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滥用的司法规制

合集下载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知识产权是现代企业竞争中的重要因素,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然而,对于一些企业来说,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已经成为一种不道德和不法行为,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利益。

因此,加强对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至关重要。

滥用知识产权是指企业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地位,采取排斥竞争对手或限制消费者选择的行为,从而压制市场竞争、提高市场份额或售价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滥用:一、滥用专利权。

企业可以利用专利权技术垄断的威胁来排斥或限制竞争对手,或向竞争对手收取高额专利授权费用。

二、滥用商标权。

企业可以利用商标权的独占性,通过恶意侵权或搭便车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标形象和信誉。

三、滥用著作权。

企业可以利用著作权的排他性,在消费者选择上具有专门权力,限制竞争对手开发创新的空间。

四、滥用其他权利。

企业可以利用其他知识产权,如由于经验秘密而代表的“无形资产”等,来限制竞争对手并且取得自己的收益。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某一市场、行业或地区内,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因而可以单方面决定市场价格或对消费者和其他企业进行不公平行为。

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滥用定价权。

企业可以采取超过竞争市场水平的过高价定价,或采用过低的“倾销价”掠夺市场,从而排除了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

二、拒绝交易。

企业可以借助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与竞争对手的交易,从而保有自己在市场上的份额。

三、降低质量。

企业可以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以牺牲消费者权益为代价,降低商品或服务的产品质量。

一、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公正竞争的主要法律,规定了处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和限制商业竞争行为的规定。

在美国和欧盟等成熟经济体中,反垄断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有效地限制了企业的滥用。

二、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

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

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

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一、2024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一、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1、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二、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一)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二)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

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三)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二、商标法释义第五十七条是怎样的商标法释义第五十七条是怎样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驰名商标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驰名商标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维普资讯 第 2期 5卷
安徽农业大 学学报( 科学版) 社会
Ju a o n u A r utrl nvri( c l cec dt n orl fA h i gi l a U i sys i ineeio) n c u e t o as i
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 ,越来越多的驰名商标 超期在产品上使用 “ 中国驰名商标” 字样 , 亦构成对 被国家工商局或法院认定 ,驰名商标所有人滥用其 驰名商标权 的滥用 , 理应遭到 国家工商局的处罚。
Ab ta t I e e t e r , e ilt n o ep oe t n o mo sta e r eb c migmoea d sr c :nr c n as t lgsai ft rtci f a u rd mak a e o n r n y he o h o f r moe efc , u te b s o fmo s rd mak s o p i e o g atn t nAf r r p r tb t h a u e f a u ta e r i n t ad n u h t -i . t e e o e n l zn iee t c s s o a ay ig df rn a e f a u ig f o s ta e rk, e p p r  ̄v s o u g sin f b sn a u d ma t a e ie sme s g e t s m r h o
驰名商标权利滥用种种表现的基础上,对驰名商标的权利滥用规制从 立法和执 法上提 出
对 策和建议 。
关键 词 : 名 商标 ; 驰 权利 滥 用 ; 法律 规制
中图分类号 :9 3 3 D 2.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0 9 26 ( 0)2 07 - 3 10 — 432 6 — 0 80 0 0

行政管理论文:行政管理视角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判断与规制分析

行政管理论文:行政管理视角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判断与规制分析

行政管理论文:行政管理视角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判断与规制分析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论文,本文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进行分析,梳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恶意”的认定有关的条款,提出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泛滥有商标制度存在缺陷、忽视商标使用、认定主观恶意的标准不明确、违法成本低廉这四个原因。

针对商标制度存在缺陷问题,本文认为注册商标是为市场交易服务的,目前我国处于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市场对方便、快捷地取得商标注册的要求相当强烈和迫切。

对此本文提出了继续采用注册取得商标的方式,内容方面引入相对理由审查,审查流程层面依旧将异议前置程序作为参照程序的商标注册审查方式建议。

针对忽视商标使用问题,本文认为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合理性,应当是通过使用商标注入商誉,而不是简单的通过注册申请来实现。

