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思想耶里内克的公法权
自考政治学第七章国家机构(2024版)
(二)主要国家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
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的机关。它在国家机关的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 拥有最高权力,其他一切国家机关均由它产生,并 向它负责。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既是国家权力 机关,同时也充当国家立法机关。主要职权有:
A.行政立法权; B.提案权; C.行政管理权。
(二)主要国家机关
4.司法机关
是依照宪法和法律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和法律 监督权的机关(广义的司法概念)。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
(二)主要国家机关
4.司法机关
中国司法机关的活动原则: A.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B.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C.司法独立; D.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F.审判案件公开进行的原则; G.民主集中制原则(合议制)。
A.立法权; B.决定权; C.任免权; D.监督权。
(二)主要国家机关
2.国家元首
主要在形式和礼仪上代表和象征最高国家权力。 主要职权:
A.颁布法律、发布命令; B.任免权; C.外交权; D.荣典权。
(二)主要国家机关
3.行政机关
中央政府由最高权力机关产生,并向它报告 工作,对它负责,接受它的监督。主要职权:
主要职权有: A.执行法律; B.管理全国公共事务和行政事务。 C.处理对外关系事务; D.军事权; F.立法参与权
(二)主要国家机关
4.司法机关
司法权采用狭义概念,主要是指审判权和 法律解释权,司法权属于法院。检察机关归属 政府领导。
司法机关的职权主要表现为: A.审理各种诉讼案件; B.处理某些非诉讼性的事务; C.违宪审查。
三权分立,没整理
三权分立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代,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 他首次把国家的政权划分为议事权、行政权和审判权, 并认为国家之治乱以三权是否调和为转移。
古罗马波里比阿在政体三要素的基础上, 提出三要素之间要能够相互配合并相互制约。
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政府论》的发表,表明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初步形成。
洛克在《政府论》中,对权力分立理论有详尽的描述。
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和行政权应该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行政和对外权由一个机关行使。
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
继洛克之后,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
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所谓三权分立是通过法律规定,将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
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美国的三权分立,表现出来就是:权力来源不同,地位是相互平行。
“使各部门的成员对其他部门成员的任命尽可能少起作用”。
国会由各州选民或各选区选民选举产生;总统由选民选出的选举人组成的选举团选出;联邦各级法院的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无失职行为就终身职。
三大部门政治上相互独立。
三个部门的权力来源各不相同,相互之间就没有政治上的责任。
总统及其政府不用向国会负责,除非经过弹劾国会无权要求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国会;总统和国会均无权将联邦法院法官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
因为这种相互独立性,三个机关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总统及政府官员、法官均不得在国会占有和保留议席,议员也不能受任政府文官职位,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也不能同时担任法官。
西方政治学说史复习资料
西方政治学说史复习资料考试类型:选择题,简答题,辨析题,论述题一、各时期代表人1.苏格拉底——城邦理论P52.伯里克利——民主思想P17 古代希腊3.亚里士多德——政体学说P23-244.波利比奥斯P55-595.西赛罗P61-646.奥古斯丁P74-757.阿奎那P80-838.莎士比亚P1079.马西·路德P110-11410.马基雅维P115-11711.布丹P12212.格苏秀斯P126-12713.斯宾诺莎P13814.霍布斯P139-142(国家学说)15.洛克P143-14716.约翰·密尔P148-15017.柏克P154-156保守主义18.边沁P156(功利主义)19.哈林顿P162(代议制度)20.伏尔泰P168-16921.卢梭P171-17222.贡斯当P17323.托克维尔P17424.孟德斯鸠P17625.孔德P188-19126.潘恩P19327.杰斐逊P19928.汉密尔顿P20129.康德P21130.墨格尔P217二、知识重点:1.苏格拉底城邦理论包括哪些内容?(P5)答:格拉底(Socrates公元前469年-- 公元前399年)是古希腊时期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教育家,又是一位个性鲜明、从古至今被人毁誉不一的著名历史人物。
突出强调道德是城邦政治的价值,而知识和教育则是城邦政治的根本。
2.简述伯里克利对雅典民主政治的概括。
P17答:伯里克利担任城邦执政官时期使雅典民主政治的发展达到了顶峰。
他解释了雅典民主的真正含义,其最为重要的改革是公民大会成为城邦政治的核心。
其认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3.简述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
P23-25答:首次对政体做了界定,他认为政体是城邦一切政治组织,尤其是决定政治的“最高治权”的组织依据。
并将政体划分为六大类,分别是正宗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变态政体、朁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
【思想】西方政治思想史
【关键字】思想《西方政治思想史》1.教材(5)利维坦——《圣经》中所描述的一种力大无穷的巨兽。
在西方政治术语中通常用来指称权力不受限制的国家或者政府。
(6)社会契约——人们为了脱离自然状态以让渡个人权利、建立公共权威而换取社会和平与个人安全的协议。
