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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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二版)PPT 第五章 汉代 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

中国法制史(第二版)PPT 第五章  汉代 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
比”是指典型的案例,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采用可以比照 判决的典型案例进行司法审判,它也是较“律”更为灵活的一种 法律形式。
法律注释著作是对“律”的一种解释,使有关律文合乎儒家 的道德精神,通常这种解释之作在得到皇帝的认可后才具有法律 效力。《春秋》经是汉代的“宪法”,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 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至少从理论上讲是这样的。
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 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当刘邦率军攻入秦都咸阳之时,为了争取民心,便 以废除秦朝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 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丞相萧何受命制定新的法典,这部法典便是著名的 《九章律》。
另外,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又制定了《傍章律》 十八篇,这是一部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
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其专制统 治,又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和增补律令的活动。张汤 制定了《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定了《朝律》六 篇,这样再加上以前制定的《九章律》和《傍章律》 十八篇,共计六十篇。至此,汉律的规模大体奠定了。 除此之外,汉武帝还颁布了一些单行法,如《左官 律》、《沈命法》等等。
二、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
刘秀起兵推翻了王莽的统治,成为 东汉帝国的开国之君。他以“解王莽之 繁密,还汉室之轻法”(《后汉书·循吏 传》)相标榜,废除王莽之苛法,沿袭西 汉之《九章律》。
东汉王朝在近二百多年的时间里, 虽然主要是继承了汉律,但也有一定的 改变。这种改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释放奴婢,二是减轻刑罚。
三、汉代的主要法律 ; 3.比; 4.法律注释著作 ; 5.《春秋》经 。
“律”是国家的常规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 而“令”是皇帝随时颁布的诏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令”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它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 的有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代法律制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代法律制

婚姻与家庭
• (一)婚姻法 • ⒈ 婚姻的成立 • “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女子年十五至三十 岁以内不出嫁,便采取多收口赋的办法进行惩罚。 • 汉代的早婚现象极为普遍。 • 汉代仍然存在招赘婚姻,即男子被招入女家为赘婿。 • ⒉ 一妻多妾制 • 妻妾地位不同,妾的地位很低。 • ⒊ 婚姻的解除 • 汉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弃妻为基本原则。两汉 时期由于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封建礼教成为束缚妇女 的一条绳索。妇女在婚后虽然“事奉循公姥”,“昼夜勤 劳作”,但公婆稍不欢心,便可强迫夫妻离异。 • 同时男子可以找各种借口,抛弃妻子,然而在一般情况下, 即使丈夫有恶劣的行为,也不准妻子离开丈夫。关于离婚 后的财产问题,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出嫁时的财 物带走。
死子继。汉律有关于“非子”、“非正”的规定。所谓
“非子”,是指非亲生子;“非正”,是指非嫡妻之子。 汉律不承认“非子”、“非正”的爵位继承权。凡有爵位 的王侯,坐“非子”、“非正”者,免爵除国。 • 关于财产继承,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财物。汉代开始出现诸
• ⒊ 怨望诽谤政治 • 怨望,即怨恨不满。因怨恨而诽谤政治,也是重大犯罪。 • ⒋ 左道
• 即邪道,凡以左道惑民众者依律皆处死刑。
• ⒌ 废格诏书
• “废格”,指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视为侵犯皇权的犯罪。
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 ⒈ 不敬,大不敬 • 不敬,即对皇帝轻蔑失礼。 • ⒉ 阑入宫殿门 • 阑入,即无凭证擅自闯入。宫殿是皇帝居住和处理政务的 地方,为了保障皇帝的人身安全,门禁森严。守卫宫门的
第三节 汉代刑事立法
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 ⒈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 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 • 两汉时期刑事处罚年龄大体上分为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 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或者七岁以下八十岁以上,十岁以 下八十岁以上。在此年龄以内,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

第六章汉代的法制

第六章汉代的法制
第六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前206-25-220)
第一节两汉的立法 第二节法制内容
第三节司法制度
第一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四十八分。
第一节 两汉的立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三、法律形式
第二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四十八分。
一、立法指导思想
❖ 1、汉初70年间总结秦亡教训,认识到治国必须轻徭薄 赋、省减刑罚。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法思想,无为而治。 表现:①德刑并用,重德轻刑,约法省刑②清静无为,与民休息。
二、主要立法活动
1、西汉早期的立法
2、汉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 3、东汉时期的立法 附:汉简
第六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四十八分。
1、西汉早期的立法
❖ ①刘邦在攻进咸阳后,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
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罪罚相当)
❖ ②西汉建立后,“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命丞相
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 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 C.“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 ❖ D.“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
亲属的行为
❖ 答案:B
第十四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四十八分。
不得参与土地交易、农民多为佃客。
❖ ②责任能力:汉初限于15岁以上的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汉高祖四年开征算赋(人头税)“民年15
以上至56岁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后增至20岁,还曾男子二十三 傅之畴官。
❖ 女子15—30岁不嫁五算。(百二十为一算)

第五章 汉代法制

第五章 汉代法制
—— 《左氏传》、《公羊传》、《谷 梁传》。董仲舒属公羊派,《公羊春秋》 被作为最高经典
春秋决狱
“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 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 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 以经对,言之详矣‛ ——廷尉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 (汉武帝)皆以为是‛,春秋决狱盛 极一时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叔孙通作《傍章律》十八篇(又叫《汉 仪》)
(二)武帝以后的立法活动:

张汤 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
( 《越宫律》——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 的法律)

赵禹 制定《朝律》六篇;
(《朝律》又叫《朝会律》——关于朝贺制 度的专门法律)

《沈命法》:假如发生‚群盗‛,当地官
吏未能发觉,或者发觉后未能破案或全部 捕获,郡守以下,直到小吏都要处死。 ‚腹诽之法‛:当权者认为有人对法令有 不同看法而心怀不满的,尽管是不说话, 微反唇,而没有犯罪行为,也要以腹诽罪 处死。 削夺地方诸侯势力:《 酎金律》《左官律》
二、主要的法律形式:


——是汉代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九章
律》、《越宫律》、《朝会律》、《酎金 律》、《上计律》、《左官律》、《尚方 律》、《田租税律》、《沈命法》、《见 知故纵之法》


——是皇帝发布的诏令,汉律主要渊源之 一。 效力高于律 。廷尉杜周 :‚三尺法安在?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 为是,何古之法乎?‛

文帝下诏:‚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
不息‛,是‚不德‛ ——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

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 弃市

即:以徒刑五年、笞三百、笞五百、弃市, 来取代原来的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 刑

法制史-第五章 汉代法制

法制史-第五章 汉代法制

2、在地方上,汉初在沿袭秦代的郡县两级行政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在地方上,汉初在沿袭秦代的郡县两级行政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又复立诸侯国,出现了郡县制与封国制并存的态势。 景帝、武帝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削弱其势力,最终结束了诸 侯割据的局面。之后,西汉王朝在地方上完全确立了郡、县两级 行政管理体制。 (1)郡是中央直属的地方行政机构,其长官是郡守; 的行政长官称“ (2)县的行政长官称“令”或“长”,下设县垂主管司法审 判,县尉主管军事。 (3)县之下设乡、里、亭。 )县之下设乡、里、亭。 (4)东汉时期,又设立了州这样一级行政组织,形成了州、 )东汉时期,又设立了州 郡、县三级制。
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二、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 三、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如下数种。 1.律 2.令 3.比 4.法律注释著作 5.《春秋》经 5.《春秋》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一、汉代对秦代刑法的继承与发展
汉代的罪名也多继承秦制,如盗窃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 杀伤罪、不敬罪、诽谤妖言罪,等等。但也新增了一些罪名,下 面择其要者加以述说。 1.大逆无道罪 (1)祝诅上罪。 (2)迷国阁上罪。 (3)左道罪。 (4)漏泄省中语罪。
(三)吏治 1、在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方面,汉初开始实行察举制度,由 中央与地方的各级长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 2、在官吏的考核和奖惩方面,汉代行政法律多有规定。 3、汉代统治者还很重视地方官吏的监督,汉初曾由丞相派 出监御史监察地方官吏。汉武帝时,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 每个监察区都派刺史一人作为监察官,以监察地方官,等等。在 中央设司隶校尉,主管监察。
汉景帝时曾两次下诏减少答数: 汉景帝时曾两次下诏减少答数: 第一次:是把答五百减为答三百,答三百减为答二百。 第二次:把答三百减为答二百,答二百减成答一百。 还规定:竹板长五尺,宽一寸,末梢薄半寸,并削平竹节; 答打的部位是臀部,笞打过程中不得换人。

5两汉的法制

5两汉的法制

第五章两汉的法制时间跨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王位传承:西汉,高祖-惠帝-高后-文帝-景帝-武帝-昭帝-宣帝-元帝-成帝-哀帝-平帝-孺子婴-更始帝东汉,兴武-名帝-章帝-和帝-殇帝-安帝-顺帝-冲帝-质帝-桓帝-灵帝-献帝法制贡献:刑罚改革、礼律结合、春秋决狱《明史·刑罚志》:“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刘邦(公元前256——前195年),沛郡丰邑中阳里人,字季。

在秦末农民战争中起义,数败于项羽,因为被项羽立为汉王,建国时,国号定为“汉”,定都洛阳,后迁都长安。

在位后大杀功臣,激起英布谋反并被击成重伤,旋归天。

统一中国建立汉朝之后,刘邦以文治理天下,征用儒生,诏令天下,广泛求贤。

在法律思想上,以儒家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取消秦朝“严刑峻罚”的做法,废除连坐法及夷三族,提出了“德主刑辅”。

宽松无为的政策,不仅安抚了人民、凝聚了中华,也促成了汉代雍容大度的文化基础。

萧何,西汉初期政治家,汉初三杰之一。

早年任秦沛县狱吏,秦末辅佐刘邦起义。

攻克咸阳后,接收了秦丞相、御史府所藏的律令、图书。

刘邦为汉王,以萧何为丞相,萧何极力推荐韩信为大将军,还定三秦。

楚汉时,不断地输送士卒粮饷支援作战。

萧何采摭秦六法,重新制定律令制度,作为《九章律》,在法律思想上,主张“无为”,喜好“黄老之术”。

高帝十一年(前196年)又协助高祖消灭韩信等异姓诸侯王,被拜为相国。

高祖死后,他辅佐惠帝。

第一节汉代法制指导思想变化一.汉初以“黄老”学派为主的治国指导思想:无为而治“天下既定,民亡(无)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 “民不足而可治者,非所闻也。

