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08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支持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中央财政设立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减排资金)。
为加强减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与市场职能划分的原则,减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央环境保护部门履行政府职能而推进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以及用于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
减排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一)支持国家、省、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能力建设;(二)补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三)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四)补助提高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和信息传输能力项目;(五)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交易试点工作等;(六)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七)财政部、环保总局确定的与主要污染物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实行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
财政部、环保总局每年年初共同研究确定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的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考核等内容,年底联合将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环保总局与各地区各项目单位签订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
环保总局对落实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负总责。
各地区和项目单位应确保建设和运行资金及时到位,按时完成项目年度预算目标。
第四条减排资金由财政部、环保总局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主要负责减排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1.确定减排资金年度总预算;2.确定减排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3.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预算;4.对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给予奖励;5.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环保总局主要负责减排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1.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年度减排建设及奖励计划,发布相关的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明确建设要求、实施进度,制定减排项目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2.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总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查;要充分论证,周密制定建设方案,既要吸收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又要勇于创新,务必使污染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达到国际一流水平;3.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财政部提出年度预算建议;4.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地区和企业,对落实预算目标负总责;5.会同财政部加强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
污水处理厂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污水处理厂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一章总论第一节、项目名称及项目单位1、项目名称: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改造项目建设地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 xx2、建设单位: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地址:zz法定代表人: xx3、改造内容:本项目改造共有如下几项内容:(1)新建螺旋式隔栅;(2)新建事故池;(3)新建EC塔(内、外循环厌氧工艺);(4)新增臭气处理装置;(5)沼气回收利用;(6)酸化水解池改造(新建初沉池、缓冲池);(7)新建排泥、压泥系统;(8)新建CASS池三个;(9)新建二沉池;(10)新建水过滤(纤维球)系统(11)全套自动化控制(软、硬件);(12)购化验、检测设备;(13)其它4、改造效果:本项目完成后对外排放污水COD指标将有现状的3000 mg/L降低到50 mg/L以下,从此,有限责任公司的污水将确保达标排放。
每年将减少排放COD4248吨。
5、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本项目建设总投资1550.00万元。
资金筹措方案:(1)申请环保专项资金500万元;(2)建设单位筹措建设资金1050万元。
第二节、建设单位概况有限责任公司坐落在省某街,占地面积18.7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97万平方米,固定资产达9427万元,员工850余人,专业技术人员150人,具有高、中职称的42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某市啤酒行业龙头,达到全省同行业中型企业规模。
现有3个包装车间、1个制酒车间、1个动力车间、汽运队、以及污水处理厂等。
公司主要生产瓶装生、熟啤酒和桶装生啤酒,产品是省优、市优产品,畅销全省,远销东三省和内蒙古及北京等地,产品供不应求,出厂合格率始终保持在100%。
公司经过多年技术改造和扩建后,总资产达17408万元,员工850人。
2008年完成啤酒产量114796千升,全年销售净收入22648万元,完成工业总产值22450万元,工业增加值6282元,上缴税金5038万元,利润总额3743万元。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年度排污税支出预算,按照“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使用原则,专项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从产生到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大力消减污染物放总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年度市定重点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4、具有示范意义的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5、环境监控能力建设和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及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及控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及联网项目,应急装备配置等。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补助,不得用于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l、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税;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当年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围;3、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所申报项目需要投入的其余资金:4、申报项目应提出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及实施后预期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标。
第六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1、符合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为市属的,直接提出申请。
2、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填写《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3、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继续申报的,须提供上一期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为规范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高效性和安全性,制订本规程。
一、总则(一)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指中央财政拨付、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
(三)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行“谁申请、谁负责、谁监管、谁考核”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一)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是指主要用于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项目。
(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和考核等,均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
(三)资金管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使用的时间、用途和比例等,并定期进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三、生态环境修复项目(一)生态环境修复项目,是指主要用于生态环境恢复、修复和重建的项目。
(二)生态环境修复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和考核等,均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
(三)资金管理机关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制定生态环境修复计划并核定项目资金预算。
同时,应当定期进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四、财务管理(一)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资金流程和财务业务,均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并严格执行预算和资金管理制度。
(二)资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财政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三)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编制预算,规范运行资金流程,严格执行防范和控制预算风险的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准确使用。
五、考核管理(一)资金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对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评价项目实施的质量、效果和成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政策和法规
提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所需的信 息和格式,包括申请人信息、项目信息、 预算和用途等。
