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还贷性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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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还贷性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root 点击:373 发表时间:2009-6-4 9:10:20 关于河南省还贷性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
赔(补)偿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交通局:
为加强我省还贷性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及附属设施,维护高速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暂行办法》(豫财综字…1995‟第46号)进行必要修改和补充。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还贷性高速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与公路养护施工材料均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均不得出让、利用;严禁侵占和损坏,违者应该修复、委托修复;当事人不愿修复或者难以修复的,可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赔(补)偿(具体标准附后),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修复。

二、赔(补)偿费主要用于修复被损坏的高速公路路产及其附属设施项目。

该项资金属财政性资金,严格按照“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按时上交省财政厅专户,支出报预算,接受财政监督。

三、收取赔(补)偿费前须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各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
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恶意破坏公路路产,或者拒不接受超限运输检查,恶意闯岗,造成公
路路产损坏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的标准加倍收取补偿费。

五、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敲诈勒索、徇私舞弊行为
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损坏高速公路路产及其附属设施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上一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亦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赔偿决定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河南省高速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暂行办法》(豫财综字…1995‟46号)停止执行。

附件:河南省还贷性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河南省还贷性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按平方米、立方米、延米、小时计算,不足1个单位的,按一个单位基价计算,超过的按实际发生、本标准尚未涉及的新增高速公路赔(补)偿收费项目,暂由收费单位按实际恢复价格制定收费标准,并报省
改革委、财政厅、交通厅备案。

一年后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厅核定正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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