” “黎民得离战国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 “萧何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 “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1.以道统法,无为而治:“夫道莫大于无为,行莫大于敬谨。

----昔舜治天下也,弹五弦之琴,歌南风之诗,寂若无治国之意,漠若无忧天下之心,然而天下大治。

中国法制史汉代法律制

中国法制史汉代法律制

刑法原则旳进一步发展
• ⒉ “亲亲得相首匿” • “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
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 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旳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 为父隐”。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 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 事责任。这一原则为今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地方,为了保障皇帝旳人身安全,门禁森严。守卫宫门旳 官吏失职为“失阑”或“不卫宫”,也要受法律制裁。
危害封建统治旳犯罪
• ⒈ 大逆不道 • 汉统治者把对抗封建统治旳农民诬为“盗贼”、“群盗”,
以大逆无道罪加以严厉镇压。 • ⒉ 群饮酒罪 • 为预防农民聚众造反,汉律要求:“三人以上无故群饮,
罚金四两。” • ⒊ 首匿罪 • 首匿,指主谋藏匿罪人。 • ⒋ 通行饮食 • 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 ⒌ 见知故纵 • 不论是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尤其是“盗贼”,必
须举告,不然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者同罪。
第四节 汉代民事立法
行为能力旳拟定
• 汉代还没有近代意义上民法中行为能力旳要求,只能从当 初法律要求旳人们承担徭役旳年龄来推定。
• 汉初,法律要求男子年“二十三傅之畴官”。男子从二十 三岁起便要在政府登记,开始为公家服徭役。“未二十三 为弱,过五十六为老”。把开始服徭役年龄由二十三岁改 为二十岁。
劓、剕刑开始发生了变化,从而也变化了原来旳“五刑” 制度。 • 但是又出现了新问题:第一,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 死刑范围;第二,以笞替代劓刑、斩左趾,成果受刑者 “率多死”。 •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 景帝曾两次下诏降低笞数,而且还要求了刑具规格、受刑 部位以及施行时半途不得换人。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 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 东汉初,明帝诏中有提到斩右趾,阐明又以此刑替代弃市, 把文帝时由轻入重旳一项又改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 和斩右趾。 • 刑制旳改革,是中国古代刑制由横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 段旳转折点。这一改革,愈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需要, 同步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旳过渡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汉代部分

中国法制史—汉代部分

惩治官吏渎职犯罪
其一, 沈命” 治安官吏凡“ 其一 , “ 沈命 ” 罪 。 治安官吏凡 “ 群 盗起不发觉, 发觉而弗捕满品者” 盗起不发觉 , 发觉而弗捕满品者 ” 即构 沈命” 要依《 沈命法》 成 “ 沈命 ” 罪 , 要依 《 沈命法 》 : “ 二 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 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处)死”。 其二, 见知故纵” 其二,“见知故纵”罪。治安官吏凡 得知“贼盗”犯罪实情, 得知“贼盗”犯罪实情,而不及时举告 要与罪犯判处同样刑罚。 者,要与罪犯判处同样刑罚。如抓住 贼盗”重犯而不及时严办, “贼盗”重犯而不及时严办,就要按照 见知故纵法》判处弃市死刑。 《见知故纵法》判处弃市死刑。
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文帝十三年,齐太 仓令淳于公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文帝,请求 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 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把黥刑(墨 黥刑( 黥刑 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后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后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 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 趾改为弃市死刑。 趾改为弃市死刑。 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废除传统残人肢体的肉 刑。但其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 刑。虽然劓刑、斩左趾改为笞刑处罚。但因笞刑数太多, 使受刑之人难保活命,因而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 “外有轻刑之名, 内实杀人” 内实杀人”。
散 遣 宫 人
光 武 帝 夜 分 讲 经
光 武 帝 与 董 宣
舌 耕
Hale Waihona Puke 成帝微行成帝宠飞燕
成帝朝五侯擅权
十常侍乱政
灵帝列肆后宫
灵帝西邸鬻爵
汉承秦制,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凡重大疑难案件须奏请皇帝作出最终裁决。 汉承秦制,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凡重大疑难案件须奏请皇帝作出最终裁决。 汉代皇帝常直接审理案件。 汉代皇帝常直接审理案件。 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方 诏狱” 面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廷尉属下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等官佐, 负责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另外,发生重大案件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时称“杂治”。此外,汉成帝年间首开先例,在尚 杂治” 书台中又置“三公曹”,主断狱”,始掌握部分司法权。东汉时期提高尚书台 三公曹” 地位,使“事归台阁”。尚书台正副长官以下分设六曹,其二千石曹“主辞讼 事”,为隋唐创建刑部打下基础。 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 中丞。下设属官有治书侍御史,执掌律文解释;侍御史,负责察举不法官吏,弹 劾公卿违法等项工作。到东汉以后御史中丞权力进一步加强,负责察举不法官吏、 举劾公卿违失外,还参与法律修订与重大疑难案件审理,成为皇帝的“耳目之 司”,发挥司法审判与法律监督的双重职能。 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置司隶校尉 ,具有监督中央百 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的双重职责。凡京师与中央机关有滞狱、冤狱,以及司法 官执法违法等事,他都有权加以监督。轻者具有处罚权,重大案件直报皇帝裁决, 而不经过丞相。 西汉武帝时又设刺史之职,使其位次九卿,高于郡县,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 监督之职。后逐渐演变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职能也发生了变化。