指导申请人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明 确各项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以确保资 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要求申请人提交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完成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成果评估和总结等 ,以监督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
农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项目。
生活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城市生活污水、生活 垃圾等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项目。
生态修复项目
1 2
森林保护与修复项目
支持天然林保护、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项目 。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
针对湿地生态系统,支持湿地的保护、恢复和科 学利用项目。
3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等领 域。
02
专项资金来源
国家拨款
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政府每年会划拨专门的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转移支付
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将部分资金拨给地方,支持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财政配套
省级财政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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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项目
空气污染控制项目
支持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园区空气质量改善等项目。
水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水质改善与保护项目。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针对土壤污染状况,支持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等项目。
污染防治项目
01
02
03
工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工业企业废水、废气 、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 防治与处理项目。
环境保护局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制度
环境保护局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制度为了加强和规范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2.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并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
当年未完成的项目,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3.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项目完成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及时组织验收并投入使用。
5.根据项目的进度,环保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要不定期地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财政局停止拨款和收回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6、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申报专项验收。
县环保局收到验收申请后,及时指定环保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
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
根据年度重点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组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具体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任务:(一)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主要支持源头防控,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生态保护修复和扩容增汇等工作。
(二)自然生态保护。
主要支持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监管、生态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健康管控等工作。
(三)污染防治。
主要支持水生态保护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入河排污口整治、蓝藻水华治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项目;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美丽海湾”保护建设;固定、移动源大气治理,工业园区和集群废气治理,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等工作;“无废城市”建设、新污染物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一、指导思想以监测、监察和应急能力建设为突破口,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严防工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染威胁饮用水源,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以削减现役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等保障环境安全项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
积极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污染防治,力求抓出实效,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支持重点“十一五”期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以及财政部、环保总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内容如下:(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1、地、县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要求和填平补齐、一次性配齐的原则,通过专项资金对环保系统地、县级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的常规监测能力。
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地、县级环境监测站按标准配置的监测设备及仪器,不含自动站、办公用房建设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业务经费。
2、地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通过专项资金对地级(直辖市县级,下同)以上环保系统监察机构能力建设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的环境执法能力。
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环境监察机构的“装备建设”标准中的交通工具、取证设备、通讯工具以及应急设备等配置。
3、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对113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配置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专项配置标准中“应急监测”仪器给予补助,使上述重点城市的环境保护局基本具备标准要求的应急监测能力。
4、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项目专项资金对环保机构为有效防范重点污染源和敏感区域的主要风险源以及重点流域内化工、石化等企业的污染隐患所配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给予补助,以此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确保环境安全。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全面解析1. 了解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国家用于解决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问题的专项资金,旨在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资助相关项目,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申报对象及资金使用范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面向政府部门、科研机构、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申请。
资金主要用于治理大气、水、土壤污染、生态修复等项目,旨在提高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3. 申报流程及条件申报项目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文件,准备项目申报书、预算等材料,按照规定的流程递交相关部门。
申报者需符合资质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
4. 项目评审及监督申报的项目会经过专家评审,综合考虑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社会效益等方面,评定资金支持的项目。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如期如质完成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5. 个人观点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设立,有助于加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但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规范和高效,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总结与回顾通过本次对《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全面解析,我们对其申报对象、资金使用范围、申报流程、项目评审及监督等方面有了深入的了解。
同时也明白了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重要性和作用,以及我们每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尽的义务。
以上是对《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全面解析,希望能够为您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更好发展。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设立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也是对未来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投资。