对此提出了应为注册商标设定限制,加强使用或使用意图审查的注册时的商标使用审查建议;配合商标撤三制度,提出以符合商业交易习惯为中心进行商标使用考察的审查建议。

第一章恶意注册的现状及问题第一节我国恶意注册现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源于注册人的牟利心理,通过注册商标的形式剽窃别人已经有的商誉以及特有的产品或者已经形成的服务的既定利益和固定市场。

商标恶意注册的行为在形式上是违背商标法的违法行为,但是其实质也是注册人为了进行不正当竞争使用的手段,其目的是非法抢占他人产品市场、建立竞争障碍,进而破坏正常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然后借助商标的消费者关联性心理来控制消费者的自主交易行为甚至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最近这些年来,伴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商标申请数量的迅速增多,恶意注册行为也不断涌现。

2017 年,一位自然人以5746 件商标申请量问鼎我国商标申请量排行榜的第一名,遥遥领先排在其后面的腾讯、阿里等大企业27。

从一般人的角度看,这惊人的商标申请注册量后的注册目的很难称之为“善意”。

不仅仅对先权利人的合法正当权益有所损害,而且还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了扰乱,亟待遏制。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商标与商标侵权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商标与商标侵权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商标与商标侵权在国际私法中,涉及到国际商标与商标侵权的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繁荣,商标的保护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国际私法中与国际商标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商标侵权的案例和解决方案。

一、国际私法中的商标保护原则国际商标保护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两个国际条约中。

这两个条约为商标在国际私法中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和辅助手段。

《巴黎公约》作为最早的多边商标条约,旨在保护商标自由使用的权益,消除商标冲突,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签约国应确保对他国商标享有与自己国内商标同等的待遇,禁止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商标注册和使用,同时也规定了商标侵权的救济措施。

《马德里协定》则旨在简化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为商标持有人提供了商标在多个国家/地区的保护机制。

根据该协定的规定,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一次申请实现在多个缔约国的商标注册,简化了繁琐的商标注册手续。

二、国际私法中的商标侵权案例在国际贸易中,商标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以中国企业为例,由于国际化经营的扩展和知名品牌的形成,他们往往成为商标侵权的受害者。

以下是两个经典的商标侵权案例:1. 乐视控股案乐视控股是中国知名的互联网公司,其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商誉。

然而,乐视控股在国际市场上遭遇到了商标侵权问题。

有一家国外公司使用与乐视控股商标相似的商标进行类似业务的经营,严重损害了乐视控股的商标权益。

乐视控股通过国际私法的途径提起了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了乐视控股的胜诉,并对侵权人作出了巨额的经济赔偿。

2. 艾迪达斯案艾迪达斯是全球知名的运动品牌,其商标极具辨识度和市场影响力。

然而,有一家其他国家的公司注册了与艾迪达斯商标相似的商标,试图在国际市场上混淆消费者,侵害了艾迪达斯的商标权益。

艾迪达斯采取了国际私法的途径,通过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1. 引言1.1 概述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社会中十分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种形式。

这些知识产权的保护旨在激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但当企业或个人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时,就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

滥用知识产权是指企业或个人利用其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限制市场竞争,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则是指在某一市场中企业或个人相对其他竞争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控制力。

当企业或个人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时,可能导致市场垄断、价格操纵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和市场秩序产生危害。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都通过法律对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定和约束。

这些法律措施旨在防止垄断行为、打击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在本文中,将对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及现状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对滥用行为的规定,结合案例分析具体情况,评估监管机制的有效性,提出建议并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2. 正文2.1 滥用知识产权的定义与现状滥用知识产权是指在享有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对其他市场参与者施加不合理限制或排斥,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滥用知识产权的现状在各个领域都存在着,比如专利权的过度保护导致创新受到限制,版权的滥用造成市场垄断等。

在专利领域,一些公司会滥用专利权,通过恶意控告、滥用诉讼等手段垄断市场,阻碍其他公司的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一些企业也会滥用商标权,通过囤积商标、滥用商标授权等手段,阻碍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破坏市场秩序。

在版权领域,一些版权持有者会滥用版权,限制他人的使用权,阻碍信息的传播和创作的发展。

特别是在数字环境下,数字版权的滥用更加普遍,一些企业通过数字著作权的滥用,限制用户的创意和创新,导致数字文化的僵化,影响社会的发展。

滥用知识产权的现状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阻碍了创新和发展的进程。

需要加强对滥用知识产权的监管,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打击滥用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浅析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及其规制