4.汉朝的法制

4.汉朝的法制

第二节
汉朝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公元前2O6年,刘邦攻入咸阳,宣 布废秦苛法,并与百姓“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 秦法”。 这与繁苛的秦律相比,简便 易懂,故秦民大喜,惟恐刘邦不做关中 王。约法三章是西汉立法的开端。
建立西汉王朝以后,面对新的形势, 刘邦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 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汉律。萧何在秦 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 合为九章,称“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朝的一部重要法典,是 整个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 为了维护皇帝的尊严,补充《九章律》 的不足,刘邦还命令叔孙通制定了有关礼 仪方面的专律《傍章律》十八篇。汉初的 立法,直到汉武帝即位时,没有大的变化, 法律保持了相对的稳定。
第三节 两汉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一)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汉代沿用了秦律中自首减免、区 分故意、过失等刑罚适用的一般原则, 但又确立了一些新的原则。
1. 上请 上请是指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犯 罪,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而必须 奏请皇帝裁断,并给以减免刑罚的制 度。上请制度始于西汉初期,自西汉 宣帝以后享受这种特权的官吏越来越 多,到东汉时,范围扩大到县长、郡 守、皇室宗亲、王公列侯及其嗣子、 廉吏,等等。
2. 恤刑 汉朝的统治者为标榜“仁政”, 在法律中对老、幼、孕妇及残废者犯 罪作出了减免刑罚的规定。 汉惠帝 规定:七十以上,不满十岁者,有罪 当处肉刑者可以徒刑代之。汉景帝在 诏令中规定: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 及残废者、孕妇等在监禁期间可以免 带刑具。汉宣帝规定:八十以上,只 有诬告、杀伤人应受刑事处罚,其它 犯罪行为均可免除刑事处罚。
汉律也惩罚盗窃其他公、私财产的行 为。①“盗马者死,盗牛者加”(加常刑 一等处罚)。②盗窃皇室财物,处罚就更 为严厉。如“敢有盗郊祀宗庙之物,无多 少皆死”。③汉律为确保私有财产甚至允 许所有权人对“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 车船,牵引人(盗窃财物者)欲犯法者, 其时格杀之,无罪。”(“凡盗贼军、乡 邑 及家人,杀之无罪。” 《周礼秋官 朝士 》)

法制史之两汉法律制度

法制史之两汉法律制度

法制史之两汉法律制度概述两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阶段,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对于当时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制度的起源、发展和特点等方面。

制度起源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起源于上古时代的部落法律,经过长期的演变和发展,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但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

根据时代的不同,法律制度也逐渐向着更加科学和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和发展过程。

刚开始的时候,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法律制度还比较简单,主要以部族习惯法为主。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统一,汉朝开始进行法律改革,制定了一系列法令和法律条文。

在这个阶段,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和丰富,包括刑罚制度、奴隶制度、土地制度等方面。

制度特点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这个时期的法律比较注重实用性和公正性,力求保持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其次,法律制度相对灵活,法律文本并不是僵硬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变。

此外,两汉时期也有相对开明的法律观念,重视法律的普及和法官的公正裁决,对于个人权益和财产保护也有一定的保障。

在具体的法律内容上,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包括了刑罚制度、物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

刑罚制度方面,汉朝建立了比较严格的刑法体系,对于各种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罚则和处罚标准。

物权制度方面,汉朝通过法律确保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流转,保证了农民和地主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制度方面,汉朝对于婚姻关系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婚姻登记、离婚、夫妻财产等方面。

影响与启示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对于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启示。

首先,它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包括唐代的法律制度和现代的法治社会。

其次,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强调了公正和平等的原则,为后世的人权保护和社会公平做出了贡献。

最后,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也对后世的法律修订和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借鉴。

第五章 两汉的法制

第五章 两汉的法制

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津关令》
• 一、御史言:“越塞阑关,论未有□。请 :阑出入塞之津关黥为城旦舂,越塞,斩 左止(趾)为城旦;吏主者弗得,赎耐; 令、丞、令史罚金四两。智(知)其请( 情)而出入者,及假予人符传,令以阑出 入者,与同罪。非其所□为□而擅为传出 入津关,以传令阑令论,及所为传者。县 邑传塞,及备塞都尉、关吏、官属人、军 吏卒乘塞者□其□□□□□日□□牧□□ 塞邮、门亭行书者得以符出入。”· 制曰: “可。”
社会等级——平民阶层
• 平民承担人头税、土地税和兵役、劳役。 • 平民提高社会等级的途径: (1)“试为吏”——由职员逐步升为官吏 (2)“举孝廉、贤良”——推荐到中央为官 (3)“辟举”——选拔担任地方官吏 • 商人仅有经济地位
社会等级——贱民阶层
• 奴隶称为“奴婢”。 • 根据张家山汉墓竹简所载汉律,奴婢殴打 平民,要黥颧骨由主人管教。主人对于不 服管教的奴婢,可以要求官府处罚。奴婢 咒骂主人的,都要比照殴打主人处死。
社会等级——特权阶层
• 贵族:皇帝亲属以及功臣家族构成贵族阶层。 • 爵位的意义降低,以后仅侯爵以上才有实际的贵 族地位。 • 职业官吏地位上升。按照所得的俸禄分为“万石 ”(中央最高级官员)、“二千石”(中央的重 要官员,郡守)、“六百石”(县级官员)、“ 四百石”(辅助官员)、“百石”、“斗食”等 级别。