在当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生态环境恶化的背景下,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作用和意义尤为重要。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为了应对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问题而设立的,通过资助相关项目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07•【文号】环函[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函〔2009〕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从2003年起,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改革,设立了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五年来,我部和财政部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紧紧围绕环境保护中心目标和重点任务,针对当前环境污染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敏感领域,出台了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制定了明确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制度。
截止到目前,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共安排47.36亿元,带动资金数百亿元,在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环保系统监管能力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引导和调动地方政府、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推动全社会的污染减排工作。
但是,应该看到,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急待改进的地方。
两部门通过对各地报送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为:部分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实施,工期滞后;项目未按照可研报告实施,擅自变更建设内容;部分项目资金缺口大,自筹资金不落实;部分项目单位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有限,项目建设质量不高,环境效果不尽理想;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环保和财政等管理部门存在指导服务不够、检查审核不严、监督管理不力的现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强化项目监管,提出以下几项要求:一、充分认识项目监管的重要性。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话电话会议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实行“以奖促治”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环发〔2008〕91号 关于印发《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91号
关于印发《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2008年度)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2008年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精神,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引导环保产业发展,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2008年度)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2008年度)。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所列的新技术新工艺在技术方法上具有创新性,技术指标具有先进性,均为我国当前迫切需要的节能减排技术和工艺,并已基本达到实际工程应用水平。
鼓励各地对名录中的新技术新工艺进行工程示范和推广。
中央和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应当符合本名录的要求。
《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所列的技术是经工程实践证明了的成熟技术,国家鼓励企业优先采用目录所列的污染防治技术。
现将《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2008年度)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2008年度)印发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2007年发布的《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示范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同时废止。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在当前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成为了政府用于推动环境治理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资金来源。
针对这一主题,本文将从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申报流程、申报材料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1. 相关政策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国家为解决环境问题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方面。
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并且与当地的环境治理目标相一致。
2. 申报流程项目申报的流程一般包括项目立项、填写申报表、提交申报材料、初审、评审等步骤。
申报人需要提前了解清楚资金的申报时间、申报渠道以及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等信息,严格按照流程逐一完成相关的申报工作。
3. 申报材料在申报过程中,申报人需要准备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预算、实施方案、技术方案、运营管理规划等。
其中,项目申报书是最为重要的申报材料,应当在文中详细描述项目的背景、目的、内容、实施地点、预期效果等内容。
4. 注意事项在申报过程中,申报人需要特别注意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可靠,并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
另外,申报人还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申报资金和申报类别,以提高申报成功的几率。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在项目申报过程中,申报人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流程进行申报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也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申报资金和申报类别,以提高申报成功的几率。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当前环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情况下,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设立为推动环境治理和改善生态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通过规范的申报流程和严格的资金使用管理,有望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改善人民裙众的生活质量提供有力支持。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申报指南(精)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环保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制定《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以指导各地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支持原则(一中央引导、地方推动。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投入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财政资金重在引导,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各地应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项目,逐年申请,分阶段实施。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位于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以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各地应结合实际,按照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取得预期成果。
为体现规模效应和示范效应,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鼓励存在同一类环境污染问题的连片村庄进行综合治理,鼓励建设多个村庄同时受益的集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鼓励借助城市、城镇公共环保设施提高环境综合整治效果。
二、支持内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主要支持内容:(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1、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主要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用于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村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执行。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村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规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主要支持根据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4.28•【文号】环发[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9]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财务局: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引导、地方推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五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联合发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查原则与办法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查原则与办法2007年8月8日主要内容•审查依据•审查步骤•编号与登记•试审•初步审查•形式审查行业咨询•两部门联合专家咨询项目申报重点注意-必需规避条款•1、单个项目申报补助资金额度不超出1000万元;•2、申报项目总投资不易过大,否则评审专家将认为项目不可信、不可行。
不支持占项目总投资超过60%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建设内容的项目•3、新技术、新工艺项目不能由科研单位申报,不能是科研项目,只能是推广示范项目。
•4、必需以消减排污总量和改善环境质量为项目目的,作为核准的标准。
•5、近三年企业正常经营,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二年,已完成可研编制和环评,已落实不少于总投资60%的自筹资金,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6、除监管能力项目外,其余申报项目必须有可研、环评,同时地方环保部门必需对项目可研、环评予以批复。
•7、属污染企业治理的项目,项目申报主体禁止运营单位、技术拥有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必需由项目所在企业申报。