浅析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及其规制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极大地影 响了传统商标制度,这给现如今的商标 法律制度带来的极大的挑战。结合相关 资料,笔者就完善我国网络商标权保护 的法律制度提出一些的粗浅看法。
首先,我认为立法需要进行进一 步完善以适应时代发展。我国《商标法》
具体法条的针对性不够强,对案件类 型分得不够清楚,应该将网络商标侵 权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并规定 相应的惩罚规定,这样就能够更好的 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商标权人在保护 自己合法权益时有法可依,法官在审 理案件时有法可查,促进社会的法制 化。
再次,由于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 权具有跨地域性,网络贸易将全世界 连 为 一 体, 难 免 会 涉 及 到 其 他 国 家, 应考虑到国际商标侵权。我国完善立法 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国外好的法 律法规都是我国立法的参考,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促进我国法治化建设。
最后,在对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 权进行处理时,不仅要完善立法,还 需要广大互联网企业以及消费者的共 同努力,可以加大对商标法保护的宣 传,加强网络侵权惩罚力度,企业要 健全企业战略,保护自己的品牌商标, 消费者要树立网络商标保护意识,最 大程度的杜绝网络商标侵权案件的发 生,并且能够通过实践,对国家网络 商标保护的建设投入更多的关注并积 极提出自己的看法。
2、搜索引擎商标侵权 :与搜索引 擎有关的网络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 为元标记侵权和竞价排名。元标记是 置于网站的源代码中的一种软件参数, 是一种机器语言。当人们通过搜索引 擎来输入著名商标等内容时,搜索引 擎的关键字检索功能就会弹出相关内 容 供 其 选 择。 在 美 国 发 生 的 Movado 诉 Matagorda 案 件 中, 被 告 为 了 自 己 的利益吸引人们到自己网上查找有关 “Concord” 品 牌 的 手 表, 故 在 自 己 网 站的元标识中使用了原告的文字商标, 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 判 决 认 定 被 告 的行 为 构 成 商 标 侵 权。 许多非商标权人利用元标识原理淡化 了他人的商标,这种行为侵犯了商标 权人的权益并对其造成了侵权的后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7•【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5年4月7日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激励创新,制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本规定所称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依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进行界定,并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在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相关商品市场可以是技术市场,也可以是含有特定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

相关技术市场是指由行使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技术和可以相互替代的同类技术之间相互竞争所构成的市场。

第四条经营者之间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外。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广告成为了许多企业宣传和竞争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

企业或个人滥用知识产权的目的是通过限制竞争来保护自身的市场地位。

为了遏制和规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针对此类行为的反垄断法规。

知识产权与滥用知识产权指的是法律对创作的作品、发明、商标等的独占使用权的保护。

而滥用是指企业或个人滥用拥有的知识产权来限制竞争对手的行为。

例如,一个企业拥有某个的商标权,他可以通过向搜索引擎投诉竞争对手在搜索结果中出现相关关键词的广告来限制竞争。

滥用的行为对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滥用知识产权能够排除竞争对手在搜索引擎中呈现自己的广告,从而限制了市场的竞争程度。

其次,滥用也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在搜索结果中出现的是与其搜索需求不匹配的广告。

因此,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方法为了应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各国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法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方法:1. 反垄断法的适用反垄断法是针对企业和个人在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制定的专门法律。

这些法律通常包含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来限制竞争的规定。

例如,美国的Sherman反托拉斯法和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包含了对滥用行为的禁止规定。

2. 知识产权保护法的限制某些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限制了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例如,欧洲联盟的《电子商务指令》要求知识产权所有人必须提供合理的证据来证明其拥有权利,并且禁止使用知识产权来产生不正当竞争。

3. 司法实践和判例法的作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和判例法成为了制约知识产权滥用的重要依据。

例如,美国的Google AdWords案件中,法院判决了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展示相关广告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4. 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政府和市场监管机构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新民法典对商标权保护的规定