2.《政治学核心概念》(1)主权,在最简单的意义上指的是绝对与不受限制的权利原则。
但是在使用时通常要对法定主权和政治主权进行区分。
法定主权指无上的法律权威,即由法律规定的要求顺从不容置疑的权利。
政治主权指的是不受限制的政治权力,即掌控服从的能力,这是通过对强制性力量的垄断来确保的。
(2)合法性,一般表示正当性。
它赋予命令以权威或约束力的特性,从而将权力转化为权威。
合法性在政治哲学和政治科学中的用法也并不一致。
政治哲学家一般将合法性视为道德或理性原则,以及政府可以要求公民服从的根据。
因此,对合法性的宣称要比公民服从的事实更为重要。
政治科学家则通常从社会学角度来理解合法性,将其当成是依从某个统治系统的意愿,而不管该系统是怎么建立起来的。
正如韦伯所言,这种视野下的合法性,表示的是对合法性的一种信仰,即对“实施统治的权利”的信仰。
(3)经验主义是这样一种学说,即感觉经验是知识的唯一根底,因此一切假说和理论都应接受观察和实验过程的检验。
(4)理性主义是这样一种观念,即世界有一种理性结构,而这种结构又能被人类的理性与批判性探索所揭示。
作为一种哲学理论,理性主义坚信知识来源于理性而非经验,并因而与经验主义形成了对照。
但是,作为一种普遍原则,理性主义着重强调人类理解和解释世界以及寻找问题解决途径的能力。
(5)功利主义是一种道德哲学,它指出任何一项行动、政策或制度的“正确性”都能够以其增进幸福的趋势来确定。
这一观点基于这样的假定,即个人是由自身利益驱使的,这些利益可以定义为追求快乐或幸福的欲望和避免痛苦或不幸的愿望。
因此,个人总是通过计算每项可能的行动方案所产生的快乐和痛苦的数量来选择能保证最大快乐与最小痛苦的行为路线。
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四种学说
国际私法四种学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里的最密切联系说拉夫拉尔的“较好的法说”贝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一)利益分析说美国法学家布朗勒德﹒柯里提出。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比卡佛斯的理论更为激进。
柯里认为,应该抛弃冲突法规则,而采取他的“利益分析”(interest analysis)的方法,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直接作出选择。
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藏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使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整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1、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法院首先要查明各有关法律所体现的政策,查看各有关国家运用这些政策维护某种利益是否合理的各种情况。
2、他还与卡佛斯一样,认为法律冲突存在着“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两种情况。
如果一个州对适用其法律有利益,而其他州并无利益时,他认为这是一种“虚假冲突”,应该适用与案件惟一有利益关系的法律。
3、假如认定有关各国均对案件适用其法律存在“政府利益”,这就存在着“真实冲突”,便应适用法院地法或那个更大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4、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5、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价值在于,它解释了法律冲突的终极目标是要解决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
但该学说要求抛弃传统冲突法的主张过于激进,也不现实。
此外概说具有明显的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
而“利益”的认定则不仅是要看本州居民有无利益损害,还要看相关的立法目的有无实现,对本州的经济和法秩序有无违背。
美国学者柯里创立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g ov ernmenta l interest analy sis) 要求法院在处理冲突法案件时考虑到相关各州的利益, 只要法院地州有利益就只适用法院地法。
公民服从与政治义务——《克里托篇》中公民服从思想的政治学分析
基金项 目: 国家社 科基 金青年项 目( 1 3 C Z Z O 1 9 ) ; 教 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 目( 1 2 Y J C 8 1 0 0 2 2 )
作者简介 : 唐 慧玲 ( 1 9 7 8 一 ) , 女, 江 苏金 湖 人 , 副教 授 , 主要从事政治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通常 观点 ; 根据 色诺 芬 的记 载 , 苏格 拉 底 是 一位 冷 静 的导师 , 在最 普通 的事情 上 也诲 人 不 倦 , 而且 是
一
象 。苏 格 拉 底 出生 于 希 腊 雅 典 一 个 普 通 公 民 家 庭, 父 亲是雕 刻 匠 , 母 亲 是 助 产 妇 。他 相 貌 平 平 , 凸 出的眼 睛 、 扁 平 的鼻 子 、 肥 厚 的 嘴唇 、 笨 拙 而 矮 小 的身 体 , 但 具 有 神 圣 的思 想 。 苏 格 拉底 年 轻 时 正值伟 大 的伯 里 克 利 时 代 , 晚 年 则 在 伯 罗 奔 尼 撒
就其 资料 来源 而言 , 主要有 四种 : 一是 阿里 斯托 芬 要 角色 ; 二是色诺 芬 , 他写 过 不少 关 于苏 格 拉 底 的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0 9— 0 4
( A r i s t o p h a n e s ) , 苏格拉底是他 的喜剧《 云》 中的主 些 人聪 明 的地方仅 只 在于 他知 道 自己 的无 知 。苏
隐含 了公 民服从 的多重观念原则 : 理 性原则 、 同意原 则和 契约精神 、 感恩理念 、 自愿原则 、 公平 原则 以及
自然责任观念 等。这些 内容成 为公 民服 从义 务最 早和 最 系统 的论 证 , 为 后来相 关理 论 的发展 指 引 了
方向。
关键词 : 苏格拉底 ; 公 民服从 ; 政治义务 中 图分 类 号 : D 0 7 文献 标 志码 : A
第六讲 行政法上的私人及其权利.pdf
第三,私人公权利的构成要件:
❖ (1)存在公行政负有作成特定行为(作为与 不作为)义务之法规范。
❖ (2)该法规范旨在达成个别人民之利益。 ❖ (3)该法规范授予当事人贯彻其利益的法律
❖ 德国行政法院认为下列利益系反射利益,而非人民之公权利, 人民不得据以提起行政争讼(1)公用道路之利用通行;(2) 政府赈灾救济,人民受救济之利益;(3)违章建筑之拆除; (4)对于商标法审定商标,一般消费大众或个人所受之利 益。
第二,私人公权利的分类。
❖ 私人公权利可以分为自由权、受益权和参与权,但是就权能 内容而言还可以做如下分类:
为一种行政违法后产生的请求权
❖ H.H.Rupp首先将国家与国民间之关系,以“行政之法律适 合性原理”加以掌握。在行政行为客观违反行政法治原则时, 亦同时构成对个人领域之侵害,因而成立行政法上的公权利 (客观法规导出主观权利)。