• 东汉时期的单行法规。

• 也称之为“决事比”,是指比照典型判例 作为判决的标准。
法律的解释
• 西汉开始兴起民间学习、解释法律的风气 。 • 这些法律专家的解释由“学理解释”因出 任法官而演变为“司法解释”,具有法律 效力。 • 见教材99页阅读材料。
第三节
身份法律制度

第五章两汉的法制

第五章两汉的法制
• 淳于缇萦故事。
主要罪名
• 维护君主专制权力。“诋欺”、“诬罔”、 “废格沮事”、“诽谤怨望”、 “漏泄省 中(指皇帝的宫廷)语”等。
• 维护中央集权。“阿附藩王”等。 • 镇压“盗贼”。“通行饮食” 、“见知放
纵”、“沈命法”等。 • 保辜制度。伤害行为按照被害人一定期限
后的伤势情况定罪量刑。
第五节 财产法律制度
• 法律对于私有土地房屋的规模按照人们 的社会等级地位而有差别。“田宅逾制” 罪。
• 拾得遗失物送政府机构公告一定时间, 无人认领的,大的财物归政府,小的财 物归拾得人。
• 严格的限制借贷利息。 • 耕地的租赁称之为“租佃”,地租率高
达收获量的50%。
第六节 司法制度
• 司法机构 • 诉讼与审判制度
颂系
• 汉代诉讼制度的一种。即:凡被逮捕及关 押者均须戴刑具,而法律规定老少、废疾 和妇女等人犯罪可不戴刑具,即所谓“颂 系”。这是儒家道德原则的法律化。
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
• 公元前179年废除夷三族以及“收孥”(将 罪犯女性亲属收为官奴婢)。
• 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废肉收孥刑。黥刑为髡 钳城旦春五年,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 趾刑为笞五百。并设定劳役刑的刑期。以 后景帝进一步减轻笞刑数目。
• 长幼减免刑罚。 •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地节四年(前
66)法令规定三代以内亲属可以互相隐瞒 罪行不构成犯罪。
先请
• “先请”之制创于西汉,并为后世封 建帝王所沿袭。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 必须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 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凡经上请, 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它体现了儒家思 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 大夫”刑罚原则的体现。
• “陆贾分金”的故事。

两汉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_OK

两汉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_OK
2、借贷契约 “取息过律” 3、租佃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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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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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立法
1、婚姻关系的建立 婚龄——15至30 赘婿婚姻 2、—妻多妾制 注意:“小妻”、“小妇”、“傍妻”、“外妇”、“下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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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制度 汉律仍以”七出(去)”、”三不去”为离婚的基本原则。 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汉律规定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赔嫁财物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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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亲亲得相首匿(父子相隐)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与孔子曰:吾党有 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直 直躬者异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 中”。 ➢ 汉代始入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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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先自告者除其罪 ➢ 自告即自首,也称“自出”。 ➢ 注意三个方面的限制。 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即上请制度
年交纳一百二十钱为一算。针对不同阶级和个人 算赋方面有不同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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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税 ——流通领域征收的通过税,即对携带货物出入关口时征收的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 要来源。
❖ 汉初入关的凭证叫“传” ❖ 关税税率根据政治需要变化。汉代关税可能是“十分取一”,携带什么征收什么,每
出入一关征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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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工业生产管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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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 ❖ 汉初,丞相 ❖ 汉武帝,尚书 ❖ 汉成帝,五曹 ❖ 东汉,尚书台 ❖ 御史大夫 ——分散司法机关的司法权,使其制约,便于皇帝
❖ 原因:诸侯王势力扩张,威胁中央。
❖ 董仲舒在儒家思想基础上,吸收法家,阴阳家 的理论,创立了新儒学思想。包括:
▪ 《春秋》大一统思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 “阳德阴刑”,“德主刑辅”
▪ 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 三纲五常

(05)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05)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二、 汉武帝以后 汉初政策法令推行七十年后,武帝时期社会经济得到 恢复和发展,封建国家积累起雄厚的物质基础,西汉王朝 也发展到最强盛时期。但严峻的社会问题也接踵而至,豪 强大户骄纵不法,地方割据势力坐大,土地兼并现象严重。 面对新的社会形势,如何统一人们思想,维护大一统的专 制统治,仅仅依靠无为思想难于解决问题,汉武帝统治集 团需要寻找新的理论武器。 儒家的代表人物董仲舒在应对汉武帝策问贤良文学之 士时,呈上“天人三策”,提出既要抛弃秦朝推行的法家 重刑主义的传统,也要改变汉初奉行的清静无为的道家思 想,而应以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的指导方针。即所谓“罢黜 百家,独尊儒术”。其实质就是要按照儒家倡导的礼仪道 德观念,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套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这 一建议被汉武帝所采纳,儒学遂成为官学,上升为国家占 统治地位的正统思想。