新民法典对商标权保护的规定

新民法典对商标权保护的规定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于商标权的保护是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

新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的总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也对商标权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文将就新民法典对商标权保护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新民法典对商标的定义作出了明确规定,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

商标权人依法享有专有权,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转让和排他性地处置自己的商标。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商标的注册权和商标的使用权。

商标的注册权是指商标权人将其商标注册后依法获得的独占权,可以防止他人在同一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商标的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未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使用商标来取得商标权,并享有保护。

新民法典强调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为商标权人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

二、商标的权利主体和权利的取得方式根据新民法典规定,商标的权利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可以根据自己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获得商标的权利。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取得商标的权利。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注册和使用两种途径。

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取得的主要方式,只有经过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才能享有法定保护。

商标的使用也可以取得商标权,但在保护范围和权利优先的问题上,注册商标的权利受到更大的保护。

新民法典对商标注册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

三、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商标权的行使包括商标的使用、转让和许可使用等。

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可以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商品销售等方面使用商标。

商标权人还可以将商标转让给他人,获得相应的利益。

另外,商标权人还可以通过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协议,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获取许可使用费。

新民法典对商标权的保护也作出了规定,包括禁止商标侵权行为、违法使用商标的行为和商标权的维权等。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法律要求与限制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法律要求与限制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法律要求与限制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保护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商标作为商品、服务等商业标识的象征,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功能。

然而,在商标保护的同时,反垄断法规也对商标权益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要求与限制。

本文将重点探讨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法律要求与限制。

一、商标保护的法律要求商标保护的法律要求主要包括合法性、独占性和有效性。

合法性是指商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的要求提交注册申请,并遵守商标局的审查程序。

商标局将从商标的可注册性、相似性、显著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商标的合法性。

独占性是商标保护的核心要求之一。

商标的独占性意味着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具有排他的使用权,并可以防止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商标的独占性有利于品牌的建立和维护,也有助于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识别和选择。

有效性是商标保护的重要标准之一。

商标的有效性要求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真实使用,不能仅用于挂名、抢注等非真实商业目的。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使用期限、续展及使用要求等方面的规定,商标权的使用行为要与商标的注册申请相一致,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使用及失效。

二、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关系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

商标保护旨在保护商标权益的独占性,防止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但商标权利人不能滥用商标权力进行反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规通过限制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商标持有人滥用商标权垄断市场、限制竞争的行为可能构成反垄断法违规。

比如,商标持有人通过滥用商标权垄断市场,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阻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可能被反垄断机构进行处罚。

此外,在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交叉领域,还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的保护。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遵守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虚假广告、诋毁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商业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引言商标是企业对其商品或服务所使用的标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法律效力。

然而,在商标使用和保护中,难免会出现不同的纠纷。

为了依法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特出台本解释,以明确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商标使用注意事项1.商标使用真实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真实原则,即商标所涉及的标识必须与实际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相一致。

任何通过虚假、误导、混淆等手段使用商标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应予以惩处。

2.商标使用顺序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遵循先使用原则。

如果两个商标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均存在使用行为,那么首先使用商标的一方享有优先使用权。

后续使用商标的一方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侵犯先使用商标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侵权责任和赔偿标准1.商标侵权责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权故意、过失以及无过失的行为。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根据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过失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无过失侵权行为,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2.商标侵权赔偿标准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侵权行为对原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关证据的充分性等。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依法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计算,并以还原原商标权益、保护权益受损方的利益为原则。

四、商标使用合理限制商标使用的合理限制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

具体限制内容包括:1.商标保护期限限制商标的保护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限制,超过保护期限的商标不再享有法律保护。

商标权人应当自觉遵守商标保护期限,合理管理自己的商标。

2.商标使用范围限制商标使用的范围应当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相一致。

商标权人不得以超出注册范围的方式使用商标,否则将引发侵权纠纷。

五、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权益。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关键词: 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法律规制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滥用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他人或社会的公共利益,应对其加以规制。

然而,知识产权滥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因此我们应建立包括民法、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在内的规制体系。

