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
国际结算案例简析
• 2000年7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银行提出的要求撤销止付 2000年 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 1999年11月19日,R银行于支付给渣打银行的款项只是履行了其第 1999年11月19日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 R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 R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银行作 为托收银行的相关利益 • 2001年9月10日,R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5月在香 2001年 10日 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 2004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 R银行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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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凭申请人的信托收据释放单据。受益人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凭申请人的信托收据释放单据。 从其它渠道得知货物已完成通关,但款项迟迟没有收到, 从其它渠道得知货物已完成通关,但款项迟迟没有收到,那 开证行有无义务监督货物检验、通关的事实, 么,开证行有无义务监督货物检验、通关的事实,是否有义 务督促申请人提供清关证明? 务督促申请人提供清关证明? • • 此类信用证条款源于进口国对渔产品的进口限制,进口商只 此类信用证条款源于进口国对渔产品的进口限制, 有货物通过检验办理通关手续后方才同意支付。 有货物通过检验办理通关手续后方才同意支付。请问针对进 口国此种限制,出口商是否应选择信用证结算? 口国此种限制,出口商是否应选择信用证结算?选择何种结 算方式更能保护我国出口商利益? 算方式更能保护我国出口商利益?
试论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
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1. 引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是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它通过加强交易各方之间的信任,促进了跨国贸易的发展。
然而,信用证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也存在着一些安全风险,特别是在面临技术和信息的高速发展时。
本文将通过剖析一些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探讨信用证诈骗的方式、原因和防范措施。
2. 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2.1 案例一: 伪造文件在某国际贸易中,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了一项销售合同。
买方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要求卖方在交货后提交相关的文件以便获得付款。
然而,买方在收到交货后,伪造了相关的文件并提交给银行,以欺骗银行获得付款。
这种类型的信用证诈骗案例中,买方通常会伪造运输文件、商业发票和保险单等文件,以获取不当的经济利益。
为了防范这种诈骗,银行在付款前应严格验证所有提交的文件,并与相关的货运公司、保险公司进行核实。
2.2 案例二: 资金盗用在另一起案例中,一家公司通过伪造名义从银行申请信用证,并将信用证转售给其他买方。
随后,该公司将信用证中的资金盗用,使买方无法收到货物,同时使银行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种类型的信用证诈骗案例中,诈骗者往往利用银行对信用证的追踪和验证能力不足,通过伪造或篡改信用证相关文件,获取不当的经济利益。
为了防范这种诈骗,银行应加强对信用证的审核和验证,并加强对客户身份的验证。
3.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3.1 技术和信息发展带来的风险随着技术和信息的快速发展,信用证诈骗的手法越来越多样化,并且难以被发现。
例如,通过使用伪造的电子邮件、虚假的网站等手段,诈骗者能够更容易地获得信用证所需的信息以及伪造文件。
3.2 法律和监管不完善在某些国家,法律和监管机构对于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的监管力度不够,这为信用证诈骗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缺乏有效的法律和监管机制使得诈骗者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从而得以继续进行诈骗活动。
4. 防范措施4.1 强化文件审核和验证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付款时,应严格审核和验证所获得的文件。
浅析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的原因及解决办法_袁媛 (1)
合理适当 . 受益人务必要求开证申请人尽快 开出信用 证 , 有合理、 充 分的要求修改时间、 安排装运时间 , 反之 , 在临 近装运期 才接到信用 证 , 有可能造成时间不 足而承 担违约 和违反 信用证 条款的 责任 . 审查信用证 , 防止 陷阱 条款 . 商检标准务必明 确 , 商检者必须是 合适的机构。 1 . 3加 强单证 审查 . 加强对 单据的 真实性、 与信用 证的 相符程 度、 信用证真实性审查 . 对于有疑点的单据要 通过资信 调查、 询问当 事人以至查阅航海日记等手段 进行核实 . 银行收到 信用证以 后 , 须 与贸易商配合 , 与基础合同的主要条款逐一 核对 , 特别 象货物名 称、 数量、 品质、 金额、 币种、 价格、 贸 易术语、 保险、 装 运方 式、 船 名等条 款 . 信 用证的真 实性是指 其表面真 实性 . 务必 核实密押 , 以防假 冒; 对电开信用证认真核实印鉴样式 , 防止伪造 . 还应对开 证行的名 称、 地址等与银行年鉴作比较 ; 对邮寄信证的信 封、 地址、 邮 戳进行真伪 鉴别。另外 , 国际商会对信用证支付方式 1994年开始实施国际商会 第 500 号出版物规则 , 对于适用 国际商会 第 400 号出版 物规则的信 用证应特别关注。 2 . 行使拒付权。信用证 欺诈的 方式很 多 , 涉 及问 题也 很多 , 但 是根据信用证运转的基 本要 求, 即单 证一致、 单单一 致即可 付款的 特点 , 积极查实违反此运行要求的有欺诈之 嫌的证据 , 行使拒付 权, 达到避免损失的目的 . 国际商会第 500号出版物中规定 , 开证行在不 可撤销信用证下的付款义务可以有例外 , 那就 是欺诈发 生时可以对 受益人行使拒付权 . 拒付时 , 仅仅指出欺诈的 存在是不 够的 , 必须有 可以证明确实存在明显的欺诈事实的证据 . 且 受益人已 知道此事实 或受益人本身即是欺诈 事件 的参与 者 . 在符 合上述 条件下 , 开证行 可以拒付 ; 或已经付款的 , 就以错付为由进行追索。 3 . 寻求司法干预。冻结信用证下的款项 . 根 据我国 民法通 则 及有关法律规定 , 欺诈 行为的 受害人 的合法 权利应 予保护 . 所以信 用证欺诈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 信用证下 的款项 . 在司 法实践中 , 冻结主要是针 对以下 欺诈 行为进 行 : 根 本无货 物或船 只 , 受益人伙同船运公司伪造与信用证条款相 符合的提 单和其它单 据以从开证行骗取货款 ; 受益人提交的货物 同信用证 所要求的完 全不同 ; 受益人以所 有权有 缺陷的 货物进 行交易 , 导致开 证申请 人利益受损 ; 受益人及 船东有 倒签 提单的 行为 ; 因船方 越权或 欺诈行为 , 开证申请人利益受损 , 从 而向法院 申请冻结 应付给受益 人的货款。
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案例一:Criminals Vs. Bank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分子通过伪造文件和虚构交易,骗取了银行近100万美元。