❖ 至于如何自客观法之违反导出主观权利,他则借用 G.Jellinek之“地位理论”说明,认为地位系相对于实定法 体系所课予行政之自制义务之法概念。而此一地位本身仅为 一种静态的状态,需待其受有侵害时始产生动态的对抗请求 权。因此,通说所谓法所保护的利益仅为一种静态状态之地 位,尚非公权,公权系行政违反该自制义务,而侵害其地位 时所成立之请求权。
❖ 盖行政法上私人权利条款之匮乏,主要是由于行政法规范包 罗万象、难以法典化所致,故而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加 以保护;又因民事权利历史久远而其体系、技术均已臻于完 善,故而在行政法私人权利缺乏明确规定时,当可类推适用 民事权利条款,不过民事权利条款之选择应当注意符合行政 法原则,而其适用又须注意不得侵害行政法规范所保护的基 本法益,不得抵触行政法中的强
政治学中的7个基本理论概念
政治学中的7个基本理论概念政治学是对政治现象和政治实践的研究,这是一个复杂的学科,涉及到许多基本理论概念。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政治学中的七个基本理论概念。
一、政治权力政治权力是指控制人的行为或思想的能力。
政治学中,权力是一个基本概念,人们在政治过程中都会互相竞争权力。
政治权力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实际上的权力,另一种是潜在的权力。
实际上的权力是已经获得的、反过来制约他人的控制能力。
潜在的权力则是指没有正式地行使,但可能在未来作为强制措施使用的权力。
二、利益利益是一个人或团体为了自身利益而追求的目标或采取的行动。
政治学中,利益是人们行动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政治决策中,参与者通常会考虑自身利益和群体利益,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民主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强调人民通过选举的方式直接参与政府决策。
在民主制度中,每个公民都有参与和书写法律的机会,最终投票表达自己的想法。
民主制度强调权力的平等分配,并倡导通过公开的选举和民意调查来反映人民的声音。
四、权利权利是个人或团体拥有的执行某些行为或功利的自由。
这种自由被保护在宪法中,同时也被视为政治和经济民主的基石。
在民主和自由社会中,个人、团体、企业、宗教界等拥有不受干扰的权利,这些权利既包括“财产权”,又包括“人权”,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平等权利等。
五、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人们在政治决策中遵循的思想和信念。
在政治过程中,人们通常会考虑他们的意识形态,例如持不同政见或信仰特定宗教的群体。
意识形态可以影响政治决策的方向和影响,因此在政治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六、国家国家是由一群人组成的社会和组织,拥有确定的地理位置并受到国际法律和惯例的认可。
国家拥有很多行使权力以及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
在政治学中,国家是政治行为的重要对象。
七、国际关系国际关系是指国家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
国际关系涉及到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互动等方面。
通过国际关系的研究,政治学家可以更好地了解世界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分歧,以及时间和地域背景下的各种国际事物。
孟德斯鸠对权力的看法
孟德斯鸠对权力的看法孟德斯鸠对权力的看法
孟德斯鸠是18世纪的法国政治家和思想家,他对权力
有着深入的观察和理解。
以下是孟德斯鸠对权力的主要看法:
1.权力分立与制衡:孟德斯鸠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应该分立,并且相互制衡。
这样可以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在某个机构或个人手中,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他认为,只有通过权力分立和制衡,才能实现政治的稳定和公正。
2.强调法治:孟德斯鸠认为法治是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
他主张法律应该明确、公开,并且限制政府的权力。
通过法治,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保障。
3.重视民主:孟德斯鸠认为民主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另一种手段。
他主张人民应该拥有选举权、参政权,以及监督政府的权利。
通过民主,人民的意愿能够得到表达,政府的权力能够受到限制。
4.对专制主义的批判:孟德斯鸠对专制主义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他认为专制主义是暴虐、不公正的,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在专制主义下无法得到保障。
他主张通过权力分立、法治和民主等手段来限制专制主义的权力。
总之,孟德斯鸠对权力的看法是:权力应该分立、制衡,法治和民主是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
他的这些思想对现代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人教部编版九年级历史上册第十九课 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帝国课堂练习
第十九课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帝国课程内容通过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帝国的活动,初步理解法国革命的历史意义。
一、选择题1.1789年的一天,法国国王路易十六在日记中写道:“14日,星期二,无事。
”但是,这一天成为永载法国史册的日子。
因为在这一天A.法国三级会议召开B.英国发生光荣革命C.巴黎人民攻占了巴士底狱D.英国通过《权利法案》2.英、法资产阶级革命爆发的相同原因是A.封建专制统治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B.财政面临破产C.国王与国会关系紧张D.启蒙主义思想的推动3.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和法国大革命的共同影响是A.都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B.都通过殖民战争实现民族独立C.都摧毁了君主统治秩序D.都是资产阶级性质的革命4.刀刃落下,罗伯斯庇尔人头落地,欢呼声持续了整整15分钟!一切都结束了,或者说,一切又重新开始:从大革命恐怖政治的血污中摇摇晃晃站立起来的法兰西,在不远的将来,将一脚踏进“500万人的坟墓”。
这一事件标志着A.法国大革命开始B.法国大革命高潮结束C.拿破仑帝国开始D.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建立5.拿破仑在加冕时说“我是做一个加冕的华盛顿”,事实上拿破仑加冕建立了A.法兰西第一共和国B.法兰西第二共和国C.法兰西第一帝国D.法兰西第二帝国拿破仑加冕6.拿破仑在逝世前说了一段话:“我是一位新普罗米修斯……我曾从天上窃取了火种,作为一份礼物,奉献给法兰西。