第二节 汉代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一、汉律六十篇及主要立法 (一)以“约法省禁”为原则的汉初70年 1、 约法三章 汉朝开国皇帝刘邦在攻进秦都咸阳后,为争取民心, 扩大政治影响,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这是两汉最初的立 法。 2、九章律 汉王朝建立后,相国萧何受汉高祖刘邦之命,参照秦 律作律九章。即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主要 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 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 之事),合为九章。这是汉朝最主要的法典,通常所说的 汉律主要是指《九章律》。

(三) 科 科,亦称科条、事条,包括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刑 事条文和行政、礼仪规定。作为一种补充律、令不足的重 要法律形式。科最早源于汉初,汉高祖时期萧何曾订“大 臣宁告之科”,作为官吏奔丧的法律规定,首开适用科条 的先例。此后,科的数量、种类繁多,难计其数。

7第七讲 两汉的法律制度

7第七讲  两汉的法律制度

(5)诬告反坐原则 (6)一人有数罪,以重者论 (7)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8)从重加重,从轻减轻 (9)金钱赎罪
2.主要刑罚
(1)死刑 汉代以死刑为重罪,律凡称“重论”、 “重罪”都是死刑。汉代死刑,根据施刑 手段和死后尸体处理方法的不同,以及处 理对象是个人还是家族,主要有以下几种: 夷三族与具五刑
汉武帝采纳了他的建议,确立了 “刑德并用”办法。这种刚柔相济的治 国之道,成为武帝以后汉代法制的指导 思想。对后世的影响很大。
二、主要法律
1.“约法三章” 高祖元年(前206)刘邦入咸阳与秦父 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 抵罪”。与秦法相较,简便易懂,受到秦 人的欢迎。
2.《九章律》 “萧何次律令” 后来由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 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萧何 “次律令”,“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事法规 1.基本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刑法确认或规定 的人的犯罪行为能力的年龄,或者是追 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刑法对犯罪主体在 年龄上的适用。
汉律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 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这一方 法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 汉代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前后有几次变化。从各种诏令上看,两 汉时期刑事处罚年龄大体上是七岁以上 八十岁以下。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提出改革 方案: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 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 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
这样,我国奴隶社会以来的墨、劓、 剕刑开始发生了变化,从而也改变了原来 的“五刑”制度。
但新问题出现:第一,斩右趾,改为弃 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 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 当时有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 杀人”。因此,景帝即位元年(前 156 年), 至中元六年(前 144 年)曾两次下诏减少笞 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 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 为一百。而且还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 以及施行时中途不得换人。

汉代法制的特点

汉代法制的特点

汉代法制的特点汉代法制的特点两汉统治中国达四百余年,汉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中央集权制度的巩固是和汉代的法制的继承和发展分不开的。

而汉代法制也开创了我国延续了千年的“礼法结合”的封建法律体系,这也是对后世的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汉代的法律形式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关于汉代法制的特点,我认为要分三个时期来讲:一、汉代初期(从汉高祖到汉武帝时期)这个时期汉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以黄老思想为指导思想。

而此时的黄老思想相比战国时期的黄老思想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融汇了儒家和法家的思想,以道为本,兼顾法儒。

黄老思想主要表现为主张文武并用,德刑相济,明法修身,约法省刑,刑不厌轻,罚不厌薄。

此时汉朝刚刚建立,民生凋敝,国库空虚,人民普遍希望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

同时统治集团内部对黄老思想也是偏爱有加,所以在此期间逐步确立了“与民休息””宽省法刑”的政策思想。

高祖时期的立法制定《九章律》《傍章》等法律,以及在吕后时期制定的《二年律令》在黄老思想的指导下,这一时期的汉朝法制集中表现出了汉承秦制的特点。

特别是在《二年律令》中,这一特点表现得更加明显,同时,此时汉朝的法律也较秦朝的法律制度有了相应的发展。

承袭前代法律制度,并加以改革创新,这使得封建法制得到了最终确立,汉承秦制对后世封建礼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文景时期文景时期汉代法制我认为应该是对黄老观点的发展。

这一时期,社会经济较汉初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社会稳定。

这一时期法制的特点应该是对人的教化和保护。

此时期最重要的法律实践便是汉文帝废除肉刑,规定岁刑刑期,颁布《箠令》。

文景时期的法律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废除肉刑规定徒刑,保存了劳动力,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笞刑和徒刑的广泛使用,为中国的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汉武帝以后汉武帝时期,黄老思想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而此时儒家思想确立了它在封建社会的主导地位。