犯罪分子伪造了购销合同、发票和运输文件,并向银行提交了信用证申请。
由于银行没有仔细检查文件的真实性,信用证被开立并支付了货款。
最后,银行意识到被骗,但犯罪分子已经将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无法追回。
这一案例揭示了几个信用证诈骗的手法和防范错误。
首先,银行没有对文件进行详细检查,包括比对发票、合同和运输文件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其次,银行没有核实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的真实性,未与收货人和供应商核对交易细节。
最后,银行没有及时发现骗局,导致资金被转移,无法追回损失。
为了防范类似的诈骗,银行应该加强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对行业和地区特定的交易和文件要求的了解,并确保信用证申请符合资料要求。
其次,设置严格的审核流程,确保对文件的详细审核和核对。
例如,核对发票上的货物细节和价格是否与合同一致,并与供应商和收货人确认货物的交付和收款细节。
最后,在交易过程中保持沟通,定期与各方核对交易细节和文件真实性。
案例二:Buyer Vs. Supplier在这个案例中,买方利用信用证的不完善以及对供应链的不了解,进行了一起成功的诈骗行为。
买方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客户资料,使银行开立了信用证,并支付了货款。
然而,该买方却没有履行合同条款,导致供应商无法得到货款。
这一案例揭示了信用证诈骗中存在的问题,即买方能够利用信用证的漏洞而获利,而卖方则面临着付出努力但却无法得到货款的风险。
为了防范这类诈骗,银行和供应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应仔细审查买方的资料和信用状况,特别是收集买方的银行资料和历史信用记录。
其次,银行应要求买方提供可证明货物交付的证明文件,并对供应链进行调查,以确保买方的可信度和供应链的可行性。
最后,供应商在接受信用证支付前应先核实买方的可信度和信用状况,并谨慎选择供应链的合作伙伴。
国际结算中的诈骗案例
1999年5月,河北省某进出口集团公司收到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寄自多哥共和国洛美(Togo,Lemo)、金额为420,000美元的信用证。
经中国银行审查,该笔信用证可疑之处甚多,其中:(1)边缘处注明“该信用证遵守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统一惯例”,有外贸常识的人都知道,自1994年1月1日起国际间信用证已实行第500号出版物统一惯例。
(2)根据中国银行资料显示,渣打银行尚未在洛美设立分支机构,却从当地开出了信用证,是我方信息不准还是对方存心欺骗?中国银行速与渣打银行中国办事处联系并咨询,渣打银行答复该信用证纯系伪造。
案例2:磁县生铁诈骗案1997年8月,中行邯郸分行客户磁县某商贸公司兴冲冲地到银行提示一张号码为PP173905/S、金额为100万美元的汇票。
从表面看,此案各项要素齐全,印制较为精细,系印度尼西亚泛印(亚洲)信托基金有限公司开立,香港金城公司为收款人并背书转让,付款行为日本东海银行旧金山分行。
客户同时还向银行提供了东海银行东京本部出具的证明上述汇票真实、有效的证明函。
原来,该客户在深圳结识一“颇有实力”的港商,双方谈妥港方从内地购买价值100万美元的生铁,不过内地一方要先付给对方5万元人民币的定金,对方则交给我方一张远期汇票。
港商告诉磁县方面说,凭这张美元汇票可在任何一地中国银行办理票据抵押贷款或到期兑换外汇。
在邯郸中行的建议下,该商贸公司派人到石家庄省中行要求鉴别该汇票的真伪。
中行核印人员发现以下疑点:(1)汇票印鉴不符。
(2)付款渠道过于迂回。
(3)汇票中的签发日和到期日分别表述为“1996.9.4”和“1997.9.4”,这与英文书写习惯不同。
(4)确认书到期日写成“4TH1997”,这与日本银行严谨的工作作风不符。
根据上述情况,中国银行立即与东海银行北京办事处及东京总部联系。
次日,北京办事处来电话通知,指出汇票所指的付款行旧金山分行根本不存在。
国际贸易《信用证欺诈案例分析及思考》
国际贸易《信用证欺诈案例分析及思考》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国际贸易实务专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信用证欺诈案例分析及思考学生姓名任莹学号 05357115指导教师张海荣班级国贸0501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信用证已成为国际贸易领域普遍运用的支付手段,但在运用中其欺诈的行为也越来越严重。
本文以本人实习单位涉及的二则信用证欺诈案例为背景, 对信用证欺诈原因的产生进行分析,并就如何防治信用证欺诈,降低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充分发挥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优点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提高信用证使用的可靠性,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信用证,欺诈案例,分析,思考目录一、企业信用证欺诈案例二则.................................................................. 1 1、案例一:“软条款” 欺诈案例...............................................................1 2、案例二:“独立抽象性原则”欺诈案例................................................... 2 二、信用证欺诈案例原因分析 (2)1、商机不纯..........................................................................................2 2、信用证体系本身存在缺陷.....................................................................3 3、从业人员素质低 (3)4、法律制度缺陷及滞后…………………………………………………………………4 三、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措施..................................................................... 4 1、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4 2、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缮制单据 (4)3、选择正确合适的国际贸易术语...............................................................5 4、加强出口信用保险..............................................................................5 5、提高从业人员素质..............................................................................5 四、总结............................................................................................. 5 参考文献 (6)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南非华裔商人李华是一家南非公司总经理,2005年被中国法院判处诈骗罪成立,原因是其“以设置信用证软条款、伪造客检单等手段诈骗”。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实例分析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实例分析11国商沈佳蓓摘要: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也为不法分子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熟悉国际惯例在国际商务中的应用,提高警觉,防范各式各样欺诈手段和方法,以确保交易安全。