其中民法规制主要从法律原则上入手,知识产权法规制则通过界定知识产权权利界限来实现,反垄断法规制旨在从市场行为的调控角度进行。

一、知识产权滥用法律规制体系概述从法理上讲,任何一种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

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1]因此,毫无限制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同样,没有限制的权利必然会导致滥用。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同样有被滥用的可能。

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体言之,知识产权滥用就是不正当地运用了知识产权法授予的合法垄断权,违背了知识产权法激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维持各方利益(即,知识产权人的与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宗旨,因此应对其加以约束和规制。

为防止权利的滥用,任何权利都要有一定的限制。

有学者认为,对权利的限制有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两种。

内部限制即权利本身所保护的界限,意指权利本身包含义务,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外部限制则指在承认并保障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权利行使的自由性的前提下,以公法的措施适当限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限制权利行使的自由性。

[3]知识产权滥用是权利滥用的一种,相应地,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也包括了内部限制(即知识产权法本身的限制)和外部限制(即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限制和竞争法的限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在当今全球市场的竞争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战略。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形式,为创新和发展提供了保护和激励。

然而,当知识产权被滥用以限制竞争时,就引发了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议题。

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知识产权滥用是指企业或个人以不正当的方式利用其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限制竞争、扼杀创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这种滥用可能表现为独占市场、垄断定价、排斥竞争者等手段,导致市场效率降低,消费者选择受限,甚至创新被扼杀。

反垄断法的作用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它旨在防止市场主体垄断地位滥用、限制竞争、剥削消费者,保障市场公平、有效运行。

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对滥用行为也适用,以维护市场竞争和促进创新。

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1.禁止滥用专利权专利是保护发明创新的合法手段,但滥用专利权限制竞争就是违法行为。

反垄断法规制下,企业不得滥用专利权妨碍竞争,如拒绝许可、针对竞争对手实施专利诉讼等。

2.限制滥用商标权商标是企业形象和产品标识的重要资产,但滥用商标权也可能对竞争造成负面影响。

反垄断法规制下,企业不得滥用商标权误导消费者、排斥竞争者,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3.打击滥用版权行为版权是创作者的合法权利,但滥用版权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和限制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规制下,企业不得滥用版权限制竞争、封锁市场,保障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

案例剖析在实践中,不乏一些企业滥用知识产权以谋求垄断地位的案例。

例如,某公司拥有广泛专利并拒绝授权竞争对手,导致市场竞争受限,消费者选择受损。

又如,某公司滥用商标权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诉讼,打击市场竞争力。

这些行为违反反垄断法规制,应受到法律制裁。

反垄断法规制的挑战与前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更加重要,也更容易引发滥用问题。

而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又面临一些挑战,如跨国公司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创新技术的快速发展等。

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一旦认定了商标的侵权行为,那么就有相应的责任,店铺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犯罪行为所要受到的刑事制裁。

在三种法律责任形式中,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

假冒商标是商标侵权行为中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假冒商标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冒商标犯罪的特征1、假冒商标犯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单位犯假冒商标罪的,除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成为犯罪的主体。

2、假冒商标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商标管理活动。

3、假冒商标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存在故意。

不同的目的和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但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

4、假冒商标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假冒商标的行为。

关于假冒商标行为,我国刑事法律有过三次界定:1979年测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界定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行为。

”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界定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与第二次界定相同。

上述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假冒商标犯罪。

(二)对假冒商标犯罪的刑事制裁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驰名商标权利滥用

驰名商标权利滥用

驰名商标权利滥用驰名商标在客观上能为其所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且随着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加大,与驰名商标相关的权利滥用现象较为严重;一起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权利滥用”,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权利滥用及法律规制【摘要】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越发受到人们的重视。

驰名商标在客观上能为其所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且随着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加大,与驰名商标相关的权利滥用现象较为严重;探究其原因,主要来自于经济、社会及法律制度方面,针对这些主要根源,应从回归商标立法保护的目的着手,强调驰名商标唯一的法律效用,严厉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广告,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并引入经济法相关制度来规制这类行为。

【关键词】驰名商标权利滥用法律规制??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知识产权学科的发展,驰名商标日益为人们所关注。

在世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的同时,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也不断扩大。