”拿破仑献给法兰西的“火种”是A.处死国王路易十六B.建立法兰西第一帝国C.颁布了《拿破仑法典》D.扩大了法兰西的疆域7.这是人类历史上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而德国学者耶利内克认为它“基本上是抄袭北美各州权利法案而来的”。
事实上该文件是A.英国《权利法案》B.美国《独立宣言》C.美国1787年宪法D.法国《人权宣言》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
第七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一切公民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各种职务。
第十一条: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
第三章 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
六、宪政体制下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
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政治权利 有不同的内容。就当今世界来看,具有典型意义的主要国 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自由权
一般来说,公民自由权主要包括: (1)人身自由。公民不受随意性逮捕、拘留和其他非法人身侵 犯。同时,公民被捕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受到审查或审讯。 (2)言论自由。其中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发表自己言 论的自由,如言论、出版、著作、新闻等自由。 (3)通信自由。一般指公民的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不受当局随 意检查。 (4)集会自由。指公民以一定形式进行临时性集会而表达自己 的意志、意愿或商讨特定问题的自由,其中包括各种地点、各种形式 的集会。 (5)结社自由。主要指公民结合成某种确定的组织以实现特定 目的的自由。 (6)此外,对公民自由权的规定还包括迁徙自由、罢工自由等 等。
(3)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防止“公权” 对“私权”的侵犯。从理论上对“公权”和“私权”进行 划分,限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并从法律上赋予公 共权力效力范围,规定公越其界限而产生 的对“私权”的侵害。
(4)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民社会秩序 稳定的基础。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够对公 共权力有效行使提供保障,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权 力的范围有所限制,权力的行使有法可依,并受到约束和 监督,权利得到合法保护,这是对社会秩序的基本确认。 经验事实表明,权力的滥用是社会动荡的根源。划分“公 权”与“私权”的界限,使权力得到有效限制、权利得到 有效保护,这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3、政治权力的含义 政治权力是权力现象和权力行为在政治领域的体现。 狭义地讲,政治权力指的是公共权力,即行为者(个 人、群体或组织)在公共事务方面控制社会资源,从事社 会活动,实现预期目标,影响相关行为者的能力。
为权利而斗争-耶林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第一章法的起源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
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
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
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
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法是不断的努力。
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
纵观法生命的全部,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全体国民前仆后继地竞争和奋斗的情景。
这情景与全体国民在经济以及精神生产领域展开的竞争和奋斗一样。
处于必须主张自己权利的立场上,无论何人都将参加这一国民的实践,把各自的绵薄之力投入到实现这世间的法理念中去。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这一要求,许多人无任何纷争,末遇任何麻烦,在法所规定的轨道上终其一生。
对这些人,我们说法是斗争,他们定会毫无反应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只知道有维持和平与秩序的法,并且这从他们自身的经验来看为理所当然。
这恰如不费一丝劳苦而获得他人奋斗成果的富裕继承人否定所有制于劳动一样。
两者错觉的原因就在于所有与法原本具有的两个面因主体不同而分离,对某人归于享受与和平,而对其他人则归于努力与斗争。
所有与法正像双面雅努斯神的头,雅努斯神向某一些人只现其一面,而向另外一些人仅现其另一面。
这样两者从雅努斯神那里得到的形象迥若两人。
就法而言,这种现象无论对单个人还是时代全体同样吻合。
某一时代的主旋律是战争,而另一时代的主旋律是和平。
国民亦因各个时代的主观安排不同而陷入与个人同样的错觉。
永久和平的时代——且对永久和平的信仰占据优势的时期,突发的炮声将打破美丽的梦想。
公法理论中的三种功能主义范式
公法理论中的三种功能主义范式自文艺复兴以来,公法理论研究中出现了马基雅维里与霍布斯的功能主义公法范式。
洛克在创建规范主义的公法中充分吸收了功能主义思想,形成了规范主义制导下的功能主义范式,并被近、现代公法所接受,但长期没有被公法理论系统阐释。
直到20世纪初,功能主义范式才被系统阐释,并在二战后形成一股强劲的公法学思潮,主张对现实生活的有效性。
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法具有显著的功能主义特质。
因此,公法理论中的三种功能主义范式及其演变,对解释我国的法治道路具有不同程度的有效性,也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其次,它认为法律是权力最重要的替代方式或者编码方式。
马基雅维里认为:“一切国家,无论是新的国家、旧的国家或者混合国家,其主要的基础乃是良好的法律和良好的军队,因为如果没有良好的军队,那里就不可能拥有良好的法律,同时如果那里有良好的军队,那里就一定有良好的法律。
”[2](P57)在马基雅维里的建国思想中,法律是一种将权力(暴力)降低到最低限度的工具,有时,它还可以作为权力的替代品。
在马基雅维里的治国思想中,法律是权力的最重要编码工具。
霍布斯始终认为法律是权力(主权)的最重要编码工具,具有三种不同层次的编码功能:首先是社会契约,它是主权形成的根据;其次是基本法,它是主权者制定或认可民约法的基本法律;再次是民约法,它是主权者制定或认可的约束主权者以外一切公民的法律。
霍布斯重在讨论主权与民约法之间的关系。
但是,社会契约,特别是基本法思想的提出,表明霍布斯致力于公法中功能主义的规范化取向。