本文就当前国际经济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出现的欺诈风险,阐述信用证欺诈的概念、成因、种类,并提出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手段风险防范一、信用证欺诈相关概念1、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一家银行(开证行)按照其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向另一方(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根据这一约定,如果受益人满足了约定的条件,开证行将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中约定的金额。
信用证在本质上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现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
2、信用证的类型3、信用证欺诈的定义虽然目前世界各国对信用证欺诈已逐渐加以重视,但是对于什么是信用证欺诈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有学者认为,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单证相符即予以支付的规定,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骗取货物支付的商业欺诈行为。
伪造、变造信用证下要求的商业单据或故意提供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单据是这种欺诈行为的共同特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因而在我国,构成信用证欺诈应具备以下条件:1、信用证一方当事人是主观上出于故意的,即明知其欺诈行为会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希望另一方当事人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一定行为;2、客观上欺诈一方有积极的欺诈行为,如伪造单据,隐瞒真实情况。
3、被欺诈一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了某种行为,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影响对这一行为是否为欺诈的认定。
二、信用证欺诈的成因1、信用证制度本身的缺陷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12年单证员考试:国际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12年单证员考试:国际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国际信用证诈骗已经是国际贸易中老生常谈的问题了。
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遭遇诈骗的案例时有发生,我国也不例外。
虽然银行根据UCP500的规定,只要完成对单据的形式审查,就不须为欺诈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也有一些例子表明,如果银行对UCP500缺乏清醒的认识,且未对法院的错误禁令给予及时的抗辩,就会遭受难于补救的损失。
国际信用证诈骗案情简介:在A市的中国某进出口X公司与澳大利亚某贸易公司Y签订了一个贸易合同,由Y公司向X公司出口一批国内紧俏的物资,货物拟于1999年7月15日运至A市。
X公司向Z银行申请开出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未指定具体的议付行。
后来,货运期将至,X公司怀疑Y公司有诈,要求银行拒绝同意向议付行议付。
Y公司找了个担保公司,该担保公司承诺,货已经装船并发往目的港。
事后,申请人通知开证行授权议付行议付。
议付行是U 国际银行,该银行接到授权后,即按UCP500的要求于次日向受益人Y公司放款。
后来,买方X公司一直未收到来自Y公司的货物,于是以受益人欺诈为由向A地法院申请保全令,要求法院冻结Z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款项(但事实上,此时开证行已经同意议付行议付,并且议付行已经将有关款项发放给受益人)。
A地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Y公司的欺诈行为成立,Y公司应按其与X公司的协议履行其义务;撤销Z银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后来,U国际银行不服判决而上诉,上诉法院仍然维持了原判决,于是该银行试图在其所在地的外国法院起诉我国Z银行。
Z银行接到U银行的主张后,才意识到有可能在外国的未来诉讼中被裁决败诉,并可能导致当地分支机构的财产被强制执行。
国际信用证诈骗案是一个典型的信用证诈骗案。
但结果是诈骗的苦果并未归属于卖方而转移到开证行身上了,其直接的原因是我国法院的“禁令”——撤销开证人对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从《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UCP500)的规定来看,银行(包括开证行和议付行)的义务是形式上的审核单据,而不是实质的审查是否有欺诈存在。
使用信用证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活动日益频繁,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因其安全性、便捷性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中。
然而,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由于法律风险的存在,常常引发各种纠纷。
本文以某国际贸易纠纷案为例,分析信用证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后,出口公司按照约定将货物装船,并向银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然而,在出口公司提交单据后,银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出口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付款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信用证法律风险1.单据不符风险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单据不符是导致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
单据不符可能包括单据内容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单据之间互相矛盾、单据与货物实际不符等。
在本案中,银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即属于单据不符风险。
2.欺诈风险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如伪造单据、虚构交易等。
欺诈行为会导致出口公司无法收回货款,甚至遭受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虽然未涉及欺诈行为,但信用证结算本身存在欺诈风险。
3.法律适用风险信用证结算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同国家法律对信用证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风险。
在本案中,我国法院将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分析1.单据不符风险在本案中,出口公司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存在不符,导致银行拒绝付款。
这提示我们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应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确保单据符合要求。