其核心思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得到了大量的应用。

这一思想对后世也长生了巨大的影响,历代封建王朝都以此思想作为基本的法制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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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 • • • • • • 这一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恢复发展, 国家积累了大量物质财富。但同时, 汉初分封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 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矛盾。 边疆地区匈奴侵扰,需要安顿。 此时“无为而治”已不符合历史发展需要, 因此,提出了“德主刑辅”的主张。
• 董仲舒
• 贾谊
• •
(前200~前168), 洛阳(今河南省洛阳市东)人, 西汉初年著名的政论家、文学家。
• 认为:从统一天下的创业时期到巩固政权的守成时期,秦朝 一直是“严刑峻法”,从而失去了民心。汉朝建立之初也在 步秦朝的后尘,其法律也相当严苛。因此,他极力主张废除 苛法。贾谊特别反对错杀无辜,他认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 宁肯在法律上承担放掉罪犯的责任,也不能在道义上受到错 杀无辜的谴责。
• 5法律章句:以儒家注释经典的方式注释律令如: 大杜律、小杜律。西汉初期,法律章句没有明确的 法律效力,东汉时期私人法律注释正式得到国家认 可,赋予法律效力。 • 6故事:前人留下的关于特定政事的先例或惯例, 经后人认可为法则者。这些故事一般经过编篡,成 为习惯法汇编。 • 7章程:汉代独立的一种法律形式,如《章程》。 • 8汉仪:如傍章,一般认为有行政规章或规程之类 的法律效力。 • 9经义:被法官直接作为“法理”引用,以断决疑 难案件特别是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
• (二)法律形式
• 1 律: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 • 2令:皇帝的命令。法律效力最高,调整范围最广。 • 对律、令二者的关系,汉人杜周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 所是疏为令”意思是说,律是先皇确定的基本法典,令是当 世皇帝对律的补充。晋人杜预说“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意思是说:律是用来规定何为犯罪及如何处罚的,令是来规 定国家各种政事当如何作为的制度。 • 3科:是关于特别犯罪的刑事处罚的规定。 • 4比:类例、典型判例;也称“决事比”。 • 科与比的关系:认为科是关于特定犯罪的单行刑罚的规定, 比是供类比的判例法。
的国家标准。
• 3 越宫律、朝律等
• 张汤著越宫律27篇,主要是关于宫廷警卫事物的法 律。赵禹著朝律6篇,主要是关于王侯大臣觐见朝 贺奏事制度的法律。汉律60篇包括叔孙通《傍章》 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 六篇。
• 4 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汉律
• 汉承秦律
• 5 东汉时期的汉律 • 基本沿袭了西汉时期的全部汉律,但进行了 一定的改革。刑罚经历了从重到轻又到重的 发展过程。
• • • • • • • •
3、关于债的规定 (1)买卖契约 (2)借贷契约 (3)租赁契约 4、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 (1)婚姻 (2)家庭 (3)继承
• • • • •
5、经济法律(自学) (1)汉代的抑商政策 (2)均输法与平准法 (3)盐铁酒专卖法 (4)金融管理法
• (一)刑罚 • 1 刑罚的种类 • (1)死刑 • (2)肉刑 • (3)笞刑 • (4)徒刑 • 从重到轻分为:髡钳城旦舂 、完城旦舂、鬼薪白 粲 、司寇 、罚作复作、隶臣妾。 • (5)徙边 • (6)禁锢 • (7)赎刑 • 但赎刑一般用于过失犯罪、或官僚贵族、老人、儿 童、妇女、残疾人犯罪的情形。 • (8)罚金
• 2 九章律、傍章、军法、章程
• 九章律:远取《法经》,近取秦律,在盗、贼、囚、 捕、杂、具的基础上,又增添了户、兴、厩三篇。 一般汉律指的就是九章律。
• 傍章为叔孙通所制,是关于祭祀、参拜、朝觐等事
宜的礼仪规章。
叔孙通制礼仪 叔孙通制礼仪