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在客观上具有特殊的经济价值,很多商标所有者为使自己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为维持、独占已经拥有的驰名商标特权,不惜侵犯其他商标所有权人的正当利益,危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中权利滥用的表现?驰名商标最初是从普通商标发展而来,它除了具有普通商标的一般特征外,还具备两个独有的特征:一是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识别功能;二是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驰名商标是从普通商标中脱颖而出,其所表彰的商品质量具有稳定性。

客观上,商品和服务的良好信誉通过商标的指示体现为商品的知名度,因此能产生对顾客的吸引力,并转化为巨大的经济效益。

驰名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因其能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带来巨大的收益而成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追求的目标,普通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往往可以阻止他人在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甚至不相关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这无疑赋予了驰名商标所有人很多的特权,由于经营者的逐利本质,这种特权被驰名商标所有权人滥用的现象也就比较普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28•【文号】工商标字[2011]265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工商标字〔2011〕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侵权和假冒伪劣突出问题,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一些地区和领域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仍时有发生,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要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列为2012年的工作重点,针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突出问题,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增强服务权利人和消费者意识,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把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总局设立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系统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研究拟定有关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督办重大案件。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标局,承担日常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成立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细化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化监督考核和督促检查,确保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取得实效。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无删减范文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无删减范文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论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摘要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促进创新和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有时候知识产权的滥用也会阻碍创新和竞争。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并提出一些建议。

简介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的不断融合,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它们的保护可以鼓励创新和投资,同时也能保护创作者和发明家的利益。

然而,有时候知识产权的持有者会滥用其权利,导致市场的垄断和竞争的受限。

因此,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法律规制是必要的。

知识产权滥用的形式知识产权滥用的形式多种多样,以下是几个常见的例子:1. 滥用专利权:有些公司或个人通过滥用专利权来阻碍其他企业的发展,例如,故意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或滥用原创性和创新性的标准来申请专利。

2. 滥用商标权:某些公司或个人滥用商标权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市场进入,例如,通过过度保护或滥用商标的注册来阻碍竞争。

3. 滥用著作权:有些公司或个人滥用著作权来限制其他人对原作品的使用,例如,滥用版权法规定的使用限制,从而妨碍创新和竞争。

法律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挑战法律规制知识产权滥用面临一些挑战,以下是其中一些:1. 权力不平衡:知识产权的持有者通常具有更大的资源和影响力,这可能导致法律规制的困难。

滥用者可以利用他们的资源来推动自己的利益,削弱对滥用的制约。

2. 明确界定滥用行为: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总是明确界定的,因此,制定相关法律需要考虑如何界定滥用行为的准则,以便对滥用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

3. 国际合作和权利平衡:知识产权问题往往涉及到国际合作和权利平衡的问题。

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求和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法律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时需要考虑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协作。

法律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建议为了更有效地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执法力度: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滥用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和惩罚。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无删减范文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无删减范文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引言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创造力和创新的保护。

其目的是鼓励创新和创造,并确保知识创造者能够合法地享受其创作成果。

然而,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滥用现象及其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知识产权滥用是指对知识产权的过度行使,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严重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滥用可能是出于商业目的,也可能是出于恶意或垄断行为。

知识产权滥用的典型案例包括滥用垄断地位、滥用专利权、滥用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滥用的影响知识产权滥用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产生了负面影响。

首先,知识产权滥用可能导致市场垄断,限制了竞争和创新的空间。

这会使市场缺乏活力,阻碍经济发展。

其次,滥用知识产权还可能导致商品价格上涨,消费者利益受损。

同时,知识产权滥用也会扼杀其他企业的创新动力,限制了产业的发展。

相关法律法规为了防止和打击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惩处。

下面是几个常见的法律法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旨在防止市场垄断行为。

在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况下,反垄断法可以用来限制滥用垄断地位带来的负面影响。

例如,美国的谷歌反垄断调查案就是针对其滥用搜索引擎市场垄断地位展开的。

竞争法竞争法旨在促进有效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在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况下,竞争法可以用来规制滥用许可协议或滥用垄断地位等行为。

欧盟的微软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微软被指控滥用其在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地位,从而限制了竞争。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新和创造性的法律框架。