这使得霍布斯与马基雅维里的功能主义思想之间表现出差异性。
随着资本主义整合出的自然法哲学的形成,马基雅维里与霍布斯所建构的功能主义范式被规范主义范式整体取代,自然法哲学处于支配地位,型构了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法。
当然,尽管元叙事意义上的功能主义范式没有被近、现代公法所接受,但是,功能主义思想还是隐形地被植入到公法结构之中。
这主要是洛克规范主义制导下的功能主义范式的贡献。
西方政治思想史资料整理
西方政治思想史资料整理(我空出来的地方就是没有的,需要大家自己整理总结,还有的是我自己百度的,大家要觉得不好的话也可以自己整理。
大家加油)马基雅维利主义(这个是我百度的答案)是由意大利政治思想家和历史学家马基雅维利提出,他认为利他主义和公道都是不存在的,人们偶尔行善只是一种伪装,是为了博得名声和利益。
人民有屈从权力的天性,君主需要的是残酷而不是爱。
同时君主必须外在地同人民保持较好的关系,必须重视军事,必须通权达变,灵活机动,为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凡是以“目的说明手段正当性”为原则的无道德政治主就是马基雅维利主义功利主义一种把个人利益看做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根本道德原则的哲学伦理学说。
该思想由边沁提出,他把“求乐避苦”视为人的本性和个人利益之所在,并认为它决定了人的行为的冬季和目的。
能够给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带来快乐或防止痛苦的事物特征就叫做功利。
而功利原则就是要求无论个人行为还是政府行为都要增加当事人的幸福,减少人的不幸社会契约论以社会契约的理论来探讨国家的起源、发展及其解体,论证权力的来源以及个人权利的保障是资产阶级革命早期政治思想的基本方法,在17、18世纪西方近代政治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如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霍布斯通过描述社会契约论的发生过程,得出了国家的本质以及权力产生的过程。
卢梭亦使用社会契约的方法来阐发其政治学思想,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人权的基本思想神学政治论神学政治观是继古典时代自然政治观之后在整个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宣扬上帝为核心的神学政治思想。
阿奎那是神学政治思想的最高权威。
维护以上帝为中心的教会的神权统治,巩固和提高教会的政治地位;对《圣经》的绝对信仰是其政治思想的基础;主教会高于国家,教权高于俗权;将一切法律置于意志之下,并且教会法高于国家法律的政治主。
格劳秀斯(这个是我百度的答案)17世纪荷兰著名政治思想家,著有《伦理学》《神学政治观》。
他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早提出并论证信仰与自由的政治思想家。
宪法学讲义—第十章
B.积极权利:指要求国家权力作出相应作为的权 利,参政权和社会权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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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该分类在认识论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都不
能反映许多宪法权利的特性以及其内涵在历史发展过 程中的嬗变因素。如近代宪法曾一度把财产权列为自 由权,认为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绝对不受国家 干涉,而现代宪法则承认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福利 的需要对之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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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 点及其行使原则
一、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二)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三)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四)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二、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一)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 (二)权利和自由的有限制性 (三)不损害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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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集大成者耶里涅克在其名著《公权论》,提出了
传统宪法学中的一种经典的分类法:
A.公民对国家的消极地位,由此派生出公民的自由权,
即一种必须排除或逃避国家干涉的消极权利,如人身 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
B.公民对国家的积极地位,由此派生出公民的受益权,
如诉讼权、请愿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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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民对国家的能动的地位,由此派生出公民的参政
权,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
评析:这一经典分类虽然具有一定匀称严整的逻辑结
构,然而已被认为不能完全概括和反应现代宪法所保 障的诸如由生活保障权、劳动保障权、环境权等一系 列权利所构成的社会权利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一、什么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在其著作《法政论》中提出的政治学理论,指的是国家政权应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权力机构,并各自拥有一定程度的相互制衡,以保证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权力不被滥用。
三权分立的核心思想是防止政府的专制和暴政,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不再由同一机构或个人掌握,而是通过将权力分散给不同机构来实现。
这样一来,各个权力机构互相制约,相互监督,形成了一个相对平衡的政治体系。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深刻影响了后来的宪政制度,成为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之一。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来讨论三权分立理论的重要性和优势。