2.欺诈风险虽然本案未涉及欺诈行为,但信用证结算本身存在欺诈风险。
出口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对欺诈行为的识别能力。
3.法律适用风险本案中,我国法院将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这提示我们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应关注法律适用问题,确保自身权益。
四、防范措施1.加强信用证审查在签订合同前,出口公司应仔细审查信用证条款,确保单据符合要求。
国际贸易结算风险案例分析
跟单托收诈骗的防范(上)
第一、在交易前,出口公司必须委托有关咨询机 构调查了解进口商的经营作风和资信情况,并 设法弄清对方国家的商业、贸易习惯。
第二、在签约时,应采用CIF价格成交,由我方投 保,以控制货物受损理赔的主动权。必要时, 可加投出口信用保险。
第三、在选择交单方式时,应优先采用D/P即期方 式,并指定信誉可靠的代收行转交单据和代收 货款,尽量避免采用D/A或D/P远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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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种类
根据欺诈行为主体不同,可分为: 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受益人和船东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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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主要表现: 伪造全套单据或部分单据(主要是提单); 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单据是真的,货物非 信用证要求的货物); 伪造变更信用证; 主要特征: 出口商要求开立即期信用证; 由出口商负责指定船务公司、船只、起运港; 品质证书由出口商所在地有关机构签发; 承运人收货收据不是信用证项下单据。
电汇诈骗案例评析(上)
汇款诈骗,是指诈骗者表面是正常贸易,实际上 蓄意伪造、涂改信汇或电汇凭证,谎称已支付或汇 出货款,企图诱使出口企业发货,以骗取其出口货 物的不法行为。
根据美国银行的资料,全世界平均每年伪造的票 据就有5亿张之多。20世纪90年代的每一年中,伪 造票据对美国境内银行造成的损失约为13亿美元。 1989年以来,我国各地也发生多起利用票据进行诈 骗的案件,给外贸企业及银行造成巨大损失。
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案例一
1985年意大利一诈骗集团,连续诈骗中国浙江 温州四个钢材进口合同。该集团挂两个牌予,一 是钢村贸易公司(中间商),另一个是船务公司 (承运人),利用这两个公司的身份伪造提单及 其他单据,伪造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 快车”号轮承运,骗取买方付款1400万美元。由 于提单及其他单据全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 船,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法向保险公 司索赔,损失难以追回。
关于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
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简介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是一种常用的结算工具,但信用证诈骗也是目前国际贸易中的一种常见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深入剖析信用证诈骗的方式、特点以及预防措施。
案例背景本次案例涉及的是一家出口企业(甲方)与一家进口企业(乙方)之间的贸易合作。
甲方准备向乙方出口一批商品,双方决定通过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
诈骗经过1.甲方与乙方在签署贸易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提供了相关商品的发票和装船单据等文件。
2.乙方准备办理信用证开立手续,并委托一家银行(丙行)作为开证行。
3.甲方收到信用证即时通知后,确认信用证的内容与贸易合同一致,确认乙方已开立了信用证。
4.甲方准备出运商品,并将装船单据等相关文件提交给本地银行(甲行)作为通知行。
5.甲行收到甲方提交的文件后,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办理,并将文件转交给开证行丙行。
6.开证行丙行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发现存在问题后与乙方进行沟通并解决。
在准备支付给甲方的时候,发现甲方所提供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
7.开证行丙行立即联系甲行,确认冻结账户的情况,并与甲方进行沟通。
8.甲方意识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立即报案并与警方合作进行调查。
诈骗手法分析在此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精心策划和欺骗手段实施了信用证诈骗。
以下是对该案例中使用的主要诈骗手法进行的分析:1.伪造信用证:诈骗分子通过伪造信用证的方式,让甲方相信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开立了信用证。
这种方式在信用证诈骗中较为常见。
2.欺骗行为:诈骗分子通过与甲方进行虚假沟通,表面上给甲方造成了信用证已经开立的假象,导致甲方在出运商品前未来得及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情况。
3.冻结账户:诈骗分子通过某种手段冻结甲方的银行账户,使得开证行无法按照信用证要求支付货款。
诈骗分子在实施信用证诈骗时,充分利用了国际贸易中的一些共性问题,如信息不对称和跨国合作条件下的困难。
预防措施信用证诈骗给国际贸易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防止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以下是一些建议的预防措施:1.核实信用证的真实性: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应及时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包括对开证行的认可和信用证的细节进行仔细审查。
关于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
关于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论文关键词:跟单信用证;货权凭证;打包贷款;议付陷井;软条款;苛刻条款;开证押金;质押论文摘要:文章全面系统地剖析摘述了国际贸易结算中不法分子相互句结,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产生得缘故,并依照我国金融、外贸工作得实际情况提出了应对和防止利用信用证进行诈编得相关措施.随着我国加人wto和国际交往得日益增多,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得加快及国际分工得逐渐深化,国家之间发生得货币收付越来越多,当前世界上跨国间每天发生数千亿美元得国际结算业务.当前跨国间物资交付数量巨大,交易额惊人得买卖交割要紧得益于国际贸易结算中在经常不断地使用不可撤消得跟单信用证(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c)和保函(bonds)这两个重要得银行“产品”,以单据(documents)作为支付媒介,才使跨国间互不相识得买卖双方能消除互不信任,顺利实现商品与金钞票得交换(exchange).一、信用证业务得差不多概念信用证业务中得跟单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依照进口商得请求和指令所作出在满足信用证条款和条件下,凭指定得单据向出口商保证付款得一项约定.因此,信用证是开征行作为信用媒介有条件得付款承诺.