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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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中府[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4〕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7日中山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我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粤府办〔2012〕118号)和《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对社会投资不进行不当干预,还权于市场、放权于企业、分权于中介,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使企业投资活动更加便捷高效;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完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绩效。

系统性、全流程推进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现项目管理模式由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项目审批由“串联办理”向“并联办理”转变、公共资源由行政性配置向竞争性配置转变、技术性审查主体由行政部门向中介机构转变等“四大转变”。

通过深化改革,构建市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新型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中府[2006]6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中府[2006]6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6〕6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十八日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市级财政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

包括:城建、市政、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或市政府设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机构或通过市场化运作选择的代建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中府办[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中府办〔2014〕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和《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追加联审工作制度。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追加联审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局、审计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代建办、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

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政府审批的投资追加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实行联席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严格单位自建项目的管理。

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并设专人管理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建设管理相关人员须掌握项目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的建设工作。

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安排时须出具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承诺书》,以确保项目规范管理和廉政建设。

(三)强化代建项目责任制。

采用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市代建办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并负责协调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建设。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0]119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0]119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0〕119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三届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八日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由市级财政预算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除以下资金按程序报批后纳入预算管理外,其他专项资金应执行本规定:(一)业务主管部门(含单位)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二)具有公用支出性质、无特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三)总金额小于200万元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共财政原则。

设立专项资金,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

(二)依法设立原则。

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及绩效评价量化指标体系。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投资项目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6〕3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投资项目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6〕3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投资项目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投资项目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6〕3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投资项目代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2日中山市投资项目代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纵向贯通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电〔2015〕50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纵向贯通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15〕6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指导意见》(粤发改投资函〔2015〕37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15〕190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投资项目代码管理,实现投资项目代码在固定资产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各环节应用,推动相关审批信息、监管信息、信用信息共享,提高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和监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山市范围内开展并由中山市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代码生成、应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代码是指在项目相关审批环节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投资项目代码规范,赋予并跟随项目建设全周期的唯一标识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中府〔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6日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统筹的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其他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根据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项目预算。

以投资补助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应当在审核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并确保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主管部门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局是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办法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办法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规范BT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管理和操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融资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将拟建项目,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项目BT投资人,由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或项目业主,由政府或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进行分期付款回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BT融资模式适用于市本级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性、公益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章运作程序第四条BT模式的基本运作程序:(一)BT项目计划由经济开发区、城建投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发改委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二)政府明确项目业主,并由项目业主开展BT项目前期工作;(三)编制并审查项目招标文件(包括编制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四)以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项目BT投资人;(五)出具授权、回购与担保文件;(六)签订BT合同,并开展施工招标;(七)组织项目施工建设;(八)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审计;(九)组织竣工验收;(十)政府回购。

第五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采用BT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

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数量;(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三)投资建设期限;(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和计划;(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三章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第四章管理程序第五章附则中山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总称。

第四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配置原则。

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应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

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依法依规协议转让。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2]10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2]10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2〕101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13日中山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政府部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注重工作实绩,加快建设服务政府、高效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市政府部门履职的过程、结果进行评价和分析,促进绩效提升的管理行为和工作体系。

第三条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工作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注重多元导向、激励创优,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四条市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审议、研究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绩效管理领导小组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由市监察局局长担任主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监察局副局长、市政府督查室主任担任副主任,上述部门各派1名工作人员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是:(一)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外联,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负责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拟定会议议题,整理并印发会议纪要。

(三)每年制定绩效管理工作经费预算开支,做好经费支出的登记、审核及管理,年终向领导小组报告经费支出情况。

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

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经济贸易部门是市政府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机关。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我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市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核准,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于企业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影响方面进行审核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委托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负责受理本镇、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业务的申请,并按有关程序上报。

第二章核准、备案的范围和权限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以下称核准项目)的范围和权限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中山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见附件1)执行。

第八条对于企业投资核准项目,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地区布局是否合理;(四)是否影响经济安全;(五)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六)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七)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39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39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39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财政局联系。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30日中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发〔2007〕《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6号)和《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粤府〔2009〕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

符合我市国有资本经营管理实际,并与我市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12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12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126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暂设在市监察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9日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授权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共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平台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安排时间场地、统一见证结果确认、统一评审专家库、统一收费管理、统一综合监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制。

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干预业主单位正常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下称公委会)是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考核各行政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中府[2012]122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2〕12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日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登记及信息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四)分类管理的原则。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6•【字号】•【施行日期】200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中山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行政机关对有关人事、财务、外事等内部事务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使其获得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政行为,包括特许、审核、许可、认可、核准和登记。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事项或越权审批。

第五条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审批时,应平等对待同等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实行歧视性待遇。

涉及行政审批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行政审批的结果应当公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