二、立法权的独立性立法权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之一,是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
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立法权由选举产生的议会或国民大会行使,确保了广大民众的代表能够参与到法律的制定中来,保障了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立法权的独立性使得国家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稳定。
立法机构可以制定法律,为社会创造一个公平、正义、透明的法律环境。
而且,立法权的独立也能避免政府滥用权力,制约政府的行为。
三、行政权的独立性行政权是国家管理国家日常事务的权力,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行政权应由独立机构行使,例如政府或行政机构。
行政权的独立性可以确保政府的职责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也可以限制政府的权力过度扩张,实现政府的权力合法和规范运行。
行政权的独立还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政府的行为,保护公民权益。
行政机构独立于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使其能够独立行使职权,避免了政府滥用职权,并能够及时负责地回应公民的需求和诉求。
四、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权是国家解决争议和维护正义的权力。
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司法权应当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行使。
司法权的独立性可以保证司法机构真正成为一个中立和公正的裁决者,以平等和公正的原则来处理案件。
司法权的独立性可以避免政府或行政部门对司法决策进行干预,确保司法机构能够独立地运行和裁决案件。
政治哲学知识点
政治哲学知识点政治哲学是研究政治现象和政治理论的学科,旨在探讨政治权力、公正、正义、自由和权利等问题。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政治哲学知识点,包括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权利论和正义理论等。
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领域的重要理论之一。
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们在进入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下,为了获得安全和利益,他们通过签订契约来建立政府和社会秩序。
社会契约理论的代表性思想家有托马斯·洛克和让-雅克·卢梭。
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有权推翻不合理的政府。
而卢梭则强调人民的主权,主张政府应代表人民的意愿。
功利主义是另一种重要的政治哲学理论。
功利主义强调行为的结果和对社会的影响,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性取决于其是否能产生最大的幸福或最大的利益。
杰里米·边沁是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他认为社会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
权利论是政治哲学中的核心议题之一。
权利论探讨个人和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应受到保护。
约翰·洛克的权利论主张人们天生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
而罗伯特·诺齐克则提出了权利的概念,认为权利是个人自由的保障。
正义理论是政治哲学中的重要议题,旨在探讨公正和正义的本质。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强调公正的原则应该基于人们在公平条件下做出的选择。
他提出了“巴黎公正原则”,即每个人都应该享有最大的自由,并且不平等只有在对最不幸者的最大利益有益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
此外,政治哲学还涉及权力分配、民主理论、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等议题。
权力分配研究政府权力如何分配和限制,以防止滥用。
民主理论探讨民主政治的原则和价值,强调人民的参与和自由选择。
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则是不同的政治意识形态,前者强调社会公平和经济平等,后者则强调个人自由和市场经济。
总结起来,政治哲学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学科,涉及众多重要的知识点。
本文介绍了一些重要的政治哲学理论,包括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权利论和正义理论等。
关于耶里内克的公法权利思想
耶里内克的公法权利思想徐以祥格奥尔格·耶里内克(Georg Jellinek)对研究德国公法学的人来说是一个绕不开的人物,其对德国宪法理论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可与奥托·迈尔(Otto Mayer)对德国行政法的影响相媲美。
耶里内克所生活的年代,是德国宪法学界名家辈出的年代,产生了卡尔·施密特(Karl Schmidt)、保罗·拉班德(Paul Laband)、赫尔曼·哈勒尔(Hermann Heller)等著名的宪法学者,然而,如论他们对当今德国宪法理论的影响程度,耶里内克无疑占据重要位置。
本文将以耶里内克的1892年出版的《公法权利体系》一书的内容为重点,对其公法权利思想进行介绍和评论。
一、耶里内克的学术经历和思想耶里内克的学术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在1872年和1874年分别获得哲学博士和法学博士后,于1876年在维也纳大学开始其学术生涯。
[1]由于其犹太人的血统和当时维也纳大学反犹学术势力的盛行,他在维也纳大学可谓备受打压。
1878年7月,他的教授资格论文《法,不法和刑罚的社会意义》( Die sozialethische Bedeutung von Recht, Unrecht undStrafe)在维也纳大学被否决,一年以后,他才以《不法的分类》( Die Klassifikation des Un-rechts)通过法哲学的教授资格论文。
[2]随后在维也纳受海恩里希·拉姆马希(HeinrichLammasch)的委托开始其编外讲师的教学工作。
[3]柏林大学法学院在1889年向其颁发了教授资格论文答辩通过的相关手续证明。
[4] 1889年他在巴塞尔大学短暂担任教授职位,在1890年到海德堡大学担任教授后,才开始了其学术的黄金时期,其主要的著作都是在海德堡期间出版。