一般讲来受益人取款得前提是“单单相符”和“单证相符”,其含义是“提供得单据符合信用证得条款要求,同时通过单据证明信用证所有条款、条件已被执行”.故此受益人(出口商)要交付得单据中包含“物权凭证”(titleto the goods).WwwcoM进口商(开汪申请人)向开证银行(issuing bank)付款后取得全套装运单据(shippingdocuments)也就取得了物资得拥有权.然而,信用证eg业务本身却存在着一个致命弱点—即容易产生欺诈,导致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得案件屡屡发生.那是由于信用证业务得特点所决定—开证行是以提交相符单据为付款条件,又只管单据表面相符而不管物资交付得真实情况,这就为那些犯罪分子利用空头信用证(没有物资交付)得假单据向银行骗取巨额资金而留下了隐患.另一方面,信用证业务项下“打包贷款”业务,又为外贸公司得某些犯罪嫌疑人和不法外商相互勾结,或以融资方式,利用国外银行开立得虚假信用证向议付行抵押贷款,骗取巨额贷款留下伏笔.二、l/c诈骗案件回忆1993年4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街水地区中心支行行长赵金荣等人擅自越权对外开出200份一年期,不可撤消可转让得总金额为100亿美元得备用信用证,险些被国内外勾结得犯罪分子打着融资得旗号作为向银行诈骗巨额资金得工具,一旦得逞将使我国承受巨额损失.1995年由武汉侨港实业进展公司同韩国三一贸易公司背地勾结,开出一份不可撤消得保兑得跟单即期信用证,并托付湖北省中原国际贸易公司代理出口一批价值43000美元全棉漂白被套至韩国.该外贸公司在不知晓事实真相得情况下,利用自己良好得银企关系,以该信用证向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作为抵押而“打包贷款”人民币250元,按双代理合同拨付给指定生产企业一一湖北省丝绸工业公司.而事后,武汉侨港实业进展公司,法人代表和平却暗地非法将全部款项提现外逃,至今尚未被抓获归案.2000年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宗金融诈骗案件,是四川南德公司董事长牟其中与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某业务员背地勾结,并串通不法港商,签置虚假进口贸易合同,并利用虚假进口物资单据,骗取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对外开出多份进口远期承兑信用证,累计从该银行骗取金额高达二千多万美元,尽管牟其中已伏法,判处无期徒刑,但给银行和外贸公司带来不可估量得经济损失.2001年,2月22日武汉市中级法院又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广东林伟哲有期徒刑10年,巧合得是,这位诈骗国家3000余万资产得巨骗,使用得手法与有“大陆首骗”之称得牟其中当年得信用证诈骗方法极其相似,且均在武汉作案.林伟哲预付湖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200万元,后者托付中国银行武汉分行,向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开出了金额折合1398万人民币得信用证.在美国得企美公司将信用证贷款办理贴现后现金全部被林伟哲存人自己得账户.同时,林伟哲又以相同手段将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开出得2449万余元信用证贷款据为其私有,除后来私下归还服装进出口公司1000万元及650万保证金,林伟哲共骗取湖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3000余万元.教训深刻. 三、利用信用证诈骗缘故剖析金融诈骗案件得产生和其它经济案件一样有其深刻得社会历史根源.它是多种复合因素得产物.既有社会经济政治因素,又有金融治理方面得因素,要紧缘故如下所述:1、犯罪分子巧妙利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所存在得弊端或利用信用证业务得操作规程,与国外不法商人或港澳地区商人勾结,通过国内外有关银行开具各种不同种类信用证,借以实现金融诈骗得目得.2、银行部分从事国际结算业务得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只图局部眼前利益,一味追求国际结算业务量和工作业绩,轻信诈骗分子得花言巧语和经不起糖衣炮弹得侵袭,在金钞票与女色面前丧失原则,缺乏主见性或经不起犯罪分子拉拢腐蚀,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趁.3、银行工作人员缺乏对信用证业务实施诸环节得跟踪、监控与协调.一经“打包贷款”,资金贷出后只是消极等待外贸公司得单据议付,或仅凭单据得“表面真实性,而只是咨询业务进展,盲目划拨和划付资金.4、金融部门负责人缺乏从严把关,过咨询所经营业务得详情.致使部分工作人员因各种关系占据一定得重要岗位,他们缺乏在国际结算方面应具备得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技能等方面得差不多素养.这也是金融诈骗频频发生得重要缘故之一.5、社会环境也是金融系统产生诈骗案件得客观因素.四、应对和防止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得对策1、应立足于金融工作特点,切实做到从源头上认识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发生得根源和特点,把预防和综合治理放在金融系统内部来考虑.同时近一步加大执法执纪力度,司法部门要纵深介人重大金融诈骗得侦察、取证和公开审判,这是严厉和惩治犯罪、违法、违纪行为强有力手段,也是遏制金融诈骗案件发生得重要措施.2、银行应加强对进出口公司得资信调查,建立外贸公司借贷资金资信档案,掌握外贸公司家底、资产状况、流淌资金及资产负债率.对资产负债率高,资信状况不佳,进出口业务运转不畅,甚至资不抵债得外贸公司要严格操纵其信贷规模及额度.在进口信用证开立申请时,要求外贸公司提供金额开证押金或提供相关“质押”和“担保”,以减少银行所承担得风险和杜绝诈骗风险.3、银行应加强与外贸公司之间得银企使用.协助进口商争取以下fob贸易术语成交,由国内知名国际外运公司派船或安排装运港接货事宜,有效防止单据议付中出现得假物权凭证—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o并对进口商开证前、开证后及单据议付中得“三期治理”进行严格审核及监测.4、对外贸公司提供得出口信用证,银行要加强“审证”、“改证”环节得治理.凡信用证中出现“软条款”或“苛刻条款”应及时提醒外贸公司请进口商予以“改证”,删除这些难以议付得壁垒,防备“议付陷井”.否则,银行不予打包货款.5、银行应严格操纵打包贷款规模和信贷额度,落低信用证抵押贷款得额度标准.将进口开证押金和质押有机结合,注意装运单据中货权凭证一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得审核与调查,杜绝虚假单据,加强对外贸公司单证议付得审查与治理,严格执行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严格相符原则.凡有不符合得单据应拒绝议付,因为任何不符点得出现都会危及到信用证得兑付而被开证行拒付.。
国际结算中的诈骗案例(word文档良心出品)
1999年5月,河北省某进出口集团公司收到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寄自多哥共和国洛美(Togo,Lemo)、金额为420,000美元的信用证。
经中国银行审查,该笔信用证可疑之处甚多,其中:(1)边缘处注明“该信用证遵守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统一惯例”,有外贸常识的人都知道,自1994年1月1日起国际间信用证已实行第500号出版物统一惯例。
(2)根据中国银行资料显示,渣打银行尚未在洛美设立分支机构,却从当地开出了信用证,是我方信息不准还是对方存心欺骗?中国银行速与渣打银行中国办事处联系并咨询,渣打银行答复该信用证纯系伪造。
案例2:磁县生铁诈骗案1997年8月,中行邯郸分行客户磁县某商贸公司兴冲冲地到银行提示一张号码为PP173905/S、金额为100万美元的汇票。
从表面看,此案各项要素齐全,印制较为精细,系印度尼西亚泛印(亚洲)信托基金有限公司开立,香港金城公司为收款人并背书转让,付款行为日本东海银行旧金山分行。
客户同时还向银行提供了东海银行东京本部出具的证明上述汇票真实、有效的证明函。
原来,该客户在深圳结识一“颇有实力”的港商,双方谈妥港方从内地购买价值100万美元的生铁,不过内地一方要先付给对方5万元人民币的定金,对方则交给我方一张远期汇票。
港商告诉磁县方面说,凭这张美元汇票可在任何一地中国银行办理票据抵押贷款或到期兑换外汇。