• 军法:军事刑法。 • 章程:关于历法、音乐、工程规格、度量衡等方面
• (二)犯罪 • 1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 • (1)谋反罪 • (2)大逆无道罪 • (3)首匿罪 • (4)通行饮食罪 • (5)见知故纵罪 • (6)沈命法
• 2 危害皇权的犯罪 • (1)不敬、大不敬 • (2)“废格”及“矫诏”罪 • (3)欺谩、诬罔、祝诅罪 • (4)阑入宫殿门及失阑罪 • (5)犯跸罪
四 法律内容
• (一)行政法律 • 1、皇帝制度 • 2、中央行政管理机构
皇帝
丞相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太尉
御史大夫
皇帝
(丞相)大司徒
(太尉)大司马
(御史大夫)大司空
• 3、地方行政管理机构:郡国并行制 • (1)封国 • (2)郡县 • 典故:“贾谊上书” “晁错削地”
• • • • • • •
• • • •
• 晁错
• • •
(前200年----前154年), 是西汉文帝时的智囊人物。 因七国之乱被腰斩于西安东市。
• 认为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使民众慑服和畏惧,置民于死地, “其立法也,非以苦民伤众而为之机陷也,以之兴利除害, 尊主安民,而救暴乱也。”当时法律的中心是赏和罚,晁错 提出,行赏不是妄予和表示恩惠,而是为了“劝天下之忠孝 而明其功也;故功多者赏厚,功少者赏薄”。行罚决不是肆 意示威,而是以惩治天下不忠不孝,危害国家的人,故罪大 者罚重,罪小者罚轻。晁错摒弃了韩非等人的重罚思想。
• (一)立法活动
三 汉朝的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 1约法三章 • 元前206年,刘邦率领大军攻入关中,到达离秦都咸阳只 有几十里路的霸上。 • 刘邦进咸阳后,本想住在豪华的王宫里,但他的心腹张 良告诫他别这样做,免得失掉人心。刘邦接受他的意见,下 令封闭 王宫,并留下少数士兵保护王宫和藏有大量财宝的 库房,随即还军霸上。为了取得民心,刘邦把关中各县父老、 豪杰召集起来,郑重地向 他们宣布道:“秦朝的严刑苛法, 把众位害苦了,应该全部废除。现在我和众位约定,不论是 谁,都要遵守三条法律。这三条是:杀人者要处死,伤人者 要抵罪,盗窃者也要判罪!”父老、豪杰们都表示拥护约法 三章。接着,刘邦又派出大批人员,到各县各乡去宣传约法 三章。百姓们听了,都热烈拥护,纷纷取了牛羊酒食来慰劳 刘邦的军队。由于坚决执行约法三章,刘邦得到了百姓的信 任、拥护和支持,最后取得天下,建立了西汉王朝。--出 处《史记· 高祖本纪》
• (二)民事法律 • 1、关于人的规定 • 身份与主体问题:汉代的身份等级有三,分 别是贵族官僚阶层、平民阶层、贱民阶层。 • 汉代的“傅官”制度,视为民事主体资格认 定的制度。即徭役人身份登记制度。 • 2、关于物的规定 • “得遗丢物及放丢六畜,持诣乡亭、县廷。 大者公之,大物没入公家也;小者私之,小 者自畀也。”
汉代法律制度
一 历史概况
• 汉朝(前202—公元220年),分为西汉和东汉,是继秦
朝之后强盛的大一统帝国。又因皇帝姓刘而称“刘汉”。 前202年高祖刘邦建汉,定都长安。文景之治后,汉武帝 时期达到极盛,昭宣时期再次复兴。公元九年,王莽篡夺 政权,西汉结束。25年,刘秀称帝,建立东汉,定都洛阳。 开创了光武中兴和明章之治,汉朝时期,许多人将汉朝和 同时期欧洲的罗马帝国并列为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文明级 强大帝国。此时,疆域也达历史鼎盛。西汉平帝时期(公 元元年),全国人口达6000万左右。且文化的统一,为 华夏民族两千年的社会发展奠定了基础,为中华文明的延 续做出了巨大贡献。华夏族因此逐渐被称为“汉族”。 220年曹丕篡汉,东汉灭亡。
东到现在朝鲜北部、西到哈萨克斯坦北部、南到越南北部、北到现在内蒙古南部
二 立法指导思想
• 一、汉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 这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 导思想。反映到立法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高祖减轻赋税,规定田租十五而税一。
• 汉朝建立后,一些思想家、政治家接受了秦朝严刑酷法导致 阶级矛盾激化的教训。主张“约法省刑”。
• 历史意义:是由奴隶制五刑向
• 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
• 3 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 • (1)君亲无将,将而必诛
• (2)亲亲得相首匿 • 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 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 (3)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 (4)先自告除其罪 • (5)法不溯及既往 • (6)诬告反坐 • (7)矜恤老幼妇孺 • 如:景帝后三年(前141年) “著令:年八十以上,八 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
4、监察机构 监察官以小监大,采用流动监察的方法。 5、职官管理制度 (1)任免制度 任免的两种基本方式:察举和征辟 (2)考绩制度 一般每年一小考,称为常课;三年一大考,为大课。 丞相、御史府共定考核等第,以优者为“最”,劣 者为“殿”,称为会课。 (3)俸禄制度 以粟谷为主,官吏可免除各种赋役。 (4)致仕制度 退休,汉律规定70退休。
• (8)原心论罪
• 主要体现在当时蔚然成风的“春秋决狱”之中。所谓原心即 原本、原情,都是指特别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的伦理性质。
• (9)保辜论定罪责
• 确定“限制”,即在一定时限,若伤者在限内死亡,则殴者 须为其负刑责;若限外死或限内他故死,则殴者只须负伤害 之刑责。 • (10)一罪不两罚原则,即对赦免之罪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 刑事法律
• 2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及历史意义
• (导火索)汉文帝的四年中,有人上书告发淳于意。按照刑 法应当专车押送他向西到长安。淳于意有5个女儿,跟着 (囚车)在哭。淳于意生气,骂道:“生孩子不生男孩,危 急时没有人能帮忙。”这时小女儿缇萦因父亲的话而悲伤, 就跟父亲向西行,上书说:“我的父亲做官吏,齐地的人都 说他清廉公平,如今犯法应当受刑。我为(受刑而)死的人 不能复生感到悲痛,而受过刑的人不能再长出新的肢体,即 使想改过自新,也没办法了。我愿意舍身做官府中的女仆来 赎父亲的罪过,让(他)能改过自新。”皇上听到后为她的 意愿感到悲伤,这年就去除了肉刑。
• 德主刑辅的真相:外儒内法、刑儒实法。
韩非子“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 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
君为 臣纲, 父为子 纲,夫 为妻纲。
• 礼法结合的实质在于以儒家所宣扬的道德伦理与 纲常礼教,作为调整人们日常生活与生产以及各种 生产关系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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