[5] 耶里内克对德国公法学理论的发展作出了两大重要贡献,一是国家学说,二是公法权利理论。
耶利内克人权宣言读后感
耶利内克人权宣言读后感以下是读耶利内克《人权宣言》的感受:《人权宣言》又称《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是人类权利基本文件之一,发表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高潮中。
1789年7月9日,法国国民议会改为制宪会议,7月14日,制宪会议推选拉斐德、穆尼耶、塔里兰和西耶世等进行起草工作,8月20—26日由制宪会议通过。
它曾成为法国1791年,1793年、1795年宪法的序言。
全文共17条。
《人权宣言》开宗明义宣布了一些基本人权如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安全权。
其中第1条指出,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平等的,因此公民的荣誉只能是建立在公共事业的基础上。
第2条指出,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3条指出,国民是一切主权之源;任何个人或集团都不具有任何不是明确的从国民方面取得的权力。
这3条构成自由的基础和资产阶级民主与法治的基础。
以后各条对这些原则进行了阐发提出了一系列法治原则。
如第6条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凡属公民都有权以个人的名义或通过他们的代表协助制定法律,不论是保护还是处罚,法律对全体公民应一视同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8条提出,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只应判处绝对而且明显地非判处不可的刑罚,除非依据一项犯罪前已公布在案的法律,并合法执行,任何人都不应受到惩罚”。
第11条论述了言论自由原则,指出“无拘无束地交流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
另外第13条论述了分权原则,第17条论述了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该《宣言》借鉴了北美某些州如弗吉尼亚州和新罕布什尔州的宪法,吸收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之精华,如孟德斯鸠、洛克的分权思想,百科全书派、洛克的自然法理论,卢梭人民主权及公共意志思想志等,反映了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反对封建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理想,激励了当时法国大革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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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里内克的公法权利思想徐以祥格奥尔格·耶里内克(Georg Jellinek)对研究德国公法学的人来说是一个绕不开的人物,其对德国宪法理论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可与奥托·迈尔(Otto Mayer)对德国行政法的影响相媲美。
耶里内克所生活的年代,是德国宪法学界名家辈出的年代,产生了卡尔·施密特(Karl Schmidt)、保罗·拉班德(Paul Laband)、赫尔曼·哈勒尔(Hermann Heller)等著名的宪法学者,然而,如论他们对当今德国宪法理论的影响程度,耶里内克无疑占据重要位置。
本文将以耶里内克的1892年出版的《公法权利体系》一书的内容为重点,对其公法权利思想进行介绍和评论。
一、耶里内克的学术经历和思想耶里内克的学术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在1872年和1874年分别获得哲学博士和法学博士后,于1876年在维也纳大学开始其学术生涯。
[1]由于其犹太人的血统和当时维也纳大学反犹学术势力的盛行,他在维也纳大学可谓备受打压。
1878年7月,他的教授资格论文《法,不法和刑罚的社会意义》( Die sozialethische Bedeutung von Recht, Unrecht undStrafe)在维也纳大学被否决,一年以后,他才以《不法的分类》( Die Klassifikation des Un-rechts)通过法哲学的教授资格论文。
[2]随后在维也纳受海恩里希·拉姆马希(HeinrichLammasch)的委托开始其编外讲师的教学工作。
[3]柏林大学法学院在1889年向其颁发了教授资格论文答辩通过的相关手续证明。
[4] 1889年他在巴塞尔大学短暂担任教授职位,在1890年到海德堡大学担任教授后,才开始了其学术的黄金时期,其主要的著作都是在海德堡期间出版。
[5] 耶里内克对德国公法学理论的发展作出了两大重要贡献,一是国家学说,二是公法权利理论。
[6] 1900年出版的《国家通论》(Allgemeine Staatslehre)是其最重要的著作。
这一著作中所提出的国家的双面性理论,与同时代的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从法律规范角度去建构的国家学说以及马克斯·韦伯(Max Weber)从社会角度去建构的国家学说形成鲜明的对比,对国家提出了其独特的理论阐释体系。
按照他的理解,国家“一面是社会的构成,另一面是法律制度”,“因此获得法与社会二者均相关的认识,对探明国家法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7]《国家通论》被译为多种文字,马克斯·韦伯誉之为“是这个专业很少享有的殊荣”。
[8]公法权利理论是耶里内克的另一个重要贡献,他是德国公法权利理论最重要的奠基者之一。
1892年出版的《公法权利体系》( System der subjektivenoffentlichen Rechte)一书,奠定了其在德国公法权利理论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耶里内克在1895年出版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Die Erklarung der Menschen und Biirgerrechte ),探讨了法国人权宣言的理论起源问题,是其公法权利理论的另一本著作,但这一本著作的影响力不能与《公法权利体系》等量齐观。
二、公法权利的一般理论在《公法权利体系》一书中,耶里内克集中阐述了他的公法权利理论。
这本著作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大的部分。
在总论部分,耶里内克阐述了国家的法律本质,个体公法权利的一般理论问题,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的区别和联系,以及主观权利和反射利益的区分等重大理论问题。
在分论部分,耶里内克分别讨论了个体的公法权利,国家和公法团体的公法权利,以及公法权利的产生、消灭、变更及法律保护问题。
在对之前的公法权利的相关研究进行综述和评论之后,耶里内克在总论部分的第二小节提出了公法研究所要解决的重要棘手问题,即公法权利何以在法学理论中成为可能,以及公法权利的体系如何构建的问题。
[9]在今天看来,公法权利何以成为可能似乎是一个伪问题,然而在本书出版时的1892年的德国法学理论界却绝非如此。
当时德国的公法理论中,公法主要被认为是一个客观的规范体系,公民个体的公法权利在当时的学者拉班德、奥托·迈尔的理论体系中所占的空间非常狭小。