在邯郸中行的建议下,该商贸公司派人到石家庄省中行要求鉴别该汇票的真伪。
中行核印人员发现以下疑点:(1)汇票印鉴不符。
(2)付款渠道过于迂回。
(3)汇票中的签发日和到期日分别表述为“1996.9.4”和“1997.9.4”,这与英文书写习惯不同。
(4)确认书到期日写成“4TH1997”,这与日本银行严谨的工作作风不符。
根据上述情况,中国银行立即与东海银行北京办事处及东京总部联系。
次日,北京办事处来电话通知,指出汇票所指的付款行旧金山分行根本不存在。
国际贸易信用证纠纷解决策略与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信用证纠纷解决策略与案例分析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幼儿相关工作的职场人士,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使用信用证进行交易的过程中,纠纷的发生也在所难免。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探讨国际贸易信用证纠纷的解决策略及案例分析。
一、信用证纠纷的类型及原因1.单据不符:这是信用证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常常因为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要求不一致而导致。
例如,信用证要求提供装箱单,但实际提供的装箱单中的商品描述与发票不符。
2.信用证条款不清晰:有时候,信用证的条款表述不明确,容易导致双方对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
例如,信用证中对于交货期限的表述模糊,可能会导致买卖双方在交货时间上产生纠纷。
3.汇率变动:在国际贸易中,汇率波动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当汇率发生剧烈变动时,可能会导致买卖双方的利益受损,从而引发纠纷。
4.贸易习惯与规定的冲突: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习惯可能存在差异,如果双方对贸易习惯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分歧,也容易导致信用证纠纷的发生。
二、信用证纠纷的解决策略1.加强沟通:当纠纷发生时,应该做的是加强沟通,了解对方的立场和需求,尽量达成共识。
通过友好协商,双方可以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充分发挥银行的角色: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和通知行,银行在信用证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银行应该积极协助买卖双方解决纠纷,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3.引入专业调解机构: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可以考虑引入专业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机构通常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双方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4.法律途径:当其他解决方式均无法达成共识时,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这时,双方可以借助律师和法院的力量,根据信用证的相关条款和法律法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三、案例分析以一起实际发生的信用证纠纷案例为例:某我国企业与一家外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双方约定使用信用证支付。
国际结算中的诈骗案例
国际结算中的诈骗案例第一篇:国际结算中的诈骗案例1999年5月,河北省某进出口集团公司收到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寄自多哥共和国洛美(Togo,Lemo)、金额为420,000美元的信用证。
经中国银行审查,该笔信用证可疑之处甚多,其中:(1)边缘处注明“该信用证遵守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统一惯例”,有外贸常识的人都知道,自1994年1月1日起国际间信用证已实行第500号出版物统一惯例。
(2)根据中国银行资料显示,渣打银行尚未在洛美设立分支机构,却从当地开出了信用证,是我方信息不准还是对方存心欺骗?中国银行速与渣打银行中国办事处联系并咨询,渣打银行答复该信用证纯系伪造。
案例2:磁县生铁诈骗案1997年8月,中行邯郸分行客户磁县某商贸公司兴冲冲地到银行提示一张号码为PP173905/S、金额为100万美元的汇票。
从表面看,此案各项要素齐全,印制较为精细,系印度尼西亚泛印(亚洲)信托基金有限公司开立,香港金城公司为收款人并背书转让,付款行为日本东海银行旧金山分行。
客户同时还向银行提供了东海银行东京本部出具的证明上述汇票真实、有效的证明函。
原来,该客户在深圳结识一“颇有实力”的港商,双方谈妥港方从内地购买价值100万美元的生铁,不过内地一方要先付给对方5万元人民币的定金,对方则交给我方一张远期汇票。
港商告诉磁县方面说,凭这张美元汇票可在任何一地中国银行办理票据抵押贷款或到期兑换外汇。
在邯郸中行的建议下,该商贸公司派人到石家庄省中行要求鉴别该汇票的真伪。
中行核印人员发现以下疑点:(1)汇票印鉴不符。
(2)付款渠道过于迂回。
(3)汇票中的签发日和到期日分别表述为“1996.9.4”和“1997.9.4”,这与英文书写习惯不同。
(4)确认书到期日写成“4TH1997”,这与日本银行严谨的工作作风不符。
根据上述情况,中国银行立即与东海银行北京办事处及东京总部联系。
次日,北京办事处来电话通知,指出汇票所指的付款行旧金山分行根本不存在。
信用证案例:贸易诈骗案例两则及教训
(案例1)某公司1997年向美国ABC公司出⼝马桶盖。
付款⽅式为即期L/C;但客户要求寄1/3正本B/L给他以便早⽇提货销售,并⼀再声称这是美国商界现⾏流⾏做法。
因是第⼀次交易,我⽅坚持不寄,客户则坚持不寄不成交。
最后在客户签定保函保证即使没有收到1/3提单时,也要按时依据L/C要求付款后,签定合同1X20’柜,FOB DALIANUSD10,500。
第⼀次合作很顺利,在我⽅刚刚寄出B/L,就收到了客户通过银⾏L/C项下的付款。
第⼆次合同⾦额增⾄USD31,500,客户仍坚持带1/3正本B/L。
考虑到客户第⼀单很守信⽤及时付款的事实我⽅答应了客户要求。
货发出后,就及时将正本B/L寄出并迅速向银⾏交单议付。
⼗⼏天后,我⽅询问客户是否已经付款时,客户答⽈:正在办理。
⼆⼗⼏天后当我⽅发现货款仍未到帐⼜追问客户是否已付款时,客户答⽈:因资⾦紧张,过⼏天就付款。
实际此时客户已凭我们寄去的正本B/L将货提⾛。
三⼗⼏天后待我⽅再询问客户付款时,客户开始拖延,后来就完全沓⽆⾳信了。
由于交银⾏单据超证出运有明显不符点,所以银⾏已⽆从帮忙,公司⽩⽩损失20多万⼈民币。
(案例2)某公司 2000年向美国 MAY WELL公司出⼝⼯艺品。
该公司以前曾多次与其交往关系不错,但没有成交。
第⼀笔成交客户坚持要以T/T付款,称这样节约费⽤对双⽅有利。
考虑双⽅长时间交往,还算了解就答应了客户的要求。
在装完货收到B/L后即FAX给客户。
客⼈很快将货款USD11,000汇给我⽅。
第⼀单⾮常顺利。
⼀个⽉后客户返单,并再次要求T/T付款,我⽅同意,三个⽉内连续4次返单总值FOB DALIAN USD 44,000,⽬的港为墨西哥。
但由于我⽅疏忽在出发后既没有及时追要货款,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使客户在没有正本B/L的情况下从船公司轻松提货。
待4票货全部出运后再向客户索款已为时过晚,客户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会⼉说资⾦紧张;⼀会⼉说负责⼈不在;⼀会⼉说马上付款;半年后客户⼈去楼空,传真、E-MAIL不通,4万多美元如⽯沉⼤海,⽩⽩损失。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案例分析某外贸公司与香港公司达成了一笔1019公吨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金额约20万美元的交易。
支付条件为即期信用证,规定为2月和3月。
不久,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很快开出了信用证,规定了商品的名称和规格、数量、重量和装运期等。
