上对公司设立所采取的基本态度,即以怎样的程序限制来规范公司的设立。

从历史上看,公司设立的原则大致有以下几种:1、自由设立主义2、特许主义3、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三、公司设立的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以设立时的公司资本募集的方式可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

发起设立的重要特征是公司发行的股份不向社会公开募集,在全体发起人范围内认购全部股份。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按法律规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的主要特征:一是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所以也称招股设立。

二是募股的顺序是先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然后余额部分由社会公众认购,所以又称渐次设立。

三是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法律对此规定的程序严格且复杂。

四、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公司成立是指设立中的公司经发起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所有设立行为并得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经营的特定的状态。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的全部设立行为。

公司成立是发起人设立行为与政府审查核准的结果。

公司成立与设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行为性质不同2、行为的效力不同3、行为主体不同第二节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一、公司设立的条件1、符合公司组织体的要求作为一个组织必须具备下列要求:公司类型。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经营范围2、股东符合法定人数3、股东出资符合法定最低额第三节公司发起人一、发起人的定义公司发起人也称公司创办人,是指筹划、实施公司设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承担设立承担的人。

确认公司发起人,一般需要具有下列条件:1、发起人之间具有共同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2、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3、发起人必须是实施设立行为的人4、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三节公司设立登记一、公司设立登记的意义公司设立登记的意义是指设立申请人即全体发起人,为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按法律规定事项向登记主管部门提出要求,登记主管部门依发起人申请和法律规定条件给予核准登记的法律制度。

公司设立登记具有下列意义:一是具有创设公司的功能二是具有规范公司行为的功能三是国家主管部门通过设立登记收集设立公司信息数据,实现宏观经济调控公司设立登记包括两项主要内容:一是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二是登记主管部门对设立登记申请的审查核准。

第四章公司资本第一节公司资本的定义和意义一、公司资本的定义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总额。

与公司资本相关的几个概念1、公司资产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公司全部财产。

2、股本股本就是公司资产。

全称股份资本。

是经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认购所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3、注册资本在我国,注册资本为在本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或股本总额。

4、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5、实缴(收)资本是指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或者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

6、催缴资本又称未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随时可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

二、公司资本的意义1、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成立并运营的物质基础2、公司资本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第三节西方国家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比较一、资本三原则是传统公司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并确认的关于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的统称。

它具体指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募足,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而要做到这点,实际上是要公司以具体的财产来充实抽象资本,故该资本又被称为资本充实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

二、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目前世界上较有影响的三种独立的公司资本制度中的一种,由大陆法系国家首创,并对其他各国公司资本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三、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是英美法系国家创立并采用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设立公司时,须在章程中确定公司资本总额,发起人和股东只需认购并缴足资本总额中的一定比例的资本(通常该“一定比例的资本”是由法律规定的),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的那部分资本,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需要随时发行募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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