在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法可以用来限制滥用专利权、滥用商标权等行为。

例如,中国的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了滥用知识产权的情形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措施为了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有以下几个有效措施:强化反垄断执法各国应加强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建设和执法力度,及时打击和制止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商标侵权实施方案

商标侵权实施方案

商标侵权实施方案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商标权益。

在市
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商标侵权案件屡见不鲜,给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了有效应对商标侵权行为,保护自身权益,制定一套科学的商标侵权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商标管理制度,包括商标
注册、使用、维护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商标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加强商标监测和维护。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商标监测机制,定期对市场上
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包括发送警告函、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另外,加强员工培训和意识教育。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商标知识培训,提高员
工对商标保护的重视和意识,使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商标权益,同时也能够有效保护企业自身的商标权益。

此外,建立健全的商标保护网络。

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商标保护网络,包
括与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在发生商标侵权案件时能够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保护自身的权益。

最后,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

企业应积极主动地与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加强对市场商标侵权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总之,商标侵权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企业保护自身商标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业应建立健全的商标管理制度,加强商标监测和维护,加强员工培训和意识教育,建立健全的商标保护网络,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共同应对商标侵权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3 .引言最近,关于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和商标权滥用的讨论明显增多,究其背景,可以直接追潮到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令人瞠目的激增。

我国自2008年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2010年商标注册申请量首次突破百万件大关。

截止至2017年末,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达2700多万件,累计有效商标注册量达1700万件,总量占全球的40%。

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16年位居世界第一,对全球商标增量的贡献率超过80%。

根据网上资料,本文对2009年以来全国商标注册申请情况进行统计,自2009-2017年,全国商商标权滥用的司法规制宋 健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商标申请注册量极速攀升,除正常商业使用需求外,更多增量来自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恶意囤积,以及为防止被诉侵权,许多企业不得已大量进行的防御性注册。

商标制度失序异化的结果,极大增加了企业营运成本,造成商标行政司法资源的极大耗费,亦助长了商标领域日趋严重的不诚信行为。

本文通过两则典型案例,探析禁止商标权滥用原则的内涵和商标权滥用的构成要件,提出要更加明确禁止权利滥用的司法指引,通过加强商标权滥用案件的裁判,加大相关损害赔偿责任力度,推动驰名商标认定的理性回归,实现有效遏制商标权恶意注册及其滥用的政策目标。

关 键 词: 知识产权 商标权滥用 司法规制 恶意抢注 驰名商标Abstract :The number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s soars up for the past few years. Except for commercial use, a great part of the increased registrations are for purposes, such as malicious hoarding, other than normal use; or for defensive purposes. The alienation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 rules results in high operation costs for enterprises and great waste of trademark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resources, and encourages dishonest registration, which grows very serious in the Trademark Law field. By analyzing two typical cases, the paper tries to explore the connotation of trademark rights abuse prohibition principle and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rademark rights abuse. The paper proposes to clarify the judicial guidance for prohibiting trademark rights abuse. By stressing the adjudication of cases concerning trademark right abuse and aggravating the amount of damages for trademark abuse liability, the rationality of well-known trademark recognition system will be brought back to its nature, to effectively restrain malicious trademark registration and trademark right abuse.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ademark right abuse; judicial regulation; malicious registration; well-known trademark标各年度申请量分别为:83万件、107.2万件、141.7万件、164.8万件、188.2万件、228.5万件、287.6万件、369.1万件和574.8万件,同比增长分别为29.16%、32.18%、16.3%、14.2%、21.41%、25.86%、28.34%、55.73%。

据悉,2018年前7个月,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达418.03万件,同比增长49.05%。

经查2017年全国商标申请量排名前50名排行榜,其中30%系自然人,排名第一的某自然人申请量为5767件,而阿里巴巴以4836件位列第二,腾讯以4258件排名第四。

a 难怪有专家发问,我国商标申请量如此之大,真正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商标又有多少?从生产作者简介:宋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a参见《中国商标申请量连续多年稳居世界首位》,载/article/xxgk/gzdt/bmdt/201809/20180900198029.s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9月15日;《2017全国商标申请量排行榜,马云都输给了他!》,载/a/212778499_239314,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9月15日。