中国船运公司应托运人请求,向其发运了48个集装箱,供其装货和加封。
3月24日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3月25日,香港方寄单至中国银行,并且香港的中国船运公司"海星"号轮到达黄埔。
集装箱明显完好,封条未动。
但启封以后,发现箱内只有充满脏水的铁桶,没有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
3月30日,收货人立即将该欺诈行为通知了中国银行,并要求其通知指定的议付银行。
但中国银行收到一份香港银行打来的电传,说已根据提示汇票和单据支付了货款。
这时,外贸公司发现商业发票与提单两者不符:即信用证内的商品发票中要求规格为50厘米,而提单内规格为50毫米。
4月14日,我方提出,香港议付银行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出口商索回货款。
3天以后,中国银行又收到香港议付银行的电传,说中国银行提出偿还货款的要求超过了允许的合理时间,因此,要求中国银行(开证行)立即偿付。
中国银行无奈作了偿付。
来源:考试吧()2008年3月11日【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一、买卖双方要做到的相关程序是:(一)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方式支付付款。
(二)开证申请人(外贸公司)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三)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银行(中国银行)。
(四)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香港公司)。
(五)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六)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浅谈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
浅谈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目录1.引言1.1 背景1.2 目的2.国际贸易信用证的定义及作用2.1 信用证的概述2.2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3.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的形式及案例分析3.1 冒用信用证3.1.1 伪造信用证3.1.2 盗取信用证信息3.2 修改信用证3.2.1 修改金额3.2.2 修改受益人或付款人3.3 提供伪造文件3.4 其他诈骗手法4.如何防范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4.1 加强内部控制措施4.2 对外部合作伙伴进行尽职调查4.3 留意信用证诈骗的常见特点4.4 定期培训员工5.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的法律责任和应对措施5.1 法律责任5.2应对措施6.附录6.1 附件1:国际贸易信用证案例分析报告6.2 附件2:国际贸易信用证防范措施实施方案法律名词及注释:-信用证:是指出口方购买开证人的票据,由开证人向收益人保证付款,并按照收益人的要求出具的一种国际付款保函。
- 冒用信用证:指诈骗者以伪造的信用证文件进行欺骗,以非法牟利。
- 伪造信用证:诈骗者通过伪造文件、仿冒银行和控制相关系统等手段制作虚假信用证。
-修改信用证:指对真实信用证文件进行修改,以非法牟利。
- 定期培训员工: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对信用证诈骗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附件:1.国际贸易信用证案例分析报告2.国际贸易信用证防范措施实施方案法律名词及注释:- 信用证:是指出口方购买开证人的票据,由开证人向收益人保证付款,并按照收益人的要求出具的一种国际付款保函。
- 冒用信用证:指诈骗者以伪造的信用证文件进行欺骗,以非法牟利。
- 伪造信用证:诈骗者通过伪造文件、仿冒银行和控制相关系统等手段制作虚假信用证。
-修改信用证:指对真实信用证文件进行修改,以非法牟利。
- 定期培训员工: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对信用证诈骗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信用证诈骗案透析
信用证诈骗案透析2000年08月22日8月22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午10时许,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志辉审判长庄严宣判:驳回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总裁牟其中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听罢宣判,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牟其中,在法律的神圣和威严面前颓然失色……至此,这起国内迄今涉案金额最大的信用证诈骗案终于尘埃落定。
然而,“大陆超级富豪”“一夜间名闻天下,又在一夜间轰然倒台”,这出牟其中自编、自导、自演的悲喜剧,确实令人深思。
“假进口,真骗汇”,擅长“空手套白狼”的牟其中最终把自己套进监牢提起牟其中,人们并不陌生。
早年被判过重刑的牟其中,曾在改革开放之初,因犯“投机倒把、买空卖空、偷税漏税”等罪入狱。
不久又以“无本经营”、“用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等荒唐逻辑闯荡商界。
1989年至1992年间,牟其中巧妙地“借”别人的营业执照和批文,在自己不投一分钱的情况下,利用飞机运输与火车运输的时效差别,以易货贸易形式倒买回来4架俄罗斯飞机,从而一夜暴富。
以“创造了商界神话”而自鸣得意的牟其中从此便认定“世界上没有做不到的事,只有想不到的事”,并把自己信奉的这一座右铭印在了南德集团每一员工的胸牌上。
然而好景不长,自称“胆大妄为”的牟其中很快把自己扯进了大大小小的20多起经济与民事纠纷之中,并使“富甲大陆”的南德集团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
1995年6月,牟其中结识了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离职人员、时称澳大利亚一家公司职员的何君。
双方一拍即合,谋划在不进口货物的情况下利用信用证“融资”还债。
一个月以后,南德集团组建以姚红、牟臣、牟波等为成员的临时突击融资小组,并通过何君与香港东泽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王某取得联系,决定由东泽公司作为信用证的益受人即出口商。
随后,又通过何君与湖北轻工签订了虚假的货物进口合同,由湖北轻工以进口商的名义在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申请开立巨额信用证。
从理论上讲,180天的远期信用证,开证银行从垫付货款给出口商到向进口商索回货款,有近半年的时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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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
论文关键词:跟单信用证;货权凭证;打包贷款;议付陷井;软条款;苛刻条款;开证押金;质押
论文摘要:文章全面系统地剖析摘述了国际贸易结算中不法分子相互句结,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产生的原因,并根据我国金融、外贸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应对和防止利用信用证进行诈编的相关措施。
随着我国加人WTO和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及国际分工的逐渐深化,国家之间发生的货币收付越来越多,当前世界上跨国间每天发生数千亿美元的国际结算业务。