[10]耶里内克建构其公法权利体系,首先要解决的是公法权利在理论上何以成为可能的问题。
耶里内克论证公法权利成为可能的理论支撑主要有两点。
首先,国家是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
[11]根据基尔克(Gierke)所总结的团体人格思想,耶里内克把法律人格赋予国家,通过法律人格的赋予,国家成为一个法律的主体。
[12]法律主体都需要具有意志能力,通过其去实现法律利益。
国家法律人格的意志力量与个体的意志力量不同,其是一种统一的、多数人所追求的、体现多数人共同目的的意志能力,其法律人格的基础是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
[13]其次,国家通过立法受到法律的自我约束(Sebstverpflichtung)。
[14]虽然国家的产生是居于法律以外的社会事实,但国家产生以后,其所有的行为都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来加以评判。
[15]他把国家主权概念界定为:合法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决定的能力。
[16]因为从法律的面相看,国家作为一个法律人格,须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否则国家的法律人格便无所依据,国家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和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无从展开。
通过国家的自我约束,国家对人民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个体的公法权利成为可能,国家和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够形成。
在回答了公法权利可能性的理论问题之后,耶里内克讨论了公法权利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
他把公法权利界定为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特定的利益为目的的人的意志力,其中,意志力被视为公法权利的形式,而利益才是公法权利的实体因素。
[17]他的界定融合了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和耶林的利益法学的内核。
然而如果仅仅停留在此层面上,还无法把私法权利和公法权利进行区分,因为私法权利也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实现特定利益为目的的意志力。
耶里内克进一步分析了公法权利这一以特定利益为目的的意志力的独特之处。
他认为,法律的“能够”与法律的“可以”有着本质的不同。
[18]私法中的法律关系在法律和国家产生之前事实上就已经长期存在,[19]私法规范是一种“可以”类型的规范,因为私法规范实际上是对个体具有法律意义的自然自由行为的认可。
[20]在自然的自由领域,只要不妨碍他人的自然自由,就是应当被法律许可的;相反,如果法律规范“不许可”某种行为,其目的并不在于事实上消除此种违法行为。
[21]“不许可”的行为,由于仍然属于自然自由的范围,人们仍然可以进行,而只是其法律的效力被否定了,即不具有请求司法机关法律保护的能力。
因此,按照耶里内克的观点,私法权利的意志力所涉及的对象是属于自然自由的范围。
与此不同,公法规范不是一种“可以”类型的规范,而是一种赋权型的规范。
通过公法权利的赋予,个体获得一种在自然状态中所不具有的能力,因此,这种公法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的“能够”,私法中“不许可”的行为仍然可以在事实上进行,而公法中“不能够”的行为却无法在事实上被逾越[22]。
由于公法权利涉及的是一种法律的“能够”,而不是属于自然行为自由的范围。
所以公法权利的赋予被认为是扩展了法律主体的法律人格的空间。
“全部法律的能够创造了人格”,[23]所以在耶里内克的理论体系中,法律人格并非仅仅是一个静态的主体概念,还被理解为主体的一种法律能力,公法权利的赋予和剥夺会导致这种特定能力的变化。
[24]私法权利是以另一个平等主体为对象的,私法权利的增加和减少却对主体的人格不产生影响,所以私法权利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与此不同,公法权利是一种居于公民和国家特殊稳定关系被赋予的一种能力,公法权利的赋予和限制剥夺会对主体的人格产生影响,所以公法权利被赋予后,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被限制或剥夺,自由转让在原则上是不成立的。
[25] 作为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能力(Wollenkonnen),私法权利往往具体体现为私法的请求权,公法权利也与此类似。
私法的请求权来源于特定的法律状态或法律地位,与此类推,公法请求权也产生于特定的法律状态(Rechtliche Zustande)。
[26]法律地位或状态既是公法请求权的基础,也是请求权本身所要服务和保障的目的所在。
在私法中,要求某人交付某物的请求权可能来源于债权的法律地位,也可能来源于物权的法律地位,他认为这种原理可运用到公法中。
[27]耶里内克把公法中作为请求权基础的状态称为法律关系,认为这种法律关系体现了公民与国家关系中不同的法律地位(Status)。
[28]公法请求权作为一种意志能力是一种表征,支持公法请求权的是公民与国家的不同的地位关系,即公民在与国家关系中的不同法律地位,相同的请求权的内容可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因此要深入到请求权的目的结构中,分析请求权所服务和保障的法律状态和地位。
[29]三、个体的4种地位耶里内克把个体与国家的地位关系界定为4种,即被动地位、消极地位、积极地位、参与地位,其中,被动地位导致个体对国家的服从义务,不能够支持个体的公法权利。
而消极地位、积极地位、参与地位则支持公民个体的公法权利。
(一)被动地位(Der passive Status)被动地位简言之即服从的地位,即个人在其个人的义务范围内服从于国家的义务要求和禁令。
[30]个人服从国家规定的义务包括履行特定行为的义务(如缴纳税收的义务)和不从事国家禁止行为的义务,与个体的服从义务相对应的是国家的职权。
耶里内克赋予这种服从的地位两种含义:其一,处于被动地位的个体服从国家针对其所设定的任何一种义务要求或禁止令。
其二,处于整体的民众或阶层中的个体服从于国家对整体的民众或阶层所设定的义务要求或禁止令。
[31]在服从关系中,国家可借助具体的规范形态的帮助来设定各种具体的义务,被动的地位关系是对各种具体的规范形态的抽象和总括[32]。
(二)消极地位(Der negative Status)按照耶里内克的界定,消极地位关系所指向的是个体的自由空间,即国家赋予国家成员的自己主宰的、没有国家介人和国家强制的空间,在这个个体的自由的空间中,个体通过其自由的行为来实现其个体的目的。
[33]耶里内克采纳了当时欧洲流行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的理论作为消极地位的理论依据,即国家产生于公民个体对自己部分权利的让渡,个体牺牲部分自由成立国家的目的在于确保个体的安全和确保个体能够享受到未让渡给国家的剩余的自然自由。
因此,国家不能侵犯个体所保有的自由空间,国家对个体自由和空间的侵入必须正当化和合法化,[34]个体不应当服从国家违法的义务要求并居于国家认可的自由有权请求国家不干涉其自由空间,撤销越逾规范的强制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