·2018年第10期.34 .经营常识出发,排名第一的自然人囤积商标的可能性很大。

b 近日,某自然人将腾讯公司“捂脸”表情申请为商标且通过国家商标局审核并初审公告,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c 我国商标申请量的极速攀升,除正常商业使用需求外,更多增量一是来自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恶意囤积;二是来自于为防止被诉侵权,许多企业不得不大量进行防御性注册,包括跨类注册甚至全类注册d ,以及为防止“撤三”,不得不每三年重新进行注册。

据说有知名企业商标年维持费已达数千万元,不堪重负。

更有甚者,“商标抢注的战场已经不仅局限于国内”,“在国外,抢注中国品牌的绝大多数也是中国人,我们也得跟中国商标抢注人博弈”。

e 人们不禁要问:中国真的需要那么多商标吗?中国商标制度究竟怎么了?众所周知,商标战略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组成部分,其初衷是促进我国品牌经济发展,但商标制度的失序异化,不仅极大增加企业的营运成本,造成商标行政司法资源的极大耗费,而且助长商标领域日趋严重的不诚信行为,甚或危及我国先申请制为主的商标注册制根基,现在已可以看到有关中国要否保留先申请制及如何改造现行制度的各种讨论和观点。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商标局于2018年3月20日发布“征求《商标法》修法意见的公告”,这表明商标法第四次修订即将启动,而“恶意抢注”等诸多问题,将成为业内讨论的焦点问题。

f 本文以此为背景探讨司法规制商标权滥用问题。

恶意抢注与商标权滥用互为因果,因此,一方面要通过修法彻底解决目前商标制度存在的重大缺陷;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司法裁判的价值指引。

g 本文将从商标权滥用的视角,探讨如何通过适用禁止商标权滥用原则,发挥现有法律手段的作用,有效规制商标法领域的乱象,以期引发业界的进一步关注与讨论。

一、商标权滥用抗辩 “歌力思案”在司法实践中,以商标权滥用作为不侵权的抗辩事由,已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2号“歌力思案”所确认。

h 该案裁判要旨:“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民事诉讼活动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认定商标权滥用的裁判思路:首先,歌力思公司拥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

歌力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最早将“歌力思”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时间为1996年,最早b江京晖:《关于〈商标法〉修改的几点设想》,载《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7期。

c王京华:《娱乐至死的时代,知产人的节操碎了一地》,载https:///s?__biz=MjM5NzU5ODEzNw==&mid=2665212892&idx=2&sn=9bf4d8a33d6c215ecdb88c2dbfdd4e22&chksm=bdf8cd0a8a8f441c1751d2090a64ad2b33bbf87e28fa413cfca6cb8b682bc8fee39fb64f e7f2&mpshare=1&scene=1&srcid=09140TdfQcXlReYDCV8oP9P5#rd ,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9月15日。

d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在2014年就《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接受采访时表示,“去年(2013年)我国申请量达到200万件。

这是个什么概念?日本是20万件左右,美国是30万件左右,而欧盟也不到30万件。

”其同时指出,“大量的新注册申请,实际并不能真实反映市场发展情况,而是恶性竞争的结果。

大量的恶意抢注使得许多企业不得不在所有45个大类进行全方位注册。

按照正常的申请量,我们每年的实际需求也就是45万到50万左右”。

参见余瀛波:《驰名商标认定具体条件拟明确为注册满3年或者使用满5年》,载《法制日报》2014年4月15日第6版。

转引自刘铁光:《规制商标“抢注”与“囤积”的制度检讨与改造》,载《法学》2016年第8期。

e周立国:《从企业角度看当下商标法律思维》,载《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7期。

f详见《探析〈商标法〉修法难点》,载《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7期讨论专题。

g笔者注意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2017年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中恶意注册情形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促进恶意注册问题的实质性解决。

详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课题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中恶意注册情形的法律问题分析及行政诉讼程序应对思路》,载《中国知识产权》2017年第10期。

h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力思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以下简称“歌力思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2号。

该案简要案情:歌力思公司前身深圳歌力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8日,于1999年12月获得第1348583号“歌力思”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

歌力思公司还自2008年取得第4225104号“ELLASSAY ”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钱包、旅行包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