•8、属于新技术、新工艺项目要有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等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材料•9、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不予支持;•10、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不予支持;•11、10万千瓦以下机组电厂、且投产超过20年的机组项目不予支持;•12、原来多次申请过的项目,要在本次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13、可研编制单位必需有资质一、审查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形式审查原则与办法•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规则二、审查步骤•各地上报申报材料接受登记—分省项目分类编码—按照项目类型分组校对录入基本信息—按照原则和办法填写分类项目初审表、进行初审—初审质量控制—部分项目进行行业咨询+各相关业务司提出意见—协调确定提出形式审查建议和说明报告—形式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财政部—组织专家审查、核准后下达资金三、编号与登记•接收各省、中央企业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进行统一编号(地区—项目大类—项目细类—序号)•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分类登记,对资料是否完整,缺失情况逐一登记备案•与省文核对,确保项目与省文一致问题处理•严格按照各类型项目要求,按省文中项目的先后顺序,将多报项目剔除•严格按照申报时间要求,组织申报项目四、试审•对其中不同类型的项目进行试审、修改、完善各类项目初审表•发现问题、总结问题、解决问题、完善原则与办法五、初步审查•国家环保总局组织、领导,国家环保总局规划院承担•按照项目分类划分初审小组,互不交叉•总局相关业务司参与初审提供相关保障审查内容•项目类型是否符合《指南》要求•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即可研报告、环评及批复文件以及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基本要求•内容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合理性与可实施性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指南》重点支持项目的要求•投资结构的合理性(总投资,申请补助比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基础设施,三同时)•建设周期(不超过三年)资料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查•专项资金申报表(单位、相关部门公章)•可研报告、批复文件(自行编制、简单粗糙)•可研报告单位编制资质•可研报告深度和要求是否符合要求•可研报告编制时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配套资金证明问题把握—审查原则•普遍性要求• 1.不支持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2.不支持同时申请贷款贴息和拨款补助两种支持方式的项目• 3.不支持已获得中央财政预算内其他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 4.不支持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手续而申请拨款补助项目,但优先支持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 5.不支持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 6.不支持项目申报单位有恶意偷排、违法直排等违法行为•7.不支持同一项目承担单位同一年度申报两个或以上的项目•8.不支持主要以扩大产品生产能力为目的的技改项目,不支持生产绿色产品的生产线建设项目•9.不支持周期过长(大于3年)的项目•10 .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以外的其余各类项目必须要求提交环境影响材料•11.必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超过5年的不予支持•12.严禁申报项目数超标,超过文件规定的数量申报的项目一律按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予以排序处理,控制到规定数量以内•13.不支持没有省级主管部门在项目基本信息中签署意见的中央直属企业申报项目•14.不支持没有专项资金申报表、项目法人单位证明文件的项目•15.不支持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绿化、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或与污染防治无直接关系的项目•16.不支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17.不支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淘汰类的申报项目,对于限制类项目从严审查•18.不支持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19.不审查、不支持超过规定申报类型范围的“其他”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其他审查要求• 1.对于超过数量申报的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的,一律控制在规定数量范围内,优先保证监测、监察、应急建设项目需求• 2.监管能力建设重点审查建设内容与建设标准的相符性• 3.项目建设内容均不含自动站、办公用房建设、办公设备购置和业务经费• 4.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不包括专项监测仪器设备和超出标准范围的仪器配置,不能将应急、重点污染源等专项监测内容纳入,不含分站等建设内容• 5.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不包括计算机和传真机等办公设备。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申报2017至2019年中央及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申报2017至2019年中央及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6.08.11•【字号】青环发〔2016〕246号•【施行日期】2016.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申报2017至2019年中央及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青环发〔2016〕246号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对青海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十三五”期间,我厅将按照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逐步完善项目库建设,强化环保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通过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促进青海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以生态保护优先协调推进青海经济社会发展,为认真做好2017至2019年中央及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一)中央环保专项资金1、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省政府《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工业源重点支持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自备电厂脱硫脱硝除尘一体化改造项目,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改造项目;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支持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及环保产业培育项目;生活面源及移动源方面重点支持黄标车淘汰、油气回收治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生活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
2、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政府《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支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公私合营的PPP模式),包括工业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重点防控单元水环境生态修复、湿地生态治理及规模化畜禽生态养殖等项目;新技术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以及满足国家资金支持规定,地方积极性高的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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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青财企一…200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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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8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环保(分)局:
为做好我市2008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国家财政部、环保部《关于申报2008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便函…2008‟36号)和《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的通知》(财建…2006‟318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
根据《指南》,2008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开展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区域环境安全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燃煤电厂
脱硫脱硝技术改造等。
(一)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
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纺织印染、食品及饮料制造业、医药、化工等行业污染治理项目。
(二)区域环境安全保障
排放重金属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冶金、电镀、焦化、印染、石化等行业或企业的污染防治,严重威胁居民身体健康的大气污染治理,重大辐射安全隐患处置项目以及区域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
土壤污染防治示范项目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四)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
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和《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中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五)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技术
支持二氧化硫削减量大且已列入《全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或《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规划》的脱硫、脱硝项目。
此项目由中央有关企业申报,采用贷款贴息形式,符合要求的项目均可申报。
二、项目申报程序
各(区)市财政局、环保(分)局要按照资金支持范围,积极组织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与单位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申报材料要打印材料封皮和内容目录,同时整理汇总并装订成册。
三、项目申报时间
各(区)市财政局、环保(分)局准备纸质和电子版(3.5英寸软盘或光盘)申报材料各一式五份,于8月20日前一份报送市财政局,四份报送市环保局,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鲍恩霞联系电话:85855860
付英彬82879563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申报中央环保资金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