当前跨国间货物交付数量巨大,交易额惊人的买卖交割主要得益于国际贸易结算中在经常不断地使用不可撤消的跟单信用证(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C)和保函(Bonds)这两个重要的银行“产品”,以单据(Documents)作为支付媒介,才使跨国间互不相识的买卖双方能消除互不信任,顺利实现商品与金钱的交换(Exchange)。
一、信用证业务的基本概念
信用证业务中的跟单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和指令所作出在满足信用证条款和条件下,凭指定的单据向出口商保证付款的一项约定。
因此,信用证是开征行作为信用媒介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一般说来受益人取款的前提是“单单相符”和“单证相符”,其含义是“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条款要求,并且通过单据证明信用证所有条款、条件已被执行”。
故此受益人(出口商)要交付的单据中包含“物权凭证”(Titleto the goods)。
进口商(开汪申请人)向开证银行(Issuing Bank)付款后取得全套装运单据(shippingDocuments)也就取得了货物的拥有权。
然而,信用证eg业务本身却存在着一个致命弱点—即容易产生欺诈,导致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的案件屡屡发生。
那是由于信用证业务的特点所决定—开证行是以提交相符单据为付款条件,又只管单据表面相符而不管货物交付的真实情况,这就为那些犯罪分子利用空头信用证(没有货物交付)的假单据向银行骗取巨额资金而留下了隐患。
另一方面,信用证业务项下“打包贷款”业务,又为外贸公司的某些犯罪嫌疑人和不法外商相互勾结,或以融资方式,利用国外银行开立的虚假信用证向议付行抵押贷款,骗取巨额贷款留下伏笔。
二、L/C诈骗案件回顾
1993年4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街水地区中心支行行长赵金荣等人擅自越权对外开出200份一年期,不可撤消可转让的总金额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险些被国内外勾结的犯罪分子打着融资的旗号作为向银行诈骗巨额资金的工具,一旦得逞将使我国承受巨额损失。
1995年由武汉侨港实业发展公司同韩国三一贸易公司暗中勾结,开出一份不可撤消的保兑的跟单即期信用证,并委托湖北省中原国际贸易公司代理出口一批价值43000美元全棉漂白被套至韩国。
该外贸公司在不知晓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利用自己良好的银企关系,以该信用证向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作为抵押而“打包贷款”人民币250元,按双代理合同拨付给指定生产企业一一湖北省丝绸工业公司。
而事后,武汉侨港实业发展公司,法人代表和平却暗地非法将全部款项提现外逃,至今尚未被抓获归案。
2000年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宗金融诈骗案件,是四川南德公司董事长牟其中与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某业务员暗中勾结,并串通不法港商,签置虚假进口贸易合同,并利用虚假进口货物单据,骗取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对外开出多份进口远期承兑信用
证,累计从该银行骗取金额高达二千多万美元,尽管牟其中已伏法,判处无期徒刑,但给银行和外贸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2001年,2月22日武汉市中级法院又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广东林伟哲有期徒刑10年,巧合的是,这位诈骗国家3000余万资产的巨骗,使用的手法与有“大陆首骗”之称的牟其中当年的信用证诈骗方法极其相似,且均在武汉作案。
林伟哲预付湖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200万元,后者委托中国银行武汉分行,向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开出了金额折合1398万人民币的信用证。
在美国的企美公司将信用证贷款办理贴现后现金全部被林伟哲存人自己的账户。
同时,林伟哲又以相同手段将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开出的2449万余元信用证贷款据为其私有,除后来私下归还服装进出口公司1000万元及650万保证金,林伟哲共骗取湖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3000余万元。
教训深刻。
三、利用信用证诈骗原因剖析
金融诈骗案件的产生和其它经济案件一样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
它是多种复合因素的产物。
既有社会经济政治因素,又有金融管理方面的因素,主要原因如下所述:
1、犯罪分子巧妙利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所存在的弊端或利用信用证业务的操作规程,与国外不法商人或港澳地区商人勾结,通过国内外有关银行开具各种不同种类信用证,借以实现金融诈骗的目的。
2、银行部分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只图局部眼前利益,一味追求国际结算业务量和工作业绩,轻信诈骗分子的花言巧语和经不起糖衣炮弹的侵袭,在金钱与女色面前丧失原则,缺乏主见性或经不起犯罪分子拉拢腐蚀,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趁。
3、银行工作人员缺乏对信用证业务实施诸环节的跟踪、监控与协调。
一经“打包贷款”,资金贷出后只是消极等待外贸公司的单据议付,或仅凭单据的“表面真实性,而不过问业务进展,盲目划拨和划付资金。
4、金融部门负责人缺乏从严把关,过问所经营业务的详情。
致使部分工作人员因各种关系占据一定的重要岗位,他们缺乏在国际结算方面应具备的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这也是金融诈骗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5、社会环境也是金融系统产生诈骗案件的客观因素。
四、应对和防止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的对策
1、应立足于金融工作特点,切实做到从源头上认识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发生的根源和特点,把预防和综合治理放在金融系统内部来考虑。
同时近一步加大执法执纪力度,司法部门要纵深介人重大金融诈骗的侦察、取证和公开审判,这是严厉和惩治犯罪、违法、违纪行为强有力手段,也是遏制金融诈骗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
2、银行应加强对进出口公司的资信调查,建立外贸公司借贷资金资信档案,掌握外贸公司家底、资产状况、流动资金及资产负债率。
对资产负债率高,资信状况不佳,进出口业务运转不畅,甚至资不抵债的外贸公司要严格控制其信贷规模及额度。
在进口信用证开立申请时,要求外贸公司提供金额开证押金或提供相关“质押”和“担保”,以减少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和杜绝诈骗风险。
3、银行应加强与外贸公司之间的银企使用。
协助进口商争取以下FOB贸易术语成交,由国内知名国际外运公司派船或安排装运港接货事宜,有效防止单据议付中出现的假物权凭证—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o并对进口商开证前、开证后及单据议付中的“三期管理”进行严格审核及监测。
4、对外贸公司提供的出口信用证,银行要加强“审证”、“改证”环节的管理。
凡信用证中出现“软条款”或“苛刻条款”应及时提醒外贸公司请进口商予以“改证”,删除这些难以议付的壁垒,谨防“议付陷井”。
否则,银行不予打包货款。
5、银行应严格控制打包贷款规模和信贷额度,降低信用证抵押贷款的额度标准。
将进口开证押金和质押有机结合,注意装运单据中货权凭证一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的审核与调查,杜绝虚假单据,加强对外贸公司单证议付的审查与管理,严格执行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严格相符原则。
凡有不符合的单据应拒绝议付,因为任何不符点的出现都会危及到信用证的兑付而被开证行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