第六条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便民、及时的原则,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

第七条行政机关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应在实施前将所增行政审批事项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区别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不同情况予以备案或听证。

市政府也可直接对新增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审查或组织听证。

第八条新增行政审批事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主体、条件、范围、程序及时限等已作明确规定的,由市政府予以备案;未作明确规定的,经听证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方能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4•【字号】中府办[2004]101号•【施行日期】2004.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办[2004]101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总则为了规范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确保镇区各项配套资金的落实,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危桥、危涵和渡口、渡船等市级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设立专户管理,实行市镇两级联签制度。

具体执行规定如下。

第一章帐户管理一、各镇区财政所(局)要设立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专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将根据工程进度,按时按比例足额拨付到资金管理专户,镇区的各项配套资金亦必须“同期同比”足额拨付到资金管理专户。

若镇区配套资金不能足额配套到位,该专户资金将不能使用。

二、各镇区按工程进度将相应配套资金拨付到资金管理专户后,各镇区财政所必须将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送市财政局备案,以便掌握资金的到位情况。

第二章支出管理一、资金管理专户的各项支出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批并填写《市级财政补助项目拨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审批程序为:施工单位(请拨单位)签名盖章→ 监理签名盖章→ 建设单位签名盖章→ 镇政府(区事处)分管领导签名盖章→ 项目主管部门签名盖章。

二、支出审批需提交的资料:(一)渡口改造项目支出审批时,须向市交通局提交资料:1、施工单位领取首期工程款时,必须提供与镇政府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一份,并附上税务发票;2、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收取款项时,需提交由市交通局加具意见的工程进度表及税务发票;3、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收取余下工程款项时需提交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交通工程监督质量鉴定书》及税务发票。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中府〔2016〕71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日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政府决策法制化、民主化、科学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依照《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中府〔2013〕2号)进行界定,具体按照每年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执行,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由市法制局每年初牵头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启动依照《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中府〔201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移送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市法制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市政府审议。

各部门、各镇区(下称承办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镇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中府[2009]137号【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31【实施日期】2009.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09〕137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监督”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项目;(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四)市政道路、交通建设项目;(五)环境保护项目;(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

总投资低于上述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通过若干同类项目捆绑后实行代建制或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或市政工程建设中心组织建设。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6〕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6〕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6〕2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2日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范政府监管行为,促进企业依法从事投资活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24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15〕190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有关地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试点的函》(粤发改投资函〔2015〕247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投资项目在立项、报建、建设、验收阶段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

市、镇区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和政府监管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镇区应当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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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10〕2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加快城市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或项目业主,由政府或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bt融资模式适用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建设。

主要包括:
(一)城市公路、道路、铁路、港口等基础设施;
(二)城市垃圾、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基础设施;
(三)城市供水、供气、公交、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
(四)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条在bt融资项目中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bt融资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
(二)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bt融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四)核准项目招标方式;
(五)审核项目概算。

第五条在bt融资项目中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部分的bt融资项目的预(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二)支付bt项目中的财政性资金;
(三)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审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业主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
(二)委托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概算书和bt融资招标文件;
(三)组织相关招投标活动;
(四)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对价;
(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bt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
(三)具备国家核定的同类工程施工承包资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bt投资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办理概算批复完成之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期间的预算编审、规划许可、规划验线、施工报建、消防报建等各项报批手续;
(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并享有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三)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对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负全部责任;
(四)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五)按月度向项目业主和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第十条拟实行bt融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bt融资实施方案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专项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报,也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申报。

第十一条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市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bt 融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bt融资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bt融资项目开展招标文件编制和评标工作时,项目前期工作应达到施工图设计预算批复深度。

第十四条bt融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包括项目合同),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

bt融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在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第十五条中标的bt投资人可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设立或不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 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

选定bt投资人后,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正式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六条项目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bt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的应包括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抵押等;
(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六)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九)合同价款的规模、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
(十)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政府应在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为bt融资项目提供土地审批手续、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支付的安排等配套服务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预先安排项目的资金来源,切实履行支付项目合同对价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bt投资人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开展相应的投融资和建设活动,项目建设应遵守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以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修改或政策调整严重损害bt投资人预期利益的,bt投资人可以向项目业主提出补偿申请。

项目业主应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6个月内调查核实,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初审,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报请市政府核准是否对bt投资人给予补偿及补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bt投资人可以对项目工程进行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

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并为分包商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的审计,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完成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的审计,审计结果应为确定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实际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但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终止项目合同的,应当给予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相应补偿。

第二十六条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

bt投资人有权以转让、质押、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对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权举报和申诉。

第三十条在bt融资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相关专业工作。

(二)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再担任项目业主。

(三)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三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融资项目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中山市各镇区的bt融资项目,按照既定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进行分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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